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通過法律來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1、通過民主科學立法把公平正義的道德訴求法律化
立法通過民主的方式和法定程序,合理配置社會資源、分配權利與義務、明確權力與責任等實體性利益安排,通過立法規定相關程序、制定行為規則、劃定行為界限、明確行為方式等等,實現通過立法分配正義的目的。
2、通過實施法律實現公平正義
2011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後,我國法治建設的主要任務從以立法為中心轉向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全面有效實施法律成為推進依法治國的中心工作。
實施法律是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重要環節,是實現立法公平正義宗旨和目的的具體體現,重點應當通過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自覺守法實現公平正義。
(1)公平法治的最新方法是什麼擴展閱讀:
法治社會追求的公正是一種相對的公正、程序的公正、規則的公正。法治社會主張事實的公正、結果的公正,但不能保證一定能夠實現這種公正;
法治社會追求權利的公正、機會的公正、規則的公正、過程的公正、程序的公正,只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切實做到科學立法、嚴格執行、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做到良法善治和保障人權,就一定能夠實現權利、機會、規則、過程和程序的公正。
法治社會追求的公正是具體的、相對的、有法律依據並能夠得到法律程序保障救濟的公正。在法治社會中,任何人都不應當抽象地主張公正,不應當脫離法律規則去追求公正,更不應當以破壞法治秩序的方式或者損害他人權利的方式去尋求公正的實現。
② 簡述實現法制的公平正義必須堅持的原則
1、法律至上,即在一國范圍內,居於最高地位、享有最高權威、具有最高效力的是法律,特別是憲法和基本法律;
2、普遍守法,即一國中的各類社會主體必須普遍遵守法律,依法辦事,所有國家機關、公職人員、武裝力量、社會組織、黨派、團體、法人、公民都必須依照法律活動,合法地行為;
3、國家護法,即國家必須保證法律的權威性、嚴肅性和有效性,國家要用健全和完善的制度、措施來監督憲法、法律的實施,特別是督促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守法。
有了法律法規和制度體系,並不等於實現了法治,法律的生命在於執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法律就成了擺設。特別是各級政府要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要堅持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
(2)公平法治的最新方法是什麼擴展閱讀:
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途徑。正確處理各種社會矛盾,要求我們善於運用法治的權利義務機制和權力責任機制,科學合理地調整和規范各種利益關系、社會關系,在法治框架內、在法治軌道上解決各種社會問題,使社會成員既依法充分享有權利、行使權利、維護權利,又依法切實履行義務、承擔責任,做到權利和義務、權力和責任相統一。
③ 政法機關如何實現公平正義
瀾亭臨風 法律旨在創設一種公平正義的社會秩序。公平正義之於法律,猶若生命之於人。廣大政法幹警作為法律的具體實施者,只有當其自身的公平正義理念與法律中蘊藏的公平正義價值相吻合時,法律的公平正義才能夠被發掘,進而得到實現。尤其在遇到法無明文規定,執法者為解決這一問題而得不到歷史上的、先例方面的指導時,執法者就不得不根據他關於公平正義的理念進行價值判斷,以確定最終合理的解決方案。因此,公平正義的理念應該是廣大政法幹警職業道德的核心部分。一、為什麼要樹立公平正義的理念作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義,是指社會的所有成員能夠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公平地實現權利和承擔義務,並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一)是法律的局限性所決定的。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它的重要功能是調整社會關系,整合社會利益,維護社會秩序。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最終是通過社會體現出來。然而,法律的局限性是客觀存在的,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都概莫能外。法律具有如下局限:1、法律具有保守的傾向。法律的穩定性與社會生活的變革性總是產生矛盾與沖突。2、法律無法窮盡一切可能發生或存在的社會現象,因此,會存在遺漏。