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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實證研究方法pdf

發布時間:2022-08-16 15:11:41

Ⅰ 法學論文研究方法哪些

法學畢業論文的准備工作

(一)搜集材料
所謂准備,主要就是充分佔有資料,研究、參考他人的看法。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夠就寫不出好文章。讀的書看的論文很少,知識貧乏,是沒法寫論文和提出新的見解來的。
如何搜集資料?可以圍繞法學畢業論文的選題方向和具體題目,去圖書館、書店,查找有關的專著、論文集、主要法學期刊以及最近幾年的統編教材,也可以在網上搜索、查找法學論文。搜集材料的過程,就是調查研究、思考鑽研、形成論點的過程。
(二)提煉材料,確定論證的主題和方法
在提煉材料的過程中,通常有三種情況:
一是同意別人的論點,但自已有獨特的感受,可從新的角度補充新的理由,豐富別人的論點。
二是不同意別人的見解,可以展開爭論,但必須注意忠實地引用原文,說明自己的理由。
三是受了別人的啟發,在別人見解的基礎上產生新見解,或者別人沒有講到,自已有見解,只要言之有理,也是創見。
論文的主題,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靈魂。法學畢業論文的主題,就是作者對這個法律問題研究成果的基本觀點。主題應力求做到以下五點:
一要正確,符合法理和客觀規律。
二要新穎,具有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不人雲亦雲。
三要直白,不要隱諱。法學畢業論文的主題越直白明確越好,要讓讀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不能讓讀者雲山霧罩,看後不知道說的是什麼
四是主題要貫徹始終,在文章中不能改變,應圍繞中心和基本觀點去寫。
五是主題要簡明,理論要深厚。
論證方法是說明主題的基本方法。一般來說,法學畢業論文的基本論證方法是立論,即確立文章的基本論點,圍繞這個主題,全面闡述它的正確性、必要性和適用性。有時,也適當運用駁論的方法,如針對某個問題學術界有幾種不同的觀點,對它們進行評析,然後提出自己的觀點。從具體的論述方法來看,一般使用歸納法和演繹法。
(三)法學畢業論文提綱
擬寫法學畢業論文提綱的主要好處是幫助自己從全局著眼,構建論文的基本骨架,明確層次和重點,簡明具體,一目瞭然。論文定稿後,修正或保留的提綱就變成了目錄。提綱可以幫助我們把材料組織成一個理論系統,而不是毫無層次、毫無邏輯聯系地羅列和堆砌在一起。

法學畢業論文的初稿
(一)運用邏輯思維寫學術論文,邏輯上有兩種科學方法,一個是演繹,一個是歸納。所謂演繹,就是從一般到特殊(個別);所謂歸納,就是從特殊(個別)到一般。依靠邏輯思維所產生的分析能力,對他人的觀點作出補充、發揮、糾正、批駁,就自然會形成自已的新觀點,寫出自己的法學畢業論文,就不會只是停留於抄錄他人現成的觀點和材料。
(二)主題突出,論點鮮明
(三)結構嚴謹,層次分明
(四)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五)文字表述清楚准確、簡練流暢

