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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研究方法

發布時間:2022-01-12 10:24:05

㈠ 在法學的研究方法中,法學方法論的意思是什麼

㈡ 法律的實證研究方法有哪些

1、社會調查法
2、歷史研究法
3、比較研究法
4、邏輯分析法
5、語義分析法
張文顯的法理學上專門為你查的,採納吧 !呵呵

㈢ 法學論文研究方法有哪些

法學畢業論文的准備工作

(一)搜集材料
所謂准備,主要就是充分佔有資料,研究、參考他人的看法。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夠就寫不出好文章。讀的書看的論文很少,知識貧乏,是沒法寫論文和提出新的見解來的。
如何搜集資料?可以圍繞法學畢業論文的選題方向和具體題目,去圖書館、書店,查找有關的專著、論文集、主要法學期刊以及最近幾年的統編教材,也可以在網上搜索、查找法學論文。搜集材料的過程,就是調查研究、思考鑽研、形成論點的過程。
(二)提煉材料,確定論證的主題和方法
在提煉材料的過程中,通常有三種情況:
一是同意別人的論點,但自已有獨特的感受,可從新的角度補充新的理由,豐富別人的論點。
二是不同意別人的見解,可以展開爭論,但必須注意忠實地引用原文,說明自己的理由。
三是受了別人的啟發,在別人見解的基礎上產生新見解,或者別人沒有講到,自已有見解,只要言之有理,也是創見。
論文的主題,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靈魂。法學畢業論文的主題,就是作者對這個法律問題研究成果的基本觀點。主題應力求做到以下五點:
一要正確,符合法理和客觀規律。
二要新穎,具有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不人雲亦雲。
三要直白,不要隱諱。法學畢業論文的主題越直白明確越好,要讓讀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不能讓讀者雲山霧罩,看後不知道說的是什麼。
四是主題要貫徹始終,在文章中不能改變,應圍繞中心和基本觀點去寫。
五是主題要簡明,理論要深厚。
論證方法是說明主題的基本方法。一般來說,法學畢業論文的基本論證方法是立論,即確立文章的基本論點,圍繞這個主題,全面闡述它的正確性、必要性和適用性。有時,也適當運用駁論的方法,如針對某個問題學術界有幾種不同的觀點,對它們進行評析,然後提出自己的觀點。從具體的論述方法來看,一般使用歸納法和演繹法。
(三)法學畢業論文提綱
擬寫法學畢業論文提綱的主要好處是幫助自己從全局著眼,構建論文的基本骨架,明確層次和重點,簡明具體,一目瞭然。論文定稿後,修正或保留的提綱就變成了目錄。提綱可以幫助我們把材料組織成一個理論系統,而不是毫無層次、毫無邏輯聯系地羅列和堆砌在一起。

法學畢業論文的初稿
(一)運用邏輯思維寫學術論文,邏輯上有兩種科學方法,一個是演繹,一個是歸納。所謂演繹,就是從一般到特殊(個別);所謂歸納,就是從特殊(個別)到一般。依靠邏輯思維所產生的分析能力,對他人的觀點作出補充、發揮、糾正、批駁,就自然會形成自已的新觀點,寫出自己的法學畢業論文,就不會只是停留於抄錄他人現成的觀點和材料。
(二)主題突出,論點鮮明
(三)結構嚴謹,層次分明
(四)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五)文字表述清楚准確、簡練流暢

