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調查法
2、歷史研究法
3、比較研究法
4、邏輯分析法
5、語義分析法
張文顯的法理學上專門為你查的,採納吧 !呵呵
⑵ 試述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研究方法
哲學的方法,即通過把哲學適用於法律問題來研究,唯物辯證法是我國法學研究的總的方法論。
階級分析的方法,即從行政法是階級統治的工具這一角度入手。
價值分析法,即從人權、正義、秩序、自由等法的價值的角度分析。
規范分析的方法,即分析現行的行政法規范,推導出法的基本原則。
比較分析的方法,即在主要西方國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則中做比較分析。
案例分析的方法,如可從案例中推導出信賴保護、平等對待等原則。
實證分析的方法
參考資料:《行政法基本原則研究》 周佑勇著 武漢大學出版社
《法理學》 李龍主編 人民法院出版社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⑶ 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
歷史分析法,比較分析法,價值分析法,實證分析法,階級分析法等
⑷ 比較法研究的主要方法
一、宏觀比較與微觀比較
法國比較法學家勒內·達維結合幾乎涉及世界絕大多數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論述了宏觀比較與微觀比較的方法。他認為,宏觀比較是對屬於不同法系國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主要是指對大陸法系、英美法系與社會主義法系的比較。對於宏觀比較的運用,主要是法哲學家和政治學家注重,運用於比較憲法和政治學方面的研究。達維認為,微觀比較是指對屬於同一法系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德國比較法學家萊因斯坦認為,宏觀比較是關於整個法律制度的比較,微觀比較是具體法律規則和制度的比較。當然,二者是相互交錯的。瑞典比較法學米凱爾·博丹認為,比較可以是雙邊的(即兩個法律制度之間)或者是多邊的(即三個以上法律制度之間)。宏觀比較是在法律制度整體之間或不同法系之間;微觀比較是將具體法律制度、法規放在其法律的和"非法律的背景和環境中進行考察"。匈牙利比較法學家伊·薩博從劃分法律的層次的角度,認為宏觀比較是把法律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比較,即為與法律理論相聯系的一般的法律比較;微觀比較是法律部門一級的比較和法律制度一級的比較。這種比較既可獲得理論性的結論,又可體現直接的社會功能。
我國一些比較法學家認為,宏觀比較是指不同法系或不同社會制度國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較。在此,至少有三種情況:第一,相同社會制度國家但屬於不同法系或法律傳統的法律之間的比較,最普遍的就是屬於普通法法系國家(英、美等國)的法律與屬於大陸法系國家(法、德、意等國)的法律之間的比較。第二,不同社會制度國家的法律、法律制度之間的比較。第三,在同一個國家內,由於存在著不同社會制度或者是在同一個國家內存在著不同的法系或不同的法律傳統,因此同一國家內的屬於不同社會制度或不同法系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之間的比較,同樣是宏觀比較。
微觀比較是指對不同法律概念、規則、制度、部門法等方面的細節比較。例如,比較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中的合同,或者比較同屬於大陸法系的法國與德國法中的"佔有",或者比較英美法系的對價學說與大陸法系的"約因"概念等,均屬於微觀比較。
二、規范比較與功能比較
這主要指對不同國家的法律規范體系的比較或具體法律規范的比較。規范比較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不同的國傢具有相同的法律結構,即被比較的國家法律部門的劃分及其法律概念、規則等具有同一性或相似性,使它們之間具有可比性。二是被比較的法律制度、規則在不同的國家中具有相同的社會功能。如果被比國家的法律的社會功能相同而法律結構不同,或是法律結構相同而社會功能不同,則不具有可比性,也就不能進行規范比較。規范比較僅注重文本上的法律而忽視法律產生的社會條件及其在社會中的實際功能,往往僅從本國的法律概念、法律結構、法律制度和法律方式出發,與其他國家的法律及其制度相比較,則會產生狹隘的民族中心主義。
