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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監察機關的教學方法

發布時間:2022-12-12 13:09:34

㈠ 國家監察機關有哪些

在我國的監察機關主要包含:國家監察委員會、地區各個監察委員,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區級共產黨機關單位、國家機關、相關法律法規受權或是授權委託管理方法公共行政的結構和企業和所管理的行政區劃、國企等駐派或是派遣監督組織、監察專員。


必須留意的是在中國,省、自治州、市轄區、自治區、縣、自治縣、市、地區全是開設了監察委員會的。監察機關是行使國家監督職責的專工機關單位,對全部行使公共權力的公務人員開展監督,調研職務違法和瀆職犯罪,進行廉政和反腐工作中。

2018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大會討論根據了憲法修正案,開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不會再保存監察部,劃入國家監察委員會。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條各個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督職責的專工機關單位,按照此方法對全部行使國家權力的公務人員(下列稱公務人員)開展監督,調研職務違法和瀆職犯罪,進行廉政和反腐工作中,維護保養憲法學和法律法規的自尊。

㈡ 我國監督機關是什麼

我國的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監察委員會等。監督方式有:人民監督、人大監督、政協監督、輿論監督、檢察院監督、法院監督、行政監督、、黨內監督、立法監督、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監督。
一、監督機關和監察機關的區別
1、監察機關是針對機關工作人員,監督機關是針對機關人員也針對社會組織。監察機關用於對機關或工作人員的監督(督促)考察及檢舉。如果面對的目標是環境、儀表等,用監測、監視、監控等詞。
2、監督機關是一項社會活動,涉及領域廣泛,無論是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還是社會組織等都可以運用這一方式促進任務的落實、推動目標的實現。
二、行政監督部門有
1、監察系統
2、審計系統
3、檢察機關
4、財政部,綜合性的是各級人大和政協,以及下設的各個專業委員會
5、各級政法委執行對黨內各級機關和黨員的監督、審查
三、監督機關法律監督有哪些意義
(一)法律監督是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需要。法律監督有利於我國實行依法治國方略,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
(二)法律監督是制約權力濫用的基本手段。法律監督有利於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行使權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三)法律監督是完善國家法制的內在要求。法律監督有利於人民行使監督權,有利於鞏固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有利於促進法制逐步趨於完善。
法律依據
《憲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
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㈢ 我國的監察機構是什麼

我國的監察機關主要包括國家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
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八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第九條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解讀

解讀一2017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公布並面向社會徵求意見。草案明確了國家監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規定了監察機關的職能定位、監察范圍、監察職責、監察許可權、監察程序、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等重要內容。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制定監察法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是總結反腐敗斗爭經驗、鞏固反腐敗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務是:一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監察委員會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要舉措。監察法為監察委員會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敗工作領域體現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二是實現監察全覆蓋。在我國,「政府」歷來是廣義的,而行政監察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監察范圍過窄。監察委員會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實現由監督「狹義政府」公職人員到監督「廣義政府」公職人員的轉變,使監督不再有空白地帶。三是整合分散的反腐敗力量。組建監察委員會,整合反腐敗工作力量,解決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的職能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職能交叉重疊問題,有利於形成反腐敗合力。四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寫入法律,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解決長期困擾我們的法治難題。[6]解讀二監察委由人大產生並對其負責實行監察官制度草案明確了監察委的基本定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是最高國家監察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規定了監察委由誰產生、如何產生、任期、對誰負責等根本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提出了實行監察官制度,建立派駐監察機構——各級監察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經批准,可以向本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所管轄的行政區域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監察官是依法行使監察權的監察人員。國家實行監察官等級制度,制定監察官等級設置、評定和晉升辦法。對6類人群進行監察根據草案,監察機關將對6大類公職人員進行監察:——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草案明確了上下級監察委之間的關系,指出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同時規定,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確定監察委3項職責12項措施草案對監察委履行的監督、調查、處置3項監察職責進行了具體規定。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與此同時,草案明確了監察委的監察許可權,對監察委可以採取的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12項措施作出具體規定,包括:——監察機關行使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案件涉嫌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履行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採取限制出境措施。4種情形可留置24小時內通知單位或家屬對於備受關注的留置措施,草案作出了明確規定。規定了可以採取留置的4種情形——根據草案,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可能逃跑、自殺的;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等情形時,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保障被留置人員的合法權利——草案規定,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字。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決定採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應當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嚴禁侮辱虐待被調查人草案規定了監察機關及調查人員嚴禁採取的措施和情形。草案規定,監察機關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違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調查人員在進行訊問以及調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時,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調查范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7

