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調查法
2、歷史研究法
3、比較研究法
4、邏輯分析法
5、語義分析法
張文顯的法理學上專門為你查的,採納吧 !呵呵
❷ 什麼是"實證研究"與"案例研究"區別是什麼
實證研究指研究者親自收集觀察資料,為提出理論假設或檢驗理論假設而展開的研究。實證研究具有鮮明的直接經驗特徵。實證研究方法包括數理實證研究和案例實證研究。
實證研究與案例研究區別有以下幾點。
1、定義的角度不同。實證研究是相對於規范研究而言,是指利用已有數據對過去經驗狀態的一種研究方法。而案例研究,是以解釋某一案例的方式來獲取我們自身所需要的信息。例研究可以用到實證研究這一方法工具。
2、研究方法不同。實證性研究方法可以概括為通過對研究對象大量的觀察、實驗和調查,獲取客觀材料,從個別到一般,歸納出事物的本質屬性和發展規律的一種研究方法。案例研究法是實地研究的一種。研究者選擇一個或幾個場景為對象,系統地收集數據和資料,進行深入地研究,用以探討某一現象在實際生活環境下的狀況。
3、起源不同。
案例研究乃由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創始。1870年,蘭德爾出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時,法律教育正面臨巨大的壓力。
其一是傳統的教學法受到全面反對;其二是法律文獻急劇增長,這種增長首先是因為法律本身具有發展性,其次是在承認判例為法律的淵源之一的美國表現尤為明顯。
蘭德爾認為,「法律條文的意義在幾個世紀以來的案例中得以擴展。這種發展大體上可以通過一系列的案例來追尋。」由此揭開了案例法的序幕
實證研究的產生:作為一種研究範式,產生於培根的經驗哲學和牛頓——伽利略的自然科學研究。法國哲學家孔多塞(1743-1794)、聖西門(1760-1825)、孔德(1798-1857)倡導將自然科學實證的精神貫徹於社會現象研究之中。
他們主張從經驗入手,採用程序化、操作化和定量分析的手段,使社會現象的研究達到精細化和准確化的水平。孔德1830到1842年《實證哲學教程》六卷本的出版,揭開了實證主義運動的序幕,在西方哲學史上形成實證主義思潮。
❸ 宋英輝的學術成就
:
1.《刑事訴訟目的論》(獨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5年10月
2.《職務犯罪監督論》(撰稿),中國檢察出版社1994年
3.《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與論證》(國家』85社科重點項目)(撰稿),中國方正出版社1995年7月
4.《律師制度比較研究》(合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12月
5.《現代日本法》(合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1月
6.《當代司法體制》(執行副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5月
7.《聯合國刑事司法准則與中國刑事法制》(撰稿),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
8.《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研究》(副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
9.《刑事審判前程序研究》(合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月
10.《當代司法體制研究》(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1月
11.《刑事訴訟原理》(主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課題成果之一),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
12.《訴訟原理》(撰稿)(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課題成果之一),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
13. 《刑事訴訟原理導讀》(獨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
14.《刑事證據法專家擬制稿(條文、釋義與論證)》(撰稿),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
15.《刑事程序法功能研究》(主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5月 :
1.《外國刑事訴訟法概論》(撰稿),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12月
2.《刑事法學(全國律師資格考試指定用書)》(撰稿),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刑事訴訟法學》(副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8月
4.《刑事訴訟法學(修訂版)》(副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5月
5.《證據法學》(副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9月
6.《訴訟法與律師制度(全國律師資格考試指定用書)》(主編),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3月
7.《證據法學》(撰稿),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
8.《刑事訴訟法學(修訂二版)》(副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01年7月
9.《外國證據法》(合作),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
10.《擬任檢察官培訓教材》(撰稿),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1月
11.《刑事訴訟法學》(執行主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5月
