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案例分析方法 案例分析方法介紹
1、案例分析方法亦稱為個案分析方法或典型分析方法,是對有代表性的事物(現象)深入地進行周密而仔細的研究從而獲得總體認識的一種科學分析方法。如研究科學家的綜合方法,就可選取牛頓綜合法、電磁綜合法或愛因斯坦綜合法進行專門研究;又如研究科學決策,就可選取典型的決策事件或方案,如《2000年的中國》、《星球大戰計劃》、《三峽水利工程》等,進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該分析法具有代表性、系統性、深刻性、具體性等特點。
2、既可被用來為某種假說作論證,又可把得到的研究成果作為進行更廣泛研究的基礎。在從個別到一般或從一般到個別的認識過程中均能發揮作用。該法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個別不等於一般,而且在選取研究對象時有一定的主觀隨意性等。在實際研究工作中,應與其他研究方法結合起來使用。
㈡ 經典民事糾紛案例分析
經典民事糾紛案例
宋某是一家中日合資公司財務部的會計。一天上班時,她擅自溜出公司,到自由市場去買水果。被公司財務部經理發現,口頭對其進行了批評警告。
一周後的一天,宋某又在上班時,偷偷跑到外面去逛商場,不幸被公司副總經理遇見,當場抓了個現行。
針對宋某這兩次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公司根據企業內部的《員工守則》:「上班時間內逛商店(場)、買東西的行為,屬於乙類過失……對犯乙類過失者,第一次書面警告後,第二次再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做出了與宋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宋某不服,認為:公司並沒給過她書面警告,所以,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則認為:宋某兩次違紀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雖然,公司對她的第一次乙類過失,沒有書面警告,而是口頭警告,那也只是公司處理程序上的小問題,並不能影響對她兩次違紀行為的認定和給予她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
分析: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不僅要受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調整,而且還要共同遵守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包括《員工守則》);如果,這種規章制度不違背勞動法律法規的義務性規范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那麼,它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本案中的《員工守則》是企業規章制度的一部分,是對職工行為准則的規范,也是對企業處理職工時的程序規定。因為目前法律法規對職工的違紀行為,不可能一一列舉,勞動合同中一般也不具體規定何種行為為違紀行為,以及違紀行為達到何種程度,企業有權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所以,企業的《員工守則》或規章制度就對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這一空白,進行了補充規定。
企業在對職工的違紀行為進行處理時,必須適用《員工守則》或規章制度的實體性規定和程序性規定。宋某的兩次違紀行為,均屬於《員工守則》中規定的'乙類過失,但公司對職工的乙類過失應「第一次書面警告」,然後,第二次再犯才能「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即公司以乙類過失為由,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時,必須經過書面警告的程序。
程序規定和實體規定密不可分,程序不合法的處理決定本身也是不合法的。本案由於公司對宋某的第一次違紀行為未給予書面警告,第二次違紀行為就不能直接產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即公司作出的,與宋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因處理程序不合法,而應予撤銷。
民事糾紛解決方法
協商解決。主要是指發生糾紛的雙方,在經過充分的交流和溝通之後,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協商解決糾紛和分歧。
協商解決的優點很明顯,程序簡單,靈活多變,雙方都能接受,達成和解,效果較好。缺點就是民事糾紛的發生可能反復多變,所以在和解之後,需要達成協議,確保協商的結果
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公安局,司法局或者某個中間人的主持下,雙方都能夠平心靜氣,互相理解,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促使糾紛的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完成糾紛的解決。
這個方法的優點是,能夠比較大的節約社會上的司法資源,而且形式靈活多變,處理糾紛快捷,便利,而且沒有什麼其他後果,協議執行效果好,後續糾紛幾率很低
訴訟解決。是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這裡面就涉及訴訟雙方,律師,法官,法院的司法評判,雙方各自的舉證,證據,法官最後的判決
訴訟解決的優點很明顯,客觀性,追求證據客觀性;合法性,合乎法律;但是訴訟解決也有明顯的缺點,耗時費力,花錢多, 周期長,結果合法,但是不一定能夠合理,合乎道德
仲裁解決,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根據達成的沖裁協議或者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仲裁機構審理,做出客觀性的裁決,最後當事人對裁決結果執行或者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機構申請強制執行,從而解決糾紛。
仲裁解決的優點很明顯,就是法律執行的強制性,客觀性,而且仲裁機構的專業性,能夠確保裁決的公正。缺點也很明顯仲裁機構的獨立性,決定了它的權威性和不容置疑的特質,仲裁的范圍有限,面相對窄。
(一)三同時制度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二)限期治理制度