法學畢業論文格式和規范要求
(一)法學畢業論文格式
列印使用B5紙,便於存檔,裝訂線在左面。法學畢業論文列印一般用宋體。文章題目用3號黑體,題名應簡明、具體、恰當,能概括文章的特定內容,一般不超過20個字。正文內標題末不用標點符號。
一級題序及標題用「一、二、三……」序號和小3黑體。
二級題序及標題用「(一)(二)(三)……」序號和4號黑體。
三級題序及標題用「1、2、3……」序號和小4黑體。
四級題序及標題用「(1)、(2)、(3)……」序號,不用黑體。
正文用小4號宋體。這樣,文章就眉清目透,井井有條。
當然,這種分題也不是絕對的,要結合實際,該怎樣分,就怎樣分,但要遵循分題的規則。此外,分成幾級題目也是可以變通的,例如不用「1、2、3……」,改用「一是、二是、三是」或「第一,第二,第三」、「其一,其二,其三」也是可以的,但是,無論用什麼,都要層次清楚。
法學畢業論文格式為:封面;題目;摘要;關鍵詞;目錄;引言;正文;結論;注釋和參考文獻。
封面的作用在於使別人知道這是一篇法學本科畢業論文。
摘要是指摘錄下來的要點,主要是表述本文的主要觀點,一般為100—200字。摘要的寫作方法,我認為包括兩部分:一是用一兩句話簡要概括論題的意義,二是將法學畢業論文幾部分內容表述為闡述論文觀點的一段話。關鍵詞是反映論文主題概念的詞或片語,一般應選3—8個。
(二)法學畢業論文注釋
現代學術視注釋為學術規范與紀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學術論著和文章中,注釋不是裝飾品,它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引用他人成說,注示出處,既表示相關論說非作者獨造,並對他人成果給予應有之尊重,又可為讀者提供該領域的文獻信息,以便利後來之研究。
二是反映了作者觀點與其他學者觀點的聯系與區別,或者是對作者自己觀點的進一步說明,因而,也是正文不可缺少的補充部分。三是大量的引文意味著作者的研究的確是在前人和他人的研究成果及所積累的資料基礎上進行的,不是憑空捏造的。
注釋要寫得規范。最規范的,就是《法學研究》的注釋方法:分為著作類、論文類、文集類、譯作類、報紙類、古籍類、辭書類、港台著作、外文類等九個類別,並有注釋例;非引用原文者,注釋前加「參見」;引用資料非來自原始出處者,註明「轉引自」;等等。詳細的內容請看《法學研究》上的注釋體例和文章的注釋方法。
為提高刊物質量和文獻信息計量、評價與研究的水平,促進學術成果在網路化、數字化條件下的交流與傳播,教育部2000年1月頒發了《中國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編排規范》(修訂版),其中注釋主要用於以文章篇名、作者等及文內某一特定內容的解釋和補充說明,注釋序號用帶圓括弧的阿拉伯數字表示;參考文獻置於文本,採用順序編碼制,在引文處按引用文獻在論文中出現的先後順序用阿拉伯數字連續編碼,序號置於方括弧內,並列舉了其格式,詳情請看《河北大學學報》(社科版)或其它中文社科學術期刊。
寫法學畢業論文,上述兩種注釋方法,可選擇一種使用,但不能交叉使用。

法學畢業論文的修改定稿、答辯
法學畢業論文初稿完成以後,應再三修改,審查是否符合要求。大到問題是否提得鮮明中肯,論點和論據有無說服力,結構層次是否嚴密合理,小至文字的修飾加工,有無廢話,語言表述是否簡潔准確,通順流暢,符號使用是否恰當,等等。自己修改後,再交給指導教師進行修改,然後定稿。
為了使法學畢業論文能真實地反映學生的理論水平和科研能力,建立論文答辯制度是一種積極有效的措施。答辯是畢業論文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對畢業論文的全面檢查。
答辯首先由學生本人簡要介紹論文的寫作目的和思路、主要觀點,然後由答辯委員會向答辯人提問,讓作者略作準備做出回答,從而進一步考查作者對所論述的問題是否有深廣的知識基礎,創造性的見解和充分扎實的理由。答辯提出的問題,不管作者當場是否能作出完善的回答,都是對於作者一次很好的幫助和指導。

