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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過失犯罪論文研究方法

發布時間:2022-09-09 22:44:58

⑴ 《論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摘要怎麼寫、

你把你論文的主要內容濃縮一下啊。現在對過失犯罪刑事責任的認定上存在的模糊或界限不清狀況,本文從過失犯罪的概念、特徵以及刑事責任等方面重新予以界定以達到清晰界定的效果等等等等。

⑵ 論文《過失犯罪的未遂》 急!!!

過失犯罪沒有未遂形態。第一,犯罪既遂、未遂形態是在主觀故意的支配下實施、發生的行為狀態,過失犯罪不存在主觀故意,因此就無所謂犯罪未遂。 第二,反而來說,過失犯罪必須要有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出現了危害結果,那就不構成既遂未遂。

⑶ 《論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會寫的和我聯系一下 人民幣交易也行。

論過失犯罪應負刑事責任的理論依據 [ 作者:佚名 轉貼自:武漢志誠論文工作站 點擊數:1519 更新時間:2008-4-24 文章錄入:admin ] 摘要:本文以過失犯罪的概念、特點及分類為切入點,從哲學角度、法律角度及社會學角度對刑法中的過失犯罪應負刑事責任進行理論分析,通過對認為刑事責任的根據存在於道義上的非難可能性中的刑事古典學派的道義責任論、刑事實證學派的社會責任論主張根據行為決定論,即犯罪必然取決於行為人的素質和環境的觀點,以及既吸收了道義責任論建立在意志自由基礎之上的可非難性觀念,又汲取了社會責任論將具體行為視為是犯罪人性格所體現的人身危險性觀念的人格責任論的理論研究,使我們認識到,人的意志具有相對的自由,人可以憑借自己對客觀事物的正確認識,在客觀條件許可的范圍內自由地選擇自己的行為。在過失犯罪的情況下,由於危害結果的發生是違背行為人的意志的,人的意志似乎是不自由的。但是,這種不自由是以能夠獲得意志自由為前提的,即本來行為人能夠通過對客觀事物的認識,或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慎重從事,選擇自己的行為,避免危害結果發生。但是行為人卻在……………關鍵詞:道義責任論;社會責任論;人格責任論;過失危險犯;准過失序言隨著現代工業和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社會生活中的危險源大大增加,致使過失犯罪案件不斷增加,對社會的危害越來越大。但長期以來,司法界中偏重於對故意犯罪的研究,而過失犯罪成為刑法理論中一個相對薄弱的領域,這同過失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嚴重危害、同懲治過失犯罪的實踐需要是不相諧調的。鑒於過失犯罪在現實生活中的大量增加以及其所造成的嚴重的社會危害,加強對過失犯罪的研究和立法,對完善我國法律體系和更好的保障國家、社會、人民的合法權益都有著積極的、重要的意義。一、過失犯罪的概念、特點及分類(一)過失犯罪的概念和特點我國刑法典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至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刑法理論上的通說認為犯罪過失是:「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 主要參考文獻: [1] 甘雨沛,何鵬.外國刑法學(上冊),北京大學出版社,1984.[2] 高銘暄,王作富.新中國刑法的理論與實踐.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3] 高銘暄.新中國刑法學研究綜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4] 高銘暄.刑法修改建議文集.論危險犯的立法完善.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8.………………完整原創論文,單號:fll08042401,約8000字,300元

