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學要按規律學嗎
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的,
主要課程簡介——法學專業
1、法理學
內容提要:法理學是關於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規律的一門理論學科,主要闡述關於法學的性質、對象和研究范圍以及關於法的起源、法的本質、法與政治、經濟、國家、道德的關系,是法學體系中導論性的學科。
2、憲法
內容提要: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是特定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集中表現一個國家內各種政治力量的對比關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使其他普通法律位居其下,因而又被稱為是「法律的法律」。
3、民法
內容提要:民法是指一個社會調整平等主體即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財產關系主要指財產的所有關系和交換關系。人身關系主要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
4、中國法制史
內容提要:本課程介紹中國歷史上各種類型法律制度的產生、發展和演變的過程,它主要包括中國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法律制度,也包括太平天國、辛亥革命以及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所創建的法律制度。
5、國際法學
內容提要:國際法是通過國家之間的協議形成的對其主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的總稱,是國家之間的法律。它包括國際條約、國家間的習慣以及一般法律原則、判例和學說等。
6、刑法
內容提要:本課程是以刑法為主要研究對象的學科。研究我國現行所規定的犯罪與刑罰的原理、原則,以及刑法的本質作用、指導思想、基本思想、基本原則、適用范圍和結構體系。刑法學理論對立法和司法都具有指導作用。
7、經濟法
內容提要:經濟法是指國家在組織、協調、管理社會經濟活動中所指定的對經濟關系參加者具有一般約束的行為規則的總和,包括我國社會客觀存在的商品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也包括調整國家在組織領導國民經濟運行中形成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
8、民事訴訟法
內容提要:民事訴訟法是國家規定處理民事審判程序的法律,是保證民法等實體法在社會生活中得到貫徹實施的程序法。它調整存在於人民法院與一切訴訟參與人之間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即民事訴訟權力和訴訟義務。
9、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
內容提要:本課程包括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其中行政法是規定國家行政主體的組織、職權和行政職權的方式、程序以及對行使職權的法制監督;行政訴訟法是指人民法院基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請求,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做出裁判,解決行政爭議的訴訟活動。
10、知識產權法
內容提要: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其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廣義上包括人類一切智力成果。在我國,按民法通則的規定,主要指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
11、刑事訴訟法學
內容提要:刑事訴訟是國家專門機關先例刑罰權的活動。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是國家規定的公安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進行刑事訴訟活動必須遵守的法律規范。本課程採取廣義的刑事訴訟法即國家一切與刑事訴訟法有關的法律規范。
12、商事法學
內容提要:商法是指以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法律規范的總稱。商事關系即指一定社會中通過市場經營活動而形成的社會關系。商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強化企業組織、提高經濟效率、維護交易公平、保障交易安全等。
13、國際私法
內容提要:國際私法調整一國因國際交往的涉外民事、商事法律關系。它包括涉外的經濟貿易關系、涉外的財產關系、涉外的婚姻家庭關系。法律關系主體的當事人主要是具有不同國籍的自然人、法人、特殊情況下也有外國國家。
14、國際經濟法
內容提要: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關於商品、技術資本、服務在流通、結算、信貸、稅收等領域跨越國境流通中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的總稱。
15、法律邏輯學
內容提要:結合法學專業特點,講述傳統邏輯的基本內容,包括概念、命題、推理、論證、謬誤,以及邏輯學基本規律。介紹邏輯理論與方法在司法活動中的實際運用。此外介紹一些現代邏輯知識。
16、西方法律思想史
內容提要:該課程是研究西方國家法律思想發展變化過程及其規律的學科,它是介乎於理論科學與歷史科學之間的邊緣學科。其內容包括西方傳統法律思想和西方現代法律思想兩大部分。
17、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內容提要: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是以保護環境與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法律為研究對象的一門學科。其內容包括自然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
18、婚姻家庭法學
內容提要:婚姻家庭法是調整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其主要內容包括婚姻法的原則、結婚制度、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無效婚姻、離婚制度以及法律救助等。
B. 王國征的科研成果
(1)出版教材與專著
1) 關貿總協定與中國(主編),警官教育出版社1993年10月出版;
2) 中國人民銀行法原理與實務(參編),山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10出版;
3) 現代企業理論與實務(參編),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年4月出版;
4) 民事訴訟法學(主編),經濟管理出版社2001年8月出版;
5) 民事訴訟法學(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2年7月出版;
6) 證券法概論(合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3年3月出版;
7) 中國民法原理(獨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4年2月出版;
