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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教學方法

發布時間:2023-01-13 08:13:23

A. 法律英語怎麼

法律英語學習因人而異,總體說來要有學習的興趣,有學習規劃和懂得和身邊的同學交流。

法律英語(Legal English),在英語國家中被稱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Law,即法律語言,在英語中指表述法律科學概念以及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時所用的語種或某一語種的部分用語。

從此概念可以看出,法律英語所使用的語言不僅是英語本身,還包括其它語種,如法語、拉丁文等。

具有ESP的一般特點:

1、課程設置是為滿足學習者的特定需要。

2、採用所服務的專業學科的教學研究方法和活動組織方式。

3、學習重點在於與該專業相適應的語言(語法、詞彙、語域)、技巧、語篇以及體裁; 材料的真實性,即材料來於立法文件、司法文件以及法學家的論著。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法律英語

B. 教學法和教學模式的區別

4月13日 07:58
建構主義的教學模式、教學方法與教學設計

一、建構主義的由來與發展
建構主義(Constructivism)也譯作結構主義,其最早提出者可追溯至瑞士的皮亞傑。他是認知發展領域最有影響的一位心理學家,他所創立的關於兒童認知發展的學派被人們稱為日內瓦學派。皮亞傑的理論充滿唯物辯證法,他堅持從內因和外因相互作用的觀點來研究兒童的認知發展。他認為,兒童是在與周圍環境相互作用的過程中,逐步建構起關於外部世界的知識,從而使自身認知結構得到發展。兒童與環境的相互作用涉及兩個基本過程:「同化」與「順應」。認知個體(兒童)就是通過同化與順應這兩種形式來達到與周圍環境的平衡:當兒童能用現有圖式去同化新信息時,他是處於一種平衡的認知狀態;而當現有圖式不能同化新信息時,平衡即被破壞,而修改或創造新圖式(即順應)的過程就是尋找新的平衡的過程。兒童的認知結構就是通過同化與順應過程逐步建構起來,並在「平衡——不平衡——新的平衡」的循環中得到不斷的豐富、提高和發展。這就是皮亞傑關於建構主義的基本觀點。
在皮亞傑的上述理論的基礎上,科爾伯格在認知結構的性質與認知結構的發展條件等方
面作了進一步的研究;斯騰伯格和卡茨等人則強調了個體的主動性在建構認知結構過程中的
關鍵作用,並對認知過程中如何發揮個體的主動性作了認真的探索;維果斯基創立的「文化
歷史發展理論」則強調認知過程中學習者所處社會文化歷史背景的作用,在此基礎上以維果
斯基為首的維列魯學派深入地研究了「活動」和「社會交往」在人的高級心理機能發展中的
重要作用。所有這些研究都使建構主義理論得到進一步的豐富和完善,為實際應用於教學過
程創造了條件。
二、建構主義的教學模式與教學方法
在研究兒童認知發展基礎上產生的建構主義,不僅形成了全新的學習理論,也正在形成
全新的教學理論。建構主義學習理論強調以學生為中心,不僅要求學生由外部刺激的被動接
受者和知識的灌輸對象轉變為信息加工的主體、知識意義的主動建構者;而且要求教師要由
知識的傳授者、灌輸者轉變為學生主動建構意義的幫助者、促進者。這就意味著教師應當在
教學過程中採用全新的教學模式(徹底摒棄以教師為中心、強調知識傳授、把學生當作知識
灌輸對象的傳統教學模式)、全新的教學方法和全新的教學設計思想,因而必然要對傳統的教學理論、教學觀念提出挑戰,從而在形成新一代學習理論一一建構主義學習理論的同時,也逐步形成了與建構主義學習理論相適應的新一代教學模式、教學方法和教學設計思想。
教學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教育思想、教學理論和學習理論指導下的、在某種環境中展開的
教學活動進程的穩定結構形式。教學活動進程的簡稱就是通常所說的「教學過程」。眾所周知,在傳統教學過程中包含教師、學生、教材等三個要素。在現代化教學中,通常要運用多種教學媒體,所以還應增加「媒體」這個要素。這四個要素在教學過程中不是彼此孤立、互不相關地簡單組合在一起,而是彼此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既然是有機的整體就必定具有穩定的結構形式,由教學過程中的四個要素所形成的穩定的結構形式,就稱之為「教學模式」。
那麼,建構主義的教學模式應是怎樣的呢?建構主義學習理論提倡教師指導下的、以學
生為中心的學習;建構主義學習環境包含情境、協作、會話和意義建構等四大要素。這樣,我們就可以將與建構主義學習理論以及建構主義學習環境相適應的教學模式概括為:「以學生為中心,在整個教學過程中由教師起組織者、指導者、幫助者和促進者的作用,利用情境、協作、會話等學習環境要素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動性、積極性和首創精神,最終達到使學生有效地實現對當前所學知識的意義建構的目的。」在這種模式中,學生是知識意義的主動建構者,而不是外界刺激的被動接受者;教師是教學過程的組織者、指導者、意義建構的幫助者、促進者,而不是知識的傳授者、灌輸者;教材所提供的知識不再是教師傳授的內容,而是學生主動建構意義的對象;媒體也不再是幫助教師傳授知識的手段、方法,而是用來創設情境、進行協作學習和會話交流,即作為學生主動學習、協作式探索的認知工具。顯然,在這種場合,教師、學生、教材和媒體等四要素與傳統教學相比,各自有完全不同的作用,彼此之間有完全不同的關系。但是這些作用與關系是非常清楚、非常明確的,因而成為教學活動進程的另外一種穩定結構形式,即建構主義學習環境下的教學模式。