3、「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總是十分依賴其外部條件,其作用總是容易受社會或人為因素的制約。4、法律具有強制性。但它與人的自由本性又是相沖突的。法律的這些局限性,都是與生俱來的,是不可克服的。那麼我們為什麼還要選擇法治呢?因為沒有法治,人們可能會喪失更多的自由,對整個社會來說,可能更加不自由。如果執法者對這些局限不給予足夠的重視或者是完全視而不見,那麼,這些局限就會發展成嚴重的障礙。因此,執法者的責任不僅僅是把法律實施於社會,實施於個案,還有一個更重要的責任,就是要彌補它的缺陷,矯正它可能帶來的偏失。而彌補缺陷、矯正偏失的標准就是公平正義。(二)是廣大人民群眾所迫切要求的。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自古以來的追求,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涉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應當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國正處在轉型過程中,正處在從人治國家向法治國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從單元社會向多元社會、從一個帶有封建殘余的社會向一個高度民主、法治的國家轉軌的過程中。在這個時期,法制不健全、不完備,社會關系又在急劇地變動,法律顯然和社會關系經常處於一種緊張狀態。因而,人民群眾迫切要求構建公平的權利保障體系,規范權利保障程序,保證糾紛及時處理和案件裁判的公正,從而真正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三)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標志。法治,就是法律得到一體遵從,依法治國方略得到有效落實,人民群眾的合法正當權益得到充分保障,社會普遍認同的公平正義得到伸張。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了人民群眾廣泛的權利和自由,體現了基本的社會公平和正義。但是,法定權利只有轉化為現實權利,對權利主體才有實際價值。這一轉化過程是一個社會法治化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政法機關通過執行法律來調處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正常秩序,修復被破壞的權利義務關系,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最終促進法治化進程。如果執法不公,枉法裁判,不僅損害政法機關的形象和信譽,而且破壞法治的根基,破壞社會的價值基礎和公民對法律的信任基礎,由法律所體現的公平正義將不復存在。(四)是政法機關的神聖職責。政法機關作為國家的行政執法和專門的司法機關,是法律的主要執行者,是國家法治建設的重要力量,在維護社會秩序,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中擔負著重要職責。國家設立政法機關的目的就是要通過執法和司法這個社會矛盾調節器,修復被侵害的利益關系,為人民群眾的權益提供最後的救濟渠道,形成社會最後一道正義防線,維護法律所蘊含的公平正義。我們知道,社會正義是無法自動實現的,必須通過不斷完善國家制度,健全國家機關的職責,強化政法機關在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方面的作用,法律才能得以正確實施,公平正義才能得以實現。二、如何實現公平正義。可以說,政法機關的全部正當活動,都是在追求公平正義。要實現公平正義,有太多的事情要做,因而對這一問題的回答可能是各種各樣的。(一)准確把握公平正義理念的內涵。 深刻理解公平正義理念的內涵,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1、合法合理。合法性要求我們一切的執法、司法都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政法機關應當首先成為法律最忠實的執行者。合理性是指執法過程中准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具體要求是:執法具有正當性,案件的情況與處理結果的輕重幅度相當,同樣情況同樣處理,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2、平等對待。平等對待的具體要求是反對特權、禁止歧視。作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法律的適用必須做到人人平等。執法者不能因為一方的地位、財富、權力而有所偏向,不因強弱不同而偏重一方,否則會破壞平等,也必然會帶來執法的隨意和專橫,損害法律的權威,造成社會公平正義的普遍失衡。3、及時高效。具體要求是要提高時間效率,減少工作拖延,及時作出裁判,及時終結訴訟,當事人受損的權益得到及時救濟。總而言之,及時高效必須是在保證執法質量、有利於實現公平正義的前提下進行的,當效率與公正發生沖突時,效率應當服從公正,這樣才能不違背政法工作的基本目標。