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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的價值分析方法

發布時間:2022-01-21 09:09:19

A. 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階級分析法:用階級和階級斗爭的觀點去觀察和分析階級社會中各種社會現象的方法

價值分析法:通過認知和評價社會現象的價值屬性,從而揭示批判或確證一定社會價值和理想的方法

實證分析法:在價值中立的條件下,以對經驗事實的觀察為基礎來建立和檢驗知識性命題的各種方法的總稱
。包括以下六種
1社會調查法,社會調查法是有目的、有計劃、有系統地搜集有關研究對象社會現實狀況或歷史狀況材料的方法。社會調查方法是研究性學習專題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綜合運用歷史研究法、觀察研究法等方法以及談話、問卷、個案研究、測驗或實驗等科學方式,對有關社會現象進行有計劃的、周密的、系統的了解,並對調查搜集到的大量資料進行分析、綜合、比較、歸納,藉以發現存在的社會問題,探索有關規律的研究方法。
2歷史研究法,
歷史研究法是運用歷史資料,按照歷史發展的順序對過去事件進行研究的方法。亦稱縱向研究法,是比較研究法的一種形式。在政治學領域中,它著重對以往的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文化等的研究。
3比較研究法,比較研究法可以理解為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對兩個或兩個以上有聯系的事物進行考察,尋找其異同,探求普遍規律與特殊規律的方法。
4邏輯分析法,主要是指「語言的轉向」之後出現的分析哲學、科學哲學中所使用的分析方法。這種方法利用現代數理邏輯這個強有力的工具,對語言進行分析,並通過語言分析來解決傳統的哲學問題。
5語義分析法,語義分析法是運用語義區分量表來研究事物的意義的一種方法。
6定量分析法,定量分析法(quantitative
analysis
method)是對社會現象的數量特徵、數量關系與數量變化進行分析的方法。

B. 用經濟法怎麼分析法學價值觀怎麼量化

經濟法是與市場經濟活動聯系最為密切的法律部門之一
經濟法學是研究經濟法的產生、發展和演變,經濟立法、經濟執法、經濟守法活動,以及經濟法學基本理論和實務操作的學科,應當全面、完整反映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重要作用、立法意義和理論依據。
、經濟法與經濟法學
經濟法與經濟法學,是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的概念。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是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經濟法學的產生和發展為經濟法的完善發展創造了條件,經濟法學所提出的各種經濟法學說、概念、理論、原理及對各種經濟法制度建設的探討為經濟法的完善提供了理論支撐和可借鑒的建議。經濟法與經濟法學有著不同的內涵和外延,屬於不同的范疇。不過,有學者在重新考察了經濟在我國初始使用的含義之後,又發現,經濟法被分化出了新的語義,這一語義使經濟法在某些時候等同於經濟法學。
二、經濟的法與經濟法
「經濟的法」的觀點所要解決的問題是經濟活動中的法律問題,因而凡是與經濟有關的法統統可稱之為經濟法。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廣義上的經濟法,其法域幾乎涉及部門法體制下的所有部門。「經濟法」則是更多地從狹義的角度講的,這一語義被嚴格限定在經濟法作為部門法的特定范疇之內,即只有反映國家作為社會的代表干預、參與及調節經濟,以及社會公益等經濟法本質屬性,且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法,才屬於經濟法的范疇。
三、經濟法學與法經濟學
法學和經濟學的相互滲透和交叉,是現代社會科學發展的重要表現之一,集中體現在法經濟學和經濟法學的產生和發展。法經濟學是以經濟學的理論、模型、方法來解構法律的成長規律、結構、效益及創新的學說,核心思想是「效益」。它側重於用經濟學的准則和價值觀來評判法律問題,認為一切法律都應以有效地利用資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財富為目的。經濟法學是以經濟法為研究對象的一個部門法學,探討經濟法理論問題並揭示經濟法規律的法學學科。它側重於用法學的准則和價值觀分析經濟問題,研究對特定經濟社會關系的法律調整或規制。二者既有聯系,又存在區別。
(一)兩者的聯系
兩者的聯系體現在,都是對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律現實和法律現象進行研究的理論,都涉及法學和經濟學理論,都研究法律制度與經濟運行相互之間的關系。
(二)兩者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現在研究對象、研究方法、基礎理論、目的的不同等方面。
1.在研究對象上
法經濟學幾乎涉及所有的部門法領域,既包括經濟法,又包括憲法、刑法、行政法;而經濟法學則僅以經濟法這一部門法為研究對象。
2.在研究方法上
法經濟學是用經濟學理論方法來研究探討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運行及其他具體的法律問題,主要對規范性法律文件和判例進行經濟分析,它之所以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就在於它的研究方法的獨特性;而經濟法學運用法學理論方法研