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年)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三)排污收費制度
對象:超過國家或地方的排放標准排放污染源的企事業單位。
例外情況是:
(1)向水體排污的單位,即使未超過排放標准,也要繳納排污費,如果超過國家或地方的排放標准,要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即實行雙收費;
(2)向大氣和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其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標准,達標排放的徵收排污費,超標排放的應限期治理並課以罰款。
(四)環境民事侵權責任(特殊的構成要件與免責事由)
無過錯責任、不要求行為違法。(達標排污、已經繳納排污費是承擔行政責任的要件)
免責事由:
1、不可抗力造成並及時採取合理措施;
2、受害人自我致害(不能是小孩的自我致害);
3、第三者過錯。(注意:仍然告污染者,第三人作為無獨三)
(五)環境民事糾紛的處理程序
1、環境行政處理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行政調解),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民事訴訟,不是行政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環境民事訴訟:時效3年;舉證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
㈢ 怎樣運用民法的基本原則分析案例
怎樣運用民法的基本原則分析案例,民事案件總是不會脫離民事基本原則,因為民法的適用范圍很廣泛,這種適用會直接的影響到民事案件的審判。
所謂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於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法律制度及全部民法規范起統率作用的立法基本精神和指導思想.民法的基本原則主要特徵有。
(1)基本原則貫穿於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制度的規定及實施都具有指導作用。
(2)基本原則是由法律具體規定所確定下來的。民法的基本原則。
(1)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的民事主體參與同一民事關系,適用同一法律具有同等地位;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必須平等協商,達成意思一致)。
(2)自願,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3)誠實信用原則。
(4)合法原則: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5)尊重社會公德,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6)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是我國民法的目的。從廣義上講,民法學就是民法解釋學,二者為同義語。現代法學理論中,法學方法逐漸從法學知識中分離出來,成為一門獨立的關於方法的學問。
德國一般稱之為「法學方法論」,日本一般稱之為「法解釋學」,但其研究對象實質上大體一致。采法學方法論的概念更為貼切,因為法學方法涵蓋的范圍更為廣泛,包括法源論、法條論、法解釋論、法體系論等。
還包括法律事實認定的方法,關於方法論的探討研究,我國大陸地區雖然已經有了一些零星的研究成果的發表,但是相比於具體的立法研究而言,學界關注的並不是很熱烈,沒也有形成一個研究熱點。但是就我個人感覺而言。
我認為我國民法學研究水平要尋求進一步提升的話,我們就必須對法學方法論投入更多的精力,只有這樣,才有助於我們把我國的民法學研究引向深入,也才能更好的指導我們的立法研究、司法適用和法學教育。
㈣ 法律案例分析,怎麼做
格式如下:
1、案例分析方法的特點;
2、探討案例分析方法的意義;
3、案例分析的兩種基本方法之一:法律關系分析法。
4、案例分析的另一種基本方法:請求權基礎分析法;
5、兩種案例分析方法的比較;
㈤ 回答民法案例題的思路(思考步驟)是什麼
一、關於民事權利主體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1.關於公民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此類案例的特點是,行為能力問題經常與訂立合同、立遺囑、致人損害等結合在一起。例如:公民甲17周歲,初中畢業後,在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600元左右。甲工作半年後,自作主張花1200元為自己買了一條金項鏈。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後,以甲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購買項鏈未經其父母同意為由,找到商場要求退貨。問:商場是否有權拒絕甲父母的這一要求?
此類案例分析方法是:在理解案情基礎上,正確認定當事人的行為能力程度,判斷行為人的行為與其行為能力的關系。行為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無責任,對方當事人有無過錯等,從而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有效以及哪一方當事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等。本案例中,甲雖然從年齡上看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由於其年齡達到16周歲以上,其收入能夠維持一般的生活需要,屬於「有固定的收入和獨立的生活能力」,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屬於「被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的人,商場在買賣中也無過錯,因此,該買賣行為合法、有效,甲的父母無權要求退貨,商場有權拒絕甲的父母的退貨要求。
2.關於公民的監護問題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常見的監護案例類型主要有:監護人的范圍和監護資格的問題、監護人的確定問題、監護人的監護責任問題幾種。例如:甲15周歲,為一痴獃人,一日,甲父外出辦事,匆忙之中忘了將甲託人照管,結果甲私自玩打火機將鄰居家的房屋點燃後燒毀。問:鄰居家的損失應由誰負責賠償?
