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發現方法分析的三步論是什麼急!急!急!
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及其問題
(一)演繹推理
演繹推理在結構上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三部分組成。
大前提是那種概括了若干同類個別事物中共性的普遍性判斷;
小前提是對某一個別事物屬於大前提主詞外延的一種說明;
結論表明該個別事物也具有在大前提中普遍性判斷所揭示的屬性。
由於生活世界存在著特殊與普遍之間的內在聯系,而那種共性、普遍性是同類事物的任何個別都共同具有的,所以一個正確的演繹系統,本身是對這種特殊與普遍之間的聯系的反映。當代中國是以制定法為法律淵源主體的國家,制定法中各種具體規定,是人們進行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所以演繹推理在法律推理中被廣泛運用。
演繹法律推理具有與一般演繹推理不同的特點。美國法學家史蒂文.J.伯頓認為,法律演繹推理的關鍵步驟有三
:⑴ 識別一個權威性的大前提。
⑵ 明確表述一個真實的小前提。
⑶判斷重要程度。
而其中的真正的問題可能在於「選定大小前提並在它們之間確立一種適當的關系。」在此,有必要分步驟進行分析。
第一步的問題是如何尋找大前提?
大前提是用作法律依據的法律規定。有兩個因素影響著對大前提的找尋。其一是對案件事實的全面、准確的把握。即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其二是人們的法律知識。人們只有具備足夠的法律知識和法律訓練才知道如何「全面」、「准確」地確定案件事實,才能夠「對號入座」、在自己的法律知識之網中找到合適的大前提。
第二步的問題是如何確定小前提?
這一過程其實是在事實與法律之間的反復溝通與聯絡的過程。因為小前提是對某一個別事物屬於大前提主詞外延的一種說明,而法律演繹推理的小前提通常是對某一特定的、待判斷問題的描述。在有些情況下,對小前提的描述並非易事。「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這種描述有可能是一個頗具「技巧性」的事情,需要精心「剪裁」,以使案件事實與大前提相符合。
第三步是判斷重要程度。
「判斷重要程度就是判斷在案件的許多事實中那些事實可以證明把該案歸於一法律類別。」由於有很多事實,每個事實只不過是一個事實而已。任何事實都可能重要或者不重要。所謂重要的事實是那種恰好與有關法律要做什麼的規范性指示相吻合的事實。而規則是抽象的,事實是具體的,「一個案件的事實並非事先就包裝在規則的語言之中。」要想使案件事實「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從而可以適用,就需要解釋——解釋規則的含義,解釋(說明)案件事實以及它與這個規則相符合的程度。因此,判斷重要程度對法律演繹推理的正確進行是至關重要的,而對這一問題的解決卻在演繹推理之外。
例如,
在一起行政訴訟案中,原告向縣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該行政機關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1991年5月國務院批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第九條的規定,「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認為原告使用一歷史上的、可能引起人們消極聯想的人名進行登記有違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拒絕批准。該行政相對人根據同一法規的第十條第一款,「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型大小」,到公安機關把自己的名字改為那個歷史人物的名字,進而以自己的名字再次申請。仍然遭到拒絕。他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權利,但被判敗訴。筆者以為問題主要出在法律推理上。法院在法律推理過程中只針對是否違反「社會利益」的問題進行論辨,沒有回答當事人「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字申請注冊公司名稱」的問題。從法律推理方面來講,這存在三方面的問題。其一是判斷重要程度的問題:發生了什麼事情?是有關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判斷,還是當事人以自己的姓名作字型大小的問題?這個問題又影響著下一個問題;其二是識別大前提的問題。筆者以為處理該案件的權威性大前提應當是第十條的規定,而不是第九條,因為後者是一個並不確定的問題,前者才是確定的,有資格作為大前提;其三,法院沒有對所有論題進行充分說理,有違程序公正。因為只有糾紛解決者聽取雙方的論據和證據,推理論及雙方所提出的(所有)論據和證據,才是公正的、不偏不倚的。
在科學研究中,演繹推理的一種具體方法是公理方法。公理是少數幾個作為推理大前提的、不加證明的初始原理。這種方法要求公理的獨立性、公理系統的無矛盾性和完備性。在演繹法律推理中,作為推理大前提的法律規定,可以逐漸發展成為獨立的規范體系,但卻很難作到完備和無矛盾。法律的這一特點,決定了判斷重要程度的問題需要通過演繹推理之外的工作來解決。
(二)歸納推理
歸納推理與演繹推理的思維路徑相反,是從特殊到一般的推理。運用歸納方法進行法律推理的合理性主要在於生活世界所具有的某種必然性和規律性。而這種必然性和規律性是通過個別現象的偶然性、多樣性表現出來的。我們可以通過認識大量個別現象的偶然性和多樣性去把握生活世界的那種必然性和規律性,並在此基礎上指導我們對待知事物(案件)的認識,對世界的發展趨勢和未來進行預測、把握和規范。歸納法律推理的任務在於:通過整理、概括經驗事實,使分立的、多樣的事實系統化、同一化,從而揭示對象的那種必然性和規律性。
歸納推理的具體方法大致是:
首先,匯集眾多個別案件及經驗事實;
其次,對所匯集的對象進行比較、分類和概括;
再次,發現或者確定歸納得以實現的案件和經驗事實中那些共同的特徵和屬性,並形成具有普遍性的判斷。