⑷ 過失犯罪的論文大綱

一、選題
選題是論文寫作關鍵的第一步,直接關系論文的質量。常言說:「題好文一半」。對於臨床護理人員來說,選擇論文題目要注意以下幾點:(1)要結合學習與工作實際,根據自己所熟悉的專業和研究興趣,適當選擇有理論和實踐意義的課題;(2)論文寫作選題宜小不宜大,只要在學術的某一領域或某一點上,有自己的一得之見,或成功的經驗.或失敗的教訓,或新的觀點和認識,言之有物,讀之有益,就可以作為選題;(3)論文寫作選題時要查看文獻資料,既可了解別人對這個問題的研究達到什麼程度,也可以借鑒人家對這個問題的研究成果。
需要指出,論文寫作選題與論文的標題既有關系又不是一回事。標題是在選題基礎上擬定的,是選題的高度概括,但選題及寫作不應受標題的限制,有時在寫作過程中,選題未變,標題卻幾經修改變動。
二、設計
設計是在論文寫作選題確定之後,進一步提出問題並計劃出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以便使科研和寫作順利進行。護理論文設計應包括以下幾方面:(1)專業設計:是根據選題的需要及現有的技術條件所提出的研究方案;(2)統計學設計:是運用衛生統計學的方法所提出的統計學處理方案,這種設計對含有實驗對比樣本的護理論文的寫作尤為重要;(3)寫作設計:是為擬定提綱與執筆寫作所考慮的初步方案。總之,設計是護理科研和論文寫作的藍圖,沒有「藍圖」就無法工作。
三、實驗與觀察
從事基礎或臨床護理科學研究與撰寫論文,進行必要的動物實驗或臨床觀察是極重要的一步,既是獲得客觀結果以引出正確結論的基本過程,也是積累論文資料准備寫作的重要途徑。實驗是根據研究目的,利用各種物質手段(實驗儀器、動物等),探索客觀規律的方法;觀察則是為了揭示現象背後的原因及其規律而有意識地對自然現象加以考察。二者的主要作用都在於搜集科學事實,獲得科研的感性材料,發展和檢驗科學理論。二者的區別在於「觀察是搜集自然現象所提供的東酉,而實驗則是從自然現象中提取它所願望的東西。」因此,不管進行動物實驗還是臨床觀察,都要詳細認真.以各種事實為依據,並在工作中做好各種記錄。
有些護理論文寫作並不一定要進行動物實驗或臨床觀察,如護理管理論文或護理綜述等,但必要的社會實踐活動仍是不可缺少的,只有將實踐中得來的素材上升到理論,才有可能獲得有價值的成果。