此類案例的分析方法是:結合案情,首先分清案情中的監護屬於哪一種監護(是對精神病人的監護還是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以及哪些人有法定的監護責任,以確定監護人和有關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在監護案件中,一般是以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行為後果承擔責任,如果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也要適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損害是由於第三人故意引誘、教唆被監護人所引起的,則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如果被監護人在受委託單位或個人處接受管理時致人損害,除另有約定外,應由監護人承擔責任。受委託的人(如學校、幼兒園等)有過錯,負連帶責任。上述案例中,由於對方當事人沒有過錯,也無委託監護的問題,甲的監護(甲父)應當對鄰居家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關於公民的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此類案例涉及的主要問題是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條件,申請人的資格、范圍和順序,申請的時間,撤銷宣告判決的條件及效力等問題。例如,公民甲外出打工,5年期間沒有音訊,甲妻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甲死亡的申請,人民法院於1995年3月5日作出了宣告甲為死亡人的判決。1996年2月3日,甲回到家中發現其妻已改嫁他人,甲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原判決的申請,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新判決,撤銷了原判決。甲和原妻雙方均願意共同生活,問:甲與原妻能否自動恢復夫妻關系?
此類案例的分析方法是:理解案情之後,運用有關的法律規定來確定案情中所涉及的問題答案,此類案例在考試中大多是直接針對有關法律條文和規定,考生在分析時要注意緊扣法律規定的有關條文。如上述案例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甲與原妻不能自動恢復夫妻關系。
4.關於個人合夥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此類案例主要涉及的問題是合夥人的資格,入伙、退夥的條件和能力,合夥人對合夥債務的承擔和對合夥盈餘的分配等。例如:甲、乙、丙三人各出資2萬元成立一飲食店。在經營中因資金短缺,三人決定向外借錢。乙找到其朋友丁向其借錢,丁聲明借錢可以,但自己要以合夥人身份參與經營並參加盈餘分配,乙、丙同意丁的要求,甲因出差在外,不知這一情況。甲回來得知情況後表示不同意丁加入合夥。問:丁的入伙是否有效?
此類案例的分析方法:在分析合夥案例時,首先要查明當事人的出資情況、盈餘分配、債務承擔等情況,有無中途入伙、退夥等情況,然後運用合夥的有關規定解決問題。上述案例中丁的入伙行為由於沒有取得全體合夥人的一致同意,因而無效。分析合夥案例時要特別注意:合夥人之間是相互代理關系、對合夥債務合夥人之間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各個合夥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合夥的債務。
5.關於法人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法人方面的案例主要是:有關社會組織或者團體有無法人資格的問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與法人之間的關系的問題;法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的問題;法人的分立、合並時的權利義務問題以及法人聯營中的有關問題。例如,公民陳某是四海貿易公司的業務科長。1992年6月因其個人債務急需用錢,找到呂國棟,說是因公司的業務需要借款5萬元,呂國棟同意借款,但要求陳某提供擔保。陳某找到自己小學時同學王某,說是因四海貿易公司的一筆業務很緊急,因資金不足向呂國棟臨時借5萬元,7月份就可還錢,請求王某為借款作擔保。
㈥ 民法案例分析題的答題方法
可以按照三段論的分析方法進行解答,大前提,小前提,最後得出結論。
也可以首先結論,然後對你的結論進行論證,分析題中牽涉到哪些人、哪些法律關系,然後自然而然就論證出你的結論了。
㈦ 如何分析民事案例
對民事案件的法律分析,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遵循一定的規律,也就是運用法律思維。我們必須充分運用自己的法律思維,對民事案件進行全面分析。例如作為被告的代理人,最理想的結果是希望被告不涉及本案或者可以依法反訴,次之是雖涉及民事案件但可以免責,再次之是不能免除全部責任但可以減輕部分責任。這就是在分析民事案件的過程中,不斷運用法律思維,盡力維護所代表一方的合法權益,降低或者免除所代表一方的法律責任。在分析民事案件過程中,運用法律思維具體表現為以下步驟:
第一步,確定民事案件的管轄權。確定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是分析民事案件的第一要務。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機構管轄,對民事案件有著非常大的幫助。如果原告能選擇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訴,無論是時間成本、金錢成本等,都會比異地起訴有利。作為被告同樣如此,針對原告的起訴提出管轄異議,盡量爭取民事案件管轄權在自己有利的地方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因此,民事案件管轄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確定民事案件管轄,不僅僅是同級法院的管轄權爭議,還應當注意上下級法院的管轄權爭議,也應當注意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歸屬於法院還是仲裁機構,以及專屬管轄等。
在確定民事案件管轄權的過程中,也要關注民事案件是否存在協議管轄,協議管轄約定是否違反法律的規定。
第二步,分析民事案件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民事案件主體資格,這是關系著民事案件能否成立的問題。例如,如果借款給A的原本是B,但是起訴A的卻是B的弟弟C,那麼,原告的主體不適格,法院應當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再或者被告原本是公司,但是起訴狀中卻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為被告,那麼,被告主體不適格,法院也應當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同時,還要注意有沒有遺漏訴訟參與人,如第三人、擔保人等。由此可見,民事案件主體資格問題,涉及該主體能否成為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決定了該民事案件能否成立。如果民事案件當事人主體不適格,那麼該民事案件就不能成立,案件的走向就很清晰了。
第三步,分析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眾所周知,民事案件超過了訴訟時效,則該案喪失勝訴權。因此,訴訟時效關系民事案件中的權利是否還能獲得法律支持,是否還能勝訴。這里有個細節問題,關於訴訟時效,法院不能主動釋明,必須由對方明確提出。關於訴訟時效問題,我們還需要了解訴訟時效的分類。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一般訴訟時效為兩年。有些特殊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如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㈧ 民法案例怎麼分析
任何法律的案例分析,都是通過我們大腦嚴密的邏輯推理得出的結果。只有通過純理性不參雜感性的分析後,得出的答案才是你想要的,哪怕他是你不情願看見的。
民法案例分析時首先應當分析其法律主體、客體、以及其法律關系。關鍵是分析法律關系,法律關系分析透徹了准確了,我們的法律適用也就簡單了。
不論是學習型的案例題還是日常生活中的真實案例都是這樣的。我們都會遇到第一眼一看出現了甲乙丙丁武夷更新等等非常多的關系人物,都會有種頭暈缺氧,甚至畏懼和放棄的感覺。沒關系,那很正常,這是初學法律遇到這種情況都會產生的反應。接著,你要開始逐一分析,每兩者間的民事關系。因為案情復雜,我非常建議通過勾畫關系圖來呈現。當然,在最開始練習畫圖時不免感覺很亂,這里應該有意識的去培養「簡潔、清晰」的關系圖畫圖技巧,使它最終能夠與你的身體融為一體時,再復雜的案例擺在你的面前,你都會有充足的信心相信你能夠分析出。
案例分析也是循序漸進的過程,開始,不要求速度,但要保證分析清晰與准確。6個月後的高精確分析練習後,你會發現你有長足的進步,然後慢慢的可以找尋自己的更簡便的方法,例如找關鍵字來確定關系等,從問提高分析速度。
最終,你會成為合格的民法律師。相信你。
㈨ 民事案件常見的兩種分析方法是
(1)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此類案例一般圍繞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民事行為的無效條件或者可撤銷、可變更的條件、對無效民事行為的處理等方面的問題出題,有時也會就部分有效、附條件等民事法律行為出案例。此類案例通常以三種方式出現:①合同案例;②遺囑繼承和遺贈案例;③直接以民事法律行為概念提出問題的案例。有時也會與合同或遺囑、權利的拋棄、無權代理的追認等結合起來出題。例如,甲乙二人在其父母健在時,預先簽訂了一份分割其父母財產協議,並約定該協議在其父母均去世時生效。問:該協議的性質是什麼?效力如何? 分析方法:思路一般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如果是民事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是不是已經成立,如果是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和期限是否合法、能不能實現、是否已經實現?然後再分析法律行為有沒有生效?如果是生效了的民事法律行為,出現糾紛時當事人有無過錯?如果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就要考慮是哪一種無效的民事行為,或者是哪一種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全部無效還是部分無效?無效的原因是基於一方的過錯還是雙方的過錯?然後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當事人的過錯情況來確定有關的民事責任。上述案例中的民事行為正是由於違反了法律和社會公德,因而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
