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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論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2-09-06 05:10:39

A. 法律案例分析

摘要 案例1:

B. 法律案例及分析

吳某訴朱某、曙光學校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2條的規定,監護人將未成年學生送至學校學習,其監護職責並未轉移到學校;學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學生到校學習,自然而然地承擔起對該學生的監護職責。監護人如果想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學校,必須與學校達成明確的委託約定。沒有明確的委託約定,不能推定學校接受監護人的委託,對到校學習的未成年學生承擔起部分或全部監護職責。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在校學習的未成年學生,學校雖然沒有監護職責,但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學校履行教育、管理、保護義務不當,以至未成年學生在校園內加害其他未成年學生的,除加害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責任外,學校也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原告:吳某。
法定代理人:吳福成,系原告吳某的父親。
被告:朱某。
法定代理人:朱善勇,系被告朱某的父親。
被告:江蘇省淮安曙光雙語學校。
法定代表人:丁德利,該校校長。
原告吳某因與被告朱某、被告江蘇省淮安曙光雙語學校(以下簡稱曙光學校)發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由其父吳福成代理,向江蘇省淮安市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朱某的父親朱善勇代理朱某應訴。
原告吳某訴稱:原告在被告曙光學校的寢室里休息時,被被告朱某亂扔的橘子砸傷眼睛,經多家醫院治療,仍留下殘疾。曙光學校對原告負有監護職責,原告在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傷,曙光學校理應給原告賠償損失。朱某是直接致害人,亦應承擔賠償責任。可是曙光學校與朱某互相推諉,拒不承擔賠償責任。請求判令曙光學校與朱某給原告賠償醫療費39056.76元、護理費 1.2萬元、住院伙食費180元、營養費 249.37元、住宿費1500元、交通費3996元、傷殘補助費9507.80元、精神撫慰金 5000元、鑒定費300元、誤學費1208元,並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朱某辯稱:朱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期間父母對其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監護職責已經轉移給學校。被告曙光學校實行封閉式管理,對在校寄宿的學生負有監護職責,應當對原告在校期間遭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原告受傷後,曙光學校救治不力,延誤了治療,擴大了損失,據此也應承擔責任。
被告曙光學校辯稱:法律某,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只有監護人才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職責。監護職責不能隨便轉移給學校。原告吳某是因被告朱某的行為受傷,受傷後得到我校及時救助。我校對寄宿學生已盡到保護、照顧和管理的職責,對原告受到的傷害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況且法定的人身傷害損害賠償項目中,沒有誤學費賠償這一項目,應當駁回原告對我校提出的訴訟請求。
淮安市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曙光學校是民辦寄宿制小學,對在校學生實行封閉式管理。2004年6月13日,原告吳某與被告朱某的監護人分別與曙光學校簽訂入學協議書,送吳某與朱某入學。同年9月,吳某與朱某成為曙光學校一年級(1)班學生,在同一宿舍住宿。同年 12月17日晚10時許,吳某與朱某在宿舍內各自床上休息時,朱某將一枚橘子扔到吳某右眼上,致吳某右眼受傷。吳某受傷後哭泣,老師發現後即送吳某到校醫務室治療。12月底,曙光學校將吳某受傷一事通知給吳某的父母。吳某的父母帶吳某先後到建湖縣建陽眼科醫院、淮安市第一人民醫院、淮安市第二人民醫院、復旦大學附屬眼耳鼻喉科醫院治療,共花去醫療費 39 592.58元、交通費2040元、住宿費1000元。為給吳某治療,朱某的監護人墊支過 561.60元,曙光學校墊支過1萬元。
經法醫鑒定,原告吳某的右眼鈍挫傷、右玻璃體積血、右視網膜脫離致右眼低視力1級,傷殘程度為10級;吳某傷後1個月需營養補助,傷後3-4個月期間需護理;傷後使用的葯物均為外傷病人臨床對症處理用葯,無明顯不妥之處。雙方當事人對上述法醫鑒定結論無異議,對此次鑒定收費 3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支出180元、營養費支出249.37元以及吳某需殘疾賠償金9508元等也無異議。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入學協議、病歷和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鑒定費等相關票據,以及調查筆錄、證明、鑒定書等證據證實。
本案應解決的爭議焦點是:1.未成年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學校是否承擔監護職責?2.誰應當對本案的傷害後果承擔責任?3.原告方關於誤學費賠償的訴訟請求是否合理?
淮安市楚州區人民法院認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據此,監護是基於身份產生的民事權利。當未成年人無父母或其他親屬作監護人時,其父、母所在單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等單位,才可能成為監護人。學校不能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法律對監護人的范圍規定很明確,監護關系不容隨意設立或變更。故監護人將未成年學生送至學校學習,其監護職責並未轉移給學校;學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學生到校學習,自然而然地承擔起對該學生的監護職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 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這一條規定了監護職責可以因委託而轉移。監護人如果想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學校,必須與學校達成明確的委託約定。沒有明確的委託約定,不能推定學校已經接受監護人的委託,對到校學習的未成年學生承擔起部分或全部監護職責。
本案被告曙光學校是一所民辦寄宿制小學。與其他實行走讀制的學校相比,寄宿制小學只是在學校內部的管理上有所擴展,並未改變其對學生承擔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的本質。而學校內部管理上的變化,並不必然導致未成年學生監護職責的轉移。在曙光學校與學生家長簽訂的入學協議中,沒有約定家長委託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履行監護職責。因此,對在校學習的未成年學生,曙光學校沒有監護職責。
二、本案原告吳某是在被告曙光學校的寢室內休息時,被被告朱某扔的橘子砸傷右眼。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致害人朱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朱某致傷他人,朱某的監護人依法是當然的賠償主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曙光學校雖然對在校未成年學生沒有監護職責,但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在履行教育、管理、保護義務中,曙光學校如果無過錯,則不是本案的責任承擔主體;如果有過錯,就會成為本案另一責任承擔主體,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吳某在2004年12月17日晚 10時許受到傷害,此時早已是寄宿學生熄燈就寢的時間。按照曙光學校的管理制度,學校里專門負責學生生活的老師應當對未成年學生的就寢情況進行巡視。事實證明,吳某、朱某等人超過規定時間未入睡,對這一異常情況,曙光學校沒有及時發現並管理,以致本可避免的傷害事故發生。傷害事故發生後,曙光學校不僅未給吳某提供及時有效的治療措施,且滯後10多天才向監護人通知吳某受到傷害的情況,以致吳某傷情加重。曙光學校對未成年學生沒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主觀上有一定過錯,理當成為本案又一責任承擔主體。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致害行為,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在校園傷害案件中,學校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吳某是在被告曙光學校生活期間受到傷害,自身無過錯;被告朱某雖然實施了加害行為,但朱某是未成年人,且是在校期間傷害他人。無論對加害人還是對受害人,曙光學校都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曙光學校未充分履行此項義務,是導致本案傷害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曙光學校的主觀過錯較大,應當對傷害後果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由於曙光學校實行封閉式管理,使朱某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受到限制。對朱某的加害行為,其監護人雖然無過錯也應承擔責任,但應承擔次要責任。原告方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三、原告吳某因身體受到傷害,不得不休學,雖然存在一定的經濟損失,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中,沒有誤學費賠償一項。吳某請求賠償誤學費,沒有提出法律依據,故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某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第二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根據以上規定,原告吳某的醫療費應當認定為 39 592.58元;護理費參照江蘇省相關標准,按1人次4個月計算,應為6767.67元;交通費、住宿費,分別酌情確定為2040元、1000元。吳某的傷情構成10級傷殘,身體上、精神上都遭受一定損失,被告曙光學校和被告朱某應當給吳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酌情確定為4000元。除此以外,雙方對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以及鑒定費的賠償無異議,予以認定。
據此,淮安市楚州區人民法院於2005年12月16日判決:
一、原告吳某的醫療費39 592.58元、護理費6767.6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元、營養費249.37元、殘疾賠償金9508元、交通費2040元、住宿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鑒定費300元,合計 63 637.62元,由被告朱某的法定代理人朱善勇賠償30%即19 091.29元,扣除其已支付的561.60元,應賠償18 529.69元;由被告曙光學校賠償70%即44 546.33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萬元,應賠償34 546.33元,均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原告吳某;
二、駁回原告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740元,其他訴訟費600元,合計3300元,由原告吳某的法定代理人吳福成負擔280元,被告朱某的法定代理人朱善勇負擔820元,被告曙光學校負擔2200元。
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C. 與法律知識有關的案例,寫3篇案例分析

