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在電腦上畫法律關系示意圖
安裝Office visio 2013 軟體就行了,完整版的office會帶這個畫流程圖的軟體。
對付這種簡單的法律關系來說綽綽有餘的。加油哦
2. 簡答信用證所涉各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並畫出信用證流程圖
信用證是出於交易安全考慮而由銀行做擔保的一種和支付方式,其中具有直接關系的當事人為:開證申請人(買方)---開證行(買方所在地)-----受益人(賣方)-----通知行(議付行、保兌行),還有一個附加當事人:承運人(交貨、交單)、保險人。
申請人與受益人直接是基礎法律關系,比如買賣合同;申請人與開證行、受益人與議付行均是委託關系;開證行與議付行、保兌行之間應為債權關系;承運人與買方、買方之間的關系由交易方式決定。
3. 電子商務交易中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中買方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賣方的義務包括:按照合同規定提交標的物和文件;對標的物的權利承擔保證義務;對標的物的質量承擔保證義務。買方的義務包括:按照網上交易規定的方式支付價款;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接受標的接受主題。買賣雙方的法律關系實質上表現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賣方的義務是買方的權利,反之亦然。
拓展資料:
電子商務模式是指在網路環境和大數據環境下,基於一定技術基礎的商業運營模式和盈利模式。研究和分析電子商務模式的分類體系,有助於挖掘新的電子商務模式,為電子商務模式創新提供途徑,有助於企業制定具體的電子商務戰略和實施步驟。
電子商務模型可以從多個角度建立不同的分類框架。最簡單的分類是BtoB、BtoC和CtoC,以及新的b2q模型和Bob模型,但每個模型可以再次細分。
1.基於價值鏈的分類。保羅·蒂默斯(Paul Timmers)提出的分類體系基於價值鏈的整合,同時也考慮了商業模式創新的程度和功能整合的能力。根據該體系,電子商務模式可分為11類:電子商店、電子采購、電子商城、電子拍賣、虛擬社區、合作平台、第三方市場、價值鏈集成商、價值鏈服務提供商、信息中介、信用服務等服務。
2.混合分類。Michael rappa將電子商務模式分為九類:經紀人、廣告商、信息中介、供應商、製造商、合作附屬商業模式、社區服務提供商、內容訂閱服務提供商和公用事業服務提供商。其中,經濟商可分為11類:買賣分銷、市場交易、商業貿易社區、買家集合、經銷商、虛擬商城、後中介、拍賣經紀人、反向拍賣經紀人、分類廣告、搜索代理等;廣告商可分為五種類型:個性化門戶、專業門戶、關注/刺激營銷、免費模式和廉價商店。中國學者呂本富和張鵬將電子商務模式分為12類:B2B、在線金融、在線銷售、在線拍賣/購買、在線軟服務、在線硬服務、數字商品提供商、技術創新、內容服務、在線門戶、在線社區、圍觀者等。BtoB模式分為采購、,銷售、物流、售後服務等按其職能分類;根據金融領域,網上金融模式分為網上證券、網上銀行、網上保險、個人金融、風險投資等。
3.基於原始模型的分類。彼得·威爾(Peter Weill)認為,電子商務模式本質上是原始模式之一或這些原始模式的組合。他認為有八種原創模式:內容提供商、與客戶直接交易、綜合服務提供商、中間商、共享基礎設施、價值網路集成商、虛擬社區和企業/政府整合。
4. 網上購物行為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
在具體的事件中
發生了侵權關系時--侵權賠償法律關系
雙方有買賣行為時--買賣合同關系
還有不當得利法律關系、無因管理法律關系、違約賠償法律關系...
