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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比較法

發布時間:2022-01-13 20:51:04

1. 研究方式只有四種,為什麼論文上的研究方法有多種

您好,轉:

研究方法是指在研究中發現新現象、新事物,或提出新理論、新觀點,揭示事物內在規律的工具和手段。這是運用智慧進行科學思維的技巧,一般包括文獻調查法、觀察法、思辨法、行為研究法、歷史研究法、概念分析法、比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是人們在從事科學研究過程中不斷總結、提煉出來的。由於人們認識問題的角度、研究對象的復雜性等因素,而且研究方法本身處於一個在不斷地相互影響、相互結合、相互轉化的動態發展過程中,所以對於研究方法的分類目前很難有一個完全統一的認識。

從方法論的角度來看,方法是有層次性的,不同層次的方法有其特定的應用范圍和應用對象。在從事具體的科學研究時,研究人員首先要了解所在學科及研究課題的特點、性質和研究對象,然後有針對性地選擇相應的研究方法。如在物理學領域,理論物理和實驗物理的研究方法在選擇上是有一定區別的。簡單來說,實驗物理首先要考慮的是運用觀察法和實驗法,獲得相關數據後再藉助數學方法、統計方法進行加工整理,最後再分析數據,通過模型法、比較法等來提出一個科學結論。而理論物理則通常是建立假說,設計模型,然後通過動手實驗、理想實驗來驗證假說.當然在研究過程中,還會大量用到形象思維、直覺或靈感等的邏輯思維方法和系統論、資訊理論、控制論等系統科學方法等。再如在社會學的具體實踐研究中,通常會用到抽樣調查法、訪談法、問卷法等來進行相關調查獲得相關資料,然後利用統計方法、分類方法等對數據進行處理,最後藉助數學方法推出模型或者得出實質哇的結論。外語研究當中,由於研究的對象不同,而相應採取的研究方法上也有所側重。在語言系統研究中多採用演繹法、推理法;語言使用和語言教學的研究方面多用觀察方法和實驗方法做定性研究、比較研究或描述性研究。哲學研究則是採用抽象與具體方法、分析與綜合方法、歷史與邏輯統一的方法、批判與繼承的方法和比較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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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論文研究方法中比較法和分析法是指什麼

這方面有啥不理解的隨時問我,幫你寫。。標題式提綱 這種提綱對比簡略,只寫出行文各段的標題。 這是一個標題式的作文提綱,勇簡練的文字標出了各段的寫作要害。它的特點是文字簡練、速度較快,適合於對寫作內容較了解或時刻較緊的狀況。但對初學寫作的人來說,很難起到輔導作文的作用。

3. 課題研究方法中有對比法這種嗎

課題研究的基本方法主要有: ⑴ 觀察法.⑵ 調查法.⑶ 測驗法.⑷ 行動研究法.⑸ 文獻法 ⑹ 經驗總結法.⑺ 個案研究法.⑻ 案例研究法.⑼ 實驗法 (在一個課題研究過程中,根據不同的研究目的和要求,往往會用到兩種以上方法)
沒有對比法

