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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熱法學的研究方法

發布時間:2022-10-03 13:26:12

㈠ 法學的研究方法哪些

法學的綜合研究方法:

①當代西方綜合法學派首倡的一種研究方法,本世紀初開始,西方法學以自然法學;分析——規范法學、社會學法學為代表,形成三派鼎立之勢。他們之間進行無休止的論戰,各持法律的研究某一側面,對其意義無限擴大,試圖抹殺其他流派存在的意義。

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一些法學家紛紛指責上述三大法學派別的偏執和排他性,認為社會的、經濟的、心理的、歷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價值判斷等,都影響到法的制定和實施,法律應是「形式、價值和事實」的特殊結合。

因此,用任何單一的絕對因素或原因來解釋法律制度、法律現象都是不科學的,必須在法學方法論上進行一場變革,要把對法律的價值分析、形式分析和事實分析結合起來,採取全方位、多層面的研究勢態,於是,法學的綜合研究方法便應運而生。

提倡這種方法論的主要代表人物和著作有:美國的哈爾及其《綜合法學》,丁·斯通及其《法律制度和法學家推論》,博登海默及其《法理學》,以及前西德的費克納等。綜合研究的方法,目前在西方法學界已產生了相當的影響,因為以學科發展的內在規律看,流派和方法論的相互吸收、兼采博取,乃是學科發展的推動力之一。

然而,作為一種方法論,綜合研究的方法實質上是對三大流派研究方法的折衷,其涉及的內容龐雜而無邊際,仍然帶有較大的主觀隨意性。

②從多角度、多層次來研究法律現象的一種研究方法,這些方法具體包括哲學的、歷史學的、社會學的、比較法學的、注釋法學的、價值論的、語義分析學的方法等。綜合運用多學科的研究方法,可以對法律現象的各個方面、各個因素有更深刻的把握。

(1)自熱法學的研究方法擴展閱讀:

從法的形式角度說,包括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從法的體系角度說,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訴訟法、社會法、刑法、國際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種部門法;

從時間角度說,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現代法和當代法;

從空間角度說,包括該國法、外國法、本地法、外地法;

從一般分類角度說,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別法、實體法和程序法;

從表現形態角度說,包括動態法和靜態法、具體法和抽象法、紙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現實法(如實際生效的法)等等。

法學只有將所有這些不同意義上的法盡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實的法學。

㈡ 自然法學派和實在法學派的異同

自然法學派側重於尋找法律的最高價值或最高目標,探究法與道德、法與正義的關系,探究法律的一般原則,探究良法的標准,探究作為法律之源的自然理性、人性、神的理性等;而實證法學派認為法學應著重研究實在法,特別是研究國家法的規范及其結構要素,尤其應當注重對各種法律概念(例如權利、義務責任)的分析。至於正義問題,那是法律「應當怎樣」的問題,不是法律「是什麼」的問題,這當由倫理學去研究 3. 簡單說,自然法學派堅持權利是主觀的,實證法學派堅持權利是客觀的。

㈢ 西方自然法學派、實證分析法學派、社會法學派關於法律概念的界定

1、自然法學派是指以昭示著宇宙和諧秩序的自然法為正義的標准,堅持正義的絕對性,相信真正體現正義的是在人類制訂的協議、國家制訂的法律之外的、存在於人的內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們的協議產生的規則本身的法學學派。
2、從狹義上講,實證主義法學就是指各種分析法學派。因此又稱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它強調的是實在法,即國家制定的法。
實證主義法學派的基本觀點是:法學的研究范圍僅限於實然法,至於應然法和道德則是倫理學應該研究的;法是國家主權者的命令,是一個「封閉的邏輯體系」。在法和道德本質聯系的問題上主張不符合道德的法不影響法的實在性的觀點。由此可以自然推定出惡法亦法的觀點,這也是其與自然法學派主要的分歧之一,自然法學派主張惡法非法,從自然法和道德的合理性基礎上探討法的合理性問題。
3、社會法學派:從社會本位出發,把法學的傳統方法同社會學的概念觀點、理論方法結合起來研究法律現象。注重法律的社會目的和效果,強調不同社會利益整合的法學流派。