第一個案例是一個13人組合的犯罪團伙。作案已有兩百多例,都是以搶劫,偷盜為主。有一次,他們准備搶劫,不聽受害者勸告,反而惱羞成怒地將其推下南明河,幸好受害者會游泳,自己游上了岸。更有些受害者不敢報案,所以他們作案的實際數字還沒有統計上來。據了解,這13人中有11人都生活在單親家庭,父母離婚。更有個家庭,他的爸爸死了,媽媽出走,只剩他和他爺爺,爺爺身體不好,沒有經濟來源,屬於低保家庭。他養成了懶懶散散的習慣,想上學就上,慢慢地就和不良少年混在一起。
第二個案例是團伙殺人案。2001年,某區的保安撥打了110,警察接到了電話,得知有人被刺傷。110馬上趕到現場,把受害人立即送往醫院。經調查,是不良少年幫害,錯傷他人。有一個叫王**幫在網上發布消息,要報復**。帶了十多個人,乘上了中巴車,到了兇案地,當場殺傷三名中學生,一人重傷,兩人輕傷。案發後罪犯坐火車逃到重慶。過了一段時間,他們認為沒事了,就陸陸續續地回到貴陽,結果全被公安機關抓獲。經調查,他們的家庭也都是單親家庭。
第三個案例是搶劫案。2001年2月5號,有一個九中的女學生被搶。她用手機打電話,罪犯想據為己有,結果被警察抓獲。經過調查,他也是很早就輟學。沒有人管,就逃學。和社會上的不良少年接觸,結果走上犯罪道路,被判刑三年。
第四個案例是1993年發生在軍體校。兇手的爸爸是離異再婚,他和後媽的關系處地得很緊張,所以產生了殺人的念頭,便悄悄地把手槍偷回家中,把自己的後媽打死了,還把後媽剛剛生了才六個月的妹妹勒死了。
從這四個案件來看,都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家庭破滅,受到社會上的不良接觸,逐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看黃色書刊,電影,上網。也有自身原因,不良習慣,小時候,經常偷偷摸摸地偷同學的東西,同學不向老師反映。所以就給他了機會,產生了僥幸心理。
家庭,父母教育都很重要,如果教育不好,危害很大,離婚使孩子過早地嘗到苦澀,或把孩子當成包袱。家長把昔日的憐愛變成厭惡,把細心呵護變成不聞不問。這樣一來對於未成年孩子來說是無法承受的,所以他們就走向犯罪。人生出來,本來就是友善的,最重要的就是父母親的教育。他們的犯罪特點是低齡化,團伙化,手段惡劣,情節嚴重,有時會產生報復心理,不考慮後果。有時喊起一大群人,一起坐車從城南到城北拿刀殺人。
為了增強自我防範意識,我們應遵守以下幾點:
1、自我安全防範,不要與不良青少年交往。
2、不要登陸不良網址。
3、不觀看,不下載黃色資料。
4、遠離毒品,拒絕吸毒。
當我們在生活中遇到犯罪的時候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1、要躲避犯罪,樹立自我保護意識,不提倡斗爭。
2、如果受害,應告知學校,教師及家長,或向有關部門報告。
3、加強法制觀念學習。法制教育已納入學習規劃。
聽了李所長的講述後,我認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家庭,父母帶來的。也有自身的心理問題。但最重要的是要有一個良好的心態,良好的心理素質,去面對,去承受外界所帶來的壓力。我也學會了許多遇到犯罪事件發生在自己的身邊時,我們應該怎樣防範,杜絕這類事件的發生。

法制教育心得
人生如一張白紙,在成長的過程中會自然而然在白紙上添上色彩!有的色彩繽紛也;有的灰暗一片;更有的在還沒有添滿色彩但這張紙就早已不在了!
能夠使白紙變成色彩繽紛也是不容易的一件事啊!首先這個人必需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這樣才能踏上人生里美好的第一步!
曾經看過的一個案例:15歲的初三學生庄海在初一年級時就加入了共青團,當選為班長,工作負責、學習優良,先後評為三好學生、優秀共青團員。有一天與父母告別後准備回家時,發現一個初二學生在他父母後面做鬼臉,這本來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問一問、說一說,都可以解決問題,但是庄海非常生氣,認為是對自己父母的侮辱,竟和幾個同學一起上去教訓他一頓。原以為被教訓者不會怎樣,沒想到卻引起這個學生邀約一幫人來報復。為了不甘示弱,又發生了對報復者的報復,在雙方毆打中,庄海拿出隨身帶的一把刀捅上去,造成一死一傷,法院判處庄海犯故意傷害罪。在監獄里,庄海面對鐵窗、鐵門,回顧這不該發生事,無限悔恨。
所以說要使人生走得輝煌燦爛就必需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不要為一時的沖動而做出犯法的事情令自己悔恨終生!自毀前程!
世界上有黑人,白人,黃種人,而每個人的生活環境都不同。所以把白紙弄得灰暗一片有時並不是自己所想的!因此家庭是每個人走出第一步的前奏!好的家庭教育就會出好的孩子,反則反之!以下是兩個普遍而惡劣的家庭環境!請家長們必須教育好自己兒子的第一課!
1、家長過分溺愛,一味嬌慣,使子女的慾望不斷升級。現在大部分家庭都是三口之家,而孩子又往往是獨生子女,有的父母認為孩子少,應該讓孩子過得幸福一些,特別是那些過去經歷過苦日子的人不願讓孩子再「吃苦」。因此,對子女總是百依百順,要啥給啥,讓獨生子女成了家庭的「小皇帝」。在家庭無來源或不充足時,那些被嬌慣的孩子便以非法手段在外「撈」錢,以滿足自己的心理上的「不平衡」。

