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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中的邏輯分析方法

發布時間:2022-08-20 18:22:54

A. 法學的研究方法哪些

法學的綜合研究方法:

①當代西方綜合法學派首倡的一種研究方法,本世紀初開始,西方法學以自然法學;分析——規范法學、社會學法學為代表,形成三派鼎立之勢。他們之間進行無休止的論戰,各持法律的研究某一側面,對其意義無限擴大,試圖抹殺其他流派存在的意義。

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一些法學家紛紛指責上述三大法學派別的偏執和排他性,認為社會的、經濟的、心理的、歷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價值判斷等,都影響到法的制定和實施,法律應是「形式、價值和事實」的特殊結合。

因此,用任何單一的絕對因素或原因來解釋法律制度、法律現象都是不科學的,必須在法學方法論上進行一場變革,要把對法律的價值分析、形式分析和事實分析結合起來,採取全方位、多層面的研究勢態,於是,法學的綜合研究方法便應運而生。

提倡這種方法論的主要代表人物和著作有:美國的哈爾及其《綜合法學》,丁·斯通及其《法律制度和法學家推論》,博登海默及其《法理學》,以及前西德的費克納等。綜合研究的方法,目前在西方法學界已產生了相當的影響,因為以學科發展的內在規律看,流派和方法論的相互吸收、兼采博取,乃是學科發展的推動力之一。

然而,作為一種方法論,綜合研究的方法實質上是對三大流派研究方法的折衷,其涉及的內容龐雜而無邊際,仍然帶有較大的主觀隨意性。

②從多角度、多層次來研究法律現象的一種研究方法,這些方法具體包括哲學的、歷史學的、社會學的、比較法學的、注釋法學的、價值論的、語義分析學的方法等。綜合運用多學科的研究方法,可以對法律現象的各個方面、各個因素有更深刻的把握。

(1)法學中的邏輯分析方法擴展閱讀:

從法的形式角度說,包括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從法的體系角度說,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訴訟法、社會法、刑法、國際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種部門法;

從時間角度說,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現代法和當代法;

從空間角度說,包括該國法、外國法、本地法、外地法;

從一般分類角度說,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別法、實體法和程序法;

從表現形態角度說,包括動態法和靜態法、具體法和抽象法、紙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現實法(如實際生效的法)等等。

法學只有將所有這些不同意義上的法盡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實的法學。

B. 什麼是邏輯分析法

邏輯分析法(logical analysis)主要是指「語言的轉向」之後出現的分析哲學、科學哲學中所使用的分析方法。這種方法利用現代數理邏輯這個強有力的工具,對語言進行分析,並通過語言分析來解決傳統的哲學問題。因此,它被許多人稱之為「哥白尼式的革命」的「語言的轉向」。

(2)法學中的邏輯分析方法擴展閱讀:

特徵:

典型性

它可以擺脫策劃客體發展的自然線索,從最能體現策劃客體發展的本質和規律性的東西入手,對其進行研究,也就是從其成熟和典型的發展階段的發展過程。當事物處於萌芽狀態時,它的本質還沒有充分展開,因而也就很難認識它的本質和規律。

只有事物發展到成熟階段,由於它發展得比較完善、比較典型,這時它的本質已經充分展開。所以從策劃客體發展的成熟的、典型的階段上來研究它,就比較容易發現它的本質及其規律。

抽象概括

邏輯分析策劃法是以抽象的、理論上前後一貫的形式對策劃客體的發展進行概括研究。事物的發展是曲折的,它的必然性是通過無數偶然性開辟其前進道路的,它的本質常常為紛繁的現象所掩蓋。

邏輯分析策劃法就是從純粹的、抽象理論的形態上來揭示策劃對象的本質,通過概念、判斷、推理等思維形式完成策劃。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邏輯分析法