㈣ 什麼是自然法它的內容和特點是什麼

於自然法的含義,在人類認識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認識。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為一切指定法制基礎的關於正義的基本和終極的原則的集合。它萌發於古希臘哲學,其中智者學派將「自然」和「法」區分開來,認為「自然」是明智的,永恆的,而法則是專斷的,僅出於權宜之計。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則斷定能夠發現永恆不便的標准,以作為評價成文法優劣的參照。其中亞里士多德認為,有一種無論何處均具有同樣權威、通過理性可以發現的自然法或者正義。斯多噶學派引進了一種新的看法,並設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認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狀態則為理性控制的和諧狀態,但已為自私所破壞,故而應當恢復自然狀態。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羅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於此。中世紀教會法學者慣於使自然法與上帝法相一致,不過有的學者在自然法中強調上帝的理性,有的學者卻強調上帝的意志罷了。
啟蒙運動後,自然法理論終於變成一個獨立的理性主義思想體系。謂其獨立,是指獨立於教會與神學而言。荷蘭法學家H•格老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自然法統治,自然人由人的基本性質必然必然產生的准則所構成。英國的T•霍布斯提出了社會契約假說,認為社會契約是為走出自私和殘酷的自然狀態、而賦予統治者以管理權的契約,但統治者必須遵守自然法。19世紀,自然法的思想普遍受到責難,認為社會契約論是虛構,純理論性作為法國革命的口號帶來了許多過分的結果,認為自然法已經死亡,並判定其不可能死灰復燃。但在20世紀,自然法又有再生跡象,有些學者恢復了對自然法的研究。馬克思主義者對待自然法觀念的態度時,批判其歷史唯心主義的本質,卻不拒絕其合理成分。
以上關於自然法學說,林林總總,各有不同,但卻在以下表現其共性:(1)自然法是永恆的、絕對的。(2)人的理性可以認識、發現自然法。(3)自然法超越於實在法之上,後者應當服從前者

㈤ 自然法學、分析法學、社會性法學有何異同

摘要 你好,朋友,很高興為你回答哦,自然法學強調法的價值取向,強調法的公平、正義、理性,強調實在法(人定法)應服從自然法,服從公平、正義等根本理念。在西方,每次社會大變革時期,自然法學總是作為一面旗幟,主導著西方社會法律發展的大方向。自然法學的觀念在西方法律發展過程中產生了深刻的影響,至今仍深入人心。例如,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法無明文不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權、權力分立等思想,都發端於自然法學的理念。

㈥ 自然法學派、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與社會學法學派的比較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學流派的觀點在西方三大法學流派中,各學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內容和方法,比較而言:
(1)、自然法學派的主要內容是:
其一,關於法的本質。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從本質上是一種客觀規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須以客觀規律為基礎,這種客觀規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來源於永恆不變的本性、自然性、社會性、理性。真正的法律應當與之相符合,特別是與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為基礎,它永恆不變,並具有普遍的適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於實現公意和正義。
其四,法律及其觀念應當與人們的價值觀念、道德觀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類尋求正義之絕對標準的結果。
歸納而言,自然法學派特別重視法律存在的客觀基礎和價值目標,即人性、理性、正義、自由、平等、秩序,他們對法律的終極價值目標和客觀基礎的探索,對於認識法的本質和起源有著重要的意義。
(2)、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主要觀點是:
其一,著力分析真正的法或「嚴格意義的法」,即國家制定的法律「國家法」,而不是什麼自然法,由於這種法律能為經驗所感知和真實存在著,因而也叫實在法或實證法。至於其他所謂的「法」,如自然規律、自然法、榮譽法則,只是有比喻意義,不值得研究。
其二,實在法或國家法是由法律規則構成的,是一個法律規則或法律規范的體系。
其三,法律是中性和價值無涉的,也就是說它是一種純粹技術性和工具性的東西。至於政治道德等價值觀念、意識形態與法律並無內在的和必然的聯系,因此不能從政治上和道德上對法進行評價,即不存在什麼道義與不道義、良與惡的問題。「惡法是法」。
其四,一個由立法機關制定的好的法律規則體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規則體系是以解決各種社會問題為宗旨的,執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規則就可以審理各種案件,也就是說,執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機器,不應當有任何的自由裁決權。
在分析主義法學法律觀指導下的西方法律實踐活動,使西方在其後的幾十年裡,法律規則迅速發展,成為一個龐大的規則體系,幾乎涉及了人的一切生存領域。但是,這種法律觀只注意到法與國家密切聯系,卻忽略、否認和割裂了法與其他事物,特別是政治、道德的不可分割的聯系,他們揭示了法的技術性、工具性、獨立性,卻否認了它的價值性、目的性、依賴性。
(3)、社會法學派的主要觀點
社會法學派將社會學的分析框架和理論工具引進到法學領域,在社會中研究法律,並通過法律研究社會,強調法律的社會作用和效果。
其一,法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則,而是社會立法中的秩序或人類聯合的內在秩序。
其二,法律與國家之間並沒有不可分割的聯系,它並非一定由國家機關特別是立法機關所制定和實施,在沒有國家的時侯和地方也存在著法律。
其三,法律絕非僅僅是規則的體系,而是由規則、原則、政策 多種復雜的要素構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單純的一種規則。
其四,法律不僅是一個規則體系,還是一項過程和事業。
社會法學派的觀點,表明了他們堅持在法與社會的相互關系中,以法的實際運作為對象,揭示了法產生於社會之中,目的是消解彼此利益之間的矛盾、沖突、對立和斗爭,以平衡各種利益。而且,他們還把法置於整個社會之中,分析各種社會的、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諸因素對於法及其運作的作用和影響。應當說,法律社會學有利於對法的內涵的理解,有利於擴展法學研究的領域和視野。