C. 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

歷史分析法,比較分析法,價值分析法,實證分析法,階級分析法等

D. 價值分析方法與語義分析方法的區分對法理學研究的意義

首先,為什麼將這兩者並列呢?
價值分析是分析法律的價值,平衡法律調整的主體之間的利益,從而保證法律正義和善。這是法律的根基。這也可以說是對法律的「應然性」分析。
而語義分析,則是指法律概念的體系,法律的實證分析,此種分析將法律的研究建立真實的基礎之上,避免了法律的空中樓閣。這是對法律的「實然性」分析。

E. 法學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法學的綜合研究方法:

①當代西方綜合法學派首倡的一種研究方法,本世紀初開始,西方法學以自然法學;分析——規范法學、社會學法學為代表,形成三派鼎立之勢。他們之間進行無休止的論戰,各持法律的研究某一側面,對其意義無限擴大,試圖抹殺其他流派存在的意義。

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一些法學家紛紛指責上述三大法學派別的偏執和排他性,認為社會的、經濟的、心理的、歷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價值判斷等,都影響到法的制定和實施,法律應是「形式、價值和事實」的特殊結合。

因此,用任何單一的絕對因素或原因來解釋法律制度、法律現象都是不科學的,必須在法學方法論上進行一場變革,要把對法律的價值分析、形式分析和事實分析結合起來,採取全方位、多層面的研究勢態,於是,法學的綜合研究方法便應運而生。

提倡這種方法論的主要代表人物和著作有:美國的哈爾及其《綜合法學》,丁·斯通及其《法律制度和法學家推論》,博登海默及其《法理學》,以及前西德的費克納等。綜合研究的方法,目前在西方法學界已產生了相當的影響,因為以學科發展的內在規律看,流派和方法論的相互吸收、兼采博取,乃是學科發展的推動力之一。

然而,作為一種方法論,綜合研究的方法實質上是對三大流派研究方法的折衷,其涉及的內容龐雜而無邊際,仍然帶有較大的主觀隨意性。

②從多角度、多層次來研究法律現象的一種研究方法,這些方法具體包括哲學的、歷史學的、社會學的、比較法學的、注釋法學的、價值論的、語義分析學的方法等。綜合運用多學科的研究方法,可以對法律現象的各個方面、各個因素有更深刻的把握。

(5)法學的價值分析方法擴展閱讀:

從法的形式角度說,包括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從法的體系角度說,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訴訟法、社會法、刑法、國際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種部門法;

從時間角度說,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現代法和當代法;

從空間角度說,包括該國法、外國法、本地法、外地法;

從一般分類角度說,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別法、實體法和程序法;

從表現形態角度說,包括動態法和靜態法、具體法和抽象法、紙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現實法(如實際生效的法)等等。