⑸ 求助 誰幫忙寫篇論文 題目 論犯罪過失

簡述過失犯罪原因論 摘要:對於犯罪之過失犯罪原因的探討,不僅是一個基本理論問題首要解決的客觀要求,而且是分析和預防過失犯罪的必備基礎。因此在堅持主客觀統一以及內外因有機結合的方法論基礎上,從主體自身因素和主體外在因素探究過失犯罪原因(主要為心理原因),對於認識過失犯罪以及預防過失犯罪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 :過失犯罪 原因 主體因素 主體外因素 大凡世界,社會紛繁復雜,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推進,依法治國理念逐漸深入人心,然而在我國正處於轉型和改良的發展階段,犯罪現象依然客觀存在,有增無減,不容樂觀。在建立健全法律規制的同時,探討犯罪原因,追溯犯罪本質,已是一個不容忽視的課題。對於「什麼是犯罪,人為什麼會犯罪?」不僅是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而且是眾多犯罪學家和犯罪心理學家義不容辭的研究核心。對於行為人為什麼會犯罪以及其犯罪心理的探討,古今中外各學者觀點不一,尚無定論。筆者試圖避免從宏觀角度探討犯罪原因,力圖從微觀角度探索導致過失犯罪的原因(心理原因),揭示過失犯罪之犯罪人背後鮮為人知的原因。 對於過失犯罪的界定,我國刑法明確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結果,其行為構成犯罪的,則為過失犯罪。據此過失犯罪可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和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是一種無認識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則指行為人對行為的危害結果雖有預見,但由於過於自信而仍實施該行為,這是一種有認識的過失。探索過失犯罪的原因不得不建立在對犯罪原因的探討基礎之上。 對於犯罪原因界定,國內外學者沒有統一的認識,西方不同學者分別基於不同學科角度,對個體犯罪原因提出不同的主張。(1)生物學原因論,包括體型說,遺傳說,內分泌失調說,物質代謝異說等理論。(2)精神病理學犯罪原因論,包括病態人格說,低能說等學說。(3)精神分析學的犯罪原因論,包括古典精神分析學的理論,後精神分析學的觀點,新精神分析學觀點等。(4)學習理論的犯罪原因論,包括犯罪模仿論,不同接觸論,條件作用論,社會學習論等。(5)多元犯罪原因論。 我國學者對犯罪原因的探討有:(1)台灣法學家,犯罪學家林紀東認為:「犯罪的形成,有其生理的,心理的,社會的因素,造因至為復雜」。(2)犯罪心理形成原因論,包括內外因素論,動力因素論,聚合效應論,主客觀辯證統一論等。(3)行為發生原因論,包括「犯罪心理結構+犯罪機遇——犯罪行為」論,「刺激——個體——反應模式——個體綜合結構論——主客觀因素相互作用論等。 縱觀中外學者的犯罪原因之觀點,筆者發現對於犯罪原因的探討,不僅爭議大而且反映出犯罪原因的復雜性。各學者站在宏觀角度分別對犯罪原因進行了理論解釋,作為犯罪范疇之過失犯罪其犯罪原因同樣在各學者的理論解釋范疇內。因此對於犯罪原因紛繁復雜的爭議必然導致對過失犯罪原因的爭議。 對於犯罪原因界定或者確定並非易事,但值得肯定的是在理解或者界定犯罪原因時,不能片面的認為一個或者幾個確定的因素是導致犯罪的最終原因,犯罪原因本身是一個復雜因素的復合體或者結合體 ,因此探討過失犯罪的原因時,不僅要遵循犯罪原因研究的方向而且要堅持全面、發展、聯系、主客觀統一以及內外因結合的觀點。羅大華教授認為:犯罪原因是一個復雜的體系,影響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復雜多樣,但不外是主體因素和主體之外的因素兩大類。因此對於過失犯罪原因的研究也應從主體因素和主體外因素兩個大方面就行探討。基於這兩大方面本文力圖探究導致過失犯罪背後不為重視的心理因素。 對於過失犯罪原因的揭示,必須堅持主客觀統一以及內外因結合的原則,過失犯罪發生的原因,不僅僅是犯罪主體自身的原因,而且外在復雜因素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考量對象。 一、影響過失犯罪的主體內因素 (一)心理因素 在過失犯罪的主體因素中,心理因素更具有決定性。它表明了過失犯罪人的主觀性,在引發過失犯罪行為方面,以下若干因素具有一定的作用。 (1)態度。 態度是個體對各種事物和現象所持有的一種協調一致的,有組織的,習慣化的行為准備狀態和心理趨向。態度和人的思想意識密切相關,一般來說,對人對事的態度不端正則是過失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之一,例如在一些特殊職業中,如車,船,醫生,煤礦,鐵路指揮等,如果態度不當便容易造成重大責任事故,過失犯罪。過失犯罪的態度主要表現在:不負責任的態度,對抗態度,傲慢和固執態度以及自私的態度等。這些態度單個或者共同作用於行為人致使過失犯罪的可能性加大甚至具有決定性作用。 (2)思維與認知。 不正確的思維與認知是過失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之一,思維的真確與否,應該以主觀與客觀是否相一致為准繩予以判斷,如果主觀與客觀相離,其人認知就沒有正確的反映事物的本質,或者自我認識不完善,或者自我觀察不當,或者自我 評價過高,或者自我體驗歪曲等就會因客觀與主觀不一致甚或矛盾而出現錯誤的判斷,進而導致錯誤行為的發生。在司法實踐中,過於自信的過失就是自我認識與客觀實際情況出現偏差或者不一致造成的結果。除了思維與認知之外,錯覺也是過失犯罪心理不可忽視的因素。錯覺是指對客觀事物的不正確認識,由於人體心理或生理的原因導致客觀實際與主體意識反映出現不一致的狀態。在司法實踐中因疏忽大意造成的過失犯罪間或有之。 (3)注意。 注意是心理活動對一定對象的專注程度,或者集中的指向。