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南宋地租的主要形式是什麼
南宋地租的主要形式,是實物分成租和定額租。定額租依田地肥瘠不等,達每畝一至兩石。正額地租之外,地主對佃客還有各種名目的剝削,如強迫佃客代納賦稅,收租時還附加耗米,大斗收租,強迫送禮等類。不少地主還用「劃佃」的辦法,驅逐舊佃客,以提高地租額。高利貸也是一種重要的剝削方式,地主通過放債,強奪佃客的房屋、農具、種子和口糧,甚至強迫佃客妻女作奴婢。官府為地主督租,也成為南宋時較常見的現象。很多繳納不起地租的佃客,慘遭官府的拘捕和監禁,甚至死於非命。
㈡ 個體戶年地租是怎麼收的,有明文規定嗎
戰國時期,由於兼並戰爭的需要,各諸侯國普遍推行軍功賞田制度,由此培育了一批軍功地主。秦國的軍功爵制度規定,國家在賞賜軍功地主田宅的同時,還從授田農民中撥給勞動人手為之服役。這種勞動人手稱為「庶子」①,他們平時每月要到軍功地主家中服役6天,遇到農忙或軍功地主家中有事,則應隨叫隨到。作為對庶子服役的報償,軍功地主在其服役期間,要供應他們飯食。這種「庶子」的身份,類似於農奴。有的軍功地主除「庶子」以外,還可以「受客」②役使,這種「客」和軍功地主之間也有嚴格的人身隸屬關系。
除了軍功地主之外,戰國時期還出現了一些沒有政治特權的庶民地主。受雇於庶民地主的「庸客」,比隸屬於軍功地主的「庶子」和「客」,人身依附關系要鬆弛得多。韓非曾經談到,主人對於這種「賣庸而播耕者」,要供應「美食」並付給報酬,他們才會盡力耕作③。也有的庶民地主則把土地出租給無地少地的農民,而按照收獲十分之五的比例收取地租。董仲舒說,秦自商鞅變法之後,土地可以買賣,貧富分化加速,「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故貧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④。這種租佃制的封建生產方式,在漢代以後得到了廣泛的發展。
和歐洲中世紀的土地關系不同,中國自秦漢以後土地不僅可以買賣,而且土地買賣日趨頻繁,出現了有一定格式的買賣文書,得到了封建國家的法律保護。東晉時政府規定,凡買賣田宅,需有投稅立契的「文券」。宋代則已經出現了官府製作的「官板契紙」。當時民間流傳的「千年田換八百主」①和「貧富無定勢,田宅無定主;有錢則買,無錢則賣」②的說法,正是土地私有制日益發展和土地加速捲入流通過程在人們觀念中的反映。但是,我們不能把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買賣看做是土地所有權的自由轉讓,因為封建的土地所有權是一種有條件的、不自由的私有,並不具備資本主義條件下土地所有權那種自由的純經濟的形式。所以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買賣,往往要受到政治權力和宗法傳統的種種干預和限制。唐代規定,土地買賣須向官府申請發給牒文,才能進行;而且賣地要「先問房親,房親不要,次問四鄰,四鄰不要,他人並得交易」③。到了宋代,典賣土地必須先問親鄰的傳統習俗雖有所松動,但仍有一定的約束力。只是到了明清時代,土地買賣才不必先向官府申請,賣地的人也不必先問親鄰。而在一些比較落後的地區,政治權力和宗法勢力對土地買賣的干預,始終沒有消失。
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雖然可以買賣,但貧苦農民能夠發家致富而買地的機會很少,政治權力和宗法勢力對土地買賣的干預更使得地主階級有可能利用各種合法和非法手段大肆兼並土地。中國封建地主階級就其身份而言,可分為貴族官僚地主、豪強地主和商人地主三個主要等級,它們分別體現了政治權力、宗法勢力、貨幣權力和土地權力的結合。這三個等級
