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西周時期採用什麼治國方法 結果怎樣 具體史實加以說明
使用分封制,把國家分給自己的親人,功臣,前朝貴族,這些人聽天子的軍事調遣並每年進貢。後期天子權力被架空,諸侯爭霸
2. 請問分封制、郡縣制、察舉制、都是什麼在什麼朝代
中國古代帝王分封諸侯的制度。周滅商和東征以後,曾分封同姓和功臣為諸侯,以為藩屏。諸侯的君位世襲,在其國內擁有統治權,但對天子有定期朝貢和提供軍賦﹑力役等義務。戰國 分封制示意圖時,各國仍多分封侯君,但侯君已多不掌握封地的政權和軍權,而且封地褊小,多不世襲。秦始皇統一全國,廢除分封制,實行郡縣制。漢初又兼采之。七國之亂平定之後,封國的官吏全由中央任免,諸侯只徵收租稅,封國名存實亡。魏晉以後,歷代王朝也還有分封制,其性質不全相同。
分封制也稱分封制度或封建制,即狹義的「封建」,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給王室成員、貴族和功臣分封領地,屬於政治制度范疇。古代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礎,在家庭范圍是為宗法制,在國家范圍是為分封制。
漢語對古代中國的中原王朝,所封之地稱為「諸侯」(「諸侯國」、「封國」或「王國」),統治諸侯(王國)的君主被稱為「諸侯王」、「君王」或「國君」,也使用「國王」的稱謂;
受封的諸侯必須為周天子承擔鎮守疆土、出兵勤王、繳納貢賦、朝覲述職等義務。 郡縣制 春秋時期已有縣、郡的設置。春秋的縣可分為兩種類型:楚和秦的縣都直屬於君主;晉、吳的縣多是卿大夫的封邑。兩者都是直屬於國君的別都,具有邊防重鎮的作用。楚武王滅掉權國,將其改建為縣,是為設縣之始。春秋後期,縣制開始逐漸推行於內地。戰國時期,縣的設置已較廣泛 ,並轉變為作為地方政權而實行官僚制度的縣制。縣令為一縣之長,由國君任免。縣之下有鄉、里等作為國家對居民進行控制的基層組織單位 。郡的設置要較縣為晚 。秦穆公九年(前651),晉公子夷吾(即晉惠公)對秦國使者談到「 君實有郡縣」,為秦國設郡的最早記載。而後,晉、趙、吳相繼設置了郡。這一時期的郡地位比縣為低,但縣與郡之間並無相統屬的關系。到了戰國時期,有名可考的最早設置的郡當為魏文侯時的西河郡(吳起曾為西河守)、上郡和楚悼王時的宛郡。隨著邊防設郡之地逐漸繁盛,內地的縣逐漸增多,需要建立起更高一級的管理機構,於是就形成了郡、縣兩級制的地方管理體系。郡守為郡之長,多由武官充任,有徵兵領軍之權。至戰國末年,各國郡縣的設立已很普遍。
秦統一後郡縣制遂遍行於全國,漢繼秦制,比秦更為嚴整。司馬遷說秦始皇分天下為36郡,《晉書》以為統一後又有所增設,可達40郡之多。漢時不斷增立新郡,東漢順帝時全國共有105郡國。國指諸侯王國 ,武帝以後 ,國的地位相當於郡。一郡所統之縣,一般約為20縣上下,一郡總人口數以20萬左右者居多,多者也可逾百萬。漢代一縣,其面積大約為方百里。漢代列侯所食之縣曰侯國,皇後、公主所食之縣曰邑,有少數族居住之縣曰道。縣之下置有鄉、亭、里 。里是民戶聚集之處,猶如後世之村落。秦稱郡之長官為守 。漢景帝時改名太守,西漢時郡的軍事平時似主要由郡尉主管。由於郡守要兼領武事,故當時人常以「郡將」稱之。郡之長官,除太守外,秦置監、尉。西漢置尉而不置監。景帝時改尉為都尉。都尉和太守的治所可分設於兩地。都尉也設府置官屬,在郡中和太守並重,有時可代太守行事。縣之長官為令、長。新莽時曾將令、長改名為「宰」。《漢書》說縣滿萬戶者,其長官稱令,不滿者稱長。令、長的職責是掌管一縣的治安、刑訟及賦斂徭役等事。令、長之下設丞一名,以主文書、倉庫和監獄。 又設尉,專管武事,大縣則設左尉 、右尉各一人。漢代的太守、令、丞、尉皆由中央任免。 察舉制 漢代選拔官吏的一種制度。是一種由下而上推選人才為官的制度,這是兩漢選用官吏最主要的途徑之一。