㈤ 我國最高監察機關是什麼

我國最高監督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一、監察法的監察機關職責有哪些
1、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3、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二、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有哪些?
1、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4、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5、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三、監察機關都有哪些監察許可權
1、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3、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4、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

㈥ 監察機關的首要職責

法律分析: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十一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1.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3.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㈦ 監察機關的職責

法律分析:監察機關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對所有行使公共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八條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㈧ 國家監察工作應當遵循的法律原則是()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環境監察工作,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建設,提升環境監察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環境監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監察,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實施的行政執法活動。第三條環境監察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教育和懲戒相結合;
(二)嚴格執法和引導自覺守法相結合;
(三)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定性准確,處理恰當;
(四)公正、公開、高效。
第四條環境保護部對全國環境監察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環境監察工作。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環境監察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環境監察工作。
第五條環境監察機構對本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並接受上級環境監察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監察機構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並為環境監察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六條環境監察機構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監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執行;
(二)現場監督檢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執行情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等;
(三)現場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四)具體負責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排污費核定和徵收;(五)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六)查辦、轉辦、督辦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投訴、舉報,並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糾紛的調解處理;
(七)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八)對嚴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問題進行督查;
(九)依照職責,具體負責環境稽查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環境監察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各級環境監察機構可以命名為環境監察局。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環境監察機構,也可以分別以環境監察總隊、環境監察支隊、環境監察大隊命名。
縣級環境監察機構的分支(派出)機構和鄉鎮級環境監察機構的名稱,可以命名為環境監察中隊或者環境監察所。
第八條環境監察機構的設置和人員構成,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范圍大小、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規模、污染源數量和分布、生態保護和環境執法任務量等因素科學確定。
第九條環境監察機構的工作經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條環境監察機構的辦公用房、執法業務用房及執法車輛、調查取證器材等執法裝備,應當符合國家環境監察標准化建設及驗收要求。
環境監察機構的執法車輛應當噴塗統一的環境監察執法標識。
第十一條錄用環境監察機構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環境監察人員」),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第十二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環境監察培訓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開展分級分類培訓。
設區的市級、縣級環境監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省級以上環境監察人員的崗位培訓,由環境保護部統一組織。其他環境監察人員的崗位培訓,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
環境監察人員參加培訓的情況,應當作為環境監察人員考核、任職的主要依據。
第十三條從事現場執法工作的環境監察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有權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勘察、采樣、監測、拍照、錄音、錄像、製作筆錄;
(二)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三)約見、詢問有關人員,要求說明相關事項,提供相關材料;
(四)責令停止或者糾正違法行為;
(五)適用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實施現場檢查時,從事現場執法工作的環境監察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中國環境監察執法證》等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執法事項。
國家監察工作的方針是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強化監督問責,嚴厲懲治腐敗;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是最高國家監察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
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
第十二條 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下列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第十六條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㈨ 監察機關的職責

法律分析:監察機關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對所有行使公共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權責對等,嚴格監督;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國家監察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強化監督問責,嚴厲懲治腐敗;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一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㈩ 國家監察工作的方針是什麼

法律分析:國家監察工作的方針是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強化監督問責,嚴厲懲治腐敗;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是最高國家監察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

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

第十二條 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下列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第十六條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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