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思考中葯注射劑安全性醫院集中監測研究倫理學相關問題論文
思考中葯注射劑安全性醫院集中監測研究倫理學相關問題論文
無論是在學習還是在工作中,大家都有寫論文的經歷,對論文很是熟悉吧,論文是描述學術研究成果進行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相信寫論文是一個讓許多人都頭痛的問題,下面是我整理的思考中葯注射劑安全性醫院集中監測研究倫理學相關問題論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隨著中葯注射劑使用頻率日益增加,中葯注射劑不良事件報告不斷出現,其安全性問題受到廣泛關注。2009年,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中葯注射劑安全性再評價基本技術要求》指出:企業對葯品風險的控制能力,應主動跟蹤葯品上市後的安全性信息,按照《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的要求主動開展監測工作,制定《風險管理計劃》,提供可行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葯物臨床安全性監測分為被動監測與主動監測2種類型,醫院集中監測屬於主動監測的一種方法。與病歷回顧法、文獻研究法、自發呈報法相比較,該方法是短時間內較全面認識中葯注射劑安全性的較理想方法,可在「真實世界」條件下,前瞻、客觀、定量分析中葯注射劑不良事件/ 反應(ADE/ADR)發生情況。開展醫院集中監測研究,分析中葯注射劑安全性風險、分析相關危險因素,認識不良反應和禁忌症,是完善說明書的重要依據,可促進中葯注射劑的合理使用,保障患者的用葯安全。近年來,中葯注射劑安全性集中監測研究陸續開展,本文結合前期工作的經驗和問題,探討中葯注射劑安全性集中監測研究的倫理學設計相關問題。
1 臨床研究的基本倫理要求
保障受試者權益是醫學倫理的基本要求,也是開展葯物臨床試驗的首要前提。受試者的權益包括知情同意權、生命健康權、自主參與權、醫療信息獲得權、隱私權、補償權和要求賠償權等。從國際頒布《紐倫堡法典》、《赫爾辛基宣言》、《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的國際倫理准則》、《臨床試驗管理規范指導原則》,到中國的《葯品臨床試驗管理規范》、《涉及人體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試行)》等一系列倫理規范和法律條例的出台,均對受試者權益的保護起到了重要作用。中葯注射劑安全性醫院集中監測的對象為住院或者門診使用中葯注射劑的患者,在開展臨床試驗前需申請醫學倫理審查,以審查其科學價值和倫理的可接受性。
2 中葯注射劑安全性醫院集中監測文獻中的倫理問題
為了解目前醫院安全性集中監測研究的倫理要求執行情況,我們檢索了中國知網(cnki.net),以「注射劑」、「注射液」、「粉針」、「針劑」和「集中監測」為主題詞進行檢索,納入大樣本(樣本例數> 1000例)、多中心(中心數>1)的研究。截止到2016年7月,共檢索到文獻82 篇,排除學位論文和報紙,剩餘文獻58篇,通過進一步閱讀題目、摘要及全文,排除非中葯注射劑3篇,排除非集中監測研究和回顧性研究32篇,排除相同試驗研究4篇,排除單中心研究8篇,最終有11個研究納入分析。
最終納入分析的11篇文獻中,共涉及到10個常見中葯注射劑品種。監測例數1 萬例以上的有6個研究,3萬例以上的有3個研究;大樣本的研究集中在2015-2016年發表,平均監測周期是23個月。研究結果報告不良反應發生率0.06%-1.19%,基本屬於罕見或偶見。但不同研究得出的數據差異較大,如4個研究不良反應發生率在0.1%以下,4個研究不良反應發生率在0.5%以下,而1個研究不良反應發生率達到1.19%。
在這些文獻報道中,說明有臨床試驗注冊的僅有1篇;說明通過醫院倫理審查的有2篇,但未說明具體各個醫院的倫理審查情況;提到簽署知情同意的文獻有2篇,其餘文獻均未報告倫理審查、知情同意和試驗注冊相關信息。由此可見,中葯注射劑安全性集中監測研究的倫理學相關問題還缺乏足夠重視和相應的操作規范。
3 中葯注射劑安全性集中監測研究的特點
中葯注射劑安全性集中監測研究與傳統新葯研究相比較,兩者在研究對象、干預措施、對照方法、臨床檢查項目、結局指標等方面均有明顯不同。中葯注射劑安全性集中監測屬於觀察性研究,主要是對一定時間內患者應用某一品種的總體情況進行記錄,並不幹預臨床診療行為,也不要求患者隨訪。因此,安全性集中監測研究僅僅是觀察記錄,不會對患者帶來新的風險,也不增加患者的負擔。因此,需要考慮的`醫學倫理學相關內容較臨床試驗研究要少得多,審查也相對容易。值得一提的是,如果項目研究方案規定需要隨訪受試者是否出現安全性問題,可能會增加患者的時間負擔。
中葯注射劑安全性集中監測研究並不幹預患者治療,但為了分析不良事件及危險因素,仍需要採集患者的一些基本信息,包括人口學資料、既往史、家族史、過敏史、合並用葯情況等,以做出不良反應是否與觀察葯物有因果關系的判定。這些資料可以通過對接醫院HIS(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LIS(Laborator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系統,或者通過醫院、門診病歷來獲得。這些信息的獲取均涉及患者的隱私保護問題。
安全性集中監測通常不需要附加醫學檢查指標,以醫護人員臨床診療記錄和患者反饋信息為主,結合臨床實踐中的檢測指標,發現使用注射劑過程中出現的不良事件,並結合相關因素分析,判斷不良事件發生情況及危險因素,並確定葯品不良反應發生的可能原因。一般不會增加患者診療過程的負擔。如果要分析個體差異,可能需要附加血液樣本分析,這也就涉及到受試者權益保護問題。因此,中葯注射劑安全性監測研究需要進行倫理審查,但由於新葯臨床試驗研究有所區別,考察的側重點也有不同。
4 倫理要求執行的要點與建議
基於對中葯注射劑安全性集中監測文獻的倫理情況及中葯注射劑安全性集中監測研究特點的分析,我們對中葯注射劑安全性集中監測研究的倫理學相關內容提出以下建議。
4.1 方案審查要求及內容
雖然中葯注射劑安全性集中監測研究並不幹預臨床診療行為,但涉及到患者的基本信息和相關隱私問題,有些研究還會要求增加檢查項目。因此,注射劑安全性集中監測研究方案需要通過倫理委員會的審查。由於集中監測研究涉及的樣本量大、參加醫院多,如果每個參加單位都過一遍倫理審查,將增加醫院的負擔,也浪費研究時間。因此,建議由具有新葯臨床研究經驗的牽頭單位對研究方案進行倫理審查,其他參加醫院備案,不必每個單位都開倫理審查會議。需要注意的是,由於目前不同單位的倫理審查水平參差不一,一個中心是否能代替其他中心的倫理審查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
中葯注射劑安全性集中監測倫理審查的內容與葯物臨床試驗也不相同,主要關注5個方面的內容:①患者隱私信息的保護問題;②是否額外增加患者負擔,如附加檢查、隨訪等;③研究方案是否提示了中葯注射劑合理使用的辦法及注意事項(從受試者保護角度,應該在方案中對中葯注射劑合理使用的相關問題進行提示);④是否需要簽署知情同意書;⑤研究注冊情況。
4.2 知情同意書的簽署問題
由於安全性集中監測研究納入的樣本量大,通常1-3萬例,如果每個患者都簽署知情同意書,勢必增加研究難度,也有可能增加患者疑慮或擔心,可能影響結果的真實性。因為研究方案已經有倫理審查的批准,不幹預臨床診療過程,患者的隱私及相關權益將得到保障。根據《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試行)》規定(第十條),倫理委員會可以根據研究人員的請求,批准免除知情同意程序。因此,如果研究不附加檢查內容,不額外增加患者的負擔,不公開患者的個人信息,建議免簽知情同意書。如果涉及到抽血或增加其他檢查,或者對個別特殊病例進行分析報道,或者要求患者隨訪等情況,需要讓患者簽署知情同意書。