㈣ "法律方法綜論"是什麼

一、法律方法綜論,應是指專門、全面研究法律方法的綜合性論述。
二、相關基本概念:
法律方法的概念,隨時代發展而改變,至今尚無定論。目前大概有以下三種意義上的使用:
1、法律方法的最初意義。在我國80年代初,認為只要是運用法律手段來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各種社會問題」就被稱作是法律方法。今天在法學界已經很少在這種含義上使用這個概念了,但是並不排除在法學界之外,人們仍在此種意義上來使用這一概念。如《論宏觀調控中的法律方法》等就是從這個意義上來使用「法律方法」這個概念的。
2、法律方法的廣義說。其指在法律條件下,為解決「法律問題」而使用的一些手段、辦法、步驟、方式的總和。具體應該包括立法的方法、執法的方法、司法的方法、法律監督的方法等。實際上也就是法律運行的各個環節所要用到的各種方法。
3、法律方法的狹義說。專指司法過程中,為解決各類案件糾紛所要用到的手段、步驟、思維方式等。更具體說,可專指法官在裁判案件時所運用的各種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方法、步驟與技巧。
三、相關背景資料:
2011年12月13日,第六屆全國法律方法論壇在上海舉行。中國儒家法文化學會副會長陳金釗教授對法律方法有段論述,現與你分享:
陳教授認為,如今對法律方法的研究已經日臻成熟,對法律方法論的研究已經有所定位,研究方法也越來越清晰,諸如「法律方法究竟有什麼用」「法律方法理論無法聯系實際」的問題都已經成為偽問題。他總結了理解、認識法律方法論的三把鑰匙,即邏輯角度的法律方法論、修辭角度的法律方法論和解釋角度的法律方法論。首先,法律方法作為邏輯規則的運用,分為形式邏輯和非形式邏輯。非形式邏輯強調自我證成、自我思維,強調個人作為主體來進行思維。其次,法律方法還需從邏輯向修辭轉向。因為理解法律不能僅僅靠邏輯,更應該注重表達,比如言辭,比如論辯,這就需要修辭方法。於是現在也有了法律言辭的會議。最後,法律方法作為一種方法,更需要解釋角度的研究。陳教授強調的解釋主要是司法的角度,他強調司法者眼中的法律是活的。但是,他又強調,這里的法律是活的不等同於法社會學研究的「活法」。在闡述了自己的總結意見之後,陳教授指出,中國的法治建設是需要法律方法的,若不需要是因為法治還沒有起步,還需要發展。他期望法律方法的發展與中國法治建設共同進步。

㈤ 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

從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來看,法律經濟學是以「個人理性」及相應的方法論的個人主義作為其研究方法基礎,以經濟學的「效率」作為核心衡量標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為基本分析工具,來進行法律問題研究的。W·赫希曾指出:「盡管並非所有的研究者對法和經濟學的研究視角和方法都持有一致的看法,但是,絕大多數的人都認為,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包括經濟理論與計量分析工具――構成了法律和法律制度經濟分析的基本特徵。」這一點,甚至連法律經濟學中的非主流學派的學者也看得十分清楚,R·P·麥樂怡就一針見血地說,「法律的經濟分析通過對法律規則(Doctrine)進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經濟效率分析,使我們可以就法律實施的結果得出結論,並對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會價值作出評價」。 法律經濟學是以方法論個人主義的假定作為其研究基礎的。方法論個人主義的核心思想是:社會理論的研究必須建立在對個人意向和行為研究的基礎之上,分析研究對象的基本單元是有理性的個人,並由此假定集體行為是其中個人選擇的結果。因此,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法律經濟學實質上是研究理性選擇行為模式的方法論個人主義法學,或者說,是一種以人的理性全面發展為前提的法學思潮。
由於方法論個人主義同樣也是古典經濟學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礎,並且在「邊際革命」興起後的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發展過程中得到廣泛的運用。因此,法律經濟學在以方法論個人主義假定作為其研究基礎時,同時也就不可避免地借用了與這一方法論相一致的經濟學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例如「效用」、「效率」、「機會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邊際分析」等分析方法。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在闡述運用微觀經濟理論的工具來研究法律問題的理由時指出:「法律所創造的規則對不同種類的行為產生隱含的費用,因而這些規則的後果可當作對這些隱含費用的反應加以分析」,據此,「我們認為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類的經濟概念是解釋社會,尤其是解釋理性的人們對法律規則的反應行為的基本范疇」。 規范研究和實證研究分別是經濟理論中規范經濟學和實證經濟學的最基本的分析方法。規范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是「為什麼?」,實證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是 「是什麼?」。在法律經濟學的規范研究中,其最大的特點就是確立和突出法律的經濟分析中的「效率」標准,即研究在一定社會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效率」問題。在一些法律經濟學家看來,傳統法學研究所強調和重視的是「公平」、「正義」,而這一類概念本身的含義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時,在非常多的情形下,經濟學的分析都可以得出與法律分析相同的結論,所以,可以用「經濟效率」去取代「正義」之類的傳統法律概念,甚至可以將法律轉為經濟學。
從具體的效率標准來看,法律經濟學在規范研究中所運用的經濟效率標准,主要的並不是「帕累托最優」,而是「卡爾多—希克斯補償原則」意義上的效率標准。按照這一效率標准,在社會的資源配置過程中,如果那些從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獲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補償(並不要求實際實償)在同一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受到損失的人的利益,那麼,這種資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法律經濟學的規范研究所確立的這種經濟效率標准,可以認為是支撐法律經濟學理論大廈最重要的「頂樑柱」,也是法律經濟學展開實證分析必不可少的前提。
在法律經濟學的研究中,實證研究最適合用來分析法律的效果問題,或者說,實證經濟學的分析方法最適合於研究法律的「效果評估」問題,包括對法律的效能做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分析。法律經濟學運用實證研究來分析預測各種可供選擇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說明,法律的實際效果與人們對該項法律預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是在多大程度是一致的。實證研究在法律經濟學中的運用,不僅促進了法律經濟學研究的「模型化」和研究的「精確化」,而且使得法律效果這個在法學中處於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問題研究取得了極大的進展。