功能比較則突破了規范比較的局限性。功能比較解決的是社會問題,被比較的國家有相同的或相似的社會問題或需要,可以對其運用的不同的解決方式進行比較。功能比較沖破了規范比較受本國法律概念、法律結構等方面的限制,擺脫了規范比較只從本國的法律概念、法律結構和法律思維方式出發與其他國家的法律進行比較而產生的民族偏見。對於不同的法律規范但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時,可對相應部分進行功能比較。
當代德國比較法學家茨威格特和克茨深刻地指出,全部比較法的方法論的原則是功能性原則,由此產生諸如對被比較法律的選擇、探討范圍、比較法律體系的構成等方法論的規則。他們認為,任何在比較法研究中作為起點的問題都必須從純粹功能角度出發。荷蘭比較法學家科基尼·亞特里道否定了純粹功能主義觀點。他引證了法國法學家羅茲馬林提出的應當把規范比較與功能比較相結合的觀點,認為純粹的結構(即規范)主義會導致形式主義和教條主義;純粹的功能主義忘記了法律制度涉及調整日常生活,只有把二者結合起來才能克服各自的局限性。
規范比較與功能比較之間是相互協調和相互補充的關系,不可偏重於哪一方面。不同國家的法律及其法律制度之間的比較,可以依據法律概念、法律結構等方面的不同,或者依據所要由法律解決的社會問題和社會需要的不同,分別運用以法律規范為中心的規范比較或者以社會問題為中心的功能比較進行研究。
三、文化比較
我國一些比較法學家認為,文化比較方法是指在對法律的理解上,把法律視為一種文化現象。從文化的角度理解,法律不僅是一種解決社會問題或滿足社會需要的工具,也是表達或傳遞意義---人們對世界、社會、秩序、正義等問題的看法、態度、情感、信仰、理想---的符號。一些外國的文化比較方法論者認為,比較法就是法律文化的比較。德國比較法學家伯·格羅斯菲爾德認為,法律即文化或文化即法律。他把比較法看作是各種法律文化的對比。比利時法學家霍克和沃林頓等人提出,以"作為文化的法"的比較法新範式,取代傳統的"作為規則的法"的比較法範式。美國比較法學家庫里蘭認為,要對某一法律體系進行有效考察,必須置身於塑造這種法律體系的歷史――文化背景中,理解並說明該法律體系的文化精神。她提出了"文化介入"方法認識和理解法律文化。弗里德曼認為,法律文化自身被理解為法律發展中的一個原因性因素,文化決定了法律和法律思維的發展文化。
文化是研究法律和比較法研究的一個重要因素,不同的文化對於不同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產生和變化具有一定影響。但是,在法律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中,文化並不是惟一的終極的決定的影響因素。因此,我們進行比較法的研究,在運用文化比較方法時,一方面,我們必須運用馬克思主義法律觀,正確認識法律、文化等上層建築組成部分之間,以及它們與社會經濟基礎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要重視西方學者關於法律文化方面的論述,引進和借鑒各種比較研究的方法論。
四、靜態比較與動態比較
綜合一些中外比較法學家的觀點認為,從概念上理解靜態比較研究是指對法律條文的研究,靜態地觀察法律制度,即在橫斷面上、在特定時間點上研究它們。動態比較研究是指,除研究法律條文外,還包括對法律的產生、本質、發展、功能、形式,以至法律的制定和實行等問題的研究。當然,有的西方法學家對上述概念也有不同理解。
義大利比較法學家薩科在20世紀末提出了"法律共振峰"理論,並聲稱是對比較法的動態研究。他認為,動態研究是基於對特定法律制度運行中的各種成分的實際觀察,而靜態研究則是基於分析推理的教條主義方法,它僅提供抽象定義。按照薩科的理論,在同一個法律問題上不是只有一個規則,而是包括憲法規則、立法機關的規則、法官的規則和闡釋法理的法學家的規則。他把包含著不同法律規則的制定法規則、判例法、法學家的學理解釋等法律表現形式,以及立法者、法學家、法官為了對規則進行抽象地闡釋和論證而提出的非行為規則的各種成分等,均包括在"法律共振峰"的范圍。他認為,這種動態研究分析影響法律的各種成分的變化,與靜態比較研究相對立。
薩科的"法律共振峰"學說有其局限性。例如,它強調法官判決即判例法和法學家的闡釋作用,將其作為法的淵源,而中國不實行判例法制度;它強調法官個人在創制和發展法律方面的作用,強調法官的司法獨立性,而中國是由憲法和相應的法律規定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在本質上不同於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因此,薩科的"法律共振峰"理論不適宜中國比較法學家運用而進行動態比較研究。我們應當把靜態比較和動態比較有機地結合起來,使之相互配合而不是對立,進行比較法研究。
⑸ 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