C. 邏輯分析方法名詞解釋

邏輯分析方法名詞解釋:
運用邏輯學方法去認識歷史的史學方法。邏輯分析即理論分析、概念分析,邏輯分析的方法亦即理論思維的方法。邏輯分析方法是揭示歷史規律、建立史學理論體系的重要方法。其常用的具體方法表現為:一、運用概念、判斷、推理,揭示歷史的本質與規律。二、分析與綜合是形成概念、判斷、推理的主要邏輯方法。三、以歸納為主的研究方法和以演繹為主的敘述方法。在史學研究中,邏輯分析方法常與歷史分析方法統一運用。邏輯分析方法的認識特點具有本質性、概括性、抽象性。它比歷史分析方法要高一層次。

D. 論述法律規范尋找的邏輯方法

推是思維的一種基本形式,其中最典型的是邏輯推理。通常認為法律推理是邏輯推理在法律領域中的應用。在法律及法學發展的歷史長河中,人們在一開始就不自覺的運用邏輯進行法律推理。目前學者們對法律推理的研究並未取得一致的見解。在本文中,試就法律推理的含義及其分類談點粗淺的看法。關鍵詞:法律推理;演繹推理;歸納推理;類比推理法律推理是人們從一個或幾個已知的前提得出某種法律結論的思維過程。法律推理是一種創造性的法律實踐活動,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司法,甚至守法,都離不開法律推理。特別是在法律適用階段,法律推理幾乎成為法官審判活動的全部內容。法律推理的概念關於法律推理的概念有很多觀點,可以分成三類。第一類觀點認為,法律推理是法官將明確的法律規范和查明的案件事實相結合得出判決結論的演繹推理,尋找法律規范的職責應由法律論證,價值衡量、漏洞補充、法律解釋等方法來承擔,因此確定大前提不屬於法律推理的范疇。①第二類觀點認為,法律推理不僅包括演繹推理,還包括確定法律規范大前提所運用的一切方法,如類比、歸納等,均為法律推理的內容。②第三類觀點認為,法律推理不僅包括演繹推理的過程,還包括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③法律推理是法律使用方法,而適用法律的前提是基本案件事實已經明確,而且案件事實認定主要涉及證據能力、證據標准等訴訟法問題,因此案件事實認定不應涵蓋於法律推理的概念之中。從現階段來看,法律推理既包括根據法律的推理,表現為從法律規范到裁判結論的演繹推理;又包括法律根據的推理,表現為演繹推理、類比推理等多種推理形式。其實,對於法律推理來說,他的范圍是相當的廣泛地,我們知道,在法律的執行中和法律的適用中尤其是法官在對那些具體的案件作出裁判的整個過程當中,法律推理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說,在對待相同的情況時,我們所得出的結論也應該是相同的,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樣,我們在適用法律時,也要同樣的情況同樣去對待。對於這個過程我們首先要查明案件的事實,然後才能夠正確的適用法律。我們還應當知道,在適用法律推理過程的時候並不像我們想像的那麼簡單。法律推理是一種理性的、嚴密的思維活動,特別在特定情況下,這種推理活動就可能更為復雜。法律推理的分類休謨指出:「一切推理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證明的推理,亦即關於觀念之間的關系的推理;另一類是或然的推理,亦即關於事實與實際存在的推理。」④這兩類推理可以概括為形式推理和實質推理。我們知道,在對於一些簡單的案例中,可以直接適用大前提――小前提――結論,這一三段論的思想。但是對於一些復雜的案例,直接適用就比較困難了,要和其他的推理一同適用。主要存在兩種途徑,第一種途徑表現為演繹推理+演繹推理;第二種途徑表現為類比推理+演繹推理。在當今的理論分類中,形式推理可以分為三種形式: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法律推理作為司法過程的重要步驟,演繹推理固然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演繹推理具有確定性,它比較多的適用在司法實踐的過程當中,任何裁判的結論都需要經過演繹推理才能得出。對於演繹推理的適用,我們首先應當先確定案件事實,然後再找到他的法律依據,最後得出結論。有這樣一個案例:甲、乙達成一個房屋買賣合同,後因國家政策的變化,乙不能繼續履行該合同,甲起訴乙,要求其履行他們之間的合同。我們在解決這個案例的時候,首先根據案件事實確定大前提,適用於本案的法律應當是規定合同效力及有關問題的法律;然後通過查找法律推出小前提;最後推出結論。歸納推理是指由特殊觀察實例導出一般原理的推理方法。歸納推理的方法在法理學研究及立法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從歸納推理的性質來看,它確實與演繹推理所具有的證明作用不同,具有發現邏輯的明顯特徵。