注意的渙散與分心便是造成過失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無論是疏忽大意的過失還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都是以不注意為前提的。注意一般分為,無意注意,有意注意,以及有意後注意。無意注意是無需作意志努力的注意,有意注意則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注意,後有意注意則為經過意志努力之後形成習慣的注意。對事物的無意注意,有意注意以及後有意注意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能否專心完成任務,過失犯罪中注意力的不集中和分散是導致某些過失犯罪的重要原因甚或是決定原因。 (4)情緒。 情緒的變化與過失犯罪有著密切的聯系。情緒來源於需要的滿足與否產生的態度體驗,情緒會對人的全部心理活動以及行為產生重要的影響,尤其是在強烈的外在刺激之下產生的情緒,對人行為有重要的影響。過失犯罪的產生或多或少的伴隨著犯罪人的主觀感情,主觀情緒。 (5)性格與氣質。 性格是人在長期生活實踐中形成的對事物的穩定的態度和習慣化的行為方式,它一旦形成便會鮮明的以主體為載體客觀表現出來,並且貫穿於行為的整個過程。氣質是指人生來就有的、穩定的心理活動的動力特徵。實踐實例表明,性格和氣質中的不良因素都有可能形成過失犯罪心理,進而導致過失犯罪的產生。如一個缺乏理想和信念的人,可能會出現對工作缺乏熱情,毅力不堅定和責任心不強烈等特徵,這樣的人很可能出現玩忽職守的過失行為。 (6)智能與經驗。 通常情況下,智能低下的人發生過失的情況要多於常人,一般一些易產生危險的技術性操作,由於智能低下,在掌握技術上有困難,而且容易對危險評估不足,會出現對危險無所顧忌或錯誤低估危險,易於發生過失。同時高智能者由於過於自信而忽視危險也易造成過失。但同時缺少經驗同樣也是預見危險性的一個障礙,由於缺少實踐經驗而對事物發展的缺乏預見並且遇到問題不易處理,因此成為過失犯罪的一個重要因素。 (7)記憶。 記憶的缺陷與失誤,會造成行為偏離正確方向,如遺忘等,會使主體對外界產生認識上的錯誤,致使行為發生偏差。在司法實踐中,有操作員因為沒有記清或著忘記操作規則致使行為錯誤最終導致過失犯罪的發生。 ( 8)無意識因素。 無意識因素在正常行為中會有出現的可能性,例如偶爾因疲勞打瞌睡或者受葯物影響,其可能潛入到意識狀態導致正常意識的混濁致使過失行為發生。 (二)生理因素 (1)疲勞。 疲勞是指持久的或者過度的活動是身體不適,導致工作效率減退的抑鬱狀態。疲勞有心理疲勞和生理疲勞。人處於疲勞狀態下,往往對外界刺激無法作出迅速合理的反應,對應注意的危險可能不會正常注意,這樣容易導致危險行為的發生。 (2)酒精中毒或者其他類似狀態。 據研究行為人在飲酒後會出現,如視力下降,觸覺不敏感,思考判斷能力,注意力下降等鬧障礙。因此酒後發生過失行為的可能性比較大。 (3)生理節律。 生理節奏規律正常與否對人的行為或多或少的產生影響,例如人體生理活動周期的打亂以及生物鍾的破壞都對行為的正常性有一定的影響。 (4)年齡,性別和身體機能的缺失。 年齡大小不同意味著心理成熟的程度與知識經驗的多少的不同,因而對人體的心理和行為產生一定的影響。一般來說,女性較為細心謹慎,注意力專一,不易造成過失行為。相反,男性一般粗心大膽,易分散注意力,因而容易出現過失行為。 (三)行為因素 (1)技能與熟練。 人要完成某項活動,必須具備與這項工作有關的技能或者素質,技能是主體運用已有的知識、經驗,通過練習掌握的操作技術系統。熟練則為技術運用的程度,技能擁有的多少以及掌握的熟練程度決定著主體的行為的效率。一般情況下過失行為會出現在技能掌握不夠且不熟練的行為人身上。 (2)習慣。 習慣是指由於經常性的固定行為重復實踐而形成的活動傾向,對於習慣的良好與否對正常行為會產生一定的影響。例如:卧床抽煙的習慣,容易造成火災,再如,用危險方法開玩笑的習慣等。 以上主要是從主體內因角度,闡述了導致過失犯罪發生的原因,除了行為人自身的原因之外不不得不重視主體外地客觀因素對行為人過失犯罪的影響。 (一)情境因素。 情景是由自然環境,社會環境等因素構成的對個人產生心理影響的綜合性氛圍。由意外構成的情景壓力是影響個體行為正常性的主要因素。其主要來自: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危險工作情景,以及社會意外情景(挫折,變故,糾紛等)。 (二)輿論因素 (1)群體輿論。 群體輿論是指在個體生活的家庭,工作單位或夥伴之間 對某種事物的共同認識。這種認識對個體心理活動產生重要的影響,有時甚至促使個體否定原有的認識而從眾。如某車間操作員開始並不想違章操作,但因他人「擔心怕事」的慫恿而貿然行事結果釀成重大過失犯罪。 (2)社會輿論。 社會輿論的導向作用對於行為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影響,社會輿論環境可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是具體的環境層次,第二個是社會風俗層次。具體的環境層次是在一定的場合,對熟人的輿論壓力,例如男青年對他人當眾羞辱的行為本不理睬,但在眾人的激憤下出手一拳打死他人,結果造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發生。社會風俗是指雖然不存在輿論壓力但對個體行為產生很大的影響和控制力。例如,過節放鞭炮造成火災或者人身傷害等。 (三)被害人因素 過失犯罪,尤其是交通運輸等方面的過失犯罪,有一些案件與被害人的過錯有著密切的聯系。例如由於自行車人闖紅燈,違反交通規則被汽車撞傷等。在過失犯罪中,被害人的行為與過失犯罪行為之間具有某種因果聯系或者條件聯系。 綜上所述,筆者在基於中外學者對犯罪原因的研究的基礎上從微觀角度在堅持全面、聯系、發展、主客觀統一以及內外因有機結合的方法論基礎之上,分析和論述了導致過失犯罪產生的過失因素。對於過失原因的探討,不僅是分析過失犯罪原因的要求,而且更是事前預防過失犯罪的必備條件。