4.3 研究方案注冊
《赫爾辛基宣言》明確要求:「每個臨床試驗必須在招募第一例受試者前在公開可及的資料庫中注冊」。為了增加安全性集中監測研究的透明度,促進研究過程管理的質量提升,推進研究方案的科學性,維護公眾知情權並促進信息共享,此類研究也應該在啟動前將研究方案注冊並公開。目前的臨床研究注冊庫主要是適用於臨床試驗性研究,如WHO臨床試驗注冊平台和FDA臨床試驗注冊平台等。這些平台注冊內容主要用於有對照的臨床試驗研究,內容比較全面,要求也比較多。為了推進安全性研究的試驗注冊,需要專門的注冊平台。目前,天津中醫葯大學臨床評價研究所已經搭建了中葯安全性研究注冊平台,可供此類研究注冊使用*。
4.4 數據統計與報告階段
中葯注射劑安全性集中監測進行中,重點需要對患者的個人生活隱私以及疾病診療相關信息等隱私進行相應的保護。包括在臨床診療中收集到的資料,病案室查閱的資料,實驗室指標的復印件等。需要研究者及相關各方簽署保密協議,要求在數據統計與報告過程中保護患者隱私,可通過軟體編碼代替個人信息並進行加密。
5 討論
倫理審查和知情同意的根本目的是維護受試者的權益,倫理審查是審查方案是否符合科學性和倫理原則要求、研究者是否有足夠資質開展研究、相關設備條件是否符合試驗要求等一系列研究關鍵環節的重要手段。知情同意是在受試者得到完全告知、充分理解的基礎上,沒有受到強迫、不正當影響或勸誘、或脅迫的情況下,自主做出是否參與試驗的決定,知情同意是一個過程,以受試者簽署同意書為結束,但不能將知情同意歸結為獲得同意書。臨床試驗注冊是保證臨床試驗的透明度、知曉度,避免不必要的重復研究,保證數據資料真實、客觀、准確,減少或避免發表偏倚和選擇性報告的重要方法。這些方面是研究的關鍵環節,然而,目前研究對於倫理學相關問題重視不夠,也缺乏相應的規范和要求。有學者對2010年中文期刊發表的穩定型心絞痛的隨機對照試驗的觀察發現,倫理審查,臨床試驗注冊以及知情同意在此類研究中並沒有得到很好的實施和報告,提示臨床研究對於倫理規范的重視度不夠。安全性評價研究也不例外,通過我們以上的檢索發現,文獻報道過程中,僅有寥寥幾篇報道了知情同意、倫理審查、臨床試驗注冊的內容。中葯注射劑安全性集中監測研究涉及到的數據樣本量非常大,需要對這些內容進行充分考量,重視倫理學要求的執行,本文提出的建議供同類研究參考,也希望在今後研究的實施過程中,不斷完善相關研究,形成共識,更好保護受試者權益,也有利於提高研究的質量。
;② 求《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http://www.sfda.gov.cn/WS01/CL0053/62621.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令
第 81 號
《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已於2010年12月13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陳竺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葯品的上市後監管,規范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及時、有效控制葯品風險,保障公眾用葯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葯品不良反應報告、監測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實行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葯品生產企業(包括進口葯品的境外製葯廠商)、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報告所發現的葯品不良反應。
第四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地方各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與實施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有關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葯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技術工作。
第五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報告葯品不良反應。
第二章職責
第六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管理工作,並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與衛生部共同制定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管理規定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與衛生部聯合組織開展全國范圍內影響較大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葯品群體不良事件的調查和處理,並發布相關信息;
(三)對已確認發生嚴重葯品不良反應或者葯品群體不良事件的葯品依法採取緊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四)通報全國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情況;
(五)組織檢查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的開展情況,並與衛生部聯合組織檢查醫療機構的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的開展情況。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管理工作,並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根據本辦法與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管理規定,並監督實施;
(二)與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聯合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影響較大的葯品群體不良事件的調查和處理,並發布相關信息;
(三)對已確認發生嚴重葯品不良反應或者葯品群體不良事件的葯品依法採取緊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四)通報本行政區域內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情況;
(五)組織檢查本行政區域內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的開展情況,並與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聯合組織檢查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的開展情況;
(六)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宣傳、培訓工作。
第八條設區的市級、縣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管理工作;與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聯合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葯品群體不良事件的調查,並採取必要控制措施;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宣傳、培訓工作。