E. 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階級分析法:用階級和階級斗爭的觀點去觀察和分析階級社會中各種社會現象的方法

價值分析法:通過認知和評價社會現象的價值屬性,從而揭示批判或確證一定社會價值和理想的方法

實證分析法:在價值中立的條件下,以對經驗事實的觀察為基礎來建立和檢驗知識性命題的各種方法的總稱
。包括以下六種
1社會調查法,社會調查法是有目的、有計劃、有系統地搜集有關研究對象社會現實狀況或歷史狀況材料的方法。社會調查方法是研究性學習專題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綜合運用歷史研究法、觀察研究法等方法以及談話、問卷、個案研究、測驗或實驗等科學方式,對有關社會現象進行有計劃的、周密的、系統的了解,並對調查搜集到的大量資料進行分析、綜合、比較、歸納,藉以發現存在的社會問題,探索有關規律的研究方法。
2歷史研究法,
歷史研究法是運用歷史資料,按照歷史發展的順序對過去事件進行研究的方法。亦稱縱向研究法,是比較研究法的一種形式。在政治學領域中,它著重對以往的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文化等的研究。
3比較研究法,比較研究法可以理解為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對兩個或兩個以上有聯系的事物進行考察,尋找其異同,探求普遍規律與特殊規律的方法。
4邏輯分析法,主要是指「語言的轉向」之後出現的分析哲學、科學哲學中所使用的分析方法。這種方法利用現代數理邏輯這個強有力的工具,對語言進行分析,並通過語言分析來解決傳統的哲學問題。
5語義分析法,語義分析法是運用語義區分量表來研究事物的意義的一種方法。
6定量分析法,定量分析法(quantitative
analysis
method)是對社會現象的數量特徵、數量關系與數量變化進行分析的方法。

F. 如何用法律邏輯思維解析婚姻案件

一、學習目標:成為優秀的法律人

現代社會有一個法律職業群體,稱為「法律共同體」或者「法律人共同體」,包括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律師、法學教授、企業法律顧問,等等。屬於法律人共同體的這些職業,差異很大,律師是自由職業者,法官是國家公務員、執掌裁判權,為什麼把他們歸入「法律共同體」當中呢?有兩個共同點:一是共同的職責:實踐和維護法治。他們同是法治的實踐者和維護者;二是共同的思維方式,就是法律思維。法官裁判案件、律師代理案件和法學教授分析案件,採用的是同一個思維模式,即法律思維模式。法律思維,是法律人所共有的區別於其他職業人的思維模式。法律思維的特點是什麼呢?我們看到,無論法官、律師、檢察官、仲裁員或者法學教授,其法律思維的整個過程,都是緊扣著法律規范進行的。這是與其他職業人的思維模式所不同的。

