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理學的基本范疇和基本問題是什麼
《法理學》課程的性質和設置目的
1.《法理學》是法學教育的主幹(核心)課程之一,屬於整個法學體系中的理論學科。它是對一個國家法律體系中的法律原則、法律規則、法律概念、法律內容和法律范疇進行理論上的分析,探索其精神實質。法理學是對刑法專業、民商法專業、刑事偵查專業、經濟法專業、國際法專業等法學專業共同開設的基礎理論課程,它不是研究某一具體的法律部門或某項法律規則的具體問題,而是關注對各個部門法學具有理論基礎和方法論的指導意義的法律基礎內容。《法理學》課程在培養和幫助所有的法學本科生的提高法律素質,增強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過程中具有根本性、基礎性的作用,也是法律職業者要做好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等工作的理論基礎和指導思想。
2.由於《法理學》是法學教育的入門課程,一般安排在四年製法學本科的第一學年。但是《法理學》課程涉及到法學基本知識的范圍十分廣泛,大致可以涵蓋法學學科的所有內容。根據大一新生的具體狀況,在教學過程中,要突出《法理學》的基本知識、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傳授。因此,《法理學》課程的目標是:一年級法學本科生經過本課程的學習,能夠對法學的基本知識和基本內容有所了解,能夠掌握《法理學》中最一般的理論知識,在三年級時,掌握法學理論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原理,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念,培養職業的法律素質,並能夠結合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實踐,運用法學理論來分析社會法律現象。
3、《法理學》和其他法學專業課程的關系:本課程與《憲法》、《法律制度史》等法學專業基礎課程同時開設,是學習各個部門法學課程的前提和基礎。
導論 法理學概述
學習目的和要求
通過本章學習,了解法理學學科的基本情況,內容涉及到法理學的概念、法理學的產生和發展、資產階級法理學和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原則區別、法理學的地位、法理學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等。重點把握:法理學是法學領域的基礎性學科,它以整個社會法律現象及其發展的共同性問題和共同性規律作為研究對象。法理學是適應法學自身發展需要和社會革命需要而產生的。在法律歷史的發展過程中,先後出現了兩種不同類型的法理學,即資產階級法理學和馬克思主義法理學。在法學學科體系中,法理學處於基礎理論學科的地位,它與其他法學學科之間是共性與個性、一般與特殊的關系。
第一節 法理學的概念
一 法理學學科名稱的演變
法理學是法學理論學科,在西方國家,通常被稱為法哲學或法理學。在舊中國,被稱為做法學通論或法理學。在20世紀50年代,根據前蘇聯的理論模式,被稱作國家和法的理論、國家和法權理論或國家和法律理論。1980年,北京大學的陳守一主編了《法學基礎理論》教材,從此,法學基礎理論就作為學科名稱。目前,我國出版教材大都採用了法理學的名稱。
二 法理學的研究對象
1、法學就是以社會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一門社會科學。
社會法律現象包括一個國家現行的法律體系、法律制度、法律規范等;包括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等環節;還包括法律的產生、發展變化、消亡的規律。
2、法理學是法學領域的基礎性學科,是宏偉的法學大廈的基石,它是以整個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共同性問題作為研究對象的。法理學重點研究對象應該是法律本體論、法律發展論、法律價值論及作用論、法律運行論和法學教育及法律職業等內容。
Ⅱ 法理學學什麼內容
法理學(Jurisprudence)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共同發展規律和共同性問題為研究對象的學科。
它的研究范圍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發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質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法律的創制和實現、法律的價值等。
相關信息:
法理學不可簡單地被界定為「法律是什麼」這一問題回答的大全。如果法理學只有這一個核心任務,那麼2500年前的古希臘就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
