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律方法論與邏輯學的關系
嚴密地說是法學方法論。
1、法學方法論要應用邏輯學的基本原理。
2、邏輯分析法是法學方法的重要內容。
⑵ 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
從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來看,法律經濟學是以「個人理性」及相應的方法論的個人主義作為其研究方法基礎,以經濟學的「效率」作為核心衡量標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為基本分析工具,來進行法律問題研究的。W·赫希曾指出:「盡管並非所有的研究者對法和經濟學的研究視角和方法都持有一致的看法,但是,絕大多數的人都認為,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包括經濟理論與計量分析工具――構成了法律和法律制度經濟分析的基本特徵。」這一點,甚至連法律經濟學中的非主流學派的學者也看得十分清楚,R·P·麥樂怡就一針見血地說,「法律的經濟分析通過對法律規則(Doctrine)進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經濟效率分析,使我們可以就法律實施的結果得出結論,並對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會價值作出評價」。 法律經濟學是以方法論個人主義的假定作為其研究基礎的。方法論個人主義的核心思想是:社會理論的研究必須建立在對個人意向和行為研究的基礎之上,分析研究對象的基本單元是有理性的個人,並由此假定集體行為是其中個人選擇的結果。因此,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法律經濟學實質上是研究理性選擇行為模式的方法論個人主義法學,或者說,是一種以人的理性全面發展為前提的法學思潮。
由於方法論個人主義同樣也是古典經濟學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礎,並且在「邊際革命」興起後的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發展過程中得到廣泛的運用。因此,法律經濟學在以方法論個人主義假定作為其研究基礎時,同時也就不可避免地借用了與這一方法論相一致的經濟學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例如「效用」、「效率」、「機會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邊際分析」等分析方法。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在闡述運用微觀經濟理論的工具來研究法律問題的理由時指出:「法律所創造的規則對不同種類的行為產生隱含的費用,因而這些規則的後果可當作對這些隱含費用的反應加以分析」,據此,「我們認為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類的經濟概念是解釋社會,尤其是解釋理性的人們對法律規則的反應行為的基本范疇」。 規范研究和實證研究分別是經濟理論中規范經濟學和實證經濟學的最基本的分析方法。規范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是「為什麼?」,實證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是 「是什麼?」。在法律經濟學的規范研究中,其最大的特點就是確立和突出法律的經濟分析中的「效率」標准,即研究在一定社會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效率」問題。在一些法律經濟學家看來,傳統法學研究所強調和重視的是「公平」、「正義」,而這一類概念本身的含義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時,在非常多的情形下,經濟學的分析都可以得出與法律分析相同的結論,所以,可以用「經濟效率」去取代「正義」之類的傳統法律概念,甚至可以將法律轉為經濟學。