怎樣才算優秀的法律人?分為人格和理性兩個方面。先說法律人的人格:第一,是要有氣節、操守、尊嚴。法大校長2013屆本科生畢業致辭:做有尊嚴的法律人!7月30日海峽兩岸司法研討會上,談到法官和法院的氣節,不應當是趨炎附勢、看風使舵。不應當是,在上級領導面前,低三下四、點頭哈腰、奴顏婢膝,在下級(老百姓)面前作威作福、張揚跋扈。第二,要崇尚自由、平等、博愛,平等待人,同情弱者,有悲憫之心,富於同情心、富於正義感。第三,要信仰法律,信仰法治,才能以法律為業,執行法律,實踐法治。如果自身不信仰法律,不信仰法治,卻又從事法律職業,必然會對法律和法治造成巨大危害,並且最終也會毀滅自己,給自己的親人造成巨大傷害,這樣的事例很多。最後,是要格外的勤奮和嚴謹。現代社會,法律人是最為勤奮、嚴謹群體。我們知道,國內外知名律師,都是按照時間計費的。拖沓、懶散、不求上進、得過且過,當不了法律人,至少不是優秀的法律人。馬馬虎虎、粗枝大葉、丟三落四,擔任訴訟代理人,弄錯了程序、引錯了條文、遺漏了證據、忘記了抗辯,導致不應該的敗訴,給委託人造成巨大損失,自己也須對此承擔責任。須特別注意的是,須從進入法學院的第一天開始,就注重法律人的人格修養,就以法律人的人格標准嚴格要求自己,加強人格修養,培養自己具有法律人的高尚人格。

再說法律人的理性,通過法學院的學習,為將來從事法律職業,打下扎實的法律知識基礎,在此基礎上掌握法律思維模式,及掌握從事法律實務的各種方法(裁判方法、研究方法、寫作方法),不斷積累豐富的社會生活經驗和法律實務經驗,增長法律智慧。

二、學習法律的方法

(一)法律的規范性與學習方法
法律是社會生活中的行為規范,規范性是法律的屬性(嚴格言之,此所謂法律,特指成文法)。這是顯而易見的。因此,以法律為研究對象的法學,也具有規范性。法學一般不直接研究社會現象、社會生活和社會關系,而是直接研究「法律」。因研究對象之具有規范性,法學也就具有了規范性。你看法學者討論問題,思考問題,必定先問「是否合法」,與經濟學家討論問題、思考問題,必定先問「是否有效率」,是全然不同的。這就是法律和法學的規范性所使然。

每一個法律規范,都可以分解為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效果等要素。這就是法律的規范構成。例如人們熟知的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可以判雙倍賠償。這是一個法律規則,從規范性分析:其適用范圍――消費者合同,即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合同;其構成要件――欺詐行為;其法律效果――雙倍賠償。因此,學習法律一定要從規范性入手。法律思維與別的思維如經濟學的思維的區別,正在於規范性。

既然進入法學院學習的目的,在於掌握法律思維,而法律思維屬於規范性思維,則在學習方法上就要從法律的規范性入手,而不是靠死記硬背。不是記憶、背誦每一個制度、條文的詞句,而是要掌握每一個制度、條文的規范構成。只有理解、掌握了每一個制度、規范的適用范圍、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才算真正理解、掌握了這個法律制度、法律規范。

(二)法律的社會性與學習方法
法律以人類社會生活、社會現象、社會關系為規范對象。如刑法,規范對犯罪行為的制裁;民法,規范人與人之間的財產關系、身份關系;經濟法,規范對社會經濟生活的調控和管理;行政法,規范國家行政權的運行、控制。簡而言之,法律是社會生活規范,使法律具有社會性。法律的社會性,也就決定了研究法律的科學,即法律學、法學也具有社會性,並因此屬於社會科學。此對於法律學習,關系甚大。

學習法律,要求「獨立思考、獨立判斷」。「獨立」,指不迷信書本、老師、權威;要經過自己的思考,才能轉化為自己的知識,不能靠死記硬背。「思考」,指不盲目相信,由自己進行一番分析、考察。對於張三的某種觀點,首先要「思考」:他所持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說服力,是否能夠自圓其說。其次要「思考」:張三持這種觀點有沒有深層次的理由,與歷史條件、時代背景以及張三個人的社會地位、學歷、師承有什麼聯系?還要「思考」:張三發表這一觀點,是在何種場合?是針對現行法所作的解釋(解釋論),還是對法律將來的修改所作的建議(立法論)?等等。