在上述建構主義的教學模式下,目前已開發出的、比較成熟的教學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支架式教學(scaffoM城Instructfon)
根據歐共體「遠距離教育與訓練項目』,(DGxlll)的有關文件,支架式教學被定義為:
「支架式教學應當為學習者建構對知識的理解提供一種概念框架(C。nC。ptual fraln。w。rk)。這種框架中的概念是為發展學習者對問題的進一步理解所需要的,為此,事先要把復雜的學習任務加以分解,以便於把學習者的理解逐步引向深入。」很顯然,這種教學思想是來源於前蘇聯著名心理學家維果斯基的「最鄰近發展區』,理論。維果斯基認為,在兒童智力活動中,對於所要解決的問題和原有能力之間可能存在差異,通過教學,兒童在教師幫助下可以消除這種差異,這個差異就是「最鄰近發展區」。換句話說,最鄰近發展區定義為,兒童獨立解決問題時的實際發展水平(第一個發展水平)和教師指導下解決問題時的潛在發展水平(第二個發展水平)之間的距離。可見兒童的兩個發展水平之間的狀態是由教學決定的,即教學可以創造最鄰近發展區。因此教學絕不應消極地適應兒童智力發展的已有水平,而應當走在發展的前面,不停頓地把兒童的智力從一個水平引導到另一個新的更高的水平。
建構主義者正是從維果斯基的思想出發,借用建築行業中使用的「腳手架」(sCaffolding)
作為上述概念框架的形象化比喻,其實質是利用上述概念框架作為學習過程中的腳手架。如
上所述,這種框架中的概念是為發展學生對問題的進一步理解所需要的,也就是說,該框架
應按照學生智力的「最鄰近發展區』,來建立,因而可通過這種腳手架的支撐作用(或曰「支
架作用』,)不停頓地把學生的智力從一個水平提升到另一個新的更高水平,真正做到使教學走到發展的前面。
支架式教學由以下幾個環節組成:
(l)搭腳手架一一圍繞當前學習主題,按「最鄰近發展區』,的要求建立概念框架。
(2)進入情境一將學生引入一定的問題情境(概念框架中的某個節點)。
(3)獨立探索一讓學生獨立探索。探索內容包括:確定與給定概念有關的各種屬性,並
將各種屬性按其重要性大小順序排列。探索開始時要先由教師啟發引導(例如演示或介紹理
解類似概念的過程),然後讓學生自己去分析;探索過程中教師要適時提示,幫助學生沿概念
框架逐步攀升。起初的引導幫助可以多一些,以後逐漸減少一一愈來愈多地放手讓學生自己
探索;最後要爭取做到無需教師引導,學生自己能在概念框架中繼續攀升。
(4)協作學習一一進行小組協商、討論。討論的結果有可能使原來確定的、與當前所學
概念有關的屬性增加或減少,各種屬性的排列次序也可能有所調整,並使原來多種意見相互
矛盾、且態度紛呈的復雜局面逐漸變得明朗、一致起來。在共享集體思維成果的基礎上達到
對當前所學概念比較全面、正確的理解,即最終完成對所學知識的意義建構。
(5)效果評價一一對學習效果的評價包括學生個人的自我評價和學習小組對個人的學習
評價,評價內容包括:l)自主學習能力;2)對小組協作學習所作出的貢獻;3)是否完成對
所學知識的意義建構。
2.拋錨式教學(A以五ored Instructfon)
這種教學要求建立在有感染力的真實事件或真實問題的基礎上。確定這類真實事件或問
題被形象地比喻為「拋錨」,因為一旦這類事件或問題被確定了,整個教學內容和教學進程也就被確定了(就像輪船被錨固定一樣)。建構主義認為,學習者要想完成對所學知識的意義建構,即達到對該知識所反映事物的性質、規律以及該事物與其它事物之間聯系的深刻理解,最好的辦法是讓學習者到現實世界的真實環境中去感受、去體驗(即通過獲取直接經驗來學
習),而不是僅僅聆聽別人(例如教師)關於這種經驗的介紹和講解。由於拋錨式教學要以真
實事例或問題為基礎(作為「錨,,),所以有時也被稱為「實例式教學」或「基於問題的教
學」。
拋錨式教學由這樣幾個環節組成:
(l)創設情境一一使學習能在和現實情況基本一致或相類似的情境中發生。
(2)確定問題一一在上述情境下,選擇出與當前學習主題密切相關的真實性事件或問題
作為學習的中心內容(讓學生面臨一個需要立即去解決的現實問題)。選出的事件或問題就是
「錨」,這一環節的作用就是「拋錨」。
(3)自主學習一一不是由教師直接告訴學生應當如何去解決面臨的問題,而是由教師向
學生提供解決該問題的有關線索(例如需要搜集哪一類資料、從何處獲取有關的信息資料以及現實中專家解決類似問題的探索過程等),並要特別注意發展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自主學習能力包括:l)確定學習內容表的能力(學習內容表是指,為完成與給定問題有關的學習任務所需要的知識點清單);2)獲取有關信息與資料的能力(知道從何處獲取以及如何去獲取所需的信息與資料);3)利用、評價有關信息與資料的能力。
(4)協作學習一一討論、交流,通過不同觀點的交鋒,補充、修正、加深每個學生對當
前問題的理解。
(5)效果評價一一由於拋錨式教學要求學生解決面臨的現實問題,學習過程就是解決問
題的過程,即由該過程可以直接反映出學生的學習效果。因此對這種教學效果的評價往往不
需要進行獨立於教學過程的專門測驗,只需在學習過程中隨時觀察並記錄學生的表現即可。
3.隨機進入教學(Random Access Instruct沁n)
由於事物的復雜性和問題的多面性,要做到對事物內在性質和事物之間相互聯系的全面
了解和掌握、即真正達到對所學知識的全面而深刻的意義建構是很困難的。往往從不同的角
度考慮可以得出不同的理解。為克服這方面的弊病,在教學中就要注意對同一教學內容,要
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情境下,為不同的教學目的、用不同的方式加以呈現。換句話說,學
習者可以隨意通過不同途徑、不同方式進入同樣教學內容的學習,從而獲得對同一事物或同
