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史學概論有那些名詞解釋
史學方法論:或稱歷史科學方法論、歷史研究方法論。它並不指任何單一的研究方法,而是指關於史學方法的理論,或者說,它是一種可以用於歷史研究的普遍方法理論,抑或可以說,拿一定的世界觀來觀察、分析、解決歷史問題便是方法論。在這個意義上,也可稱之為「方法學」。從另一個角度說,史學方法論也可以理解為論史學方法。
32.神話:人類最早的幻想性口頭散文作品。神話產生的基礎是遠古時代生產力水平低下和人們為爭取生存、提高生產能力而產生的認識自然、支配自然的積極要求。神話中充滿神奇的幻想,它把原始勞動者的願望和世界萬物的生長變化都蒙上一層奇異的色彩。
2. 法理學的名詞解釋
1、法學又稱法律科學,是一切專門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學科的總稱。
2、法學體系,指法學是一個由各個互不相同、但有聯系的法律分支學科構成的知識系統。
3、法理學是中國法學體系中處於基礎理論地位的理論學科,它是系統闡述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從總體上來研究法和法律現實的一般規律,研究法的產生、本質、作用、發展等基本問題,研究法的創制和實施的一般理論,並著重研究中國社會主義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論問題的理論學科。
4、社會調整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權威,確定社會生活主體的行為方式,指明其發揮作用和發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將其納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會調整是實現社會秩序、維持社會正常運行的必須手段。
5、習慣是人們在長期的共同生產和生活中逐步形成並把它固定下來的,傳統、集體感和恐懼感是維護其有效的重要力量,並對違反習慣者嚴厲懲罰的原始時期的行為規范。習慣是原始社會主要的社會調整手段。
6、個別性調整是最早發展起來的社會調整。它是按照針對具體人、具體事所確定的行為方式,對人們的行為進行的一次性調整。
7、規范性調整就是針對某一類主體、某一類情況而使用一般行為規則進行的重復性的調整。
8、法律規范規定人們的行為可以怎樣做、應該怎樣做或禁止怎樣做,它是評價人們行為是否合法的標准,是指引人們的行為、預測未來行為及其後果的尺度,同時也是制裁違法行為的依據。
9、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以權利義務為內容,並通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整體意志,以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范。
10、法的價值就是法這個客體(制度化的對象)對滿足個人、群體、社會或國家需要的積極意義。
11、法制是一個國家或者一個地區的法律制度的簡稱。包括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現行法律規則,而且包括法在實際生活中的運行,法律運行的機制,一個國家的法律文化傳統,佔主導地位的法律意識,法律教育以及法學研究等等,它是一國、地區法律上層建築諸因素構成的系統。
12、法系按照法的歷史傳統和法的外部特徵對法進行的分類。
13、大陸法系是以古代羅馬法為基礎和以19世紀初法國民法典為傳統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各國法律的總稱。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國法為傳統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各國法律的總稱。又稱英國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從另一個國家法律制度或許多「法律集團」中輸入的一種現象。
16、法的歷史類型就是按照法賴以建立的經濟基礎及社會需要對法所作的基本分類。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國家的原則。
18、一國兩制指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台灣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按照這個原則來推行祖國和平統一大業的完成。
19、法的原則指體現法的本質和內容的法的基本出發點和指導思想。
20、社會主義法的原則指反映社會主義法的本質和內容的社會主義法的基本出發點和指導思想。
21、法治原則即依法治國,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公民都必須嚴格守法的原則。
2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是指法作為同一尺度衡量事實上不平等的人,不僅人人權利平等,而且義務平等。
23、社會調整系統,是指在一定的國家內存在的、有一定的社會經濟制度所決定的社會規范,構成某一種統一體,它們相互聯系、相互制約,從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手段,共同保證這對社會生活領域產生全面、深刻影響的統一體。
24、法律調整指根據一定社會生活的需要,運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對社會關系施加的有結果的、規范組織作用。
25、法制是以法為核心,包括與法相適應的法律意識以及相應的法律實踐(包括立法、執法、司法、護法、守法等活動)在內的某國或某地區法律上層建築的整個系統。
26、法治是主張嚴格依照法律治理國家的原則。
27、法律秩序是依法建立的秩序。它是以有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實行法治為前提。
28、社會主義法治是指社會主義國家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公民,都必須嚴格地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堅決依法辦事,依法治理國家。
29、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於法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
30、法律心理是人們關於法律現象的不系統的,自發形成的感受和情緒。
31、法律思想體系是人們關於法律現象的系統化,理論化的思想觀點。
32、法律文化是反映一個國家、地區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動水平的概念,它是法的制定、法的實施、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等活動中所積累起來的經驗、智慧和知識的總和。
33、法的創制是國家或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認可)、修改、廢止法律規范的活動。
34、法律規范的制定,是指國家或國家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廢止法律規范的活動。
35、法律規范的認可,是指國家或國家機關對業已存在的行為規范承認並賦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動。
36、調整性規范是通過賦予社會關系參加者以權利並讓他們承擔義務來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
37、保護性規范是規定法律責任,以及制裁措施的規范。
38、積極義務性規范,是指規定人們必須做出一定行為,即承擔一定積極作為義務的法律規范。