8) 普通高等教育法學核心課教材·民事訴訟法,科學出版社2008年6月出版;
9)民事證據的提供和收集專題研究(獨著),湘潭大學出版社2013年9月出版。
(2)代表性論文
10) 論訴權與訴訟權利的區別,載《法學雜志》1992年第2期;
11) 論承包經營合同的可仲裁性,載《法制日報》1992年12月7日;
12) 仲裁適用范圍初探,載《法學家》1993年第2期;
13) 論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法律關系,載《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1993年第4期;
14) 論完善我國財產保全制度,載《中國法學》1993年第5期;
15) 試論仲裁的法院監督,載《中國工商報》1994年8月6日;
16) 應進一步完善民事檢察監督制度,載《法制日報》1996年4月18日;
17) 票據債務人何時能說「不」——淺析我國《票據法》中的票據抗辯,載《金融時報》1996年6月11日;
18) 完善我國反訴制度之構想,載《法學評論》1997年第5期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訴訟法學、司法制度》D415 1997年第11期全文轉載,《法學研究》1998年第1期民事訴訟法學研究述評介紹本文觀點;
19) 我國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中協議管轄若干問題探討,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7年第5期,《訴訟法學、司法制度》D415 1997年第11期全文轉載;
20) 我國民事訴訟司法實踐問題及原因探析,載《東方論壇(青島大學學報)》1998年第1期,《訴訟法學、司法制度》D415 1998年第6期全文轉載;
21) 論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載《法學家》1998年第4期,《訴訟法學、司法制度》D415 1998年第11期全文轉載,《法學家》1999年第1-2期民事訴訟法學學科回顧與展望介紹本文觀點;
22) 外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中的管轄權,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8年第5期,《訴訟法學、司法制度》D415 1998年第12期全文轉載;
23) 論共同被告地域管轄,載《東方論壇(青島大學學報)》1999年增刊;
24) 合夥不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載《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訴訟法學、司法制度》D415 1999年第5期全文轉載,《法學研究》2000年第1期民法學研究述評介紹本文觀點;
25) 論完善我國民事檢察監督制度,載《東方論壇(青島大學學報)》1999年第3期;
26) 論訴的變更《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9年第5期,載《訴訟法學、司法制度》2000年第2期全文轉載;
27) 民事訴訟法與民法關系辨析,載《東方論壇(青島大學學報)》2001年第4期;
28) 淺議完善我國共同被告地域管轄制度——兼析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3款,載《青島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1期;
29) 淺析我國民事扣押管轄,載《當代教育》2002年第1期;
30) 淺談商事主體,載《文史哲研究》 2002年第4期;
31) 代位權訴訟三論,載《當代教育》2002年第5期;
32) 合同成立、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的證明責任分配——兼評《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第1款第1句,載湘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3年第2期。(湖南省教育廳科研項目「合同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研究」(12A131)階段性成果)
33)論適用人民陪審員的案件范圍 ,載《煙台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期;
C. 求民事訴訟法心得體會
每一門獨立的法律科學都有自己的研究對象。這一研究對象是由本學科自身的特殊性決定的。同樣,民事訴訟法學論文的寫作也具有其特殊性,同學們只有緊緊把握它的特點,靈活運用寫作方法,使用規范的語言,才能寫好民事訴訟法學的論文。
一、民事訴訟論文的寫作
(一)民事訴訟論文題目的確定
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課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事訴訟法學的基本理論,如價值論、目的論、訴權論、程序保障論、民事訴訟法律關系論等;(2)民事訴訟的具體制度和具體理論,如當事人、管轄、舉證責任、審前准備程序、簡易程序、再審程序、執行等;(3)民事訴訟與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之間的關系,如民事訴訟與仲裁、公證、調解、和解的關系。
由於文章的篇幅有限,選題切忌過大過空。論文的寫作畢竟不是教科書,要求面面俱到。學生應該根據自己的興趣、掌握的資料等因素來確定論題。論文是對自己觀點的一種陳述,所以要言之有物,在某一方面要著重一點論述開去,這樣才能獲得一篇有深度、有力度的優秀論文。在浩瀚的法律知識中只要選取其中的一朵浪花就能折射出太陽的光芒。如有關執行方面的論文就可以有很多的寫法,比如:完善我國強制執行法的探討;執行程序中的參與分配製度;執行難的原因和對策等等。
下面推薦一些常見的民事訴訟法學的論題,以供學生參考和借鑒:(1)基本理論的探討,如訴訟公正與效率的探討,法官獨立審判的理性思考,論司法公正,訴權之保護,民事訴訟處分原則重述;(2)具體制度和具體理論的探討,如民事訴訟法修改的若干基本問題,我國民事審級制度的改革與完善,論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論醫療糾紛民事訴訟的若干問題,當事人舉證與法院查證之關系,我國民事舉證制度的完善;(3)對民事訴訟與其他糾紛解決機制之間的關系的探討,如論仲裁與訴訟,論我國法院調解制度的改革。
(二)民事訴訟論文寫作中的常見問題
針對同學在民訴論文寫作中經常出現的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辦法,期望在以後的論文寫作中能夠有所幫助。
1.文不對題。有些同學雖然選擇了一個小題目進行論述,但是卻要面面俱到,與主題相關的內容卻僅佔一小部分,或者乾脆沒有論述自己的觀點。這樣顯然離題了。
例如題目是「法院調解制度改革構想」的論文,有些同學論述的小標題如下:
(1)法院調解的定義;(2)法院調解的性質;(3)法院調解的特徵;(4)法院調解的優勢。對於闡述法院調解制度改革的論文,上述論述顯然有些離題太遠,應該適當介紹後,分清主次,重點闡述文章觀點,採用下列下標題進行論述,主題更加突出:(1)法院調解制度概述;(2)國內外相關制度的比較;(3)我國法院調解制度的弊端;(4)法院調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需要明確的是,論文與教科書不同:首先,教科書的對象是學生,而且大部分是對某一問題一無所知的學生,因此對問題的闡述需要一層一層的面面俱到。論文的讀者是對某一問題的基本內容有一定了解的人,此時作者的任務並不是在普法,講基本的理論,而是要深入到的某一問題的探討中去。其次,從方法上來說,教科書以闡述為主,因為教科書的主要目標是將問題解釋清楚;而論文則應以論證為主,作者要發現問題,並以論據來論證作者的觀點。