第九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臨床用葯的監督管理,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已確認的嚴重葯品不良反應或者葯品群體不良事件採取相關的緊急控制措施。
第十條國家葯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負責全國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技術工作,並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承擔國家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資料的收集、評價、反饋和上報,以及全國葯品不良反應監測信息網路的建設和維護;
(二)制定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技術標准和規范,對地方各級葯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進行技術指導;
(三)組織開展嚴重葯品不良反應的調查和評價,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葯品群體不良事件的調查;
(四)發布葯品不良反應警示信息;
(五)承擔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宣傳、培訓、研究和國際交流工作。
第十一條省級葯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技術工作,並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資料的收集、評價、反饋和上報,以及葯品不良反應監測信息網路的維護和管理;
(二)對設區的市級、縣級葯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進行技術指導;
(三)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嚴重葯品不良反應的調查和評價,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葯品群體不良事件的調查;
(四)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宣傳、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設區的市級、縣級葯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資料的收集、核實、評價、反饋和上報;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嚴重葯品不良反應的調查和評價;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葯品群體不良事件的調查;承擔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宣傳、培訓等工作。
第十三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制度。葯品生產企業應當設立專門機構並配備專職人員,葯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機構並配備專(兼)職人員,承擔本單位的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
第十四條從事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工作人員應當具有醫學、葯學、流行病學或者統計學等相關專業知識,具備科學分析評價葯品不良反應的能力。
第三章報告與處置
第一節基本要求
第十五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獲知或者發現可能與用葯有關的不良反應,應當通過國家葯品不良反應監測信息網路報告;不具備在線報告條件的,應當通過紙質報表報所在地葯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由所在地葯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代為在線報告。
報告內容應當真實、完整、准確。
第十六條各級葯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資料進行評價和管理。
第十七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配合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葯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對葯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的調查,並提供調查所需的資料。
第十八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建立並保存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檔案。
第二節個例葯品不良反應
第十九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主動收集葯品不良反應,獲知或者發現葯品不良反應後應當詳細記錄、分析和處理,填寫《葯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見附表1)並報告。
第二十條新葯監測期內的國產葯品應當報告該葯品的所有不良反應;其他國產葯品,報告新的和嚴重的不良反應。
進口葯品自首次獲准進口之日起5年內,報告該進口葯品的所有不良反應;滿5年的,報告新的和嚴重的不良反應。
第二十一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發現或者獲知新的、嚴重的葯品不良反應應當在15日內報告,其中死亡病例須立即報告;其他葯品不良反應應當在30日內報告。有隨訪信息的,應當及時報告。
第二十二條葯品生產企業應當對獲知的死亡病例進行調查,詳細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葯品使用情況、不良反應發生及診治情況等,並在15日內完成調查報告,報葯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葯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
第二十三條個人發現新的或者嚴重的葯品不良反應,可以向經治醫師報告,也可以向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或者當地的葯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報告,必要時提供相關的病歷資料。