㈥ 如何把法律研究到底

正如猶太商人本身就是從放債和經商中悄然崛起那樣,猶太律師能夠體會法律本質、酷愛公平正義、諳熟財產分布,同樣從他們為倒霉蛋提供法律服務,幫助同胞們運用法律武器來改變其倒霉命運的同時增強了自身的能力,徹底改變了自己的悲慘處境。猶太律師躍身而為律師王國的幸運兒!猶太商人成為守法商人舉世聞名。

「股東訴訟」和「人身傷害訴訟」兩種法律事務,由猶太律師開創並發展起來。從法律上來講,股東訴訟就是要求公司的經營者必須向每一個擁有公司產權而又互不聯系的人形成布公地匯報公司的經營情況;至於說具體要求,則是受到損害的中、小股東向公司或其經營者提出索賠要求。

「人身傷害訴訟」也就是今天我們說的「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的一部分和前身。從法律上來講,人身傷害訴訟的核心是要求物品的生產者和服務的提供者對產品和服務負責,承擔由產品和服務所引起的對消費者的一切惡果:而從具體要求上說,就是個體因受產品或服務的損害而向產品生產者和服務提供者索賠的法律交涉。

股東訴訟和人身傷害訴訟的一個突出的共同點,就是它們都是由弱小而受到損害的個體公民針對造成損害的法人和機構提出的起訴。這是一場力量懸殊的法庭決斗,法人和機構不但財大氣粗,而且還可以僱用上百人的大律師團來「圍殲」一個「倒霉蛋」。在普通人看來,提起訴訟的小人物純粹是面對一場無望的決斗,純粹是以卵擊石。但是猶太律師卻不這樣認為:他們清楚地認識到,隨著人類文明的不斷發展進步,民主、公正、人權這些概念將不斷增加新的涵義和內容,並在經濟生活中得到越來越多的體現。並且,保護消費者和中、小股東不僅是保障個體權利的法律要求,也是維護經濟秩序和經濟生活正常運行的需要。

因此,無論法人和機構在法律人才、金錢和時間方面佔有多大的優勢,也不可怕。反過來,就經濟效益而論,必輸無疑的法人和機構不僅不可怕,而且還十分的可愛,還十分的受歡迎。

因為猶太律師的商業頭腦早就清楚,只有窮光蛋同窮光蛋的訴訟,才是真正的「瓦礫堆」,因為不管哪一方輸贏,誰都拿不出錢來。而受損害的窮光蛋與財大氣粗的法人或機構打官司,只要損害的事實得到法庭確認,原告索賠的要求得到法庭的支持,窮光蛋便會立刻由法人的賠款而「富裕」起來,損害越是嚴重,勝訴之後,得到的賠款也就越多。鑒於這種情況,猶太律師創造了一種極為「合理」的收費方式,通常稱為「成功酬金」或「勝訴酬金」。

這種方式同其他法律服務的計時收費方式不同,接受人身傷害訴訟或股東訴訟委託的律師只在原告勝訴的情況下才收費,敗訴則一文不取。然而,一經勝訴,律師酬金將高達損害賠償費的20%—30%。

舉一個例子,股東訴訟的老前輩、猶太律師波梅蘭次曾接受一些股東的委託,同美國整個投資行業做過一番較量。他向法庭證明所有證券投資公司把管理費用打高了,並迫使他們將其降到應有水平,從而使公眾少支出近4500萬美元,反過來,他的事務所獲得酬金為230萬美元。事實表明,猶太律師的利益同委託人的利益是牢牢捆在一塊的。敗訴,律師等於白忙了一回,做了一次義務勞動,免費服務;勝訴,則共享法入財主敗計的賠款,且回報率高。說得簡單一些,猶太律師最終是賺「有錢人」的錢。