因社會地位、經濟地位甚至年齡、性別的不同,而影響其理論觀點,可以關於「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和「撞了白撞」的爭論為例。當年修改婚姻法關於是否規定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爭論中,反對規定過錯損害賠償的,大多是男性,而贊成規定過錯損害賠償的,大多是女性;關於「撞了白撞」的爭論中,贊成「撞了白撞」的大多是青年、中年而屬於白領階層,大多有車或者正准備購車,而反對「撞了白撞」的大多是老年或者屬於藍領,大多沒有汽車或者買不起汽車。

在進行獨立思考的基礎上,還要進一步作出自己的判斷:贊成或者不贊成,贊成何種觀點。這就是在「獨立思考」基礎上的「獨立判斷」。「獨立思考、獨立判斷」,關鍵在「獨立判斷」。而「獨立判斷」的關鍵,又在於:以什麼作為判斷標准?概而言之,可以作為判斷標準的,有兩類「知識」:一類是「基本原理」,包括並不限於法律基本原理;另一類是「社會生活經驗」,亦即平常所謂「常理、常情、常識」。

以「基本原理」作為判斷標准,學術上的論辯大多如此,源於法律學的科學性。因為每一學科,均有其基本原理,而符合其基本原理的往往正確,違背其基本原理的往往錯誤。因此可以用基本原理作為判斷標准。以「社會生活經驗」作為判斷標准,系法律的社會性所使然。因為,法律既然是社會規范,就應當與社會一般人的生活經驗相符。法律上和法學上的爭論和是非,可以「社會生活經驗」作為判斷標准,是我根據自己和前人的學術經驗總結出來的。

(三)法律的邏輯性與學習方法
法律的規范性,與邏輯性是互為表裡的。法律的規范性,必然要求法律的邏輯性。制定法律或者法典,要將各種法律規則按照一定順序編排。這個編排順序,以什麼為標准?不是也不應該以所謂「重要性」為標准,只能以「邏輯性」為標准。因為,所謂「重要性」,是主觀的價值判斷問題,一項制度之是否重要及其重要程度,將因人、因時、因地而有不同認識。例如,合同法按照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變動」、「責任」的順序,究竟「合同成立」重要,還是「合同生效」重要,還是「違約責任」重要?是很難判斷,很難有統一意見的。

制定民法典,哪一個制度安排在民法典上,哪一個制度安排在民法典之外,哪一個制度排在前面,哪一個制度排在後面,絕不可能以重要性為標准,只能以邏輯性為標准。這個邏輯性,就是「一般」與「特殊」,「共性」與「個性」。民事生活的共同制度、基本制度規定在民法典上;特殊關系、特殊領域、特殊市場的特殊規則和制度,規定在民法典之外。

民法典上的安排順序,也以邏輯性為標准:「一般」的、「共性」的制度在前,「特殊」的、「個性」的制度在後。這就使法典形成「總則」(共同的規則)、分則(特殊規則)的結構。首先,民法典分為「總則」和「分則」(物權、債權、親屬、繼承是分則);其次,債權法分為「債權總則」和「債權分則」(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是分則);再其次,合同法也分為「合同總則」和「合同分則」(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是分則);最後,買賣合同也分為「買賣總則」和「買賣分則」(特種買賣是分則)。

特別要注意的是,這一「一般」和「特殊」、「總則」和「分則」的邏輯關系,也正好是法律適用的基本邏輯關系,這就是「特別法優先適用」的基本原則(合同法第123條)。制定法律的邏輯是從「一般」到「特殊」,愈是一般的規則愈在前,愈是特殊的規則愈在後;適用法律的邏輯剛好是倒過來,從「特殊」到「一般」,愈是特殊的規則優先適用,愈是一般的規則愈靠後適用。

法律上的邏輯關系非常重要。如果沒有這個邏輯關系,邏輯混亂、支離破碎,法官就沒有辦法正確適用法律,他不知道應該適用哪一個規則才是正確的,他會無所適從,沒法下判,這當然是指公正的法官。反之,一個不公正的法官、受法律外因素影響的法官,卻可以想怎麼判就怎麼判。既然好幾個條文都與本案有關,相互間沒有嚴格的邏輯關系,他適用任何一個條文,你都沒法指責他,沒法批評他,就會使一些枉法裁判合法化。可見,法律有邏輯性,才能保障法律的正確適用,法律沒有邏輯性不僅影響法律的正確適用,還會助長司法腐敗。