從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來看,法律經濟學是以「個人理性」及相應的方法論的個人主義作為其研究方法基礎,以經濟學的「效率」作為核心衡量標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為基本分析工具,來進行法律問題研究的。W·赫希曾指出:「盡管並非所有的研究者對法和經濟學的研究視角和方法都持有一致的看法,但是,絕大多數的人都認為,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包括經濟理論與計量分析工具――構成了法律和法律制度經濟分析的基本特徵。」這一點,甚至連法律經濟學中的非主流學派的學者也看得十分清楚,R·P·麥樂怡就一針見血地說,「法律的經濟分析通過對法律規則(Doctrine)進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經濟效率分析,使我們可以就法律實施的結果得出結論,並對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會價值作出評價」。 法律經濟學是以方法論個人主義的假定作為其研究基礎的。方法論個人主義的核心思想是:社會理論的研究必須建立在對個人意向和行為研究的基礎之上,分析研究對象的基本單元是有理性的個人,並由此假定集體行為是其中個人選擇的結果。因此,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法律經濟學實質上是研究理性選擇行為模式的方法論個人主義法學,或者說,是一種以人的理性全面發展為前提的法學思潮。
由於方法論個人主義同樣也是古典經濟學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礎,並且在「邊際革命」興起後的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發展過程中得到廣泛的運用。因此,法律經濟學在以方法論個人主義假定作為其研究基礎時,同時也就不可避免地借用了與這一方法論相一致的經濟學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例如「效用」、「效率」、「機會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邊際分析」等分析方法。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在闡述運用微觀經濟理論的工具來研究法律問題的理由時指出:「法律所創造的規則對不同種類的行為產生隱含的費用,因而這些規則的後果可當作對這些隱含費用的反應加以分析」,據此,「我們認為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類的經濟概念是解釋社會,尤其是解釋理性的人們對法律規則的反應行為的基本范疇」。 規范研究和實證研究分別是經濟理論中規范經濟學和實證經濟學的最基本的分析方法。規范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是「為什麼?」,實證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是 「是什麼?」。在法律經濟學的規范研究中,其最大的特點就是確立和突出法律的經濟分析中的「效率」標准,即研究在一定社會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效率」問題。在一些法律經濟學家看來,傳統法學研究所強調和重視的是「公平」、「正義」,而這一類概念本身的含義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時,在非常多的情形下,經濟學的分析都可以得出與法律分析相同的結論,所以,可以用「經濟效率」去取代「正義」之類的傳統法律概念,甚至可以將法律轉為經濟學。
從具體的效率標准來看,法律經濟學在規范研究中所運用的經濟效率標准,主要的並不是「帕累托最優」,而是「卡爾多—希克斯補償原則」意義上的效率標准。按照這一效率標准,在社會的資源配置過程中,如果那些從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獲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補償(並不要求實際實償)在同一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受到損失的人的利益,那麼,這種資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法律經濟學的規范研究所確立的這種經濟效率標准,可以認為是支撐法律經濟學理論大廈最重要的「頂樑柱」,也是法律經濟學展開實證分析必不可少的前提。