2.在文中經常採用第一人稱或者加入謙虛的話及加入讓老師指正的話語。有的學生在論述自己觀點前總是加上「由於自己水平或者篇幅有限??」或者「下面,我也來談談自己的看法」之類的贅話。其實直接闡述就行,需要指明是作者的看法時,可以用「筆者認為」的說法,但不能濫用。
有的同學在文中加入謙虛或者請老師指正的話,如「本人功底淺顯,請老師不吝賜教」等等,這種話語不應在民訴論文的正式寫作中出現,需要類似的溝通的話可以另外附上字條。
3.直接引用法規的簡稱。有的同學在第一次引用法規時就用簡稱,這樣不規范。應當在第一次引用時用全稱,然後註明以後的簡稱。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在此以後再出現該法時就可以用《民訴法》這一簡稱了。
4.民訴論文的寫作方法運用不當。有的同學在論述時不能很好地運用論文的寫作方法,造成論文就像課堂筆記或者論文提綱。論文的寫作應該有理有據,不能像光有骨頭沒有血肉的大綱。
舉例:一位同學在其論述執行一文時,其中一個小標題是這樣闡述的:
-「(一)執行的定義、性質與特徵1.執行的定義(一句話)。2.執行的性質(一句話)。3.執行的特徵。」
正確的論述應為:「關於執行權的性質,學者們各有觀點。有的學者認為??有的認為??筆者認為??理由如下??」。
5.不註明引用文章的出處。
註明出處的作用有二:一是版權問題,否則無異於將他人的智力成果據為己有;二是可以使文章更加具有權威性。在民訴論文中註明參考文獻,可以表明作者是在閱讀了大量的文章的基礎上進行研究並得出結論的,同時也可使文章的論據更加真實。
6.局限於論文標題,就事論事。
同學們在論文寫作中還容易局限於論題的字眼,就事論事。例如,題目是「執行難的原因和對策」的論文,有的同學認為題目就是原因和對策兩方面,結果在論文中就寫了這兩個方面。這種寫法忽略了論文寫作的三個層次:第一層,提出問題;第二層,分析問題,主要是分析問題的原因,找出症結或弊端;第三層,解決問題,也就是針對問題提出解決的辦法、改革和完善的建議、得出文章的結論等等。即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對於此篇論文來說,作者首先應該對執行難進行概述,然後再論述原因和對策,這樣才稱得上是一篇結構完整的民訴法學論文。
7.沒有靈活掌握民訴論文的寫作方法。大多數同學在選定論文題目後,不知道如何展開論述,闡述自己的觀點;有的同學在論文寫作中甚至迷失了自己的寫作方向,也就是說,一味的陷入材料的堆積中,找不到論文寫作的重點了。針對民訴法學的特殊性,下面就推薦幾種在民訴法學論文中經常運用的寫作方法。
(1)程序法與實體法相結合。民事訴訟法是民事程序法,它與民事實體法的關系十分密切。民事訴訟法是保障民事實體法順利實施的工具,而民事實體法中包含許多民事程序法的規定。同學在論述一個民事訴訟法學的論題時,就可以把程序法和實體法結合起來考慮,一方面可以使論文更有深度,另一方面,也使論文更有生命力,富有實踐指導意義。
(2)比較的方法。有比較,才能有鑒別。對民事訴訟法的研究也是如此。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浪潮下,片面的強調國情差異而不予借鑒外國的有益經驗是不合時宜的;片面的強調外國的優勢而忽視本國的國情也是行不通的。
比較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與中外歷史上的民事訴訟法相比較;二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與其他各國的民事訴訟法相比較。比較的內容可以歸為以下幾類:一是與大陸法系國家比較,其中以法國、德國為重點;二是與英美法系國家比較,以英國、美國為重點;三是與原蘇聯和東歐各國比較,蘇聯是重點。值得一提的是,比較不是泛泛的進行資料堆積,而是要選取對闡述觀點有用的資料進行比較,為後面論述自己的觀點打下堅實的理論基礎,從而可以順利的推導出文章的結論。
(3)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民事訴訟法是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主要對象。民事訴訟法是實踐性很強的應用法律,這就決定了民事訴訟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應用法學。「純理論、純抽象意義的問題考察,終歸還是缺乏現實基礎的照應。因此,失去了在現實,尤其是在法律操作層面上的生動活潑,由此也影響了程序法的應有魅力。今後的新學問必須徹底否認抽象論的意義,將基礎立在具體性之上,並導入更為經驗主義的手法開始這樣的工作」。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必然產生許多新的民事法律關系,新型的民事、經濟糾紛也在不斷涌現。由此產生的諸多訴訟實踐問題都是我們深入探討和研究的對象。同學們可以以此作為論文寫作的突破點和重點。比如,現有的民事審判程序是否已基本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有哪些方面尚需進一步改革,民事訴訟面臨哪些新情況、新問題等等。
例如,隨著改革的深入,國有資產流失,環境污染,市場壟斷等一系列新的問題出現了,為了解決中國社會現存的實際問題,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對一般民事活動行使監督權的問題就突顯出來。筆者可以通過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探討我國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後提出改革建議。這樣寫出來的論文就會有理有據,既有理論深度,也有現實的指導意義。
(4)思路開闊,觸類旁通。現代社會中,自然科學、技術科學、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之間的傳統學科的分割界即將消除,不同學科之間相互取長補短,將會融合成一個完整的科學知識體系。了解邊緣學科的知識,可以使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視野更加開闊,分析方法更加多樣化。例如,民事訴訟的基本價值中就引入了經濟學中的概念——效益,並且已經得到了民事訴訟理論界和實務界的認同;對於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研究就離不開馬克思主義哲學中真理的相對性原理。
二、民事訴訟論文的答辯
民訴論文答辯階段也是讓許多同學摸不著頭腦的事情。因為平時接觸的少,所以對民訴論文答辯不知道如何准備,造成了答辯時心理緊張,影響了民訴論文的成績。下面我就著重論述一下同學們應該怎樣有效的准備和應對民訴論文答辯。
(一)民事訴訟論文答辯的准備
民訴論文答辯是對學生的論文進行的一種口頭測試方法,所以學生對答辯的准備就首先應該以論文為根本。熟悉自己的文章,對於文章的整體結構,文章的主要內容都要瞭然於胸。但是不要死記硬背,而是應該真正掌握自己論述的內容,知道其之所以如此的原因,用自己的話表達出來。然後,在這個堅實的基礎上可以進一步涉獵相關的知識,拓寬視野。
例如,對於探討我國民事再審程序的論文,就需要掌握我國民事再審制度的現狀,存在哪些弊端,應該如何進行改革。由於民事再審是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再次進行審理,所以相關問題有既判力,民事程序的安定,法院的權威性等等。
(二)民事訴訟論文答辯的進行
1.答辯老師針對民訴論文經常會提問如下一些問題,「請簡述你文章的主要內容」,「請簡要回答文章的主要觀點」,或者針對你文章的某一部分進行提問,但都是以學生的民訴論文為依據發問的。
2.同學在答辯中要注意以下問題:
(1)言談舉止要大方自然,努力控制自己的緊張心情。對待答辯老師要有禮貌。答辯其實就是向老師做的一個口頭的論文報告,所以只要自然的把自己的觀點、理解表達出來就行。