法學畢業論文格式和規范要求
(一)法學畢業論文格式
列印使用B5紙,便於存檔,裝訂線在左面。法學畢業論文列印一般用宋體。文章題目用3號黑體,題名應簡明、具體、恰當,能概括文章的特定內容,一般不超過20個字。正文內標題末不用標點符號。
一級題序及標題用「一、二、三……」序號和小3黑體。
二級題序及標題用「(一)(二)(三)……」序號和4號黑體。
三級題序及標題用「1、2、3……」序號和小4黑體。
四級題序及標題用「(1)、(2)、(3)……」序號,不用黑體。
正文用小4號宋體。這樣,文章就眉清目透,井井有條。
當然,這種分題也不是絕對的,要結合實際,該怎樣分,就怎樣分,但要遵循分題的規則。此外,分成幾級題目也是可以變通的,例如不用「1、2、3……」,改用「一是、二是、三是」或「第一,第二,第三」、「其一,其二,其三」也是可以的,但是,無論用什麼,都要層次清楚。
法學畢業論文格式為:封面;題目;摘要;關鍵詞;目錄;引言;正文;結論;注釋和參考文獻。
封面的作用在於使別人知道這是一篇法學本科畢業論文。
摘要是指摘錄下來的要點,主要是表述本文的主要觀點,一般為100—200字。摘要的寫作方法,我認為包括兩部分:一是用一兩句話簡要概括論題的意義,二是將法學畢業論文幾部分內容表述為闡述論文觀點的一段話。關鍵詞是反映論文主題概念的詞或片語,一般應選3—8個。
(二)法學畢業論文注釋
現代學術視注釋為學術規范與紀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學術論著和文章中,注釋不是裝飾品,它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引用他人成說,注示出處,既表示相關論說非作者獨造,並對他人成果給予應有之尊重,又可為讀者提供該領域的文獻信息,以便利後來之研究。
二是反映了作者觀點與其他學者觀點的聯系與區別,或者是對作者自己觀點的進一步說明,因而,也是正文不可缺少的補充部分。三是大量的引文意味著作者的研究的確是在前人和他人的研究成果及所積累的資料基礎上進行的,不是憑空捏造的。
注釋要寫得規范。最規范的,就是《法學研究》的注釋方法:分為著作類、論文類、文集類、譯作類、報紙類、古籍類、辭書類、港台著作、外文類等九個類別,並有注釋例;非引用原文者,注釋前加「參見」;引用資料非來自原始出處者,註明「轉引自」;等等。詳細的內容請看《法學研究》上的注釋體例和文章的注釋方法。
為提高刊物質量和文獻信息計量、評價與研究的水平,促進學術成果在網路化、數字化條件下的交流與傳播,教育部2000年1月頒發了《中國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編排規范》(修訂版),其中注釋主要用於以文章篇名、作者等及文內某一特定內容的解釋和補充說明,注釋序號用帶圓括弧的阿拉伯數字表示;參考文獻置於文本,採用順序編碼制,在引文處按引用文獻在論文中出現的先後順序用阿拉伯數字連續編碼,序號置於方括弧內,並列舉了其格式,詳情請看《河北大學學報》(社科版)或其它中文社科學術期刊。
寫法學畢業論文,上述兩種注釋方法,可選擇一種使用,但不能交叉使用。

法學畢業論文的修改定稿、答辯
法學畢業論文初稿完成以後,應再三修改,審查是否符合要求。大到問題是否提得鮮明中肯,論點和論據有無說服力,結構層次是否嚴密合理,小至文字的修飾加工,有無廢話,語言表述是否簡潔准確,通順流暢,符號使用是否恰當,等等。自己修改後,再交給指導教師進行修改,然後定稿。
為了使法學畢業論文能真實地反映學生的理論水平和科研能力,建立論文答辯制度是一種積極有效的措施。答辯是畢業論文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對畢業論文的全面檢查。
答辯首先由學生本人簡要介紹論文的寫作目的和思路、主要觀點,然後由答辯委員會向答辯人提問,讓作者略作準備做出回答,從而進一步考查作者對所論述的問題是否有深廣的知識基礎,創造性的見解和充分扎實的理由。答辯提出的問題,不管作者當場是否能作出完善的回答,都是對於作者一次很好的幫助和指導。