㈩ 怎樣分析案件的大前提小前提
一、案例分析的兩種基本方法之一:法律關系分析法。
(一)法律關系分析法的特點。
法律關系分析法,是指通過理順不同的法律關系,確定其要素及變動情況,從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並在此基礎上通過邏輯三段論的運用以准確適用法律,做出正確的判決的一種案例分析方法。法律關系分析法的特點主要在於通過理順不同的法律關系,就是要判斷在一個民事案例中,首先確定不同的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的性質和權利義務內容;其次要確定其要素及變動情況,從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適用法律。這種方法的特點在於:
1、法律關系的分析方法首先著眼於對案件事實的考察,在此基礎上再適用法律,把案件事實的分析與法律的適用作為兩個步驟。
2、它是對法律關系三要素的全面考察,而不僅僅對法律關系的某一特定內容,即請求權的考察。採用法律關系分析方法,可以高屋建瓴地分析各種法律關系。一種法律關系中,可能有多個權利,而不僅僅包括請求權。
3、法律關系的分析方法是法學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其不僅是一種案例分析的方法,而且適用法字研究和民法體系的構建。
(二)法律關系分析法的步驟
1、考察案件事實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第一,明確爭議點及與相關的法律關系,即明確爭議焦點,圍繞該焦點還有哪些相關聯的法律關系,二者關系又如何。第二,確定是否產生了法律關系。如果根本沒有產生法律關系,則剩餘的問題無須考慮。第三,分析法律關系的性質,如分析究竟是合同關系、侵權關系、無因管理關系還是不當得利關系。確定不同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對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影響很大。第四,分析考察法律關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客體。首先確定法律關系的主體,誰向誰主張權利,是否與法律關系發生直接的利害關系,具有適格的訴訟主體資格,確定具體的主體是誰,然後確定法律關系的內容。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這種權利義務內容,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現。任何個人和組織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明確權利義務的性質、效力、行使對於分析案件具有重要意義。例如債權為對人權,具有相對性,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約束力,原則上只能對相對人主張;物權為對世權,任何第三人侵害皆產生排除妨害及侵權責任。最後,明確法律關系的客體。法律關系的客體,又稱為法律關系的標的,是民事權利和義務所指的對象。例如物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是債務人的給付行為。如果沒有客體,民事權利和義務就無法確定,更不能在當事人之間分配權利義務關系。第五,是否發生了變更、消滅的後果,以及考察變更、消滅的原因何在。法律關系的變動包括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法律關系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客觀事件以及當事人的意志和行為發生法定的或意定的相應變動。如權利的取得、喪失,權利內容或效力的變更等。法律關系的變動必有原因,法律事實必須能夠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考察法律關系變動的客觀後果,首先重點分析關系何時產生,其次考察關系是否發生變動,最後確定關系是否已經終止。此外,法律關系存在的時間和地點對於案例分析具有重要影響。時間對於時效期間和除斥期間的計算、要約與承諾期間的計算、清償期的到來、失權的效果等具有重要意義。地點對於清償地的確定、風險負擔、司法管轄,准據法的適用具有重要意義。