12.《外國刑事訴訟法學(新編本)》(副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4月7月 :
1.《日本刑事訴訟法要義》(合作,53萬字), 載台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年5月
2.《日本刑事訴訟法》(獨立翻譯,21萬字), 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1月
3.《外國證據法選譯》(日本部分,2.6萬字), 載,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0月
4.《刑事程序中保護被害人等附帶措施的法律》(4000字),載《訴訟法學研究》第3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7月 :
1.《英美法聯邦德國四國刑事被害人保護對策之比較》, 載《法律科學》1990年第5期
2.《刑事案件事實認定中的幾個問題》, 載《政法論壇》1991年第1期
3.《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問題新探》(合著),載《法學研究》1991年第2期
4.《刑事訴訟主體論》(合著),載《中外法學》1991年第4期
5.《免予起訴制度新探》(合著),載《法學研究》1992年第1期
6.《刑事訴訟目的論》,載《政法論壇》1992年第2期
7.《關於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程序問題的研究》(合著),載《政法論壇》1992年第4期
8.《論刑事程序中的控審分離》,載《檢察理論研究》1992年第3期
9.《試論刑事訴訟中的檢察監督與人權保障》(合著),載《檢察理論研究》1992年第4期
10.《論非法證據運用中的價值沖突與選擇》,載《中國法學》1993年第3期
11.《論法人犯罪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合著),載《政法論壇》1993年第3期
12.《論刑事程序中的權衡原則》,載《法學研究》1993年第5期
13.《刑事程序中被害人權利保障問題研究》 《政法論壇》1993年第5期
14.《我國刑事訴訟目的與審判結構之探討》(合著)《政法論壇》1994年第1期
15.《關於刑訴法總則修改的幾個問題》(筆談)《政法論壇》1994年第4期
16.《論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目標模式》,載《政法論壇》1995年第5期
17.《關於日本刑訴法及司法實務的幾個問題》,載《現代法學》1995年第5期
18.《關於自白排除法則的理論與實務研究》 ,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3期
19.《關於非法搜查、扣押的證據物的排除之比較》,載《政法論壇》1997年第1期
20.《刑事程序中警、檢關系模式之探討》(合著),載《政法論壇》1998年第2期
21.《日本刑事訴訟的新發展》,載《訴訟法論叢》第1卷 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
22.《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國家檢察機關之比較》,載《中央檢察官學報》1998年第3期
23.《不必自我歸罪原則與如實陳述義務》,載《法學研究》第20卷第5期(1998年)
24.《任何人不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及其程序保障》,載《中國法學》1999年第2期
25.《關於測謊證據有關問題的探討》(筆談),載《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26.《我國刑事訴訟目的研究》,載《中國人文社會科學博士碩士文庫》(法學卷)
27.《刑事程序中的技術偵查研究》,載《法學研究》第22卷第3期(2000年5月)
28.《刑事審前程序中的裁判權及其主體》 ,載《訴訟法學新探》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
2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的保障》 ,載《中英刑事訴訟研討會論文集》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
30.《刑事訴訟中法官評判證據的自由裁量及其制約》,載《證據學論壇》第1卷 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年10月
31.《不起訴裁量權研究》(合著) ,載《政法論壇》2000年第5期
32.《刑事審判前程序的理念與原則》,載《訴訟法論叢》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
33.《外國證據規則的立法及發展——外國證據規則系列之一》(合著),載《人民檢察》2001年第3期
34.《相關性規則——外國證據規則系列之二》(合著),載《人民檢察》2001年第4期
35.《傳聞證據排除規則——外國證據規則系列之三》(合著),載《人民檢察》2001年第6期
36.《意見規則——外國證據規則系列之四》(合著),載《人民檢察》2001年第7期
37.《自白規則——外國證據規則系列之五》(合著),載《人民檢察》2001年第8期
38.《排除規則——外國證據規則系列之六》(合著),載《人民檢察》2001年第9期
39.《證據規則的適用——外國證據規則系列之七》(合著),載《人民檢察》2001年第10期
40.Song Yinghui & Wu Hongyao,〝The Principle of the Privilege Against
Compulsory Self-Incrimination and Its Proceral Safeguards〞(1999),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Spring 2001),YALE UNIVERSITY RIS Publishing Center Course Materials Packet(LAW21179_Pkt09),Professor: P.Gewirtz & J.Hecht(宋英輝、吳宏耀:「任何人不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及其程序保障」,耶魯大學教材《當代中國法律》(2001年春季),耶魯大學教材中心出版,編號LAW21179_Pkt09,主講教授:葛維寶、何傑森).