法學只有將所有這些不同意義上的法盡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實的法學。

F. 法學論文研究方法有哪些

法學畢業論文的准備工作

(一)搜集材料
所謂准備,主要就是充分佔有資料,研究、參考他人的看法。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夠就寫不出好文章。讀的書看的論文很少,知識貧乏,是沒法寫論文和提出新的見解來的。
如何搜集資料?可以圍繞法學畢業論文的選題方向和具體題目,去圖書館、書店,查找有關的專著、論文集、主要法學期刊以及最近幾年的統編教材,也可以在網上搜索、查找法學論文。搜集材料的過程,就是調查研究、思考鑽研、形成論點的過程。
(二)提煉材料,確定論證的主題和方法
在提煉材料的過程中,通常有三種情況:
一是同意別人的論點,但自已有獨特的感受,可從新的角度補充新的理由,豐富別人的論點。
二是不同意別人的見解,可以展開爭論,但必須注意忠實地引用原文,說明自己的理由。
三是受了別人的啟發,在別人見解的基礎上產生新見解,或者別人沒有講到,自已有見解,只要言之有理,也是創見。
論文的主題,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靈魂。法學畢業論文的主題,就是作者對這個法律問題研究成果的基本觀點。主題應力求做到以下五點:
一要正確,符合法理和客觀規律。
二要新穎,具有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不人雲亦雲。
三要直白,不要隱諱。法學畢業論文的主題越直白明確越好,要讓讀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不能讓讀者雲山霧罩,看後不知道說的是什麼。
四是主題要貫徹始終,在文章中不能改變,應圍繞中心和基本觀點去寫。
五是主題要簡明,理論要深厚。
論證方法是說明主題的基本方法。一般來說,法學畢業論文的基本論證方法是立論,即確立文章的基本論點,圍繞這個主題,全面闡述它的正確性、必要性和適用性。有時,也適當運用駁論的方法,如針對某個問題學術界有幾種不同的觀點,對它們進行評析,然後提出自己的觀點。從具體的論述方法來看,一般使用歸納法和演繹法。
(三)法學畢業論文提綱
擬寫法學畢業論文提綱的主要好處是幫助自己從全局著眼,構建論文的基本骨架,明確層次和重點,簡明具體,一目瞭然。論文定稿後,修正或保留的提綱就變成了目錄。提綱可以幫助我們把材料組織成一個理論系統,而不是毫無層次、毫無邏輯聯系地羅列和堆砌在一起。

法學畢業論文的初稿
(一)運用邏輯思維寫學術論文,邏輯上有兩種科學方法,一個是演繹,一個是歸納。所謂演繹,就是從一般到特殊(個別);所謂歸納,就是從特殊(個別)到一般。依靠邏輯思維所產生的分析能力,對他人的觀點作出補充、發揮、糾正、批駁,就自然會形成自已的新觀點,寫出自己的法學畢業論文,就不會只是停留於抄錄他人現成的觀點和材料。
(二)主題突出,論點鮮明
(三)結構嚴謹,層次分明
(四)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五)文字表述清楚准確、簡練流暢

法學畢業論文格式和規范要求
(一)法學畢業論文格式
列印使用B5紙,便於存檔,裝訂線在左面。法學畢業論文列印一般用宋體。文章題目用3號黑體,題名應簡明、具體、恰當,能概括文章的特定內容,一般不超過20個字。正文內標題末不用標點符號。
一級題序及標題用「一、二、三……」序號和小3黑體。
二級題序及標題用「(一)(二)(三)……」序號和4號黑體。
三級題序及標題用「1、2、3……」序號和小4黑體。
四級題序及標題用「(1)、(2)、(3)……」序號,不用黑體。
正文用小4號宋體。這樣,文章就眉清目透,井井有條。
當然,這種分題也不是絕對的,要結合實際,該怎樣分,就怎樣分,但要遵循分題的規則。此外,分成幾級題目也是可以變通的,例如不用「1、2、3……」,改用「一是、二是、三是」或「第一,第二,第三」、「其一,其二,其三」也是可以的,但是,無論用什麼,都要層次清楚。
法學畢業論文格式為:封面;題目;摘要;關鍵詞;目錄;引言;正文;結論;注釋和參考文獻。
封面的作用在於使別人知道這是一篇法學本科畢業論文。
摘要是指摘錄下來的要點,主要是表述本文的主要觀點,一般為100—200字。摘要的寫作方法,我認為包括兩部分:一是用一兩句話簡要概括論題的意義,二是將法學畢業論文幾部分內容表述為闡述論文觀點的一段話。關鍵詞是反映論文主題概念的詞或片語,一般應選3—8個。
(二)法學畢業論文注釋
現代學術視注釋為學術規范與紀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學術論著和文章中,注釋不是裝飾品,它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引用他人成說,注示出處,既表示相關論說非作者獨造,並對他人成果給予應有之尊重,又可為讀者提供該領域的文獻信息,以便利後來之研究。
二是反映了作者觀點與其他學者觀點的聯系與區別,或者是對作者自己觀點的進一步說明,因而,也是正文不可缺少的補充部分。三是大量的引文意味著作者的研究的確是在前人和他人的研究成果及所積累的資料基礎上進行的,不是憑空捏造的。
注釋要寫得規范。最規范的,就是《法學研究》的注釋方法:分為著作類、論文類、文集類、譯作類、報紙類、古籍類、辭書類、港台著作、外文類等九個類別,並有注釋例;非引用原文者,注釋前加「參見」;引用資料非來自原始出處者,註明「轉引自」;等等。詳細的內容請看《法學研究》上的注釋體例和文章的注釋方法。
為提高刊物質量和文獻信息計量、評價與研究的水平,促進學術成果在網路化、數字化條件下的交流與傳播,教育部2000年1月頒發了《中國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編排規范》(修訂版),其中注釋主要用於以文章篇名、作者等及文內某一特定內容的解釋和補充說明,注釋序號用帶圓括弧的阿拉伯數字表示;參考文獻置於文本,採用順序編碼制,在引文處按引用文獻在論文中出現的先後順序用阿拉伯數字連續編碼,序號置於方括弧內,並列舉了其格式,詳情請看《河北大學學報》(社科版)或其它中文社科學術期刊。
寫法學畢業論文,上述兩種注釋方法,可選擇一種使用,但不能交叉使用。