2、考察法律適用在確定案件事實(小前提)的基礎上,查找適用核心關系有關聯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大前提),這一過程就是邏輯三段訟運用的過程。上述對法律關系的考察實際上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分析,在確定法律關系的事實之後,應當進一步探討法律規范搜尋的問題,即查找適用該法律關系相關聯的法律規范。在案例分析的過程中,運中形式邏輯的三段論公式,不是首先尋找大前提,而是先確定小前提,即對事實的認定,然後再尋找大前提。因為法官必須首先接觸和認識案件事實,對事實有了基本的了解後,才能有目的地尋找法律規范。在確定了小前提後,將照三段論方式推理,將小前提套入大前提,最後得出結論,即判決結果。因此,「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就是對三段論的推理過程的高度概括。
法律關系分析法需要運用形式邏輯的三段論,但絕非機械地適用法律。有人認為,法官好象一個自動售貨機,只要把法律條條文和法律事實象硬幣一樣投進去,判決就象商品自動售出,這顯然是脫離實際。法律規范的內涵並非一目瞭然,法律概念的內涵外延的邊界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法律規范必須經過解釋才能適用。另外,法律認定的事實也只是相對的事實,而非絕對的客觀真實。因此,法律的適用,不是一個機械的過程,而是需要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的過程。搜尋法律規范,即查找適用案件主要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首先要根據法律關系的性質判斷來搜尋相關法律規范,例如合同關系主要搜尋合法的有關規定;其次區分任意性法律規范、強制性法律規范。因為如果是任意性規范,則當事人的約定優先,此時以約定作為規范的基礎。如果是強制性規范必須適用。最後,法律規范與法律關系的連接,此時,就進入了法律解釋,某項法律規范能否適用,必須通過解釋。
法律關系分析法的特點是在運用三段論時,先考慮案件的事實即小前提,然後再考慮大前提即法律規范,但並非將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截然分開。法律關系分析法所確定的事實不是一個單純的事實而是法律意義上的事實。
二、案例分析的另一種基本方法:請求權基礎分析法
請求權基礎分析法,又稱請求權規范基礎檢索法或歸入法。該方法通過考察當事人的請求權主張,尋求該請求權的規范基礎;從而將小前提歸入大前提,最終確定請求權是否能夠得到支持一種案例分析方法。以當事人的請求權為基礎。
(一)請求權的概述
所謂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請求權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為該權利的內容的利益,必須通過他人的特定行為間接取得。請求權包括債權請求權、絕對權請求權、繼承法上的請求、親屬法上的請求權等。請求權的特點有:1、請求權具有相對性。請求權都是發生在特定的相對人之間的一種權利,不論是基於債權產生的請求權,還是基於物權和其他絕對權利產生的請求權,都要轉化為相對人之間的關系。即請求權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人提出,要求其履行義務。2、請求權作為獨立的實體權利,連接了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權利,因為民事訴訟程序上的訴可分為三種,確認、給付和變更之訴,這三種訴訟中給付之訴是民事訴訟的核心,而給付之訴的基礎就是實體法上的請求權。3、請求權不能等同於訴權。因為訴權是程序法上的權利,而請求權是實體法上的權利。
(二)請求權基礎分析法的運用
運用請求權基礎分析法來分析案例,其構造為「誰向誰,依據何種法律規范,主張何種權利」。分析的主要工作在於「找法」,即尋找該請求權的實體法的依據,尤其是現行法律依據。其優點在於:因該方法逐一檢索,因此很少會遺漏請求權,也不會遺漏法律條文的適用,在討論請求權能否成立時必然要檢索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所以可以發現抗辯權是否存在。請求權基礎分析法在適用時通常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判斷請求權的性質:(1)確認究竟是確認之訴、形成之訴還是給付之訴;(2)如果是其他之訴,則應當採取法律關系分析法。若是給付之訴,可以採取請求權基礎分析法;(3)判斷請求關系的主體和內容。即誰向誰基於何種理由,提出何種請求。
2、請求權檢索。請求權的檢索通常是因為原告方提出訴訟請求而沒有提出請求權的基礎,例如只提出賠償損失,而沒有指出基於什麼請求權而提出的。另一種情況是,雖然原告提出某種請求並指出其請求權基礎,但是法官仍然要依職權對其請求權基礎進行檢索。(1)列舉原告的請求可能涉及的請求權。例如在無權處分他人財產場合,就可能涉及到合同請求權、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等。(2)確定各種請求權的類型。①債權請求權,包括合同履行的請求權、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締約過失請求權、無因管理請求權、侵權的請求權、不當得利所產生的返還請求權等。②物權請求權,包括返還原物請求權、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等。③人格權和身份權上的請求權。④知識產權上的請求權,主要是指知識產權受到侵害時,產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請求權。