廣義上講,法理學可以被界定為法律的智慧,或者對「法律事業」的性質和語境的理解。法理學的詞根應該是源於「juris」,意指法律或權利。另一個詞根「prudence」則指智慧。因而法理學可能是尋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尋求對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學問。根據富勒「使人們的行為服從歸制治理的事業」的法律格言和Beyleveled、Brownsword的用法,我們可以得出「法律事業」這一用語。
Ⅲ 法律的實證研究方法有哪些
1、社會調查法
2、歷史研究法
3、比較研究法
4、邏輯分析法
5、語義分析法
張文顯的法理學上專門為你查的,採納吧 !呵呵
Ⅳ 什麼是法理分析
「法理分析」,可以說,所謂法理分析就是運用法理學的一般原理、範式(或圖式)分析事實或理論命題問題。但追問這其中的兩個概念,什麼是法理學?「法理分析」之中的法理指的是什麼?運用法理學中哪些一般原理,或運用什麼範式分析事實或命題是法理分析?這就難以回答。因為,法理分析不是簡單地在論及題目中貼標簽,它實際上涉及到法學的研究方法,涉及到法理學的功能,涉及法理學回應現實以及解釋其他理論問題的能力問題。
從法學的研究方法來看,有實證分析方法和價值分析方法等。其中,實證的方法又分為邏輯實證與經驗實證。研究者運用方法的不同,導致了分析實證法學、法律社會學和自然法學的分野。這些學派有時也被稱為法理學的三大流派。這些流派雖然都很關心法律的最一般理論問題,但卻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和對象。當然,其研究也得出了不同的法理學原理。如,自然法學派的一些學者認為,法律的本質是正義,而正義又分為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把這種分類運用到法治理論中,自然法的一些思想家得出了形式正義優於實質正義的結論。許多部門法學的學者也對此也深信不移,並把其運用到對有些事實的解釋與說明上,或者用此來分析其他的理論命題,我們可以把此種分析稱為法理分析。法律社會學把科學的方法推及到法學研究中,也得出了許多正確的結論。如紙上的法律與事實的互動理論,指出了社會的變動性與法律的穩定性之間的矛盾,那麼我們就可以以此作為我們分析法律問題或法律命題的工具,支持或反對某種更為具體的觀點,這亦可稱為法理分析。分析實證法學,根據法律邏輯,區分了法律的效力層次,論證了法律適用的過程與效力層次的逆向性,指明了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理。運用這一原理分析事實,論證命題亦是法理分析。對這幾種法理分析,我們應明確兩點:第一,這里的法理是指的各種法理學流派所揭示法律原理,而法律分析是指運用某種法理學原理作為分析工具的分析,其範式就是法學原理。第二,這樣的法學原理由於源於不同的法學學派,因而原理中觀點有時是針鋒相對的。所以進行法理分析,首先得對不同的法學流派有清晰的認識,起碼應有較好的法理學基礎。如果對法理學及其流派根本就不清楚,也許就沒有「資格」在論文的題目中冠以法理分析的字樣。法理分析是建立在深厚法理基礎上的「細活」,一般對法理學研究得越多就越不敢輕易言說對某事、某命題的「法理分析」。
實際上,法理分析的外延相當寬泛,任何人都無法也無權給它找到一個明確的界限。迄今為止的法理學還沒有自己獨特的分析方法,權利義務、行為責任也只不過是法理學文獻中經常使用的關鍵詞,它們不能作為法理學的分析方法,而只能作為法理學的分析對象。在法理學的研究中,其他社會科學的分析方法被大量引進,它們被用來分析各種法律問題和與法律相關的各種問題,這種局面使得法理分析越來越成為一個包羅萬象的概念,同時也使得法理學成為一個無法依靠研究方法來界定的學科,而將這一概念弄個水落石出反倒成為一種徒勞無益的企圖。其實,我們只需要模模糊糊對這一概念有個大致的了解就足夠了,了解這一概念的意義也僅僅在於,避免在使用這一概念的時候違反被學術圈裡面大部分人所認同的習俗。
Ⅳ 法理學學習的方法
法理學是一門。邏輯性很強和法規性造詣很深的學科。所以法理學。在學習過程中。不能單單的依靠書本文字上的東西使勁背。要在實際中集合分析一些案例。尤其到關鍵的部門和法規研究部門對法理推論的研究。深入到。每一個法規的產生。激勵和產生原因時間。之間關系的研究這樣法理學才能學的有滋有味。
Ⅵ 法學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法學的綜合研究方法:
①當代西方綜合法學派首倡的一種研究方法,本世紀初開始,西方法學以自然法學;分析——規范法學、社會學法學為代表,形成三派鼎立之勢。他們之間進行無休止的論戰,各持法律的研究某一側面,對其意義無限擴大,試圖抹殺其他流派存在的意義。
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一些法學家紛紛指責上述三大法學派別的偏執和排他性,認為社會的、經濟的、心理的、歷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價值判斷等,都影響到法的制定和實施,法律應是「形式、價值和事實」的特殊結合。
因此,用任何單一的絕對因素或原因來解釋法律制度、法律現象都是不科學的,必須在法學方法論上進行一場變革,要把對法律的價值分析、形式分析和事實分析結合起來,採取全方位、多層面的研究勢態,於是,法學的綜合研究方法便應運而生。