的身份地位雖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是大土地所有者。漢初,丞相蕭何仗勢「賤強買田宅數千萬」①;漢成帝的丞相張禹「多買田至四百頃,皆涇渭灌溉,極膏腴上賈(價)」②。漢哀帝曾一次賜寵臣董賢土地2000餘頃。漢代實行重農抑商政策,許多富商大賈把積累的財富用來購置土地,有的「豪人貨殖,館舍布於州郡,田畝連於方國」③。西晉頒行占田制,一品官可占田50頃,以下每品遞減5頃,至九品可占田10頃。唐代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紛紛設置莊田,恣行兼並,「百姓力田為富有者所並,三分逾一」④。宋代「勢官富姓占田無限,兼並冒偽,習以成俗」⑤;徽宗佞臣朱劻的田產「幾半吳郡,皆奪士庶而有之者」⑥。明代藩王朱佑杭在湖廣的莊田多達萬頃,大官僚董其昌在蘇州、湖州一帶有膏腴良田萬頃,江南「豪家田至七萬頃」⑦。清代滿族王公貴族通過圈地擁有大片田莊,漢族官僚紳衿地主也佔有大量土地,如徐乾學在無錫就有田萬頃。除了貴族官僚地主、豪強地主和商人地主之外,歷代還有一些既非豪強也非商人的庶民地主,他們通常佔有的土地較少,一般在數十畝至數百畝不等。明清時代這種庶民地主的數量及其擁有的田產有較大的發展。
封建地主階級的土地經營方式,主要是出租給無地少地的農民佃種,坐收地租;但也有自己經營田莊,役使庸客或僮僕從事生產的。戰國末年韓非說「庸客致力而疾耘耕」⑧,這
種庸客即是後代的僱工。陳勝年輕時就曾為人庸耕。西漢寧成借貸「買陂田千餘頃,假貧民,役使數千家"①,東漢馬援役屬賓客田牧,「與田戶中分」②,都是租佃制的經營。「與田戶中分」即收獲對半分成,收取百分之五十的實物地租。東漢樊重有田300餘頃,「課役童隸,各得其宜」③,似是使用奴隸生產。西晉規定貴族官僚地主的衣食客和佃客可以減免賦役,促使大量貧苦農民為逃避賦役而投靠權貴地主充當他們的佃客。東晉南朝的士族地主占據山林川澤,經營田園別墅,其直接生產者除佃客、部曲外,也有使用奴婢和僱工的。唐代後期許多貧民「依託強家,以為私屬,貸其種食,賃其田廬,終歲服勞,無日休息」,「有田之家,坐食租稅」④。宋代戶籍有主戶和客戶之分,「鄉墅有不佔田之民,借人之牛,受人之土,佣而耕者,謂之客戶」⑤,有的地主擁有客戶達數百家之多。明清時代封建租佃關系進一步發展。顧炎武曾說:「吳中之民有田者什一,為人佃作者十九。」⑥此話雖有所誇張,但蘇南一帶盛行租佃制當是事實.據有的學者估算,清代後期南方的佃農約占當地總農戶的50%一60%,北方則約佔30%~40%。⑦這個時期的經營地主,使用奴隸勞動已經較少,僱工的地位和待遇也有所改善。有的經營地主甚至把善待僱工看做是增加田莊經濟收入的重要手段⑧。明清時期還出現了商人租地使用僱工經營農業、特別是經濟作物的新現象。
中國封建地主制的地租形態主要是產品地租而不是勞動地租。產品地租讓農民可以自己支配勞動時間,因而它比勞動地租較能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但是產品地租對於農民也有不利的一面,因為在這種地租形態下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在時間和空間上已經不再分開,這就使得地主有可能把農民的全部剩餘勞動都剝削殆盡,乃至於吞噬他們的一部分必要勞動。唐代以前,基本上實行分成租,而且多數情況下保持在農民收獲的百分之五十或略高一些的比例上。由於農作物的收獲直接關繫到地租收入的數量,所以不少地主還經常關心農業生產過程。唐代以後出現了定額租。對於農民來說,遇到荒年時定額租的剝削比分成租要重;但在正常年景下,定額租留給他們的剩餘產品則比分成租要多。為了提高留給自己的剩餘產品的這個余額,交納定額租的農民通常比較願意增加土地的生產投入。但是定額租的租額並不是固定不變的,隨著土地的增產,地主也會要求提高租額。如果農民不肯增租,地主就會剝奪他們的租佃權。南宋以後,定額租逐漸得到推廣,地主「劃佃增租」、「奪佃增租」的事件也層出不窮。明清時期,不少地區出現了永佃制。地主出賣土地之後,並不改變佃戶的耕作權,後者可以向新的土地主人繼續交租耕種。佃戶經過地主許可,也可以轉讓佃權;有的甚至未經地主同意,即將佃權私相授受。永佃權的淵源可以追溯到宋代,其由來比較復雜,但顯然與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農民階級維護自己耕作權的斗爭有關。享有永佃權的佃農,其耕作權變成了得以長期經營的「田面權」,而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則成了在經濟形式上不能全部實現的「田底權」。當土地轉租時,直接生產者既要向土地所有者交納「大租」,又要向佃權所有者交納「小租」。結果,就出現了「一田二主」、「一田二租」的復雜的租佃關系。