(3)請求權分析的邏輯順序。即對可能適用的請求權依特定的順序進行檢索。民法的請求權是由一系列不同基礎的請求權所組成的體系,這些不同基礎的請求權形成了請求權的完整體系。因而確定不同基礎的請求權間的檢索次序,可以避免請求權的遺漏,從而充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而且依次檢索,優先考慮的請求權往往排除順序在後的請求權,在確定權利的性質方面比較快捷。請求權的體系應按照如下順序來確定:①應將合同上的請求權作為第一順序來考察,合同作為特定人之間的事先約定的關系,確定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只有首先從合同關系入手,才能向其他關系展開,即合同上的請求權與其他的請求權發生密切聯系時,應首先考慮使用基於合同上的請求權。②締約過失請求權。如果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則屬於合同責任,若不存在合同關系,則可以考慮締約過失責任。③無因管理請求權。④物權請求權。因為物權的請求權具有優於債權的效力,因此物權受到侵害時,首先應當採用物權的請求權對物權進行保護。⑤不當得利和侵權的請求權。
3、請求權的初步鎖定。通過對請求權邏輯順序的考察,可以逐漸排除一些對案件事實無關的請求權。然後鎖定一種對原告最為有利的請求權。
4、請求權基礎的分析。(1)提出該請求權相關的具體法律規定,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請求買受人支付價款。其請求權基礎可根據合同法第130條、第159條中對買賣合同的定義,以及合同中對有關的價款支付的規定確定。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159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本法第61條、第62條第二項的規定。(2)對所找的法律規范進行分類和定性。其中有些法律規范不能單獨地作為請求權的基礎,它們主要包括:已經由當事人約定排除的任意性規范;不完全法條,包括說明性法條、限制性法條等。至於引用性法條,擬制性法條不能獨立成為請求權基礎,必須與其他相關法條配合才能構成請求權基礎。(3)要將該規范構成要件進行具體的分解。如將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分解為過錯、損害事實、因果關系等。在這個分解過程中,需要運用法律的解釋方法對法律規范進行准確的解釋。
5、歸入。歸入即把分解的事實、歸入法律規范的構成要件中去。分為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對案件事實進行分解,按規范要件提取法律上的事實,將事實歸入法律規范規定的要件四步。如果爭議事實被分解後,對應地符合了構成要件,就滿足了請求權。
6、消極規范構成要件的檢索。規范構成要件被稱為積極規范構成要件,而消檢規范構成要件就是指否定積極規范要件的條件,如果客觀事實滿足了該條件或要件,則請求權不能成立。通過對積極規范要件或消極規范要件的考察,是從正反兩個方面考察請求權基礎。即對被告的抗辯權的考察。被告的抗辯事由成立,就會導致原告的請求權消滅或延期成立。
7、對請求權進行動態考察。盡管通過對請求權基礎的考察,已經能夠確定請求權成立,但如果請求權已經發生了變動,如合同已變更或解除,則請求權也要重新考察。
8、請求權的竟合與聚合。如果在請求權檢索中,確定案件涉及多項請求權,則需進一步確定採取責任聚合還是競合的方法,關於責任聚合與競合的區分,首先依據法律規范。如果合同有約定,則依據約定。如果都沒有,則主要是依據公平正義的理念,既不能使一個人因一項違法行為而遭受兩次懲罰,也不能使一個人因一次損害而受到兩次賠償。
三、兩種案例分析方法的比較
請求權基礎分析法在我國現階段案例分析的適用有一定局限性。
1、按照此法,要對可能涉及的各種請求權逐項進行檢索,如無權處分涉及到侵權的請求權、合同的請求權、不當得利的請求權等,非常繁瑣。
2、由於我國沒有制訂民法典,現行民法體系比較雜亂零碎,檢索起來有一定困難。
3、請求權基礎分析法有其限定的適用范圍,在某些案例中,可能並不存在請求權。在確認之訴、形成之訴中,由於不涉及請求權,因而請求權基礎分析法就很難適用。此時就需要運用法律關系分析法加以分析解決。例如合同無效、合同不成立、單方法律行為的爭議、確認物權、確認繼承權以及合同撤銷、解除等涉及形成權的爭議。
4、請求權的基礎不能揭示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和內在結構。例如,它不能揭示爭議的法律關系的客體,而客體有時在案例分析中有重要意義,所以,此時有賴於法律關系分析法的適用。
但是,法律關系分析法也不能代替請求權檢索的方法,因為請求檢索法可以逐一檢索請求權體系,避免遺漏,並且不用將案件事實的全部法律關系納入視野,只需把握與請求權相關的法律事實和法律規范即可,不必全部考察那些無重大關聯的法律事實,因而適用較為便捷。此外在大多數案件中,當事人的主張都是以請求權的方式表現出來,訴訟上的爭議多為給付義務的爭議,請求權檢索的方法也能適合實務的需要。
從事民商事實案件審判工作的法官,應熟練地掌握和運用這兩種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建立科學的法律思維方式,全面提高個人的審判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