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方式
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先佔,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添附,善意取得。
所有權能的分離:
1、所有權權能的分離是所有權人利用其物權的重要方式。所有權在實際的運行過程中,其權能往往是不完整的。所有權的權能依據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與所有權發生分離,但這並不導致所有人喪失所有權,因為所有人可以通過行使支配權而實現其所有權。他物權的存在不僅是符合所有權人的意志的,而且有利於所有權的充分實現;
2、他物權的設定並不導致所有權的消滅。盡管所有人在其財產之上設定了各種他物權,但這並不意味著,在他物權設定之後,所有權就因此而消滅。在所有權基礎上設定的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是基於所有權人的自主決定而產生的,是所有權權能分離的結果。他物權的設定不僅不會導致所有權消滅,反而有利於所有權人更好地實現其所有權。他物權是在所有權的基礎上產生的,他物權本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他物權一旦消滅,所有權仍會恢復其圓滿狀態;
3、他物權的行使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利益。一旦所有權之上設定了他物權,就出現一物之上存在多個物權的現象。他物權人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約定享有他物權,但他物權的行使不得損害所有人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條 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㈡ 原始取得的其他相關
所有權的原始取得
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權和所有之意志為根據,直接依照法律規定,通過某種方式或者行為取得物之所有權。從各國民法的規定來以及民法物權學說上來看,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各種:
⑴勞動生產取得。
即人們運用工具通過體力和腦力的支出,對自然物進行改造、加工或利用原材料製造出具有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的產品。勞動生產是取得所有權的最基本、最重要方式,如農民收割莊稼,工廠生產產品。勞動生產為所有權取得的一種方法,是中國民法學界目前的通說。但生產究竟為所有權的獨立取得方法還是綜合取得方法,是不無疑問的。我們認為,勞動生產取得盡管是所有權之原始取得方式,但卻未必是一種獨立取得方法,從勞動生產取得所有權的實踐來看,界定為綜合取得方法更為妥當。因為勞動生產主要是從行為過程意義上觀察的結果,同樣是勞動生產,有些情況下可能基於孳息而取得,例如果農採摘蘋果之取得,既可以認定為勞動生產取得,也可以認定為收取孳息取得;有些情況下可能是基於先佔取得,例如從事遠洋捕撈生產作業以取得海生動植物,除了認定為勞動生產取得之外,還可以認定為基於先佔取得。因此,勞動生產並不宜一概界定為獨立取得方法,它更是所有權的一種綜合取得方法。
⑵收取孳息取得。
孳息相對於原物而言,是原物所出之收益。孳息分為天然孳息、人工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是自然物依自然規律產生出來的新物,如母雞所產之雞蛋,葡萄樹上所結之葡萄等;中者是用原材料加工製造的產品,如木材加工後所形成之書桌,野草加工後所形成之中葯等;後者是根據法律之規定,通過就原物實施一定法律行為而取得的由原物派生出來的孳息,如房屋出租後所生之租金,現金儲蓄後所生利息等。一般情況下,物的所有人對物所產生的孳息擁有所有權。天然孳息在沒有與原物分離之前,原物所有權轉移,原則上孳息的所有權也隨之轉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或合同規定,孳息也可以歸非原物所有人享有所有權。對此,中國《物權法》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可見,嚴格來說,收取孳息也不是一種獨立的取得方法,有些孳息之取得同時也可適用於其他取得方式之規則。
⑶國家強製取得。
國家強制是在法律規定的特定場合下,國家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不顧及所有人的意志和權利,直接採取沒收、徵收、國有化或稅收等強制手段取得所有權的方式。對此,中國《物權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但是,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可見,國家作為全社會的總管,可以通過強制方法取得所有權,取得所有權的這些方法,雖然具有不同的性質,得按法律的規定用於特定的場合,但其共同特徵是:都具有不顧所有權人意志的強制性,都不是按照平等、自願之民事流轉方法取得所有權,因而都屬於所有權之原始取得方法。
⑷拾得遺失物取得。
遺失物是所有人或合法佔有人偶然喪失佔有之物。中國《民法通則》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物權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該法同時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可見,依據中國現行法律規定,拾得遺失物必須返還失主(權利人),確實無人認領的,應由國家取得所有權。然而,從世界民事立法的視角觀察之,即可發現,關於拾得遺失物能夠成為所有權取得的方法,存在羅馬法的不能取得所有權主義和日爾曼法的取得所有權主義。近代以來的諸多民事立法,基本上繼受了後者,即絕大多數國家的民事立法認為,遺拾物的拾得屬於所有權原始取得方式之一,並且一般由拾得人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
⑸無主物取得。
無主物是指沒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財產,主要包括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財產。依中國《民法通則》及繼承法的規定,無主財產出現時,一般由國家取得所有權,死者生前是農村集體成員,如有無人繼承或無人受遺贈的財產,也可由集體所有制組織取得所有權。當然,自然人、法人對於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物權法》也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⑹添附取得。
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合並在一起,形成一種不能分離的財產。添附一般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種形式。其中,混合與附合為物與物相結合,加工則為勞力與他人物的結合。由於要恢復原狀已不可能或經濟上不合理,現代各國立法一般根據添附的事實,重新確定所有權的歸屬,並斟酌具體情況,以形成共有關系為補充。