4. 比較研究方法

比較研究法
比較研究法就是對物與物之間和人與人之間的相似性或相異程度的研究與判斷的方法。比較研究法可以理解為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對兩個或兩個以上有聯系的事物進行考察,尋找其異同,探求普遍規律與特殊規律的方法。
中文名
比較研究法
外文名
Comparative study method
適用領域
自然、人、物
所屬學科
自然學
快速
導航
種類
概念
《牛津高級英漢雙解辭典》解釋說:比較研究法就是對物與物之間和人與人之間的相似性或相異程度的研究與判斷的方法。
我國吳文侃、楊漢青主編的《比較教育學》認為:比較法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對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教育制度或實踐進行比較研究,找出各國教育的特殊規律和普遍規律的方法。」很顯然,這個定義僅適用於「比較教育」這個學科領域,所以必須對它進行另外限定。
我國林聚任、劉玉安主編的《社會科學研究方法》認為:比較研究方法,是指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事物或對象加以對比,以找出它們之間的相似性與差異性的一種分析方法
比較研究法可以理解為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對兩個或兩個以上有聯系的事物進行考察,尋找其異同,探求普遍規律與特殊規律的方法。
比較研究法在教育科學研究中廣泛運用而且具有極高的價值。
種類
根據不同的標准,我們可以把比較研究法分成如下幾類。
1.按屬性的數量,可分為單項比較和綜合比較。
單項比較是按事物的一種屬性所作的比較。綜合比較是按事物的所有(或多種)屬性進行的比較,單項比較是綜合比較的基礎。但只有綜合比較才能達到真正把握事物本質的目的。因為在科學研究中,需要對事物的多種屬性加以考察,只有通過這樣的比較,尤其是將外部屬性與內部屬性一起比較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質和規律。
2.按時空的區別,可分為橫向比較與縱向比較。
橫向比較就是對空間上同時並存的事物的既定形態進行比較。如教育實驗中的實驗組與對照組的比較、同一時間各國教育制度的比較等都屬於橫比。縱向比較即時間上的比較,就是比較同一事物在不同時期的形態,從而認識事物的發展變化過程,揭示事物的發展規律。在教育科學研究中,對一些比較復雜的問題,往往既要進行縱比,也要進行橫比,這樣才能比較全面地把握事物的本質及發展規律。
3.按目標的指向,可分成求同比較和求異比較。
求同比較是尋求不同事物的共同點以尋求事物發展的共同規律。求異比較是比較兩個事物的不同屬性,從而說明兩個事物的不同,以發現事物發生發展的特殊性。通過對事物的「求同」、「求異」分析比較,可以使我們更好地認識事物發展的多樣性與統一性。
4.按比較的性質,可分成定性比較與定量比較。
任何事物都是質與量的統一,所以在科學研究過程中既要把握事物的質,也要把握事物的量。這里所指的定性比較就是通過事物間的本質屬性的比較來確定事物的性質。定量比較是對事物屬性進行量的分析以准確地制定事物的變化。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各有長處,在教育科學研究中應追求兩者的統一,而不能盲目追求量化,教育畢竟是一個不同於工人製造產品的活動,很多東西並非能夠量化。但也不能一點數量觀念都沒有,而應做到心中有「數」,並讓數字來講話。
5.按比較的范圍,可分為宏觀比較和微觀比較。
認識一個事物,既可以從宏觀上認識,也可以從微觀上認識。從宏觀上把握事物的本質,對事物的異同點或基本規律進行比較,則是宏觀比較。從微觀上把握事物的本質,對事物的異同點或基本規律進步比較,則是微觀比較。

5. 請用一種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如比較法、因果分析法等解決一個人文社會

比較、因果等都是通用的邏輯內容,沒聽說什麼「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解決一個人文社會?」——什麼意思?半句話哦。

6. 關於研究方法中的對比法,下列說法中不正確的是

應該選A,對比對比,應該是兩種事物比較麻,先排除B、C,然後從A、D中找,應該選A

7. 初中物理常用的研究方法有哪幾種

一、控制變數法:通過固定某幾個因素轉化為多個單因素影響某一量大小的問題.
1、影響蒸發快慢的因素; 2、壓力作用效果與哪些因素有關;
3、研究滑動摩擦力的大小跟哪些因素有關; 4、影響電阻大小的因素;
5、研究電流與電壓、電阻的關系(歐姆定律); 6、電磁鐵磁性強弱與哪些因素有關;
7、探索磁場對電流的作用規律; 8、研究電磁感應現象; 9、研究焦耳定律.
二、等效法:將一個物理量,一種物理裝置或一個物理狀態(過程),用另一個相應量來替代,得到同樣的結論的方法.
1、在研究物體受幾力時,引入合力.2、曹沖稱象.
3、在研究多個用電器組成的電路中,引入總電阻.
三、模型法:以理想化的辦法再現原型的本質聯系和內在特性的一種簡化模型.
1、在研究光學時,引入「光線」概念.
2、在研究磁場時,引入磁感線對磁場進行描述.3、理想電表.
四、轉換法(間接推斷法)
累積法:把不能觀察到的效應(現象)通過自身的積累成為可觀測的宏觀物或宏觀效應.
1、用壓緊鉛柱的方法來顯示分子面的引力作用.
2、在研究分子運動時,利用擴散現象來研究.
3、根據電流所產生的效應認識電流.
4、根據磁鐵產生的作用來認識磁場.
五、類比法:根據兩個對象之間在某些方面的相似或相同,把其中某一對象的有關知識、結論推移到另一個對象中去的一種邏輯方法.
1、水壓--電壓
2、抽水機提供水壓類似電源提供電壓.
3、用速度的定義公式引入壓強公式.
六、比較法:找出研究對象之間的相同點或相異點的一種邏輯方法.
1、研究蒸發和沸騰的異同點.
2、比較電壓表與電流表在使用過程中的相同點和相異點.
3、比較電動機與發電機的結構和原理的相同點和異同點.
4、汽油機和柴油機的相同點和異同點.
七、歸納法:從一系列個別現象的判斷概括出一般性判斷的邏輯的方法.
1、從氣、液、固的擴散實現現象,得出結論:一切物體的分子都在作無規則的運動.
2、物理學中的實驗規律(如串、並聯電路中電流、電壓的特點等)幾乎都用了此法.