Ⅱ 法學的研究方法可以分為幾種

答: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包括:
(1)階級分析方法
階級分析方法就是用階級和階級斗爭的觀點去觀察和分析階級社會中各種社會現象的方法。階級之間的利益關系決定了階級分析方法在法學理論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價值。
(2)價值分析方法
價值分析方法就是通過認知和評價社會現象的價值屬性,揭示、批判或確證一定社會價值或理想的方法。價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學的基本方法,就在於法學的一個基本任務是揭示法的應然狀態或價值屬性;法作為調整社會利益關系的規范體系,其本身就是一定價值觀念的體現。法學中的價值分析包括價值認知和價值評價,它們是價值分析過程的兩個不同的階段或方面。
①價值認知是以法律這個被認知的客體所蘊涵的價值屬性與價值元素為對象的,它要探究特定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個階級、階層的利益標准與價值觀念來調整社會關系和在社會主體之間分配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價值認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實地觀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價值准則和價值排序。
②價值評價是從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發,按照一定的價值標准、價值准則對特定法律制度的總體或部分進行判斷與取捨。
(3)實證研究方法
①實證研究方法釋義
實證研究方法是在價值中立(或價值祛除)的條件下,以對經驗事實的觀察為基礎來建立和檢驗知識性命題的各種方法的總稱。
a.價值中立,指在研究的過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價值標准和主觀好惡來影響資料和結論的取捨,從而保證研究的客觀性。
b.經驗事實,指可以通過人們的直接觀察或間接觀察而發現的確定的事實因素。
②實證研究方法類型
a.社會調查方法。社會調查是法學進行實證研究的最基本的方法。其基本特點是研究者提出具體問題,擬訂出研究方案,通過觀察和實驗採集資料和數據,在此基礎上提出知識性的命題。
b.歷史研究方法。對法律進行歷史的實證考察,可以從總體上把握法律現象與經濟、政治、文化相互作用的歷史脈絡,從而深化對現實法律問題的認識。
c.比較研究方法。即對兩個或兩個以上事物進行比較研究的方法。它在學習和借鑒他國有益經驗以改進本國法律、推動國際法治發展、促進法律文化交流和法治文明互鑒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d.邏輯分析方法。邏輯分析方法在法學領域有特殊的重要意義,原因有三方面:一是法律規則本身就是一個由各種概念所構成並具有嚴謹邏輯結構的判斷和命題;二是由眾多規則所構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是一個具有邏輯一致性的有機整體;三是適用法律規則解決個案糾紛時,只有嚴格遵循法律本身的內在邏輯推導出裁判結論,才有可能說服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相信法律和司法公正。法學研究中的邏輯分析主要在四個層次上被使用。第一個層次是法律概念與法律事實之間的邏輯關系;第二個層次是法律規則之間的邏輯關系;第三個層次是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之間的邏輯關系;第四個層次是法律原則之間的邏輯聯系。
e.語義分析方法。即通過分析語言的要素、句法、結構、語源、語境來揭示詞和語句意義的研究方法。