(2)回答答辯老師提問一定要有針對性,簡明扼要。因為每個學生的答辯時間最多十分鍾左右,而答辯老師最少三個人一組進行提問,所以同學的回答只要把民訴論文大的綱要用自己的話表達出來就行。回答切忌羅嗦,生硬的背誦。答辯進行中,學生可以拿著自己的民訴論文或者准備的相關草稿。這樣也是為了使學生更加自然表達自己的觀點。
(3)對於老師提問的和民訴論文相關的問題,學生如果不知道的話,應該怎麼辦?建議採取如下辦法應對。首先應該沉著、冷靜。老師的提問肯定是從民訴論文引申出來的,所以盡快找到民訴論文的知識點。其次,心裡要明白老師提問的目的可能是看看你的知識面,要聽聽你自己對於這一問題的理解或者說你自己對這一問題的看法。最後,大膽的說出自己的看法,禮貌地和老師進行探討。許多法律問題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沒有定論,所以千萬別緊張,沉著應對,一定會取得不錯的答辯成績。
總之,一篇優秀的民訴論文應該結構完整,觀點明確,論證充分,邏輯性強,還要有規范的注釋和形式。同時在答辯中學生要言之有物,條理清楚。
D. 行政訴訟法學的作品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行政訴訟法學的研究對象
第二節 行政訴訟法學的地位
第三節 學習行政訴訟法學的方法
第二章 外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兩種主要模式
第一節 歐洲大陸模式的行政訴訟制度
第二節 英美模式的行政訴訟制度
第三章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建立
第一節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建立晚的原因
第二節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產生的過程
第三節 行政訴訟法立法過程中爭論的若干問題
第四章 行政訴訟的概念與理論基礎
第一節 行政訴訟的概念
第二節 行政訴訟的性質
第三節 行政訴訟的理論基礎
第五章 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行政訴訟基本原則的概念
第二節 行政訴訟基本原則的內容
第三節 行政訴訟基本原則的宗旨
第六章 行政訴訟法律關系
第一節 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概念
第二節 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
第三節 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第七章 行政訴訟的范圍與管轄
第一節 行政訴訟范圍概述
第二節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第三節 行政訴訟的管轄
第八章 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
第一節 行政訴訟證據的概念與特徵
第二節 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
第九章 行政訴訟的程序
第一節 行政訴訟程序概述
第二節 起訴和受理
第三節 第一審程序
第四節 第二審程序
第五節 再審程序
第六節 執行程序
第十章 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 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概述
第二節 行政訴訟法適用
第三節 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序法適用
第四節 行政訴訟中的法律規范沖突及其選擇適用規則
第十一章 行政訴訟的判決、裁定和決定
第一節 行政訴訟的一審判決
第二節 行政訴訟的二審判決
第三節 行政訴訟過程中的裁定和決定
第十二章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節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概述
第二節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第三節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
第十三章 行政賠償訴訟
第一節 行政賠償訴訟概述
第二節 行政賠償的概念和賠償條件
第三節 行政賠償的范圍和標准
第四節 行政賠償的程序
附錄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附錄二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草案)》的說明
附錄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
問題的意見(試行)
中 國 刑 法 論
(第二版)
著作責任者: 楊春洗 楊敦先 主編
責任編輯: 馮益娜
標准書號: ISBN 7-301-03832-1/D·391
上編 刑法總論編
第一章 刑法學和刑法概述
第一節 刑法學的研究對象和方法
第二節 刑法的概念
第三節 刑法的目的和任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刑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刑法基本原則分述
第三章 刑法的適用范圍
第一節 刑法適用范圍的概念
第二節 我國刑法的空間適用范圍
第三節 我國刑法的時間適用范圍
第四章 犯罪的概念和特徵
第一節 犯罪的概念
第二節 犯罪的基本特徵
第三節 犯罪的分類
第四節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第五章 犯罪構成
第一節 犯罪構成概述
第二節 犯罪客體
第三節 犯罪客觀方面
第四節 犯罪主體
第五節 犯罪主觀方面
第六章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一節 故意犯罪過程中犯罪形態概述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
第三節 犯罪的未遂
第四節 犯罪的中止
第七章 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第一節 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概述
第二節 正當防衛
第三節 緊急避險
第八章 共同犯罪
第一節 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
第二節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節 共同犯罪人種類及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罪數形態
第一節 罪數的概念和研究意義
第二節 罪數不典型的種類
第十章 刑事責任
第一節 刑事責任概念
第二節 刑事責任的歸責基礎和歸責要素
第三節 刑事責任的發展過程
第四節 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第十一章 刑罰的概念與目的
第一節 刑罰權與刑罰概述
第二節 刑罰功能
第三節 刑罰目的
第十二章 刑罰的體系和種類
第一節 刑罰體系和種類概述
第二節 主刑
第三節 附加刑
第四節 非刑罰處理方法
第十三章 量刑
第一節 量刑的概念和一般原則
第二節 量刑的情節
第三節 累犯與自首和立功
第十四章 數罪並罰
第一節 數罪並罰概說
第二節 數罪並罰的原則
第三節 適用數罪並罰原則的方法及其相應的情形
第十五章 緩刑、減刑和假釋
第一節 緩刑
第二節 減刑
第三節 假釋
第十六章 時效和赦免
第一節 時效
第二節 赦免
下編 罪刑各論編
第十七章 罪刑各論概述
第一節 罪刑各論的研究對象和體系
第二節 罪狀和罪名
第三節 法定刑