一問題的多方面的認識與理解,這就是所謂「隨機進入教學」。顯然,學習者通過多次「進
入」同一教學內容將能達到對該知識內容比較全面而深入的掌握。這種多次進入,絕不是像
傳統教學中那樣,只是為鞏固一般的知識、技能而實施的簡單重復。這里的每次進入都有不
同的學習目的,都有不同的問題側重點。因此多次進入的結果,絕不僅僅是對同一知識內容
的簡單重復和鞏固,而是使學習者獲得對事物全貌的理解與認識上的飛躍。
隨機進入教學的基本思想源自建構主義學習理論的一個新分支一一「彈性認知理論」
(C。gnitiv。fl。xibilitv th。。明。這種理論的宗旨是要提高學習者的理解能力和他們的知識遷移能力(即靈活運用所學知識的能力)。不難看出,隨機進入教學對同一教學內容,在不同時間、不同情境下,為不同的目的、用不同方式加以呈現的要求,正是針對發展和促進學習者的理解能力和知識遷移能力而提出的,也就是根據彈性認知理論的要求而提出的。
隨機進入教學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l)呈現基本情境一一向學生呈現與當前學習主題的基本內容相關的情境。
(2)隨機進入學習一一取決於學生「隨機進入」學習所選擇的內容而呈現與當前學習主
題的不同側面特性相關聯的情境。在此過程中教師應注意發展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使學生
逐步學會自己學習。
(3)思維發展訓練一一由於隨機進入學習的內容通常比較復雜,所研究的問題往往涉及
許多方面,因此在這類學習中,教師還應特別注意發展學生的思維能力。其方法是:l)教師
與學生之間的交互應在「元認知級』,進行(即教師向學生提出的問題,應有利於促進學生認
知能力的發展而非純知識性提問);2)要注意建立學生的思維模型,即要了解學生思維的特
點(例如教師可通過這樣一些問題來建立學生的思維模型:「你的意思是指?』,「你怎麼知道這是正確的?』,「這是為什麼?』,等等);3)注意培養學生的發散性思維(這可通過提出這樣一些問題來達到:「還有沒有其它的含義?」「請對A與B之間作出比較」,「請評價某種觀點」等等)。
(4)小組協作學習一一圍繞呈現不同側面的情境所獲得的認識展開小組討論。在討論中,
每個學生的觀點在和其他學生以及教師一起建立的社會協商環境中受到考察、評論,同時每
個學生也對別人的觀點、看法進行思考並作出反映。
(5)學習效果評價一一包括自我評價與小組評價,評價內容與支架式教學中相同。
由以上介紹可見,建構主義的教學方法盡管有多種不同的形式,但是又有其共性,即它
們的教學環節中都包含有情境創設、協作學習(在協作、討論過程中當然還包含有「對話」),
並在此基礎上由學習者自身最終完成對所學知識的意義建構。這是由建構主義的學習環境所
決定的。建構主義的學習環境包含情境、協作、會話和意義建構等四大要素。既然上述各種
教學方法都是在建構主義學習環境下實施的,那就不能不受到這些要素的制約,否則將不成
其為建構主義理論指導下的教學過程。
三、建構主義學習環境下的教學設計
1.傳統教學設計的內容與步驟
眾所周知,傳統的教學設計通常包含下列內容與步驟:
(l)確定教學目標(我們期望學生通過學習應達到什麼樣的結果);
(2)分析學習者的特徵(是否具有學習當前內容所需的預備知識,以及具有哪些認知特
點和個性特徵等);
(3)根據教學目標確定教學內容(為達到教學目標所需掌握的知識單元)和教學順序
(對各知識單元進行教學的順序);
(4)根據教學內容和學習者特徵的分析確定教學的起點;
(5)制定教學策略(包括教學活動進程的設計和教學方法的選擇);
(6)根據教學目標和教學內容的要求選擇與設計教學媒體;
(7)進行教學評價(以確定學生達到教學目標的程度),並根據評價所得到的反饋信息對
上述教學設計中的某一個或某幾個環節作出修改或調整。
經過多年來眾多教學設計專家的努力,傳統教學設計已發展成為具有較完整、嚴密的理
論方法體系和很強可操作性的獨立學科,並且已有大量的專著及教材問世,但是其基本內容
都離不開上述七個方面。傳統教學設計有許多優點,但也存在一個較大的弊病:以教師為中
心,只強調教師的「教」而忽視學生的「學」,全部教學設計理論都是圍繞如何「教」而展開,很少涉及學生如何「學」的問題。按這樣的理論設計的課堂教學,學生參與教學活動的機會少,大部分時間處於被動接受狀態,學生的主動性、積極性很難發揮。
2.建構主義學習環境下的教學設計原則
由於建構主義學習理論強調以學生為中心,認為學生是認知的主體,是知識意義的主動
建構者;教師只對學生的意義建構起幫助和促進作用,並不要求教師直接向學生傳授和灌輸
知識。可見在建構主義學習環境下,教師和學生的地位、作用和傳統教學相比已發生很大的
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仍然沿用傳統的教學設計理論與方法來指導,顯然是不適宜的。為此,近年來,教育技術領域的專家們進行了大量的研究與探索,力圖建立一套能與建構主義學習理論以及建構主義學習環境相適應的全新的教學設計理論與方法體系。盡管這種理論體系的建立是一項艱巨的任務,並非短期內能夠完成。但是其基本思想及主要原則已日漸明朗,並已開始實際應用於指導基於多媒體和Int。:n。t的建構主義學習環境的教學設計。綜觀近年來在國外主要教育技術刊物和國際會議上發表的多種建構主義學習環境,可以將其中使用的教學設計原則概括如下:
(l)強調以學生為中心
明確「以學生為中心」,這一點對於教學設計有至關重要的指導意義,因為從「以學生為中心」出發還是從「以教師為中心」出發將得出兩種全然不同的設計結果。至於如何體現以學生為中心,建構主義認為可以從三個方面努力:
l)要在學習過程中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動性,要能體現出學生的首創精神;
