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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經濟分析的基本方法

發布時間:2023-04-14 12:54:24

① 基本分析的主要分析方法有哪幾種

基本分析法主要包括宏觀經濟分析。主要探討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和宏觀經濟政策對股票活動和股票市場的影響。宏觀經濟運行狀況主要通過一系列經濟指標來反映。 中觀經濟分析。主要探討業和區域經濟對股票價格的影響。
拓展資料:
基本分析(Fundamental Analysis )是以企業內在價值作為主要研究對象,通過對決定企業價值和影響股票價格的宏觀經濟形勢、行業發展前景、企業經營狀況等進行詳盡分析(一般經濟學範式),以大概測算上市公司的長期投資價值和安全邊際,並與當前的股票價格進行比較,形成相應的投資建議。基本分析認為股價波動軌跡不可能被准確預測,而只能在有足夠安全邊際的情況下"買入並長期持有",在安全邊際消失後賣出。
其中宏觀經濟分析主要探討各經濟指標和經濟政策對證券價格的影響。
經濟指標又分為三類:先行性指標,這些指標的變化將先於證券價格的變化;同步性指標(如個人收入、企業工資支出、CDP、社會商品銷售 售額等),這些指標的變化與證券價格的變化基本趨於同步,滯後性指標(如失業率、庫存量、單位產出工資水平、服務行業的消費價格、銀行未收回貸款規模、優惠利率水平、分期付款占個人收入的比重等),這些指標的變化一般滯後於證券價格的變化。
除了經濟指標之外,主要的經濟政策有:貨幣政策、財政政策、信貸政策、債務政策、稅收政策、利率 與匯率政策、產業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等等。
行業分析和區域分析是介於宏觀經分析與公司分析之間的中觀層次的分析,行業分析主要分析產業所屬的不同市場類 型、所處的不同生命周期以及產業的業績對於證券價格的影響;區域分析主要分析區域經濟因素對證券價格的影響。公司分析是基本分析的重點,
公司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公司財務報表分析。財務報表分析是根據一定的原則和方法,通過對公司財務報表數據進行進一步的分析、比較、組合、分解,求出新的數據,用這些新的 數據來說明企業的財務狀況是否健全、企業的經營管理是否妥善、企業的業務前景是否光明。財務報表分析的主要目標有公司的獲利能力、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的 償債能力、公司的資金來源狀況和公司的資金使用狀況。財務報表分析的主要方法有趨勢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垂直分析法。
(2)公司產品與市場分析。包括產品分析和市場分析兩個方面。前著主要是分析公司的產品品種、品牌、知名度、產品質量、產品的銷售量、產品的生命周期;後者主要分析產品的市場覆蓋率、市場佔有率以及市場競爭能力。
(3)公司資產重組與關聯交易等重大事項分析。

② 法律的經濟分析有哪些主要內容

《法律的經濟分析》內容精要:波斯納開宗明義地指出,《法律的經濟分析》一書的寫作是建立在經濟學是分析一系列法律問題的有力工具這一信念的基礎之上的。波斯納認為經濟學是「一門關於我們這個世界的理性選擇的科學」——在這個世界,資源相對於人類的慾望是有限的。因而經濟學的任務就在於探究以下假設的含義:人在其生活目的、滿足方面是一個理性最大化者,即人是「自利的」。「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意味著人們會對「激勵(incentive)」作出反應,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的環境發生變化,而他通過改變其行為就能增加他的滿足,那麼他就會這樣去做。從這一命題出發,波斯納推導出經濟學的三項基本原理:①需求規律;②替代價格或「機會成本(opportunitycost)」;③如果允許自願交換,即市場交換,那麼資源總會趨於其最有價值的使用。