39、授權性規范,是指規定人們有權自己做出某種行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
40、禁止性規范,是指禁止人們做出一定行為,即承擔~定消極不作為義務的法律規范。
41、絕對確定性規范,是指不允許執法機關、執法人員進行個別調整的規范。
42、相對確定性規范,是指允許執法機關、執法人員進行個別調整的規范。
43、任意性規范,這種規范允許雙方當事人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問題達成協議。如果達不成協議,才適用規范所規定的行為方案。
44、強行性規范,這種規范不允許當事人自行協議解決問題,只能執行法律規定的方案,否則其協議無效。
45、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是指法律規范在邏輯聯繫上是有哪些因素或部分構成的。
46、命令性規范,是以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體現的國家規范性命令,一項命令就是一個規范。
47、情況性規范,是指允許執法機關、執法人員根據具體情況,直接進行個別性調整的規范。
48、必擇其一的規范,是指規定執法機關、執法人員必不使用規范中列舉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種。
49、任選的規范,是指在規范中除了規定可供採用的基本方案以外,也規定了任選的方案。
50、法的體系,是指一國或一地區現行法律規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51、立法體系或稱為制定法體系,是指一國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所構成的整體。
52、法的部門,是指對一國現行法規范按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以及與之相適應的調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類。
53、法的形式淵源,指法的法律效力的來源,即一個行為規則通過什麼方式產生、具有何種外部形式才被認為是法律規范,具有法律規范的效力,並成為國家機關審理案件或處理問題的規范性依據。
54、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是指採用一定方式,對已經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整理、歸納和加工,使其系統化的活動。
55、法規清理,又稱法規整理,是指有關國家機關按照一定程序,對一定時期和范圍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審查,並重新確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動。
56、法律匯編,是指在不改變法規內容的前提下,將規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問題的性質或按發布時間的先後順序予以排列,匯編成冊。
57、法典編纂,是指對屬於某一部門法的全部法律規范進行審查。修改、補充,並編制新的系統化的法典的活動。
58、法的實現是指法律規范在人們的行為中的具體落實,即權利被享用,義務被履行,禁令被遵守。強調法實施的結果,強調把法律規范的要求轉化為現實生活中的事實是實際狀況。
59、法的實施是指使法律規范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獲得實現的活動。它強調法在社會生活中的具體運用和貫徹。
60、法的適用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和由國家授權的社會組織,按照法律的規定運用國家權力調整和保護具體的社會關系的活動。它是法的實現的重要形式之一。
61、自由裁量權即在法律對有關事項近規定原則,而沒有規定具體幅度和范圍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在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則的前提下,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採取適當措施履行其行政職能的權力。
62、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適用法的活動,特別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符合立法目的,做到客觀、適當、公正,符合理性。
63、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書面協議,將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的制度。
64、調解指中立的第三者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停疏導,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從而消除紛爭的活動和方式。
65、法律規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規范的生效范圍,即法律規范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對什麼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66、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產生的,以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特殊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構成。
67、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其中享有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人,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人。
68、權利能力,是法律關系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資格。
69、行為能力,是指權利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
70、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因違法而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它是行為能力在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特殊表現形式。
71、法律關系內容,就是法律關系主體相互之間在法律上的一種權利和義務關系。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就是法律關系的內容。
72、法律權利,是指法律所允許的權利人為了滿足自己的利益而採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義務所保證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73、法律義務,是指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人按照權利人的要求,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必須作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74、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75、法律事實,是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化和消滅的現象。