2)要讓學生有多種機會在不同的情境下去應用他們所學的知識(將知識「外化」);
3)要讓學生能根據自身行動的反饋信息來形成對客觀事物的認識和解決實際問題的方案(實現自我反饋)。
以上三點即發揮首創精神、將知識外化和實現自我反饋可以說是體現以學生為中心的
三個要素。
(2)強調「情境」對意義建構的重要作用
建構主義認為,學習總是與一定的社會文化背景即「情境」相聯系的,在實際情境下進
行學習,可以使學習者能利用自己原有認知結構中的有關經驗去同化和索引當前學習到的新
知識,從而賦予新知識以某種意義;如果原有經驗不能同化新知識,則要引起「順應」過程,
即對原有認知結構進行改造與重組。總之,通過「同化」與「順應」才能達到對新知識意義
的建構。在傳統的課堂講授中,由於不能提供實際情境所具有的生動性、豐富性,同化與順
應過程較難發生,因而將使學習者對知識的意義建構發生困難。
(3)強調「協作學習』,對意義建構的關鍵作用
建構主義認為,學習者與周圍環境的交互作用,對於學習內容的理解(即對知識意義的
建構)起著關鍵性的作用。這是建構主義的核心概念之一。學生們在教師的組織和引導下一
起討論和交流,共同建立起學習群體並成為其中的一員。在這樣的群體中,共同批判地考察
各種理論、觀點信仰和假說;進行協商和辯論,先內部協商(即和自身爭辯到底哪一種觀
點正確),然後再相互協商(即對當前問題擺出各自的看法、論據及有關材料並對別人的觀點
作出分析和評論)。通過這樣的協作學習環境,學習者群體(包括教師和每位學生)的思維與
智慧就可以被整個群體所共享,即整個學習群體共同完成對所學知識的意義建構,而不是其
中的某一位或某幾位學生完成意義建構。
(4)強調對學習環境(而非教學環境)的設計
建構主義認為,學習環境是學習者可以在其中進行自由探索和自主學習的場所。在此環
境中學生可以利用各種工具和信息資源(如文字材料、書籍、音像資料、cAI與多媒體課件
以及Int。:n。t上的信息等)來達到自己的學習目標。在這一過程中學生不僅能得到教師的幫助與支持,而且學生之間也可以相互協作和支持。按照這種觀念,學習應當被促進和支持而不應受到嚴格的控制與支配;學習環境則是一個支持和促進學習的場所。在建構主義學習理論指導下的教學設計應是針對學習環境而非教學環境的設計。這是因為,教學意味著更多的控制與支配,而學習則意味著更多的主動與自由。
(5)強調利用各種信息資源來支持「學」(而非支持「教,,)
為了支持學習者的主動探索和完成意義建構,在學習過程中要為學習者提供各種信息資
源(包括各種類型的教學媒體和教學資料)。但是必須明確:這里利用這些媒體和資料並非用
於輔助教師的講解和演示,而是用於支持學生的自主學習和協作式探索。因此對傳統教學設
計中有關「教學媒體的選擇與設計」這一部分,將有全新的處理方式。例如在傳統教學設計
中,對媒體的呈現要根據學生的認知心理和年齡特徵作精心的設計。現在由於把媒體的選擇、
使用與控制的權力交給了學生,這種設計就完全沒有必要了。反之,對於信息資源應如何獲
取、從哪裡獲取,以及如何有效地加以利用等問題,則成為主動探索過程中迫切需要教師提
供幫助的內容。顯然,這些問題在傳統教學設計中是不會碰到或是很少碰到的,而在建構主
義學習環境下,則成為函待解決的普遍性問題。
(6)強調學習過程的最終目的是完成意義建構(而非完成教學目標)
在傳統教學設計中,教學目標是高於一切的,它既是教學過程的出發點,又是教學過程
的歸宿。通過教學目標分析可以確定所需的教學內容和教學內容的安排次序;教學目標還是
檢查最終教學效果和進行教學評估的依據。但是在建構主義學習環境中,由於強調學生是認
知主體、是意義的主動建構者,所以是把學生對知識的意義建構作為整個學習過程的最終目
的。在這樣的學習環境中,教學設計通常不是從分析教學目標開始,而是從如何創設有利於
學生意義建構的情境開始,整個教學設計過程緊緊圍繞「意義建構」這個中心而展開,不論
是學生的獨立探索、協作學習還是教師輔導,總之,學習過程中的一切活動都要從屬於這一
中心,都要有利於完成和深化對所學知識的意義建構。在學習過程中強調對知識的意義建構,
這一點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在當前建構主義學習環境的教學設計中,往往看不到教學目標
分析這類字眼,「教學目標」被「意義建構」所取代,似乎在建構主義學習環境下完全沒有必要進行教學目標分析。這種看法則是片面的,不應該把二者對立起來。因為「意義建構」是指對當前所學知識的意義進行建構,而「當前所學知識」這一概念是含糊的、籠統的。某一節的課文內容顯然是當前所要學習的知識,但是一節課總是由若干知識單元(知識點)組成
的,而各個知識單元的重要性是不相同的:有的屬於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是教學目標要求
必須「掌握」的內容);有的則屬於一般的事實性知識或當前學習階段只需要知道還無需掌握
的知識(對這類知識教學目標只要求「了解,,)。可見,對當前所學內容不加區分一律要求對其完成「意義建構」(即達到較深刻的理解與掌握)是不適當的。正確的作法應該是:在進行
教學目標分析的基礎上選出當前所學知識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和基本過程作
為當前所學知識的「主題」(或曰「基本內容,,),然後再圍繞這個主題進行意義建構。這樣建構的「意義」才是真正有意義的,才是符合教學要求的。
3.建構主義學習環境下教學設計的內容與步驟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認為建構主義學習環境下的教學設計應當包含下列內容與步驟:
(l)教學目標分析
對整門課程及各教學單元進行教學目標分析,以確定當前所學知識的「主題」。
(2)情境創設
創設與主題相關的、盡可能真實的情境。
(3)信息資源設計