Ⅲ 談談對「法學方法論」一詞的理解

法學方法論,是指對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學理論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後者又包括: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思維方法。 方法,在古希臘語中,即「通向正確的道路」之意。 一、法學的性質及其方法 (一)學科的性質決定學科的研究方法,而學科的對象及領域決定了學科的性質。法學主要研究三個基本問題:1)應然法:回答法律應當是什麼樣子?關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價值。2)實然法:法律實際上是什麼樣子?關注的是律令和技術。換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麼。如民法中的不當得利,揭示該制度的要件和技術問題。3)社會事實:應然法要解決的是法律的道義基礎和正當性,實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變得明確,如果法律在道義上是正當的,在意思上是明確的,那麼,這種法律就果真能夠發生作用么?我國的破產法運行的實施失敗,即是一個反例。因此,法學還要研究法律的作用與功能。 圖表1: 應然法——理想、價值——價值判斷分析方法 實然法——律令、技術——邏輯和語義分析 社會事實——作用、功能——社會實證分析方法 相應地,法學的方法也就有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價值判斷。法學成為關於正義和善的藝術,而不能成為科學。因為,科學有定式,藝術無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藝,不是藝術。 第二層次是邏輯和語義分析,有點科學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條的語言,類似於形式化的學科研究。 第三層次是法律社會學,這是科學的研究領域。 當然,這些方法不是截然分開的,在針對某一話題時,存在著運用方法的交叉。 法律與法學的生成,存在時間差。先產生法律,後產生法學研究。 古希臘的哲學家最先關注法律。由於法律是剝奪一個群體而保護另一個群體的利益,這種強制性就需要正當性的論證。人們關心是什麼正當性支撐著法律在規則上保護某一群體和損害或扼制另一群體的行為和利益,此部分是自然法的關懷。 後來實然法在理論上進行總結,則是分析法律派的功績,它標志著法律作為一種獨立學科的最終形成。因為,它標識了一種獨特的方法,聲稱要價值祛除,只是了解法律的意思。 而社會法學派,則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法律正當且明確,就果真能夠改變社會么?他們的研究結論是:法律能夠改變社會,但社會更能改變法律,換言之,社會改變法律的力量更強大。他們的方法是通過法律研究社會,也通過社會研究法律。法律不僅僅當作一個道德規范或實然規范來研究,而更應當作為社會事實來研究。只有才能這樣實現法律的功效。 由此,法學方法歸結為三種:1)價值評判方法;2)邏輯分析和語義分析方法;3)社會實證研究方法。 (二)法學的學科性質:即法學到底是科學,還是藝術?這里涉及到兩個問題:即1、法學是不是科學,是何種意義上的科學?2、理性與情感的關系是什麼? 1、科學是研究事實的,事實就是「是什麼」,法學相當大的領域並不具有科學性,而是一門研究正義的藝術,是善與公正之學。 什麼是科學,並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我們關注的是科學內含的幾種分析方法。哲學的任務是研究如何用詞。因此我們就需了解「科學」有幾種使用方法。下面介紹三種科學觀。 第一種觀點認為「科學」指稱對自然界的實證研究,如歷史上積累起來的有關自然界事務的知識經驗和知識。在這個意義上,社會科學是不存在的。此說在十九世紀之前佔主導地位,二十世紀也相當有影響。如英國曾認為科學具備四個特徵:1)科學是「描述對象」的理論,而不是「規定對象」的理論。如物理學和化學,僅僅是描述所觀察到的現象。比較而言,社會科學規范研究的多為規定性的東西,研究對象與研究者本身息息相關,兩者合為一體。所以,完全要求社會科學按照自然科學來進行精確,是不可能的。如美國總統選舉,就不可能象物理那樣進行計算而得出結果。因為作為社會科學動物的人,是自己可以採取對策的,社會科學的研究結果可能誘發相關者採取對策改變行為。因此,社會科學永遠不可能高度精確化。相比較而言,經濟學較接近於科學,它是從數字化角度來觀察。 第二種觀點認為,科學是以經驗方法為標志的實證研究。其代表人物是馬克思。這種觀點認為科學就是用理性的方法來整理經驗的材料。這在二十世紀的西方社會是主流觀念。所謂經驗的方法,實證的研究,其基本的形式包括:觀察法、實驗法、統計分析法、數學模型法、問卷調查法等,其中最基礎的方法是:觀察法和實驗法。如培根說科學是建立在觀察和實驗的基礎之上的。觀察方法,就是指在不改變研究對象的基礎上,收集經驗材料的方法。如達爾文的進化論,即是運用觀察方法得出的結論。所謂實驗,是指在人為控制的條件下進行觀察,研究兩個以上的變數之間的關系。如這樣兩項研究就是科學研究:1)為了小區的安全,研究這樣幾種方法的選擇,是增加警察的數量或進行巡邏的次數,還是增加小區路燈的量度,研究結果是後者。2)研究偷竊啤酒中的證人作證的幾率,發現在場的人數與作證的可能性之間存在比率關系。在這種意義上,倫理學、數學、邏輯學等都不是科學。因為邏輯學和數學並非實證研究,無須進行實驗,它們研究的不是事實或經驗,而是純形式,是符號之間的邏輯關系。當然,辨明一個學科不是科學,決非意味該學科不重要。 在這個意義上,存在社會科學,而沒有人文科學。人文由「Humanity」而來,是和神學相對立的知識體系,產生於文藝復興時期。社會科學始於19世紀,由孔德創立,他論述了靜態的社會靜力學和動態的社會動力學。

Ⅳ 法律的實證研究方法有哪些

1、社會調查法
2、歷史研究法
3、比較研究法
4、邏輯分析法
5、語義分析法
張文顯的法理學上專門為你查的,採納吧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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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實證社會科學(第六卷)

作者:鍾楊編

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8年12月

頁數:139

內容簡介:

《實證社會科學(第6卷)》是由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主辦的學術叢書,以實證性研究為導向,以構建學術交流平台、傳遞學術信息、推動實證性社會科學發展為宗旨,側重傳播社會學、政治學、經濟學、法學和管理學等社會科學各個領域實證與探索的新成果,包括實證研究方法的研究及探討。

作者簡介:

鍾揚(1964年5月-2017年9月25日),男,漢族,湖南邵陽人,1964年5月出生於湖北黃岡,祖籍湖南邵陽新寧豐田鄉上豐村。[12]1991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生前是復旦大學黨委委員、研究生院院長、生命科學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央組織部第六、七、八批援藏幹部,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長期從事植物學、生物信息學研究和教學工作,取得一系列重要研究成果。

Ⅵ 什麼是"實證研究"與"案例研究"區別是什麼

實證研究指研究者親自收集觀察資料,為提出理論假設或檢驗理論假設而展開的研究。實證研究具有鮮明的直接經驗特徵。實證研究方法包括數理實證研究和案例實證研究。

實證研究與案例研究區別有以下幾點。

1、定義的角度不同。實證研究是相對於規范研究而言,是指利用已有數據對過去經驗狀態的一種研究方法。而案例研究,是以解釋某一案例的方式來獲取我們自身所需要的信息。例研究可以用到實證研究這一方法工具。