法學畢業論文的修改定稿、答辯
法學畢業論文初稿完成以後,應再三修改,審查是否符合要求。大到問題是否提得鮮明中肯,論點和論據有無說服力,結構層次是否嚴密合理,小至文字的修飾加工,有無廢話,語言表述是否簡潔准確,通順流暢,符號使用是否恰當,等等。自己修改後,再交給指導教師進行修改,然後定稿。
為了使法學畢業論文能真實地反映學生的理論水平和科研能力,建立論文答辯制度是一種積極有效的措施。答辯是畢業論文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對畢業論文的全面檢查。
答辯首先由學生本人簡要介紹論文的寫作目的和思路、主要觀點,然後由答辯委員會向答辯人提問,讓作者略作準備做出回答,從而進一步考查作者對所論述的問題是否有深廣的知識基礎,創造性的見解和充分扎實的理由。答辯提出的問題,不管作者當場是否能作出完善的回答,都是對於作者一次很好的幫助和指導。

G. 什麼是法學的社會學分析方法

社會調查方法是社會學研究的主要方法,在法學中主要指通過對與法律有關的社會事實作調查並進行實證分析作出結論的方法。社會調查方法對立法學的研究和法律實施質量的研究特別重要。在採取重大的立法行為之前,通常要對社會現實進行調查從而決定選擇何種立法方案,如何在法律中實現利益平衡。

H. 論述分析法學的歷史發展和主要理論特徵,並談談你對分析法學在當前立法活動中價值的理解

中華文明源遠流長,幾千年的古代史與不到兩百年的近現代史,兩相對比使得當代法制建設和法學研究中的「歷史」問題和「歷史」方法,有著更復雜的含義。歷史分析不僅僅是向後看的問題,還有一個看得遠與近的問題。

(一)有年輕的憲法學者在他的關於憲法哲學的理論體系建構中,在「憲法哲學的研究方法」部分毫不猶豫的列舉了「歷史方法」,「既然憲法是歷史的產物,是人類文化積淀和蒸餾的結晶,而人類文化是連續不斷的,那麼,要了解當前的憲法制度,就必須尋本溯源,探索其產生和成長的過程,做到『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而後對於憲法制度的含義,方可以有較清澈的認識,這是把握憲法本質及其發展規律,進一步審省憲法得失和促進憲法發展的基礎性條件。」[19]這里的歷史顯然是「大歷史」,中西古今囊括無遺,他所使用的「歷史」與廣義的「文化」幾乎是同義詞。「文化有廣狹義,廣義文化可分為三個層次:表層的器物文化;中層的制度文化;深層的精神文化,乃文化的狹義,專指人類實踐重大精神創造活動長期積淀而成的社會心理、價值體系、思維方式、人倫觀念、審美情趣等。」[20]這樣的「歷史分析」事實上只是強調憲法學研究中應該堅持歷史主義原則,這與其他社會科學研究堅持歷史主義原則沒有什麼不同。這個層面的歷史分析體現出來的是憲法學與其他社會科學的共性而非特殊性。