㈦ 論述自然法學派的主要觀點

其一,關於法的本質。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在本質上是一種客觀規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須以客觀規律為基礎,這種客觀規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來源於永恆不變的本性、自然性、社會性、理性。真正的法律應當與之相符合,特別是與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為基礎,它永恆不變,並具有普遍的適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於實現公意和正義。

其四,&127;法律及其觀念應當與人們的價值觀念、道德觀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類尋求正義之絕對標準的結果。

歸納而言,自然法學派特別重視法律存在的客觀基礎和價值目標,即人性、理性、正義、自由、平等、秩序,他們對法律的終極價值目標和客觀基礎的探索,對於認識法的本質和起源有著重要的意義。其最重要的意義在於,在法學研究中表現為一種激進的理想主義情懷,以諸如正義、平等、自由等抽象價值來構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傳統法律理念,重塑時代法律神聖性的歷程中,功勛卓著。但自然法的方法論如天空之流雲,綺麗卻飄渺,它宣言法的未來,但無力構築通達未來現實的路徑。更令人憂慮的是,自然法的自大與泛濫還有可能使法學籠罩於空泛與虛幻之中而難以成長與成熟。

㈧ 自然法的簡介

關於自然法的含義,在人類認識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認識。但通常是指的關於正義的基本和終極的原則的集合。它萌發於古希臘哲學,其中智者學派將「自然」和「法」區分開來,認為「自然」是明智的,永恆的,而法則是專斷的,僅出於權宜之計。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則斷定能夠發現永恆不變的標准,以作為評價成文法優劣的參照。其中亞里士多德認為,有一種無論何處均具有同樣權威、通過理性可以發現的自然法或者正義。斯多噶學派引進了一種新的看法,並設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認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狀態則為理性控制的和諧狀態,但已為自私所破壞,故而應當恢復自然狀態。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羅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於此。中世紀教會法學者慣於使自然法與上帝法相一致,不過有的學者在自然法中強調上帝的理性,有的學者卻強調上帝的意志罷了。
啟蒙運動後,自然法理論終於變成一個獨立的理性主義思想體系。謂其獨立,是指獨立於教會與神學而言。荷蘭法學家H·格老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自然法統治,自然人由人的基本性質必然產生的准則所構成。英國的T·霍布斯提出了社會契約假說,認為社會契約是為走出自私和殘酷的自然狀態、而賦予統治者以管理權的契約,但統治者必須遵守自然法。19世紀,自然法的思想普遍受到責難,認為社會契約論是虛構,純理論性作為法國革命的口號帶來了許多過分的結果,認為自然法已經死亡,並判定其不可能死灰復燃。但在20世紀,自然法又有再生跡象,有些學者恢復了對自然法的研究。馬克思主義者對待自然法觀念的態度時,批判其歷史唯心主義的本質,卻不拒絕其合理成分。
以上關於自然法學說,林林總總,各有不同,但卻在以下表現其共性:⑴自然法是永恆的、絕對的。⑵人的理性可以認識、發現自然法。⑶自然法超越於實在法之上,後者應當服從前者。
自然法是獨立於政治上的實在法而存在的正義體系。對它的詮釋與使用在其歷史進程中千差萬別。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義包括道德理論與法學理論,盡管二者的本質在邏輯上互不相干。根據自然法的倫理學說,在某種意義上,支配人類行為的道德規范,起源於人類的自然本性或和諧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學理論,法律准則的權威,至少部分來自針對那些准則所具道德優勢的思量。
在自然法的哲學體系中,法律與道德的概念時有交會,這種理念稱作「交疊命題(overlap thesis)」。
自然法的學派可謂百花齊放,其差異在於,在法律規范的確定方面,道德究竟扮演著何等重要的角色。本條目傾向分別闡釋對自然法的不同理解,而避免簡單地將那些理論拼湊糅合。
「自然法」這個術語涵義頗豐,它既是一類道德理論,又是一種法理學說,而這兩種社會科學的核心卻是截然不同的。

