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價值分析方法與語義分析方法的區分對法理學研究的意義
首先,為什麼將這兩者並列呢?
價值分析是分析法律的價值,平衡法律調整的主體之間的利益,從而保證法律正義和善。這是法律的根基。這也可以說是對法律的「應然性」分析。
而語義分析,則是指法律概念的體系,法律的實證分析,此種分析將法律的研究建立真實的基礎之上,避免了法律的空中樓閣。這是對法律的「實然性」分析。
⑵ 法理學中價值取捨是實施價值分析方法的關鍵環節嗎
法的價值
就是法這種客體對於主體所具有的積極意義,是法對主體需要的滿足及其程度。換而言之,是法律的存在給人類社會帶來的美好的、正面的、積極的意義
法這樣一種社會規范有哪些為人所重視的性狀、屬性和作用。所謂價值是指客體能夠滿足主體的需要。
法的特徵
1.法是具有規范性、概括性和可預測性的社會規范
2.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范
3.法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范
4.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區別
1. 在內容上,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它著眼於主體行為及各種條件(情況)的共性;其明確具體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適用上的「自由裁量」。與此相比,法律原則的著眼點不僅限於行為及條件的共性,而且關注它們的個別性。
2.在適用范圍上,法律規則由於內容具體明確,它們只適用於某一類型的行為。而法律原則對人們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它們是對從社會生活或社會關系中概括出來的某一類行為、某一法律部門甚或全部法律體系均通用的價值准則,具有宏觀的指導性,其適用范圍比法律規則寬廣。
3.在適用方法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如果一條規則所規定的事實是既定的,或者這條規則是有效的,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接受該規則所提供的解決辦法。或者該規則是無效的,對裁決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則的適用則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因為不同的法律原則是具有不同的「強度」的,而且這些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沖突的原則都可能存在於一部法律之中。 「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它著眼於主體行為即各種條件的共性」可以從法律規則的普遍性角度來進行解釋,一是對象的普遍性:
⑶ 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一
階級分析法:用階級和階級斗爭的觀點去觀察和分析階級社會中各種社會現象的方法
二
價值分析法:通過認知和評價社會現象的價值屬性,從而揭示批判或確證一定社會價值和理想的方法
三
實證分析法:在價值中立的條件下,以對經驗事實的觀察為基礎來建立和檢驗知識性命題的各種方法的總稱
。包括以下六種
1社會調查法,社會調查法是有目的、有計劃、有系統地搜集有關研究對象社會現實狀況或歷史狀況材料的方法。社會調查方法是研究性學習專題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綜合運用歷史研究法、觀察研究法等方法以及談話、問卷、個案研究、測驗或實驗等科學方式,對有關社會現象進行有計劃的、周密的、系統的了解,並對調查搜集到的大量資料進行分析、綜合、比較、歸納,藉以發現存在的社會問題,探索有關規律的研究方法。
2歷史研究法,
歷史研究法是運用歷史資料,按照歷史發展的順序對過去事件進行研究的方法。亦稱縱向研究法,是比較研究法的一種形式。在政治學領域中,它著重對以往的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文化等的研究。
3比較研究法,比較研究法可以理解為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對兩個或兩個以上有聯系的事物進行考察,尋找其異同,探求普遍規律與特殊規律的方法。
4邏輯分析法,主要是指「語言的轉向」之後出現的分析哲學、科學哲學中所使用的分析方法。這種方法利用現代數理邏輯這個強有力的工具,對語言進行分析,並通過語言分析來解決傳統的哲學問題。
5語義分析法,語義分析法是運用語義區分量表來研究事物的意義的一種方法。
6定量分析法,定量分析法(quantitative
analysis
method)是對社會現象的數量特徵、數量關系與數量變化進行分析的方法。
⑷ 如何對一個法律制度進行實證研究和價值分析
比如要研究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可以通過運用計量經濟學的方法對基尼系數和個人所得稅收入相關性進行的基礎性分析,提出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又通過規范性分析的方法對個人所得稅稅制的改革做具體的闡述。增強依據國外完善稅制優化改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理論基礎,豐富我國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理論,優化我國稅制結構、增強稅收公平的功能,達到進一步完善我國收入分配公平的作用。
法律實證研究的價值分析