在法律經濟學的研究中,實證研究最適合用來分析法律的效果問題,或者說,實證經濟學的分析方法最適合於研究法律的「效果評估」問題,包括對法律的效能做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分析。法律經濟學運用實證研究來分析預測各種可供選擇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說明,法律的實際效果與人們對該項法律預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是在多大程度是一致的。實證研究在法律經濟學中的運用,不僅促進了法律經濟學研究的「模型化」和研究的「精確化」,而且使得法律效果這個在法學中處於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問題研究取得了極大的進展。
⑹ 民法研究方法的特點
1.規范研究方法。即把各種民事法律規范如何構成的法理,以及各種規范之間的關系作為研究的對象的方法。這是民商法學產生最早的研究方法,也是我們至今仍然在大量地使用著的方法。民商法學作為私法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擔負著把立法者所理解的「公平」、「正義」這些理念演繹為具體的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使命。人們在運用民商法來實現「公平」、「正義」這些理念的同時,也產生了最初的民商法學的研究方法,即研究一個個具體的民商法規范的內容及其構成,探討這些規范是否能夠擔負起立法者賦予給它們的任務,以及如何讓民商法規范完成這些任務。概而言之,規范研究方法就是以民商法規範本身作為民商法學研究的對象的方法。這種方法對民商法的研究遵循著兩個基本的思路:其一,對每一個民商法規范的內容及其構成是否符合「公平」、「正義」這些理念所形成的法律原則進行考察;其二,對幾個相互有聯系的法律規范之間如何配合的聯系進行考察。通過第一種考察,人們可以發現單一法律規范的價值;而通過第二種方法,人們不但可以發現由一系列法律規范所組成的一個法律制度的價值,而且還可以發現組成該法律制度的各個規范之間、以及數個法律制度之間為達到立法的目的而如何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約的基本規則。而後者,正是規范研究的重點。這種方法被稱為理念法學的研究方法。
2.實證研究的方法。即從實踐的角度以實驗的方法來對民商法進行的研究。實證研究的特點,不是僅僅從法律規范的本身來考察一種民事法律規范是否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而是從社會民眾的法律評價來考察民事法律規范是否符合這些原則。這種方法其實就是法律社會學的研究方法,也有人將其稱為實驗法學的方法。這種研究方法的作用領域非常廣泛,在民商法研究上具有極大的價值。在實證研究范圍內,人們首先可以考察社會的民商法意識,考察社會的人即立法者之外的其他對民商法的各種制度的各種評價,即考察他們對立法者應當制定的民商法的期望值以及對現實民商法的價值評價,考察民商法在現實中的貫徹情況以及對民商法實施狀況的原因進行歸納總結。因為民商法說到底是一門實用的法律,是必須貫徹於社會,是要將社會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納入自己預先設計的軌道的,故社會的人的民商法觀念對民商法的貫徹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實證的研究,還可以採取一種「試驗田」的方法,比如在局部地區或者部分行業進行某種民商法制度的試驗,以期獲得這種制度的推廣價值。顯然,對民商法在社會上所發揮的作用的實證考察,其結論對制定科學的民商法以及民商法的貫徹十分關鍵。民商法的實證研究需要進行大量的社會調查和統計,而調查本身具有其獨特的技術要求,比如對調查對象的采樣,如何能做到科學、准確,對研究的結論有著決定性的影響。法律的實證研究是實驗科學的產物之一,將這種方法引入民商法研究,對民商法的發展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3.階級分析的方法。即從階級和階級斗爭的角度對民商法進行分析研究的方法。這種方法不但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創造,而且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的主要特徵。馬克思主義認為,法律是階級和階級斗爭的產物和表現,民商法也是一樣;民商法中的各種制度,尤其是所有權制度等,集中地反映了社會的統治階級利用國家意志所形成的法律來維護其統治地位的需要。