提倡這種方法論的主要代表人物和著作有:美國的哈爾及其《綜合法學》,丁·斯通及其《法律制度和法學家推論》,博登海默及其《法理學》,以及前西德的費克納等。綜合研究的方法,目前在西方法學界已產生了相當的影響,因為以學科發展的內在規律看,流派和方法論的相互吸收、兼采博取,乃是學科發展的推動力之一。
然而,作為一種方法論,綜合研究的方法實質上是對三大流派研究方法的折衷,其涉及的內容龐雜而無邊際,仍然帶有較大的主觀隨意性。
②從多角度、多層次來研究法律現象的一種研究方法,這些方法具體包括哲學的、歷史學的、社會學的、比較法學的、注釋法學的、價值論的、語義分析學的方法等。綜合運用多學科的研究方法,可以對法律現象的各個方面、各個因素有更深刻的把握。
(6)法理學的研究方法有擴展閱讀:
從法的形式角度說,包括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從法的體系角度說,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訴訟法、社會法、刑法、國際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種部門法;
從時間角度說,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現代法和當代法;
從空間角度說,包括該國法、外國法、本地法、外地法;
從一般分類角度說,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別法、實體法和程序法;
從表現形態角度說,包括動態法和靜態法、具體法和抽象法、紙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現實法(如實際生效的法)等等。
法學只有將所有這些不同意義上的法盡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實的法學。
Ⅶ 法理學的研究什麼法律現象
法理學的研究對象應包括兩個層次。一是「一般法」,這是法理學研究對象的第一層次。所謂「一般法」有兩層含義:其一是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即法理學應是對古今中外一切類型的法及其各個發展階段的情況的綜合研究,它的結論應能解釋法的一切現象。其二是指法的整個領域或整個法律現實,即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經濟法、訴訟法等在內的整個法律領域,以及從制定到實施的全過程。法理學應當以各個部門法和部門法學為基礎,應是對各個部門法的總體研究,是對整個部門法學研究成果的高度概括。
法理學研究對象的第二層次是(法定)權利。如前所述,法學的基本問題是權利和義務的關系問題,現代法學則以權利為本位。作為法學體系最高層次的法理學應以(法定)權利為其研究對象。
Ⅷ 法理學研究的主要范圍是那些
法理學不可簡單地被界定為「法律是什麼」這一問題回答的大全。如果法理學只有這一個核心任務,那麼2500年前的古希臘就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 廣義上講,法理學可以被界定為法律的智慧,或者對「法律事業」的性質和語境的理解。法理學的詞根應該是源於「juris」,意指法律或權利。另一個詞根「prudence」則指智慧。因而法理學可能是尋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尋求對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學問。根據富勒「使人們的行為服從歸制治理的事業」的法律格言和Beyleveled、Brownsword的用法,我們可以得出「法律事業」這一用語。 這種對於法理學任務的界定把問題的中心轉向了這里:我們不僅探求「這一事業是什麼」,以及「人們如何回答法律是什麼」,而且我們也在試圖弄清這些回答本身的含義。法律是一種爭議的態度?或形式?正統性(合法性)是一種思維方式?廣義的法理學理論不應僅僅局限於一個或者另一個法律觀念,而應該探求這種多樣性是如何形成的。 我們不能再局限於20年前中國法理學學者從前蘇聯學習而來的刻板的法理學教材的內容,法理學不是由:定義、特點、性質等等八股的條款構成的,她是一種法學的藝術,一種精巧的思維形式。
Ⅸ 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