2、研究方法不同。實證性研究方法可以概括為通過對研究對象大量的觀察、實驗和調查,獲取客觀材料,從個別到一般,歸納出事物的本質屬性和發展規律的一種研究方法。案例研究法是實地研究的一種。研究者選擇一個或幾個場景為對象,系統地收集數據和資料,進行深入地研究,用以探討某一現象在實際生活環境下的狀況。

3、起源不同。

案例研究乃由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創始。1870年,蘭德爾出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時,法律教育正面臨巨大的壓力。

其一是傳統的教學法受到全面反對;其二是法律文獻急劇增長,這種增長首先是因為法律本身具有發展性,其次是在承認判例為法律的淵源之一的美國表現尤為明顯。

蘭德爾認為,「法律條文的意義在幾個世紀以來的案例中得以擴展。這種發展大體上可以通過一系列的案例來追尋。」由此揭開了案例法的序幕

實證研究的產生:作為一種研究範式,產生於培根的經驗哲學和牛頓——伽利略的自然科學研究。法國哲學家孔多塞(1743-1794)、聖西門(1760-1825)、孔德(1798-1857)倡導將自然科學實證的精神貫徹於社會現象研究之中。

他們主張從經驗入手,採用程序化、操作化和定量分析的手段,使社會現象的研究達到精細化和准確化的水平。孔德1830到1842年《實證哲學教程》六卷本的出版,揭開了實證主義運動的序幕,在西方哲學史上形成實證主義思潮。