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於1989年11月21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它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一判決離婚的法定界限具體化為14條意見,凡符合其中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這14條意見中,有一些就是通過運用歸納推理概括司法實踐中的成功判例得出的,其中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在這個《意見》形成過程中,首先是有大量的有關離婚的個別案件和經驗事實;然後,是最高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和事實進行比較、分類和概括;最後,是以前面工作為基礎,發現各種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案件與感情尚未破裂案件的不同特徵以及各種感情確已破裂案件的共同特徵,從而形成有關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普遍性意見。
在科學研究中常常使用的歸納推理方法有:統計方法、直覺歸納法、不完全枚舉法、完全歸納法。筆者以為,可以在法律推理中運用的歸納推理主要是前三種。特別是不完全枚舉法,被大量使用。由此種方法所歸納出來的一般結論,如果遇到一個反例,就會被推翻,所以,它的結論是不完全的,具有或然性。為了保證歸納推理正確,首先,需要注意歸納結論的確定性程度應當根據檢驗、證偽的徹底性來評價:結論越確定,需要的案件越多;結論比較籠統,需要的案件可以比較少。控制的種種有關條件越多,則排除其他假說就越徹底。如果打算將概括應用於事件C,那麼就有必要檢驗C之存在和不存在。其次,法律目的、法律價值是進行合理選擇的重要保證。
(三)、辨證推理
辨證推理,即側重對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的實質內容進行價值評價或者在相互沖突的利益間進行選擇的推理。它的特點在於:不能以一個從前提到結論的單一連鎖鏈的思維過程和證明模式得出結論。類比推理、法律解釋、論辯、勸說、推定是通常進行辯證推理的具體方法。
類比推理的具體方法同樣可以分為三個步驟:
首先,識別一個權威性的基點或判例。
什麼東西可以作為類比推理的基點?伯頓認為:「至少有7個背景因素可能包含著有用的基點:(1)制定法文字的通常含義;
(2)適用同一制定法規則的司法判例;
(3)無爭議的假設案件;
(4)由同一制定法中其他一些規則所支配的案件或情況;
(5)與制定法相聯系的歷史事件或情況;(6)與法律制定同時期的經濟和社會實踐,以及(7)立法史。」其次,在判例和一個問題案件間識別事實上的相同點和不同點;再次,判斷是事實上的相同點還是不同點更為重要,如果屬於前一種情況,就要依照基點或判例所指示的方法,如果是後一種情況,就要區別對待。同樣,對重要程度的判斷是無法通過類比推理本身解決的。
詳細了解參閱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gid=335571144&db=art
2. 5w1h法也叫六何分析法是一種什麼思考方法
5W1H分析法也稱六何分析法,是一種思考方法,也可以說是一種創造技法。
是對標明的項目、工序或操作,都要從原因(WHY)、對象(WHAT)、地點(WHERE)、時間(WHEN)、人員(WHO)、方法(HOW)等六個方面提出問題進行思考。這種看似很可笑、很天真的問話和思考辦法,可使思考的內容深化、科學化。
5W1H法
歸納起來,就是要研究問題產生的原因,達到的目標,明確解決問題的地點、期限、人員和方法,這樣才能把問題看準,目的明確,地點,時間落實,有專人負責,採用的方法得當。5W1H法又稱六步法,是使工作達到預期的效果而又提高工作效率的良好方法,在管理工作中常用於制訂提高產品質量計劃和其他各項工作。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5W1H法
3. 法學的研究方法可以分為幾種
答: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包括:
(1)階級分析方法
階級分析方法就是用階級和階級斗爭的觀點去觀察和分析階級社會中各種社會現象的方法。階級之間的利益關系決定了階級分析方法在法學理論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價值。
(2)價值分析方法
價值分析方法就是通過認知和評價社會現象的價值屬性,揭示、批判或確證一定社會價值或理想的方法。價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學的基本方法,就在於法學的一個基本任務是揭示法的應然狀態或價值屬性;法作為調整社會利益關系的規范體系,其本身就是一定價值觀念的體現。法學中的價值分析包括價值認知和價值評價,它們是價值分析過程的兩個不同的階段或方面。
①價值認知是以法律這個被認知的客體所蘊涵的價值屬性與價值元素為對象的,它要探究特定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個階級、階層的利益標准與價值觀念來調整社會關系和在社會主體之間分配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價值認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實地觀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價值准則和價值排序。
②價值評價是從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發,按照一定的價值標准、價值准則對特定法律制度的總體或部分進行判斷與取捨。
(3)實證研究方法
①實證研究方法釋義
實證研究方法是在價值中立(或價值祛除)的條件下,以對經驗事實的觀察為基礎來建立和檢驗知識性命題的各種方法的總稱。
a.價值中立,指在研究的過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價值標准和主觀好惡來影響資料和結論的取捨,從而保證研究的客觀性。
