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因果關系評價(causality assessment)是葯物安全性監測管理中一項十分重要而復雜的步驟。目前,國際上對ADR因果關系評價有多種方法,如Karach和Lasagna方法,計分推法,以及貝葉斯不良反應診斷法等。 其中以前者為最常用,它的評價准則是: ①用葯與反應出現的時間順序是否合理; ②以往是否有該葯反應的報道; ③發生反應後撤葯的結果; ④反應症狀清除後再次用葯出現的情況; ⑤有否其它原因或混雜因素。 該法的具體內容如下: 肯定(definite):用葯以來的時間順序是合理的該反應與已知的葯物不良反應相符合停葯後反應停止重新開始用葯,反應再現; 很可能 (probable):時間順序合理該反應與已知的葯物不良反應相符合停葯後反應停止無法用患者疾病來合理地解釋; 可能(possible):時間順序合理與已知的葯物不良反應符合患者疾病或其他治療也可造成這樣的結果; 條件的 (conditional):時間順序合理與已知的葯物不良反應不符合不能合理地以患者疾病來解釋; 可疑(doubtful):不符合上述各項標准。
⑵ ADR指標的計算方法
由於選用的計算周期不同,漲跌比率ADR指標包括N日ADR指標、N周ADR指標、N月ADR指標和N年ADR指標以及N分鍾ADR指標等很多種類型。經常被用於股市研判的是日ADR指標和周ADR指標。雖然它們計算時取值有所不同,但基本的計算方法一樣。
以日ADR為例,其計算公式為:
ADR(N日)=P1÷P2
式中,P1=ΣNA——N日內股票上漲家數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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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ΣND——N日內股票下跌家數之和
N為選擇的天數,是日ADR的參數
選擇一定參數周期內的股票上漲和下跌家數的總和,目的是為了避免由於某一特定的時期內股市的特殊表現而誤導研判。比如,選擇幾天的股市的比如,選擇幾天的股市的上漲和下跌家數的總和,是為了避免由於某一天行情的特殊表現而使ADR數值產生偏差。ADR圖形是在1附近來回波動的,波動幅度的大小以ADR取值為准。影響ADR取值的因素很多,主要是公式中分子、分母之間的取值和參數選擇的大小。一般而言,參數選擇的小,ADR值上下變動的空間就比較大,曲線的起伏就比較劇烈;參數選擇的大,ADR值上下變動的空間就比較小,曲線的上下起伏就比較平穩。參數的設定沒有統一的標准,可根據市場的變化和投資者的偏好來自由設定。市場比較常用的參數為10,14等,另外還可以用5、25、30、60等。ADR參數的選擇在ADR技術指標研判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參數的不同選擇對行情的研判可能都帶來不同的研判結果,這點在後面特殊研判中將詳細介紹。
2、ADR指標的計算方法
以6日ADR指標為例,具體過程如下:
(1)上式中PA為6天中上漲家數的總和
(2)上式中PB為6天中下跌家數的總和
(3)從第6天起,可以求出第一個ADR值,ADR=PA÷PB
(4)從第7天起,須將第6天的PA值,減去第一天的上漲加數,再加上第7天的上漲加數,得出第7天的6天上漲加數和,代號為PC
(5)從第7天起,須將第6天的PB值,減去第一天的下跌加數,再加上第7天的下跌加數,得出第7天得6天內下跌加數和,代號為PD
(6)第7天的ADR=PC÷PD
(7)第8天的ADR值,依照類推演算即可。
ADR指標的一般研判標准
ADR指標的是綜合一定時期內股市中全部股票的漲跌家數來研判股市總體發展趨勢的,其在多頭或空頭市場中有不同的分析方法。ADR指標的一般研判標准主要集中在ADR數值的取值范圍和ADR曲線與股價綜合指數曲線的配合等方面來考察。
⑶ 股票指數ADR是什麼意思
ADR指標又叫漲跌比率指標或上升下降比指標,其英文全稱是「Advance Decline Ratio」。和ADL指標一樣,是專門研究股票指數走勢的中長期技術分析工具。
漲跌比率ADR指標的構成基礎是「鍾擺原理」,即當一方力量過大時,會產生物極必反的效果,向相反的方向擺動的拉力越強,反之,亦然。ADR指標就是通過一定時期內的整個股票市場上的上漲和下跌家數的比率,衡量多空雙方的變化來判斷未來股票市場整體的走勢。
(3)adr評價方法分析准則擴展閱讀:
取值范圍:
1、ADR數值在0.5——1.5之間是ADR處在正常區域內。當ADR處在正常區域內時,表明多空雙方勢均力敵,大盤的走勢波動不大、比較平穩,股市大勢屬於一種盤整行情。這個區域是ADR數值經常出現的區域。
2、當ADR數值在0.3——0.5之間或1.5——2之間是ADR處在非正常區域內。當ADR處在1.5——2之間的非正常區域時,表明多頭力量占據優勢,大盤開始向上一路上漲,股市大勢屬於一種多頭行情;
而當ADR處在0.3——0.5之間的非正常區域時,表明空頭力量占據優勢,大盤開始一路下跌,股市大勢屬於一種空頭行情。這兩個區域是ADR數值比較少出現的區域。
3、當ADR值是在0.3以下或2以上時是ADR處在極不正常區域內。當ADR處在極不正常區域時,主要是突發的利多、利空消息引起股市暴漲暴跌的情況。此時,股市大勢屬於一種大空頭或大多頭行情。
⑷ 國際上的有哪些金融ADR機制以及機構
為了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利益,日本建立了中立、公正、有效、便利的金融 ADR 制度。該制度以解決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間的具體金融糾紛為中心,提高了金融消費者對整個金融市場的信賴程度,增強了資本市場的活力。作為拓展金融糾紛解決方式的一種嘗試,日本金融 ADR 制度將為我國相關領域的研究與立法提供有益參考。ADR 英文全稱Alternation Dispute Resolution,起源於美國的爭議解決的方式,一般譯為「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現在主要的ADR方式為:調解、調停、模擬法庭、專家裁定等。
2008 年金融危機以後,金融產品與服務的創新所帶來的各種問題開始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這其中就包括日新月異的金融創新而導致的金融糾紛多樣化、 復雜化的問題。構建多元、高效並值得消費者信賴的金融糾紛解決機制, 成為各國政府完善本國資本市場的必然選擇。2009 年, 日本通過修改《銀行法》、《金融商品交易法》 等多部法律,建立了金融 ADR 制度,為拓展金融糾紛解決方式努力進行了嘗試。故此,本文希望對日本金融 ADR 制度創設的背景、 過程及其內容與特點進行逐一分析, 以求為我國構建多元的金融糾紛解決機制提供有益的參考。
一、日本金融 ADR 制度創設的歷史沿革
( 一) 前金融 ADR 時代金融糾紛的解決狀況
在金融 ADR 制度建立前,日本應對金融糾紛的各種非訴方式從整體上看比較龐雜,因此,這些金融糾紛的處理方式令個人消費者難以運用的批評之聲長期存在。具體地,這些金融糾紛的非訴解決方式主要包括: 金融機構及其行業團體的咨詢、 投訴處理以及糾紛解決,這屬於民間型的解決方式; 金融廳的金融服務消費者咨詢室、 國民生活中心或者消費生活中心的咨詢、 投訴處理以及調解, 這屬於行政型的解決方式; 法院的調停,這屬於司法型的解決方式。雖然受理金融糾紛的機構門類繁多, 但是金融糾紛發生以後,消費者往往不知應該由哪個機構負責解決, 甚至會出現消費者提出受理申請後、 各個機構相互之間推諉的情況。以全國銀行協會、生命保險協會、 日本損害保險協會、 日本證券業協會等金融業行業協會為例,2003~2008年消費者向上述行業協會提出糾紛解決申請的件數依次為 327件、 429件、414件、503件、387件、553件。可以說,金融糾紛的非訴解決方式由於缺乏實效性而使消費者「敬而遠之」。
由於上述非訴方式無法真正發揮效用,消費者最後往往只能選擇提起訴訟。然而,訴訟方式雖然公正而有效,但對於個人消費者來說,又存在著成本過高、 搜集證據困難以及保密性差等各種各樣的問題。因此,建立公正而有效的替代性金融糾紛解決方式即金融 ADR,成為日本法學界與實務界的廣泛共識。
( 二) 金融 ADR 制度的法制化進程
2000年6月,日本金融廳下設的金融審議會發布了題為《關於 21 世紀金融的新框架》 的報告, 正式開啟了「日本版金融服務法」 的大討論。作為構建金融新框架的重要一環, 建立替代性金融糾紛解決方案也首次出現在官方的報告書中。以這份報告為基礎,同年 9 月,由金融當局、 消費者行政機關、 消費者團體、 各種金融機構、 律師團體以及學者組成的金融糾紛聯絡調整協議會正式宣告成立。金融糾紛聯絡調整協議會主要負責協調各金融機構的金融糾紛處理方面的事務, 並於 2002 年 4 月發布了《金融領域的行業團體與自主規制機構支援投訴與糾紛的解決的示範》 報告, 這份示範報告構成了日後建立的金融 ADR 制度的核心。