法律有嚴格的邏輯性,不僅可以保障法律的正確適用,還可以增加法律的靈活性。當法官受理現行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的案件時,可以適用一般的規則予以裁判。

(四)法律的概念性與學習方法
法律是一套規則體系,也是一套概念體系。適用范圍、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都是通過法律概念來表述的,因此,要正確掌握法律規范,必須先正確掌握這些法律概念。前述消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雙倍賠償。從規范性分析:其適用范圍,是用「消費者」、「經營者」、「合同」和「消費者合同」這些概念表述的;其構成要件,是用「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概念表述的;其法律效果,是用「賠償」、「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等概念表述的。因此,你要正確理解和掌握消法第四十九條,你就要先正確理解和掌握「消費者」、「經營者」、「欺詐行為」、「賠償」等等法律概念。

因此,完整准確地掌握法律概念體系,是正確進行法律思維的基礎條件,可以說,法律人進行法律思維,就是運用法律概念進行思維。我們法學院學習,學什麼?簡而言之,就是學習法律概念體系,然後在此基礎上,運用各種法律概念進行法律思維。

概念是人的發明,是用文字表述的,是科學思維的工具。因此,概念性是理解和解釋法律的根據。理解、解釋任何法律條文,必須先從該條文所採用的法律概念入手。概念有其內涵、外延。概念有其模糊邊界,即概念具有模糊性。這就決定了文義解釋可能得出多個解釋結果。當採用文義解釋,得出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解釋結果時,就需要進一步採用其他解釋方法。

學習法律的門徑,在於掌握完整的概念體系。法律是一套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體系,其基礎是一整套有嚴密邏輯關系的概念,掌握了這套概念,就掌握了法律思維的框架。經驗表明,法官在裁判中、律師在處理案件中、學者在分析案例中,如果出現失誤,往往源於沒有掌握好這套概念體系或者發生了概念混淆。因此,學習法律首先強調記憶這套概念體系。但法律概念有其專門含義,相互間有其邏輯關系,因此不能單憑死記硬背,在記憶的同時應強調對概念的理解。特別是初學者,一定要著重記憶和理解這兩個環節,邊閱讀、邊記憶、邊理解、邊運用,在理解的前提下增強記憶,在記憶的基礎上加深理解。

學習法律,不能不講究讀書方法。讀書的方法,有三種:其一,精讀,目的在於掌握概念體系。法學的每一個學科,都有一套法律概念體系。當你初學一門法律學科時,就應當選擇一本概念體系完整、准確,且簡明扼要的好的教材,通過反復精讀,把這套概念體系記在腦子里。所謂有扎實的基礎,就是指比較完整准確地掌握了這套概念體系。須知每一門學科的著作,都可以分為「教材」、「體系書」和「專題研究」三類。其二,泛讀,目的在於加深專業基礎、獲得廣博的知識。在精讀一部、兩部好的教材,比較完整准確地掌握該學科的概念體系基礎上,再選讀一些專題研究論文和著作,補充、完善自己的概念體系,加深專業基礎,開闊視野。其三,研讀,目的在於掌握研究方法,培養研究能力。結合具體的問題研讀體系書的有關章節,將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在未掌握好概念體系之前,抱著大部頭的體系書通讀,讀到中間忘了前面,讀到後面忘了中間,必然是事倍功半。

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維的工具。法官、律師正是運用物權、債權、法律行為、權利、義務等等法律概念,進行思維,分析案件,裁判案件。以婚姻關繫上的違約金條款案為例,法官運用了「合同」、「婚姻」、「法律行為」等法律概念,並正確地分析了這幾個法律概念之間的邏輯關系,法律行為是上位概念,合同和婚姻是下位概念,當屬於下位概念的法律規則不能適用時,運用上位概念的「法律行為」的法律規則,正確地裁判了本案。