8. 比較法研究的主要方法

一、宏觀比較與微觀比較

法國比較法學家勒內·達維結合幾乎涉及世界絕大多數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論述了宏觀比較與微觀比較的方法。他認為,宏觀比較是對屬於不同法系國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主要是指對大陸法系、英美法系與社會主義法系的比較。對於宏觀比較的運用,主要是法哲學家和政治學家注重,運用於比較憲法和政治學方面的研究。達維認為,微觀比較是指對屬於同一法系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德國比較法學家萊因斯坦認為,宏觀比較是關於整個法律制度的比較,微觀比較是具體法律規則和制度的比較。當然,二者是相互交錯的。瑞典比較法學米凱爾·博丹認為,比較可以是雙邊的(即兩個法律制度之間)或者是多邊的(即三個以上法律制度之間)。宏觀比較是在法律制度整體之間或不同法系之間;微觀比較是將具體法律制度、法規放在其法律的和"非法律的背景和環境中進行考察"。匈牙利比較法學家伊·薩博從劃分法律的層次的角度,認為宏觀比較是把法律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比較,即為與法律理論相聯系的一般的法律比較;微觀比較是法律部門一級的比較和法律制度一級的比較。這種比較既可獲得理論性的結論,又可體現直接的社會功能。
我國一些比較法學家認為,宏觀比較是指不同法系或不同社會制度國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較。在此,至少有三種情況:第一,相同社會制度國家但屬於不同法系或法律傳統的法律之間的比較,最普遍的就是屬於普通法法系國家(英、美等國)的法律與屬於大陸法系國家(法、德、意等國)的法律之間的比較。第二,不同社會制度國家的法律、法律制度之間的比較。第三,在同一個國家內,由於存在著不同社會制度或者是在同一個國家內存在著不同的法系或不同的法律傳統,因此同一國家內的屬於不同社會制度或不同法系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之間的比較,同樣是宏觀比較。
微觀比較是指對不同法律概念、規則、制度、部門法等方面的細節比較。例如,比較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中的合同,或者比較同屬於大陸法系的法國與德國法中的"佔有",或者比較英美法系的對價學說與大陸法系的"約因"概念等,均屬於微觀比較。
二、規范比較與功能比較

這主要指對不同國家的法律規范體系的比較或具體法律規范的比較。規范比較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不同的國傢具有相同的法律結構,即被比較的國家法律部門的劃分及其法律概念、規則等具有同一性或相似性,使它們之間具有可比性。二是被比較的法律制度、規則在不同的國家中具有相同的社會功能。如果被比國家的法律的社會功能相同而法律結構不同,或是法律結構相同而社會功能不同,則不具有可比性,也就不能進行規范比較。規范比較僅注重文本上的法律而忽視法律產生的社會條件及其在社會中的實際功能,往往僅從本國的法律概念、法律結構、法律制度和法律方式出發,與其他國家的法律及其制度相比較,則會產生狹隘的民族中心主義。
功能比較則突破了規范比較的局限性。功能比較解決的是社會問題,被比較的國家有相同的或相似的社會問題或需要,可以對其運用的不同的解決方式進行比較。功能比較沖破了規范比較受本國法律概念、法律結構等方面的限制,擺脫了規范比較只從本國的法律概念、法律結構和法律思維方式出發與其他國家的法律進行比較而產生的民族偏見。對於不同的法律規范但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時,可對相應部分進行功能比較。
當代德國比較法學家茨威格特和克茨深刻地指出,全部比較法的方法論的原則是功能性原則,由此產生諸如對被比較法律的選擇、探討范圍、比較法律體系的構成等方法論的規則。他們認為,任何在比較法研究中作為起點的問題都必須從純粹功能角度出發。荷蘭比較法學家科基尼·亞特里道否定了純粹功能主義觀點。他引證了法國法學家羅茲馬林提出的應當把規范比較與功能比較相結合的觀點,認為純粹的結構(即規范)主義會導致形式主義和教條主義;純粹的功能主義忘記了法律制度涉及調整日常生活,只有把二者結合起來才能克服各自的局限性。
規范比較與功能比較之間是相互協調和相互補充的關系,不可偏重於哪一方面。不同國家的法律及其法律制度之間的比較,可以依據法律概念、法律結構等方面的不同,或者依據所要由法律解決的社會問題和社會需要的不同,分別運用以法律規范為中心的規范比較或者以社會問題為中心的功能比較進行研究。
三、文化比較