從這里,我們又一次領略到了猶太人賺錢時的精明和高明。

猶太人看問題有一種內在的辯證眼光,非常善於從事物變化發展的動態中把握事物。猶太律師也是這樣,他們在接受窮人的委託時,眼睛並沒有隻停留在委託人的那隻干癟的口袋上,而是從開始就由訴訟材料中看到被告的那隻脹鼓的口袋,在審理結束時,結局會造成口袋的何種變化。說得淺顯一點,他們一開始時就估計出了沒錢人所受損害的法律意義具有多大的經濟價值。

從根本上講,猶太律師起到的無非就是這一「法律意義」向「經濟價值」轉化過程中的「中介」作用,就好像一般商人將物的作用價值轉換;商品的交換價值一樣。對於猶太律師的這本法律生意經,英國的一位經濟學觀察家估計得非常准確,雖然表達得有點誇張意味:貪婪就像飲食,同為人的本性,而為真實的或想像的傷害索取賠償如蘋果餡餅,同為美國的特色,這不是偶然,美國的律師行業獲取巨額營業收入,發明了一種巧妙的推銷手段,也就是成功酬金,這就是用來答謝律師一塊大肥肉——一般占委託人爭取到的賠償費的30%,如果敗訴,就什麼也得不到了。

美國實業傳統就這樣。還有什麼比無銷售無傭金更公平的呢?如果你一旦對一條表示接受,法律就不只意味著最高法院崇高的尊嚴,而且也成為爆米花或女子發型一樣可以用來出售的商品了;那麼,你還能因為法律從業人員四處叫賣而抱怨嗎……對穩妥的歐洲人來說,似乎難以接受這種觀念,但確實具有積極意義。當然,即使以法律或正義為商品,只要是在維護法律、伸張正義的前提下賺的錢,那也是無可厚非的。

㈦ 法學的研究方法可以分為幾種

答: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包括:
(1)階級分析方法
階級分析方法就是用階級和階級斗爭的觀點去觀察和分析階級社會中各種社會現象的方法。階級之間的利益關系決定了階級分析方法在法學理論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價值。
(2)價值分析方法
價值分析方法就是通過認知和評價社會現象的價值屬性,揭示、批判或確證一定社會價值或理想的方法。價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學的基本方法,就在於法學的一個基本任務是揭示法的應然狀態或價值屬性;法作為調整社會利益關系的規范體系,其本身就是一定價值觀念的體現。法學中的價值分析包括價值認知和價值評價,它們是價值分析過程的兩個不同的階段或方面。
①價值認知是以法律這個被認知的客體所蘊涵的價值屬性與價值元素為對象的,它要探究特定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個階級、階層的利益標准與價值觀念來調整社會關系和在社會主體之間分配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價值認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實地觀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價值准則和價值排序。
②價值評價是從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發,按照一定的價值標准、價值准則對特定法律制度的總體或部分進行判斷與取捨。
(3)實證研究方法
①實證研究方法釋義
實證研究方法是在價值中立(或價值祛除)的條件下,以對經驗事實的觀察為基礎來建立和檢驗知識性命題的各種方法的總稱。
a.價值中立,指在研究的過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價值標准和主觀好惡來影響資料和結論的取捨,從而保證研究的客觀性。
b.經驗事實,指可以通過人們的直接觀察或間接觀察而發現的確定的事實因素。
②實證研究方法類型
a.社會調查方法。社會調查是法學進行實證研究的最基本的方法。其基本特點是研究者提出具體問題,擬訂出研究方案,通過觀察和實驗採集資料和數據,在此基礎上提出知識性的命題。
b.歷史研究方法。對法律進行歷史的實證考察,可以從總體上把握法律現象與經濟、政治、文化相互作用的歷史脈絡,從而深化對現實法律問題的認識。
c.比較研究方法。即對兩個或兩個以上事物進行比較研究的方法。它在學習和借鑒他國有益經驗以改進本國法律、推動國際法治發展、促進法律文化交流和法治文明互鑒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d.邏輯分析方法。邏輯分析方法在法學領域有特殊的重要意義,原因有三方面:一是法律規則本身就是一個由各種概念所構成並具有嚴謹邏輯結構的判斷和命題;二是由眾多規則所構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是一個具有邏輯一致性的有機整體;三是適用法律規則解決個案糾紛時,只有嚴格遵循法律本身的內在邏輯推導出裁判結論,才有可能說服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相信法律和司法公正。法學研究中的邏輯分析主要在四個層次上被使用。第一個層次是法律概念與法律事實之間的邏輯關系;第二個層次是法律規則之間的邏輯關系;第三個層次是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之間的邏輯關系;第四個層次是法律原則之間的邏輯聯系。
e.語義分析方法。即通過分析語言的要素、句法、結構、語源、語境來揭示詞和語句意義的研究方法。

