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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方法的驗證

發布時間:2022-01-15 04:55:22

㈠ 方法驗證和方法確認的區別與聯系

一、區別:

1、對象不同。

方法確認的對象是:非標方法,包括部分非標准方法,實驗室制定的方法,超出預定范圍使用的標准方法,其它修改的標准方法。

方法驗證的對象是:標准方法和經過確認的非標方法。

2、目的不同。

方法確認的目的是:確認該非標准方法能否合理、合法使用。

方法驗證的目的是:驗證實驗室是否有能力按方法要求開展檢測/校準活動。

3、方法不同。

方法確認的方法:使用參考標准或標准物質進行校準或評估偏倚和精密度。對影響結果的因素進行系統性的評審,通過改變控制參數檢驗方法的穩健性,如恆溫箱溫度,加樣體積等。

方法驗證的方法:對執行新方法所需的人力資源的評價,即檢測/校準人員是否具備所需的技能及能力,必要時應進行人員培訓,經考核後上崗。按新方法要求進行兩次以上完整模擬檢測/校準,出具兩份完整結果報告。

二、任何分析檢測的目的都是為了獲得穩定、可靠和准確的數據,方法驗證在其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方法驗證的結果可以用於判斷分析結果的質量、可靠性和一致性,這是所有質量管理體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㈡ 高效液相色譜含量測定中分析方法認證的主要內容

含量方法學認證主要考察以下幾個性質:

1.專屬性:查看被測物質與被測結果間是否正確且唯一對應。

考察方法:將處被測成分外的其他物質均做空白乾擾對照,包括流動相、輔料空白、溶劑空白、其他成分(多組分產品)空白、如果方法有衍生還應包括衍生空白等等。

2.精密度:查看方法多次測定是否能夠得到相同的結果。

考察方法:重復性試驗,應包括儀器精密度(對照多次進樣查看偏差),方法精密度(多次測定同一樣品查看結果,該測定應包含全部試驗過程,即配製多個供試品溶液),中間精密度(不同人員不同時間不同儀器,最好試劑和實驗室也更換,測定同一樣品,查看結果偏差)。RSD應小於2%

3.准確度:測得結果與實際量間是否一致。

考察方法:通過回收率試驗來確定,應包含3個濃度至少9個樣品的測定結果,測定時應採取對照品(或原料)加輔料等其他干擾,計算回收率和結果偏差。視方法而定一般回收率應在95~105%,RSD小於2%

4.線性:在線性范圍內,測得峰面積與被測物質的量是否能夠呈線性關系。

考察方法:線性試驗,應取至少5個濃度點,繪制標准曲線,計算線性相關系數,液相色譜法中一般認為R=0.9999以上才能算呈線性。

5.定量限:當物質達到定量限濃度以上時,該方法可以對該物質進行定量檢測。

考察方法:當被測物峰高:信號噪音=10:1時,當前濃度即為定量限。如果想做更加可靠的實驗,應在定量限處考察精密度和回收率。

6.耐用性:方法對實驗環境的耐受程度。即當實驗條件發生細微變化時,方法仍然能夠保持測定的准確。

考察方法:通過幾項實驗來確定:溶液穩定性(相同溶液在幾小時內多次進樣查看結果),色譜條件變化(應包括柱溫、流速、色譜柱批次、檢測波長等條件的輕微變化)。

㈢ 分析方法確認指導原則

分析方法確認指導原則

分析方法確認( analytical method verification )是指首次使用法定分析方法時, 由現有的分析人員對分析方法中關鍵的驗證指標進行有選擇性的考察,以證明方 法對所分析樣品的適用性,同時證明分析人員有能力使用該法定分析方法。《分 析方法驗證指導原則》中提供了建立分析方法需要驗證的指標,分析方法的確認 並不是重復驗證過程。本指導原則不涉及微生物分析方法的確認。

一、確認過程(verification process)

分析方法的確認過程,是指應用法定方法對葯物及其制劑進行測定時,評 價該方法能否達到預期的分析目的。

分析人員應具備一定的葯物分析經驗和知識,經培訓後能夠理解和執行法 定方法。分析方法確認應當由上述分析人員開展,以確保法定方法能夠按預期 順利實施。

如果法定方法確認失敗,並且相關工作人員(或起草人員)未能協助解決 失敗的問題,也可能是該方法不適用於在該實驗室測定待分析的樣品。

二、確認要求(verification requirements )