⑹ 有關犯罪論的論文怎麼寫

以及 大哥大 在此基礎上

⑺ 學年論文:《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的比較研究》 應該從什麼方向寫,參考文獻有哪些

故意是追求犯罪結果的發生!而過失是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你就從當事人的心理來分析描寫!

⑻ 法學本科開題報告範文

作為法學專業的本科學生,你們知道自己的開題 報告 要怎麼寫嗎?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法學本科開題 報告 範文 ,歡迎閱讀。
法學本科開題報告範文篇1:
畢業 論文題目

論文題目用中英文撰寫,漢語在前,英語在後。目的是限定畢業論文的大致范圍和方向,即論題。應力求簡明扼要,引人注目。一般不超過15-20字。必要時可使用副標題。

本選題的研究目的

以中學英語教學法方向為例,則須說明要解決英語教與學,理論與實踐等方面的哪些問題,這些問題應是在教學實踐中比較突出又難以解決的問題;或是前人從未解決的,並且能填補某一領域的空白的問題。

本選題在國內外同行業中的研究現狀

國內外學者對該選題曾作過哪些方面的相關研究,本課題在國內外研究中處於何等地位?是屬於未開拓的領域,還是在前人已經研究過的基礎上作深層次的研究?國內外有哪些論文、論著涉及到本選題的內容?

研究本選題的動機及意義

提出本選題的根據是什麼?為什麼提出這個選題?本選題的研究有什麼意義?從理論的角度看,本選題有哪些方面的突破,其價值取向是什麼?本選題與相關領域之間的關系如何?對英語教學會起什麼作用?從實踐的角度看,本選題是否有助於英語教師和學生把握教與學的動向,使人們在英語教與學的過程中少走彎路,是否有利於提高英語教學質量?