信息資源的設計是指:確定學習本主題所需信息資源的種類和每種資源在學習本主題過
程中所起的作用。對於應從何處獲取有關的信息資源,如何去獲取以及如何有效地利用這些
資源等問題,如果學生確實有困難,教師應給以適當的幫助。
(4)自主學習設計
根據所選擇的不同教學方法,對學生的自主學習作不同的設計:
l)如果是支架式教學,則圍繞上述主題建立一個相關的概念框架。如前所述,框架的建
立應遵循維果斯基的「最鄰近發展區』,理論,且要因人而異(每個學生的最鄰近發展區並不
相同),以便通過概念框架把學生的智力發展從一個水平引導到另一個更高的水平,就像沿著腳手架那樣一步步向上攀升。
2)如果是拋錨式教學,則根據上述主題在相關的實際情境中去確定某個真實事件或真實
問題(「拋錨,』)。然後圍繞該問題展開進一步的學習一一對給定問題進行假設,通過查詢各種信息資料和邏輯推理對假設進行論證,根據論證的結果制定解決問題的行動規劃,實施該計劃並根據實施過程中的反饋,補充和完善原有認識。
3)如果是隨機進入教學,則進一步創設能從不同側面、不同角度表現上述主題的多種情
境,以便供學生在自主探索過程