76、法律事件,是指法律不把一定後果的產生與當事人的意志相聯系的客觀事實或現象。
77、法律行為,是指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後果的行為。
78、合法行為,是指符合法律 規范或法律原則要求的,對社會有益或至少無害的,從而為法律所保護的行為。
79、違法行為,亦稱違法,是指個人或單位實施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有過錯的不合法行為。
80、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者對自己實施的違法行為必須承擔的責任。
81、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對責任主體依其所負的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征罰性或保護性強制措施。
82、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指在各級黨組織和政府的領導下,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充分運用政治的、經濟的、思想教育的、文化的、行政的和法律 的各種手段,征罰犯罪,制裁違法,改造違法犯罪者,積極消除產生違法、犯罪的根源和條件,從多方面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秩序。
83、狹義的法律監督,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序,對法的創制和法的實施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
84、廣義的法律監督,是指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
85、法律,法律(Law)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規章)。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權力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中國的十類主要部門法為:憲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經濟法、訴訟法、勞動法、自然資源與環境法、軍事法、科教文衛法。
86、法律體系,①是一個國家的現行法律構成的整體。 ②是一個由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體系化的有機整體。 ③法律體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門類齊全、結構嚴密、內在協調。 ④是客觀法則和主觀屬性的有機統一。
3. 歷史學科研究的理論和方法都有哪些
歷史研究有其獨特的魅力。歷史研究的魅力在於:哲學研究止於思辨和教訓,容易「徒託空言」,而歷史研究因其敘述歷史事實而更容易顯示出「深切著明」的效應。
歷史研究的魅力在於:歷史研究所面對的研究對象是比較穩定的文本。它既不像實驗研究那樣容易受無關因素的干擾,也不像調查研究那樣因缺乏資料而無話可說。而且,從歷史研究的視角來看,「現實」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並不見得調查研究的對象就是現實的而歷史研究的對象就一定是「過去」的。相反,一切「現代」都正在成為過去,而一切歷史都可以理解為當代史。
從研究的主題來看,歷史研究可分為思想史研究、制度史研究(或改革實踐史)和學術史研究三種。而從研究的方法來看,歷史研究可分為歷史的考證研究、歷史的敘事研究和歷史的解釋研究。
歷史的考證研究和歷史的敘事研究其實就是歷史的調查研究,可統稱為歷史的實證研究。一般意義上的調查是對「當下的事件」的調查,而歷史的考證研究和歷史的敘事研究是對「過去的事件」的調查。
歷史的解釋研究在面對歷史事實(主要是歷史文獻)時,它更多地依賴於研究者個人的判斷及其所選擇的視角。不同的研究者總是能夠從不同的視角提出不同的解釋,這使解釋研究不可能像其他實證研究如調查研究、實驗研究那樣顯示出「毋庸置疑」的客觀性。但是,歷史的解釋研究在提出解釋時仍然重視解釋的理由和證據,以便使自己的解釋令人信服。就此而言,歷史的解釋研究也有某種實證研究的含量而並非任意、任性地隨意發揮。
4. 法理學名詞解釋匯總
法理學(Jurisprudence)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共同發展規律和共同性問題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它的研究范圍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發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質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法律的創制和實現、法律的價值等。名詞解釋1、法學又稱法律科學,是一切專門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學科的總稱。 2、法學體系,指法學是一個由各個互不相同、但有聯系的分支學科構成的知識系統。 3、法理學是我國法學體系中處於基礎理論地位的理論學科,它是系統闡述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從總體上來研究法和法律現實的一般規律,研究法的產生、本質、作用、發展等基本問題,研究法的創制和實施的一般理論,並著重研究我國社會主義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論問題的理論學科。 4、社會調整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權威,確定社會生活主體的行為方式,指明其發揮作用和發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將其納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會調整是實現社會秩序、維持社會正常運行的必須手段。 5、習慣是人們在長期的共同生產和生活中逐步形成並把它固定下來的,傳統、集體感和恐懼感是維護其有效的重要力量,並對違反習慣者嚴厲懲罰的原始時期的行為規范。。習慣是原始社會主要的社會調整手段。 6、個別性調整是最早發展起來的社會調整。它是按照針對具體人、具體事所確定的行為方式,對人們的行為進行的一次性調整。 7、規范性調整就是針對某一類主體、某一類情況而使用一般行為規則進行的重復性的調整。 8、法律規范規定人們的行為可以怎樣做、應該怎樣做或禁止怎樣做,它是評價人們行為是否合法的標准,是指引人們的行為、預測未來行為及其後果的尺度,同時也是制裁違法行為的依據。 9、法是指由國家專門機關創制的,以權利義務為調整機制並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的調整行為關系的規范。 10、法的價值就是法這個客體(制度化的對象)對滿足個人、群體、社會或國家需要的積極意義。 11、法制是一個國家或者一個地區的法律制度的簡稱。包括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現行法律規則,而且包括法在實際生活中的運行,法律運行的機制,一個國家的法律文化傳統,佔主導地位的法律意識,發現教育以及法學研究等等,它是一國、地區法律上層建築諸因素構成的系統。 12、法系按照法的歷史傳統和法的外部特徵對法進行的分類。 