4、程序公正。政法機關應該不斷嚴格執法程序,促進實體處理的公正。程序公正要以保障實體公正為目標,使當事人獲得更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更好地保障人權。這也有助於社會形成一種尊重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的良好法治秩序。(二)正確進行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是現代政法機關執法活動中一個很重要的方法,也是判斷一個執法者是否具有高水平、高素質的一個很重要的試金石。如果一個執法者能夠進行正確的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那麼表明他的執法水平到了一定的境界;如果在這方面馬馬虎虎,或者根本沒有覺察到這個問題,那麼,他可能還屬於一個層次並不高的執法者。沖突無時不在,在執法活動中經常會發生利益的沖突、價值的沖突和權利的沖突。事實上,每個執法者每天所做的工作,就是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只是沒有意識到而已。怎麼來進行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呢?第一,要盡可能地統籌兼顧。統籌兼顧是盡可能使相互沖突的利益或價值在同一空間共存,或給相互沖突的社會利益以更多的空間。第二,要善於提出替代性方案。為了尊重社會各方的利益,要善於進行調和,要在沖突之外尋求其他的一些補償辦法或者權利保護方法。這種情況通常通過法律是難以救濟的,只能在沖突之外去尋求其他的一些補償辦法或者權利保護辦法。第三,要「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較取其重」。如果兩種價值或利益確實不能相融,也就是非此即彼了,那就只能「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較取其重」。這好象兩個人通過一座獨木橋,不能同時通過,必須有一個人退回去,那誰退回去呢?這就要進行權益權衡。在執法活動中,如果執法人員只考慮要保障某種權利或利益,而不去比較其犧牲的權利或利益,則很可能是揀了芝麻,丟了西瓜。第四,要堅持重要的權利和價值優於非重要的權利和價值。在執法活動中,執法人員權衡利害時,應該考慮到哪些權利和價值是重要的,以便進行取捨。公民享有很多權利,但是這些權利中,有些權利是基本的,重要的,而有些權利是非基本的,非重要的。那麼結果必然是非重要的讓位重要的,基本的要優先於非基本的。第五,要尊重社會的倫理道德及公眾輿論。在進行利益衡量時,除考慮上述四種情況外,還必須考慮倫理道德及公眾輿論,否則,我們的執法活動就會得不到廣大民眾的認可。在執法活動中,如果保護一種利益不至於損害另外的利益,那麼當然要保護;如果保護一種利益會侵害另外一種更大的利益或者是公眾的倫理道德,那就不能再保護它。否則,廣大民眾無論如何都是不能認同的,不能接受的。(三)正確處理三大關系 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了人民群眾廣泛的權利和自由,體現了基本的社會公平。但是法定權利只有轉化為現實權利,對主體才有實際價值。這一轉化是一個社會法治化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能使這一轉化順利進行,在執法活動中要正確理順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關系、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關系、執法者的權力和公民的權利的關系。1、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關系。過去的執法行為不拘形式、不拘程序,只要能方便群眾,把案件辦公正就可以了。這里更多地強調實體公正,同時,我國在相當一段時期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認為只要實體公正,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任何東西都在其中了。但是實踐證明,忽略了程序價值,確實帶來很多弊端。上個世紀末,受西方的影響,我們開始強調程序價值,講究程序公正,但有的人走到了另一個極端,認為程序公正就是一切,只要程序公正實體肯定是公正的,可以用程序公正代替實體公正。其實,這是不正確的,結果並不好。在特定情況下,只要程序公正,實體必然公正的情形極少,只有在類似賭博的情形才有可能。而其他所有的程序公正雖然有助於實體公正的實現,但並不能劃等號,不能絕對地保證實體公正。程序公正是過程的公正,實體公正才是結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一種看得見的公正。而實體公正是一種較抽象的公正,達到這種公正的手段和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公正的程序不是實體公正唯一的手段和方式。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最理想的狀態是遵守公正的程序,達到公正的結果。