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科學探究還需要對證據數據等進行什麼及與他人什麼
科學探究需要觀察和提出問題,需要通過各種途徑收集證據和處理數據,需要建立假設,需要用證據去驗證假設,還需要應用科學原理進行解釋。
科學探究是通過科學實驗、探究活動、我們身邊的科學、科學人物、計算機應用、職業鏈接、概念圖等多重呈現方式。在實驗方案、現象、解釋等方面與他人存在不同之處時,能與他人進行討論,不斷反思,並提出改進的具體建議,能體驗到探究活動的樂趣和學習成功的喜悅。
㈡ 什麼是觀察法和實驗法它們在科學研究中有什麼作用
(1)觀察是科學探究的一種基本方法.觀察法是在自然狀態下,研究者按照一定的目的和計劃,用自己的感官外加輔助工具,對客觀事物進行系統的感知、考察和描述,以發現和驗證科學結論.
(2)實驗法是生物研究的主要方法.是利用特定的器具和材料,通過有目的、有步驟的實驗操作和觀察、記錄分析,發現或驗證科學結論.一般步驟:發現並提出問題;收集與問題相關的信息;作出假設;設計實驗方案;實施實驗並記錄;分析實驗現象;得出結論.
(3)調查是科學探究的常用方法之一.調查時首先要明確調查目的和調查對象,制訂合理的調查方案.調查過程中有時因為調查的范圍很大,就要選取一部分調查對象作為樣本.調查過程中要如實記錄.對調查的結果要進行整理和分析,有時要用數學方法進行統計.
觀察、實驗、調查是獲得事實和證據的多種途徑,是生物科學研究的基本方法.分析法是通過對事物原因或結果的周密分析,從而證明論點的正確性、合理性的論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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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證據種類的意義
對證據種類進行分類,在理論和實踐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證據的種類分類,是從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標准,對證據進行分類研究。因此,證據的分類與法律上的證據的種類區別是明顯的。同時兩種劃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種證據,由於分類的標准和角度不同,其類屬也不完全相同。
(1)運用分類的方法對證據進行深入地研究,不僅把證據理論研究不斷地引向深入,更重要的是對指導公安司法人員收集、審查、判斷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有著直接的作用和意義,通過對刑事證據的分類和掌握其規則,使辦案人員少走彎路,自覺地按照規律辦案,使辦案人員及時排除假的證據。因此,它對保證案件的質量有著重要的作用。
(2)對證據進行分類研究,掌握各類證據的運用規則和規律,可以使公安司法人員辦案走向規范化、科學化,可以克服長期以來辦案人員的傳統觀念和傳統做法。
㈣ 證據對案件事實有無證明作用,及證明作用如何的性質
證據種類及證明效力是什麼,證據的意義是什麼
證據是指證明待證實事是否客觀存在的材料。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它既是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也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礎。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以一下幾種:
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比如合同、書信、文件、票據等。書證是民事訴訟中普遍並大量應用的一種證據。
2.物證。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比如,質量不合格的傢具、被汽車撞壞的自行車等。
3.視聽資料。是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比如,用錄音機錄制的當事人的談話,用攝像機拍攝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視聽資料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進入證據領域的。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證人所作的陳述,既可以是親自聽到、看到的,也可以是從其他人、其他地方間接得知的。
由於民事糾紛的產生和變化總會被某些人直接或間接地了解,所以,證人證言在民事訴訟中被廣泛應用。人民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5.當事人陳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陳述。由於民事糾紛是在當事人之間進行的,所以,他們最了解爭議的事實。對於人民法院來說,當事人的陳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應當給予重視。但是,雙方當事人在案件中處於對立地位,他們之間存在利害沖突,他們可能會誇大,縮小甚至歪曲事實。所以,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的陳述應當客觀地對待,注意其是否有片面和虛假的成分。既不可盲目輕信,也不能忽視其作用。只有把當事人的陳述和該案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綜合研究審查,才能確定其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6.鑒定結論。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民事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鑒定作出的結論。比如,醫學鑒定、指紋鑒定,產品質量鑒定、文書鑒定、會計鑒定等乙由於鑒定結論是運用專業知識所作出的鑒別和判斷,所以,具有科學性和較強的證明力,往往成為審查和鑒別其他證據的重要手段。
7.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場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勘查後作出的記錄。勘驗筆錄是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證據的一種證據形式。比如,一些相鄰關系糾紛、房屋產權糾紛、農村宅基地界址糾紛等,往往需要審判人員對現場情況親自了解,將勘驗情況製成筆錄。
以上七種證據,確切地說它們只是證據的來源。人民法院必須審查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也應當對各種證據之間的相互聯系以及它們與待證事實的關系進行審查。只有經過人民法院認真、細致地調查和分析,查證屬實後,以上證據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該解釋中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作出了如下規定: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製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2)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
(4)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
(5)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相信大家看了上文對證據有了新的認識,對證據的種類效力也有了一些了解。在生活中當我們要尋求法律的幫助時一定要先將有效的證據保留下來,以免讓壞人逃過法律的制裁。相信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沒有壞人能一直逃脫法律的嚴懲。
㈤ 什麼是證據學、證據科學、證據法學定義和解釋
證據學是研究公安司法機關在訴訟活動中調查和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方法,規律以及證據法律規范的學科,亦可稱為"證據法學".這也是狹義的證據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