第二十四條設區的市級、縣級葯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應當對收到的葯品不良反應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准確性進行審核。嚴重葯品不良反應報告的審核和評價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其他報告的審核和評價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設區的市級、縣級葯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應當對死亡病例進行調查,詳細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葯品使用情況、不良反應發生及診治情況等,自收到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報告,報同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以及上一級葯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
第二十五條省級葯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應當在收到下一級葯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提交的嚴重葯品不良反應評價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價工作。
對死亡病例,事件發生地和葯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葯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均應當及時根據調查報告進行分析、評價,必要時進行現場調查,並將評價結果報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國家葯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第二十六條國家葯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應當及時對死亡病例進行分析、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部。
第三節葯品群體不良事件
第二十七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獲知或者發現葯品群體不良事件後,應當立即通過電話或者傳真等方式報所在地的縣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葯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同時填寫《葯品群體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見附表2),對每一病例還應當及時填寫《葯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通過國家葯品不良反應監測信息網路報告。
第二十八條設區的市級、縣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獲知葯品群體不良事件後,應當立即與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聯合組織開展現場調查,並及時將調查結果逐級報至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與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聯合對設區的市級、縣級的調查進行督促、指導,對葯品群體不良事件進行分析、評價,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影響較大的葯品群體不良事件,還應當組織現場調查,評價和調查結果應當及時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部。
對全國范圍內影響較大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葯品群體不良事件,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與衛生部聯合開展相關調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葯品生產企業獲知葯品群體不良事件後應當立即開展調查,詳細了解葯品群體不良事件的發生、葯品使用、患者診治以及葯品生產、儲存、流通、既往類似不良事件等情況,在7日內完成調查報告,報所在地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葯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同時迅速開展自查,分析事件發生的原因,必要時應當暫停生產、銷售、使用和召回相關葯品,並報所在地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葯品經營企業發現葯品群體不良事件應當立即告知葯品生產企業,同時迅速開展自查,必要時應當暫停葯品的銷售,並協助葯品生產企業採取相關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發現葯品群體不良事件後應當積極救治患者,迅速開展臨床調查,分析事件發生的原因,必要時可採取暫停葯品的使用等緊急措施。
第三十二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取暫停生產、銷售、使用或者召回葯品等控制措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積極組織救治患者。
第四節境外發生的嚴重葯品不良反應
第三十三條進口葯品和國產葯品在境外發生的嚴重葯品不良反應(包括自發報告系統收集的、上市後臨床研究發現的、文獻報道的),葯品生產企業應當填寫《境外發生的葯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見附表3),自獲知之日起30日內報送國家葯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國家葯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要求提供原始報表及相關信息的,葯品生產企業應當在5日內提交。
第三十四條國家葯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應當對收到的葯品不良反應報告進行分析、評價,每半年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部報告,發現提示葯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信息應當及時報告。
第三十五條進口葯品和國產葯品在境外因葯品不良反應被暫停銷售、使用或者撤市的,葯品生產企業應當在獲知後24小時內書面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葯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第五節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
第三十六條葯品生產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生產葯品的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資料進行定期匯總分析,匯總國內外安全性信息,進行風險和效益評估,撰寫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的撰寫規范由國家葯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負責制定。