第十八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節 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概念與特徵
第二節 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
第三節 顛覆國家政權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四節 投敵叛變罪和叛逃罪
第五節 間諜罪
第六節 本章其他犯罪
第十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節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與特徵
第二節 放火罪和失火罪
第三節 爆炸罪
第四節 投毒罪
第五節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六節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
第七節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第八節 劫持航空器罪
第九節 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罪和搶劫槍支、
彈葯、爆炸物罪
第十節 交通肇事罪
第十一節 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十二節 本章其他犯罪
第二十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概述
第二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三節 走私罪
第四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六節 金融詐騙罪
第七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八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九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十節 本章其他犯罪
第二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一節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 侵犯他人生命權、健康權的犯罪
第三節 侵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和身心健康的犯罪
第四節 侵犯他人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犯罪
第五節 借國家機關權力侵犯他人權利的犯罪
第六節 妨害婚姻家庭罪
第七節 本章其他犯罪
第二十二章 侵犯財產罪
第一節 侵犯財產罪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 搶劫罪和搶奪罪
第三節 盜竊罪和詐騙罪
第四節 侵佔罪和職務侵佔罪
第五節 本章其他犯罪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三節 妨害司法罪
第四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五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六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七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八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九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十節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十一節 本章其他犯罪
第二十四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一節 危害國防利益罪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
第三節 阻礙軍事行動罪
第四節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第五節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第六節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
第七節 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第八節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
第九節 本章其他犯罪
第二十五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一節 貪污賄賂罪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 貪污罪
第三節 挪用公款罪
第四節 受賄方面的犯罪
第五節 行賄方面的犯罪
第六節 介紹賄賂罪
第七節 本章其他犯罪
第二十六章 瀆職罪
第一節 瀆職罪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 濫用職權罪
第三節 玩忽職守罪
第四節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第五節 徇私枉法罪
第六節 本章其他犯罪
第二十七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一節 軍人違反職責罪概述
第二節 危害作戰方面的犯罪
第三節 違反部隊管理制度的犯罪
第四節 危害軍事秘密的犯罪
第五節 破壞作戰裝備、物資方面的犯罪
第六節 侵犯部屬、傷病軍人、平民、戰俘利益的犯罪
第七節 本章其他犯罪
附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
後 記
E. 法理學和法學有什麼異同
不同之處:
法理學通常是指研究法的基本問題、一般問題和共通性問題的專門學問,即作為法學體系中一門分支學科存在的專門學問。法學是以法律這個社會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學科。
相同之處:
都在法學的學習范圍之內。法學包括法理學,法理學是法學的一般理論。
法理學(Jurisprudence)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共同發展規律和共同性問題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它的研究范圍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發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質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法律的創制和實現、法律的價值等。
法學,又稱法律學、法律科學,是以法律、法律現象以及其規律性為研究內容的科學,它是研究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是關於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
