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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司法協助的方法與作用

發布時間:2022-12-09 18:53:50

什麼是「司法協助」涉外民事訴訟中如何開展司法協助

司法協助,是指不同國家之間,根據自己國家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互惠原則,彼此之間相互協作,為對方代為一定的訴訟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及進行其他訴訟行為。
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協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外國法院請求採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請求的特殊方式進行,但請求採用的特殊方式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㈡ 請問一下一般司法協助的途徑和程序是什麼

司法協助:是指不同國家的法院之間,根據自己國家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在司法事務上相互扶助,代為一定訴訟上的行為
司法協助的內容主要是送達文書、調查取證等訴訟行為,以及對對方法院生效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第六條:司法協助的途徑
一、締約雙方的法院和其他機關相互提供司法協助,由締約雙方的中央機關直接通知。
二、前款所述的中央機關由締約雙方通過外交途徑指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於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託送達法律文書若干問題的通知》
一、凡己同我國建交國家的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委託我國法院向我國公民或法人以及在華的第三國或無國籍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除該國同我國己訂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外,一般 根據互惠原則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辦理:
1、由該國駐華使館將法律文書交外交部領事司轉遞給有關高級人民法院,再由該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給當事人。當事人在所附送達回證上簽字後,中級人民法院將送達回證退高級人民法院, 再通過外交部領事司轉退給
對方; 如未附送達回證,則由有關中級人民法院出具送達證明交有關高級人民法
院,再通過外交部領事司轉給對方。
2、委託送達法律文書須用委託書。委 托書和所送法律文書須附有中文譯本。
3、法律文書的內容有損我國主權和安全的,予以駁回;如受送達人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一般不予送達;不屬於我國法院職權范圍或因地址不明或其他原因不能送達的,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處理意見或註明妨礙送達的原因 , 由外交部領事司向對方說明理由, 予以退回。
二、外國駐華使、領館可以直接向其在華的本國國民送達法律文書,但不得損害我國主權和安全,不得採取強制措施。如對方通過外交途徑委託我方向其在華的該國國民送達法律文書,亦可按第一條的規定予以送達。
三、對拒絕轉遞我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委託送達法律文書的國家或有特殊限制的國家,我可據據情況採取相應措施。
四、我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向國外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應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辦理:
1、要求送達的法律文書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查,由外交部領事司負責轉遞。
2、須准確註明受送達人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及其在國外的詳細外文地址,並將該案的基本情況函告外交部領事司,以便轉 遞。
3、須附有送達委託書。如對方法院名稱不明,可委託當事人所在地區主管法院。委託書和所送法律文書還須附有該國文字或該國同意使用的第三國文字譯本。如該國對委託書及法律文書有公證、認證等特殊要求,將由外交部領事司逐案通知。
五、我國法院向在外國領域內的中國籍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如該國允許我使、領館直接送達,可委託我駐該國使、領館送達。此類法律文書可不必附有外文譯本。
六、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託送達法律文書的收費,一般按對等原則辦理。外國法院支付我國法院代為送達法律文書的費用,由外交部領事司轉交有關高級人民法院;我國法院支付外國法院代為送達法律文書的費用,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交外部領事司轉遞。但應委託一方要求用特殊方式送達法律文書引起的費用,由委託一方負擔。
七、中、日(本)雙方法院委託對方法院代為送達法律文書,除按上述有關原則辦理外,還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二年十日十二日《關於中、日兩國之間委託送達法律文書使用送達回證問題的通知》辦理。
八、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託代為調查或取證,參照以上有關規定辦理。

㈢ 國際民事司法協助的途徑

法律分析: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進行;沒有條約關系的,通過外交途徑進行。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領館可以向該國公民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並不得採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進行;沒有條約關系的,通過外交途徑進行。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領館可以向該國公民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並不得採取強制措施。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准許,任何外國機關或者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送達文書、調查取證。

㈣ 司法協助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協助的根據有兩個,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我國締結或者參加同一司法協助的國際條約的國家和我國即具有司法協助關系。沒有參加條約的國家不能要求別國法院接受其司法委託。二是互惠原則。互惠即相互之間給予對等的優惠待遇。如果某一國家協助我國為一定的司法行為,我國也應當協助該國為相對等的司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八條 外國法院請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人民法院請求外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該國文字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㈤ 淺談如何做好司法協助工作