2、家庭教育的錯誤引導。有的父母一貫好逸惡勞,不務正業,貪圖享受,往往表現出舉止不端,品行不正,素質低下,自身形象差,客觀上不能為孩子當好「第一教師」,使子女在潛移默化中受到不良品行的影響。如有的家長經常搓麻將、逛舞廳,不僅無暇顧及孩子的學習和生活,更無精力管教孩子,疏於對子女的家教,導致子女放任自流,是非不辯,美醜不分,最終由「小皇帝」淪落為「小囚犯」。
所以每個家庭都要為自己的孩子負責任!要使兒子走出第一步之前有個美好的家庭環境!請不要給每個張白紙添上灰暗的顏色!
最後就來來說說一些曾經在學校里是一些大哥大姐!這些人往往只是風光一時!但出社會後就往往會觸犯法律,或者在互相仇殺中失去了寶貴的性命以紅色的鮮血完結了這張不該結束的白紙!
中國有9年義務教育因此每個人都有經過校園的機會所以學校應該做到關心、幫助每個學生!
提幾點建議吧:(一)、關心差生、輟學的學生

關心學生是學校教師的神聖職責,差生、輟學生是困難、問題較多的學生群體,他們最需要關心、幫助。校園搶劫強索案件的違法犯罪的青少年中,差生或輟學生占很大比例,關心教育管理好這些學生,能有效預防和控制校園搶劫和強索案件的發生,從一定意義上說,學校對差生的漠不關心甚至放棄差生。學校就一定會自己留下的苦果自己吃。

(二)、加強學校校風校紀建設,加強法制宣傳教育。

校風校紀和法制教育宣傳教育是青少年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青少年遵紀守法、健康成長,是抵制不良影響、預防犯罪最根本的因素。

(三)、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早期發現,採取有針對性的實在措施,例如建立專職輔導員;對重點人、重點地方、重點時間採取事前防範措施;關注學校周邊地區青少年動向,發現危險信號及時通報公安機關並採取措施,校警聯合建安全文明學校。

(四)、防止格外違法犯罪青少年向學校滲透,或與學校某些學生聯合作案,增加危害性,增加預防和處置的復雜性。

(五)、發現教唆者、犯罪組織者、造成嚴重危害的,要與政法部門通報、聯系、合作,及時處理,該上報的一定上報,該送有關部門處理的一定送有關部門,該懲辦的就要懲辦。

D. 法律案例分析,怎麼

格式如下:

1、案例分析方法的特點;

2、探討案例分析方法的意義;

3、案例分析的兩種基本方法之一:法律關系分析法。

4、案例分析的另一種基本方法:請求權基礎分析法;

5、兩種案例分析方法的比較;

E. 有關法律的案例分析

法律型案例分析包括分析背景和目標、基本情況、分析所用的理論介紹、分析過程、相關問題討論和對策探討、進一步的思考等。以具體的案例或者某一類型的案例作分析報告

正文

關於副職幹部過多過濫問題的案例調查報告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來源

關於副職幹部過多過濫問題案例來自於《半月談》(內部版)xx年第2期。

(二)案例內容概要

最近,在陸續召開的地方「兩會」上,副職過多的問題也再次成為代表委員的議論話題。一些地方配備的副市長、副秘書長等竟然超過了兩位數。

客觀上說,領導幹部的職數配備有嚴格的規定。特別是十七大前的新一輪地方黨委政府換屆中,中央對地方黨委「副書記」職數作出了減少的統一規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還是出現了副職幹部過多、甚至過濫的問題,副秘書長10多個,副鎮長一大桌還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減牌子難減人。一些地方啟動了大規模的撤鄉並鎮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員難消化,所以只能都擠在一個牌子下;

二是增新人難減老人,幹部退出機制不暢,導致幹部走得少,來得多;三是掛職幹部「身份需要」。雖然掛職幹部不佔職數,但客觀上還是多出了不少帶有副職名頭的官員。

二、案例分析及對策

(一)案例中發現的問題

第一,機構臃腫,人浮於事,嚴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對於高層的領導來說,多幾個副職的位子便於他們控制下屬,層層設人,領導不必躬身於職工和群眾當中;副職多是導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設副職,豈不「精壯」?

副職配多必然引起權力均衡、利益均等、關系協調等問題,最後歸結為加重百姓負擔。荀子曰「士大夫眾則國貧」。南宋的史堯弼指出:冗員多生曠職,無其事虛設其官,無其功空食其祿,坐無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祿,盡無窮之欲而有窮之財。致使財政入不敷出,農民負擔苦不堪言。

第二,副職過多,分工不明確,職能交叉,有利的事爭著辦,無利的事互相推諉,造成出勤不出力,辦事效率低下。有人不無諷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搗蛋。現實中副職之間互相扯皮導致工作效率低下且從事一線工作的人手嚴重不足的例子卻屢見不鮮。

凡是副職過多,冗員過剩的單位和部門,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難調動和發揮廣大幹群的積極性,最終下場難逃「為官一任,山河依舊,星星還是那個星星,月亮還是那個月亮」的結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則,即使有一千隻手也解決不了問題。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門,互相制肘,無所適從。副職也都不是省油的燈,為了一點實權也是明爭暗鬥,正職整天疲於平衡關系,權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攤,不能有絲毫的偏心和馬虎大意。否則,矛盾不斷,小事難辦,大事叫你出亂。

醉翁之意不在酒,在於「權」力之乎也,權是角逐的最終目的。多位子可以便於他們平衡關系,你塞一個人,我也塞一個人,皆大歡喜;多位子也有利於某些有心搞腐敗的領導批發官帽,坐地收錢。當然,還有重要的一條,因為多設副職的位子產生的各種成本由國家埋單,領導個人並不掏半文錢。

(二)行政管理學理論依據

第一,主體部分失靈,政府機構與人員設置的體制出現問題,現在更多的是根據上級的好惡來設置官位的多寡。管組織人事幹部任免編制部門沒有決策權,不管編制的手裡握著使用權。編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擔任機構編制委員會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幹部的決定權卻在黨委部門的一把手;這樣自然會造成管事者說了不算,不管事者說了絕對管用。

有時再加上文件規定有彈性,諸如可配副職若乾和可適當增配副職,無形告之副職配置可隨意性,久而久之,副職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書長任用程序簡單,又無需人大部門通過,更為副職泛濫開了綠燈。

第二,作為監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選舉權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時為了一團和氣和怕得罪黨委政府,放棄監督權和主張權,褻瀆了人民賦予的職責和權力。副職的多而濫增加了國家的運行成本,而這些成本最終要轉嫁到納稅人的頭上,加重他們的負擔。

社會上現在都質疑大量超員的副市長、副縣長、副鄉長是怎麼能通過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應承擔責任,不能一推了之。監督者不主張自已的權力,就必然導致有權力的人濫用權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國舊體制帶來的老病,只要沒有「新葯」對症下葯,很容易舊病復發。比如特權思想和官官相護等,一旦發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樣迅速蔓延。

身體多病最容易被細菌乘虛而入,是貪官腐敗的絕佳時機,收了人家的錢不提撥人家怕被「撕票」,違規提拔又怕出問題,只好給人搞個容易的「肥缺」(副職),多一個少一個都無所謂,最起碼不會踩紅線犯錯誤。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讓法律使想犯錯誤的人不敢犯錯,讓制度使有機會犯錯的人犯不了錯,讓正義使有機會犯錯的人不願犯錯,讓道德使犯了錯的人自已認錯,讓良心使犯了錯的人感到懺悔和自責。