C. 有大學是讀法學專業的進來下談談你的感受

從法學專業畢業生的素質缺陷看法學教育

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提出和法制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的法學教育也呈現出前所未有的高速發展態勢。每年有數以萬計的法學畢業生走出校門,加入到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行列中來。他們在許多崗位上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法制建設的生力軍。然而,隨著一批批法學畢業生走上工作崗位,經過實踐的檢驗,他們自身在素質上也暴露出許多缺陷,從而凸顯了我國法學教育還存在著許多的不足,需要認真加以改進,不斷提高法學教育的質量,培養出高素質的法學人才。
法學畢業生的素質缺陷
1.實踐能力差。學生的實踐能力存在很多問題,培養的人才與實際需要有很大的差距。社會上普遍反映法學畢業生缺乏實際運用能力,對法律實務實際運作方式不了解。他們只是單純地硬搬、硬套法律條文,而對案件的具體情形缺乏全面的分析,應對突發事件、疑難復雜案件的能力欠缺。據司法部門反映,學生畢業到法律實務部門後,至少要三四年以上的時間才能夠適應審理案件、處理案件、代理各種法律事務的需要。
2.素質參差不齊。法學畢業生之間的素質差異很大,這種差異表現在很多方面:首先,不同高校畢業生之間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其次,不同學歷層次的畢業生之間存在很大差異。
3.缺乏法律思維能力。法律思維是按照法律的邏輯(包括法律規范原則和精神)觀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法律思維能力是法律人最核心的素養,是一個合格法律人所必不可缺的基本功。在司法過程中,只有依照嚴格的法律思維,才能排除個人偏見,避免隨意性,才能形成並推導出解決法律問題的正確結論。然而,相當一部分法學畢業生還不具備這一能力,思維方式還停留在「常人」的思維上,沒有真正實現從「普通人」向法律職業人的轉變。
4.職業倫理觀念不強。法律職業體現著對公平、正義、秩序、效率等基本價值理念的追求,要求法律職業者必須具有理性與寬容的精神、剛正與廉潔的品格,形成忠於法律、忠於事實、忠於社會的高尚情懷。不至於因精通法律而危害社會,或成為社會秩序的破壞者。可是我國大多數的法學畢業生卻不具備較強的法律職業倫理觀念,他們僅僅熟悉相關法律知識,卻缺乏法律職業的基本素養。
5.知識結構不合理。法學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既與自然科學有著內在的聯系,如物證學、法醫學等,也與哲學、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管理學的關系也十分密切。這就要求法學專業學生不僅要學習專業知識,而且應學習一些自然科學知識、人文知識和其他社會科學知識。這些學科的知識,既是法學專業本身的需要,也是法學專業學生將來工作的需要。而我國的法學學生一般是高中畢業後即升入大學學習法律,除了學習基本的法律知識外,很少涉及其餘學科的知識。
我國法學教育存在的問題
造成法學畢業生素質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從這些缺陷不難發現我國的法學教育狀況也是存在很多問題的,體現在以下方面:
1.擴招導致了法學教育質量的整體性下降。據有關資料統計,上個世紀80年代初,全國只有兩所大學設有法學院(系)。1992年全國也只有63所大學設有法學院(系),到1995年增加到140所,到2002年底,全國已有330多所普通高等院校設置了法學院(系)或法學專業。目前,據教育部有關部門的權威統計,設置了法學院(系)或法學專業的普通高等院校已達620多所,是1992年的近10倍。但是量的增多並不能說明法學教育的發展是科學的,問題也隨之而來,主要是體現為:一是相當多的不具備培養法律人才的教育機構甚至非教育行業都紛紛搞起了法律院(系)。如一些工科、林業、農業等類性質的高校,還有近年來的民辦高校。它們本身法學教育基礎設施不完善,法律教學和研究人才匱乏。二是生源參差不齊,導致了法學文憑持有者實際水平的參差不齊和教育質量的整體性下降。而且,一些學校、單位辦學中商業化的傾向明顯,有的純粹以賺錢為目的,損害了法學教育的聲譽。
2.法學教育與實踐嚴重脫節。目前我國的法學教育採用的教學方法,是傳統的課堂講授法。這種方法的長處是能幫助學生系統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能在較短時間內領會法律思想和內容要領;不足之處是學生缺乏主動性,易出現理論與實踐的脫節。由於傳統模式的影響,學生只是被動地接受,無法形成獨立思考和思辨的能力。法律院校在課程上,幾乎沒有類似於法庭調解、法庭辯護、庭審實踐或律師實習等基於實踐能力培養的課程。雖然規定了學生的實習期,但是隨著學生人數的增加,以及受就業壓力的影響,實習制度成為一種形式。許多實務部門也因工作的壓力和學生工作能力的缺乏,不願意接受學生實習,即使接受也疏於督導。這樣一來,學生實踐活動形同虛設,走上工作崗位後,他們很難較快適應工作。
3.教育理念落後。目前我國關於法學教育的思想很大程度上還屬於應試教育范疇,忽視學生個人特長、能力、創新思維等綜合素質的發展,是一種畸形的教育模式。在這種教育理念影響下,法學教育一直比較注重理論知識的灌輸,而忽視專業技能的培養。
4.教育內容不科學。目前在教育內容上存在問題表現在:一是基礎理論重視不夠。據了解,近年來,部分法學院校對課程進行調整,如壓縮法理學、法史學等基礎理論課程的門數、學時量,增開民商法等實用性課程。甚至出現了國家頒布一部法律,就開設一門相應課程的法學教育緊隨立法指揮棒的狀況。二是忽視相關學科知識的教育。很多法學院校不重視學生的文史哲教育,甚至不開設與法學專業密切相關的政治學、經濟學、證券、保險、法律實務等選修課程,沒有形成完整的學科體系。
完善我國法學教育的思路
針對我國法學教育中存在的問題,必須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完善,以培養出素質全面發展的法學人才,適應社會主義法制化建設的需要。
1.理順辦學體制,加強教育管理。辦學體制混亂是導致當前我國法學畢業生素質參差不齊的重要原因。
因此我國要嚴格審查法學教育的辦學主體資格,嚴格規定辦學主體的條件和審批程序,並且要建立法學教育質量評估體系。對現有法學教育辦學主體的資格、條件逐一進行審查和整頓,對師資水平、課程設置、圖書資料、教學設備提出具體要求。對達不到相應標準的法學院可以撤銷其資格。從而使法學教育規范化、正規化,以保證法學人才培養的質量。
從其他法治發達國家經驗來看,法學教育一般應以基礎知識、基本能力和綜合素質為主的法律學科教育,以職業崗位技能訓練為主的非學歷的法律職業培訓和以新知識、新技能補充和更新為目的繼續教育等幾個環節構成。我國的法學教育一般只是以傳授基礎知識為主的法律學科教育,還缺乏法律職業訓練和以新知識、新技能補充和更新為目的繼續教育。為此,國家應該加強這種繼續教育環節,定期選拔有一定工作期限的法律工作者到法律院校集中一段時期專門研討法學前沿問題和民主法制建設中的實際問題,法律院校則針對不同對象設置相應課程並採用不同的教學方式,這將大大豐富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的模式,在較短時期內造就一大批高級復合型法律人才,適應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需要。