1.確認原則
分析方法確認無需對法定方法進行完整的再驗證,但是需要將《分析方法驗 證指導原則》表 1 中列出的分析方法驗證的指標用於方法的確認。分析方法確認 的范圍和需驗證的指標取決於實驗人員的培訓和經驗水平、分析方法種類、相關 設備或儀器、具體的操作步驟和分析對象等。分析方法確認需驗證的指標和檢驗 項目(鑒別、雜質分析、含量測定等)有關,不同的檢驗項目,方法確認所需驗證 的指標也不同。

2.考察指標
分析方法確認應包含對影響方法的必要因素的評估。對於化學葯,方法確認 應考慮原料葯的合成路線和制劑的生產工藝等因素;對於中葯,方法確認應考慮 中葯材種類、來源、飲片製法和制劑的生產工藝等因素,從而評價法定方法是否 適用於原料葯和制劑基質。
在原料葯和制劑含量測定時,方法專屬性是確認法定分析方法是否適用的關鍵驗證指標

㈣ 中間體檢驗方法的分析方法驗證怎麼

中間體檢驗方法的分析方法驗證怎麼做
首先,中間體純度是中控的首要目標,不然收率及最終產品質量也就無從保證;

其次,最終產品的雜質,特別是關鍵性毒理性雜質有可能在本步驟產生的,也需要控制;