對憲法問題作宏大敘事的歷史分析,是當前我國理論憲法學領域「歷史分析方法」的一般性特點。[21]不僅憲法觀念與憲法文化的研究如此,即使是表面上具有實證主義法學特徵的對憲法學基本范疇的語源學探討,也往往會陷入到歷史的宏大敘事中。以對「憲法」的語義分析為例,[22]首先人們指出:「盡管古代的中國和西方都曾有『憲法』這一詞語,但他們的涵義卻與現代的『憲法』迥然不同」,接著人們就分別介紹憲法在中國和西方的詞義演變,最後作為結論人們會指出「古代西方的憲法往往側重於組織方面的意義,而古代中國的憲法卻沒有此意。」如果僅僅是為了說明近代以前「constitution」或「憲法」都沒有現代的根本法的含義,人們就沒有必要作這種包含古今與中西的對比。結合教課書知識體系中接下來必不可少的「憲法的歷史發展部分」,這樣的知識內容顯然是為「憲法產生的條件」這樣的問題,提供歷史的鋪墊。「憲法何以產生於西方?」「古代中國為什麼沒有憲法?」「為什麼在19世紀末憲法被引進到了中國?」「憲法在中國遭遇到了什麼樣的歷史境遇?」等問題是這一分析進路所隱含的帶有根本性的問題意識。

這是一種宏觀的、可以依研究者的興趣無限向後追述的、跨文化的歷史觀。就歷史資料而言,人們關注的主要是政治、經濟、文化的一般背景性資料[23],這部分資料並非憲法學的專業性資料,憲法學者只需要借用歷史學的或政治經濟學的研究成果就可以了,具有明顯的「拿來主義」色彩。這部分資料使用的越多,憲法學獨立的學科地位的表現就越差。

(二)當今中國憲法對於制度的歷史分析,可以算是一種「中觀的」的歷史觀。追溯年限西方基本以18世紀為限,中國基本以19世紀中後期為限,由於涉及到制度的性質轉變問題,當代中國的許多重要的憲法制度,都只能追溯到20世紀30或40年代。所使用的資料也基本上是與特定製度形式直接相關的,較少的涉及到觀念與文化問題。對於制度作歷史分析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理清制度的歷史發展脈絡,尋求現有制度的歷史合理性,而不是為了發現用於處理憲法糾紛的制度慣例,即是以理論為指向的,而不是以實踐為指向的。

認真分析當今主流憲法學對於憲法制度的分析可以發現,對於制度的研究在邏輯結構上基本上由四部分組成,即制度概念、歷史發展、制度內容、制度完善,這主要是教科書的制度分析模式,因為教科書與學術專著的目的不同,教科書主要致力於教給學生系統和完整的知識,致力於對學生進行思維方式的訓練,因此教科書的制度論證模式可以看作是通用的具有共識性的制度論證模式。我們以教科書對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研究為例。許崇德教授主編的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憲法》就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基本上分成四部分來介紹,即「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概念」(概念);「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歷史發展」(歷史發展);「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內容);「四、加強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完善)。[24]這四部分的內容分別承擔了制度性質、歷史合理性、政治合理性(其中包括規范性)、實效性的論證。其他如選舉制度、國家結構形式、政黨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等也基本上按照這一邏輯順序論述。對歷史合理性的論證緊隨制度的性質界定之後,表明歷史合理性的論證具有統帥作用。憲法教科書之所以熱衷於對制度的歷史合理性的探究,是受到馬克思唯物史觀的深刻影響,馬克思說:「人們在自己生活的社會生產中發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們的意志為轉移的關系,即同他們的物質生產力的一定發展階段適應的生產關系,這些生產關系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築豎立其上並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態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25]這是馬克思歷史唯物主義的本質內涵,馬克思認為:「現代歷史著述方面的一切真正進步,都是當歷史學家從政治形式的外表深入到社會生活深處時才取得的。」(《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450頁)在憲政制度的研究中,人們基於唯物史觀的基本原理確信:一個制度如果在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下產生並隨著物質生活條件的變化而發展至今,這個制度也就具有了最根本的合理性,因此,追究觀念與制度的歷史基礎和歷史合理性成為了一種基本的思維定勢,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取代了對制度本身的規范結構和邏輯結構的合理性探究。憲法學目前的知識體系對制度的規范和邏輯分析不足已證明了這一點。唯物史觀雖然歷久彌新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但作為一種哲學世界觀和方法論,顯然不能取代對制度本身的規范和邏輯分析。