然而,在實踐中往往出現這樣的情形:公正的程序產生不公正的結果(如美國的辛普森案),或者遵守不公正的程序卻產生了公正的結果(如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值得注意的是,在當前越來越關注程序公正,強調程序獨立價值的同時,必須明確程序公正要以實體公正為目標,而不能脫離實體公正空談程序公正,否則容易超出人民群眾意識與情感的接受程度,造成我們的執法,司法無法為人民群眾所接受並參與,而這樣的執法、司法也必然流於形式。2、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關系。形式正義指的是表面上符合法律的規定,即只要嚴格依法辦事就實現了形式正義,而實質正義則不把合法性作為唯一的判斷是非的標准,只要把事情辦好,只要符合「三個有利於」或「三個代表」就是正義的。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二者之間不是目的和手段的關系,不存在一個比另一個更高的價值等級秩序。我們知道,失去形式正義制約的實質正義,可能產生可怕的後果;同樣,缺乏實質正義追求的形式正義,也無法實質性地保障社會的正義秩序。形式正義可以避免冤案的發生,但無法保證邪惡必定受到處罰。辛普森案的判決,雖然尊重了法律的程序原則,但兇手逍遙法外,實質正義至今缺席。而劉涌案的改判,固然維護了實質正義,但為實質正義所耽誤的形式正義,卻落實得如此的令人遺憾。在實質正義勝利的同時,可以說也是一次形式正義的失敗。我們同時需要兩種正義。形式正義保障的是個人的權利,實質正義建構的是懲惡揚善的公共秩序。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是兩種正義分別追求的目標所在。形式正義是消極的,實質正義是積極的。在理論上二者並不矛盾,但在實踐中時有沖突。這兩種正義,各有其內在的價值,無法用一個替代另外一個。因此,我們應該這樣說:實質正義的追求者們,請你們尊重形式正義;形式正義的維護者們,請你們不要忘了實質正義。3、執法者的權力和公民的權利的關系。權力是一種支配、控制、影響他人的能力。權力具有侵略性、擴張性和易膨脹性。權利是社會主體所享有的由法律確定和保護的正當利益。在我國,權力本位的執法、司法觀念源遠流長,在我國漫長的封建社會,執法權、司法權歷來被視為國家統治者專用的控制社會的工具。長期以來,我們習慣於把政法機關稱為「專政機關」就是最好的證明。在現代社會,權力本位的執法、司法觀主要表現為把執法、司法權當作「治民」的權力,政法幹警是「為民作主」,而不是為人民服務,是人民有求於他們,而不認為是納稅人養活了他們。有些幹警在群眾面前往往擺出一副「專政」的面孔,玩弄權力,而不認為他們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應當以人民的權利為本位。在實踐中往往以為國家權力和國家利益是至上的,是高於人權和公民權利的,在執法上也可以照此辦理。事實上這種觀念是十分錯誤的,也是有害的。如果真正是人民的國家,其國家利益一般情況下是高於局部利益和個人利益的,但國家權力卻不一定高於公民的個人權利。個人利益在特定條件下可以為他人、集體或國家利益而犧牲或受限制,但國家權力不能侵犯法定的個人權利。在國家行使立法權時,可以從國家全局利益出發,對公民某些非基本權利作適當的必要的限制,法定之後,就不容再加法外限制或剝奪,至於公民的基本權利,更是憲法所確認的,它是高於國家權力的。任何國家權力都不能違反這些基本權利的規定而作為或不作為。這是民主法治國家的一項重要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自然不容國家權力,尤其是司法權力的任意限制與剝奪。任何以國家利益為由,否定和侵犯個人權利的行為,是法治國家不能容許的。執法並不意味著它只代表國家的利益而不顧當事人的權益,相反,當國家機關違法侵權時,它要依法維護社會主體的權益。因此,執法者在具體的個案中要正確處理權力與權利的關系,用我們手中的權力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利。總之,公平正義是要靠每個執法者憑自己的良知去創造、去探索。在社會的有序發展和各種體制的運作中,政法機關永遠都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參與者。若要使政法機關成為推動社會進步的動力,切實地履行其所肩負的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職責,執法者就應當以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為指導,更多地關注社會現實,而不能僅僅拘泥於僵化和過時的法治原則。唯有如此,政法機關才能真正成為社會公平正義的守護神,社會的民主化和法治化才能真正的實現。
④ 如何實現司法的公開公正
您好,
一、樹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識