Ⅶ 民法研究方法的特點

1.規范研究方法。即把各種民事法律規范如何構成的法理,以及各種規范之間的關系作為研究的對象的方法。這是民商法學產生最早的研究方法,也是我們至今仍然在大量地使用著的方法。民商法學作為私法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擔負著把立法者所理解的「公平」、「正義」這些理念演繹為具體的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使命。人們在運用民商法來實現「公平」、「正義」這些理念的同時,也產生了最初的民商法學的研究方法,即研究一個個具體的民商法規范的內容及其構成,探討這些規范是否能夠擔負起立法者賦予給它們的任務,以及如何讓民商法規范完成這些任務。概而言之,規范研究方法就是以民商法規範本身作為民商法學研究的對象的方法。這種方法對民商法的研究遵循著兩個基本的思路:其一,對每一個民商法規范的內容及其構成是否符合「公平」、「正義」這些理念所形成的法律原則進行考察;其二,對幾個相互有聯系的法律規范之間如何配合的聯系進行考察。通過第一種考察,人們可以發現單一法律規范的價值;而通過第二種方法,人們不但可以發現由一系列法律規范所組成的一個法律制度的價值,而且還可以發現組成該法律制度的各個規范之間、以及數個法律制度之間為達到立法的目的而如何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約的基本規則。而後者,正是規范研究的重點。這種方法被稱為理念法學的研究方法。
2.實證研究的方法。即從實踐的角度以實驗的方法來對民商法進行的研究。實證研究的特點,不是僅僅從法律規范的本身來考察一種民事法律規范是否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而是從社會民眾的法律評價來考察民事法律規范是否符合這些原則。這種方法其實就是法律社會學的研究方法,也有人將其稱為實驗法學的方法。這種研究方法的作用領域非常廣泛,在民商法研究上具有極大的價值。在實證研究范圍內,人們首先可以考察社會的民商法意識,考察社會的人即立法者之外的其他對民商法的各種制度的各種評價,即考察他們對立法者應當制定的民商法的期望值以及對現實民商法的價值評價,考察民商法在現實中的貫徹情況以及對民商法實施狀況的原因進行歸納總結。因為民商法說到底是一門實用的法律,是必須貫徹於社會,是要將社會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納入自己預先設計的軌道的,故社會的人的民商法觀念對民商法的貫徹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實證的研究,還可以採取一種「試驗田」的方法,比如在局部地區或者部分行業進行某種民商法制度的試驗,以期獲得這種制度的推廣價值。顯然,對民商法在社會上所發揮的作用的實證考察,其結論對制定科學的民商法以及民商法的貫徹十分關鍵。民商法的實證研究需要進行大量的社會調查和統計,而調查本身具有其獨特的技術要求,比如對調查對象的采樣,如何能做到科學、准確,對研究的結論有著決定性的影響。法律的實證研究是實驗科學的產物之一,將這種方法引入民商法研究,對民商法的發展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3.階級分析的方法。即從階級和階級斗爭的角度對民商法進行分析研究的方法。這種方法不但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創造,而且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的主要特徵。馬克思主義認為,法律是階級和階級斗爭的產物和表現,民商法也是一樣;民商法中的各種制度,尤其是所有權制度等,集中地反映了社會的統治階級利用國家意志所形成的法律來維護其統治地位的需要。馬克思主義的法學觀認為,以前的民商法學研究都只是研究法律或者法律規範本身,但這種研究只是表象性「正義」、「公平」的研究,但是人類社會本身並沒有一般的正義和公平,只有階級的正義和公平,所以,歷來的法學研究包括民商法學的研究沒有抓住法律的這一本質,或者按照過去人們經常的說法,是以前的統治階級的法學家們有意識地掩蓋了民商法的階級本質。法律的階級分析的特點是,把民商法這樣具體的法律放置在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矛盾運動之中,放置在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矛盾運動之中,從法律制定的階級和階級斗爭背景出發,考察立法者的階級屬性和民商法對階級斗爭的實際作用,以確定民商法的歷史形態和本質;同時,馬克思主義還從法的階級性質出發,認為社會主義法包括民商法是法的最高階段也是法的最後階段。由於這種研究方法至今表現出的特長是對法律進行定性分析,對揭示民商法的本質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方法,是揭示和批判包括資產階級在內的歷史上的剝削階級的法是一種非常、銳利的武器;但是,對法律自身的技術性內容,即法律規范以及有具體的法律規范所組成的具體制度的研究卻基本不予以涉及。這種研究方法顯然與以前的法學研究方法有著極大的區別。馬克思主義的經典作家運用這種分析方法,對民商法整體制度的本質、民事權利的本質等,都有不少有價值的評價。
在近年的民商法學研究中,出現了一種看起來與階級分析的方法有所背離,但是從研究方法看卻屬同類的研究方法。因為,這種研究成果的特點,如同階級分析方法一樣是,在對現實生活中的一些法律制度進行分析時缺少從法律技術的層次對具體的規范研究和制度研究,而擅長於從「制度本位」的層次對某種制度的定性分析。比如,把一種制度歸結為市場經濟的制度,或者計劃經濟的制度。這種研究方法得出的成果常常屬於「大理論」,即很原則、很宏觀的理論,初學者聽來常常有震撼性的效果,但是,這些理論距實踐的要求卻非常遙遠。
4.經濟分析的方法。這種研究方法的內容比較廣泛,在民商法研究上,主要表現為從立法和司法的成本的角度對民商法進行分析。這是近年來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法學研究方法,該方法的創始人曾經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如同上述各種研究方法一樣,經濟分析方法並不是僅僅適合於民商法研究的方法,但無疑是對民商法最有意義的方法之一。因為,作為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的立法和法律實施必須考慮到法律的經濟成本。但是在以前,人們似乎只是重視法律的所謂「正義」、「公平」的價值,而基本上不考慮法律的經濟成本。但是,在法律尤其是民商法這樣的法律在立法及其在社會中貫徹時,必然會有其成本,因此人們應當在法律貫徹的效果和其成本之間做出利益的比較和權衡。這是這種研究方法所取得的成果的一個方面。法的經濟分析所取得的另一個很有意義的成果是對法律在制定時和貫徹時的各種成本的分析,即法律在哪種情況下才會有最低的成本和最好的效益。在這一方面的研究取得了非常有價值的成果。比如,按照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得出的結論,降低法律成本的最好方法就是法律必須有威信,並且必須制定完善的法律即提高法律的立法質量等,這樣法律在貫徹時才能有最小的成本。顯然,這些結論對我國民商法的完善是非常有教益的。