從具體的效率標准來看,法律經濟學在規范研究中所運用的經濟效率標准,主要的並不是「帕累托最優」,而是「卡爾多—希克斯補償原則」意義上的效率標准。按照這一效率標准,在社會的資源配置過程中,如果那些從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獲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補償(並不要求實際實償)在同一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受到損失的人的利益,那麼,這種資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法律經濟學的規范研究所確立的這種經濟效率標准,可以認為是支撐法律經濟學理論大廈最重要的「頂樑柱」,也是法律經濟學展開實證分析必不可少的前提。
在法律經濟學的研究中,實證研究最適合用來分析法律的效果問題,或者說,實證經濟學的分析方法最適合於研究法律的「效果評估」問題,包括對法律的效能做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分析。法律經濟學運用實證研究來分析預測各種可供選擇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說明,法律的實際效果與人們對該項法律預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是在多大程度是一致的。實證研究在法律經濟學中的運用,不僅促進了法律經濟學研究的「模型化」和研究的「精確化」,而且使得法律效果這個在法學中處於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問題研究取得了極大的進展。
⑶ 法律方法論的內容簡介
關於司法中的法律方法,也許確實如德沃金所講的「好的法官往往把類推、技巧、政治智慧和自己的職責感融合在一起,作出一個直覺判斷;他『領會』法律,更甚於他能解釋法律;所以,無論怎樣仔細思索推敲,也總是不能將自己領會到的東西充分地形諸文字。」法律結論形成過程中的法官判斷,確實存在許多「只可意會,不可言傳」之處。但是,這種對於方法的「無以言表」絕不可以因此成為輕視方法、甚至完成無視方法論意義的理由。作者相信,當法治或者說法律治理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共識時,法治的實踐活動,包括適用法律的過程,實際上最終都會演變成一個方法的選擇問題。而對方法選擇中的工具要素與價值考量的揭示、展現和提煉,不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
⑷ 法學方法論包括哪些論文題目
畢業論文是教學科研過程的一個環節,也是學業成績考核和評定的一種重要方式。畢業論文的目的在於總結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成果,培養學生具有綜合地創造性地運用所學的全部專業知識和技能解決較為復雜問題的能力並使他們受到科學研究的基本訓練。
標題
標題是文章的眉目。各類文章的標題,樣式繁多,但無論是何種形式,總要以全部或不同的側面體現作者的寫作意圖、文章的主旨。畢業論文的標題一般分為總標題、副標題、分標題幾種。
總標題
總標題是文章總體內容的體現。常見的寫法有:
①揭示課題的實質。這種形式的標題,高度概括全文內容,往往就是文章的中心論點。它具有高度的明確性,便於讀者把握全文內容的核心。諸如此類的標題很多,也很普遍。如《關於經濟體制的模式問題》、《經濟中心論》、《縣級行政機構改革之我見》等。
②提問式。這類標題用設問句的方式,隱去要回答的內容,實際上作者的觀點是十分明確的,只不過語意婉轉,需要讀者加以思考罷了。這種形式的標題因其觀點含蓄,輕易激起讀者的注重。如《家庭聯產承包制就是單干嗎?》、《商品經濟等同於資本主義經濟嗎?》等。
③交代內容範圍。這種形式的標題,從其本身的角度看,看不出作者所指的觀點,只是對文章內容的范圍做出限定。擬定這種標題,一方面是文章的主要論點難以用一句簡短的話加以歸納;另一方面,交代文章內容的范圍,可引起同仁讀者的注重,以求引起共鳴。這種形式的標題也較普遍。如《試論我國農村的雙層經營體制》、《正確處理中心和地方、條條與塊塊的關系》、《戰後西方貿易自由化剖析》等。
④用判定句式。這種形式的標題給予全文內容的限定,可伸可縮,具有很大的靈活性。文章研究對象是具體的,面較小,但引申的思想又須有很強的概括性,面較寬。這種從小處著眼,大處著手的標題,有利於科學思維和科學研究的拓展。如《從鄉鎮企業的興起看中國農村的希望之光》、《科技進步與農業經濟》、《從「勞動創造了美」看美的本質》等。
⑤用形象化的語句。如《激勵人心的治理體制》、《科技史上的曙光》、《普照之光的理論》等。
標題的樣式還有多種,作者可以在實踐中大膽創新。
副標題和分標題
為了點明論文的研究對象、研究內容、研究目的,對總標題加以補充、解說,有的論文還可以加副標題。非凡是一些商榷性的論文,一般都有一個副標題,如在總標題下方,添上「與××商榷」之類的副標題。