2004 年,作為最新一輪司法改革的成果之一, 日本頒布了《關於促進裁判外紛爭解決程序的利用的法律》 ( 以下簡稱《ADR 促進法》 ) 。《ADR 促進法》 以促進仲裁、 調解、 斡旋等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的運用為宗旨,是日本 ADR 的基本法。《ADR 促進法》 的最大亮點就是通過創設認證制度, 為當事人解決糾紛提供了更多的選擇。具體地說,對於具有一定資質的民間團體,法務大臣通過認證的方式允許其專門從事糾紛解決的業務,並對其業務的執行進行監督。這些民間團體所作出的糾紛解決結果因此具有中立性與公正性,並且, 相關糾紛解決程序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ADR 促進法》 開始實施之後,ADR 制度開始在醫患糾紛等專業性較強的領域發揮作用。這也為日後金融 ADR 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礎。
另外,2007 年日本修改《金融商品交易法》,導入了「認定投資者保護團體制度」。根據該制度,金融主管機關可以認定的方式允許個別機構從事解決金融糾紛的業務。這是日本在金融領域通過立法推動 ADR 運用的過渡性嘗試。
2008年12月,金融廳下設的金融審議會發布了題為《關於金融領域的裁判外紛爭解決制度的理想方案》 的報告書。該報告書認為,以往的替代性金融糾紛解決方式「從實施主體的公正性、 中立性以及實效性來看並不保險,難以得到糾紛當事人的理解與信賴」 , 因此, 該報告從金融 ADR 機構的性質、 業務范圍、 許可權、 義務、 程序以及金融 ADR 的法律效果等方面,為構建新型的金融 ADR 制度提出了全面的建議。以此為基礎,《修改金融商品交易法等法律的改正案》 於次年 3 月 6 日被提交國會審議, 並於同年6月17日正式通過。此法案在尊重日本傳統的「分業式」 的金融糾紛解決機制的前提下, 對《銀行法》、《金融商品交易法》、《保險業法》、《信託業法》 等 16 部法律的相關條文進行了修改, 明確規定在銀行、 證券、 保險等金融各行業實行替代性的糾紛解決方式。至此,日本金融 ADR 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確立,2008 年被稱為是「日本金融 ADR 元年」
二、 日本金融 ADR 制度的內容
( 一) 日本金融 ADR 制度運行的基本流程
金融 ADR 制度致力於解決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間產生的具體糾紛,其通過構建容易被金融消費者接受的金融糾紛解決方式來強化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同時,以此來增強金融消費者對整個金融市場的信賴。
其具體運作流程主要包括:
1.金融各行業具有一定資質的機構分別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主管行政機關進行審查後,指定其成為糾紛解決機構;
2.各金融機構與本行業內的糾紛解決機構簽訂程序實施基本契約;
3.金融糾紛產生後,金融消費者向相關的糾紛解決機構提出解決糾紛的申請;
4.糾紛解決機構受理申請後,要求金融機構提供解決糾紛所需的各種材料;
5.糾紛解決機構選派糾紛解決委員根據糾紛當事人雙方的意願,盡力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
6.雙方無法達成和解時,糾紛解決委員制定特別調停案,金融機構根據特別調停案解決糾紛。
日本金融 ADR 制度: 發展與評價
( 二)糾紛解決機構的指定
如圖 1 所示,糾紛解決機構在整個金融 ADR 制度的運行中處於核心地位。凡是具備一定資質的法人與團體( 依據外國法律設立的除外) 均可申請成為糾紛解決機構。主管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後, 按照法律規定的要件對申請者進行審查,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請者,則指定其成為糾紛解決機構。申請者在接到主管行政機關的指定後,正式成為糾紛解決機構,依法實施咨詢、 投訴受理、 糾紛解決等業務。