Ⅷ 簡述實證的研究方法的特點

實證主義(positivism)是強調感覺經驗、排斥形而上學傳統的西方哲學派別。又稱實證哲學。產生於19世紀30~40年代的法國和英國,創始人為法國哲學家、社會學始祖A.孔德,主要代表有英國的J.S.密爾和H.斯賓塞。其形成標志為1830年開始陸續出版的孔德的6卷本《實證哲學教程》。以孔德為代表的實證主義稱為老實證主義,20世紀盛極一時的邏輯實證主義稱為新實證主義。實證主義的基本特徵是:將哲學的任務歸結為現象研究,以現象論觀點為出發點,拒絕通過理性把握感覺材料,認為通過對現象的歸納就可以得到科學定律。它把處理哲學與科學的關系作為其理論的中心問題,並力圖將哲學溶解於科學之中。實證主義不僅對哲學而且對整個社會科學均發生了深刻影響,孔德所創立的實證主義社會學,在其後的一個半世紀是西方社會學的主流。

Ⅸ 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

從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來看,法律經濟學是以「個人理性」及相應的方法論的個人主義作為其研究方法基礎,以經濟學的「效率」作為核心衡量標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為基本分析工具,來進行法律問題研究的。W·赫希曾指出:「盡管並非所有的研究者對法和經濟學的研究視角和方法都持有一致的看法,但是,絕大多數的人都認為,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包括經濟理論與計量分析工具――構成了法律和法律制度經濟分析的基本特徵。」這一點,甚至連法律經濟學中的非主流學派的學者也看得十分清楚,R·P·麥樂怡就一針見血地說,「法律的經濟分析通過對法律規則(Doctrine)進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經濟效率分析,使我們可以就法律實施的結果得出結論,並對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會價值作出評價」。 法律經濟學是以方法論個人主義的假定作為其研究基礎的。方法論個人主義的核心思想是:社會理論的研究必須建立在對個人意向和行為研究的基礎之上,分析研究對象的基本單元是有理性的個人,並由此假定集體行為是其中個人選擇的結果。因此,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法律經濟學實質上是研究理性選擇行為模式的方法論個人主義法學,或者說,是一種以人的理性全面發展為前提的法學思潮。
由於方法論個人主義同樣也是古典經濟學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礎,並且在「邊際革命」興起後的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發展過程中得到廣泛的運用。因此,法律經濟學在以方法論個人主義假定作為其研究基礎時,同時也就不可避免地借用了與這一方法論相一致的經濟學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例如「效用」、「效率」、「機會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邊際分析」等分析方法。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在闡述運用微觀經濟理論的工具來研究法律問題的理由時指出:「法律所創造的規則對不同種類的行為產生隱含的費用,因而這些規則的後果可當作對這些隱含費用的反應加以分析」,據此,「我們認為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類的經濟概念是解釋社會,尤其是解釋理性的人們對法律規則的反應行為的基本范疇」。 規范研究和實證研究分別是經濟理論中規范經濟學和實證經濟學的最基本的分析方法。規范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是「為什麼?」,實證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是 「是什麼?」。在法律經濟學的規范研究中,其最大的特點就是確立和突出法律的經濟分析中的「效率」標准,即研究在一定社會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效率」問題。在一些法律經濟學家看來,傳統法學研究所強調和重視的是「公平」、「正義」,而這一類概念本身的含義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時,在非常多的情形下,經濟學的分析都可以得出與法律分析相同的結論,所以,可以用「經濟效率」去取代「正義」之類的傳統法律概念,甚至可以將法律轉為經濟學。
從具體的效率標准來看,法律經濟學在規范研究中所運用的經濟效率標准,主要的並不是「帕累托最優」,而是「卡爾多—希克斯補償原則」意義上的效率標准。按照這一效率標准,在社會的資源配置過程中,如果那些從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獲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補償(並不要求實際實償)在同一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受到損失的人的利益,那麼,這種資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法律經濟學的規范研究所確立的這種經濟效率標准,可以認為是支撐法律經濟學理論大廈最重要的「頂樑柱」,也是法律經濟學展開實證分析必不可少的前提。
在法律經濟學的研究中,實證研究最適合用來分析法律的效果問題,或者說,實證經濟學的分析方法最適合於研究法律的「效果評估」問題,包括對法律的效能做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分析。法律經濟學運用實證研究來分析預測各種可供選擇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說明,法律的實際效果與人們對該項法律預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是在多大程度是一致的。實證研究在法律經濟學中的運用,不僅促進了法律經濟學研究的「模型化」和研究的「精確化」,而且使得法律效果這個在法學中處於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問題研究取得了極大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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