法學,是關於法律的科學。法律作為社會的強制性規范,其直接目的在於維持社會秩序,並通過秩序的構建與維護,實現社會公正。作為以法律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其核心就在對於秩序與公正的研究,是秩序與公正之學。
(5)訴訟法學特殊的研究方法擴展閱讀:
法理學專業的基本要求:
1、要求具有堅實的法學理論基礎、全面的部門法知識和基本的人文社科知識。
2、熟練掌握一門外語,能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具備良好的文字表達能力。
3、具有良好的理論素養和抽象概括能力,以及敏銳的洞察能力和思辨能力。
4、具備優秀的學術品格和學術原創力,有較強的獨立從事法學理論研究、教學、國家立法、司法工作等相關的工作能力。
5、從總體上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理論,重點研究法與各種社會現象的關系,法的理念與價值,法治國家的理論與實踐、現代西方法哲學、法理學前沿問題和比較法學等法學基本理論。
6、並掌握和運用法學方法,開展地方立法研究等實踐活動,為地方法治建設服務。
法的特徵:
歷史上 ,出現過四種為不同階級利益服務的 、體現不同意識形態的法學,即奴隸主的、封建主的、資產階級的和無產階級的。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規則。以法作為研究對象的法學 ,必然具有實踐性的特徵,即它來源於社會實踐,又轉過來為社會實踐服務。
法學是歷史和國情的范疇,不同的時空條件下的法學,總是印有特定的痕跡,其內涵和外延、內容和體系是有差別的。首先,法學可以對社會發生直接和間接和影響。第二,法學的對象、分科、方法都是實在性的。第三,法學在實踐中產生,其發展也是為了指導實踐。
F.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關於民訴法的區別
大陸法系民事訴訟體制和英美法系民事訴訟體制的一般性差異可以說是歷史過程的差異,而某些差異在孕育各自法系的母體中就已經存在,因此追溯兩大法系的源頭,在源流中比較分析兩大法系的差異,找到彼此不同的「遺傳基因」,有助於從歷史發展的角度認識和把握兩大法系民事訴訟體制、民事訴訟理論的本質和內核。
眾所周知,大陸法系的源頭是古代羅馬法,而英美法系則起源於日耳曼法。因此,大陸法系民事訴訟體制和英美法系民事訴訟體制中也分別存在著羅馬法和日耳曼法的「基因」。不僅大陸法系民事訴訟體制的基本構架可以從羅馬法中尋找到雛形。而且,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理論的大多數基本概念也都能從羅馬法中尋到自己的根。例如,訴權、訴訟標的、證明責任、既判力、訴訟當事人、反訴等等。在大陸法系各國,對從事法學研究的學者來講,言必稱「羅馬」就是十分自然的事。同樣,英美法系民事訴訟基本模式、民事訴訟操作原則以及民事訴訟的觀念都表現出日爾曼的血統。
公元前五世紀,羅馬法最初的法律形態——十二銅表法誕生。以後,羅馬法隨著羅馬帝國的擴張而不斷得到發展。到公元五世紀,羅馬法經東羅馬皇帝查士丁尼安之手,形成了集羅馬法之大成的羅馬法大會(corpus iuris civils)。盡管以後因羅馬帝國的消亡, 羅馬法大全也隨之暫時消失,但羅馬法大全畢竟是人類法文化的精靈,因而不會真正消失。到十二世紀,經過注釋法學派的注釋而得到復活。前後注釋法學派對羅馬法的注釋使羅馬法能適應時代的需要,並具有其具體適用性。另一方面,在義大利,當時宗教十分興盛,教會勢力發展迅速。隨之,為了規制教徒的教會法也應運而生。教會在有了獨自的立法權以後,便將原來的羅馬法作為教會法的主體,並通過在實際中加以運用,使之更加合理化。最終形成獨自的法律體系即羅馬加倫法(Romanisch —Kanonisches—Eecht)。由於教會勢力的不斷擴張,在宗教領域里實施的羅馬法便也擴張到世俗裁判領域。在德國十二世紀以前, 由於存在著各個部落,而各部落都有自己獨立的經濟圈和勢力范圍。所以,存在著各自不同的法律規范。但隨著經濟圈的不斷擴大,商業貿易的范圍也超出了各自部落的領域。這就要求有一部超越部落界限的統一的法律規范,即適用於所有日爾曼人的法律。這使羅馬法的再生有了經濟基礎。加之當時德國皇帝接受了神聖羅馬皇帝的稱號,自稱是羅馬帝國的繼承人,使羅馬法的推行就有了精神基礎。
十四、十五世紀期間,德國已經完成對羅馬的繼承。這個時期,德國所繼承的羅馬法不再是羅馬法大全,還包括在教會法的影響下,通過後期注釋法學派的注釋而具有適用性的羅馬法。1495年德意志帝國設立最高法院,並規定了最高法院的訴訟規則,該規則基本反映了羅馬法中的訴訟原則。這些訴訟規則最終形成了德意志帝國普通法組成部分的民事訴訟法,也稱為普通法民事訴訟法。不過,德國此時的普通法民事訴訟規范只是基本反映了羅馬法的訴訟規則,還不能說是已經全面羅馬法化,其中仍然保留了不少日爾曼法的要素。盡管後來德國普通法民事訴訟法隨德意志帝國三十年戰爭而走上衰退的道路,但該民事訴訟法對以後德國近代民事訴訟法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影響。十九世紀前半期,德國處於地方分權時期,除了當時的普通法民事訴訟法外,各州還分別制定了各自的訴訟法典。但分久必合,十九世紀中期德國再一次走向統一。法律的制定自然也要適應這種政治上的要求。1862年德國集中了當時法學界的所有精英人物,花了15年的時間,制定了在世界民事訴訟法發展史上也可以稱為里程碑的近代民事訴訟法典——德國民事訴訟法。現在被視為歷史的舊德國民事訴訟法與19年後誕生的德國民法典一起共同使羅馬法精神得到了發揚光大。
在法國聖路易統治時代(1226—1270),羅馬法也進入了法國,並對法國近代和現代民事訴訟體制的育成起了一定的作用,法國對羅馬法的吸收主要是通過加倫訴訟法來實現的。而加倫訴訟法自身也吸收了羅馬法中與當時社會相適應的那一部分訴訟規范。實際上,從某種意義上講,加倫訴訟法可以說是經過加工的羅馬訴訟法。當時,由於聖路易國王反感教會行使裁判權,因而不希望在國王所管轄的裁判所中採用教會的訴訟程序。國王便創造了一種特殊的訴訟程序。但這種訴訟程序因過於繁瑣而被社會所排斥。在這種狀況下,研究羅馬法的法學家們提出廢除特別訴訟法,直接導人加倫訴訟法。的確,在法國以後民事訴訟法的發展過程中,羅馬法中的訴訟原則和訴訟理論被部分地保留下來。例如,羅馬法中的請求權、訴訟的分類、本權訴訟和佔有訴訟的區別、恢復原狀之訴等等。
當然,法國對羅馬法的繼承遠遠不如德國,因為法國不象德國那樣處於各部落割據的狀態。雖然法國也並非高度統一,但法國王權的確立使法國的法律相對比較統一。因此,對羅馬法繼承的願望就不象德國那樣強烈。在訴訟制度方面,法國把羅馬訴訟中的一部分引進了法國,並與法國原有的習慣法混合在一起,構成了獨有的訴訟法體系。當時,法國的訴訟法學者更多地是把羅馬法當做純學術上的研究對象,而不是考慮是否全面地繼承羅馬法,正是因為法國沒有全面繼承羅馬法,所以,法國法在大陸法系的地位也就不如德國法。法國法在世界范圍的影響也不如德國法那樣大。法國法盡管屬於羅馬法系,但不是羅馬法系的代表和主流。在法國訴訟法中還遺留有部分日爾曼法的因素。 除了德國、法國,羅馬法也為義大利、奧地利等國所繼承,其民事訴訟體制具有羅馬法「血統」。
盡管二十世紀初原蘇聯社會主義國家的建立改變了原法律體系的性質,但原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和某些形式特徵並沒有改變,就民事訴訟體制的外貌特徵和基本結構而言,依然還保留著羅馬法的形態。十分巧合的是所有二十世紀初期和中期建立的社會主義國家全都處於大陸法系的法律文化圈子內,也都沒有因為其社會性質的變異而改變其內存的羅馬法因素。從這個意義上講,所謂社會主義法系如果按照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分類方法和根據,則可以把所有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納入大陸法系之中。
在法律的表現形式和結構上,與大陸法系完全不同的英美法系雖然與日爾曼沒有地理上的聯系,但卻與古代日爾曼法有著血緣關系——英美法系直接發端於日爾曼法。由於日爾曼法在其歷史在發展中背離了本土政治、經濟的需要,而喪失了在德國的進一步發展、生存的內在條件,只能作為分解了的片斷而存在於歐洲大陸各國的法律之中,民事訴訟領域也不例外。