第三十七條設立新葯監測期的國產葯品,應當自取得批准證明文件之日起每滿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直至首次再注冊,之後每5年報告一次;其他國產葯品,每5年報告一次。
首次進口的葯品,自取得進口葯品批准證明文件之日起每滿一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直至首次再注冊,之後每5年報告一次。
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的匯總時間以取得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日期為起點計,上報日期應當在匯總數據截止日期後60日內。
第三十八條國產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向葯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葯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提交。進口葯品(包括進口分包裝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向國家葯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提交。
第三十九條省級葯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應當對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進行匯總、分析和評價,於每年4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統計情況和分析評價結果報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葯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第四十條國家葯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應當對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進行匯總、分析和評價,於每年7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國產葯品和進口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統計情況和分析評價結果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部。
第四章葯品重點監測
第四十一條葯品生產企業應當經常考察本企業生產葯品的安全性,對新葯監測期內的葯品和首次進口5年內的葯品,應當開展重點監測,並按要求對監測數據進行匯總、分析、評價和報告;對本企業生產的其他葯品,應當根據安全性情況主動開展重點監測。
第四十二條省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葯品臨床使用和不良反應監測情況,可以要求葯品生產企業對特定葯品進行重點監測;必要時,也可以直接組織葯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醫療機構和科研單位開展葯品重點監測。
第四十三條省級以上葯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負責對葯品生產企業開展的重點監測進行監督、檢查,並對監測報告進行技術評價。
第四十四條省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聯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療機構作為監測點,承擔葯品重點監測工作。
第五章評價與控制
第四十五條葯品生產企業應當對收集到的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資料進行分析、評價,並主動開展葯品安全性研究。
葯品生產企業對已確認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葯品,應當通過各種有效途徑將葯品不良反應、合理用葯信息及時告知醫務人員、患者和公眾;採取修改標簽和說明書,暫停生產、銷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減少和防止葯品不良反應的重復發生。對不良反應大的葯品,應當主動申請注銷其批准證明文件。
葯品生產企業應當將葯品安全性信息及採取的措施報所在地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第四十六條葯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對收集到的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資料進行分析和評價,並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和防止葯品不良反應的重復發生。
第四十七條省級葯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應當每季度對收到的葯品不良反應報告進行綜合分析,提取需要關注的安全性信息,並進行評價,提出風險管理建議,及時報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家葯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分析評價結果,可以採取暫停生產、銷售、使用和召回葯品等措施,並監督檢查,同時將採取的措施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四十八條國家葯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應當每季度對收到的嚴重葯品不良反應報告進行綜合分析,提取需要關注的安全性信息,並進行評價,提出風險管理建議,及時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部。
第四十九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葯品分析評價結果,可以要求企業開展葯品安全性、有效性相關研究。必要時,應當採取責令修改葯品說明書,暫停生產、銷售、使用和召回葯品等措施,對不良反應大的葯品,應當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並將有關措施及時通報衛生部。
第五十條省級以上葯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根據分析評價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提供相關資料,相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六章信息管理
第五十一條各級葯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應當對收到的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資料進行統計和分析,並以適當形式反饋。