13、大陸法系是以古代羅馬法為基礎和以19世紀初法國民法典為傳統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各國法律的總稱。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國法為傳統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各國法律的總稱。又稱英國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從另一個國家法律制度或許多「法律集團」中輸入的一種現象。 16、法的歷史類型就是按照法賴以建立的經濟基礎及社會需要對法所作的基本分類。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國家的原則。 18、一國兩制指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台灣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按照這個原則來推行祖國和平統一大業的完成。 19、法的原則指體現法的本質和內容的法的基本出發點和指導思想。 20、社會主義法的原則指反映社會主義法的本質和內容的社會主義法的基本出發點和指導思想。 21、法治原則即依法治國,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公民都必須嚴格守法的原則。 2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是指法作為同一尺度衡量事實上不平等的人,不僅人人權利平等,而且義務平等。 23、社會調整系統,是指在一定的國家內存在的、有一定的社會經濟制度所決定的社會規范,構成某一種統一體,它們相互聯系、相互制約,從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手段,共同保證這對社會生活領域產生全面、深刻影響的統一體。 24、法律調整指根據一定社會生活的需要,運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對社會關系施加的有結果的、規范組織作用。25、法制是以法為核心,包括與法相適應的法律意識以及相應的法律實踐(包括立法、執法、司法、護法、守法等活動)在內的某國或某地區法律上層建築的整個系統。 26、法治是主張嚴格依照法律治理國家的原則。 27、法律秩序是依法建立的秩序。它是以有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實行法治為前提。 29、社會主義法治是指社會主義國家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公民,都必須嚴格地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堅決依法辦事,依法治理國家。 30、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於法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 31、法律心理是人們關於法律現象的不系統的,自發形成的感受和情緒。 32、法律思想體系是人們關於法律現象的系統化,理論化的思想觀點。 33、法律文化是反映一個國家、地區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動水平的概念,它是法的制定、法的實施、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等活動中所積累起來的經驗、智慧和知識的總和。 34、法的創制是國家或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認可)、修改、廢止法律規范的活動。 35、法律規范的制定,是指國家或國家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廢止法律規范的活動。 36、法律規范的認可,是指國家或國家機關對業已存在的行為規范承認並賦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動。 38、調整性規范是通過賦予社會關系參加者以權利並讓他們承擔義務來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 。 39、保護性規范是規定法律責任,以及制裁措施的規范。 40、積極義務性規范,是指規定人們必須做出一定行為,即承擔一定積極作為義務的法律規范。 41、授權性規范,是指規定人們有權自己做出某種行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 42、禁止性規范,是指禁止人們做出一定行為,即承擔~定消極不作為義務的法律規范。 43、絕對確定性規范,是指不允許執法機關、執法人員進行個別怕調整的規范。 44、相對確定性規范,是指允許執法機關、執法人員進行個別調整的規范。 45、任意性規范,這種規范允許雙方當事人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問題達成協議。如果達不成協議,才適用規范所規定的行為方案。 46、強行性規范,這種規范不允許當事人自行協議解決問題,只能執行法律規定的方案,否則其協議無效。 47、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是指法律規范在邏輯聯繫上是有哪些因素或部分構成的。 48、命令性規范,是以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體現的國家規范性命令,一項命令就是一個規范。 49、情況性規范,是指允許執法機關、執法人員根據具體情況,直接進行個別性調整的規范。 50、必擇其一的規范,是指規定執法機關、執法人員必不使用規范中列舉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種。 51、任選的規范,是指在規范中除了規定可供採用的基本方案以外,也規定了任選的方案。 52、法的體系,是指一國或一地區現行法律規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53、立法體系或稱為制定法體系,是指一國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所構成的整體。 54、法的部門,是指對一國現行法規范按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以及與之相適應的調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類。 55、法的形式淵源,指法的法律效力的來源,即一個行為規則通過什麼方式產生、具有何種外部形式才被認為是法律規范,具有法律規范的效力,並成為國家機關審理案件或處理問題的規范性依據。 56、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是指採用一定方式,對已經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整理、歸納和加工,使其系統化的活動。 57、法規清理,又稱法規整理,是指有關國家機關按照一定程序,對一定時期和范圍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審查,並重新確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動。 58、法律匯編,又稱法律匯編,是指在不改變法規內容的前提下,將規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問題的性質或按發布時間的先後順序予以排列,匯編成冊。 59、法典編纂,是指對屬於某一部門法的全部法律規范進行審查。修改、補充,並編制新的系統化的法典的活動。 60、法的實現是指法律規范在人們的行為中的具體落實,即權利被享用,義務被履行,禁令被遵守。強調法實施的結果,強調把法律規范的要求轉化為現實生活中的事實是實際狀況。 61、法的實施是指使法律規范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獲得實現的活動。