然後,對最終產品有影響的其他指標,比如外觀、旋光等,在本步驟也可以考慮控制。

整個中控,越接近最終產品步驟,越需控制嚴格。

如何對一種分析方法做驗證試驗

1. 緒論
本指南旨在為申請者提供建議,以幫助其提交分析方法,方法驗證資料和樣品用於支持原料葯和制劑的認定,劑量,質量,純度和效力方面的文件。
本指南旨在幫助申請者收集資料,遞交樣品並資料以支持分析方法。這些建議適用於NDA,ANDA,BLA,PLA及其它們的補充中所涉及的原料葯和制劑。
這些原則同樣適用於二類DMF所涉及的原料葯和制劑。如果使用了其它方法,鼓勵申請者事先和FDA葯品評審中心的官員進行討論,以免出現這種情況,那就是花了人力物力所准備起來的遞交資料後來發現是不可用的。
本指南中所述的分析方法驗證的原則適用於各種類型的分析方法。但是,本指南中特定的建議可能不適用於有些產品所用的特殊分析方法,如生物葯,生物技術葯,植物葯或放射性葯物等。
比如說,許多生物分析是建立在動物挑戰模式,免疫原性評估或其它有著獨特特性的免疫分析基礎上的,在遞交分析方法和分析方法驗證資料時需考慮這些獨特的性質。
而且,許多原料葯和制劑的界定和質量控制所需的生物和免疫化學檢測並不在本指南的范圍之內。
盡管本指南並不專門敘述原料,中間體,賦形劑,包裝材料及原料葯和制劑生產中所用的其它物料的分析方法及分析方法驗證資料的遞交,但是應該應用驗證過的分析方法來分析檢測這些物質。
對於本指南中未提及的關於分析方法驗證和資料提交方面的問題,請向FDA相關的化學評審人員咨詢。
本指南,一旦定稿,將取代FDA於1987年2月份發布的工業指南:分析方法驗證所需提交的樣品和分析資料。
II. 背景
每個NDA和ANDA都必需包括必要的分析方法以確保原料葯和制劑的認定,劑量,質量,純度和效力,還包括制劑的生物利用度(21 CFR 314.50(d)(1) 和314.94(a)(9)(i))。
FDA驗證文件現場備查,可以不與DMF一起交。
必須要有資料來論證所用的分析方法是符合一定的准確度和可靠性標準的。
分析方法驗證是論證某一分析方法適用於其用途的過程。分析方法的驗證過程是從申請者有計劃地系統性收集驗證資料以支持分析方法開始的。
審評化學家會對NDA或ANDA中的分析方法和驗證資料進行評審。
一旦FDA有要求,則NDA或ANDA的申請者必須提交制劑,原料葯,非葯典對照品和空白以使FDA實驗室能對申請者所用分析方法進行評審(21 CFR 314.50(e) and 314.94(a)(10))。
FDA實驗室的分析會論證該分析方法在實驗室內是可以重現的。審評化學家和實驗室分析家會從法規的角度確定該分析方法的適用性。
FDA檢查官會對分析實驗室進行檢查確保用於放行和穩定性實驗的分析方法符合現行的GMP(21CFR part 211)和GLP (21 CFR part 58)。
每個BLA和PLA都必須要有詳細的生產工藝描述,包括分析方法,以說明所生產的產品是符合規定睥安全,純充和效力標準的(21 CFR 601.2(a) and 601.2(c)(1)(iv))。
必須要有資料證明所用的分析方法是符合一定的准確度和可靠性要求的(21 CFR 81211.194(a)(2))。對於BLA,PLA及它們的補充,在所提交的許可證申請中應當要有分析方法和方法驗證這部分的資料,審評委員會會對這部分資料進行評審。
需提供代表性樣品及該樣品所代表批號的檢測結果總結(21 CFR 601.2(a) and 601.2(c)(1)(vi))。評審委員會主席會要求CBER實驗室的分析人員進行分析實驗對申請者的分析方法進行評估,並確認其分析結果。
從驗證的角度來看,所有的分析方法有著同樣的重要性。一般來說,應當要應用已驗證過的分析方法,而不論其是被用於過程式控制制,放行,合格或穩定性實驗。高等每個定量分析方法時都應當要減少其分析誤差。
分析方法和驗證資料應當擺在申請的分析方法和控制章節中提交。本指南的第III到IX章和XI章給出了所需提供資料方面的建議。向FDA實驗室提供樣品和遞交NDA和ANDA中的分析方法驗證資料的信息見第X章。
III分析方法的類型
A. 法定分析方法
法定分析方法是被用來評估原料葯或制劑的特定性質的。USP/NF中的分析方法是法定的用於葯典項目檢測的分析方法。為了確認符合法規,需使用法定分析方法。
B. 替代分析方法
替代分析方法是申請者提出用於代替法定分析方法的分析方法。只有當一替代分析方法相當於或優於法定分析方法時,才可以應用驗證過的替代分析方法。
I如果提交了替代分析方法,申請者還應當提供其理由,並標明其用途(如,放行,穩定性實驗),驗證資料及其與法定分析方法的對比資料。
C. 穩定性指示分析
穩定性指示分析是能檢測出原料葯或制劑的某些性質隨著時間的延長而出現的變化的定量分析方法。
穩定性指示分析能不受降解產物,工藝雜質,賦形劑或其它潛在雜質的影響而准確測定其中的活性成分。
如果申請者遞交了用於放行檢測的非穩定性指示分析方法,則應當要有能定性和定量地監測雜質,包括降解產物,的分析方法對其進行補充。穩定性試驗中所用的含量分析方法應當要有穩定性指示能力,除非有科學的理由能證明其合理性。
IV 標准品
A.標准品的類型
可以從USP/NF處或其它官方(比如說,CBER,21CFR 610.20)獲得標准品 (也就是一級對照品)。如果不能確定一標准品的來源是否會被FDA認為是官方來源,申請者應當要向適當的化學評審人員咨詢。如果沒有官方來源,則被用來作標准品的物質應當要有盡可能高的純度,並得到充分界定。