普通法是波斯納重點研討的對象之一。在波斯納看來,「普通法」一詞像其他許多法律術語一樣,意義不甚明確。它通常是指18世紀英國皇家法院所運用的原則體系,它主要是由法官作為審判案件副產品而創設的,並非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普通法還包括任何主要由司法先例形成的法律領域。作者宣稱,他關心的主要是第二種意義上的普通法的實體部分,它由三個部分構成:①財產權法,涉及財產權的創設和界定,而財產權是對有價值資源進行排他性使用的權利;②契約法,涉及促使財產權向最珍視它們的那些人那裡自願轉移的問題;③侵權法,涉及財產權的保護,包括人身不可侵犯的權利。

波斯納強調:為了理解財產權經濟學,我們有必要首先把握經濟學家關於靜態和動態分析的區別。靜態分析將經濟活動的時間維度忽略不計,而把所有對變化的調整都假設為發生在瞬間。這種假設是不真實的,但它卻常常富有成效。而動態分析與之不同,它通常比靜態分析考慮得更復雜、更深入。

「交易成本」是作者在書中一再提及的一個論題,這一特點也體現在作者對公司的研討之中。波斯納首先對比了組織生產的兩種方法:契約方法和企業方法。他強調這兩種方法都是需要成本的,而公司主要是籌措巨額資本過程中的一些問題的方法,是從商事和法律實踐中發展而來的。現代公司的一大特色是所有權與管理權的分離——股東並不管理或控制「他們的」公司,如同債券持有人也不管理或控制公司、信託受益人不管理或控制受託人一樣。這三種人都享有投資收益,但也存在差異:股東和信託受益人比債券持有人更容易因經理人員濫用職權和不履行義務而受損害。

波斯納將稅收理解為「有時是用以改變資源配置或財富分配的,但它主要是用以支付公用事業費用的」。在這里,作者表示了這樣一個觀點,那就是有關稅收的效率問題也應當予以重視,因為稅收降低了資源使用的效率。因此,他主張稅收中的資源配置效率最大化的途徑應該是:使稅率與被課稅物品或行為的需求彈性呈反比例關系。他舉例說,對所有的成年人徵收聯邦統一人頭稅會使對效率的影響最小化(而不是霍化,因為有些人將會移居國外);但除非統一人頭稅率很低,否則窮人難以忍受。——但如果太低了,又無法增加收入。這樣做的後果是:使資源配置低效率最小化的努力有可能與稅收政策的財富分配目標相沖突。

注重法律程序是普通法不同於其他法系的一個主要特點,這一特點在《法律的經濟分析》中也得到了充分的體現。當然,波斯納更多的是用經濟分析的眼光來看待這一問題的。

在「憲法和聯邦制度」篇,波斯納同樣也採用了經濟分析的方法。他的論斷是:從經濟學的角度看,憲法的設計和解釋涉及效率和民主之間的緊張關系。因為效率的最大化是憲法通過以下途徑實現的:將政府的管制措施限於防止負的外在性和正的外在性;盡可能堅持在其規定的范圍內要求政府貫徹成本最小化的政策。

美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長期以來,種族歧視一直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波斯納對這一問題的評論是:有些人不願意與和自己不同種族、宗教或民族集團的成員交往,並願意付出一定的代價以滿足自己的這種嗜好。照他的說法,許多白人的收入會低於他們在沒有種族歧視的情況下可能得到的收入,他們放棄了有利的交換。這一種族正好反過來也會降低黑人的收入,而且由於白種人數量上占優勢,他們在實際上能夠自給自足;而黑人人口卻少得多,因此,他們更依賴於與白人的交往。

波斯納作了這樣一個比較:雖然美國人看起來要比西歐各國、日本和其他與美國處於相同發展水平國家的公民享有更大的言論自由,但由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世紀40年代開始對言論自由的保護採取一種侵犯性的立場,所以它們之間的這種差距是縮小而不是擴大了。對此,他的分析意見是:當國家變得更為富裕而其人民能得到更好的教育和更多閑暇的時候,限制言論自由的收益(這種收益主要與保護社會和政治穩定有關)與阻礙進一步發展和降低思想生產者和消費者福利所造成的成本相比會呈下降趨勢,而這些趨勢足以使言論自由程度極大地提高。