對憲政制度產生的社會條件和發展脈絡的分析,對於制度本身而言是一種外在的分析,這種外在的分析所使用的材料對於其他社會科學和法學其他領域是開放的,憲法學既可以從其他領域中「拿來」,其他領域的研究也可以簡單的「拿去」。理論憲法學領域的歷史分析盡管也可以是建立在嚴格的歷史資料的搜集和整理基礎之上的,但資料的取捨往往依研究者及其目的而定。各種形態的歷史資料都有可能使用,觀念的歷史、制度的歷史;古代史與近代史;整體的歷史與專門的歷史都可能交織在一起。歷史的確定性有時模糊了,取而代之的是傳統的流變與文化的抽象。這樣的歷史分析正越來越轉向歷史社會學的分析。歷史分析方法在這一層面的使用,仍然無功於憲法學獨立的學科地位的形成。

對制度的歷史分析還可以圍繞特定製度的規范結構和內在運行方式來進行,這種分析具有較強的專業性,相比較而言無法直接向其他社會科學領域開放,因而有利於憲法學獨立學科地位的形成,然而目前這方面的研究相對缺乏,以國家結構形式的研究為例,對於我國為什麼要採用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基本的原因有三個,即「長期實行單一制的歷史傳統」、「民族分布和民族成份狀況」、「融洽的民族關系」[26],這三個方面其實都是外在於單一制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但對於國家結構形式所實質涉及的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關系問題,卻沒有真正的研究。

可見,對於制度的歷史分析既有無法與其他學科相區別的非特定性的方面,也有具體的歷史分析方法使用不足的方面。

(三)在應用憲法學領域,「歷史」的含義是基本上確切而明白的,主要指的是客觀的歷史事實、慣例、習慣性解釋、確實可循的立法資料等。

憲法與其他法律不同,憲法中任何一個條文的解釋都可能涉及重大的社會利益,任何能夠稱之為憲法沖突的事件都具有重大的社會影響。憲法與其他普通法律相比應該具有更大的確定性、普遍性和穩定性。憲法的適用機關在運用憲法解決社會沖突時,應該以具有確定性的客觀資料為基礎。在成文憲法國家,「憲法原意」基本上只能通過立法准備資料來加以分析,這裡面的「歷史」便是立法准備資料。有時它也指的是慣例或習慣性解釋。[27]

在一般意義上,憲法的適用主要指的是憲法的司法適用,這一層面的歷史分析方法乃是一種司法方法,在成熟的憲政國家,這一方法的運用盡管還有爭議,但已相當成熟。在美國有法官極力主張根據歷史來理解憲法條文。宣稱「其含義如此依賴於歷史,以至定義反而成了累贅。法官適用憲法必須受制於這些歷史。」[28]我國憲法缺乏司法適用性,憲法操作技術的發展缺乏強大的實踐動力。歷史分析目前所能見到的實踐,基本上局限於立法機關對於制憲原意的分析,人們通常認為憲法草案或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應該是被參照的立法准備材料。