用法律和制度去約束手中的權力,改變權大於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現象,科學設置機構編制數額,精兵簡政,不因事設廟,因事設人,建立高效的幹部隊伍。

第二,尋求良方,深化人事幹部制度改革,標本兼治。對非法設置的機構和副職一律砍掉,新提撥副職採取競爭上崗,公平競爭,能者上庸者下。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公開用人條件,公開缺位職數,公開選撥程序,公開公平競爭,公開競爭結果,才能讓人心服口服,彰顯競爭魅力。

對違規提撥副職者實行追究制,負連帶責任,輕者丟官,重者法辦。歷史不會重復它的事實,歷史會重復它的規律,對待副職過多的最佳方法是對症下葯,最好的狀態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最高的境界是自然。

三、分析的結論及其推論

結論

民意希望政府精簡不合理的官員設置、切實減輕地方財政負擔、克服人浮於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近些年,黨中央、國務院三令五申要精簡機構、精簡人員,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設「廉潔、高效政府」。

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來越甚,機構設置越來越多,人員越來越臃腫,幹部隊伍越來越龐大,副職配備越來越豪華,幹部級別越來越高,無限度、無節制、無約束地配備和任命副職的豪華陣容,副職過多過濫似乎成了一種趨勢,大有蔓延擴展之勢。

冗官冗員似乎成了中國的一大特色。冗官冗員不僅佔用了過多的公共資源,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增加了財政預算和行政開支,而且人浮於事,一些官員互相制肘,互相推諉,互相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同時也助長了幹部的官本位思想,和為人民服務的公僕意識錯位,實在是弊大於利。

F. 法律案例分析範文1500字左右

法律案例分析範文如下:
2001年3月,某廠45歲的機關幹部龔某因患胃癌(親屬因怕其情緒波動,未將真實病情告訴本人)住院治療手術後出院,並正常參加工作。8月24日,龔某經吳某推薦,與之一同到保險公司投保了簡易人身險,辦妥有關手續。填寫投保單時沒有申報身患癌症的事實。2002年5月,龔某舊病復發,經醫治無效死亡。龔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在審查提交有關的證明時,發現龔某的病史上,載明其曾患癌症並動過手術,於是拒絕給付保險金。龔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種病,未違反告知義務為由抗辯,雙方因此發生糾紛。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
在本案中,龔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僅從其沒有聲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並不算違反告知義務。但是,龔某對自己幾個月前住過院,動過手術的事實(這一事實對保險人來說無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卻沒有加以說明,問題的關鍵恰恰在這里。 因為根據保險法的一般理論,告知義務要求告知內容是對事實的陳述,而非准確地闡明觀點。並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確無誤,只要在投保人認知范圍內他盡最大可能地履行了這項義務即可。也就是說,在被保險人確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種病的情況下,倘若對病情作了感知性陳述,盡管這種陳述不一定與事實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屬等善意地告訴得的是胃病,申報患過胃病)他在義務履行上是絕無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隱瞞或虛假陳述了就醫或治療等方面的事實,則犯有未適當告知重要事實的過錯,應當承擔違反告知義務的不利後果. 。保險人是有正當理由拒絕賠償的。保險人因此獲得抗辯權,拒絕給付保險金。

G. 大家幫忙做一個法學通論的案例分析題,盡量詳細哦,答好有追加分,學法律的人都來幫忙答一下,感激不盡啦

一:趙某帶著自己6周歲的女兒在商場買東西結賬出門時,被保安發現其女兒手上拿其的巧克力,因商場有「偷一發十」的警示牌,所以保安開了200元的罰單給趙某,趙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爭議的問題是:小瑩的行為是否夠成「偷」
適用:適用的法律應該是《民法通則》,小瑩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她的行為應該由其父母負責。
三:結論:趙某不應該被開罰單。因為小瑩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趙某雖然成在監護不力的責任,但發現後,自己主動去付款,應該說不夠成「偷」,在主觀上不成在非法佔有的目的。
評析:商場的「偷一發十」的規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趙某的行為沒有起到監護到位的責任。小瑩的行為應該是無意中拿走,在結賬的時候趙某沒有及時發現造成的。

H. 5個法律案例分析

又發現了一個..
我的三輪車
呂福山,西安是人力三輪車夫,無證經營。被西安市交警一支隊根據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沒收了三輪車。呂通過查閱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上面說對非機動車違規應處5元以下罰款,認為西安交警支隊應該歸還他的三輪車,並為此進行了5年的努力。
專家認為,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只是一個地方性行政法規,他不能違反國家性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因此是不合法的,也是無效的。
終審判決呂勝訴,交警歸還他的三輪車。針對處罰過輕的情況,人大正在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修訂。

非常關系
福州市一個僱主經常虐待家裡的小保姆,終於有一天將小保姆毆打致死。為了毀屍滅跡,僱主的妻子假冒小保姆的姐姐將屍體火化。法院判決,僱主故意傷害死緩,妻子包庇有期徒刑3年。
專家分析,僱主和保姆不是主人和僕人的關系,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國家應該對勞動法進行修改以保障象保姆這種存在個人僱傭關系的人的合法利益,現在他們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證。另外,為了約束保姆的行為,僱主應該與保姆簽定好合同,或者藉助司法機關的力量。

後果真的很嚴重
陳兵在火車站發現一個小偷偷自己的包,便去追趕。追了大概有200米路程。結果猝死。小偷與他並沒有任何身體上的接觸。運動醫學專家分析說他可能是因為心臟問題而突然死亡的。
專家分析說小偷的盜竊行為與陳兵的死亡有因果關系。但是只構成盜竊罪。量刑時可以酌情作為一個加重情節。小偷對陳兵的死有過錯,但是陳兵的家人並沒有向小偷提起民事賠償要求。最後,小偷由於盜竊未遂被判4年,罰金3000。

老吳得了一種怪病,去了很多醫院都沒查出來。最後在南京一家醫院確診為隱球菌肺炎。醫生說這種病可能是由於鴿子糞引起的。老吳的樓上老丁養了很多鴿子,老丁把這些鴿子當寶貝一樣。老吳與老丁交涉多次讓他把鴿棚拆了,老丁不同意。雙方各執一詞。無奈老吳將老丁告上法院。老丁拿出一份鑒定材料說他的鴿子糞里不含隱球菌。法院認為,本案一方為個人興趣愛好,一方為人的身體健康,兩權相爭,應更重視人的身體健康。因此法院判決老丁限期內拆掉鴿棚。現在老丁家的鴿子暫時在朋友家寄養。
專家分析,這是一起侵權案件。雖然老丁養鴿子並不違法,但是他侵犯了老吳的健康權。關於老丁拿出的那份材料,專家認為一無法確認其開信機關是否具備鑒定資格,二即使具備鑒定資格關於材料的效力也要視案情而定。