唐代以前,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主要依靠特權兼並,租佃農民對地主的封建依附大多表現為直接的人身隸屬關系。這種隸屬型的封建租佃制,對直接生產者的超經濟強制十分明顯。漢代的「並兼豪黨之徒以武斷於鄉曲」①,「使民威重於郡守」②,而農民下戶則「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為之服役」③。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蔭佃客制度以及「客皆注家籍」④制度,更表明這種隸屬性的租佃農民在法律地位上已完全淪為地主的私屬。直到唐代,不少佃戶仍然是「依託強家,為其私屬,終歲服勞,常患不充」⑤。但從敦煌吐魯番出土文書可以看到,唐代已經出現了契約型的租佃關系。宋代以後,租佃契約日益盛行。這種契約通常對地租額和主佃雙方的權利、義務都作了明文規定。一般說來,契約型的封建租佃關系其超經濟強制和人身依附關系比起隸屬型的封建租佃關系要相對緩和一些。但是決不能把契約型的封建租佃關系理解為主佃雙方平等的關系,我們從一些租佃契約中,仍然可以看到主佃之間存在著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和超經濟強制。而且由於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從宋代到明清,有些落後閉塞地區仍然存在著超經濟強制十分明顯的隸屬型的封建租佃制。如北宋川峽諸路,「富戶之家,地大業廣,阡陌相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驅使,視以奴僕」⑥。明清時代徽州地區盛行庄仆制,庄仆與地主之間既有租佃關系,又有主僕名分。他們在承佃時,要寫立「應役投主文約」,不但不得擅自移居別處,而且其人身可以隨主人的房屋土地被轉賣和贈送,這種庄仆的身份和農奴已經沒有多大區別。
與歐洲中世紀的領主不同,中國封建社會的地主並沒有行政權和司法權。地主階級對於農民的超經濟強制.在很大程度卜是通過封建國家的干預來實現的。封建國家作為地主階級壓迫農民的工具,大力維護地主對農民的剝削和奴役,甚至在法律上還賦予地主統治農民的某些權利。但是,封建國家十分了解農民作為封建社會主要勞動生產者的重要性,為了保持社會的穩定,它有時也要適當限制地主對農民的殘酷剝削和壓迫,並且對地主破壞封建統治秩序的行為加以應有的打擊。由於封建經濟發展的需要和農民反抗斗爭的壓力,宋代以後,地主對農民的超經濟強制逐漸有所放鬆。北宋仁宗時廢止了舊時江淮以南廣大地區客戶如無主人「給與憑由」不得遷徙別處的規定①。朱元璋建立明朝後,下令「佃戶見田主,不論齒序,並如少事長之禮」②。到了清代前期,封建國家在處理主佃雙方的訴訟時,已承認他們之間並無「主僕名分」③。康熙、雍正還明令禁止地主壓佃為奴和非法拷打佃戶。當然,法令規定是一回事,在實際生活中還會有許多農民遭到地主的殘酷壓迫則又是另一回事。
㈢ 土地年租金是怎麼收費的
碰到過這個事情!還沒解決!如果是自己的房子,不用給!如果是租的房子!按土地法,這個是要交的!看誰交,有的是房東交,有的是自己交。看你們怎麼簽的租房協議。國內這個這個事情很正常!!法院其實只是幫著吹費!如果強制執行,土地局要交一定費用給法院,一般,如果是小店,不會強制執行的,土地局很不劃算,所以這個國內交的不多,不過大店一般都交,花點錢交的很少了!!有潛規則!我經受過!黑......