㈧ 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

歷史分析法,比較分析法,價值分析法,實證分析法,階級分析法等

㈨ 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階級分析法:用階級和階級斗爭的觀點去觀察和分析階級社會中各種社會現象的方法

價值分析法:通過認知和評價社會現象的價值屬性,從而揭示批判或確證一定社會價值和理想的方法

實證分析法:在價值中立的條件下,以對經驗事實的觀察為基礎來建立和檢驗知識性命題的各種方法的總稱
。包括以下六種
1社會調查法,社會調查法是有目的、有計劃、有系統地搜集有關研究對象社會現實狀況或歷史狀況材料的方法。社會調查方法是研究性學習專題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綜合運用歷史研究法、觀察研究法等方法以及談話、問卷、個案研究、測驗或實驗等科學方式,對有關社會現象進行有計劃的、周密的、系統的了解,並對調查搜集到的大量資料進行分析、綜合、比較、歸納,藉以發現存在的社會問題,探索有關規律的研究方法。
2歷史研究法,
歷史研究法是運用歷史資料,按照歷史發展的順序對過去事件進行研究的方法。亦稱縱向研究法,是比較研究法的一種形式。在政治學領域中,它著重對以往的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文化等的研究。
3比較研究法,比較研究法可以理解為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對兩個或兩個以上有聯系的事物進行考察,尋找其異同,探求普遍規律與特殊規律的方法。
4邏輯分析法,主要是指「語言的轉向」之後出現的分析哲學、科學哲學中所使用的分析方法。這種方法利用現代數理邏輯這個強有力的工具,對語言進行分析,並通過語言分析來解決傳統的哲學問題。
5語義分析法,語義分析法是運用語義區分量表來研究事物的意義的一種方法。
6定量分析法,定量分析法(quantitative
analysis
method)是對社會現象的數量特徵、數量關系與數量變化進行分析的方法。

㈩ 法學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法學的綜合研究方法:

①當代西方綜合法學派首倡的一種研究方法,本世紀初開始,西方法學以自然法學;分析——規范法學、社會學法學為代表,形成三派鼎立之勢。他們之間進行無休止的論戰,各持法律的研究某一側面,對其意義無限擴大,試圖抹殺其他流派存在的意義。

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一些法學家紛紛指責上述三大法學派別的偏執和排他性,認為社會的、經濟的、心理的、歷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價值判斷等,都影響到法的制定和實施,法律應是「形式、價值和事實」的特殊結合。

因此,用任何單一的絕對因素或原因來解釋法律制度、法律現象都是不科學的,必須在法學方法論上進行一場變革,要把對法律的價值分析、形式分析和事實分析結合起來,採取全方位、多層面的研究勢態,於是,法學的綜合研究方法便應運而生。

提倡這種方法論的主要代表人物和著作有:美國的哈爾及其《綜合法學》,丁·斯通及其《法律制度和法學家推論》,博登海默及其《法理學》,以及前西德的費克納等。綜合研究的方法,目前在西方法學界已產生了相當的影響,因為以學科發展的內在規律看,流派和方法論的相互吸收、兼采博取,乃是學科發展的推動力之一。

然而,作為一種方法論,綜合研究的方法實質上是對三大流派研究方法的折衷,其涉及的內容龐雜而無邊際,仍然帶有較大的主觀隨意性。

②從多角度、多層次來研究法律現象的一種研究方法,這些方法具體包括哲學的、歷史學的、社會學的、比較法學的、注釋法學的、價值論的、語義分析學的方法等。綜合運用多學科的研究方法,可以對法律現象的各個方面、各個因素有更深刻的把握。

(10)法律的研究方法擴展閱讀:

從法的形式角度說,包括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從法的體系角度說,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訴訟法、社會法、刑法、國際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種部門法;

從時間角度說,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現代法和當代法;

從空間角度說,包括該國法、外國法、本地法、外地法;

從一般分類角度說,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別法、實體法和程序法;

從表現形態角度說,包括動態法和靜態法、具體法和抽象法、紙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現實法(如實際生效的法)等等。

法學只有將所有這些不同意義上的法盡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實的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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