b.經驗事實,指可以通過人們的直接觀察或間接觀察而發現的確定的事實因素。
②實證研究方法類型
a.社會調查方法。社會調查是法學進行實證研究的最基本的方法。其基本特點是研究者提出具體問題,擬訂出研究方案,通過觀察和實驗採集資料和數據,在此基礎上提出知識性的命題。
b.歷史研究方法。對法律進行歷史的實證考察,可以從總體上把握法律現象與經濟、政治、文化相互作用的歷史脈絡,從而深化對現實法律問題的認識。
c.比較研究方法。即對兩個或兩個以上事物進行比較研究的方法。它在學習和借鑒他國有益經驗以改進本國法律、推動國際法治發展、促進法律文化交流和法治文明互鑒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d.邏輯分析方法。邏輯分析方法在法學領域有特殊的重要意義,原因有三方面:一是法律規則本身就是一個由各種概念所構成並具有嚴謹邏輯結構的判斷和命題;二是由眾多規則所構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是一個具有邏輯一致性的有機整體;三是適用法律規則解決個案糾紛時,只有嚴格遵循法律本身的內在邏輯推導出裁判結論,才有可能說服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相信法律和司法公正。法學研究中的邏輯分析主要在四個層次上被使用。第一個層次是法律概念與法律事實之間的邏輯關系;第二個層次是法律規則之間的邏輯關系;第三個層次是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之間的邏輯關系;第四個層次是法律原則之間的邏輯聯系。
e.語義分析方法。即通過分析語言的要素、句法、結構、語源、語境來揭示詞和語句意義的研究方法。
4. 法律方法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法律方法是指法律工作者認識、判斷、處理和解決法律問題的專門方法,或者說是指法律人尋求法律問題的正確答案的專門方法。包括:1、法律淵源識別;2、判例識別;3、法律解釋;4、利益衡量;5、法律推理;6、漏洞補救;7、法律論證;8、價值補充。法律方法的實質是實現全體人民的意志,並維護他們的根本利益,代表他們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實行強制性的、統一管理。法律方法既要反映廣大人民的利益,又要反映事物的客觀規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四十七條 法官從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並且具備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人員中選任。初任法官應當由法官遴選委員會進行專業能力審核。上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從下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擇優遴選。院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法官、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法官、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產生。法官的職責、管理和保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規定。
5. 安全六步法是指哪六步
法律分析:安全「六步法」包括,一停、二想、三識別、四控制、五溝通、六動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6. 什麼是六步研究法
是不是這個?也是引用別人的
筆記 六步研究法
這種寫論文的方法是沈老推薦的,我至今還沒有寫出過一篇完全依照六步研究法來研究的論文,一是學淺,二是手惰.自嘲.好東西大家一起鑒賞:
1、第一步:在涉及比較分析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中,找出人們共同遇到的社會問題或需要.(前提條件)
2、第二步:研究一定的法律制度對於那些我稱為「共同起點」的社會問題或需要所做的法律解決辦法。找出那些處理共同社會問題或社會需要的法律制度所採用的相同或相異的法律規范、程序和制度。
3、第三步:對有關國家採用的法律解決的相同性或相異性的理由進行探索性研究。這些理由很可能根殖於歷史和傳統,或者也可能在於社會學的、倫理的、意識形態的、文化的相同或相異。
4、第四步:是第三步以某種方式的繼續。在這一步中,比較法學家挑戰性任務是發現可能的趨勢,無論這種趨勢是集中的還是分散的。
5、第五步:比較法學家要對比較研究中包括的國家為解決共同社會問題所採取的法律解決辦法進行評估。評估是依據特定解決辦法滿足社會需要、解決社會問題的效能這樣一種客觀標準的相對評價,這些社會需要和社會問題是我們比較分析的起點。
第五步完成了比較分析中的一個圓圈:它以先於法律的問題和需要為起點,然後找出不同的法律制度對這些問題和需要作出的反應,以及這些反應相似和相異、集中或分散趨勢的原因,最終(第五步)面對上述起點對這些反應進行評價。
6、第六步:(有選擇性進行)科學預測,基於所有結累起來的資料,可以進行如下推論:根據即定的社會存在和迫切需要和某中解決辦法的即定的實際影響(或沒有影響,或別中解決辦法的實際上的消極影響);也根據具體領域中的某些趨勢,比較法學家可以合理地預測未來的發展。如果說我們的「預測」「科學」的話,是因為它准確的依據上述幾點:迫切的社會需要;一定的傾向;某種解決辦法的確實成功。這樣,成功的解決辦法很可能會對那些面對同樣問題需要處理的國家日益具有吸引力。
7. 法律解釋六種方法
1、法定解釋。法律解釋的方法之一就是法定解釋。法定解釋也叫正式解釋,就是指特定的機構、組織對法律進行解釋,比如法律的制定機關,法律的執行機關等,這些法定解釋是有權解釋,一旦做出了,對所有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法定解釋也是效率最高的解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