它強調法在社會生活中的具體運用和貫徹。 62、法的適用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和由國家授權的社會組織,按照法律的規定運用國家權力調整和保護具體的社會關系的活動。它是法的實現的重要形式之一。 63、自由裁量權即在法律對有關事項近規定原則,而沒有規定具體幅度和范圍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在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則的前提下,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採取適當措施履行其行政職能的權力。 64、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適用法的活動,特別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符合立法目的,做到客觀、適當、公正,符合理性。 65、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書面協議,將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的制度。 66、調解指中立的第三者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停疏導,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從而消除紛爭的活動和方式。 67、法律規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規范的生效范圍,即法律規范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對什麼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68、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產生的,以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特殊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構成。 69、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其中享有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人,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人。 70、權利能力,是法律關系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資格。 71、行為能力,是指權利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 72、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因違法而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它是行為能力在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特殊表現形式。73、法律關系內容,就是法律關系主體相互之間在法律上的一種權利和義務關系。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就是法律關系的內容。 74、法律權利,是指法律所允許的權利人為了滿足自己的利益而採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義務所保證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75、法律義務,是指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人按照權利人的要求,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必須作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76、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77、法律事實,是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化和消滅的現象。 78、法律事件,是指法律不把一定後果的產生與當事人的意志相聯系的客觀事實或現象。 79、法律行為,是指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後果的行為。 80、合法行為,是指符合法律 規范或法律原則要求的,對社會有益或至少無害的,從而為法律所保護的行為。 81、違法行為,亦稱違法,是指個人或單位實施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有過錯的不合法行為。 82、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者對自己實施的違法行為必須承擔的責任。 83、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對責任主體依其所負的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征罰性或保護性強制措施。 84、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指在各級黨組織和政府的領導下,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充分運用政治的、經濟的、思想教育的、文化的、行政的和法律 的各種手段,征罰犯罪,制裁違法,改造違法犯罪者,積極消除產生違法、犯罪的根源和條件,從多方面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秩序。 85、狹義的法律監督,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序,對法的創制和法的實施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 86、廣義的法律監督,是指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
5. 什麼是歷史主義研究方法
把一個歷史事件放到當時的特定歷史條件中去研究,
不要認為的拔高或者貶低他,
運用歷史的唯物主義,即馬克思主義的歷史研究方法
去考證一個歷史事件。
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方法
6. 歷史研究方法有七種
歷史研究方法有七種歷史是一門可研究性較強,同時是非常值得研究的學科。歷史研究的方法主要可以從一下幾方面入手:1,進行一定研究歷史理論的學習,了解研究歷史的一定方法和技巧。
70-80年代以前,均以重要藝術家和藝術作品為對象,以藝術派別和藝術風格作為歷史敘事的核心概念。到80年代,把美術品放在社會,經濟,思想史的大環境中區觀察,。
一,歷史研究的基本方法是搜集史料和考訂史料的方法 古往今來的歷史學著作,凡足以名家的,都有其共同點,即:具有豐富的內容,這種豐富的內容一是材料多,二是材。
歷史研究有其獨特的魅力。歷史研究的魅力在於:哲學研究止於思辨和教訓,容易「徒託空言」,而歷史研究因其敘述歷史事實而更容易顯示出「深切著明」的效應。歷史。
教育調查研究中最基本的研究方法(手段),也是使用最廣泛的一種基本方法。
一,科學理論報價 二,基多少礎研究 三,價格責任感與現實感 多少錢 四,日記描述法 五,費用比率測量 六,訪談調查 價格 七,A.教育實驗是一種自然科學實驗活動 C.教育實驗是一種特殊的教育活 D。.