工作對照品 (也就是內部標准品或二級標准品)是根據一級對照品標定的,並用來代替一級對照品的。
B.分析報告單
對於非官方標准品,在申請的分析方法和控制章節中應當要提供該標准品的分析報告單。對於從官方獲得的標准品,用戶應當要確保標准品的適用性。應當正確儲存標准品並在已確定的時間段內使用該標准品。
C.標准品的界定
從USP/NF及其它官方來源獲得的標准品是不需要進一步界定的。非官方對照品要有盡可能高的純度,並進行充分地界定以確保其結構,劑量,質量,純度和效力。
T用於界定標准品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應當要不同於用於控制原料葯或制劑的結構,劑量,質量,純度和效力的分析方法,要比它們更深入。用於標准品界定的分析方法不應僅僅是和先前的指定標准品進行比較實驗。
一般來說,界定資料應當要包括:
標准品的簡單工藝描述,如果其生產工藝是否於其相應的原料葯的話。應當要敘述制備標准品時所用的補充精製過程。
相關光譜圖,色譜圖,TLC照片及其它儀器輸出的清晰復印件。建立純度的資料。應當要應用適當的檢測方法來獲得這些資料,比如說TLC,GC,HPLC,相溶解分析,適當的熱分析方法及其它必要的分析方法。
適當的化學性質資料,比如結構式,經驗式和分子量等。結構確證資料應當要包括適當的分析測試,比如元素分析,IR,UV,NMR和MS,及適用的官能團分析。還應當要提供具體的結構解析資料。
物理性質的描述,包括顏色和物理形態。 適當的物理常數,比如說熔程,沸程,折射率,離解常數(pK值)和旋光度。用於界定標准品的分析程序的詳細敘述。
至於生物技術/生物產品的標准品,應當要考慮上述建議,可能可以應用。然而,其它確定物理化學性質,結構特性,生物活性和/或免疫化學活性的補充檢測和/或其它檢測將是非常重要的。
物理化學性質包括異構體,電泳和液相色譜行為及光譜性質等。結構界定可能包括氨基酸序列,氨基酸組成,縮氨酸圖和碳水結構。確定生物和/或免疫化學活性的分析方法應當要和用來確定產品效力的分析方法一樣。
Th這些分析方法可以包括基於動物的,細胞培養的,生物化學的或配位體/接受體螯合的分析方法。如果這些檢測需用於某些標准品的界定,生物和免疫化學檢測的分析方法驗證方面的特殊建議並不在本指南的范圍之內。
V.IND中的分析方法驗證
對於IND而言,每個階段的研究都需要有足夠的資料以確保合適的認定,質量,純度,劑量和/或效力。所需的分析方法和方法驗證方面的資料會隨著研究的階段變化而變化(21CFR312.23(a)(7))。
N關於在第1階段研究所需提交的分析方法和方法驗證資料方面的指南,發起人可以參考FDA的指南:葯品(包括結構確定的,有療效的,生物技術產品)第1階段研究的IND申請的內容和格式(1995年11月)。
第2和第3階段研究所需提交的分析方法和方法驗證資料方面的指南,發起人將可以參考FDA的指南:葯品(包括結構確定的,有療效的,生物技術產品)第1階段研究的IND申請的CMC內容和格式(草案,1999年4月)。
在遞交NDA,ANDA,BLA或PLA時,所有的分析方法都應當要開發出來,並得到驗證。
VI.NDA,ANDA,BLA和PLA中分析方法的內容和格式
NDA,ANDA,BLA和PLA中所提交的任一分析方法都應當要有詳細的描述,以使合格的分析人員能重現出所需的實驗條件並獲得和申請者相當的實驗結果。應當要敘述分析方法中需要特殊注意的地方。
如果所用的分析方法是USP/NF或其它FDA認可參考文獻(如,<>)中且所參考的分析方法未經過修改的話,則需提供該分析方法的參引,而不用提供該分析方法的描述(21 CFR 211.194)。
對於從其它公開發表的文獻上獲得的分析方法,應當要對其進行敘述,因為評審官可能並不能很方便的獲得這些文獻。
分析方法描述中需要包括的典型內容如下所示:
A.基本方法
HPLC進行分離的,檢測器為UV檢測器。
B.取樣
需要敘述的有:所選樣品的數目(比如,瓶,片等),它們是如何使用的(也就是,單獨的或是混合樣品),每個樣品分析的重復次數。
C.儀器和儀器參數
需要敘述的有:儀器列表(比如,儀器類型,檢測器,柱子類型,尺寸等)和儀器參數(比如,流速,溫度,運行時間和設定波長等)。如果必要的話,還要提供實驗結構示意圖(比如,闡述噴灑式分析方法的位置)。
D.試劑
需要敘述的有:試劑列表及其相應的規格(比如:USP/NF,美國化學社(ACS)分析試劑)。如果使用的是自製試劑或更改過的商業試劑,則應當要有其制備方法。對於不穩定的或有潛在危險的試劑,應標明其儲存條件,安全使用說明和使用周期。
E.系統適應性實驗
系統適應性實驗參數和合格標準是建立基礎是:儀器,電子元件,分析操作和待測樣品是個不可分割的整體。系統適應性實驗確保系統在樣品分析的時候能很好地運行。在分析方法中應當要包括適當的系統適應性合格標准。
所有的色譜分析方法都應當要有系統適應性實驗及相應的合格標准。CDER評審官指南<<色譜分析方法的驗證>>(1994年11月)對用於評估系統適應性的典型參數進行了定義和討論。
建議系統適應性實驗應成為所有分析方法的一部分,而不僅僅是色譜分析方法。無論是哪類分析方法,都要採用實驗來證實該系統能不受環境條件的影響而正確地運行。比如說,滴定法一般來說需要進行空白實驗。
F.標准品的制備
要有所有標准品溶液(比如,儲備液,工作對照品溶液,內部對照品溶液)的配製方法。
G.操作過程
應當要按操作步驟對操作過程進行逐步敘述。敘述應當要適當包括如下信息:平衡時間,樣品進樣順序和系統適應性或啟動參數。需標明不常見的危險。