㈨ 自然法和分析法學的區別是什麼

在17、18世紀反封建的啟蒙運動和革命斗爭中,代表新興資產階級利益的、以強調自然法為特徵的一個法學派別。自然法學派是指以昭示著宇宙和諧秩序的自然法為正義的標准,堅持正義的絕對性,相信真正體現正義的是在人類制訂的協議、國家制訂的法律之外的、存在於人的內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們的協議產生的規則本身的法學學派。代表人物為如格勞秀斯、洛克、孟德斯鳩、盧梭、潘思、傑斐遜等。
自然法學派主張有一個實質的法價值存在著,這個法價值乃獨立於實定法之外,且作為檢定此實定法是否有正當性的標准。自然法學說認為,在自然,特別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著一個理性的秩序,這個秩序提供一個獨立於人〔國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觀價值立場,並以此立場去對法律及政治的結構作批判性的評價。自然法的權利,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意謂著由自然,也就是說由人的本性、由社會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繹出某些法則,這些法則可供給一個整體而言對人類行為舉止適切的規定。自然法學派起初的權利觀念更多帶有「天賦」權利的色彩,人生於自然,人的權利也來自於自然。

自然法學派特別重視法律存在的客觀基礎和價值目標,即人性、理性、正義、自由、平等、秩序,他們對法律的終極價值目標和客觀基礎的探索,對於認識法的本質和起源有著重要的意義。其最重要的意義在於,在法學研究中表現為一種激進的理想主義情懷,以諸如正義、平等、自由等抽象價值來構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傳統法律理念,重塑時代法律神聖性的歷程中,功勛卓著。
自然法學的理論首先肯定在人定法之上存在一種自然法,自然法指導人定法的制定,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不是好的法律,它主要關注的是法律「應當」是什麼,即法律的「應然」問題。盡管自然法學家對「自然法」的核心理念見解各有不同,但他們都強調正義或理性的道德原則是自然法的基礎,而法就是由理性和正義感引伸出來的道德原則在法律規則和概念中的體現,因此道德將是衡量法律的重要標准。
分析法學則主張法律與道德相分離,認為法學僅僅是研究法「是」什麼,而無須關注法「應當是」什麼。分析法學的哲學的基礎是邏輯實證主義,其嚴格分開「實際上是這樣的法律」和「應當是這樣的法律」,它只注重研究「確實存在」的東西,所以主張法理學的方法主要是分析,而不是評論或批判,法律的實現必須通過武力制裁。其強調對法律概念的分析 ,依靠邏輯推理來確定可適用的法律,否認法律和道德之內的必然聯系。
自然法學把法看作是由理性和正義感引伸出來的道德原則在法律規則和觀念中的體現,關注了法律的道德和理性內容,卻忽視了對實證法律的研究。自然法的倡導者認為僅憑理性的力量就能夠發現一個理想的法律體系,就能設計出普通有效的法律體系的全部細節,這是毫無根據的。但是自然法學忽視事實的做法,卻使他們能夠把注意力集中於發現理想的法律和正義制度,從而奠定了法律乃至西方文明的基礎。