波斯納還指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不但保護密切相關的言論自由、請願自由、集會自由和出版自由,還保護宗教自由,其綜合作用就是政府應該對宗教持中立的立場。

③ 法律經濟學網經濟分析致力於法律的哪些方面

「法律經濟學」(Economics of Law),亦稱「法和經濟學」(Law and Economics)或「法律的經濟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法律經濟學是近40年來發展起來的一門經濟學與法學交叉的邊緣學科,也是戰後當代西方經濟學中的一個重要的學術流派。世界頂級學府美國芝加哥大學是當代法律經濟學的誕生地和最重要的研究中心之一,其中包括法律經濟學的主要奠基人芝加哥大學教授亞倫·戴雷科特[1] 和芝加哥大學教授羅納德·科斯[2] ,以及當代法律經濟學領軍人物、著名的法律經濟學家、芝加哥大學教授理查德·A·波斯納等等。
理查德·A·波斯納教授曾在80年代後期對法律經濟學運動作出過分析和評價,但是,他當時的分析主要是針對有關對於法律經濟學運動的不同意見展開的。事實上,法律經濟學運動的發展過程中,確實也一直存在著不同的意見和觀點分歧。

學科性質
從學科研究的性質來看,法律經濟學已明確將自己定位是一門
法律經濟學
「用經濟學闡述法律問題」的學科。用波斯納的話來說,法律經濟學是「將經濟學的理論和經驗主方法全面運用於法律制度分析」的學科。具體地說,法律經濟學採用經濟學的理論與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會的法律制度、法律關系以及不同法律規則的效率;其研究的主要目的僅在於「使法律制度原則更清楚地顯現出來,而不是改變法律制度」。根據尼古拉斯·麥考羅和斯蒂文·G·曼德姆的定義,「法和經濟學是一門運用經濟理論(主要是微觀經濟學及其福利經濟學的基本概念)來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運作以及法律與法律制度所產生的經濟影響的學科。」

研究范圍
從法律經濟學的研究范圍來看,法律經濟學對法律制度問題的研究基本上覆蓋了整個法律領域,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懲罰理論及其實踐、立法和管制的理論及其實踐;法律的實施和司法管理實踐;以及憲法、海事法、法理學等各個方面。但是,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重點是「普通法的中心內容――財產、合同和侵權」。按照波斯納的說法,經濟學家以前對法律的研究基本局限在反托拉斯法和政府對經濟實行公開管制的領域,而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重點則轉向了「並不公開管制的法律領域」。

研究方法
從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來看,法律經濟學是以「個人理性」及相應的方法論的個人主義作為其研究方法基礎,以經濟學的「效率」作為核心衡量標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為基本分析工具,來進行法律問題研究的。W·赫希曾指出:「盡管並非所有的研究者對法和經濟學的研究視角和方法都持有一致的看法,但是,絕大多數的人都認為,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包括經濟理論與計量分析工具――構成了法律和法律制度經濟分析的基本特徵。」這一點,甚至連法律經濟學中的非主流學派的學者也看得十分清楚,R·P·麥樂怡就一針見血地說,「法律的經濟分析通過對法律規則(Doctrine)進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經濟效率分析,使我們可以就法律實施的結果得出結論,並對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會價值作出評價」。

對研究的全過程系統的反思和綜合性的研究
對法律經濟學研究的全過程進行比較系統的反思和綜合性的研究。麥克羅和曼德姆在《經濟學與法律:從波斯納到後現代主義》一書中明確指出,法和經濟學的研究並非是一個一致性的運動,而是不同學術傳統並存的研究過程,其中有些研究具有互補性,有些研究則是競爭性的,或者說,是具有沖突對立性質的。因此,很有必要對法和經濟學運動中發展起來的主要學術流派,包括芝加哥法和經濟學學派、公共選擇學派、制度主義與新制度主義的法和經濟學學派、現代共和主義和批判法學研究等學派,進行比較與綜合研究,從而能夠判斷究竟那一些學派的思想能夠真正成為當代法理學的重要組成部分。