第五十二條國家葯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應當根據對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資料的綜合分析和評價結果,及時發布葯品不良反應警示信息。
第五十三條省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發布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情況。
第五十四條下列信息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部統一發布:
(一)影響較大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葯品群體不良事件;
(二)其他重要的葯品不良反應信息和認為需要統一發布的信息。
前款規定統一發布的信息,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部也可以授權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發布。
第五十五條在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過程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患者和報告者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十六條鼓勵醫療機構、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之間共享葯品不良反應信息。
第五十七條葯品不良反應報告的內容和統計資料是加強葯品監督管理、指導合理用葯的依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葯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制度,或者無專門機構、專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的;
(二)未建立和保存葯品不良反應監測檔案的;
(三)未按照要求開展葯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報告、調查、評價和處理的;
(四)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的;
(五)未按照要求開展重點監測的;
(六)不配合嚴重葯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相關調查工作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葯品生產企業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按照《葯品注冊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相應葯品不予再注冊。
第五十九條葯品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葯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開展葯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報告、調查、評價和處理的;
(三)不配合嚴重葯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相關調查工作的。
第六十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葯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開展葯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報告、調查、評價和處理的;
(三)不配合嚴重葯品不良反應和群體不良事件相關調查工作的。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移交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十一條各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葯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及其有關工作人員在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違反相關規定,給葯品使用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葯品不良反應,是指合格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葯目的無關的有害反應。
(二)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是指葯品不良反應的發現、報告、評價和控制的過程。
(三)嚴重葯品不良反應,是指因使用葯品引起以下損害情形之一的反應:
1.導致死亡;
2.危及生命;
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4.導致顯著的或者永久的人體傷殘或者器官功能的損傷;
5.導致住院或者住院時間延長;
6.導致其他重要醫學事件,如不進行治療可能出現上述所列情況的。
(四)新的葯品不良反應,是指葯品說明書中未載明的不良反應。說明書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應發生的性質、程度、後果或者頻率與說明書描述不一致或者更嚴重的,按照新的葯品不良反應處理。
(五)葯品群體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葯品在使用過程中,在相對集中的時間、區域內,對一定數量人群的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損害或者威脅,需要予以緊急處置的事件。
同一葯品:指同一生產企業生產的同一葯品名稱、同一劑型、同一規格的葯品。
(六)葯品重點監測,是指為進一步了解葯品的臨床使用和不良反應發生情況,研究不良反應的發生特徵、嚴重程度、發生率等,開展的葯品安全性監測活動。
第六十四條進口葯品的境外製葯廠商可以委託其駐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中國境內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對葯品生產企業的規定,履行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義務。
第六十五條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對疫苗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醫療機構制劑的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十七條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部於2004年3月4日公布的《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令第7號)同時廢止。
③ 葯品管理法第126條規定