一、建立基層司法協助網路的必要性
1、法院案多人少的現實困境依然存在並呈加劇趨勢
近年來,慈溪和奉化兩地經濟快速發展,社會利益關系復雜化、利益主體多元化趨勢增強,社會糾紛頻發。與此同時,隨著我國依法治國進程的推進和法制宣傳的深入,群眾的維權意識明顯增強,訴訟觀念也發生了巨大變化,傳統的「和為貴」訴訟理念和厭訴習慣逐漸弱化,更多的人傾向於進法院打官司,導致大量糾紛以訴訟方式進入法院。近三年,慈溪和奉化兩地法院案件受理數量一直居高不下,並逐年增長。受編制等因素制約,法院的審判執行力量並未明顯增長,同時,由於法官退休、人員調動等因素,法院的審判執行力量反呈相對削弱趨勢,使得法院面臨著案多人少的現實矛盾,承受了繁重的工作壓力。對此,法院強化內部管理,推行案件審理的繁簡分流,提高司法效率,法官也採取「白加黑」、「五加二」等加班加點的工作方式予以應對,但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突出。因此,建立司法協助網路,充分利用各種社會資源,藉助外部力量共同化解矛盾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2、人民群眾與社會力量對司法過程的有效參與不足
人民法院的歷史是一部不斷改革、發展的歷史,在司法改革的推動下,雖然法院隊伍的素質顯著提高,司法正規化、專業化、程式化的意識明顯增強,司法效率大幅提高,但廣大基層政府和群眾自治組織參與司法改革進程的力度仍比較薄弱。此外,隨著鄉村社區的群眾自治程度的不斷提高,村、居幹部一般都由群眾通過民主選舉產生。一些幹部出於害怕得罪人的心理,對司法工作不願配合協助。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司法實踐中送達難、調查難、調解難、執行難等問題日益突出。建立基層司法協助網路,獲取基層政府、廣大村居幹部、行業協會、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對司法工作的支持,讓人民群眾積極有效地參與到法院的司法工作中來,成為了人民法院改進工作的一種有益途徑。
3、人民群眾對司法改革的認同度有待提高
司法改革的成果尚未得到社會的完全認同。如人民法院在追求實質正義的同時,高度關注程序正義,注重司法過程的程式化和規范化,案件審理流程均在法庭進行。司法過程的程式化和規范化在實現程序正義、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時,也使得部分群眾產生了司法親和力逐對人民法院來說,需要進一步加強司法改革,強化內部監督,提高裁判文書的說理,同時,通過建立基層司法協助網路,藉助社會力量改善司法環境,彰顯司法親和力,讓群眾真實感受司法改革成果,也成為我們建立基層司法協助網路的動因之一。

㈥ 刑事司法協助是什麼

法律分析:刑事司法協助是指一國的法院或者其他的司法機關,根據另一國的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機關的請求,代為或者協助實行與刑事訴訟有關的司法行為。刑事司法協助是司法協助的一種。司法協助除了刑事司法協助外,還有民事司法協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正常進行,加強刑事司法領域的國際合作,有效懲治犯罪,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在刑事案件調查、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活動中相互提供協助,包括送達文書,調查取證,安排證人作證或者協助調查,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沒收、返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協助。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之間開展刑事司法協助,依照本法進行。

執行外國提出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適用本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對於請求書的簽署機關、請求書及所附材料的語言文字、有關辦理期限和具體程序等事項,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刑事司法協助條約規定或者雙方協商辦理。

㈦ 司法協助的途徑有哪些

司法協助是指不同國家之間,根據自己國家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互惠原則,彼此之間相互協作,為對方代為一定的訴訟行為。

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協助的根據有兩個,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我國締結或者參加同一司法協助的國際條約的國家和我國即具有司法協助關系。沒有參加條約的國家不能要求別國法院接受其司法委託。二是互惠原則。互惠即相互之間給予對等的優惠待遇。如果某一國家協助我國為一定的司法行為,我國也應當協助該國為相對等的司法行為。

司法協助的途徑:

1、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進行;沒有條約關系的,通過外交途徑進行。

2、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領館可以向該國公民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並不得採取強制措施。

3、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准許,任何外國機關或者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送達文書、調查取證。

司法協助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代為一定的訴訟行為,如代為送達訴訟文書,代為調查取證等;

二是接受外國法院的委託,代為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或者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

我國進行司法協助的條件:

1、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或者外國法院提出請求;

2、當事人或者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不得有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3、當事人或者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屬於人民法院職權范圍,否則人民法院應當說明理由,退回外國法院。

司法協助是國際間的一種必要的、有益的協作關系,它便於受訴法院對案件的審判及判決、裁定的執行,便於跨國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參考來源:網頁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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