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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計量分析方法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3-01-03 17:05:44

A. 計量經濟學 有什麼分析方法

1、最小二乘法

這是最簡單的線性回歸模型,只要有一個參數、一個誤差項就好了。但是它存在很多弊病,比如無法消除內生性(endogeneity)問題,因而經濟學界很少直接用它。如果要直接用最小二乘法,需要滿足幾大假設,條件非常苛刻。

2、工具變數法

工具變數法是現今經濟學界很流行的一種計量方法,它採用一種和自變數X無關的外生變數Z來作為一種「工具」,從而解決了內生性的問題。

3、雙重差分法

雙重差分法用時間和實驗、對照組兩個維度的變數,進行雙重差分,這種方法分析非常有效,不過數據收集量大,對數據質量要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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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經濟學的學習方法:

1、研究對象發生了較大變化

即從研究確定性問題轉向非確定性問題,其對象的性質和意義將發生巨大的變化。因此,在方法的思路上、方法的性質上和方法的結果上,都將出現全新的變化。

2、研究方法發生根本變化

計量經濟學方法的基礎是概率論和數理統計,是一種新的數學形式。學習中要十分注意其基本概念和方法思路的理解和把握,要充分認識其方法與其它數學方法的根本不同之處。

3、研究的結果發生了變化

理論計量經濟學和應用‎計量經濟學 理論計量經濟學(Theoretical Econometrics)以介紹、研究計量經濟學的理論與方法為主要內容,側重於理論與方法的數學證明與推導,與數理統計聯系極為密切。

理論計量經濟學除了介紹計量經濟學模型的數學理論基礎和普遍應用的計量經濟學模型的參數估計方法與檢驗方法外,還研究特殊模型的估計方法與檢驗模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計量經濟學

B. 什麼是計量法

簡單的說,計量法就是關於度量計量基準器具、計量標准器具,進行計量檢定,製造、修理、銷售、使用計量器具的法律。

中國計量法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計量監督管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准確可靠,有利於生產、貿易和
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維護國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立計量基準器具、計量標准器具,進行計量檢定,製造、修理、銷
售、使用計量器具,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國家採用國際單位制。
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他計量單位,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名稱、符
號由國務院公布。非國家法定計量單位應當廢除。廢除的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條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對全國計量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計量基準器具、計量標准器具和計量檢定
第五條 國務院計量
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各種計量基準器具,作為統一全國量值的最高依據。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
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部門的特殊需要,
可以建立本部門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
後使用。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
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
計量標准器具,以及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
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
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准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
機構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
定。
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沒有國家計量檢定規
程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分別制定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和地
方計量檢定規程,並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

第三章 計量器具管理
第十二條 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具備與所製造、修理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設
施、人員和檢定儀器設備,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
《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未取得《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
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製造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省級以上人
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樣品的計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產
第十四條 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准,不得製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
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
第十五條 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對製造、修理的計量器具進行檢定,保證產品計
量性能合格,並對合格產品出具產品合格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對製造、修理的計量器具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進口的計量器具,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合格後,方可銷售。
第十七條 使用計量器具不得破壞其准確度,損害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
第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製造、修理簡易的計量器具。
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個體工商戶,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發給《製造計量器具
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范圍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章 計量監督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需要設置計量監督員。計量監督員管理辦法,由國務
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
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條 處理因計量器具准確度所引起的糾紛,以國家計量基準器具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檢
定的數據為准。
第二十二條 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
量檢定、測試的能力並可靠性考核合格。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製造或者修理計量器具的,責
令停止生產、停止營業,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二十四條 製造、銷售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的,責令停止製造、銷售該種新產品,沒收違
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二十五條 製造、修理、銷售的計量器具不合格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二十六條 屬於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
止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二十七條 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准確度,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
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二十八條 製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
款;情節嚴重的,並對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員按詐騙罪或者投機倒把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製造、修理、銷售的計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
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對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計量監督人員違法失職,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
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決定。
本法第二十七條 規定的行政處罰,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決定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國防科技工業系統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
會依據本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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