進行變革與突破、反思學科性質的定位
對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領域進行變革與突破,重新反思法律經濟學的學科性質定位問題。麥樂怡在《法與經濟學》一書中明確指出,「法與經濟學」與「法律的經濟分析」是既有聯系,又有相當程度不同的學科,兩者應該加以區分。「法律的經濟分析」只是在新古典主義的經濟模式中研究既定社會制度中的法律問題,而「法與經濟學」的研究應注重經濟哲學、政治哲學與法律哲學的相互關系,分析和評估可供選擇的多種社會模式,研究和探索選擇各種不同社會模式的法律制度與經濟關系的後果。由此可見,麥樂怡的觀點實際上對由新古典主義支配的「法律的經濟分析」在法律經濟學研究領域中所佔據的統治地位提出了挑戰,試圖突破法律經濟學研究中「法律的經濟分析」這種狹窄的研究框架,將更多具有意識形態內容的研究納入到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領域,發展出一種「新的思考法學和經濟學的方法。」按照這一觀點,在「經濟法理學」的研究中,不僅要涉及到保守主義法學、批判主義法學、自由主義法學、古典自由主義法學、自由意志者法學,還應該包括新馬克思主義及左派共產主義關於法與經濟學的理論。

主要特徵
具體地說,與傳統的法學研究相比較法律經濟學的研究主要具有下文的幾點特徵。

方法論個人主義
法律經濟學是以方法論個人主義的假定作為其研究基礎的。方法論個人主義的核心思想是:社會理論的研究必須建立在對個人意向和行為研究的基礎之上,分析研究對象的基本單元是有理性的個人,並由此假定集體行為是其中個人選擇的結果。因此,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法律經濟學實質上是研究理性選擇行為模式的方法論個人主義法學,或者說,是一種以人的理性全面發展為前提的法學思潮。
由於方法論個人主義同樣也是古典經濟學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礎,並
法律經濟學
且在「邊際革命」興起後的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發展過程中得到廣泛的運用。因此,法律經濟學在以方法論個人主義假定作為其研究基礎時,同時也就不可避免地借用了與這一方法論相一致的經濟學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例如「效用」、「效率」、「機會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邊際分析」等分析方法。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在闡述運用微觀經濟理論的工具來研究法律問題的理由時指出:「法律所創造的規則對不同種類的行為產生隱含的費用,因而這些規則的後果可當作對這些隱含費用的反應加以分析」,據此,「我們認為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類的經濟概念是解釋社會,尤其是解釋理性的人們對法律規則的反應行為的基本范疇」。

激勵分析
激勵分析是現代經濟學理論研究經濟主體行為的一種重要分析方法,尤其適用於研究分析經濟主體的預期行為。在波斯納看來,傳統的英美法學研究主要是考察已經發生的事件及案例,是一種「事後研究」(expost approach),而法律經濟學主要從事的是一種「事前研究」(exante approach),因此,它必須注重分析隨法律制度及相關因素變化所產生的預期行為刺激。「對法律經濟學家而言,過去只是一種『沉沒了的』成本,他們將法律看成是一種影響未來行為的激勵系統。」例如,法律經濟學在討論由於合同條文的不明確所產生的合同履行過程中偶發性風險(損失)分攤問題時,之所以要確立一種規則:把損失分配給能以最低成本承擔這種損失風險的一方,其目的就是要通過警告未來的簽約雙方法院將利用這個規則來分配不履行合同的損失,從而利用這一法院確立的規則來促使未來的簽約雙方設計出對損失風險作出明確分配的合同,促進經濟活動效率的改善。