「心不清則無以見道,志不確則無以立功。」 作為法官,樹立司法公正的意識不難,難的是把司法公正作為畢生的追求。為此,法官要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把司法公正作為信仰來追求,內化於心,化外於行。(1)法官要以奉法為魂。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線,也是法官最高的價值追求。對法官來說,司法不僅是一種職業,而是為之獻身的事業,只有信仰法治、堅守法治,對法律始終保持忠誠敬畏之心,才能做到恪守公平,秉持正義。(2)法官要以擔當為榮。法官承載著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使命,不可避免成為利益沖突的焦點,這就要求法官敢於啃硬骨頭,敢於涉險灘。只有樹立懲惡揚善、執法如山的浩然正氣,才能做到信念堅定、執法為民、勇於擔當、清正廉潔。(3)法官要以守正為本。「君子獨處守正,不橈眾枉。」法官只有堅守職業良知,才能在實現司法公正的追求中,不役於外物,不困於心。公平正義的形象需要優良作風來支撐,這要求法官把樹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識與司法作風建設統一起來,自覺加強司法職業精神的鍛造、司法禮儀的培訓、道德操守的養成和日常行為的規范。
二、了解社會公眾的司法需求
「公正自在人心。」衡量司法公正的標准,既要看裁判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更要看裁判是否符合公眾的司法需求。司法權的人民性源自馬克思主義的人民主權觀,司法只有體現人民群眾的意志和需求才是公正的,法官要在司法為民的實踐中實現司法公正。(1)貫徹為民宗旨。在社會主義中國,忠誠於法律與忠誠於人民具有高度一致性。公正司法必須以體現為民要求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法院要開門納諫,深入群眾搞好調查研究,積極回應群眾的期望和需求。司法工作要反映群眾聲音,做到對群眾深惡痛絕的事零容忍,對群眾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2)服務社會民生。「民為邦本,本固邦寧。」服務以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是司法工作的重要職責。隨著改革深入和社會發展,對民生領域的司法需求,法院要及時跟進,保障到位。(3)關注特定群體。增強裁判的社會可接受性,很重要的是契合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每起案件背後都反映了特定群體的司法需求,如農民工討薪糾紛、房屋拆遷糾紛等。司法尤其要關注弱勢群體的權益,實現實質公平正義。
三、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內核
公平正義是人類永恆的價值追求,也是法律的精神內核和立法的倫理基礎。法律不可能為所有社會關系量身定做,不可能預見可能發生的所有情形,這就要求法官要深刻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內核,正確適用法律。(1)准確理解法律精神。在馬克思看來,法是「人的行為本身的內在的生命規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覺反映」,人們服從法律「也就是服從他自己的理性即人類理性的自然規律」。法律精神是本質的、鮮活的、抽象的、前瞻的,但法條是表面的、刻板的、具體的、滯後的。法官要善於抓住本質,領悟立法本意,將法律精神活用到個案中,使裁判富有生命力。(2)體現主流道德觀念。法律的公平正義精神與人民群眾樸素的公平正義觀念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一定意義上講,廣泛的民意體現了社會主流價值觀念,反映了人民群眾的普遍道德訴求。司法裁判要堅持法律評價和道德評價相結合,尊重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普遍認知和共同感受。(3)自覺融入社會生活。法律規則來源於生活,高於生活。法官要從社會生活中探究法律規則的本源,了解社會關系和社會交往的主要方式與規則習慣,善於總結和運用群眾公認的常識與經驗,努力使司法過程和處理結果在法定范圍內貼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四、具備卓越的司法操作能力
司法的本質是經驗,正如美國法學家霍姆斯所說:「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司法作為重要的社會實踐活動,要求法官具備卓越的司法能力,司法能力的形成離不開經驗的積累。(1)司法實踐經驗。對規律的認識,要經歷從特殊到一般、從現象到本質的過程,經歷越多,對規律的理解才越深刻,運用才越自覺。只有經過司法實踐錘煉,才能准確把握審判規律,更好指導辦案實踐。(2)社會生活經驗。法官首先是社會人,其次才是法律人,只有具備豐富的生活閱歷,才能感同身受作出公正裁判。社會生活經驗的積累不可逾越,不可復制,法官的成長背景、情感認知、個人偏好,都會影響對法律關系的判斷,甚至同一法官在不同時期處理近似案件,結果也不盡相同。(3)專門工作經驗。隨著審判專業化要求的提升,法官的專門工作經驗已成為司法能力的重要來源。比如,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有必要從政府相關部門法律專家、長期從事知識產權研究的學者、具有豐富辦案經驗的律師中遴選法官,提高案件審理的公信力。