5.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關系
法律分析:第三方支付過程中涉及的法律關系包括:
(1)第三方支付平台與買方之間存在「網路服務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受到該協議的調整和約束。但是服務協議通常是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內容需確保平台賣方的真實性、消費者個人隱私的保密性和交易資金的安全性。
(2)第三方支付平台與賣方之間則是通過「支付服務協議」建立服務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也受此協議的調整和約束。第三方支付平台應對其平台上的商家的營業執照、許可證等法律資格進行核實審查,並且對正常交易的賣方有劃撥資金的義務。
(3)第三方支付平台與銀行之間通過「金融服務協議」建立服務合作關系,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實際上是買方的直接收款人、賣方的直接付款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與網上銀行之間的關系應該是代理關系,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代理人,此關系受民法代理制度和合同法的調整。
第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安全、效率、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6. 請舉例我國關於網路購物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解釋說明
目前我國沒有關於
網路購物
方面已經出台的相關法律,但網上購物其實也是一種合同關系,你可以比照合同法。
7. 網購欺騙的法律條款
法律分析:關於網購欺詐的法律條款包括《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九條、《廣告法》第三十八條以及《消費者保護權益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五條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九條 在廣告中對產品質量作出虛假宣傳的,依照廣告法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8. 分析當前主流網路購物網站中賣家的法律地位的問題是什麼
賣家的法律地位是高於買家的。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消費者承擔侵權責任的范圍取決於其所承擔的法定義務。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責任形式與其在交易中所處的法律地位相關。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電子商務平台中標記為自營的業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承擔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責任。
例如天貓商城、京東自營等網路平台經營者自身銷售商品,在這類交易中,應當認定平台經營者為銷售者。若是銷售者和提供服務者系平台內經營者,則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法律地位及與交易雙方的法律關系存在分歧。
理論上曾經形成過賣方說、合夥說、委託代理說、居間合同說、服務合同說、櫃台出租說等學說。這些學說試圖通過傳統民法理論解決虛擬空間完成的電子商務交易,但是均不足以准確界定電子商務中平台經營者與交易雙方的關系。
總結如下: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雖為銷售者和消費者提供交易平台,但與居間人的地位並不相同。網路大數據復雜且龐大,平台並不參與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關系。平台僅對經營者進行形式審查,在發生糾紛時防止損害擴大,與傳統的居間關系有所區別。
9. 超市購物法律關系客體
(1)在超市買東西形成的法律關系是買賣合同關系。該關系中主體是超市方和你,內容是超市方和你的權利和義務。客體是錢和你買的東西。分析如下: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對超市方言,權利是收錢,義務是交東西。
對你而言,權利是帶走東西,義務是付錢。
所以,權力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是錢和你買的東西。所以在這個超市買賣法律關系中,客體是錢和你買的東西。
(2)民事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我用引號強調一下)的事實。
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是原因和結果的關系。事實是「因」,關系是「果」。是法律事實會產生、變更、消滅法律關系,而不是法律關系能產生、變更、消滅法律事實。所以你上面的提問本身是有問題的。
你會犯這個錯誤是因為把」法律上的事實」當成了我們通常講的「事實」。其實它們是不一樣的。比如你提問的這個超市買賣合同關系,是由於你買東西這個「法律事實」引起的。而這個買賣合同關系的結果(東西從超市變到你兜里),不是法律事實,而只是我們「平常意義上的一種事實」。
實際上該法律關系沒有結束任何法律事實,也不可能結束任何法律事實。因為這個問法是因果顛倒了~~
(3)關於第三問,我比較同意一樓的回答。但我盡量把它說的更通俗更詳細一些。意思表示,是當事人表達的一種想要建立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表示。它要成立合同,還需要相對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簡單理解就是同意)。而觀念通知即表示行為,這種觀念通知的效力直接來自法律的規定而不需要相對方的同意。所以債權轉讓是觀念通知而不是意思表示。
希望我的回答能給你幫助。呵呵
10. 網購的所有法律。
關於網購的法律有兩部分:一是普通法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等。特別是合同法,是規范買賣合同關系最常用的法律。合同法本身對電子商務就有相關規定。這些普通法對網購的實體權利義務基本做了全面的規定,因為網購只是買賣合同的一種形式,隨著社會的發展還會產生新的形式,但權利義務的規范上述法律都已經做了全面的規定。
二是特別法,通常叫做電子商務法律法規,也包括一些互聯網管理法律法規,舉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這類專門針對電子商務及網路規范的法律主要是規范交易模式和程序,這些法律的運用當然是附屬於上述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等實體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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