馬克思主義的法學觀認為,以前的民商法學研究都只是研究法律或者法律規範本身,但這種研究只是表象性「正義」、「公平」的研究,但是人類社會本身並沒有一般的正義和公平,只有階級的正義和公平,所以,歷來的法學研究包括民商法學的研究沒有抓住法律的這一本質,或者按照過去人們經常的說法,是以前的統治階級的法學家們有意識地掩蓋了民商法的階級本質。法律的階級分析的特點是,把民商法這樣具體的法律放置在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矛盾運動之中,放置在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矛盾運動之中,從法律制定的階級和階級斗爭背景出發,考察立法者的階級屬性和民商法對階級斗爭的實際作用,以確定民商法的歷史形態和本質;同時,馬克思主義還從法的階級性質出發,認為社會主義法包括民商法是法的最高階段也是法的最後階段。由於這種研究方法至今表現出的特長是對法律進行定性分析,對揭示民商法的本質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方法,是揭示和批判包括資產階級在內的歷史上的剝削階級的法是一種非常、銳利的武器;但是,對法律自身的技術性內容,即法律規范以及有具體的法律規范所組成的具體制度的研究卻基本不予以涉及。這種研究方法顯然與以前的法學研究方法有著極大的區別。馬克思主義的經典作家運用這種分析方法,對民商法整體制度的本質、民事權利的本質等,都有不少有價值的評價。
在近年的民商法學研究中,出現了一種看起來與階級分析的方法有所背離,但是從研究方法看卻屬同類的研究方法。因為,這種研究成果的特點,如同階級分析方法一樣是,在對現實生活中的一些法律制度進行分析時缺少從法律技術的層次對具體的規范研究和制度研究,而擅長於從「制度本位」的層次對某種制度的定性分析。比如,把一種制度歸結為市場經濟的制度,或者計劃經濟的制度。這種研究方法得出的成果常常屬於「大理論」,即很原則、很宏觀的理論,初學者聽來常常有震撼性的效果,但是,這些理論距實踐的要求卻非常遙遠。
4.經濟分析的方法。這種研究方法的內容比較廣泛,在民商法研究上,主要表現為從立法和司法的成本的角度對民商法進行分析。這是近年來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法學研究方法,該方法的創始人曾經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如同上述各種研究方法一樣,經濟分析方法並不是僅僅適合於民商法研究的方法,但無疑是對民商法最有意義的方法之一。因為,作為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的立法和法律實施必須考慮到法律的經濟成本。但是在以前,人們似乎只是重視法律的所謂「正義」、「公平」的價值,而基本上不考慮法律的經濟成本。但是,在法律尤其是民商法這樣的法律在立法及其在社會中貫徹時,必然會有其成本,因此人們應當在法律貫徹的效果和其成本之間做出利益的比較和權衡。這是這種研究方法所取得的成果的一個方面。法的經濟分析所取得的另一個很有意義的成果是對法律在制定時和貫徹時的各種成本的分析,即法律在哪種情況下才會有最低的成本和最好的效益。在這一方面的研究取得了非常有價值的成果。比如,按照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得出的結論,降低法律成本的最好方法就是法律必須有威信,並且必須制定完善的法律即提高法律的立法質量等,這樣法律在貫徹時才能有最小的成本。顯然,這些結論對我國民商法的完善是非常有教益的。
⑺ 法學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法學的綜合研究方法:
①當代西方綜合法學派首倡的一種研究方法,本世紀初開始,西方法學以自然法學;分析——規范法學、社會學法學為代表,形成三派鼎立之勢。他們之間進行無休止的論戰,各持法律的研究某一側面,對其意義無限擴大,試圖抹殺其他流派存在的意義。
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一些法學家紛紛指責上述三大法學派別的偏執和排他性,認為社會的、經濟的、心理的、歷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價值判斷等,都影響到法的制定和實施,法律應是「形式、價值和事實」的特殊結合。
因此,用任何單一的絕對因素或原因來解釋法律制度、法律現象都是不科學的,必須在法學方法論上進行一場變革,要把對法律的價值分析、形式分析和事實分析結合起來,採取全方位、多層面的研究勢態,於是,法學的綜合研究方法便應運而生。