41.《證據展示的法理與構建》(合著) ,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01年第4期
42.《訴訟法學研究:觀念的更新與變革》(合著),載《人民法院報》2001年9月28日
43.《論刑事證據規則及其制度構建》(合著),載《中國司法審判論壇》第1卷 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
44.《刑事訴訟法學回顧與展望——「九五」成果總結與「十五」發展展望》(合著),載《訴訟法論叢》第6卷 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
45.《中西傳統訴訟文化比較初論》(合著),載《訴訟法學研究》第1卷 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1月
46.《刑事案件庭前審查及准備程序研究》(合著) ,載《政法論壇》2002年第2期
47.《全面認識辯訴交易》,載《人民檢察》2002年第7期
48.《關於勞動教養程序立法的設想》(合著),載《理性與秩序——中國勞動教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02年8月
49.《我國刑事證據立法模式之選擇》(合著),載《刑事法雜志》2003年第1期
50.《刑事審前程序與刑事司法公正》,載《中國法學》2003年第1期
51.《辯訴交易制度之評介與思考》(合著),載《辯訴交易在中國》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3月
52.《論合理訴訟構造與我國刑事程序的完善》,載《湖南社會科學》2003年第4期
53.《直接、言詞原則與傳聞證據規則之比較》(合著),載《比較法研究》2003年第5期
54.《證據裁判原則評介》(合著),載《政法論壇》2003年第4期
55.《從劉涌案件改判引起的社會反響看公開裁判理由的必要性》,載《政法論壇》2003年第5期
56.《關於搜查、扣押電子資料的立法完善問題》,載《證據法論壇》第7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1月
57.《恢復性司法程序之思考》(合著),載《現代法學》2004年第5期
58.《建構我國刑事訴訟合理構造的理念與原則》,載《政法論壇》2004年第3期
59.《我國刑事確定裁判救濟程序之重構》(合著),載《刑事法前言》(第1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
60.《檢察機關刑事訴訟職權之比較》(合著),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4年第3期
61.《一事不再理原則研究》(合著),載《中國法學》2004年第5期
62.《刑訴法再修改的構想》(合煮),載人民檢察》2004年第11期
63.《日本秘密偵查手段之評介》(合著),載《刑事訴訟與證據運用》第1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1月
64.《我國羈押制度與保障人權》,載《超期羈押與人權保障》,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7月
65.《刑事訴訟法,哪些地方需要完善》(合著) 載《檢察日報》2005年1月12日
66.《程序法定原則與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合著),載《燕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1期
67.《刑事訴訟中的警檢關系模式——兼談我國刑事訴訟法之完善》,載《刑事審前程序改革與展望》,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3月
68.《庭審前程序中辯護律師信息知悉權的保障》(合著),載《浙江工商大學學報》2005年第4期
69.《證據法學理論基礎:爭議焦點與評述》(合著),載《證據學論壇》第10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5年10月出版
70.《證據法學基本問題之反思》(合著) ,載《法學研究》2005年第6期
71.《未成年人案件取保候審、酌定不起訴問題的實證研究》(合著),載《中國司法制度的理論基礎專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6月
72.《刑事訴訟法若干前沿問題》,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6年第4期
73.《刑事程序中的檢警關系完善構想》,載《人民檢察》2006年11月(下)
74.《日本刑事訴訟制度最新改革評析》,載《河北法學》2007年第1期
75.《酌定不起訴適用中面臨的問題與對策》,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1期
76.《<刑事訴訟法>修改的理念與原則》,載《中國司法》2006年第3期
77.《寬嚴相濟:貫穿於刑事訴訟全過程》,載《檢察日報》2007-4-27
78.《商業賄賂犯罪偵查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載《人民檢察》2007年第8期
79.《刑事和解的幾個問題》,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7年第2期
80.《我國取保候審適用現狀與改革對策研究》(合作) ,載《人民檢察》2007年第12期
81.《日本1999至2005年刑事訴訟法改革介評》(合作),載《比較法研究》07年第4期 82.《對取保候審功能傳統界定的反思》(合作),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07年第4期
❹ ,是否應該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
您好:
近年來,校園暴力頻發,未成年人實施極端惡性暴力事件讓人驚心,也讓圍繞「應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爭論越來越激烈。