從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來看,法律經濟學是以「個人理性」及相應的方法論的個人主義作為其研究方法基礎,以經濟學的「效率」作為核心衡量標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為基本分析工具,來進行法律問題研究的。W·赫希曾指出:「盡管並非所有的研究者對法和經濟學的研究視角和方法都持有一致的看法,但是,絕大多數的人都認為,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包括經濟理論與計量分析工具――構成了法律和法律制度經濟分析的基本特徵。」這一點,甚至連法律經濟學中的非主流學派的學者也看得十分清楚,R·P·麥樂怡就一針見血地說,「法律的經濟分析通過對法律規則(Doctrine)進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經濟效率分析,使我們可以就法律實施的結果得出結論,並對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會價值作出評價」。 法律經濟學是以方法論個人主義的假定作為其研究基礎的。方法論個人主義的核心思想是:社會理論的研究必須建立在對個人意向和行為研究的基礎之上,分析研究對象的基本單元是有理性的個人,並由此假定集體行為是其中個人選擇的結果。因此,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法律經濟學實質上是研究理性選擇行為模式的方法論個人主義法學,或者說,是一種以人的理性全面發展為前提的法學思潮。
由於方法論個人主義同樣也是古典經濟學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礎,並且在「邊際革命」興起後的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發展過程中得到廣泛的運用。因此,法律經濟學在以方法論個人主義假定作為其研究基礎時,同時也就不可避免地借用了與這一方法論相一致的經濟學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例如「效用」、「效率」、「機會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邊際分析」等分析方法。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在闡述運用微觀經濟理論的工具來研究法律問題的理由時指出:「法律所創造的規則對不同種類的行為產生隱含的費用,因而這些規則的後果可當作對這些隱含費用的反應加以分析」,據此,「我們認為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類的經濟概念是解釋社會,尤其是解釋理性的人們對法律規則的反應行為的基本范疇」。 規范研究和實證研究分別是經濟理論中規范經濟學和實證經濟學的最基本的分析方法。規范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是「為什麼?」,實證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是 「是什麼?」。在法律經濟學的規范研究中,其最大的特點就是確立和突出法律的經濟分析中的「效率」標准,即研究在一定社會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效率」問題。在一些法律經濟學家看來,傳統法學研究所強調和重視的是「公平」、「正義」,而這一類概念本身的含義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時,在非常多的情形下,經濟學的分析都可以得出與法律分析相同的結論,所以,可以用「經濟效率」去取代「正義」之類的傳統法律概念,甚至可以將法律轉為經濟學。
從具體的效率標准來看,法律經濟學在規范研究中所運用的經濟效率標准,主要的並不是「帕累托最優」,而是「卡爾多—希克斯補償原則」意義上的效率標准。按照這一效率標准,在社會的資源配置過程中,如果那些從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獲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補償(並不要求實際實償)在同一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受到損失的人的利益,那麼,這種資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法律經濟學的規范研究所確立的這種經濟效率標准,可以認為是支撐法律經濟學理論大廈最重要的「頂樑柱」,也是法律經濟學展開實證分析必不可少的前提。
在法律經濟學的研究中,實證研究最適合用來分析法律的效果問題,或者說,實證經濟學的分析方法最適合於研究法律的「效果評估」問題,包括對法律的效能做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分析。法律經濟學運用實證研究來分析預測各種可供選擇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說明,法律的實際效果與人們對該項法律預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是在多大程度是一致的。實證研究在法律經濟學中的運用,不僅促進了法律經濟學研究的「模型化」和研究的「精確化」,而且使得法律效果這個在法學中處於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問題研究取得了極大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