另外,為了強調論文所研究的某個側重面,也可以加副標題。如《如何看待現階段勞動報酬的差別——也談按勞分配中的資產階級權利》、《開發蛋白質資源,提高蛋白質利用效率——探討解決吃飯問題的一種發展戰略》等。
設置分標題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清楚地顯示文章的層次。有的用文字,一般都把本層次的中心內容昭然其上;也有的用數碼,僅標明「一、二、三」等的順序,起承上啟下的作用。需要注重的是:無論採用哪種形式,都要緊扣所屬層次的內容,以及上文與下文的聯系緊密性。
目錄
一般說來,篇幅較長的畢業論文,都沒有分標題。設置分標題的論文,因其內容的層次較多,整個理論體系較龐大、復雜,故通常設目錄。
設置目錄的目的主要是:
1.使讀者能夠在閱讀該論文之前對全文的內容、結構有一個大致的了解,以便讀者決定是讀還是不讀,是精讀還是略讀等。
2.為讀者選讀論文中的某個分論點時提供方便。長篇論文,除中心論點外,還有許多分論點。當讀者需要進一步了解某個分論點時,就可以依靠目錄而節省時間。
目錄一般放置在論文正文的前面,因而是論文的導讀圖。要使目錄真正起到導讀圖的作用,必須注重:
1.准確。目錄必須與全文的綱目相一致。也就是說,本文的標題、分標題與目錄存在著一一對應的關系。
2.清楚無誤。目錄應逐一標注該行目錄在正文中的頁碼。標注頁碼必須清楚無誤。
3.完整。目錄既然是論文的導讀圖,因而必然要求具有完整性。也就是要求文章的各項內容,都應在目錄中反映出來,不得遺漏。
目錄有兩種基本類型:
1.用文字表示的目錄。
2.用數碼表示的目錄。這種目錄較少見。但長篇大論,便於讀者閱讀,也有採用這種方式的。
內容提要
內容提要是全文內容的縮影。在這里,作者以極經濟的筆墨,勾畫出全文的整體面目;提出主要論點、揭示論文的研究成果、簡要敘述全文的框架結構。
內容提要是正文的附屬部分,一般放置在論文的篇首。
寫作內容提要的目的在於:
1.為了使指導老師在未審閱論文全文時,先對文章的主要內容有個大體上的了解,知道研究所取得的主要成果,研究的主要邏輯順序。
2.為了使其他讀者通過閱讀內容提要,就能大略了解作者所研究的問題,假如產生共鳴,則再進一步閱讀全文。在這里,內容提要成了把論文推薦給眾多讀者的「廣告」。
因此,內容提要應把論文的主要觀點提示出來,便於讀者一看就能了解論文內容的要點。論文提要要求寫得簡明而又全面,不要啰哩啰嗦抓不住要點或者只是乾巴巴的幾條筋,缺乏說明觀點的材料。
內容提要可分為報道性提要和指示性提要。
報道性提要,主要介紹研究的主要方法與成果以及成果分析等,對文章內容的提示較全面。
指示性提要,只簡要地敘述研究的成果(數據、看法、意見、結論等),對研究手段、方法、過程等均不涉及。畢業論文一般使用指示性提要。
關鍵詞
關鍵詞是標示文獻關鍵主題內容,但未經規范處理的主題詞。它是為了文獻標引工作,從論文中選取出來,用以表示全文主要內容信息款目的單詞或術語。一篇論文可選取3~8個詞作為關鍵詞。
正文
一般來說,學術論文主題的內容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事實根據(通過本人實際考察所得到的語言、文化、文學、教育、社會、思想等事例或現象)。提出的事實根據要客觀、真實,必要時要註明出處;2.前人的相關論述(包括前人的考察方法、考察過程、所得結論等)。理論分析中,應將他人的意見、觀點與本人的意見、觀點明確區分。無論是直接引用還是間接引用他人的成果,都應該註明出處;3.本人的分析、論述和結論等。做到使事實根據、前人的成果和本人的分析論述有機地結合,注意其間的邏輯關系。
結論
結論應是畢業論文的最終的、總體的結論,換句話說,結論應是整篇論文的結局、是整篇論文的歸宿,而不是某一局部問題或某一分支問題的結論,也不是正文中各段的小結的簡單重復。結論是該論文結論應當體現作者更深層的認識,且是從全篇論文的全部材料出發,經過推理、判斷、歸納等邏輯分析過程而得到的新的學術總觀念、總見解。結論可采「結論」等字樣,要求精煉、准確地闡述自己的創造性工作或新的見解及其意義和作用,還可提出需要進一步討論的問題和建議。結論應該准確、完整、明確、精練。
⑸ 如何運用法律方法論分析案件
法律的方法分析案件就是針對雙方當事人的主張,誰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一個案件,根據分類為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側重雙方當事人提交證據的認定、訴訟理由依法是否成立。行政案件,針對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行為的主體是否有權作出,到事實是否充分、證據是否確鑿,程序是否合法、處理是否適當六個方面及申請人的申請理由是否依法成立。刑事的就應當從一個行為或事實從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全面進行審查。