你在哪裡
一個18歲的男孩跟在打工的父母來到沈陽。一天,和小夥伴們去丁香湖邊玩。卻被淹死在湖中。據和他一起出去的小夥伴說,他是為了救一個人才跳進湖裡的。他們說,那個人被救上來以後就跑了,他們只顧的去救小夥伴也沒看清那個人什麼樣子。在把被救人推上岸後,那個孩子被一個大浪打進湖中,再也沒有上來。他家裡條件不好,他是父母以後的唯一依靠。他父親咨詢了民政機構,說可以申請烈士,但是需要被救的人出來做證。他們一家人尋找被救人找了好多天了,那個人一直沒有出現。後來有幾個湖邊的工人願意為孩子作證。
專家分析說,對於見義勇為者,首先應該是國家和社會給予他們補償,被救者承擔的義務比較小。國家設立見義勇為基金,納稅人的一部分稅就被用來做這個。

今天的案例,很讓人氣憤。
一個3歲的小孩子跟爸爸媽媽去酒店吃飯。席間,孩子想喝飲料,媽媽出去買,想讓孩子跟著爸爸,但是孩子不願意,媽媽就把他領了下去。後來,孩子跑到了馬路上,酒店的一個服務員將孩子救了下來,但是自己卻出車禍死亡。
孩子的父母一開始說把孩子托給了吧台,後來又說託付給了這個服務員,但是都沒有證據證明。他們認為服務員應該對孩子的被傷害負責。
雙方對簿公堂,法院判決,交通肇事司機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小孩父母承擔20%,共計死亡賠償15萬元,但賠償者提出異議認為服務員是農村戶口,即使在城市打工2年也應按照農村的規格賠償5萬元。

老人去世之迷
一個79歲的老人,在與一個30歲的年輕人發生了爭執。僅10個小時後,老人去世。老人的家人說老人是被那個人打死了,而那個年輕人說是老人心臟病突發自己死的。由於發生在院內屋後,雙方都沒有目擊證人。老人死亡後公安局來了人,但是堅持不做屍檢,直接說老人是心臟病死的,讓雙方民事調解,賠了8000塊錢了事。記者問到有關如何認定是心臟病的證據,公安局一直沒有,可能根本就是沒法提供。
後來老人的家人向公安局提起抗訴,縣市兩級公安局對老人開棺驗屍,鑒定結論是老人服用毒鼠強自殺。老人的家人對此很懷疑,並且自己偷弄了幾份樣本送到附近大學檢驗,結果是不含毒鼠強成分。
經過家人的不斷努力,幾年後,老人第二次被開棺,省廳的鑒定結論是沒有毒鼠強。
記者想找到當初鑒定的兩位法醫,但是被拒絕了。後來,公安局道歉,並賠了5萬多塊錢。此事了結,老人怎麼去世的永遠也不可能知道了。

我不是小偷
曉楠是一個15歲的活潑女孩,自尊心極強。初三下半年有一天她和媽媽一起去超市買東西。媽媽被超市員工懷疑偷了超市的東西,他們一起來到超市對面的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媽媽被一個女警官和超市員工搜身。當媽媽出來後,發現女兒也正被一個超市員工搜身。
專家分析,只有司法機關檢察機關的偵察人員才有權利對嫌疑人搜身。其他任何人都無權。超市員工的這種做法是極為錯誤的。
事後,曉楠的精神一直不好。被沈陽市精神衛生中心診斷為創傷性應激精神障礙。醫生分析說是因為一些創傷事件使精神受到損害。通過鑒定,與被超市搜身有直接因果關系。
曉楠的精神一直不好,影響了學習,而且沒能參加中考。她成績很好且非常要強。
媽媽想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判定此事影響了孩子一生,判超市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超市不服,認為此病一年即可治癒,主張只賠償一年的平均工資。
專家分析,心靈創傷會伴隨一個人一生。精神撫慰金不同於醫療費,應有法官酌情裁量。
對於超市被偷的問題,他們應自己購置防盜設備。

I. 法律案例分析怎麼寫

撰寫法律案件分析報告可以按照以下方法:

首先應當介紹案件情況,其次可以對案件進行法律上的分析,然後把法律依據專門列明,在法律分析中可以對法律依據第一二三進行引用。最後是總結性的判決結果,並可以對判決結果進行小結。

在辦案中會出現很多有爭議的案件,法官與檢察官、律師對案件有著不同的認識、處理方式也相差甚遠。甚至學術界與實務界對此類案件都存在著不同認識,處理方式也不盡相同。

撰寫這類案件主要目的是想通過討論,形成共識,更好地處理這類案件。因此,撰寫此類案件首先應當起一個能夠概括爭議問題的題目。題目應當簡短明確,直接點出案例分析的實質問題。切忌題目過長或者不明確,使人讀後不知所雲。

第二,寫出要旨。要旨應當是對最後的結論總結性的歸納。文字一般控制在150字左右,用簡潔的語言,明確的觀點概括出規則意義的結論。

第三,敘述案件事實。在正文中應當將有爭議問題的事實完整敘述清楚,特別是有關決定案件適用法律和處理結果的細節事實問題敘述清楚,以免讓讀者讀後生產誤解或者被誤導。

第四,對不同觀點及理由進行全面介紹。這里的不同觀點一般是指主流觀點,而不是將所有的不同觀點一一列上。

在介紹不同觀點時,一定要與提出此觀點的文章或者書籍進行核對,不要斷章取義,更不應歪曲他人的觀點。此外還應標出出處,以便編輯或者讀者查找、核對原文。

第五,論證。

一是確定應當適用的法律條文的含義,若對法律條文理解上存在分歧的,運用解釋法律的基本方法,如文義解釋、目的解釋、歷史解釋和體系解釋等方法,來確定適用相關法律條文的含義、適用范圍適用及條件;

二是,結合不同觀點從學理上分析的立法的本意,以及法律條文本身是否存在漏洞,是否需要修補等等;

三是,涉及其他法律的,還應論述清楚該法律條文與其他法律條文的關系(包括是否存在沖突等問題);

四是,涉及到歷史、文化、經濟、風俗傳統等問題的,亦要從這些角度並根據當時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例如,涉及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的確權案件,就應根據當時的土地制度和法律、法規及政策進行分析;

五是不同處理方式的社會效果等等。

若在認定事實和證據上存在分歧的,還要從有關證據規則的原理分析庭審調查中,對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效力,根據有效證據,按照認定證據的規則確認案件事實。

例如,在撰寫《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的能否認定為工傷——於保柱訴臨清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工傷認定申訴案評析》中從《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行政程序中的舉證責任、訴訟中的舉證范圍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從而得出「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的結論。

在法理論述中,不少同誌喜歡用比較法分析論證。比較有三種比較方式:一是用外國的法律與中國的法律進行比較,解決法律漏洞問題。此種方法對拓寬思路,找到更好的處理路徑是很有幫助的。

但是,每個國家的國情不同,法律體系不同,因此在介紹外國法律時,一定要介紹清楚制定相關規定時的社會背景,該規定的含義、適用范圍及條件,適用的社會效果等背景情況。否則,難以進行比較,難以預料將外國的法律規定移植到中國是否存在水土不服等問題。

二是用國外發生的類似案件的處理方式與該爭議案件進行比較。使用此種方法時,一定要將外國的類似案件的案情介紹清楚,是否真的與爭議案件相類似,此外,還應將該國的國情及風俗習慣等問題介紹清楚,因國情不同,風俗習慣等不同,國外的處理方法就很難借鑒。