(五)法律的目的性與學習方法
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則,是立法機關制定的,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制定各種法律,每一個法律規則都有其目的。因此,學習法律、理解法律,需要了解各個法律規則所要實現的目的。德國學者耶林發表《目的法學》,批評概念法學玩概念游戲,忘記了法律的目的。耶林將法律目的,比喻為在茫茫大海上指引航船方向的北極星。我們學習法律和解釋、適用法律,猶如在茫茫大海上的駕駛船舶,只要掌握法律的目的,即不致迷失航向。

法律的目的性,在學習方法上的意義在於,我們學習每一個法律制度、法律規則,不僅要理解和掌握每一個法律規范的構成要件、適用范圍和法律效果,不僅要正確理解和正確解釋所使用的概念,還要准確把握這一法律規則、法律制度的目的。一定要弄清楚:立法者設立這一法律規范的目的何在?在解釋、研究每一個規范和制度時,一定不要忘記它的目的。王澤鑒先生說,任何法律均有其目的,解釋法律時必須想到:立法者為何設此規定,其目的何在?可見,掌握每一個規范和制度的目的,是學習、研究、解釋、運用這一規范和制度的關鍵。

因法律的目的性,而有目的解釋方法。所謂目的解釋方法,指法官在解釋法律條文時可以用法律條文的立法目的作為解釋的根據,當採用文義解釋及其他解釋方法,得出兩個不同的解釋意見而難以判斷哪一個解釋意見正確時,應當採納其中最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釋意見。即當存在不同的理解、解釋時,應當以該規范和制度的目的,作為判斷標准。

(六)法律的正義性與學習方法
所謂法律的正義性,指法律本身須符合於社會正義。是法律與其他行為規則,如技術規則,的根本區別所在。正如人有「善、惡」,法律也有「善、惡」,這就是所謂的「良法」與「惡法」。符合於「社會正義」的法律是「良法」,違背「社會正義」的法律就是「惡法」。歷史上曾經存在過的許多「惡法」,諸如規定對小偷砍手的法律,規定當眾將「私通」者亂石砸死的法律,規定對流浪者加以鞭打、監禁甚至處死的法律,規定對同性戀者予以懲罰的法律,隨著社會的進步而相繼被廢止。我國現已廢止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若乾地方規定「行人違章撞了白撞」的政府規章,就屬於「惡法」。

當我們學習法律的時候,除了從規范性入手,掌握每一個法律制度的構成要件、適用范圍和法律效果,以及正確把握其立法目的之外,還需要進一步用「正義性」標准予以評價、批判。對於「惡法」、違背社會正義的法律,要通過解釋方法迴避其適用。至少是不要為「惡法」辯護,不要製造所謂的「根據」、「理由」,把「惡法」硬說成「良法」。在法學院學習或者畢業後從事法律職業,一定不能忘記法律的正義性,不能忘記維護社會正義是每一個法律人的神聖職責!

法律的正義性最終要通過法院的裁判予以體現。法律、法規所體現的社會正義,是理性的正義;通過法院裁判所實現的正義,才是實踐的正義、現實的正義。因此,法官和律師對於實踐法律的正義負有神聖職責。裁判案件,不僅要考慮裁判是否於法有據,而且一定要考慮所作出的判決結果是否符合於社會正義,即裁判結果的妥當性。只有合於社會正義的判決,才是正確的判決。

社會正義,有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之分。形式正義,著重於程序公正。只要所適用的程序規則是公正的,具體案件的當事人之間是否實現了正義,則非所問。實質正義,則不滿足於程序的公正,而是著重於在具體的案件的當事人之間實現正義。按照現代法律思想,強調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統一,形式正義只是手段,而實質正義才是目的,形式正義須服從於實質正義,並最終保障實質正義的實現。