根據日本《銀行法》 第 52 條之 62 第 1 款的規定, 糾紛解決機構的指定要件主要包括: 第一, 具備實施糾紛解決等業務所必需的經營基礎及技術基礎。這里所說的「經營基礎」 並不是指財產基礎, 而主要指保證糾紛解決等業務能夠穩定而持續地得到實施的一系列經營計劃; 而「技術基礎」 則是指作為以解決糾紛為業的機構所必須具備的經驗與能力。第二,高管或職員的構成不會對其業務的公正實施造成障礙。金融 ADR 制度的目的在於通過提高金融消費者對糾紛解決機構的信賴而促成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在糾紛解決機構的斡旋下達成和解,化解糾紛。那麼,糾紛解決機構的中立性與公正性就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其人員構成也必須符合中立性與公正性的標准。第三,業務規程合理、完備,並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金融ADR制度能否順利實施取決於糾紛解決機構的業務規程是否合理、 完備。 關於合理性的判斷標准,除了咨詢、 投訴受理及糾紛解決的程序必須公正合理外, 負擔金與受理費的計算方法也是重要標准。金融 ADR 制度旨在保護金融消費者,著眼於解決具體的金融糾紛,如果其費用過高,必然使消費者敬而遠之,因此,日本金融 ADR 制度將程序的費用分為負擔金與受理費兩個部分。負擔金向金融機構單方徵收,金額較高,不管是否發生金融糾紛, 金融機構都必須定期交納。受理費只有在金融消費者向糾紛解決機構提出解決糾紛的申請時, 才會對糾紛當事人即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雙方徵收,也可只向金融機構一方徵收。這樣,既保證了金融 ADR 制度運行的財政基礎,又減輕了金融消費者的經濟負擔。第四,對業務規程及基本契約提出異議的銀行所佔全體銀行的比例不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由於金融 ADR 制度開始實施後,各金融機構與業內的糾紛解決機構簽訂程序實施基本契約屬於強制性義務,因此,必須給予各金融機構對基本契約及糾紛解決機構的業務規程提出意見的機會。當相關行業內提出異議的金融機構超過一定比例時,則證明該業務規程或基本契約無法被行業內的金融機構所接受,那麼,相關申請者將失去成為糾紛解決機構的資格。對於比例上限, 金融各行業可以有所不同,目前銀行業為 30% 。
根據上述條件,日本金融廳與農林水產省於2010年9月15日指定全國銀行協會、信託協會、生命保險協會、日本損害保險協會、保險投訴調查協會、日本小額短期保險協會及日本貸金業協會等七大團體為糾紛解決機構,2011 年 2月15日又追加指定證券金融商品斡旋咨詢中心為糾紛解決機構。上述8家團體共同承擔具體運行日本金融 ADR 的任務。
( 三) 金融機構簽訂程序實施基本契約的強制性義務
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能夠在金融領域實際發揮效用,這次新設的金融 ADR 制度要求各行業的金融機構必須與本行業內的糾紛解決機構簽訂程序實施基本契約。金融機構簽訂基本契約後,就必須服從糾紛解決機構的調解程序,按照糾紛解決機構的要求提交糾紛解決程序所必需的資料,同時接受糾紛解決機構的調解結果。如果金融機構違反上述義務,則構成對糾紛解決機構的違約行為。糾紛解決機構在公告該違約行為的同時,還可向行業主管機關通報相關情況。金融機構一旦違約,不僅信譽會受到極大影響,甚至有可能招致主管行政機關的調查與處罰。與此同時,金融機構在簽訂基本契約後,必須公告糾紛解決機構的名稱或商號,並告知廣大消費者糾紛解決程序的相關注意事項。這種強制性義務直接使各金融機構必須接受金融 ADR, 同時也間接增強了金融消費者對金融 ADR 的信心,提高了金融消費者利用金融 ADR 的可能性,對於促進金融 ADR 的利用具有重要意義。
( 四) 糾紛解決委員的資格
金融 ADR 制度能否發揮預期的作用,作為實際操作者即糾紛解決委員的能力與素質至關重要。根據日本《銀行法》第52條之73第3款的規定,糾紛解決委員由下列人格高尚、見識卓越者組成: 1) 從業5年以上的律師; 2) 從事銀行業務 10 年以上的人; 3) 消費生活咨詢員; 4)從業5年以上的認定司法書士; ③5) 內閣府令規定的其他人員。而且,至少有一人為律師、消費生活咨詢員或認定司法書士。糾紛解決委員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以及溝通能力,法律專業人士除了能夠勝任調解工作外,還可預測調解失敗後的訴訟前景,這可以從反面促成糾紛當事人達成和解,提高金融 ADR 的效率。
( 五) 糾紛解決機構的業務