三是用國內其他法院類似的案件處理情況的利弊進行比較,從中找出對爭議案件處理的最佳方式。在這里需要注意,中國幅員遼闊,各地方的經濟、文化、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等多有不同,分析時不能忽略上述因素,否則南橘北枳。

對爭議案件一般應當提出自己的結論性意見,不能沒有結論或結論含糊不清。實在難以得出肯定性結論意見的,也應提出傾向性意見。



J. 法律案例分析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一)
案例: 寒假過去又開學了,初一( 3)班郭老師在學生報到注冊的時候,又強調了發型問題。說實在話,"穿衣戴帽,各有一好",留什麼樣的發型本來是小得不能再小的事了,可現在許多學校又都把它當做一件不小的事來抓,其原因是指揮中學生留什麼發型的不是教委,不是學校,而是歌星、影星、球星,學生以他們的形象來定位,結果生源不擇優校的學生常給人"街道痞子"、"胡同串子"的感覺,郭老師強調發型問題是有原因的。
三天過去了,班裡的男生蘇某還是留著長長的中分。一天中午放學後,郭老師把他叫到辦公室。教師問:"老師給全班同學提的發型要求你知道嗎?這也是全校統一的要求,你知道嗎?""知道。"學生低聲回答。"知道?知道為什麼還不動?"聲調里老師帶著幾分氣。"我家裡不讓理,我也沒辦法。"學生理直氣壯。就這樣,師生對話的火葯味越來越濃。最後,老師拉開抽屜順手拿出一把剪子,嘴裡說著那我替你理吧,話到手到,蘇某中間的一綹頭發已剪下來了。蘇某一邊護著,一邊說:"得,得,我自己去理,行了吧。"說完跑出了辦公室。

蘇某回到家的時候,其父正在喝酒。看見兒子捂著頭走進來便大聲喝問,以為兒子又在外面打了架,惹事生非。當聽完事情原委後便借著幾分酒力,怒沖沖跑到學校興師問罪。見到郭老師開始還較理智,後來便破口大罵,在場的老師都為之瞪目。

正當大家紛紛上前勸解、家長還不依不饒的時候。一位兩鬢銀白、馬上要退休的女教師喬某走上前去,嘴裡說著"讓你無法無天"隨手就給了蘇父一個嘴巴,不知是這巴掌的功效還是蘇父的酒也該醒了,反正此後罵聲聽不見了,只是聽到蘇父反復強調:"正月里理頭死舅舅,又不是文化大革命,憑什麼給我孩子剃陰陽頭……。"此時外面已圍了不少人,為了化解矛盾,年級主任便把他們帶到校長室。

校長熱情地接待了他們,說來也巧校長剛剛學完有關教育法學的課程,聽完大家的陳述,覺得這是個比較典型的案例,藉此也是對大家進行法制教育的好機會。校長認為,化解矛盾的最好辦法是學法,使他們各知其錯。校長先對家長講,您看見孩子被剃了頭心裡不痛快,大家都可以理解,有意見也可以反映,但跑到學校來吵鬧、辱罵教師是不允許的,這是違法行為。校長說著打開《教師法》翻至第35條:"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賂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校長說完征詢家長意見:"您看咱這問題在學校解決好還是換個地方解決好?"家長趕緊表示自己錯了,願意賠禮道歉,說著站起來給郭老師深深鞠了一躬。

接著校長轉過身來對郭老師說:"您對學生嚴格要求,對工作認真負責是好的,但採取的方法不當,對學生的人格不夠尊重。"校長打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找到第15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就這一點來說,郭老師應該向學生道歉。此時郭老師已為自己一時間魯莽感到內疚,借著校長的話,誠懇地向學生和家長表示了歉意。 對老師喬某,校長笑著批評她說:"您站出來主持公道,這很不容易,但是您不該用違法行為制止違法行為。如果這樣下去那不就亂上加亂了嗎?"喬老師為人豪爽當即向家長道歉,並表示校長批評得對,自己遇事不冷靜,確實不應該。

案例分析: 對於本案中發生的行為,這位校長依據法律所作的分析已經很清楚了。通過這個案例我們需要看到的是,在學校教學活動中發生的類似事件比較普遍,象老師強行給學生剪發的事不僅僅是這一位老師的行為,家長到學校來"興師問罪"的事也多見於很多學校,當發生這類事情的時候,應該依照現有的法律來處理,雖然不是所有行為都有相應的具體法律條文,但我們也可以比照一些類似條文或者法律精神來解決,知法、懂法,具備法律意識是對每個公民的要求,大家遇事都能冷靜思考,注意以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對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程序非常重要,同時這也是保障自身權利的重要前提。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二)
教師誤傷學生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張欣欣,男, 10歲,某小學學生;被告為原告的教師王適之,男,28歲;第三人為原告所在學校和某鎮教辦。

原告訴稱: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節課時,由於我同桌不專心聽課,教師王適之使用竹製教鞭拍擊學生陳某桌面,以示教訓陳某,不料打斷教鞭頭。致碎片飛插入我的左眼瞼及眼球角膜內,後經治療,也未見效。1992年7月13日經縣人民醫院檢查,診斷為眼外傷,瞳孔閉鎖。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醫院檢查診斷為陳舊性眼球鈍傷(角膜血染)。現要求被告賠償我的葯費、親屬的誤工費1800元、傷殘生活補助費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辯稱:我當時在執行公務(上課),用教鞭擊課桌,以示警告違紀學生,不料教鞭破裂飛出碎末刺著原告的左眼皮上,後來原告自己拔下,但當時我未發覺,後我知道原告眼傷曾向學校領導及班主任多次提議去醫院檢查治療,而原告家屬卻說:只是熱毒嚴重,不用麻煩了。後由於不及時找專科醫院治療,才導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應負全責。

第三人述稱:原、被告所述的受傷、治療過程都是事實。由於被告的行為是過失行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們希望合情合理解決。

經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節數學課時,被告王適之檢查學生背誦乘法口訣,因學生陳某不能背誦,且東張西望,被告王適之便用教鞭拍擊陳的課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擊時,不料有一粒比牙簽還細小的竹屑飛插入陳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因原告身體不舒服而伏在桌上),原告即撥出,當覺得痛和出血時便小聲哭。後被告發現即停止上課來問及病否和察看眼睛,並叫原告到衛生站看病。由於當時原告不願去,結果到中午放學時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車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繼續堅持上學。開始一、兩天家長認為問題不大,自以為是熱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視。後原告覺得眼睛很疼且睜不開,原告親屬即帶原告到衛生站、衛生院、人民醫院等地去治療,期間,共用去醫葯費221.06元。後由於病情沒有好轉,相反惡化,才於1992年7月13日到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眼外傷,瞳孔閉鎖,用去醫葯費共339元。上述有葯費的單據共560.06元,無單據的668元。1992年8月20日經雙方同意,由被告出資與原告到廣州中山醫學院眼科門診再次檢查,診斷為陳舊性眼球鈍份(角膜血染)。在整個醫療過程中,共用去人民幣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含去廠州檢查的200元)。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醫葯費、誤工費及傷殘生活補助費共30450元。