⑺先佔取得。
先佔是佔有人以所有的意思,佔有無主動產而取得所有權的法律事實。先佔是針對無主物取得所有權的重要方式,但中國《民法通則》和《物權法》都沒有對先佔作出規定。在世界民事立法范圍內,有三種立法例,一是先佔自由主義,即不分動產和不動產的不同,而一律允許自由先佔而取得其所有權,為羅馬法所采;二是先佔權主義,即不動產只有國家才能取得所有權,至於動產須待法律許可,才能取得所有權,為日爾曼法所采;三是折衷主義,即無主物被區分為動產無主物和不動產無主物,無主動產適用「先佔自由主義」,個人可依先佔取得所有權,而無主不動產則適用國家先佔主義,只有國家才能享有所有權,為現今世界多數國家所采。但不論何種立法模式,先佔為所有權之原始取得方法,則無疑問。
⑻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從無權轉讓人處取得佔有的善意第三人,根據物權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取得佔有物的所有權。關於善意取得的適用范圍,即什麼佔有物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學界存在爭議。傳統民法認為,善意取得只適用於動產,多數國家(如法國、日本)也將善意取得的標的僅限於動產,理由是「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交易上不至於誤認佔有人為所有人,而動產物權則以佔有為公示方法,極易使人相信佔有人為有處分權之人,故善意取得之標的物,以動產為限」。但現代民法在善意取得的適用范圍方面,存在幾種觀點:一種認為善意取得只適用於動產;一種認為不動產也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如在2000年完成的台灣「民法典物權篇修正草案」中增設一條:「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有無效或撤銷而受影響」;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善意取得適用於財產權,不僅包括物權,也包括債權。
⑼時效取得。
時效取得是指佔有他人之物,繼續達一定期間而取得其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的制度。也就是說,時效取得是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佔有他人之物超過法定期限者,可依法取得佔有物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時效取得與消滅時效、先佔、善意取得等相近法律制度相比,具有自身的一些法律特徵。其一,時效取得與消滅時效一樣,都是以一定時間之經過為要件,但時效取得之時效屆滿的法律後果是取得財產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權,而消滅時效屆滿的法律後果則是請求權或勝訴權消滅;其二,時效取得與先佔和善意取得一樣,均以財產的佔有為取得財產所有權之要件,但時效取得必須以符合條件的佔有持續一定期間,而先佔與善意取得只要求符合條件之佔有要件,不要求該佔有持續一定期間;其三,時效取得之財產是他人財產,而先佔取得之財產為無主財產;時效取得之佔有為自主佔有、和平佔有、公然佔有,而善意取得之佔有為自主佔有、善意佔有。包括《民法通則》和《物權法》在內的中國民事立法尚未確立時效取得制度,但在國外一些民事立法中已經將此確立為所有權的一種取得方式。
㈢ 物權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哪幾個
原始取得,故名思議就是最開始取得到的東西,在取得這一法律名詞中取得的方式分為很多種取得,原始取得是第一次產生獲得到的,那麼大家知道原始取得的方式到底有哪些,原始取得包括什麼嗎?下面,的小編為大家答疑解惑。
一、原始取得含義
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財產所有權第一次產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為根據,而直接取得
所有權。
物權的原始取得又稱物權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體非依據他人的權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據法律規定取得物權。物權的繼受取得又稱為物權的傳來取得,是指基於一定法律事實,依賴於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物權。
二、原始所得主要形式
中國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勞動生產、收益、孳息、添附、無主財產、拾得無主物、失散的飼養動物、先佔、善意取得、沒收、徵收、稅收。
1、原始取得勞動生產
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勞動生產活動獲取勞動產品,以及通過擴大再生產取得其所創造的勞動產品。
2、原始取得收益
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物質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3、原始取得添附
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合並在一起,從而形成另一種新形態的財產,如果要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在經濟上不合理,在此情況下,則要確認該新財產的歸屬問題。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種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互相滲合,難以分開並形成新財產。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密切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財產,雖未達到混合程度,但非經拆毀不能達到原來的狀態。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財產加工改造為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的財產。
在上述情況下,關於新的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應由當事人協商處理,或歸一方所有,或歸當事人共有。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應歸給新財產添附價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給付適當的經濟補償。如果取得新財產所有權的一方的添附行為出於惡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財產而進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過失行為,則原所有人除有權向他請求經濟補償外,還有權要求