⑹ 在法學的研究方法中,法學方法論的意思是什麼
⑺ 什麼是法學方法論
以拉倫茨為代表的德系法學方法論將法律論證分為三個層次,分別是法律法律規則的解釋、基於規則的漏洞填補和超越規則的法的續造。
前面的分類是根據方法的分類,此部分根據解釋的結果來進行分類。有些書籍將方法和結果混淆在一起,造成了人們對法學方法論學習的困難。
法律以文字為載體進行體現,文字必有其含義,含義必有其范圍。一個法律概念有其核心,有其兩可的模糊邊緣,邊緣之外還有無論如何夠不到的文義之外。
就是說法律規則白字黑字寫的明明白白,但是教條地依照文義會產生不公正的結果,從而應該對核心文義進行限縮,再挖一個例外的小洞。
比如,禁止自己代理的規定,父親贈與5歲兒子房產,明明白白在規則的文義之內,但依據該條規制的目的和整個法的精神,將這種情形作為例外。
學者和法官沒有立場,比較中立,持某種觀點應該一以貫之,以實現同等對待。而作為當事人和律師,在法律之限度內為當事人利益爭取,自沒有觀點一致的要求,只要言之成理即可,需要根據立場的不同而留意觀點的不同。
⑻ 法學方法論和法律方法論的區別
法學方法論和法律方法論的區別:
第一,研究的主體不同。
法學方法論是法學研究人員的進行的活動,而所謂是法學研究人員的進行的活動包括:社會哲學研究人員、;法學研究人員、;法律社會學研究人員。 而法律方法論一般是專業的法學研究人員和法律職業者進行的活動,非法律專業人 和法律職業者進行的活動,非法律專業人員一般並不從事該項研究。
第二,研究的對象不同。
法學方法論著重於對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研究模式、 研究立場、研究範式以及法學理論的科學 研究立場、研究範式以及法學理論的科學性等問題進行分析,而法律方法論是試圖性等問題進行分析, 就法律適用過程進行科學說明,確定個案就法律適用過程進行科學說明,確定個案中法律適用技術的正當性與合理性。
第三,研究的目的不同。
法學方法論 是為獲取是為獲取法律的新穎性、可靠性知識所進行的手段采擇及路徑設計,其追求的是所進行的手段采擇及路徑設計,其追求的目標就是法學的獨立與理論的科學。而法目標就是法學的獨立與理論的科學。而法律方法論並不以構建理論和追求法學的獨律方法論並不以構建理論和追求法學的獨 立為基礎,它主要是用來證明裁判的正當性。
⑼ "法律方法綜論"是什麼
一、法律方法綜論,應是指專門、全面研究法律方法的綜合性論述。
二、相關基本概念:
法律方法的概念,隨時代發展而改變,至今尚無定論。目前大概有以下三種意義上的使用:
1、法律方法的最初意義。在我國80年代初,認為只要是運用法律手段來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各種社會問題」就被稱作是法律方法。今天在法學界已經很少在這種含義上使用這個概念了,但是並不排除在法學界之外,人們仍在此種意義上來使用這一概念。如《論宏觀調控中的法律方法》等就是從這個意義上來使用「法律方法」這個概念的。
2、法律方法的廣義說。其指在法律條件下,為解決「法律問題」而使用的一些手段、辦法、步驟、方式的總和。具體應該包括立法的方法、執法的方法、司法的方法、法律監督的方法等。實際上也就是法律運行的各個環節所要用到的各種方法。
3、法律方法的狹義說。專指司法過程中,為解決各類案件糾紛所要用到的手段、步驟、思維方式等。更具體說,可專指法官在裁判案件時所運用的各種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方法、步驟與技巧。
三、相關背景資料:
2011年12月13日,第六屆全國法律方法論壇在上海舉行。中國儒家法文化學會副會長陳金釗教授對法律方法有段論述,現與你分享:
陳教授認為,如今對法律方法的研究已經日臻成熟,對法律方法論的研究已經有所定位,研究方法也越來越清晰,諸如「法律方法究竟有什麼用」「法律方法理論無法聯系實際」的問題都已經成為偽問題。他總結了理解、認識法律方法論的三把鑰匙,即邏輯角度的法律方法論、修辭角度的法律方法論和解釋角度的法律方法論。首先,法律方法作為邏輯規則的運用,分為形式邏輯和非形式邏輯。非形式邏輯強調自我證成、自我思維,強調個人作為主體來進行思維。其次,法律方法還需從邏輯向修辭轉向。因為理解法律不能僅僅靠邏輯,更應該注重表達,比如言辭,比如論辯,這就需要修辭方法。於是現在也有了法律言辭的會議。最後,法律方法作為一種方法,更需要解釋角度的研究。陳教授強調的解釋主要是司法的角度,他強調司法者眼中的法律是活的。但是,他又強調,這里的法律是活的不等同於法社會學研究的「活法」。在闡述了自己的總結意見之後,陳教授指出,中國的法治建設是需要法律方法的,若不需要是因為法治還沒有起步,還需要發展。他期望法律方法的發展與中國法治建設共同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