㈥ 儀器分析方法驗證包括哪些指標,請給出定義及計算方法

任何一種分析測定方法,根據其使用的對象和要求,都應有相應的效能指標。一般,常用的分析效能評價指標包括:精密度、准確度、檢測限、定量限、選擇性、線性與范圍、重現性、耐用性等;對於生物樣品中葯物分析方法評價的標准與上述的評價指標相比較,有共同之點也有特殊的要求。測定方法的效能指標可以作為對分析測定方法的評價尺度,也可以作為建立新的測定方法的實驗研究依據。 准確度(Accuracy)是指測得結果與真實值接近的程度,表示分析方法測量的正確性。由於「其實值」無法准確知道,因此,通常採用回收率試驗來裴示。

㈦ 分析方法應該於什麼時間完成驗證

首先,中間體純度是中控的首要目標,不然收率及最終產品質量也就無從保證;

其次,最終產品的雜質,特別是關鍵性毒理性雜質有可能在本步驟產生的,也需要控制;

然後,對最終產品有影響的其他指標,比如外觀、旋光等,在本步驟也可以考慮控制。

整個中控,越接近最終產品步驟,越需控制嚴格。

置於驗證,不一定非要像最終產品那樣全面。比如純度的話,歸一化法就足以,不用外標。指標的話,線性、精密度、准確度以及做在完成實驗時間內的穩定性就足夠了,不用做破壞強降解試驗,具體的可以查詢智網,回答滿意請您,

㈧ 在葯物分析中,方法學考察與分析方法的驗證有什麼不同

這個當然有不同啊!方法學的考察是決定你這個方法是否可行的,你每做一個方法都要同步做方法學的考察,用於說服別人你這個方法是可行的,其結果是准確的!而分析方法的驗證這個就不用我說了,是你去驗證別人的方法是否正確,只存在結果對不對,方法好不好的問題

㈨ 建立生物樣品分析方法,對定量分析方法進行驗證包括哪些內容

1
9012
生物樣品定量分析方法驗證指導原則
1.
范圍
准確測定生物基質(如全血、血清、血漿、尿)中的葯物濃度,對於葯物和制劑研發非常重要。這些數據可被用於支持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或根據毒動學、葯動學和生物等效性試驗的結果做出關鍵性決定。因此,必須完整地驗證和記錄應用的生物分析方法,以獲得可靠的結果。
本指導原則提供生物分析方法驗證的要求,也涉及非臨床或臨床試驗樣品實際分析的基本要求,以及何時可以使用部分驗證或交叉驗證,來替代完整驗證。
生物樣品定量分析方法驗證和試驗樣品分析應符合本指導原則的技術要求。應該在相應的生物樣品分析中遵守GLP原則或GCP原則。
2.
生物分析方法驗證
2.1
分析方法的完整驗證
分析方法驗證的主要目的是,證明特定方法對於測定在某種生物基質中分析物濃度的可靠性。此外,方法驗證應採用與試驗樣品相同的抗凝劑。一般應對每個物種和每種基質進行完整驗證。當難於獲得相同的基質時,可以採用適當基質替代,但要說明理由。
一個生物分析方法的主要特徵包括:選擇性、定量下限、響應函數和校正范圍(標准曲線性能)、准確度、精密度、基質效應、分析物在生物基質以及溶液中儲存和處理全過程中的穩定性。
有時可能需要測定多個分析物。這可能涉及兩種不同的葯物,也可能涉及一個母體葯物及其代謝物,或一個葯物的對映體或異構體。在這些情況下,驗證和分析的原則適用於所有涉及的分析物。

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的規定,葯品檢驗分析方法驗證的項目包括以下八項

(1)專屬性

(2)線性

(3)范圍

(4)准確性

(5)精密度

(6)檢測限

(7)定量限

(8)耐用性

(9)系統適用性

根據檢測的類型,採用的技術檢測方法,確定具體方法擬訂驗證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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