本選題研究的主要觀點、內容、重點和難點

本選題研究有哪幾個重要觀點,其特點是什麼?研究的重點在哪幾個方面?研究的難點在何處?怎樣從理論與實踐出發,對英語教學進行更深入的理論探討?如何結合英語教學實際對改進英語教學作對策思考?本選題有哪幾個新觀點?是否填補了國內外同行業研究中的空白?

本選題的撰寫框架

框架可用提綱形式表述,一般構成如下:

引言:提出問題、擺明觀點。

論點:分析問題與闡明自己的觀點。大致包括:問題的原因及危害性;解決問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從理論上來論證問題的解決 方法 ,並聯系教學實際闡述解決問題的策略與做法。另外,利用實際數據作為論據,證明方法的有效性。

結論:通過對問題的分析論證,其結果如何?對人們在英語教與學中有何指導意義?有哪些方面需要繼續研究的?它還有什麼不足之處?

參考書目:參考書目一般是英文參考書在前,中文參考書在後,以字母拼音順序排列。

研究基礎

作者在選擇該題之前作過哪些方面的學習、研究或寫過什麼 文章 ?說明能如期完成畢業論文撰寫的理由。

研究方法

常見的研究方法包括:觀察、調查、描述、實驗、實證、文獻、個案研究、比較研究、 經驗 總結 、實踐 反思 、測量、量化、行動研究、表列、圖示、內容分析等方法。例如:實驗的方法就是對英語教學班級進行實驗對比;調查的方法就是通過調查表、詢問、問答等形式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

一個課題根據具體情況可能需要一種或多種研究方法。

撰寫步驟及階段任務

包括:選題及開題報告初稿、正式開題報告及提綱、完成初稿、二稿、三稿、定稿等、何時論文答辯等。
法學本科開題報告範文篇2:
一綜合本課題國內外研究動態,說明選題的依據和意義

國內外研究動態

國外刑法理論界對 共同過失犯罪是否成立 得出了肯定與否定兩種結論,同時,亦有學者主張限定的肯定說。

(1)肯定說認為犯罪是行為人主觀惡性的表現,而共同犯罪的 共同 正是共同惡性的體現,而共同犯罪的行為不過是實現共同犯罪人主觀惡性的東西。

(2)否定說主張,共同犯罪是兩個以上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參與實施一個犯罪。

(3)限定的肯定說則認為,一般不成立共同過失犯罪,但當各共同行為人負有法律規定的共同注意義務並共同違反了該義務時,就應當肯定過失的共同正犯。

誠然,德、日、前蘇聯刑法學者主張共同過失犯罪論的日趨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國占通說地位的還是共同過失犯罪的否定說。

國內理論層面, 我國學者從刑法的規定出發大都對共同過失犯罪持否定態度,認為, 法律之所以規定共同犯罪,是因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圍內互相利用各人的行為而共同實行犯罪。 亦有學者從立法與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出發,對共同過失犯罪持肯定態度。我國刑法已經承認了共同過失犯罪這一概念,刑法第25條第2款關於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 規定就是一個證明。只不過,我國刑法對共同過失犯罪人不以傳統的共同犯罪論處罷了。

選題的依據

在我國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我國倡導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我國的共同犯罪理論體系並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過失犯罪引入我國法律。

我國有些學者從刑法的規定出發大都對共同過失犯罪持否定態度;亦有學者從立法與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出發,對共同過失犯罪持肯定態度。是否應該認定共同過失犯罪在學術上有很大爭議。

有相當部分案件(共同實施過失行為,但不能證明死亡結果由誰的行為造成,如腳手架上扔圓木案)只有在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下才能得到妥善的判決;同時,肯定共同過失犯罪,追究其共同過失犯罪的責任,這對於遏制過失犯罪是相當有利的。



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本文解決的主要問題是中外刑法理論界長期爭論不休的共同過失犯罪問題,對於共同過失行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則是該問題的核心所在,因為其是否構成共同犯罪,也就確定了我國應怎樣對共同過失犯罪定罪量刑的問題,使這一理論更好的為我國刑法服務。