五、科學的程序制度設計
訴訟程序是司法活動的基本載體和外在表現,是人們感受司法公正的主要途徑。構建科學的程序制度,包含三個關鍵詞:(1)公開。司法活動要讓群眾看得見、聽得懂、信得過。雖然結果公正,但程序公開不夠,群眾也會認為存在「暗箱操作」,產生合理懷疑。抓鬮是群眾議事決斷的常用方式,因操作簡單,公開透明,人們對結果信服接受。司法活動具有高度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不可能像抓鬮那樣隨意,但公開透明的程序設計理念是相同的。(2)民主。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體現,是人民行使司法權的有效途徑。當前,發揮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優越性,就是要貫徹黨的司法群眾路線,通過程序安排拓寬群眾參與司法的渠道,保證群眾在司法活動中的話語權,進而提升司法公信力。(3)對等。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舉證責任分配要堅持對等原則,確保法官恪守中立,裁判不偏不倚。
六、嚴格有效的監督機制
加強法院內部監督,要重點完善三項制度:(1)合議庭、審委會制度。要充分保證審委會委員、合議庭成員能夠獨立發表意見,敢講真話、講實話,真正發揮集體把關作用。完善審委會討論案件工作機制,讓審委會委員走到前台,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組成大合議庭直接審理。(2)審級制度。要強化審級獨立負責,提高一審、二審質量。進一步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上級法院要履行監督指導職責,改進監督指導方式,通過訴訟程序和案例指導,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3)迴避制度。個別法官與當事人、律師不正當交往,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對此,除依照訴訟法實行訴訟迴避外,要嚴格落實法官任職迴避和交流制度,規范接待制度,保持法官與律師、當事人的正當關系,消除一切可能影響公正司法的情形,維護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
七、健全的糾錯問責機制
執法司法中萬分之一的失誤,對當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傷害。健全的糾錯問責機制可以最大限度減少冤假錯案,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高效的糾錯機制。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案件,被告人上訴或檢察院抗訴,二審法院不得再發回重審。嚴格落實法律規定,能夠有效防止案件多次發回重審「翻燒餅」。要充分發揮審判監督的價值,提高再審效率和質量。(2)科學的防範機制。建立風險評估機制,將訴訟各環節納入風險管控,及時預警。落實證據裁判制度,提高收集、採信證據的質量,堅決排除非法證據,切實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准。(3)嚴格的問責機制。當前,權責不明是司法問責落空的主要原因。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最根本的就是按照權責一致原則,使裁判權回歸主審法官、合議庭,在此基礎上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形成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權運行機制。
八、完善的職業保障機制
法官不是「官」,但需要像「官」一樣,建立完善的職業保障機制,保障法官依法履職。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法官職業保障機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身份保障。法官是奉獻的職業,在法治環境尚不成熟的情況下,也是有風險的職業,這種風險更多表現為法官身份的不確定性。身份保障機制不完善,造成法官辦案畏首畏尾,考慮法外因素超過法律因素,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我們應積極推進法官管理分類改革,法官身份的取得、職級晉升、社會地位都應以法律的形式明確,特別是法無明文規定不得調離法官崗位。(2)經濟保障。要建立起薪酬與付出相適應的經濟保障機制,提高法官的收入水平,調動法官積極性,從而更好地保留骨幹,預防腐敗。(3)安全保障。近些年,因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滿,報復殺害、毆打法官的案件時有發生。要加大對法官人身、家庭安全的保護力度,為他們公正司法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