葯品管理法第126條規定,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葯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葯物臨床試驗機構等未遵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等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等,葯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葯物臨床試驗機構等五年內不得開展葯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葯物臨床試驗,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並處所獲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十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葯品生產經營等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除本法另有規定的情形外,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葯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葯物臨床試驗機構等未遵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等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等,葯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葯物臨床試驗機構等五年內不得開展葯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葯物臨床試驗,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並處所獲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十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葯品生產經營等活動。
④ 關注!上市葯品臨床安全性文獻評價指導原則(試行)發布
6月18日,國家葯品監管局發布通告,發布《上市葯品臨床安全性文獻評價指導原則(試行)》(以下簡稱《指導原則》),旨在進一步落實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持有人)葯品安全主體責任,指導持有人規范開展臨床安全性文獻的系統評價。
通告顯示,國家葯監局《關於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直接報告不良反應事宜的公告》第四款規定,持有人應當定期對葯品不良反應監測數據、臨床研究、文獻等資料進行評價。
上市葯品臨床安全性文獻評價是葯品上市後臨床研究的主要方法之一,其基本要素包括文獻評價的一般流程、方法學要點及評價報告撰寫規范。
為指導持有人開展相關工作,《指導原則》從概述、方法學要點、報告撰寫規范、指導原則所依據的參考文獻和附錄五個方面進行了細化要求。其中,方法學要點包括一般流程、安全性文獻評價注意事項、質量控制注意事項;報告撰寫規范包括背景及目的、方法、結果、討論等。
據悉,《指導原則》借鑒了循證醫學證據分類、分級、嚴格評價和不斷更新的理念和方法,參考了衛生技術評估綜合評價衛生技術的指標與形式,引進了Cochrane系統評價規范化操作流程和全程質量控制的方法,能為持有人開展上市葯品(包括中葯、化學葯和生物製品)的臨床安全性文獻評價和撰寫文獻評價報告提供指導。
⑤ 新修訂的《葯品管理法》有哪些變動
新修訂的葯品管理法,將葯品領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將為公眾健康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主要是加強了日常葯品的研製、上市、生產、經營及使用的監督管理。對應執業葯師考試過程中涉及到的知識點影響相關的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整體變化
1.總章節增加兩章,總條例數增加51條。相應的法律條文數增加,對應書上涉及到的內容及知識點都有內容更改。
2.確立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專設一章,明確國家對葯品管理實行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葯品各相關環節增加了葯品上市許可人的責任。後續考試過程中,相關所有涉及葯品的過程責任主體及內容落實都涉及到了上市許可人。
重點是上市許可人需對葯品全生命周期負責(即從研發、生產、銷售整個過程負責),風險和效益同擔。
二、具體細則
1.原「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的葯品監督,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葯品監督管理工作」,現改為:「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的葯品監督,市、縣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的葯品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職責范圍內、行政區域內的葯品監督」。
2.取消了GMP/GSP認證。
原先的五年一次的大考試,改成現行的不知道時間的隨堂測驗,對葯品的日常規范來說其實是好事,監督更為嚴格;對經營企業及生產企業來說,要求則更為嚴格,時時刻刻要達到認證的標准。規范性、真實性必須進一步加大管理成本的投入。
3.葯品互聯網銷售需省葯監備案。
網路銷售葯品的渠道要逐漸重視。今後肯定要著重發展葯品互聯網銷售,部分地區已經開始實施可以網上審核處方,執業葯師遠程審方。
4.強調葯品上市後管理。
規定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持有人每年將葯品生產銷售、上市後研究、風險管理等情況按照規定向葯品監管部門報告。同時持有人應當主動開展葯品上市後研究,對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進行進一步確證,對已識別風險的葯品及時採取風險控制措施。給用葯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假、劣葯定義更改。
修訂前的《葯品管理法》對假葯、劣葯范圍界定比較寬泛,不便於精準懲治。新版《葯品管理法》首次明確界定了假葯、劣葯的范圍。
假葯范圍包括:所含成份與國家葯品標准規定的成份不符的葯品,以非葯品冒充葯品或者以他種葯品冒充此種葯品,變質的葯品,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葯品。
劣葯范圍包括:成份含量不符合國家葯品標準的葯品,被污染的葯品,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超過有效期、未註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葯品,擅自添加防腐劑和輔料的葯品,其他不符合葯品標準的葯品。
7.加大對葯品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如對無證生產經營、生產銷售假葯等違法行為,罰款數額由貨值金額的二倍到五倍提高到十五倍到三十倍,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以十萬元計,也就是較低罰款一百五十萬元。
