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2013)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結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預防、控制結核病的傳播和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結核病防治機制。加強宣傳教育,實行以及時發現患者、規范治療管理和關懷救助為重點的防治策略。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結核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結核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結核病防治能力建設,逐步構建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分工明確、協調配合的防治服務體系。第四條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在職責范圍內做好結核病防治的疫情監測和報告、診斷治療、感染控制、轉診服務、患者管理、宣傳教育等工作。第二章機構與職責第五條衛生部組織制定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技術規范和標准;統籌醫療衛生資源,建設和管理全國結核病防治服務體系;對全國結核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評價。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擬訂本轄區內結核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轄區內結核病防治服務體系的建設和管理,指定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統籌規劃轄區內結核病防治資源,對結核病防治服務體系給予必要的政策和經費支持;組織開展結核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第七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結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開展規劃管理及評估工作;
(二)收集、分析信息,監測肺結核疫情;及時准確報告、通報疫情及相關信息;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疫情處置等工作;
(三)組織落實肺結核患者治療期間的規范管理;
(四)組織開展肺結核或者疑似肺結核患者及密切接觸者的追蹤工作;
(五)組織開展結核病高發和重點行業人群的防治工作;
(六)開展結核病實驗室檢測,對轄區內的結核病實驗室進行質量控制;
(七)組織開展結核病防治培訓,提供防治技術指導;
(八)組織開展結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九)開展結核病防治應用性研究。第八條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在結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肺結核患者診斷治療,落實治療期間的隨訪檢查;
(二)負責肺結核患者報告、登記和相關信息的錄入工作;
(三)對傳染性肺結核患者的密切接觸者進行檢查;
(四)對患者及其家屬進行健康教育。第九條非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在結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定內設職能科室和人員負責結核病疫情的報告;
(二)負責結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轉診工作;
(三)開展結核病防治培訓工作;
(四)開展結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第十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結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肺結核患者居家治療期間的督導管理;
(二)負責轉診、追蹤肺結核或者疑似肺結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狀的密切接觸者;
(三)對轄區內居民開展結核病防治知識宣傳。第三章預 防第十一條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結核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對就診的肺結核患者及家屬進行健康教育,宣傳結核病防治政策和知識。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定期對轄區內居民進行健康教育和宣傳。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易患結核病重點人群和重點場所進行有針對性的健康教育和宣傳工作。第十二條根據國家免疫規劃對適齡兒童開展卡介苗預防接種工作。
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和預防接種工作規范的要求,規范提供預防接種服務。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在組織開展健康體檢和預防性健康檢查時,應當重點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結核篩查工作:
(一)從事結核病防治的醫療衛生人員;
(二)食品、葯品、化妝品從業人員;
(三)《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從業人員;
(四)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的教職員工及學校入學新生;
(五)接觸粉塵或者有害氣體的人員;
(六)乳牛飼養業從業人員;
(七)其他易使肺結核擴散的人員。
⑵ 成都市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預防和控制結核病的傳播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和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訂本行政區域的結核病防治規劃,並對結核病防治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第四條市和區(市)縣結核病防治機構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委託,承擔本轄區結核病防治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和結核病歸口管理工作。第二章卡介苗接種第五條卡介苗接種按兒童計劃免疫規劃,由市和區(市)縣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第六條接種卡介苗的對象、時間和程序,應嚴格遵守計劃免疫接種的有關規定。第七條接種卡介苗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培訓,並取得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合格證後,方可從事接種工作。第八條各接種點接種卡介苗發生差錯事故和異常反應時,必須立即採取措施對受種者進行搶救和治療,並如實報告所在區(市)縣衛生防疫機構。第九條各接種點須填寫計劃免疫接種證、預防接種卡片和接種登記表,並及時統計上報。第三章病人發現與登記管理第十條結核病防治機構應密切注意本地區結核病疫情,按規定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做到早期發現、合理治療。第十一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發現可疑肺結核病人和肺結核病人應當報當地結核病防治機構進行統一的檢查、督導化療與管理;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報告的時限(城鎮12小時,農村24小時)內,向所在區(市)縣結核病防治機構呈報疫情報告卡。第十二條各級結核病防治機構在接到肺結核病疫情報告後,必須在規定時間(城鎮三天,農村一周)內進行檢診核實。第十三條下列人員應當按規定進行預防性結核病體檢。凡發現肺部X光檢查有陽性改變的,應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一)新參加工作、參軍、入學的人員;
(二)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從業人員;
(三)接觸粉塵和有害氣體的廠礦企業職工;
(四)排菌期肺結核病人的家屬及其密切接觸者;