九、先進的審判管理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指出:「審判管理事關審判質效、公平正義和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三大管理』的核心,是一項具有基礎性、關鍵性和長期性的重要工作。」構建先進的審判管理機制,重點包括三個方面內容:(1)淡化行政管理色彩。明確院庭長等行政領導審判管理職責,主要集中在程序事項審批、審判宏觀指導、審判質效監督以及保證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等方面,不幹預具體案件處理,防止審判管理權的濫用。(2)堅持科學民主管理。服務審判是審判管理的基本定位。構建科學的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質量評查、法官技能考評、審判運行態勢分析的審判管理體系。探索建立審判管理委員會,讓一線法官參與進來,注重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將審判與管理銜接起來。(3)增加信息技術含量。審判管理,最重要最基礎的手段是信息化。只有把審判管理建立在信息化基礎上,才能提高管理的精細化水平和效率。此外,要重視加強司法統計、質效考核、基礎理論研究等管理工作,為司法改革提供准確翔實的基礎數據。
十、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
司法公正建設不能閉門進行,必須與國家法治建設其他環節相銜接,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我國法治建設起步比較晚,法律文化傳統中還存在許多與法治不相融的成分。構建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體制環境。構建現代司法體制,核心是保證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要加強和改善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消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人民法院要建立違反法定程序干預司法的登記備案通報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審判機關與其他司法機關依照憲法法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開展工作。(2)社會環境。受幾千年「人治」傳統影響,人民群眾對司法的認同度不高,「信訪不信法」、「信權不信法」的現象仍然突出。要改變這一狀況,必須加強法治社會、法治政府建設,提高公民的法律素養,推動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
⑤ 如何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一、科學立法——法治中國的前提
科學立法,首先要求繼續立法。雖然中國於2010年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中國的立法任務已全部完成。有許多重點領域還需加強立法,個別領域尚有「立法真空」。當前,特別要重點加強在深化體制改革、食品安全和環境保護、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以及網路監管等重點領域的立法。
二、嚴格執法——法治中國的關鍵
針對中國的現狀,重點要注意幾個問題:
第一,建立交叉執法制度。對於一些重要領域,如食品、葯品、環境等問題嚴重的領域,可以實施異地交叉執法,由外地執法部門來本地執法,本地執法部門到外地執法,以防止地方保護主義。
第二,為執法者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要提高對執法者及其家屬的有效保護,對於報復執法者及其家屬的違法者要予以嚴懲,使其不敢想不敢為。
第三,正確對待公民的權利。對於公民的權利,要做到尊重、保護、規范、限制並舉。而有的地方還存在「兩手軟」:對於公民的權利尊重、保護不夠,規范、限制也不夠;或者「一收就死」、「一放就亂」。
第四,要樹立政府的權威。法治政府必須是個嚴格執法的政府,是有效執法的政府。應該看到,對社會秩序的維護不力,對各種違法行為的放任,都會導致社會成員安全感的喪失,導致對公民的合法權利乃至社會公眾利益的侵害,同時執法者無視公民的合法權利違法執法、粗暴執法,與執法者自身人身安全保障不力,都不是法治狀態。
三、公正司法——法治中國的防線
要實現司法公正,需要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要實現司法公正,應當讓司法成為真正的司法,讓司法回歸司法,既不能讓司法機關變成立法機關以司法解釋代替國家法律,更不能讓司法機關成為行政機關。讓司法機關真正地從事司法工作,實現和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
同時,要實現司法公正,需要建立起社會監督機制。要實現司法公正,還要建立司法權威,不讓一份判決成為無法兌現的空頭支票。