第一,法律實證研究可以發現真問題,並提供解決方案。
第二,法律實證研究可以為「應然」的制度設計奠定基礎。
第三,法律實證研究可以幫助完善法律。
小包公法律實證分析系統可以幫助法律人對法律制度進行實證研究,提供數據收集、數據清洗、數據驗證,以及一鍵生成數據維度的圖表的工具。
⑸ 什麼是法理學中的價值分析
法理學中的價值分析一般是值得追求的東西或者屬性,你在法理上經常會看到價值同desirable相關。與法理相關的常見價值有法治,正義,平等,正當程序,道德,財富最大化等等,價值分析基本就是論證法律或者裁判符合或促進了這些屬性。
法理學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共同發展規律和共同性問題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它的研究范圍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發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質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法律的創制和實現、法律的價值等。
廣義上講,法理學可以被界定為法律的智慧,或者對「法律事業」的性質和語境的理解。法理學的詞根應該是源於「juris」,意指法律或權利。另一個詞根「prudence」則指智慧。因而法理學可能是尋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尋求對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學問。
這種對於法理學任務的界定把問題的中心轉向了這里:我們不僅探求「這一事業是什麼」,以及「人們如何回答法律是什麼」,而且我們也在試圖弄清這些回答本身的含義。
⑹ 什麼是法學中的價值分析方法
是學習或對待法學方法之一,即老馬的價值觀。
⑺ 法的價值包含了哪三個方面
法律分析:(一)公正價值。公正是法的正義的直接體現,而刑事訴訟的公正體現著主體生命和人身自由等項權利在刑事審判中的結局,所以,訴訟公正包含訴訟過程的公正和訴訟結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訴訟公正的組成部分,程序公正既是訴訟公正的有機內容,又是訴訟公正的保障手段;(二)人性價值。人性即人的本性,也是人之為人的基本品性,任何一種刑事法律規范,只有建立在對人性的科學假設的基礎之上,其存在與適用才具有本質上的合理性;(三)程序正當價值。所謂結果的正確,主要指的是判決的結果能夠正確地實現實體法的內容,而過程的正確則包括獲取結果的過程本身是否得到充分的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⑻ 法學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法學的綜合研究方法:
①當代西方綜合法學派首倡的一種研究方法,本世紀初開始,西方法學以自然法學;分析——規范法學、社會學法學為代表,形成三派鼎立之勢。他們之間進行無休止的論戰,各持法律的研究某一側面,對其意義無限擴大,試圖抹殺其他流派存在的意義。
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一些法學家紛紛指責上述三大法學派別的偏執和排他性,認為社會的、經濟的、心理的、歷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價值判斷等,都影響到法的制定和實施,法律應是「形式、價值和事實」的特殊結合。
因此,用任何單一的絕對因素或原因來解釋法律制度、法律現象都是不科學的,必須在法學方法論上進行一場變革,要把對法律的價值分析、形式分析和事實分析結合起來,採取全方位、多層面的研究勢態,於是,法學的綜合研究方法便應運而生。
提倡這種方法論的主要代表人物和著作有:美國的哈爾及其《綜合法學》,丁·斯通及其《法律制度和法學家推論》,博登海默及其《法理學》,以及前西德的費克納等。綜合研究的方法,目前在西方法學界已產生了相當的影響,因為以學科發展的內在規律看,流派和方法論的相互吸收、兼采博取,乃是學科發展的推動力之一。
然而,作為一種方法論,綜合研究的方法實質上是對三大流派研究方法的折衷,其涉及的內容龐雜而無邊際,仍然帶有較大的主觀隨意性。
②從多角度、多層次來研究法律現象的一種研究方法,這些方法具體包括哲學的、歷史學的、社會學的、比較法學的、注釋法學的、價值論的、語義分析學的方法等。綜合運用多學科的研究方法,可以對法律現象的各個方面、各個因素有更深刻的把握。
(8)法學價值分析方法擴展閱讀:
從法的形式角度說,包括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從法的體系角度說,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訴訟法、社會法、刑法、國際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種部門法;
從時間角度說,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現代法和當代法;
從空間角度說,包括該國法、外國法、本地法、外地法;
從一般分類角度說,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別法、實體法和程序法;
從表現形態角度說,包括動態法和靜態法、具體法和抽象法、紙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現實法(如實際生效的法)等等。
法學只有將所有這些不同意義上的法盡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實的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