規范研究與實證研究
規范研究和實證研究分別是經濟理論中規范經濟學和實證經濟學的最基本的分析方法。規范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是「為什麼?」,實證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是 「是什麼?」。在法律經濟學的規范研究中,其最大的特點就是確立和突出法律的經濟分析中的「效率」標准,
經濟學原理
即研究在一定社會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效率」問題。在一些法律經濟學家看來,傳統法學研究所強調和重視的是「公平」、「正義」,而這一類概念本身的含義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時,在非常多的情形下,經濟學的分析都可以得出與法律分析相同的結論,所以,可以用「經濟效率」去取代「正義」之類的傳統法律概念,甚至可以將法律轉為經濟學。
從具體的效率標准來看,法律經濟學在規范研究中所運用的經濟效率標准,主要的並不是「帕累托最優」,而是「卡爾多—希克斯補償原則」意義上的效率標准。按照這一效率標准,在社會的資源配置過程中,如果那些從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獲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補償(並不要求實際實償)在同一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受到損失的人的利益,那麼,這種資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法律經濟學的規范研究所確立的這種經濟效率標准,可以認為是支撐法律經濟學理論大廈最重要的「頂樑柱」,也是法律經濟學展開實證分析必不可少的前提。
在法律經濟學的研究中,實證研究最適合用來分析法律的效果問題,或者說,實證經濟學的分析方法最適合於研究法律的「效果評估」問題,包括對法律的效能做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分析。法律經濟學運用實證研究來分析預測各種可供選擇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說明,法律的實際效果與人們對該項法律預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是在多大程度是一致的。實證研究在法律經濟學中的運用,不僅促進了法律經濟學研究的「模型化」和研究的「精確化」,而且使得法律效果這個在法學中處於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問題研究取得了極大的進展。

改進問題
90年代以來,在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方面所發生的變化,同樣地也存在著兩種不同的學術傾向。

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研究方法有待改進
在以「法律的經濟分析」為代表的法律經濟學運動的主流中,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研究方法仍是其基本的研究方法。但是,文獻觀察表明,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形式化」或「模型化」的研究方法,盡管在法律經濟學的教科書中仍占據十分重要的地位,可是在實際運用中卻存在著兩大問題:一是「形式化」或「模式化」 的深入進展比較緩慢;二是許多法律經濟學的研究仍然是以描述和分析案例的研究方法為主。對於研究方法中存在的問題,即使在主流學派中也並無一致的意見。一些學者擔心「形式化」會增加法律經濟學研究的「門檻」,不利於法律經濟學運動的進一步擴張。同時,另一些學者則十分重視和強調法律經濟學研究的「形式化」 問題,他們認為,如同物理學(牛頓力學)擴散到經濟學一樣,經濟學之所以能擴散到包括法學在內的其他社會科學領域,所憑借的就是其研究方法的「技術優勢」。考特和尤倫十分明確地指出:「過去的40年表明,經濟知識的發展主要靠的是統計分析,而不是精心描述的案例研究,靠的是微積分的運用,而不是解釋概念。」文獻表明,博弈論在經濟研究領域的廣泛運用,已經對法律經濟學的研究產生了明顯的影響,推動了研究的「形式化」進程。但是,法律經濟學研究的「形式化」仍有很長的路要走,預計在21世紀初期不會迅速取得重大的進展。