研究步驟、方法及 措施

確定選題方向。共同過失犯罪對於豐富和完善我國的刑法體系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列出論文提綱。羅列出自己要寫的基本內容和提綱。

完成論文。

比較法:外國學者對於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比較。結合我國國情與外國相關理論進行比較。

從理論到實際的結合:在充分了解國內外對於共同過失犯罪的研究現狀後,再結合我國國情進行實際運用。

閱讀了大量關於共同過失犯罪方面的著作,如李光燦、馬克昌、羅平:《論共同犯罪》,趙秉志主編:《犯罪總論問題探索》。

上網查看和閱讀了很多關於共同過失犯罪方面學術論文,碩士畢業論文等。

收集了不少關於共同過失犯罪的案例,如央視大火案、共同 射擊 致人死亡案、腳手架上扔圓木案等。

研究工作進度

主要參考文獻

[1]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修訂本 第3版 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6月版

[2]李光燦、馬克昌、羅平:《論共同犯罪》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10月版

[3]張明楷:《外國刑法綱要》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6月版

[4]趙采志主編:《中國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第一卷 法律出版社2015年9月版

[5] 張明楷:《共同過失與共同犯罪》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5年3月第2期

[6]楊妮妮 馬詩雨:《淺析過失共同犯罪》法制與社會 20XX年8月(中)

[7]劉俊:《淺議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山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2015年第4期

[8] 羅雲:《淺論過失共同犯罪》南昌高專學報2015年第4期

[9]趙秉志主編:《犯罪總論問題探索》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10]李風梅:《共同犯罪若干問題研究》江西公安專科學校學報2015年第3期

[11]童德華:《共同犯罪初論》法律科學2015年第2期

[12]馬琳:《論共同過失犯罪》山西師大學報(社科版)2015年3月第30卷第3期

[13]舒洪水:儀共同過失犯罪的概念及特徵》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15年第4期

[14]張明楷:《共同過失與共同犯罪》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5年3月第2期

[15]張明楷:《外國刑法綱要》清華大學出版社 2015年版

[16]鄭鶴瑜:《過失共同正犯若干問題研究》河北法學 2015年

[17]趙秉志主編:《犯罪總論問題探索》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18]童德華:《共同犯罪初論》法律科學2015年第2期

[19] (日)阿部純二:《刑法墓本講座》第四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20]羅結珍譯(法)卡斯樂.斯特法尼:《法國刑法總論精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法學本科開題報告範文篇3:
開題報告的基本要求

包括:封面、考核表、開題報告正文,總字數不少於2015字。

開題報告正文:由三部分內容組成:(1)文獻綜述;(2)論文的基本框架;(3)參考文獻目錄。(文獻綜述部分,可根據論文選題的特點,主要只概述國內的研究現狀)

論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問題

文獻綜述

人大對法院進行個案監督,是人大行使監督權的一種合法正當方式,還是對司法制度的一種干涉破壞,數年來學術界和實務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見。??。 目前,在關於個案監督活動和個案監督立法的合法性爭論中,主要存在支持和反對兩大類觀點。支持方認為個案監督有充分的憲法和法律依據,不妨礙司法機關獨立司法權的行使,完全具有合法性。因此建議通過專門立法,明確其地位,規范其實踐。另一類反對方的觀點認為個案監督破壞了法院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而且將在事實上和不同程度上分享司法權,不具備充分的合法性。也有一些學者從折中的角度看待人大的個案監督雖然並不贊賞這類做法,但仍認為這是應對當前司法過程中各種問題的一種 沒有辦法的辦法 ,因此不能簡單地否定,當務之急是要規范人大個案監督的程序。

公平正義是司法最終的追求目標,如何保證司法公正的實現,是司法制度設置的目的。對#from 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開題報告精選3篇來自學優網http://www.gkstk.com/ end#此,各國的司法制度不盡相同。筆者認為,在我國,人大作為立法機關對法院行使監督權是有憲法依據和現實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國國情的。然而,人大採取對法院個案監督這種方式來行使監督權利大於弊,稍有不慎可能會淪為對司法的干涉,不宜過分推廣。同時,應當對人大的監督進行立法,從監督的主體、程序、對象和范圍等進行規范。因此,筆者以《論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為題,從人大監督權的性質、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的現狀和爭議、個案監督的利弊等方面進行探討,並就如何規范人大監督制度提出了建議,以期有助於司法制度和憲政體制的完善。