因為法律有正義性,於是決定了,法律科學,既不同於自然科學,也不同於工程技術,與社會科學中的其他學科也有本質的區別,而被稱為「善(正義)的藝術」。真正掌握了這套「善(實踐正義)的藝術」,才稱得上優秀的法律人。下面舉兩個法官提的問題,說明法律科學是「善(實踐正義)的藝術」。

G. 法律邏輯是什麼邏輯

你這個標題也太大了,非常不好回答。簡單來說法律邏輯是邏輯學的一種,與數學邏輯、哲學邏輯並列。法律邏輯屬於社會邏輯,數學邏輯屬於自然邏輯。

網上有個例子說很好「審判是有原告和被告兩個立場,原告和被告都各有主張,而且是相互矛盾的。其實根本不可能有什麼事情是某一方絕對正確或某一方絕對錯誤。但是法官卻必須假裝可以使這種不可能的事情變為可能。然而數學上的證明不是「對」 就是「錯」,一定要從這兩個答案中找出一個。但法學和數學這看似永遠不可能相交的平行線卻可以通過邏輯聯系起來。 」

H. 法律解釋中的邏輯解釋該如何理解

您好以下是對邏輯解釋的解釋,這是從數學原理上解釋邏輯解釋,法學解釋中的邏輯解釋也源自於科學解釋中的邏輯解釋,這是必然的,所以要理解邏輯解釋的本意,應該從本源上理解。

邏輯解釋(確認度解釋)

對概率的解釋,除主觀解釋之外,還有以魯道夫·卡爾納普為代表的邏輯解釋。邏輯解釋通過對可幾事件確認度(確證度)的量度得到定義。確認度則是對可幾事件的一種邏輯推理,也就是將歸納邏輯看作任意命題H(假說)與證據E之間所具有的邏輯關系,即E對H的歸納支持度。這樣,概率P(H,E)(讀作H對E的概率)的值,至少在原則上可以單值地定義。以氣象預報為例。氣象預報之前要收集氣象資料(氣象數據),然後,對氣象資料進行分析。通過邏輯推理,推斷明天「晴」或者「雨」,這一隨機事件出現的概率。這里,所收集的資料(氣象數據),並不一定與預測的隨機事件「晴或雨」發生直接的聯系,但邏輯上有關系,因此可在一定程度上作為可幾事件出現的支持證據。例如,通過對氣象數據的邏輯分析,得出明天下雨的概率是80%。但這就必須注意,這個80%要下雨只是邏輯推理的結果。它1)不是事實,還沒有到明天,2)也不能理解為實際發生事件的一個相對頻率,3)更不意味著是可確認的。80%的幾率總不能與事實相符,無論是否下雨,它只是一個確認度而已。看來,概率的邏輯解釋中,概率既不是事實的,也不是可證實的,概率陳述和經驗結果之間並不存任何直接的必然聯系。它是通過資料之間的邏輯關系,對可幾事件的一種預測。可幾事件的概率本身是觀念性的,但可幾事件的出現受因果關系制約。
引用自:http://www.sciencenet.cn/blog/Print.aspx?id=22050

I. 法律的三種推理法是什麼

法律推理」是指對法律命題的一般邏輯推理。常見的有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1,演繹推理這是一種確實性推理,演繹推理的形式有三段論、假言推理和選言推理等。在教育工作中, 依據一定的科學原理設計和進行教育與教學實驗等,均離不開此法。2,歸納推理,這是由一定程度的關於個別事物的觀點過渡到范圍較大的觀點,由特殊具體的事例推導出一般原理、原則的解釋方法。3,類比推理是從觀察個別現象開始的,因而近似歸納推理。但它又不是由特殊到一般,而是由特殊到特殊,因而又不同於歸納推理,分完全類推和不完全類推兩種形式。完全類推是兩個或兩類事物在進行比較的方面完全相同時的類推;不完全類推是兩個或兩類事物在進行比較的方面不完全相同時的類推。

J. 法學研究中的邏輯分析法主要在哪幾個層次上使用

中繼設備可以是物理層,主要是集線器;數據鏈路層,主要是交換機,網橋;網路層,主要是交換機。
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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