歷史的發展常常富有戲劇性。日爾曼法盡管沒有在本土上繼續生存和延伸,但卻在異國他鄉生根和發展。民族的遷移將帶來文化的異動。隨著日爾曼各部落跨過英吉利海峽,入侵英倫三島的同時,也把日爾曼法帶到了英國。1051年羅曼王朝的建立使日爾曼法的進一步發展具有了政治基礎。因羅曼民族也屬於日爾曼民族的一個分支,當時國王威廉為了長期統治的需要,一方面,表示遵守原來的習慣法。另一方面,為了加強和維護中央集權,便設置了與地方領主的法院相對抗的最高司法機關和地方巡迴法院。從十二世紀到十三世紀,統治者把符合自己利益的習慣法的一部分與日爾曼法予以結合,形成了統一的英國判例法——普通法(common law)。不用說普通法的主要成分是日爾曼法。[5]以後由於英國對美國的殖民統治,使英國法在美國植根,並在美國得到進一步發展,最終形成了與大陸法系區別對應的另一大法系——英美法系。
在民事訴訟方面,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表現出諸多不同。在民事訴訟程序所依據的規范的表現形式、民事訴訟程序的構造、民事訴訟的目的、法官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許可權、民事訴訟標的、證據制度、當事人制度、判決制度和執行制度等等方面都存在著比較大的差異。大致分析一下這諸多方面的差異,可以發現其中有的差異屬於「先天性」的,有的差異則是後天所致。這里所說的「先天性」的差異是指差異系由於法系最初形成時所導致的差異。也可以說這些先天性差異是因為某種「遺傳基因」所致。導致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民事訴訟體制基本差異的「遺傳基因」到底是什麼呢?長期從事羅馬法和日爾曼法比較研究的學者指出,這種「遺傳基因」是因為在羅馬法中存在著請求權制度,而在日爾曼法中卻沒有這種制度。羅馬法中的請求權制度是整個羅馬訴訟的基石,也正是在此基礎上構築了羅馬訴訟體系。
古代羅馬法在那時盡管還沒有進化到民事訴訟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分離的程度。程序法也沒有從實體法中分化出來。因此,當時羅馬法的請求權也沒有形成象現在這樣的實體請求權與訴權分離的權利形態。但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如果當事人具有法所規定的請求權,就可以實現權利的訴訟救濟。相反,沒有法律所規定的請求權,其權利就得不到救濟。將法律規定的請求權作為訴訟程序基礎的作法,在羅馬法初期的法律訴訟程序(legisaktionenverfahren)中就被嚴格地加以遵守。在該訴訟中,原告必須首先向法律事務官要求得到審理救濟的許可,其理由是自己具有向被告提出主張所根據的請求權。法律事務官對原告提出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進行審查。對主張合法性的審查就是判斷該主張是否具有法律規定的請求權。法律事務官審查後,認為不符合這兩方面要件的告之不予審理,訴訟便到此為止。如果原告的起訴符合這兩方面要件,則訴訟移到下一階段,即審判官審理階段。由當事人選擇的審判官在這一階段主要審查當事人的主張是否符合請求權成立的要件事實。請求權成立的要件事實存在時,原告勝訴。反之,原告敗訴。這就使羅馬訴訟形成了從規范出發的基本特色和基本理念。
羅馬訴訟從法律程序發展到非常訴訟程序,請求權的數量也在不斷增加,且更加復雜化。羅馬法大全中的潘太克頓(pandektaen)就是其集大成者。但潘太克頓只是對具體的案件規范的描述,對一般的人來講難以理解。經過後期注釋法學派的抽象加工——將事實與規范分離,使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分離和實體請求權與程序請求權——訴權的分離具有了基本的根據。
與此不同,日爾曼法卻沒有這種請求權制度,也就不存在從規范出發的基本理念。日爾曼是由從祖先傳下來的各種習慣規范為主體的,沒有將權利救濟的基礎——請求權事先規定在法律之中,而是從紛爭事實出發去發現公平解決紛爭的規范,從而形成了日爾曼法從事實出發的基本特色和基本理念。英國法和美國法中的判例主義、陪審制等等都是從這一理念中生成的。在民事訴訟領域,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訴訟目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證明法則、法官在民事訴訟中的許可權、既判力等等方面差異都與上述兩大法系不同的原點和理念相關。
二、兩大法系民事訴訟中法官作用的比較分析
筆者在《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兩種民事訴訟基本模式的比較研究》一文中,曾經從民事訴訟基本模式即法院與當事人的相互關系的角度分析指出,大陸法系民事訴訟和英美法系民事訴訟與原蘇聯為代表的社會主義民事訴訟之間所存在的模式差異,並按照民事訴訟基本模式的理論將其概括為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的差異。也就是在那篇文章中,筆者把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民事訴訟在基本模式上都納入了當事人主義的范圍,同時說明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訴訟中,兩大法系的法官在民事訴訟的作用有著更多的共同點。但這是相對於原蘇聯的民事訴訟基本模式而言的,其實大陸法系民事訴訟和英美法系民事訴訟之間,法官在民事訴訟中的作用也存在一定的差異,只是相對於原蘇聯為代表的民事訴訟體制來講,可以認為是一種非本質的差異。
當事人主義(Adversary System)的基本含義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是指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繼續和發展依賴於當事人,法官不能主動依職權推動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二是指裁判所依據的證據資料只能依賴於當事人,作為法院判斷對象的主張只能來源於當事人,法官不能在當事人指明的證據范圍以外依職權主動收集證據。應當注意的是,所謂當事人主義,其含義是相對的,因為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主動性或被動性和法官的積極性或消極性都是相對的。從各國的民事訴訟體制來看,既沒有完全由法官或法院來推動的民事訴訟,也不存在絕對由當事人來控制的民事訴訟,任何民事訴訟體制都是當事人和法官或法院兩方面相互作用的結果,只是這兩方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其作用力大小強弱有所不同而已。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都是相對於對方而存在的概念,是對某種民事訴訟體制或具體的訴訟制度的抽象概括。
大陸法系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主義最集中地體現在其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辯論主義上,盡管辯論主義只是大陸法系民事訴訟法學者對特定民事訴訟制度的理論概括,但它的確高度的概括了大陸法系民事訴訟體制的本質。依照辯論主義的原則,其一,直接決定法律效果發生或消滅的必要事實必須在當事人的辯論中出現,法官不能以當事人沒有主張的事實作為裁判的事實根據。其二,法官應當將當事人雙方之間沒有爭議的事實作為判決的事實根據。其三,法官對證據事實的調查只限於當事人雙方在辯論中所提出的事實。對於當事人沒有在辯論中所主張的事實,即使法官通過職權調查得到心證,該事實依然不能作為裁判的基礎。