「應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需要明確一系列問題:犯罪是否真的趨向『低齡化』?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可以取得預期效果?民法總則(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從民法通則規定的10周歲降為6周歲,那麼刑法中是否相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能否更有效地保護被害人?」日前,在北京召開的中國法學會少年司法專業委員會「刑事責任年齡圓桌討論會」上,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宋英輝如是說。與會專家學者針對上述問題進行了多視角、多維度的探討。
犯罪「低齡化」:真命題還是假命題
面對低齡未成年人的惡性犯罪嚴峻形勢,社會上很多人認為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學術界也有支持的觀點,理由包括:(1)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短時間內遏止青少年犯罪勢頭的現實需要;(2)低齡未成年人具備了實施犯罪的行為能力和心智水平;(3)刑事責任年齡古今中外都不是一個確定不變的數字;(4)不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無助於法律的公平正義並容易導致被害人的「惡逆變」;(5)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是保護未成年人的需要;等等。
不過,宋英輝等人認為,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必須明確我國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人群是否整體趨向低齡化,但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對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實施危害行為的情況進行系統統計和研究,校園暴力事件也缺乏統一的報告統計制度。
廣東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鄭子殷介紹,從媒體曝光的情況來看,未成年人惡性暴力案件數量逐年增加,暴力情節也越發嚴重,呈現出低齡化趨勢,但追究刑事責任的寥寥可數,絕大部分暴力案件在刑事法律規制之外。大量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暴力行為由於沒有進入司法程序,難以進行有系統的數據統計與實證研究。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牧表示,從世界范圍來看,低齡兒童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有所增加,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社會急速發展,激劇增長的信息量不僅促使兒童早熟,大量不良信息也使兒童「受污染」的年齡提前,犯罪低齡化是一種世界趨勢。但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並沒有因為犯罪低齡化現象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從文明發展的角度看,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對犯罪問題理性認識的結果。當然,這不意味著對低齡兒童違法犯罪坐視不管,應盡量採取教育預防的辦法,對低齡兒童的不良、違法行為及時依法進行教育管束,對犯罪行為依法處理。
多維度認識「責任年齡」:刑事和民事各有側重
與會人員認為,充分認識「刑事責任年齡」應當追本溯源。
刑事責任年齡意味著行為人對行為性質的認識和自我控制能力。與30多年前相比,相同年齡的未成年人的確能接受和掌握更多的知識與信息。一些專家表示,當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度較以往提高了,生理方面的成熟為實施犯罪行為提供了更大可能性,而心理方面的成熟使未成年人在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上也有所提高,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提供了依據。
但另一些專家認為,生活環境較之前發生巨大變化,風險也更多,未成年人學習、實踐甚至試錯的成長期間不僅沒有縮短,反而可能嚴重不足。從這個角度來說,未成年人心智成熟的年齡並未提前,其認知控制能力不足,更容易受到不良影響,誤入歧途。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科科長王英介紹,從理性、道德、辨認控制能力來看,人的大腦情緒控制基本是在24周歲至26周歲完成的,從這一點看,其實刑事責任年齡要提高。根據目前的一些司法實踐數據,未成年人罪犯中94%的行為人的行為會得到矯治,只有6%成為累犯,這部分累犯將會犯下所在社區和國家50%以上的強奸、殺人、搶劫等重罪案件。從這一點看,刑事司法系統也應採取相應不同措施。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吳宗憲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目前沒有嚴謹的科學調查的支持,也違背刑法謙抑原則。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和非法律的措施可以適用,就不應考慮適用刑罰手段。重要的一點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將會帶來不利後果,將會擴張犯罪圈,而犯罪圈擴大後對社會的穩定極其不利。