(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人員。第十四條發生結核病暴發、流行的單位,必須接受結核病防治機構的集體檢查和流行病學調查,並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蔓延。第十五條各級結核病防治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對菌陽肺結核病人實行全程督導化療管理,對菌陰肺結核病人實行全程化療管理。第十六條各區(市)縣結核病防治機構應有專人負責本地區肺結核病人的登記和化療管理,並按規定向市結核病防治機構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疫情資料。
市結核病防治機構負責對全市活動性肺結核病人實行中心登記,對結核病疫情進行動態監測和管理。第四章病人治療第十七條市結核病防治機構是本市結核病專業醫療機構,負責全市結核病的醫療、技術指導工作。
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五城區(含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肺結核病人,由市結核病防治機構負責組織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醫療機構開展治療工作。其他區(市)縣肺結核病人的門診和住院治療,由所在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推薦二至三個醫療衛生單位,報市衛生行政部門核准後負責。第十八條承擔科研教學任務的大型醫療機構、駐蓉專業系統結核病醫療機構和遠離市區的獨立工礦區大型企業醫療機構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收治核准范圍內的住院肺結核病人。第十九條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可以收治肺結核病人的醫療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全國結核病防治工作手冊》統一的化療方案對肺結核病人進行規范的全程督導化療,並接受市結核病防治機構的業務指導;對未愈出院的病人應當立即轉至當地結核病防治機構繼續實施督導化療,完成規定的療程。第二十條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可以收治肺結核病人的駐蓉大型企業的醫療機構,還應承擔本系統或本單位職工中肺結核病人的發現、登記報告和化療管理工作,接受市結核病防治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二十一條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截留、收治或變相截留、收治肺結核病人,但首診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診治肺結核病的廣告宣傳。
⑶ 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預防、控制結核病的傳染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加強對結核病防治工作的領導。第三條結核病防治機構和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負責所在地區結核病防治業務的歸口管理。第四條結核病防治工作應以農村為重點,加強對傳染源的發現、治療和化療管理。第五條國家實行有計劃的卡介苗接種制度。第六條對在結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獎勵。第二章機構第七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設衛生部結核病控制中心與分中心;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所轄市(地)、縣衛生行政部門設省、市(地)、縣結核病防治機構,或指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承擔結核病防治機構的職責。第八條衛生部結核病控制中心與分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擬定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國結核病的監測,以及結核病疫情的統計、分析和預測工作;
(三)負責組織全國結核病防治工作的綜合評價;
(四)負責組織擬定國家結核病防治技術標准、規范。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結核病防治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負責本地區結核病的監測,以及結核病疫情的統計、分析和預測工作;
(三)負責本地區結核病防治工作的技術指導;
(四)開展結核病防治技術的推廣工作。第十條其他結核病防治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結核病防治規劃的實施;
(二)與防疫機構合作共同開展本地區卡介苗接種工作;
(三)負責本地區結核病監測,以及結核病疫情的統計、分析和預測工作;
(四)負責落實本地區結核病人的診斷、治療和化療管理工作;
(五)對特定人群進行預防性結核病體檢;
(六)對肺結核病高發地區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或普查;
(七)開展結核病防治知識的宣傳工作;
(八)培訓結核病防治專業人員。第十一條結核病防治機構和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加強結核病防治技術的研究,提高防治工作的質量。第十二條各級結核病防治機構和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業務上受上一級結核病防治機構指導。第十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基層結核病防治網路的組織建設,並充分利用現有的醫療預防保健網,積極參與結核病的防治。
企業的醫療防治科室和人員,在縣級結核病防治機構或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指導下,負責所在地區和單位結核病病人的發現、登記、報告、化療管理以及結核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第十四條結核病專科醫院和其他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負責結核病人的住院治療,並按規定進行疫情報告和開展宣傳教育工作。第三章預防接種第十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卡介苗接種工作規劃、目標,並組織實施。第十六條各級各類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都有義務按規定承擔所在地區、單位或指定區域的卡介苗接種任務。第十七條卡介苗接種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經縣級以上結核病防治機構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接種工作。第十八條卡介苗接種必須按計劃免疫程序進行。第十九條卡介苗接種情況應當及時填入統一發放的計劃免疫接種證和預防接種卡片。第二十條卡介苗接種發生差錯事故和發生嚴重異常反應時,必須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並如實報告當地縣級衛生防疫機構,不得延誤或隱瞞不報。第二十一條卡介苗的訂購計劃供應由結核病防治機構和衛生防疫機構共同制訂,由省級防疫機構統一訂貨。
負責實施卡介苗接種的機構,應將卡介苗接種率及接種質量考核情況,定期書面報告衛生行政部門,並抄送同級衛生防疫機構以及結核病防治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第四章調查與報告第二十二條結核病防治機構和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按規定進行結核病疫情和傳染源的調查。第二十三條發生結核病暴發流行的地區或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當地結核病防治機構或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組織集體結核病檢查,查明傳染源,並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⑷ 控制結核病傳染和流行最有效的措施,有哪些
引言:結核病至今為止,仍然是威脅人類健康的重大疾病及重大公共衛生問題,並且結核病是全球前10的死亡原因之一。我國通過有效的措施讓結核病的發病率降低,但同時仍然是結核病比較嚴重的國家,所以對於結核病的防控工作依然是很重要的。結核病一般都是通過咳嗽,噴嚏,交談等方式,從而導致感染,飛沫是傳播的最重要途徑。今天小編就跟大家聊一聊控制結核病傳染和流行最有效的措施有哪些?