盡管英國人、美國人沒有象法國人、德國人那樣,把民事訴訟中的原則、制度、作法充分地理論化,概括為某種主義,但體現當事人主義實質的辯論主義的基本內容在英美法系民事訴訟運行中同樣得到貫徹實行。不過,與大陸法系民事訴訟體制相比,英美法系民訴訟體制的當事人主義更為明顯和徹底。英美法系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主義除了集中體現在證據收集和提出的程序和制度以外,與大陸法系相異的審判方式也突出地反映了英美式的當事人主義。
英美法系民事訴訟的結構與大陸法系民事訴訟有很大的不同,英美法系民事訴訟可以大致分為事實審理前的程序和事實審理程序。事實審理前的程序即「證據開示程序」(Discovery)雖然也是訴訟程序,但卻不是審理程序。這種程序的目的是「發現」案件事實,法官或法院並不認定事實,只是按照法律的規定控制這種程序的運作。例如,哪些事實是可以被要求在程序中提出的,而哪些事實可以不提出。即所謂「非證據開示特權」。在證據開示程序中,完全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各種方法發現和明確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對第三人(例如,證人)的詢問也都是由雙方相互進行的,程序主導者是當事人而不是法官。與此不同,大陸法系民事訴訟中,不存在這種單純為了發現案件事實而設置的非審理程序。在訴訟程序開始後,法官從始至終都要參與案件事實的發現和認定,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中,更強調法官對訴訟的指揮和控制。例如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第139條的規定, 裁判長應當命令當事人對全案重要的事實作充分且適當的陳述。有關事實的陳述不充分時,法官應當命令當事人作補充陳述,聲明其證據。裁判長為了達到此目的,在必要的限度內,與當事人就事實及爭執的關系進行討論,並且向當事人發問。即所謂釋明制度。「釋明」既是法官的一項職權,又是法官的一項義務。同樣,法國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釋明制度。該法第8 條規定,法官可以要求當事人對事實提供解決爭訟所必要的說明。該法第13條規定,如果法官認為對解決紛爭是必要的話,法官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其對法律根據的說明。所以,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中,法官的地位和作用與英美法系是有所不同的。
大陸法系民事訴訟與英美法系民事訴訟的這種差異的形成,與法國、德國以及其他歐洲大陸國家各國的文化觀念、文化傳統和民族性密切關系。歐洲大陸國家一般地來講都具有較強的國家主義和集團主義的觀念,這種觀念也必然會滲透到民事紛爭解決領域,使其民事訴訟體制相對於英美民事訴訟而言,具有較強的國家干預和強調社會利益的特點。法國和德國民事訴訟體制的特色最典型地說明了這一點。
正如本文前面所言,就某特定的民事訴訟體制,其法官或法院在該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可以將其籠統地概括為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這兩種基本取向對立的民事訴訟基本模式。這種概括和認識是從宏觀的角度去分析和把握的。除此之外,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的概念還被用於對民事訴訟具體的微觀分析。在微觀分析中,只是把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視為反映兩種不同傾向的標簽。在某具體訴訟制度中,當事人的主導性明顯一些,則打上當事人主義的印記,反之,則貼上職權主義的標簽以說明該具體訴訟制度的特點。德國和法國民事訴訟的具體制度中就有不少被貼上職權主義的標簽。但如果把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作為某種基本模式的總體概括的話,毫無疑問,德國和法國仍然是當事人主義,只是其程度不如英國和美國而已。從當事人主義的基本含義去認識各國的民事訴訟體制,雖然可以把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民事訴訟體制都納入當事人主義這一基本模式之中,但從宏觀上觀察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主義傾向明顯不如英美法系。如果把絕對的當事人主義和絕對的職權主義視為這兩種傾向的兩個極端的話,英國、美國相比較而言可以定位在絕對當事人主義的「坐標」點上,法國、德國、奧地利、義大利、比利時等歐洲國家的民事訴訟體制大體上可以歸入「亞當事人主義」,因為這些國家的民事訴訟體制所表現出來的當事人主義的傾向比英美法系國家要弱一些。日本民事訴訟體制以德、法國民事訴訟體制為藍本,自然也可以定位於「亞當事人主義」。但日本在二戰以後,受美國法律制度和法文化的影響,日本開始吸收美國法律制度中的某些具體的制度。在民事訴訟中也是如此。比較突出的變化之一是吸收了英美法系中具有當事人主義特點的「交叉尋問制」。日本民事訴訟對美國民事訴訟某些具體制度的導入,就使日本民事訴訟體制的當事人主義色彩比其他大陸法國家更為濃厚。我國民事訴訟體制盡管與原蘇聯民事訴訟體制基本上屬於職權主義類型,但近幾年的變化卻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發展具有弱化法院職權,強化當事人作用的趨勢。強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就是例證。所以,我國的民事訴訟體制與原蘇聯同樣定位於絕對職權主義就是不妥當的,大體上可以成為「亞職權主義」。
如上說述,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訴訟體制因受當事人主義原則的支配,法官在民事訴訟中的作用相對於原蘇聯和原東歐國家來講是比較弱的。不過,近二、三十年來,法官在民事訴訟中作用均有所加強。民事紛爭的現代化和大型化是這種變化的客觀原因。兩大法系都面臨民事訴訟嚴重遲延以及在現代性民事訴訟中如何公正解決民事紛爭這兩大問題。 加強法官在訴訟中指揮作用被認為是促進訴訟迅速進行的良策。德國77年出台的《訴訟簡化法》和日本的民事訴訟的改革,都力圖命名法官在訴訟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在美國也是這樣。在集團訴訟中,法院的權利就比在一般的民事訴訟中要大的多。法院有決定該訴訟是否構成集團訴訟;法院對集團訴訟代表的更換、集團成員的退出有審查權;法院有權根據集團訴訟的進展,發出各種命令,以保證最合理的進行訴訟等等。
在現代型訴訟中,被害人往往處於不利的地位,特別是在證據領域。在許多情況下,被害人由於證據不足,事實難以認定,使訴訟常常以被害人敗訴而告終。現代型訴訟的這種不合理現象給法官們提出了這樣的課題:如何作一個積極的法官,使現代型訴訟有利於被害人。這一要求使法官在證據領域里,擴大其成為必然。例如,在證據收集、證據判斷、舉證責任的分配、事實認定等等方面,法官的積極性都得到相當的表現。
總而言之,從總的趨勢看,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訴訟體制中的職權主義因素有所增加,特別是在現代型訴訟中這種趨勢更加明顯。但並不意味著這兩大法系民事體制就脫離了當事人主義的模式,而脫變為職權主義,職權主義的增加只是對當事人主義的稍稍修正而已。更不能誤解為,既然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民事訴訟體制在強化法官的職權,我國的民事訴訟體制也應該加強和維持現存的職權主義民事訴訟基本模式。相反,我國的民事訴訟體制應進一步弱化職權主義因素,以實現我國民事訴訟基本模式的轉換。]當然,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我國的民事訴訟體制不可能完全轉換為英美法系那樣的絕對當事人主義的基本模式,而應當由目前的亞職權主義向亞當事人主義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