他賠償因添附所造成的損失。
4、原始取得沒收
國家根據法律、法規採取強制措施或強制手段,剝奪官僚資本、反革命分子或違法犯罪分子的財產歸國家所有。
5、原始取得遺失物
遺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丟失的動產。所以,遺失物並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拋棄的或因為他人的侵害而丟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佔有人不慎丟失的動產。根據《民法通則》第
79條,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同樣,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也應歸還失主。
6、原始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是指埋藏和隱藏於他物之中,其所有權歸屬不明的動產,此類物應歸屬於國家所有,在該物上繳國家以後,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7、原始取得無主財產
如拋棄物、拾得物、漂流物、走失動物、埋藏物、隱藏物和無人繼承財產等。這是指所有人不明或沒有所有人的財產。
上述內容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於原始取得的法律知識,原始取得在很多方面都有用醋,原始取得的方式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所謂原始取得就是第一次產生的、獲得的東西,但是這里區別於繼承所得,繼承所得也是第一次獲得,但是不屬於原始取得,上述內容中就是所有原始取得的方式,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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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物權的原始取得方式
物權取得方式: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
1.原始取得: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權
(1)勞動生產、孳息
(2)公法方式:徵用、沒收、罰款、罰金等
(3)先佔、拾得、發現、添附、時效取得、善意取得
2.繼受取得:依他人既存的權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權
(1)基於合同(買賣、互易、贈與):
(2)基於繼承(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遺贈
㈤ 物權的原始取得有哪些
法律分析:物權的原始取得又稱物權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體非依據他人的權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據事實行為取得物權。善意取得、添附、時效取得、先佔、拾得、發現、勞動生產所得、孳息等為物權的原始取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㈥ 所有權的原始取得的方法有
所有權的原始取得的方法有:
1、生產。是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勞動創造出新的財產進而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的方式。
2、先佔。這是指民事主體以所有的意思佔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3、添附。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為而結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質的物。
4、善意取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㈦ 物權的原始取得是什麼
法律分析:物權的原始取得又稱物權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體非依據他人的權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據事實行為取得物權。善意取得、添附、時效取得、先佔、拾得、發現、勞動生產所得、孳息等為物權的原始取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㈧ 對於財產所有權,其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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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包括:生產,獲取孳息,先佔,添附,拾得遺失物,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善意取得,時效取得和國家強製取得等。
1、生產
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勞動生產活動攫取自然物,創造社會價值的過程,包括勞動生產和獲取孳息。通過生產而取得產品的所有權是一種原始取得,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始取得方式。
2、先佔
先佔是以所有的意思表示佔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先佔必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須為無主物;
(2)須為動產;
(3)須以所有的意思表示佔有。
3、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結合在一起形成一個新的財產,或者對他人財產進行加工形成一個新的財產的事實。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種方式。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法律規定。
(8)物權的原始取得方法是什麼擴展閱讀
繼受取得包含內容
1、移轉的繼受取得,指原物權人將物權完善地移轉給新物權人。主要的原因有買賣、互易、贈與、遺贈、繼承等;
2、創設的繼受取得,指所有權人為他人創設所有權以外的物權。又分為民事與行政兩類方法。民事的如所有權人通過與他人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抵押合同,設立他物權,行政的主要指主管機關通過劃撥或特許為法人、自然人創設土地使用權、采礦權、取水權等他物權;
3、特定繼受取得,指對特定標的物的取得;
4、概括繼受取得,指對他人權利義務全部繼受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