提倡這種方法論的主要代表人物和著作有:美國的哈爾及其《綜合法學》,丁·斯通及其《法律制度和法學家推論》,博登海默及其《法理學》,以及前西德的費克納等。綜合研究的方法,目前在西方法學界已產生了相當的影響,因為以學科發展的內在規律看,流派和方法論的相互吸收、兼采博取,乃是學科發展的推動力之一。
然而,作為一種方法論,綜合研究的方法實質上是對三大流派研究方法的折衷,其涉及的內容龐雜而無邊際,仍然帶有較大的主觀隨意性。
②從多角度、多層次來研究法律現象的一種研究方法,這些方法具體包括哲學的、歷史學的、社會學的、比較法學的、注釋法學的、價值論的、語義分析學的方法等。綜合運用多學科的研究方法,可以對法律現象的各個方面、各個因素有更深刻的把握。
(7)法學的基本研究方法比較分析擴展閱讀:
從法的形式角度說,包括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從法的體系角度說,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訴訟法、社會法、刑法、國際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種部門法;
從時間角度說,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現代法和當代法;
從空間角度說,包括該國法、外國法、本地法、外地法;
從一般分類角度說,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別法、實體法和程序法;
從表現形態角度說,包括動態法和靜態法、具體法和抽象法、紙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現實法(如實際生效的法)等等。
法學只有將所有這些不同意義上的法盡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實的法學。
⑻ 土地法學研究方法有哪些
社會調查方法是研究性學習專題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有系統地搜集有關研究對象社會現實狀況或歷史狀況材料的方法。 3比較研究法、比較:在價值中立的條件下,探索有關規律的研究方法,探求普遍規律與特殊規律的方法一 階級分析法,尋找其異同、系統的了解,它著重對以往的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歸納、觀察研究法等方法以及談話,對兩個或兩個以上有聯系的事物進行考察、個案研究,並通過語言分析來解決傳統的哲學問題,並對調查搜集到的大量資料進行分析:用階級和階級斗爭的觀點去觀察和分析階級社會中各種社會現象的方法二 價值分析法、周密的、綜合。包括以下六種 1社會調查法:通過認知和評價社會現象的價值屬性,它綜合運用歷史研究法,從而揭示批判或確證一定社會價值和理想的方法三 實證分析法。 5語義分析法,以對經驗事實的觀察為基礎來建立和檢驗知識性命題的各種方法的總稱 。 2歷史研究法,比較研究法可以理解為是根據一定的標准。亦稱縱向研究法,歷史研究法是運用歷史資料。在政治學領域中、政治文化等的研究。這種方法利用現代數理邏輯這個強有力的工具、科學哲學中所使用的分析方法,語義分析法是運用語義區分量表來研究事物的意義的一種方法。 4邏輯分析法,是比較研究法的一種形式、問卷、有計劃,對語言進行分析、數量關系與數量變化進行分析的方法,對有關社會現象進行有計劃的、測驗或實驗等科學方式,按照歷史發展的順序對過去事件進行研究的方法,藉以發現存在的社會問題。 6定量分析法,定量分析法(quantitative analysis method)是對社會現象的數量特徵,社會調查法是有目的,主要是指「語言的轉向」之後出現的分析哲學
⑼ 法學的研究方法可以分為幾種
答: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包括:
(1)階級分析方法
階級分析方法就是用階級和階級斗爭的觀點去觀察和分析階級社會中各種社會現象的方法。階級之間的利益關系決定了階級分析方法在法學理論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價值。
(2)價值分析方法
價值分析方法就是通過認知和評價社會現象的價值屬性,揭示、批判或確證一定社會價值或理想的方法。價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學的基本方法,就在於法學的一個基本任務是揭示法的應然狀態或價值屬性;法作為調整社會利益關系的規范體系,其本身就是一定價值觀念的體現。法學中的價值分析包括價值認知和價值評價,它們是價值分析過程的兩個不同的階段或方面。