四、全民守法——法治中國的基礎
全民守法,要繼續抓好法治宣傳和教育,扎實推進「六五普法」活動。要營造「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圍。嚴格規范公民自身行為,引導公民學會在享受自己的權利和自由時,尊重別人的權利和自由。要在全社會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使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成為人們的自覺行為,使每一個普通群眾都真正學法尊法守法用法,依法維護合法權益,自覺履行法定義務。
更為關鍵的是,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要切實尊崇憲法和法律,帶頭遵守憲法和法律,自覺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唯有加快推動全民守法、建設法治社會進程,才能為構築法治中國奠定堅實的社會基礎。
(5)公平法治的最新方法是什麼擴展閱讀
「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中國共產黨十八大報告中提出的新16字方針。
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提出「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16字方針,表明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入了新階段。
新16字方針確立了我國依法治國新階段的四大目標。目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但是依法治國的目標並未全部達成,實現政治文明的征程仍在路上,需要我們繼續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克服法治發展過程中的障礙。
⑥ 如何通過法治實現社會公平
法制在於維護公平正義推動社會進步,當我們用法津討回公道的時候,當邪惡被繩之以法的時候,我們深切地體會到公平和正義的價值。公平和正義就像一盞明燈,照耀著人類歷史前進的航程。多少英雄豪傑,為了公平和正義,不惜犧牲自已的一切,甚至寶貴的生命。可以說,沒有對公平和正義的追求,人類將失去文明發展的動力。公平正義既是長遠價值又是緊迫任務
公正與平等有意義相近的一面,但兩者有區別。平等主要是就結果而言,而公正更關注過程和規則。
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首先要求通過合理的分配製度,把社會成員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適的范圍內,避免因收入差距的過分擴大而導致兩極分化。然而,社會公平的內容絕不只是合理的財富分配,還包括公民的政治、社會、文化、教育、司法等其他內容。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既要發展生產力,又要維護公平正義,講的就是既要效率,又要公正。
公平正義自古以來就是人類追求的普遍價值,更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歷史上,社會主義之所以有如此強大的號召力,就是因為它承諾要創造切實的經濟和政治條件,使社會變得更加公平正義,使全體人民都能享受更加平等的政治經濟權利。因此,沒有公平正義,就沒有社會主義;堅持社會主義,就必須堅持公平正義。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為了最大限度地合理配置資源,發展生產力,我們引入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然而,按照市場經濟的自發邏輯,社會成員的利益遲早會發生分化,公民之間的收入差距會拉大,地區之間和城鄉之間的發展會不平衡。政府就會面臨雙重難題:一方面,如果不採取措施,讓這種利益分化無限制地發展下去,就可能造成富者愈富、窮者愈窮的後果,會背離「共同富裕」的社會主義目標;另一方面,又不能簡單地採取強制手段將大家的收入和財富拉平,回到過去那種吃「大鍋飯」的絕對平均主義狀態。這就要求政府一方面不能強求利益的絕對均等;另一方面,又必須把社會利益的分化控制在一個合適的范圍之內。
⑦ 法治如何保障社會公平正義
法治就是通過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的利益來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⑧ 公平公正法治
據2013年12月23日新華社電 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將24字核心價值觀分成3個層面:
國家層面:富強 民主 文明 和諧
社會層面: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公民層面:愛國 敬業 誠信 友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