憲法操作層面的歷史分析所奉行的是一種「微觀」的歷史觀,強調資料本身的客觀性。

以憲法規范的解釋為目的的歷史分析方法被視為憲法學的特定方法,這時歷史分析方法的使用,有助於保持憲法學獨立的學科地位。但與其他憲法解釋方法相比,歷史解釋所佔有的比重並不大,因此也有人指出對於法官們來說,「雖然在憲法解釋中參考的歷史資料很豐富,但只要他有礙於法院保護現實的價值和利益,就幾乎會被忽略或輕視。」[29]

三、歷史分析方法的缺陷

羅斯科·龐德在全面批判歷史法學派的《法律史解釋》一書中寫道:「要理解19世紀歷史學派的法理學教義,我們就必須牢記:就研究法律論題而言,歷史法學派實際上是一種消極且壓抑性的思想模式,它完全背離了哲學時代那種積極且創造性的法理思想。當然,這還不是全部。從更為直接的角度看,歷史法學派在兩個方面背離了晚期的自然法思想:一是背離了自然法關於制定成文憲法的觀念以及狂妄無視傳統政治制度和法國大革命時代特定時空下的條件的做法;二是背離了自然法相信理性的力量可以在立法中創造奇跡的思想。」[30]

他還轉述了法官霍姆斯對歷史法學派痼疾的揭露:「第一,它不能自覺地去考慮法律規則的正當性論證必須賴以為基礎的各種社會利益因素;第二,它對法律的改進總是持否定態度;第三,它還根深蒂固地認為,一項業已確立的法律規則,只要法律年鑒能夠表明它早已存在或已然成為歷史原則的一部分,在今天也必定是一項適當的甚或是必要的行為規則。」[31]

由於歷史法學派認為法律是發現而不是制定的,把歷史作為「支撐法律律令的不容置疑的權威和法律發展中的終極動因。」[32]也就是將歷史分析方法作了極端化的運用,因此,歷史法學派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也就包含了不可避免的缺陷,最終被其他學派所取代。

唯物史觀與歷史法學派的歷史觀在哲學立場上根本不同,但即使是唯物史觀指導之下的歷史分析方法在憲法學研究中被過度使用也會帶來不可避免的缺陷。

其一,對於制度合理性的論證過分地依賴歷史合理性,客觀上減低了人們對於制度的價值目標的關注,幫助人們繞過了一些價值難題,但也因此使憲法學在價值問題上較為模糊。

自由、平等、法治、人權等價值目標是近現代各國的憲政制度共同關注的,但顯而易見,人們對上述價值的理解不同,為實現上述價值而設計的各類制度的具體細節也不同。憲法規范內在地包含人們的價值選擇,憲政制度的發展應該以這些價值目標為標准並服務於這些價值目標的實現。對於中國的憲政建設而言,由於具有長期的借鑒與移植的歷史,如何進行價值選擇和如何面對價值沖突,更是一個不容迴避的價值難題。

歷史分析方法強調資料的真實可靠,客觀上是一種實證分析的方法,而實證分析的方法在價值問題上基本上是中立或主張價值多元的。運用實證分析方法對制度進行研究是為了弄清楚制度是什麼,而不是制度應當是什麼。正如我們在上文所提到的,歷史分析方法著重對制度的歷史合理性的論證,從有關制度研究的客觀結果上來看,就是通過對制度的外部條件的實證分析,取代對制度本身的價值判斷。因此,我們所看到的關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符合中國的國情和適應國家性質的簡單判斷上,至於這一制度內的國家權力分配和運行原則、主權與人權的關系、代表與選民的關系等具有較多價值內涵的問題的研究不是含混其辭便是根本沒有。歷史分析使人們擺脫了價值上的困擾,但也因此降低了憲法學的理論價值。

有學者在批判中國憲法學方法論的總體取向時指出:「在新中國的憲法學時期,自然法思想也好、法律實證主義也好,雖然均受到我國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嚴厲批判,然而在反對自然法、堅信規范可以創設權利這一點上,我國(憲)法學其實恰恰與西方傳統的法律實證主義一脈相通。」不僅如此「西方傳統的法律實證主義早已經再H·凱爾森的純粹法學上得到極其重要的發展,而中國的憲法學迄今還不可能真正成為一套『純粹』的規范科學,精微縝密的憲法解釋學也尚未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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