比較分析為主的研究方法
在法律經濟學運動的非主流學派中,對應於重新反思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領域和學科性質定位的觀點,一些學者提出了以比較分析為主的研究方法。按照這一觀點,法律經濟學應該通過圍繞各種「公平」社會模式的政治和經濟譜系來對比和分析不同的社會制度中的法律安排。麥樂怡曾明確指出:「作為一種比較意義上的研究,法與經濟學提供了一種將法律制度視為一種特定的政治理念的反映的研究機會,各種各樣的意識形態價值觀可以不加修飾地置於現行法律制度中加以比較。」同時,麥樂怡也特別強調,「在法與經濟學的比較研究中,經濟哲學應是人們批判性分析法律、政治、社會的重心,分析應集中在特定政治環境中法與經濟的關系,……,這種研究方法注重評估法律制度是如何與經濟哲學有內在聯系的」。強調比較分析研究方法的學者,並不完全否定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理論與分析方法在法律經濟學研究中的運用,但是,他們強調在法律經濟學的研究中,應該「用有限度的經濟方法分析法律」,使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更見哲理和人性」。

發展趨勢
綜上所述,從90年代以來,法律經濟學運動越來越明顯地呈現出兩種不同的學術傾向;一是主流學派的「法律的經濟分析」,這一發展趨勢主要受制於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研究方法在法律經濟學研究中的進一步擴展和加深運用,取決於「形式化」、「模型化」在研究具體法律經濟學問題中所發揮的作用,這可能是一個十分艱難曲折的進程;二是非主流學派的「法律的經濟哲學分析」,這一發展趨勢主要受制其研究方法和分析結論在多大程度上能顯示出超過「法律的經濟分析」;並且,由於這一發展趨勢並不完全排斥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方法,它還面臨著如何在研究領域的范圍和研究方法方面與「法律的經濟分析」相互協調的問題,以避免理論研究和應用研究的「兩張皮」,削弱了理論的解釋能力。從目前的研究狀況來看,至少在21世紀初期,法律經濟學運動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仍取決於主流學派的發展進程。

④ 經濟學分析最基本方法是什麼

①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研究的根本方法是辯證唯物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的方法。在政治經濟學的研究中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就是運用對立統一規律、量變質變規律、否定之否定規律,來揭示經濟現象和經濟過程的本質及其發展運動的規律。運用歷史唯物主義方法,就是把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制度的變革,看做是客觀必然的歷史過程。對一定社會經濟制度及其變革的評價,要遵循生產力標准。?
②從具體到抽象和從抽象到具體的方法。政治經濟學的研究要運用科學的抽象法,這就是從具體到抽象的研究方法和從抽象到具體的敘述方法。
?③邏輯方法和歷史方法。邏輯方法是在研究社會經濟現象時,按照經濟范疇的邏輯關系,從比較簡單的經濟關系和經濟范疇,逐步上升到比較復雜的具體的經濟關系和經濟范疇,闡明社會經濟現象和經濟過程的邏輯發展進程。歷史方法是在研究社會經濟現象和經濟過程時,按照歷史發展的真實進程來把握其規律。?
④借鑒現代科學和經濟方法。政治經濟學研究應運用和借鑒現代自然科學的某些方法,如數學方法、系統分析方法,以及運用資訊理論、控制論、協同論、耗散結構論等方法論。同時還可借鑒和運用西方經濟學中的一些方法,如實證分析、均衡分析、邊際分析、總量與個量分析、靜態和動態分析方法等。

⑤ 怎樣進行經濟分析

(一)對比分析法

把兩個以上具有相同條件的可比因素進行對比分析,因此說明和反映兩個事物之間的聯系和差別,並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措施。量的對比,一般用絕對數(倍數)和相對數(百分數、千分數)來表示事物之間的差異程度。運用比較法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比計劃

以本期實際指標與計劃指標相比,從而說明計劃的執行情況,確定分析的主要問題:計劃是可行還是待修訂,計劃完成與否的原因,實際與計劃的差距及造成差距的因素,通過比計劃,可以更好地為完成計劃創造條件,為計劃的修訂提供依據。