前196 年,漢高祖劉邦下求賢詔,令從郡國推舉有治國才能的「賢士大夫」,開漢代察舉制度的先河。把察舉作為選官的一項制度是從文帝開始的。文帝前元二年(前 178)下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十五年又詔「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漢書·文帝紀》)。漢武帝進一步把察舉發展為一種比較完備的選官制度。一是對於察舉人才的標准有了明確的新規定,凡儒家以外的各家均不得舉,開創了以儒術取士的標准。二是取士包括德行、學問、法令、謀略四個方面的內容。三是察舉分歲舉和詔舉兩類。歲舉為常科,每年推舉。科目有孝廉和秀才。孝廉始為孝與廉兩科,後來連稱為一科。察孝廉的對象是地方六百石以下的官吏和通曉儒家經書的儒生,由郡國每年向中央推舉,其出路是到中央任郎官。有名額限制,東漢和帝時制凡滿 20 萬人的郡國每年舉一人,不滿 20萬人的兩年舉一人,不滿 10 萬人的三年舉一人。邊境地區郡國人少,10 萬人以上則可以歲舉一人。孝廉的出路最多的是在皇帝身邊當郎官,然後再由郎遷中央或地方官吏。舉孝廉是察舉常科的主要科目,是入仕的正途。舉秀才的對象為現任官吏。到東漢為避劉秀諱,改秀才為茂才。茂才由州推舉,所以人數比孝廉少得多。茂才的出路大多充任地方縣令,比孝廉任用為重,但名額少。詔舉,是由皇帝下詔察舉人才,是臨時性的特科。其特點是:詔舉常在災異之後舉行。詔舉人數不限,由詔令臨時規定。詔舉科目很多,也不固定,能把有專門才能的人推舉出來。無論歲舉孝廉、秀才還是詔舉賢良文學,到中央以後均需經過考試。考試辦法有對策(命題考試)和射策(抽簽考試)兩種。對策多用於考試舉士,射策多用於考試博士弟子。凡屬詔令推舉之士一般是由天子策試;郡國歲舉之孝廉、秀才則由三公府考試。儒生考經學,官吏考舉奏,通過考試選出優等生,報皇帝錄用。考試實際是量才錄用。察舉制在西漢到東漢初曾起過重要作用,為封建國家選拔了大批有用之才。以後隨著政治日益腐敗,察舉不實的現象漸趨嚴重。到東漢晚期,已成為豪強或官吏安插私人的工具,完全失去了網羅人才的作用。
東漢時期,察舉制注重孝廉一科。察舉主要根據人才在地方上的聲望,稱為鄉舉里選。隨著地方豪強勢力的發展,封建國家的行政組織日趨癱瘓,聲望影響逐漸被官僚家族所支配,門第望族成為選舉的主要依據,累世公卿的世家地主因此形成並發展起來。
到漢武帝時期,軍工爵制度不再適應和平年代的需要,就是實行了察舉制和徵辟制。前者是讓各郡國每年向國家推薦人才,後者是中央和地方官府向社會徵聘人才。這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官僚隊伍的需要,但容易任人唯親,薦舉人和被推薦人也容易形成小集團。
3. 中國歷史上有什麼治國方式
中國歷史上最主要的治國方式就是以法治國,從商鞅在秦國實行變法,到秦國統一天下,法制在秦國崛起過程中起到決定性作用,然而秦朝的短暫為後世統治者也提供了反面教材,所以在漢朝之後外儒內法成為歷代統治者心照不宣的治國圭臬。
4. 秦始皇即位之初的治國措施有哪些
秦始皇廢除了自商、周以來的分封制,實行郡縣制,以秦國原有的法律令為基礎,吸收六國法律的某些條文,制定和頒行統一的法律。將原六國貴族豪富遷至關中、巴蜀,以防止他們的分裂復辟活動。在經濟上推行重農抑商政策,扶植封建土地私有制的發展。
5. 西周時期的治國模式是什麼
西周時期的治國模式是分封制
分封制也稱分封制度或封建制,即狹義的「封建」,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給宗族姻親、功臣子弟、前朝遺民分封領地和相當的治權,分封制規定,諸侯必須①服從周天子的命令;②諸侯有為周天子鎮守疆土;③隨從作戰;④交納貢賦;⑤朝覲述職的義務。同時,諸侯在自己的封疆內,又對卿大夫實行再分封。卿大夫再將土地和人民分賜給士。卿大夫和士也要向上一級承擔作戰等義務。這樣層層分封下去,形成了貴族統治階層內部的森嚴等級「天子——諸侯——卿大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