我國一些比較法學家認為,文化比較方法是指在對法律的理解上,把法律視為一種文化現象。從文化的角度理解,法律不僅是一種解決社會問題或滿足社會需要的工具,也是表達或傳遞意義---人們對世界、社會、秩序、正義等問題的看法、態度、情感、信仰、理想---的符號。一些外國的文化比較方法論者認為,比較法就是法律文化的比較。德國比較法學家伯·格羅斯菲爾德認為,法律即文化或文化即法律。他把比較法看作是各種法律文化的對比。比利時法學家霍克和沃林頓等人提出,以"作為文化的法"的比較法新範式,取代傳統的"作為規則的法"的比較法範式。美國比較法學家庫里蘭認為,要對某一法律體系進行有效考察,必須置身於塑造這種法律體系的歷史――文化背景中,理解並說明該法律體系的文化精神。她提出了"文化介入"方法認識和理解法律文化。弗里德曼認為,法律文化自身被理解為法律發展中的一個原因性因素,文化決定了法律和法律思維的發展文化。
文化是研究法律和比較法研究的一個重要因素,不同的文化對於不同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產生和變化具有一定影響。但是,在法律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中,文化並不是惟一的終極的決定的影響因素。因此,我們進行比較法的研究,在運用文化比較方法時,一方面,我們必須運用馬克思主義法律觀,正確認識法律、文化等上層建築組成部分之間,以及它們與社會經濟基礎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要重視西方學者關於法律文化方面的論述,引進和借鑒各種比較研究的方法論。
四、靜態比較與動態比較

綜合一些中外比較法學家的觀點認為,從概念上理解靜態比較研究是指對法律條文的研究,靜態地觀察法律制度,即在橫斷面上、在特定時間點上研究它們。動態比較研究是指,除研究法律條文外,還包括對法律的產生、本質、發展、功能、形式,以至法律的制定和實行等問題的研究。當然,有的西方法學家對上述概念也有不同理解。
義大利比較法學家薩科在20世紀末提出了"法律共振峰"理論,並聲稱是對比較法的動態研究。他認為,動態研究是基於對特定法律制度運行中的各種成分的實際觀察,而靜態研究則是基於分析推理的教條主義方法,它僅提供抽象定義。按照薩科的理論,在同一個法律問題上不是只有一個規則,而是包括憲法規則、立法機關的規則、法官的規則和闡釋法理的法學家的規則。他把包含著不同法律規則的制定法規則、判例法、法學家的學理解釋等法律表現形式,以及立法者、法學家、法官為了對規則進行抽象地闡釋和論證而提出的非行為規則的各種成分等,均包括在"法律共振峰"的范圍。他認為,這種動態研究分析影響法律的各種成分的變化,與靜態比較研究相對立。
薩科的"法律共振峰"學說有其局限性。例如,它強調法官判決即判例法和法學家的闡釋作用,將其作為法的淵源,而中國不實行判例法制度;它強調法官個人在創制和發展法律方面的作用,強調法官的司法獨立性,而中國是由憲法和相應的法律規定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在本質上不同於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因此,薩科的"法律共振峰"理論不適宜中國比較法學家運用而進行動態比較研究。我們應當把靜態比較和動態比較有機地結合起來,使之相互配合而不是對立,進行比較法研究。

9. 比較法研究的介紹

《比較法研究》1(雙月刊)由中國政法大學主辦,比較法研究所編輯出版,創刊於1987年1月(季刊),1993年起公開出版發行。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逢單月月末出版。16開本,正文160個頁碼。《比較法研究》2系純學術性刊物,旨在促進我國比較法學基本理論、方法的探討和發展,及時深入地反映國內外法學理論和法律制度發展的最新動態及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建立國內外法學界與法律工作者之間的思想溝通和學術對話,為我國法律制度的發展與完善提供具有啟發性和可行性的借鑒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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