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王志祥認為,刑事責任年齡是否降低涉及刑事政策的考量問題。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採取的政策是教育、感化、挽救,刑事政策在立法修改中是相連貫的。應當強調,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並不意味著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就不能進行適度的懲罰,否則是非常危險的。現行法律規定中對未成年人行為的處置確有不當的地方。例如,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該規定過於籠統,何謂「必要的時候」,在司法實踐中操作起來非常困難。對此,應當反思立法和法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談到法律的協調性,一些專家提出民法總則(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降為6周歲,是根據社會情勢而改變的。但吳宗憲認為,不能由此認為刑事責任年齡也應降低,因為降低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對當事人是有益的,是有利於維持社會秩序的,但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後將給當事人帶來嚴厲處罰,對社會的意義也很難預計。對此,王志祥表示贊同,認為應當看到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民事責任可以替代轉嫁,刑事責任不能轉嫁,只能由犯罪者本人承擔,民法中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不能成為刑責年齡降低的充分理由。
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需要多維度考察
即使主張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學界也是意見各異。如有人認為,考慮到當前未成年人辨認和控制能力的一般水平,主張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直接降低到12周歲;還有人認為,應該將刑事責任年齡原則上保留在14周歲,在14周歲以下增加例外規定,將情節惡劣等彈性原則作為入罪的依據等等。
目前,對於犯刑法第17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等八類罪的,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該降到14周歲以下,爭議比較大。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認為,這個問題涉及刑事責任年齡核心問題,即對行為性質的認識和自我控制能力。除了考慮刑事責任年齡法理,還應跳出這個體系,考慮其他方面的因素:第一,這種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程度。是否確實需要入罪。第二,這種行為的普遍程度。把一類人的行為作為犯罪來規定,應該達到普遍的程度。第三,法律上犯罪概念的含義和社會的認知程度。西方國家對違法和犯罪沒有嚴格界限,基本不做嚴格區分。而我國的犯罪是相對嚴謹、比較嚴重的概念,社會上對犯罪的認識、評價也有很大不同,這些會影響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鄭子殷認為,不能忽略的一個視角是如何有效地保護不良行為事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因為未成年人具有較高模仿性,其價值觀也在不斷塑造當中。實踐中,未成年被害人數量比較龐大,如果法律沒有正確的價值判斷和制度安排,會影響到這些群體,也會引發社會輿論。
從歷史發展規律看,一些專家表示,我國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設定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最終形成了目前14周歲、16周歲、18周歲的劃分標准,有著合理的科學依據,也契合我國國情,不宜貿然降低。從域外經驗來看,華東理工大學社會工作系教授費梅萍表示,域外大量實證研究表明,降低責任年齡並不能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反而會帶來許多新的問題,比如交叉感染、標簽化、促使未成年人形成反社會人格等。上海政法學院教授姚建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講師劉慧娟等人表示,從多個方面來考慮,要謹慎對待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萬華、最高法應用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代秋影等人則表示,解決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問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僅是其中一個點,需要作為系統工程予以綜合考慮,在方法和視角上需要多學科多元探討。未來的立法需要充分公開討論和理性論證。一些專家建議盡快啟動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的實證研究,依此採取相應的對策。首都師范大學社會工作系副教授席小華、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朱堅等人呼籲建立完善多元化的少年司法制度,多措並舉,以解決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