歷史研究法是運用歷史資料,按照歷史發展的順序對過去事件進行研究的方法。亦稱縱向研究法,是比較研究法的一種形式。在政治學領域中,它著重對以往的政治制度,。
教育科學的歷史研究方法的基本特點孫銘宇 1,歷史性:表現在貝弗利研究對象上,研究過程上。 2,具體性:在豐富而具體的文獻資料的基礎上探尋規律。 3,以邏輯方法為主。
比較研究法就是對物與物之間和人與人之間的相似性或相異程度的研究與判斷的方法。比較研究法可以理解為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對兩個或兩個以上有聯系的事物進行考察。
教育科學研究大致經過了三個發展階段: 1,教育科學研究方法的萌芽時期 又稱直覺觀察時期。一般認為,這一時期是從古希臘持續到16世紀。這一時期,人們還不能對。
行動研究法是一種適應小范圍內教育改革的探索性的研究方法,其目的不在於建立理論,歸納規律,而是針對教育活動和教育實踐中的問題,在行動研究中不斷地探索,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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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歷史學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基本的研究方法有以下幾種:
1、考據法,即搜集和考證材料的方法,也是最基本的研究方法
2、計量史學,通常通過一些統計的數據進行計量,然後得出一些結論
3、口述史學方法,也稱口碑史學、口頭史學等,是運用現代化的手段收集人們口述的歷史資料,用來研究歷史的新學科。口述歷史學是歷史學與社會學、民族學、人類學等注重田野工作即實地調查的學科相結合的產物。
4、比較史學,是通過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歷史現象的比較來加深、擴大和驗證對歷史的認識的一種方法。
5、心理史學方法,又稱「心理歷史學」,西方「新史學」的重要組成部分。汲取心理學的某些理論、原則和方法,探究世界歷史進程中人類的各種活動,從「心理」的視角豐富和完善歷史認識的能力,提高歷史研究的科學認識水平。由精神分析學大師弗洛伊德所開創。
6、跨學科史學方法,跨學科學是以學科間有關的共同問題為研究對象,運用多學科的理論和方法,探討解決問題的途徑,促進學科技術全面協調發展的新學科。現代科學發展的突出特點是,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綜合。一方面,學科劃分越來越細,分支越來越多;另一方面解決日益復雜的許多重大問題又需要多學科的配合和綜合,學科之間相互滲透、相互交叉、相互結合,不斷涌現與傳統學科分類迥異的新學科。
(7)歷史研究方法名詞解釋法理學擴展閱讀:
歷史研究是一種很有意義的研究方法。這一方法具有其他方法不具備的優勢。譬如,人們通常對過去的事情感到有興趣,而興趣對於研究者來講,是不可缺少的。另外,歷史研究有彈性,也就是說,它無需固定的時間,也不受人事因素的限制。
它能充分結合個人的興趣和愛好,因而有利於研究的開展。但是,歷史研究也有局限性。因為歷史具有不可復驗性。因而無法確定在新的情況下是否會有同樣的結果發生,是否會得出與舊情況下相同的結論。此外,歷史資料往往難以搜集完整,其本身的有效性難以判斷。這些局限性恐怕是與人自身的局限性相關的。
參考資料:歷史研究法-網路
8. 什麼是歷史研究法 歷史研究法的產生
歷史研究法是運用歷史資料,按照歷史發展的順序對過去事件進行研究的方法。亦稱縱向研究法,是比較研究法的一種形式。在政治學領域中,它著重對以往的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文化等的研究。
歷史研究法的產生:
政治學家一般都承認歷史研究的重要性和價值。承認歷史的態度和方法是政治研究的一個不可缺少的基礎。歷史研究法曾經是政治學最主要的研究方法。在中國古代,許多有關政治制度的著作都是由歷史學家撰寫的。在西方,採用歷史研究法有影響的學者,有法國的孟德斯鳩、德國的沙維格尼、英國的S.H.梅因。歷史研究的目的在於解決政治制度的現狀及其演變趨向。但不是斷章取義地分析政治制度的現狀,而是系統地研究它們以往的發展及其變遷的原因。歷史研究法主要是研究政治制度的發展歷史,從各種事件的關系中找到因果線索,演繹出造成制度現狀的原因,推測該制度未來的變化。
9. 歷史法的名詞解釋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1-28
10. 什麼是歷史比較研究方法
是指通過對不同時間不同空間條件下的復雜歷史現象進行對比研究分析異同,發現歷史本質,從而探尋歷史共同規律和特殊規律的史學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