國內研究現狀

個案監督的性質界定,人大監督與司法獨立的關系以及個案監督存在空間的發展趨向,已經成為當前憲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關注的 熱點 和難點。綜合近期我國有關的研究文獻來看,主要存在以下觀點:

尹傑在《關於人大個案監督權的思考》中認為,近些年來,司法改革已成為人們日益關注的話題。對於目前嚴重的司法腐敗現象,人們深惡痛絕,但是如何解決這一痢疾卻又是個難題。作者認為,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要求,也是

當前司法改革的核心。目前的這種個案監督,顯然不利於司法獨立的實現。恰恰相反,它對司法獨立有百害而無一利。另外,人大的個案監督制度使司法成為立法的附庸,個案監督對破壞了司法權威。因此,個案監督與現代社會的法院是行使司法審判權的唯一有權機關的制度是相違背的,不符合現代法治社會的要求。

蔡定劍在《人民代表大會個案監督的現狀及其改革》中對個案監督持折中的觀點,作者認為,在當前情況下,還應承認人大個案監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人大進行個案監督不能說完全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和實踐的必要性。人大對個案監督對保護公民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和懲治司法腐敗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各地人大的個案監督存在不少問題,由於各種不規范的表現,而導致了監督的正確性和公正性受到懷疑。另外,個案監督對法院的審判也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作者認為,應當對人大個案監督進行規范性和制度性改革,提出監督的嚴格標准,極大限度地減少它對司法審判的干擾和對司法權威的影響。為此需要解決一些理論、觀念和制度性問題。

有可能會妨礙法院的 獨立審判。作者最後對如何 保障權力機關對司法機關的監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認為權力機關的監督權必須集體行使, 且這種監督主要是事後的監督,只是對法院工作的一般的監督,權力機關不能對法院的裁判 予以更正或宣告無效。

以上研究成果指明了人大監督制度的重要性,並對人大個案監督進行了分析和探討,提出了贊成或反對的觀點和理由,由於目前實務界和理論界對此具有較大分歧,個案監督利大還是弊大,仍有進一步研究的必要,這也是本論文要分析的重點問題。

國外研究現狀

國外研究現狀部分,根據論文選題的不同,可有,可無。

論文提綱

引言:談及個案監督的發展沿革和現狀

權力機關對司法機關監督的法律分析

法院的憲法地位

人大對法院監督的性質

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

個案監督的定義

個案監督的沿革

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的現實操作和存在的爭議

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的現行規定和具 體操 作

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的爭議

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的弊端和理由

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實踐運用中存在的問題

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法理合理性問題

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規范依據合法性問題

完善我國人大監督制度的法律思考

對個案監督應當注意幾個問題

立法建議

參考文獻

王磊:《憲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15年6月,第1版;

蔡定劍:《監督與司法公正》,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年2月,第1版;

宋冰主編:《程序、正義與現代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賀衛方:《司法理念與與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1月,第1版;

龍宗智:《論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法律出版社2015年9月,第1版;

謝鵬程:《人大的個案監督權如何定位》,《法學》1999年,第3期;

李曉斌:《對 人大 質詢法院的質疑》,《法學》1999年,第5期;

包萬超:《完善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另一種思路》,《法學》1998年,第4期;

王磊:《試論我國的憲法解釋機構》,《中國法學》1999年,第5期;

於曉青、李永紅:《論人大對司法機關進行個案監督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法學》1999年,第1期;

董皞:《法律沖突與法官的權力――李慧娟事件回放與評論》,《法制日報》2015年11月20日;

王利明:《論權力機關對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監督》,《中國民商法律網》,

尹傑:《關於人大個案監督權的思考》,《東方法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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