分析法學從實證角度出發,僅僅討論「法律是什麼」,而不涉及對法的價值判斷的立場,分析法學的學者對法哲學的范圍,法的概念的看法各有差別,但他們的思想一脈相承,認為法與道德不存在必然的聯系,道德絕不是衡量法律好惡的標准。不符合道德規范的法律法規,只要它是通過適當的方式頒布運用的,就應視為有效的法律。雖然有的分析法學者也引進了法的「應當性」特徵,但認為法的「應當性」與自然法的「應當性」存在「實際的法」和「應當的法」的嚴格分離。因此有的學者稱分析法學派為「歸類的機器人」。
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把我們從自然法學家法律的"理想國"中拉回到實證的 現實世界
古典自然法學說建立在自由的基礎之上,自由是他們追求的目標。古典自然法學家從反封建統治、反宗教神學、建立資本主義新秩序的要求出發,提出「自由、平等、博愛」等口號。自由是他們所倡導的法治的主題,法治從本質意義上看,不是對自由的限制,而是對自由的保護。
自然法學派是指以昭示著宇宙和諧秩序的自然法為正義的標准,堅持正義的絕對性,相信真正體現正義的是在人類制訂的協議、國家制訂的法律之外的、存在於人的內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們的協議產生的規則本身的法學學派。 自然法學派主張有一個實質的法價值存在著,這個法價值乃獨立於實定法之外,且作為檢定此實定法是否有正當性的標准。
分析法學派是指將眼光轉向現實的法律現象,以功利主義哲學為理論基礎,以實證研究為基本研究方法,以邊沁、奧斯汀為主要代表,在實在法材料的基礎上進行概念分析、邏輯分析等種種分析的西方法學流派。
1、自然法學派的主要內容是:
1)關於法的本質。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從本質上是一種客觀規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須以客觀規律為基礎,這種客觀規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
2)法來源於永恆不變的本性、自然性、社會性、理性。真正的法律應當與之相符合,特別是與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為基礎,它永恆不變,並具有普遍的適用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於實現公意和正義。
4)法律及其觀念應當與人們的價值觀念、道德觀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類尋求正義之絕對標準的結果。歸納而言,自然法學派特別重視法律存在的客觀基礎和價值目標,即人性、理性、正義、自由、平等、秩序,他們對法律的終極價值目標和客觀基礎的探索,對於認識法的本質和起源有著重要的意義。
2、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主要觀點是:
1)著力分析真正的法或「嚴格意義的法」,即國家制定的法律「國家法」,而不是什麼自然法,由於這種法律能為經驗所感知和真實存在著,因而也叫實在法或實證法。至於其他所謂的「法」,如自然規律、自然法、榮譽法則,只是有比喻意義,不值得研究。
2)實在法或國家法是由法律規則構成的,是一個法律規則或法律規范的體系。
3)法律是中性和價值無涉的,也就是說它是一種純粹技術性和工具性的東西。至於政治道德等價值觀念、意識形態與法律並無內在的和必然的聯系,因此不能從政治上和道德上對法進行評價,即不存在什麼道義與不道義、良與惡的問題。「惡法是法」。
4)一個由立法機關制定的好的法律規則體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規則體系是以解決各種社會問題為宗旨的,執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規則就可以審理各種案件,也就是說,執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機器,不應當有任何的自由裁決權。

㈩ 西方法學流派的主要法學流派

從方法的角度把西方的法學流派劃分為兩大類(包括非實證主義法學和實證主義法學),兩者主要的區別有:
1、研究對象不同。一個側重於應然法;一個側重於實然法。
2、研究方法不同。一個側重於理性主義;一個側重於經驗主義。
非實證主義法學
在研究對象中側重於應然法;在研究方法中側重於理想主義,包括:
1、自然法學
1)早期自然法學
2)中世紀基督教神學的自然法學
3)古典自然法學
4)新自然法學(包括:世俗的自然法學和神學的自然法學:新托馬斯主義法學)
2、哲理法學
1)早期哲理法學
2)晚期哲理法學(包括:新康德主義法學和新黑格爾主義法學)
實證主義法學
在研究對象中側重於實然法;在研究方法中側重於經驗主義,包括:
1、注釋法學
2、歷史法學
1)早期歷史法學
2)晚期歷史法學
3、功利主義法學
4、分析法學
1)早期分析法學
2)晚期分析法學(包括:現代分析法學、純粹法學和制度法學)
5、社會法學
1)自由法學
2)利益法學
3)北歐法學(斯堪的納維亞法學)
4)社會連帶主義法學
5)實用主義法學(美國的社會法學和現實主義法學)
7)法人類學
6、綜合法學
7、經濟分析法學
其他法學派
1、批判法學
2、存在主義法學
3、政治自由主義法學
4、新馬克思主義法學
5、文學分析法學
6、女權主義法學
7、種族主義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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