Ⅰ 怎樣合法購買農村宅基地
1.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
2.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等,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3.農民轉城市居民後,農民進城落戶後,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予以確權登記。
所謂宅基地,是指集體所有的一類建設用地。根據目前一些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可見,我國農村宅基地制度特點明顯,即:集體所有、成員使用,一戶一宅、限定標准,規劃管控、無償取得,長期佔有、內部流轉。
既然宅基地是在農村集體內部流轉,那麼城鎮居民與宅基地的關系就相對疏遠。《問答》稱,對亂佔耕地建房、違反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建房、城鎮居民非法購買宅基地、小產權房等,不得辦理登記,不得通過登記將違法用地合法化。
但這並非意味著城鎮居民與農村宅基地徹底絕緣,其中還存在以下幾條合法的路徑可以讓城市居民獲得宅基地。《辯伍梁問答》表示:
1.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
2.在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印發前,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離(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等,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佔用宅基地的,經公告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該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可依法確權登記。而「國辦發〔1999〕39號」文件印發後,城市居民違法佔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購買農房的,不予登記。
3.農民轉城市居民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中發〔2018〕1號)明確要求,依法維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引導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上述權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條件。《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規定,農民進城落戶後,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予以確權登記。
雖然有上述幾條合法路徑,但總體規模相對有限,且近年來有關城市居民與宅基地的討論顯然也不僅僅局限於此。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振偉曾引述數據稱,2017年全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中宅基地佔了70%。宅基地使用浪費嚴重,集約化程度較低。戶均使用宅基地接近0.6畝,人均超過100平方米,不少地方存在浪費。
同樣是2017年的數據,中國城鎮居民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是36.9平方米。
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楊偉民2018年曾建議,農村空置的宅基地也可以進入城鄉統一建設用地的市場。應該賦予農戶對宅基地可以長租、流轉、抵押、繼承,允許農村進城落戶的人口在全國范圍內出售宅基地的使用權。
今年起開始實行的新版《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但並未詳細規定,宅基地能退給誰,或者誰可以買宅基地使用橘輪權。
而在一些土地流轉網站上,轉讓宅基地的信息也時常出現,且往往價格不菲。如一宗北方重點城市的宅基地,面積547平方米,轉讓報攜運價高達110萬元,摺合約2000元/平方米。
不過,該宅基地轉讓信息下方也單獨標註:宅基地轉讓非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受讓該宅基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Ⅱ 農村宅基地規定,非本村人想在此擁有宅基地,可通過四種方法獲取
關注民生關注農村經濟發展,不但是國家領導需要考慮和解決的,作為普通民眾對此也十分關注。特別是農村出身或者是想要去鄉下就業發展的城鎮居民,對相關問題的關注也是很熱切的。Ⅲ 城市人如何購買宅基地
1、集體土地,國家現行政策是不允許買賣的。
在現實生活中,城裡人到農村買的是國家已經審批過的宅基地。這個宅基地永遠是人家的。
換句話說:農村的地,不是你想建房就能建房的。只有國家審批過的宅基地,當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有資格建房。即便是你買了塊宅基地,最終建房時,還必須以買主的名義建房。因為在法律上,城裡人鏈鄭根本就沒這個資格。
2、人家的宅基地,在所有國家頒發的證件登記上,永遠都是賣主的名字。
依現行的國家政策、法律規定,這種房子是不可能辦理過戶的。賣主隨時可以反悔,你家只能要求退回建房付出的成本,或者再算個利息給你。
3、即便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發的商品房,仍然是「小產權房」。
如果缺土地證、規劃證等國家的正式開發審批手續。你買來的,也只是所謂的「小產權」房,其實也只是村裡承認,別人不會來跟你搶罷了。「小產權」房在性質上,是違法建築,隨時面臨被扒的風險。
難解的困境:民態圓間私下的買賣不是沒有,而且也不一定就會有什麼麻煩。不過,這只能說是暫時的,或者說遇到個賣主人品不錯的,大概也不會有什麼事。
如果遇到拆遷,國家有補償時,賣主見利忘義反悔的,占絕大多數。特別是到了下一代時,宅基地擁有者的後代一後悔,打起官司來,城裡人輸掉的概率極高,因為法律規定;對房屋的認定是以登記為准,這房產證永遠是人家的名,私底下的買賣協議畢竟頂不上房產證管用呀。
農村宅基地有哪些特徵
1、集體所有。我國《憲法》規定:「城棚閉頌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2、使用主體特定。即特定的宅基地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使用權。村民申請宅基地只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後只可用於自建住宅,不可將其轉讓。
3、一戶一宅。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1款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法律依據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八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實施村鎮規劃進行舊村、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