2.縱向比較

以本期實際指標與上期或上年同期完成數相比較,與本單位的歷史最高水平比,用以反映企業經濟活動的發展變化趨勢。

3.橫向比較

以本期實際指標與同行業(或外國)的先進水平相比,從而進—步找到差距,發現問題,制訂措施。

(二)因素分析法

通過對各種數字資料進行比較分析,以找到差距,揭露矛盾,就需要進一步運用因素分析法去研究形成差異和產生矛盾的原因。產生的原因有各種因素,在錯綜復雜的因素中找出最本質、最關鍵的東西來說明本期經濟活動特點的方法,則是因素分析法。如:A=B×C,分別分析B、C的變化對A的影響。

(三)動態分析法

用發展的眼光來研究現象的變化及其趨勢,從而把握經濟活動的過程及其規律。如通過歷年費用的最高、最低水平和平均水平來分析研究,就能找到影響費用水平的各種因素和主客觀原因。

⑥ 經濟學中的研究方法 歸納~~

一、實證分析法:

實證分析是一種根據事實加以驗證的陳述,而這種實證性的陳述則可以簡化為某種能 根據經驗數據加以證明的形式。

二、邊際分析法:

是利用邊際概念對經濟行為和經濟變數進行數量分析的方法。邊際是指自變數發生微小變動時,因變數的變動率。

三、均衡分析法:

均衡是指經濟體系中各種相互對立或相互關聯的力量在變動中處於相對平衡而不在變動的狀態。對經濟均衡的形成與變動條件的分析,叫做均衡分析法。

四、靜態分析法

是完全抽象掉時間因素和經濟變動過程,在假定各種條件處於靜止狀態的情況下,分析經濟現象的均衡狀態的形成及其條件的方法。

五、比較靜態分析法

是對個別經濟現象的一次變動的前後,以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均衡位置進行比較而撇開轉變期間和變動過程本身的分析方法。

六、動態分析法

是考慮到時間因素,把經濟現象的變化當作一個連續過程,對從原有的均衡過度到新的均衡的實際變化過程進行分析的方法。

(6)法律經濟分析的基本方法擴展閱讀:

實證分析的主要研究手段:

1、均衡分析、非均衡分析

均衡分析是最常用的研究手段,認為各種變數在某一狀態下會達到一種均衡,例如供給需求理論,認為存在供給曲線和需求曲線,在一定的數量和價格下,兩者會達到均衡(Equilibrium)。自從馬歇爾(Alfred Marshall)將圖形引入了經濟學論證,均衡分析便一直在西方經濟學中佔主導地位。

2、靜態、動態分析

兩者的區別在於後者引入了時間維度,比如流行的時間序列分析。靜態分析則主要採用的是橫截面分析。

3、定量、定性分析

定量分析的運用在金融領域尤其廣泛,其中的數學依據主要是計量和統計;而定性分析目前還缺乏堅實的方法論基礎,主要應用於宏觀經濟的分析。

⑦ 經濟學的分析方法

規范分析和實證分析

規范分析是從一定的社會價值判斷標准出發,根據這些標准,對一個經濟體系的運行進行評價,並進一步說明一個經濟體系應當怎樣運行,以及為此提出相應的經濟政策。簡言之,規范經濟學回答了「應當是什麼」的問題。

實證分析研究實際經濟體系是怎樣運行的,它對經濟行為做出有關的假設,根據假設分析和陳述經濟行為及其後果,並試圖對結論進行檢驗。簡言之,實證經濟學回答了「是什麼」的問題。

2、靜態分析、比較靜態分析和動態分析

靜態分析:在均衡分析中,一般假定自變數是已知和固定的,來考察因變數達到均衡狀態的條件和在均衡狀態下的情況。

比較靜態分析:對變化前後自變數條件下的因變數進行比較,但不考察從原均衡狀態到新均衡狀態的變化過程。

動態分析:在引進時間變化序列的基礎上,研究不同時點上的變數的相互作用在均衡狀態的形成和變化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考察在時間變化過程中均衡狀態的實際變化過程。