生產銷售劣葯違法行為的罰款,也從貨值金額的一倍到三倍提高到十倍到二十倍
8.對假劣葯違法行為責任人的資格罰由十年禁業提高到終身禁業,對生產銷售假葯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十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
在對企業依法處罰的同時,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也予以處罰,包括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其所獲收入、罰款、一定期限甚至終身禁業等。
整體來說,2019版葯品管理法實施後,對葯品的日常監督管理越來越嚴格,要求日常當中涉及到葯品的各個環節監控也更為嚴格。不過較終高點目的主要是通過法律的協調,來更好地保障和維護公民的健康和生命權。
⑥ 葯品不良反應怎麼處理
葯品生產企業應當對收集到的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資料進行分析、評價,並主動開展葯品安全性研究。葯品生產企業對已確認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葯品,應當通過各種有效途徑將葯品不良反應、合理用葯信息及時告知醫務人員、患者和公眾;採取修改標簽和說明書,暫停生產、銷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減少和防止葯品不良反應的重復發生。對不良反應大的葯品,應當主動申請注銷其批准證明文件。葯品生產企業應當將葯品安全性信息及採取的措施報所在地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⑦ 葯事管理研究的過程有哪些內容
目前葯事管理學科的研究內容主要有以下11個方面:
(1) 葯事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研究葯事工作的組織方式、管理制度和管理方
法,國家管理部門關於葯事組織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及運行機制等方面的制度。運用 社會科學的理論,進行分析、比較、設計和建立完善的葯事組織機構及制度,優化職 能配備,減少行業、部門之間重疊的職責設置,提高管理水平。
(2) 葯品與葯品監督管理加強葯品質量管理的目的是保證葯品的安全、有效和
合理使用,維護人民的身體健康。其內容包括用葯學、管理科學、行為科學和統計學 的知識和方法,研究葯品的特殊性及其管理的方法,制定葯品質量標准,制定影響葯 品質量標準的工作標准、制度,制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實施葯品分類管理制度、葯
品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制度、葯品質量公報制度,對上市葯品進行評價,整頓與淘汰葯 品品種,並對葯品質量監督、檢驗進行研究。
(3) 葯學與葯學技術人員管理葯學與葯學技術人員不僅是葯事管理的基本要
素,葯事的一切活動均須素質良好的葯學技術人員參與,因此從培養葯學人才的葯學 教育管理到在崗人員的繼續教育,以及在崗人員的執業資格認定等都有大量的工作要 做。故研究葯事管理的制度、辦法,通過立法的手段實施葯師管理是葯事管理學科不
可缺少的研究內容之一。
(4) 葯品法制管理用法律手段管理葯品和葯事活動,是大多數國家和政府的基
本做法和有效措施。葯品和葯學實踐管理的立法與執法,是該學科的一項重要內容。 要根據社會和葯學事業的發展,完善葯事管理法規體系,對不適應社會需求的或不符 合現時管理要求的法律、法規、規章要適時修訂。葯事法規是從事葯學實踐工作的基
礎,葯學人員應在實踐工作中能夠辨別合法與不合法,做到依法辦事。同時具備運用 葯事管理與法規的基本知識和有關規定分析和解決葯品生產、經營、使用以及管理等 環節實際問題的能力。
(5) 葯品研究與注冊管理主要對新葯研究管理進行探討,對新葯的分類、新葯
臨床前研究質量管理、臨床研究質量管理及其申報、審批進行規范化、科學化的管 理,制定實施管理規范如《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KGLP)、《葯物臨床試驗質 量管理規范KGCP),建立公平、合理、高效的評審機制。葯品注冊是對上市銷售的
葯品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進行系統評價。隨著我國加入WTO,葯品知識產 權保護將會更加受到重視。
(6) 葯品生產、經營管理運用管理科學的原理和方法,研究國家對葯品生產、
經營企業的管理和葯品企業自身的科學管理,研究制定科學的管理規范如《葯品生產 質量管理規范》(GMP)、《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KGSP),指導企業生產、經營活 動。葯品生產企業自身應依據GMP組織生產,葯品經營企業應依據GSP組織經營,國家對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符合規范的情況組織認證。
(7) 葯品使用管理葯品使用f理的核心問題是向患者提供優質服務,保證合理
用葯,提高醫療質量。研究的內容士及葯房的作用地位、組織機構,葯師的職責及其 能力,葯師與醫護人員、患者的關#及信息溝通和順利地進行交流,葯品的分級管 理、經濟管理、信息管理以及臨床^學、葯學服務的管理。近20年來隨著臨床葯學
及葯學服務工作的普及與深入開展,如何運用心理學、行為科學的原理和方法,研究 葯品使用過程中,葯師、醫護人員_患者的心理與行為,相互間的溝通技巧,保證合 理用葯,提高用葯的依從性的最佳心理行為和協調一致的關系是今後葯品使用管理的
一項重點內容。
(8) 葯品包裝、價格和廣告的管理葯品包裝管理包括葯品包裝材料管理,葯品標簽和說明書的管理。葯品的包裝直接影響到葯品質量,與葯品運輸、儲存和使用密切相關。葯品的標簽、說明書是葯品使用的基本信息,它可以指導人們正確的經銷、保管和使用葯品。運用經濟學、管禪學、行為科學的原理和方法,研究葯品定價原則,作價辦法;建立合理的葯品廣告審批制度,研究處方葯、非處方葯廣告內容的管理;制定、實施葯品價格、廣告管理的法律方法,加大對違法事件的處罰力度,消除葯品虛高定價、誇大葯品宣傳的現
(9) 葯品知識產權保護運用專利法律對葯品知識產權進行保護,涉及葯品的商專利保護、行政保護(國&行政保護和涉外行政保護)。
(10)葯品市場和經濟管理.葯劇的情況與行業經濟發展密切相關。
市場和銷售等。葯品市場屬於醫葯行業中的葯品商業流通環節,葯品市場發展競爭加葯品市場和經濟管理主要通過調查研究、預測等科學方法對葯品市場的現狀、發展趨勢進行分析、估計,並衡量對企業的影響,為經營決策提供依據;研究創制新葯、葯品生產、流通和使用全過程的經濟問題,以最少的人力、財力、物力取得最佳經濟效益及提供優質葯品和服務,促進葯學經濟的
發展。
(11)葯學教育管理葯學教<管理的總任務是遵循葯學教育工作的客觀規律, 實行統籌規劃,優化結構,協調發注重辦學效益,提高教學質量,為醫葯的振興與發展培養輸送合格的葯學人才。
⑧ 如何進一步提高葯品安全性
你的這個問題范圍有些大,不好回答。
不過就我對此的理解,我想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解答,希望會對你有幫助:
1。葯品安全性,一般是針對在應用過程中的,既你可以從用葯的整個過程進行把關即可,如葯品的貯藏,正確的使用,包括用法,用量正確,並需按其貯藏條件進行運輸,若出現不良反應後能夠正確處理等。
2。安全性的葯品,這個也就是所謂的質量安全的葯品,其前題就是所生產的葯品必須是質量過關且必須合格的葯品,就包括比如生產工藝,外觀,主要成份含量測定,制備器械,葯品檢驗等。
你可以結合以上所答,針對你的所需,在掌握大方向正確的前題下嚴把細節關,那麼就可以提高葯品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