①價值認知是以法律這個被認知的客體所蘊涵的價值屬性與價值元素為對象的,它要探究特定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個階級、階層的利益標准與價值觀念來調整社會關系和在社會主體之間分配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價值認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實地觀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價值准則和價值排序。
②價值評價是從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發,按照一定的價值標准、價值准則對特定法律制度的總體或部分進行判斷與取捨。
(3)實證研究方法
①實證研究方法釋義
實證研究方法是在價值中立(或價值祛除)的條件下,以對經驗事實的觀察為基礎來建立和檢驗知識性命題的各種方法的總稱。
a.價值中立,指在研究的過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價值標准和主觀好惡來影響資料和結論的取捨,從而保證研究的客觀性。
b.經驗事實,指可以通過人們的直接觀察或間接觀察而發現的確定的事實因素。
②實證研究方法類型
a.社會調查方法。社會調查是法學進行實證研究的最基本的方法。其基本特點是研究者提出具體問題,擬訂出研究方案,通過觀察和實驗採集資料和數據,在此基礎上提出知識性的命題。
b.歷史研究方法。對法律進行歷史的實證考察,可以從總體上把握法律現象與經濟、政治、文化相互作用的歷史脈絡,從而深化對現實法律問題的認識。
c.比較研究方法。即對兩個或兩個以上事物進行比較研究的方法。它在學習和借鑒他國有益經驗以改進本國法律、推動國際法治發展、促進法律文化交流和法治文明互鑒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d.邏輯分析方法。邏輯分析方法在法學領域有特殊的重要意義,原因有三方面:一是法律規則本身就是一個由各種概念所構成並具有嚴謹邏輯結構的判斷和命題;二是由眾多規則所構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是一個具有邏輯一致性的有機整體;三是適用法律規則解決個案糾紛時,只有嚴格遵循法律本身的內在邏輯推導出裁判結論,才有可能說服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相信法律和司法公正。法學研究中的邏輯分析主要在四個層次上被使用。第一個層次是法律概念與法律事實之間的邏輯關系;第二個層次是法律規則之間的邏輯關系;第三個層次是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之間的邏輯關系;第四個層次是法律原則之間的邏輯聯系。
e.語義分析方法。即通過分析語言的要素、句法、結構、語源、語境來揭示詞和語句意義的研究方法。
⑽ 法律專業常用的研究方法
1、調查法調查法是科學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調查法中最常用的是問卷調查法,它是以書面提出問題的方式搜集資料的一種研究方法,即調查者就調查項目編製成表式,分發或郵寄給有關人員,請示填寫答案,然後回收整理、統計和研究。
2、觀察法觀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據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綱或觀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輔助工具去直接觀察被研究對象,從而獲得資料的一種方法。科學的觀察具有目的性和計劃性、系統性和可重復性。
3、文獻研究法文獻研究法是根據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課題,通過調查文獻來獲得資料,從而全面地、正確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問題的一種方法。文獻研究法被廣泛用於各種學科研究中。
4、跨學科研究法運用多學科的理論、方法和成果從整體上對某一課題進行綜合研究的方法,也稱「交叉研究法」。科學發展運動的規律表明,科學在高度分化中又高度綜合,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據有關專家統計,現在世界上有2000多種學科,而學科分化的趨勢還在加劇,但同時各學科間的聯系愈來愈緊密,在語言、方法和某些概念方面,有日益統一化的趨勢。
5、個案研究法個案研究法是認定研究對象中的某一特定對象,加以調查分析,弄清其特點及其形成過程的一種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