3、均衡分析和邊際分析

在經濟分析中,均衡指的是這樣一種狀態:各個經濟決策主體(如消費者、廠商等)所做出的決策正好相容,並且在外界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每個人都不願意再調整自己的決策,從而不再改變其經濟行為。均衡分析包括局部均衡分析和一般均衡分析。在均衡狀態下,當事人決策的最優化是通過邊際分析實現的。

⑧ 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

從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來看,法律經濟學是以「個人理性」及相應的方法論的個人主義作為其研究方法基礎,以經濟學的「效率」作為核心衡量標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為基本分析工具,來進行法律問題研究的。W·赫希曾指出:「盡管並非所有的研究者對法和經濟學的研究視角和方法都持有一致的看法,但是,絕大多數的人都認為,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包括經濟理論與計量分析工具――構成了法律和法律制度經濟分析的基本特徵。」這一點,甚至連法律經濟學中的非主流學派的學者也看得十分清楚,R·P·麥樂怡就一針見血地說,「法律的經濟分析通過對法律規則(Doctrine)進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經濟效率分析,使我們可以就法律實施的結果得出結論,並對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會價值作出評價」。 法律經濟學是以方法論個人主義的假定作為其研究基礎的。方法論個人主義的核心思想是:社會理論的研究必須建立在對個人意向和行為研究的基礎之上,分析研究對象的基本單元是有理性的個人,並由此假定集體行為是其中個人選擇的結果。因此,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法律經濟學實質上是研究理性選擇行為模式的方法論個人主義法學,或者說,是一種以人的理性全面發展為前提的法學思潮。
由於方法論個人主義同樣也是古典經濟學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礎,並且在「邊際革命」興起後的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發展過程中得到廣泛的運用。因此,法律經濟學在以方法論個人主義假定作為其研究基礎時,同時也就不可避免地借用了與這一方法論相一致的經濟學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例如「效用」、「效率」、「機會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邊際分析」等分析方法。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在闡述運用微觀經濟理論的工具來研究法律問題的理由時指出:「法律所創造的規則對不同種類的行為產生隱含的費用,因而這些規則的後果可當作對這些隱含費用的反應加以分析」,據此,「我們認為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類的經濟概念是解釋社會,尤其是解釋理性的人們對法律規則的反應行為的基本范疇」。 規范研究和實證研究分別是經濟理論中規范經濟學和實證經濟學的最基本的分析方法。規范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是「為什麼?」,實證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是 「是什麼?」。在法律經濟學的規范研究中,其最大的特點就是確立和突出法律的經濟分析中的「效率」標准,即研究在一定社會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效率」問題。在一些法律經濟學家看來,傳統法學研究所強調和重視的是「公平」、「正義」,而這一類概念本身的含義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時,在非常多的情形下,經濟學的分析都可以得出與法律分析相同的結論,所以,可以用「經濟效率」去取代「正義」之類的傳統法律概念,甚至可以將法律轉為經濟學。
從具體的效率標准來看,法律經濟學在規范研究中所運用的經濟效率標准,主要的並不是「帕累托最優」,而是「卡爾多—希克斯補償原則」意義上的效率標准。按照這一效率標准,在社會的資源配置過程中,如果那些從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獲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補償(並不要求實際實償)在同一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受到損失的人的利益,那麼,這種資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法律經濟學的規范研究所確立的這種經濟效率標准,可以認為是支撐法律經濟學理論大廈最重要的「頂樑柱」,也是法律經濟學展開實證分析必不可少的前提。
在法律經濟學的研究中,實證研究最適合用來分析法律的效果問題,或者說,實證經濟學的分析方法最適合於研究法律的「效果評估」問題,包括對法律的效能做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分析。法律經濟學運用實證研究來分析預測各種可供選擇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說明,法律的實際效果與人們對該項法律預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是在多大程度是一致的。實證研究在法律經濟學中的運用,不僅促進了法律經濟學研究的「模型化」和研究的「精確化」,而且使得法律效果這個在法學中處於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問題研究取得了極大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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