當人們患上結核病之後,必須要謹遵醫囑,堅持按時的使用葯物,當在使用葯物時出現了副作用,也需要及時就醫,除此以外人們還要加強生活管理,同時要保持自己的作息規律,戒煙戒酒,保持樂觀積極向上的生活態度,大家都應充分了解結核病相關的知識,當家中有患者必須要注意通風,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在與患者進行親密接觸時,應佩戴口罩防止被感染。
⑸ 結核病控制策略與措施有哪些
(1)全程督導化學治療
全程督導化療是指肺結核患者在治療過程中,每次用葯都必須在醫務人員的直接監督下進行,因故未用葯時必須採取補救措施以保證按醫囑規律用葯。督導化療可以提高治療依從性,保證規律用葯,因而能夠顯著提高治癒率,降低復發率並減少死亡,能夠使患病率快速下降並減少多耐葯病例的發生,符合投入效益的原則。
(2)病例報告和轉診
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肺結核屬於乙類傳染病。
各級醫療預防機構要專人負責,做到及時、准確、完整地報告肺結核疫情。同時要做好轉診工作,轉診對象為肺結核、疑似肺結核患者。
鄉鎮衛生院和沒有能力進行X 線診斷和痰結核分枝桿菌檢查的醫院應將肺結核可疑症狀者推薦到結核病防治機構進行檢查。
(3)病例登記和管理
由於肺結核病程較長、易復發、具有傳染性等特點,必須長期隨訪,掌握患者從發病、治療到治癒的全過程。通過對確診肺結核病例的登記達到掌握疫情和便於管理的目的。通過病例登記,醫務人員就能夠在督促規律用葯、按時復查、指導預防家庭內傳染以及動員新發現患者的家庭接觸者檢查等方面採取主動措施。
(4)卡介苗接種
迄今,卡介苗問世已80 余年,在182 個國家和地區,40 余億兒童接種了卡介苗。卡介苗接種的效果遠不如脊髓灰質炎糖丸和牛痘在預防小兒麻痹和天花那麼理想。目前新結核疫苗的研究正在積極進行之中。普遍認為卡介苗接種對預防成年人肺結核的效果很差,但對預防由血行播散引起的結核性腦膜炎和粟粒型結核有一定作用。
新生兒進行卡介苗接種後,仍須注意採取與肺結核患者隔離的措施。
(5)預防性化學治療
主要應用於受結核分枝桿菌感染易發病的高危人群。包括HIV感染者、塗陽肺結核患者的密切接觸者、肺部硬結纖維病灶(無活動性)、矽肺、糖尿病、長期使用糖皮質激素或免疫抑制劑者、吸毒者、營養不良者、35 歲以下結核菌素試驗硬結直徑達15mm 者等。
常用異煙肼300mg/d,頓服6 ~ 8 個月,兒童用量為4 ~ 8mg/kg,或利福平和異煙肼3 個月,每日頓服或每周3 次。效果經觀察與對照組比較可減少發病60% ~ 80%。在一些資金短缺的國家和地區應優先把資金用於塗陽肺結核患者的治療和管理,而不開展預防性化學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