㈣ 經濟學中地租如何決定的
一:土地所有者憑借土地私有權的壟斷所取得的地租。其來源是由農業勞動者所創造的農產品價值超過生產價格的余額。在資本 主義制度下,所有的土地出租,不論好壞,都要索取一定的地租。
這種由對土地所有權的壟斷而取得的地租,稱為絕對地租。絕對地租的來源也是_於平均利潤以上的超額利潤,它不同於那種形成級差地租的超額利潤。
二:它不是較優土地上產品的個別生產價格低於劣等地上產品的個別生產價格的余額,而是由農產品的市場 價格高於生產價格(一般生產價格)的余額。
三:這是由農業部門的資本有機構成低於工業部門,而剩餘價值率較高。
此外,土地私有權的壟斷阻礙著資本自由轉入農業部門,使農業部門較多的剩餘價 值不參加利潤平均化的過程,農產品不按生產價格出售,而是按高於生產價格的價值出售,從而實現超額利潤,被土地所有者佔有, 便成為絕對地租
四:地租是勞動產品扣除生產投入維持勞動者生活必需後的余額,其實質是剩餘勞動的產物和剩餘價值的真正形態。美國當代著名經濟學家保羅 薩繆爾森則認為,地租是為使用土地付出的代價,因為土地供給數量是固定的,因此地租量完全取決於土地需求者之間的競爭。可以利用地租和生產要素的價格來分配稀缺的資源,而不收取地租會造成缺乏效率的以及不適當的使用方法。
五:詳細解釋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憑借土地所有權將土地轉給他人使用而獲得的收入。封建地租是地主無償佔有的農民的剩餘勞動甚至部分必要勞動,超經濟強制是其存在的必要條件。資本主義地租是租佃資本家交給土地所有者的來自於僱傭勞動者的剩餘勞動的一部分,體現兩者共同剝削僱傭農業工人的關系。
地租是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實現形式。地租是一個歷史范疇。在土地私有制下,地租是直接生產者創造的剩餘產品被土地所有者無償佔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者對勞動者的一種剝削形式。在土地公有制下,地租既是國家從經濟上管理土地的一種重要方法,也是國民收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土地所有權的形式不同,與此相聯系的地租的性質、內容、形式及其所體現的生產關系也不盡相同。
㈤ 呼和浩特市地租徵收管理辦法(2012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管理,規范土地市場秩序,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呼和浩特市市四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地租的徵收管理工作。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租,是指土地使用者除採取出讓和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將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進行經營、租賃活動,政府依法按年收繳的土地純收益。
本辦法所稱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第四條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轄區內的地租徵收管理工作,市地租徵收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第五條地租徵收范圍:
(一)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二)企業改制中實行公司制改造、組建企業集團、股份合作制改組、租賃經營和出售、兼並、合並並採取土地租賃方式進行土地資產處置的;
(三)企業改制中仍採取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用於經營、租賃的;
(五)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用於商品房開發(不包括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的;
(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在使用中改變合同規定用途、容積率,但未補繳出讓金的;
(七)將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
(八)集體存量建設用地作價入股、聯營、租賃的;
(九)其他按規定應繳納的。第六條下列用地不徵收地租: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居民的住宅用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第七條國有土地租金徵收標准由市國土資源局根據租賃土地區位基準地價,結合用地性質、租賃期限、地塊區位等因素測算,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第八條在土地租賃期限內,租金標准應根據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準地價定期調整。租金標准調整的間隔一般為三年。第九條土地租賃期限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土地使用者協商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同類土地使用權最高使用期限。