2.創新教育理念,加強素質教育。以往中國法學教育對學生綜合素質和職業技能的培養重視不夠,影響了人才培養的質量。面對新的形勢,法學教育應樹立素質教育的培養理念,把傳授知識、培養能力和提高素質融合在一起,構建培養中國高素質法律人才的模式。
素質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質作為重要內容和目的的教育」。根據法律職業的特點及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可以把法律人才素質的特徵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寬厚的基礎知識。一個法律人不僅應當通曉法律,而且還必須具有廣泛的文化知識,應當認真地學習歷史學、經濟學、社會學以及其他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知識。第二,獨特的法律思維能力。法律工作的特質在於用法律解決復雜的社會問題,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獨特的法律思維,能夠從法律人的角度觀察和分析問題。第三,嫻熟的法律運用能力。法律工作者必須具備運用法律分析和解決法律糾紛、法律問題的能力,它包括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程序、證據運用、法庭辯論、法律文書製作等。第四,較高的法律研究能力。法律是高度抽象的規則體系,而現實生活是千變萬化、不斷發展的,法律人必須在靜態的法律與動態的現實之間進行權衡,尋找規則與個案的聯系點。這需要具備一定的分析與解決問題的研究能力。第五,高尚的職業道德情操。法律職業擔負著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的重任,法律人代表著至高無上的法律權威,神聖的職業要求廉潔、剛正、正義的品格。
3.完善課程體系,改進教育手段。正如博登海默所說:「為使自己成為一個真正有用的公僕,法律工作者就必須首先是一個具有文化修養和廣博知識的人」。這就需要在法學教育中設置完整的知識體系。首先,設置完整的基礎課程和專業課程體系。法學教育必須在專業課程之外設置配套的人文和自然基礎課程,給學生以法律職業需要的復合知識結構。其次,推行均衡的理論課程和實踐課程計劃。當前法學教育應適當增加實務性法律課程,教學內容結合審判實踐中的案例,以法律法規的具體運用、法官判案的過程和司法實務中需要注意的問題為主,指導學生們將所學法學理論知識靈活運用到司法實踐中。
除了教學內容的調整外,教學方法的創新對於學生職業能力的培養尤為重要。通過案例教學、討論式教學、問答式教學和辯論式教學,鍛煉學生的綜合分析能力、法律推理能力;通過觀摩案件的公開審理可以幫助學生樹立高尚的法律信仰和一絲不苟的工作理念;通過模擬法庭,使學生的操作能力、邏輯能力和應變能力得到磨練。
4.加強理念教育,培養職業道德。法律教育的培養對象主要是律師、法官和檢察官等人,他們的職責是維護正義、主持公道。因此,法律教育的內容除一般的或專業的教育外,應特別注意他們的道德素質,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的培養。因此,法學教育應堅持「以人為本」的精神,即法學教育應與人文教育聯系起來,尤其應重視道德教育與信仰教育。在使學生對法學學科系統了解與把握的同時,還必須促使學生將法律的他律轉變成道德的自律進而使自律轉化成一種至誠至真的內心需求,即成為一種真正深入到人的內心世界,並融入人的生命,成為其靈魂的一部分的信仰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提出和法制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的法學教育也呈現出前所未有的高速發展態勢。每年有數以萬計的法學畢業生走出校門,加入到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行列中來。他們在許多崗位上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法制建設的生力軍。然而,隨著一批批法學畢業生走上工作崗位,經過實踐的檢驗,他們自身在素質上也暴露出許多缺陷,從而凸顯了我國法學教育還存在著許多的不足,需要認真加以改進,不斷提高法學教育的質量,培養出高素質的法學人才。
法學畢業生的素質缺陷
1.實踐能力差。學生的實踐能力存在很多問題,培養的人才與實際需要有很大的差距。社會上普遍反映法學畢業生缺乏實際運用能力,對法律實務實際運作方式不了解。他們只是單純地硬搬、硬套法律條文,而對案件的具體情形缺乏全面的分析,應對突發事件、疑難復雜案件的能力欠缺。據司法部門反映,學生畢業到法律實務部門後,至少要三四年以上的時間才能夠適應審理案件、處理案件、代理各種法律事務的需要。
2.素質參差不齊。法學畢業生之間的素質差異很大,這種差異表現在很多方面:首先,不同高校畢業生之間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其次,不同學歷層次的畢業生之間存在很大差異。
3.缺乏法律思維能力。法律思維是按照法律的邏輯(包括法律規范原則和精神)觀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法律思維能力是法律人最核心的素養,是一個合格法律人所必不可缺的基本功。在司法過程中,只有依照嚴格的法律思維,才能排除個人偏見,避免隨意性,才能形成並推導出解決法律問題的正確結論。然而,相當一部分法學畢業生還不具備這一能力,思維方式還停留在「常人」的思維上,沒有真正實現從「普通人」向法律職業人的轉變。
4.職業倫理觀念不強。法律職業體現著對公平、正義、秩序、效率等基本價值理念的追求,要求法律職業者必須具有理性與寬容的精神、剛正與廉潔的品格,形成忠於法律、忠於事實、忠於社會的高尚情懷。不至於因精通法律而危害社會,或成為社會秩序的破壞者。可是我國大多數的法學畢業生卻不具備較強的法律職業倫理觀念,他們僅僅熟悉相關法律知識,卻缺乏法律職業的基本素養。
5.知識結構不合理。法學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既與自然科學有著內在的聯系,如物證學、法醫學等,也與哲學、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管理學的關系也十分密切。這就要求法學專業學生不僅要學習專業知識,而且應學習一些自然科學知識、人文知識和其他社會科學知識。這些學科的知識,既是法學專業本身的需要,也是法學專業學生將來工作的需要。而我國的法學學生一般是高中畢業後即升入大學學習法律,除了學習基本的法律知識外,很少涉及其餘學科的知識。
我國法學教育存在的問題
造成法學畢業生素質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從這些缺陷不難發現我國的法學教育狀況也是存在很多問題的,體現在以下方面:
1.擴招導致了法學教育質量的整體性下降。據有關資料統計,上個世紀80年代初,全國只有兩所大學設有法學院(系)。1992年全國也只有63所大學設有法學院(系),到1995年增加到140所,到2002年底,全國已有330多所普通高等院校設置了法學院(系)或法學專業。目前,據教育部有關部門的權威統計,設置了法學院(系)或法學專業的普通高等院校已達620多所,是1992年的近10倍。但是量的增多並不能說明法學教育的發展是科學的,問題也隨之而來,主要是體現為:一是相當多的不具備培養法律人才的教育機構甚至非教育行業都紛紛搞起了法律院(系)。如一些工科、林業、農業等類性質的高校,還有近年來的民辦高校。它們本身法學教育基礎設施不完善,法律教學和研究人才匱乏。二是生源參差不齊,導致了法學文憑持有者實際水平的參差不齊和教育質量的整體性下降。而且,一些學校、單位辦學中商業化的傾向明顯,有的純粹以賺錢為目的,損害了法學教育的聲譽。
2.法學教育與實踐嚴重脫節。目前我國的法學教育採用的教學方法,是傳統的課堂講授法。這種方法的長處是能幫助學生系統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能在較短時間內領會法律思想和內容要領;不足之處是學生缺乏主動性,易出現理論與實踐的脫節。由於傳統模式的影響,學生只是被動地接受,無法形成獨立思考和思辨的能力。法律院校在課程上,幾乎沒有類似於法庭調解、法庭辯護、庭審實踐或律師實習等基於實踐能力培養的課程。雖然規定了學生的實習期,但是隨著學生人數的增加,以及受就業壓力的影響,實習制度成為一種形式。許多實務部門也因工作的壓力和學生工作能力的缺乏,不願意接受學生實習,即使接受也疏於督導。這樣一來,學生實踐活動形同虛設,走上工作崗位後,他們很難較快適應工作。
3.教育理念落後。目前我國關於法學教育的思想很大程度上還屬於應試教育范疇,忽視學生個人特長、能力、創新思維等綜合素質的發展,是一種畸形的教育模式。在這種教育理念影響下,法學教育一直比較注重理論知識的灌輸,而忽視專業技能的培養。
4.教育內容不科學。目前在教育內容上存在問題表現在:一是基礎理論重視不夠。據了解,近年來,部分法學院校對課程進行調整,如壓縮法理學、法史學等基礎理論課程的門數、學時量,增開民商法等實用性課程。甚至出現了國家頒布一部法律,就開設一門相應課程的法學教育緊隨立法指揮棒的狀況。二是忽視相關學科知識的教育。很多法學院校不重視學生的文史哲教育,甚至不開設與法學專業密切相關的政治學、經濟學、證券、保險、法律實務等選修課程,沒有形成完整的學科體系。
完善我國法學教育的思路
針對我國法學教育中存在的問題,必須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完善,以培養出素質全面發展的法學人才,適應社會主義法制化建設的需要。
1.理順辦學體制,加強教育管理。辦學體制混亂是導致當前我國法學畢業生素質參差不齊的重要原因。
因此我國要嚴格審查法學教育的辦學主體資格,嚴格規定辦學主體的條件和審批程序,並且要建立法學教育質量評估體系。對現有法學教育辦學主體的資格、條件逐一進行審查和整頓,對師資水平、課程設置、圖書資料、教學設備提出具體要求。對達不到相應標準的法學院可以撤銷其資格。從而使法學教育規范化、正規化,以保證法學人才培養的質量。
從其他法治發達國家經驗來看,法學教育一般應以基礎知識、基本能力和綜合素質為主的法律學科教育,以職業崗位技能訓練為主的非學歷的法律職業培訓和以新知識、新技能補充和更新為目的繼續教育等幾個環節構成。我國的法學教育一般只是以傳授基礎知識為主的法律學科教育,還缺乏法律職業訓練和以新知識、新技能補充和更新為目的繼續教育。為此,國家應該加強這種繼續教育環節,定期選拔有一定工作期限的法律工作者到法律院校集中一段時期專門研討法學前沿問題和民主法制建設中的實際問題,法律院校則針對不同對象設置相應課程並採用不同的教學方式,這將大大豐富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的模式,在較短時期內造就一大批高級復合型法律人才,適應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需要。
2.創新教育理念,加強素質教育。以往中國法學教育對學生綜合素質和職業技能的培養重視不夠,影響了人才培養的質量。面對新的形勢,法學教育應樹立素質教育的培養理念,把傳授知識、培養能力和提高素質融合在一起,構建培養中國高素質法律人才的模式。
素質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質作為重要內容和目的的教育」。根據法律職業的特點及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可以把法律人才素質的特徵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寬厚的基礎知識。一個法律人不僅應當通曉法律,而且還必須具有廣泛的文化知識,應當認真地學習歷史學、經濟學、社會學以及其他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知識。第二,獨特的法律思維能力。法律工作的特質在於用法律解決復雜的社會問題,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獨特的法律思維,能夠從法律人的角度觀察和分析問題。第三,嫻熟的法律運用能力。法律工作者必須具備運用法律分析和解決法律糾紛、法律問題的能力,它包括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程序、證據運用、法庭辯論、法律文書製作等。第四,較高的法律研究能力。法律是高度抽象的規則體系,而現實生活是千變萬化、不斷發展的,法律人必須在靜態的法律與動態的現實之間進行權衡,尋找規則與個案的聯系點。這需要具備一定的分析與解決問題的研究能力。第五,高尚的職業道德情操。法律職業擔負著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的重任,法律人代表著至高無上的法律權威,神聖的職業要求廉潔、剛正、正義的品格。
3.完善課程體系,改進教育手段。正如博登海默所說:「為使自己成為一個真正有用的公僕,法律工作者就必須首先是一個具有文化修養和廣博知識的人」。這就需要在法學教育中設置完整的知識體系。首先,設置完整的基礎課程和專業課程體系。法學教育必須在專業課程之外設置配套的人文和自然基礎課程,給學生以法律職業需要的復合知識結構。其次,推行均衡的理論課程和實踐課程計劃。當前法學教育應適當增加實務性法律課程,教學內容結合審判實踐中的案例,以法律法規的具體運用、法官判案的過程和司法實務中需要注意的問題為主,指導學生們將所學法學理論知識靈活運用到司法實踐中。
除了教學內容的調整外,教學方法的創新對於學生職業能力的培養尤為重要。通過案例教學、討論式教學、問答式教學和辯論式教學,鍛煉學生的綜合分析能力、法律推理能力;通過觀摩案件的公開審理可以幫助學生樹立高尚的法律信仰和一絲不苟的工作理念;通過模擬法庭,使學生的操作能力、邏輯能力和應變能力得到磨練。
4.加強理念教育,培養職業道德。法律教育的培養對象主要是律師、法官和檢察官等人,他們的職責是維護正義、主持公道。因此,法律教育的內容除一般的或專業的教育外,應特別注意他們的道德素質,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的培養。因此,法學教育應堅持「以人為本」的精神,即法學教育應與人文教育聯系起來,尤其應重視道德教育與信仰教育。在使學生對法學學科系統了解與把握的同時,還必須促使學生將法律的他律轉變成道德的自律進而使自律轉化成一種至誠至真的內心需求,即成為一種真正深入到人的內心世界,並融入人的生命,成為其靈魂的一部分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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