法院認為:被告造成原告傷害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葯費、誤工補助及生活費,本院應予支持。在整個事故中,雖然被告沒有主觀上的故意,但客觀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終身殘廢,被告應負主要責任。由於損害是在教學過程中發生的,因此第三人也應負一定責任。案經調解,雙方各持己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119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7條的規定,判決如下:由被告王適之一次性賠償醫葯費、誤工費及傷殘後的生活費 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賠償人民幣2000元,合共5600元給原告張欣欣。本案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案例分析: 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和管理學生過程中,有時會因故意或過失而對學生的身體造成傷害。傷害發生後,往往會引起賠償訴訟。原告是確定的,是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學生,但被告的確定卻比較復雜。起來說來,有這么幾種情況:( 1)被告為學校;(2)被告為教師;(3)學校和教師為共同被告;(4)學校為被告,教師為第三人;(5)教師為被告,學校為第三人。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種情況。本書贊同第一種做法, 以為將學校列為被告,由其承擔賠償責任比較合宜,因教師對學生造成損害是教師的職務行為導致的。但這絕不是說教師不負任何責任,除負行政責任外,還應負民事賠償責任,學校可在履行賠償義務後,向教師追償學校所賠償的部分或個部費用。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三)
老師擅拆學生信件致學生墜樓
案例:

原告:楊新宇,男, 18歲,天津市第48中學學生,住天津市河北區獅子林大街10號。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學

法定代表人:楊復興,校長。

第三人:王斌,男, 53歲,天津市第48中學教員、班主任。

第三人:陳利民,男, 23歲,天津市第48中學教員、校團隊書記。

第三人:楊國祥,男, 44歲,系楊新宇之父。

原告楊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 1988年10月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節課,班主任王斌乘我不在教室,隨意翻弄我的書包,從錢夾里翻出校外女生給我的信件,並將信件和書包拿到辦公室。我得知後,前去索要,王斌令我將信件說清楚,否則不給我書包。為防信件內容擴散,我拿起信和書包欲走,王斌不讓走。學校團隊書記陳利民趕來,揪住我搶奪信件。我急忙將信塞入口中。陳利民即拳擊我面部,並摳我嘴,因未能搶到信,便將我挾持到三樓閱覽室內,反鎖屋門。為擺脫教師對我的毆打,我躍上窗檯,想從窗戶逃脫。此時,聽到一教師驚叫,我慌忙從三樓窗戶墜落樓外,造成多處骨折、肺出血等嚴重後果。除被告已墊付部分醫療費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誤工減少收入及營養費等計1300餘元的損失。要求被告負擔我治傷支出的一切費用,補償我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帶來的經濟損失,並負責解決我今後的生活出路問題。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學辯稱:原告無故曠課,班主任王斌為防其放在課桌內的東西丟失,將原告的書包、錢包拿到辦公室。因恐錢包內有錢,便打開錢包,發現未封口的信封,抽出信紙,見是原告早戀情書,即放在桌上。此時原告闖進辦公室,王斌與其談話,了解曠課原因,並進行說服教育。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將放在桌上的情書奪走,放入口中,拿起書包便走。王斌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間,陳利民在四樓聽到聲響,快步趕到三樓察看,將原告面對面抱住,因見原告嘴特別鼓,臉色蒼白,恐其噎著,便用手摳其嘴裡的東西。原告用頭頂撞並撕扯陳利民的衣服,力圖掙脫,雙方拉扯到閱覽室,陳利民讓原告把嘴裡的東西吐到屋內爐里燒掉,原告便先進屋。當楊穎強老師進去時,發現原告已站在樓窗上,便上前拽其腿,讓其下來。原告將楊老師蹬倒在地。楊驚呼時,教務處張主任聞聲趕來,撲到窗前,只見原告兩手攀抓外窗檯,從左側向右側移動,由於腳下無可蹬踏而失落地面。原告傷現已痊癒,我校為其墊付了 2698.83元費用。原告墜樓系自身所為,與校方教育無因果關系,其後果應由其自負。要求原告返還學校已墊付的全部費用。

第三人王斌、陳利民認為被告所述屬實,並提出自己系履行職務,並無不當。

第三人楊國祥提出:王斌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構成對原告人格的侵犯;陳利民採用暴力手段搶奪信件,毆打原告,對原告墜樓有直接責任。原告治傷所花費用應由被告承擔。

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新宇原系被告學校初三( 2)班學生,王斌系該班班主任,陳利民系被告學校團隊書記。事故發生時,楊新宇16歲。1988年10月26日下午第2、3節課,原告曠課。王斌去教室時,發現原告不在,因見原告書包及錢夾在課桌內,在察看錢夾時發現原告早戀情書,便將書包、錢夾、信件拿到辦公室。原告在第3節課期間回來上課,知其書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讓原告說清早戀情書問題,原告拒談,並搶奪了部分信件及書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後陳利民趕到,將原告抱住。原告即將信塞入口中。陳利民摳原告的嘴,未能摳出信。原告力圖掙脫,雙方撕拽進入三樓閱覽室內。此時,校方在場人員提出,讓原告將信吐到閱覽室裡屋爐內燒掉。原告便含信進入裡屋。當圖書管理員楊穎強進入裡屋,發現原告已站在窗檯上,便上前阻攔,被原告蹬倒。原告從三樓窗戶逃脫摔傷,致右肋骨幹骨折、第六胸椎壓縮骨折、骨盆骨折、肺挫傷。經住院治療傷已痊癒。原告住院期間,被告墊付了醫葯費、住院費1830.83元、護理費768元、營養費100元,共計2698.83元。此外,原告母親因陪伴誤工減少收入1044.16元。

河北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在,學校上學期間,應當遵守校規校紀,服從學校管理,不應擅自曠課,過早戀愛。由於原告違反了校規,王斌作為班主任在查課時發現原告曠課及情書,擬對原告進行教育是正確的,並非屬於私拆信件行為。但在原告搶走信件時,王斌不夠冷靜,方法過於簡單。陳利民身為教師,遇事應採取說服教育方法,但當原告將信件塞入口中後,卻同原告撕扯,並採取強制摳嘴措施,以令其吐出信件,顯屬不當,況且原告此時尚未成年,從精神及心理上易產生逆反心態,致使原告急於脫離現場,故應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原告此時雖未成年,但處於限制行為能力階段,應預見到從窗戶逃脫有危險,卻不顧阻攔,堅持從窗逃脫,應負主要責任。王斌、陳利民管教原告屬於職務行為,其應承擔的責任由被告承擔。被告對原告治療期間墊付之款,應負擔其中一部分,其餘由原告負擔。因原告目前尚無經濟收入,原告負擔的部分,應由其父第三人楊國祥退還給被告。根據《中華入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3條、第119條、第131條之規定,於1990年5月17日判決如下:(1)原告因傷所花用醫葯費用、住院費、營養費及陪伴費等共計3867 .99元,原告自行承擔2320.79元,被告承擔1547.20元;(2)被告墊付的2698.83元由第三人楊國祥退還被告1151.63元;(3)雙方其他請求予以駁回。

判決後,楊新宇及楊國祥不服,上訴於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其墜地傷殘是王斌私自翻檢信件及陳利民連續施暴所致,要求校方承擔全部醫葯費、營養費、傷殘補助費及護理費。天津市第48中學不同意楊新宇的上訴請求。

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中,對楊新宇的勞動能力進行了法醫鑒定,其結論為:"被鑒定人楊新宇右肋骨骨折畸形癒合,對右臂持重物功能有一定影響"。