企業法人租賃土地期限不得超過其營業執照載明的營業期限。第十條地租徵收按年計征,由市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逐年簽訂年地租徵收合同。第十一條凡租賃土地的,應當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或地租徵收合同。租賃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租賃當事人;
(二)租賃地塊的座落、四至范圍和面積;
(三)租賃地塊的實際用途;
(四)租賃年限;
(五)租金標准、支付時間和方式、調整間期與幅度等;
(六)租賃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租賃合同終止時,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處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土地租賃期限在半年以下的,可以不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直接徵收地租,但土地使用者必須一次性繳清租金。第十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土地使用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單獨或連同地上建築物一起出租的,應依照本辦法繳納年地租。第十三條土地使用者應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地租,凡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如期繳納年地租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四條土地使用者拒不繳納地租的,市國土資源局應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地租的,由市國土資源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第十五條阻撓、妨礙徵收人員履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地租屬政府收益,納入財政預算,全額上繳市財政。
㈥ 地租的三種形式
地租的三種形式是什麼? 地租按其形成原因,可分為封建地租和資本主義地租。封建地租有勞役地租、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三種形式。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地租是農業工人創造的被剝削者所佔用的超額利潤,它體現土地所有者與農業工人的剝削關系。勞役地租又稱徭役地租、勞動地租、力役地租,通稱力租。封建地主憑借土地所有權和藉助於超經濟強制,迫使農民(農奴)使用自己的生產工具,在地主經營的土地上,無償地進行一定時間的耕作勞動以及其他各種雜役。在這種地租形式下,農民為自己的勞動和為地主的勞動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都是分開的。在春秋戰國時期,自中原地區開始,勞役地租逐漸衰落而被實物地租取代,殘余卻保持到清末,有的到民國年間。 什麼是地租? 地租是勞動產品扣除生產投入維持勞動者生活必需後的余額,其實質是剩餘勞動的產物和剩餘價值的真正形態。美國當代著名經濟學家保羅 薩繆爾森則認為,地租是為使用土地付出的代價,因為土地供給數量是固定的,因此地租量完全取決於土地需求者之間的競爭。可以利用地租和生產要素的價格來分配稀缺的資源,而不收取地租會造成缺乏效率的以及不適當的使用方法。 土地所有者依靠土地所有權而取得的收入。封建地租是地主無償佔有的農民的剩餘勞動甚至部分必要勞動,超經濟強制是其存在的必要條件。資本主義地租是租佃資本家交給土地所有者的來自於僱傭勞動者的剩餘勞動的一部分,體現兩者共同剝削僱傭農業工人的關系。 地租是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實現形式。地租是一個歷史范疇。在土地私有制下,地租是直接生產者創造的剩餘產品被土地所有者無償佔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者對勞動者的一種剝削形式。在土地公有制下,地租既是國家從經濟上管理土地的一種重要方法,也是國民收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土地所有權的形式不同,與此相聯系的地租的性質、內容、形式及其所體現的生產關系也不盡相同。
㈦ 南宋地租的主要採取什麼形式
南宋地租的主要形式,仍舊是實物分成租和定額租。定額租依田地肥瘠不等,達每畝一至兩石。正額地租之外,地主對佃客還有各種名目的剝削,如強迫佃客代納賦稅,收租時還附加耗米,大斗收租,強迫送禮等類。不少地主還用「劃佃」的辦法,驅逐舊佃客,以提高地租額。高利貸也是一種重要的剝削方式,地主通過放債,強奪佃客的房屋、農具、種子和口糧,甚至強迫佃客妻女作奴婢。官府為地主督租,也成為南宋時較常見的現象。很多繳納不起地租的佃客,慘遭官府的拘捕和監禁,甚至死於非命。
條數南宋的賦稅在哪裡體現出超過北宋的?