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私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開拆。王斌擅自拆楊新宇信件一節,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和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陳利民摳楊新宇嘴內的信件,顯然欠妥,致使楊新宇從窗走脫,給楊新宇造成一定的損害,侵害了楊新字的合法權益。對此,陳利民應負主要責任。楊新宇在校期間,不遵守學校制度,導致本賠償事實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其上訴請求全部賠償,本院礙難支持。楊新宇因年歲尚輕,其右臂功能因傷受到一定影響,校方應酌情給予一定的傷殘補償。王斌、陳利民的行為屬職務行為,賠償責任應由天津市第 48中學負擔。楊新宇目前無經濟收入,其應承擔的部分,由其父楊國祥負擔。綜上所述,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第121條及第131條之規定,於1992年7月7日判決如下:( 1)維持一審法院判決第三條;(2)變更一審法院判決第一條為:楊新宇因傷花用醫葯費、住院費、營養費及陪伴費等共計3867.99元,天津頁第48中學負擔2707.59元,楊新字負擔1160.40元;(3)加判:天津市第48中學一次性付給楊新宇傷殘補助費3000元,減除已給付2698.83元,餘款在判決生效後1個月內付清。

案例分析:

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遵守校規校紀,如有違犯,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但學生依法享有的各種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教師和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侵害,否則,即為侵權行為,並應依法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本案糾紛的發生,是由原告楊新宇曠課違反校規而引發,學校教師在主觀上雖然是想對其違紀行為進行教育,但所實施的行為,從一開始就超出了教育管理的范圍,直接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合法權益。

其一, 在事故發生時,楊新宇雖是未成年人,但依法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我國憲法第 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楊新宇的信件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刑事犯罪,班主任也不是享有通信檢查權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楊新宇不在場的情況下,班主任無權開拆並檢查其信件內容。如為防止楊新宇的書包和其他物品丟失,可以讓同班其他同學代為看管,或拿到辦公室代為保管,但絕不能在當事人未同意又不在場的情況下,擅自翻弄、檢查其書包、物品,更不能開拆和檢查其信件。開拆和檢查他人信件,就侵犯了信件所有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

其二, 老師在拆開原告的信件後,閱看了信件的內容,知道了原告信件是他人寫來的戀愛信件。對此,老師本應向其講明早戀的影響,提醒其注意即可。但老師卻讓其說清楚早戀情書的問題,原告不說就不讓走,也不將信件交還原告,從而使其他老師也知道了原告早戀的問題。另一老師趕來摳原告塞入口中的信件,實際上是想讓原告交出信件。這些行為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

其三, 老師為拿到原告的信件,在原告將信塞入口中的情況下,用手去摳原告口中的信件;在摳不出來的情況下,與原告撕扯並將原告帶入另一房間,強迫其吐出信件並燒掉,這些是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權的行為。

正是因為被告(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致使原告為擺脫這種困境而越窗逃脫摔傷,被告對原告因摔傷所受到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賠償責任,既包括原告治傷所受到的經濟損失,也包括原告因摔傷致今後勞動能力受到一定影響的補償。

但是,原告摔傷,和原告本人越窗逃脫也有一定因果關系。原告當時是屬於 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應當對越窗逃脫可能有的損害後果有所預見,但仍堅持越窗逃脫,致使摔傷,因而原告本人也是有一定責任的。原告應負的一定責任,不是基於原告在校期間不遵守校規所產生的。不遵守校規所產生的責任不是民事責任,而是一般違紀責任,兩者不能混同。

另外,二審法院的判決主文,前後相互矛盾。按二審判決的本意,被告除應當負擔原告2707.59元的治療費用外,還應負擔原告3000元的傷殘補助費。但根據判決的第三條,實際上成為被告對兩種費用共負擔3000元,這是主文表述上的錯誤。①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四)
學校是否有罰款權 ?
案例: 某校初中學生馬超,學習成績不佳,守紀情況亦差。一天,他在教學樓內玩球,故意將一個價值 300元的吊燈打壞。學校在查明事實經過後,依據學校有關"損壞公物要賠償和罰款"的規章制度,對馬超作出三點處理決定:(1)給予警告處分;(2)照價賠償吊燈;(3)罰款300元。對此,學校、教師、學生和學生家長都沒有感到不妥。該校校長還在全校師生大會上以此事為案例,大談依法治校、從嚴治校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 實際上,學校對馬超的處理意見並不都是合法的。給予警告處分和要求照價賠償吊燈是合法的,而對學生課以罰款則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因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個方面,學校有對學生予以處分(紀律處分)的權力,但卻沒有對學生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力。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只有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而且還規定,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在該案例中,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的依據、以"法"治校的依據是學校所制定的規章制度,而這些規章制度中有些內容本身就是違法的。學校管理者如果把"違法治校"當成是"依法治校",將會造成更大的錯誤。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五)
居民建築影響教室採光怎麼辦?
案例: 1993年,某校周圍居民動遷,動遷後某房地產公司在該校教學樓南面建起一座8層樓,該樓距學校39米,影響教學樓正常採光。該校校長為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首先找到了有關部門人員,弄清楚了有關房屋建築間距規定要求,確認房地產公司設計不合理,按居民建築條件計算建築間距是不允許的,該建築實屬違章建築。1990年11月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通過的《遼寧省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例》第12條規定,"學校教室附近,不得建設影響教室採光的建築物",第30條第7款明文規定:"違反第20條規定,除限其退還或拆除外,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損失,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況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校依據法律將違法行為向市人大、市建委、市城建局、市規劃局和區級機關、主管教育的單位分別投訴,得到了有關領導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使得房地產公司不得不承認確實違法,並答應賠償。在賠償時該校和開發公司算了一筆帳,自然光線不足,主要用燈光補,這樣一個教室每月電費多支出20元,14個教室擋光,一個月是280元,一年10個月是2800元,教學樓使用年限100年就是28萬元。隨著電費的上漲,就不止28萬元了。另外陽光無價,陽光的作用不只是照明,少了陽光會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該校校長不客氣地說:"也許我們這些少年兒童是未來中央領導人的材料,若因陽光的缺少未能成才,誰能承擔起這個責任呢?"經過多方努力,最後學校和房地產公司達成協議,房地產公司賠償20萬元,另外拆除已蓋好的樓房一個開間以減輕對學校教學樓的擋光程度。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房地產公司並沒有直接侵害學校的財產所有權,但由於二者相鄰並之在採光方面產生了相鄰關系,房地產公司給作為相鄰方的學校在採光方面造成妨礙,依法律規定,房地產公司應排除妨礙,依法律規定,房地產公司應排除妨礙或賠償因此而給學校帶來的損失。

相鄰權變稱相鄰關系,是指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佔有人對各自所有的或佔有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樹或佔有權時,因相鄰各方相互間應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佔有人,相鄰關系的客體並不是不動產本身,而是相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佔有人行使其所有權或佔有權過程中所體現的利益。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既有利於合理利用財產使之充分發揮效益,也有利於社會安定。

相鄰關系有多種,如相鄰土地通行、使用關系,相鄰流水、排水關系,相鄰管線安設關系,相鄰通訊、採光關系,相鄰環境保護關系等。如何處理好這些關系呢?《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該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各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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