苛捐雜稅的加重北宋賦稅的繁重,本已超過前代,而南宋又超過北宋。南宋初,浩大的軍費開支成為增稅的借口。宋高宗以愛養生靈作標榜,實現屈辱的和議後,人民的負擔依然節節上升,直到南宋晚期,一直保持著有增無減的勢頭。南宋統治者一方面加重舊稅稅額,另一方面又新增許多苛捐雜稅。
㈧ 宋代地租有哪些形式和特點
產品地租即指佃戶上繳地租形式為土地產出。每年單位土地產出量基本不會有太大波動,根據地主和佃戶對這些產出的分配關系,又可將產品地租分為分成租與定額租。
分成租歷史悠久,發展到宋代,地主與佃戶所佔份額大多數是五五開,即「見稅什伍」,佃農須向地主繳納一半的收獲作為地租。熊禾《勿軒集》中載:「南北風氣雖殊,大抵農戶之食主租,己居其力之半。」 說明這種對半分成租還是南北普遍實行的產品地租方式。而且不僅是民田,在官田中也多有根據民間習慣,對半分租的。如《宋會要稿》載:「高宗紹興六年,收成課子,且令官收四分,客戶收六分。次年已後,立中停均分。」 這里的「均分」指的就是對半分成租。
這種對半的分成租,租金額度無疑是很大的,而且還是在佃戶使用自己的耕牛、農具和種子的情況下。若佃戶借用地主家的耕牛,地租還要提高至六七成;如再借用地主的農具,地租更能高至八成。按照這種分成租制,佃農一年辛勞所得,絕大部分都要繳納地主(民田)或政府(官田)。而全國南北普遍實行對半分成租,土地產量卻因時因地多有差別,導致實際的租額也是有高有低,地主榨取地租的絕對量也因之各不相同。所以在實行分成租時,地主還有兩項重要工作:估產和監收。估產即根據當年氣候好壞和土地品質估計收成,監收即收割時地主親自或派人到地頭監督收割情況。
與分成租不同,定額租則是不論當年收成情況,一律按照約定好的數量收取地租。對於佃農來說,定額租對擴大生產有著更好的激勵,因為他們通過辛勤耕作提高產量,其中超過定額的部分就可以完全歸自己所得。對於地主而言,定額租也更為方便,省去了估產和監收環節,地主幾乎完全不須過問佃農的生產即可保證每年有固定收入。
一般來說,定額租的實行需要兩大條件。首先,土地應有較高產量,如此才能使佃戶具有租佃的激勵;其次,需要土地產量較為穩定,否則佃戶會因產量波動的考慮而不敢承擔地租定額。由此可見,相對於分成租,定額租需要在更高的生產力水平上才能實現。而宋代正是我國封建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又一高峰,經濟中心南移之後,太湖流域農業生產獲得了長足的發展,以太湖流域為中心的兩浙地區定額租的實行也最為普遍。
需要注意的是,定額租有時也不是一成不變的。譬如遇到重大災荒,租金也有相應的減免。隆興元年九月,宋孝宗曾下詔:「災傷之田既放苗稅,所有私租亦合依例放免。」即是命令下級地主減免受災民田的地租。同樣的,若長年風調雨順,土地增產到一定程度,地主也會想方設法提高定額租金,從佃農身上剝削更多的產品地租。
㈨ 徵收土地年租金的法律依據和政策規定怎樣
土地年租金是指土地使用者按年向國有土地資產的代表(政府)繳納的地租,其實質與土地出讓金一樣。
土地年租金是國家作為土地所有權人在經濟上的體現。依據《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在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按年上繳國家」。長期以來,不少單位將國有劃撥土地出租和改變用途,土地收益和增值大部分被單位、個人據為己有。
土地年租金徵收標准
土地年租金計算公式:土地年租金=年租金標准×計收面積×修正系數
1,收費標准:商業類按土地級別分成1-8級,租金依次為30、28、25、20、16、13、10、9元/平方米 年。
工業類按土地級別分成主城區、1-4級,租金依次為10、7、5、3、1元/平方米 年。
其他類(含房屋出租)分成1-6級,租金依次為12、10、8、7、5、3元/平方米 年。
2,計收面積界定:純場地(地上無建築物)出租或改變用途的,以實際出租場地面積計算;出租房屋的,以房屋建築面積計算。
對弱勢群體利用自有房屋經營有何優惠?
殘疾人和低保戶利用自有房屋從事經營活動的,土地年租金減半徵收,福利型企事業單位、下崗職工,利用自有房屋搞經營的,減免1/3徵收。
土地年租金徵收對象
將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的;臨時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用於商業、金融、商務辦公、娛樂、餐飲、停車場等;企業改制用地用於三產經營性活動的,等等。
㈩ 土地年租金應繳納多少 徵收標準是什麼
土地年租金是指土地使用者按年向國有土地資產的代表(政府)繳納的地租,其實質與土地出讓金一樣。
土地年租金計算公式:土地年租金=年租金標准×計收面積×修正系數
可要求土地管理部門出示收費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