日本《銀行法》 第 52 條之 65 第 1 款規定: 「糾紛解決機構按照本法及業務規程的規定, 執行糾紛解決等業務。」 而該法第 2 條第 21 款規定: 「本法所稱的'糾紛解決等業務'是指與投訴處理程序、 糾紛解決程序相關的業務及其附隨業務。」 可見除了接受消費者的咨詢外, 糾紛解決機構主要負責處理投訴與解決糾紛。投訴在日語里寫作「苦情」 ,即一種不滿意的表達; 糾紛則是「紛爭」 ,表明當事人雙方之間存在著更為尖銳的對立。也有學者認為,將投訴與糾紛從形式上進行劃分,區分不同階段而進行不同處理的做法未必妥當。事實上,投訴與糾紛的區別只是相對的, 兩者具有連續性, 糾紛解決機構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其認為合適的程序。
日本《銀行法》 第 52 條之 72 規定, 糾紛解決機構在接到締約銀行的顧客提出的投訴後, 在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該顧客必要的建議、 並對投訴相關事項進行調查的同時, 還必須通知被投訴銀行投訴的內容,並要求被投訴銀行迅速作出處理。可見,投訴處理程序是一種較為簡易而靈活的程序, 其對金融機構並不具有拘束力,目的在於促使金融機構正視並解決消費者的不滿。
如果糾紛解決機構認為投訴處理程序不足以解決問題或者消費者直接提出了解決糾紛的申請時,糾紛解決機構將指定糾紛解決委員,啟動糾紛解決程序。在糾紛解決程序中,糾紛解決委員可要求雙方當事人特別是金融機構提交與糾紛有關的資料,並在聽取雙方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意見後,策劃和解方案,推動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也可直接進行特別調停。
相對於缺乏拘束力的和解方案,特別調停案則對金融機構具有單方的拘束力。這表現為,糾紛解決委員提出了特別調停案後,除非消費者不接受該特別調停案、 或者相關爭議被提起訴訟或者已提起訴訟而無法撤訴、 又或者當事人雙方達成了其他和解,否則金融機構必須接受該特別調停案。如果金融機構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特別調停案,則構成對糾紛解決機構的違約行為,這將招致嚴重的後果。可見,特別調停案作為解決糾紛的具有強制力的最後手段,保證了金融 ADR 制度的實效性。糾紛解決機構只有在接到消費者的申請後,才能啟動上述投訴處理程序與糾紛解決程序。消費者可以選擇申請投訴處理,也可選擇申請糾紛解決, 還可選擇提起訴訟等其他糾紛解決方式。金融 ADR與訴訟作為解決糾紛的不同方式,可以同時進行。在糾紛解決程序與訴訟程序同時進行的情況中,若雙方當事人一致申請中止訴訟程序,法院可以決定中止訴訟程序。這樣規定既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負擔,又可以促進金融 ADR 的有效利用。另外,糾紛解決程序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 即使糾紛解決程序未能最終解決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當事人仍可從容地選擇其他救濟方式。
( 六) 對糾紛解決機構的監督
主管行政機關指定糾紛解決機構後,可要求其定期提交業務報告,並對其進行現場檢查,以此來強化對糾紛解決機構的日常監督。這種監督與檢查並不針對具體案件的處理,而是從公平性、中立性及保密性等方面對糾紛解決機構的業務實施狀況進行綜合把握。另外,在必要時,主管行政機關還可要求糾紛解決機構對業務運營進行適當改善。當查明糾紛解決機構不能滿足指定條件或以不正當的方式取得指定、 或者出現其他嚴重違法的情況時,主管行政機關還可取消其全部或部分業務資格。
⑸ 請問股票技術分析中的漲跌比率(ADR) 和超買超賣線(OBOS)的運用原則
漲跌比率
演算法:ADR = N日上漲家數和/N日下跌家數和
參數:N 天數 一般取10日
用法:
1.ADR與大盤走勢同,後市維持原趨勢的可能性極大
2.ADR常態分布為0.5至1.5,高過上限,警惕超買;低過下限,警惕超賣
超買超賣
演算法:
先求上漲家數與下跌家數的差,再求差值的N日移動平均
參數:N 求移動平均的天數,一般為10
用法:
OBOS>0,多頭市場;反之,空頭市場。
當大盤與OBOS走勢背離時,應警惕大勢反轉。
⑹ 酒店adr是什麼意思
ADR ,全稱為Average Daily Rate,是指已售客房平均房價,已售客房平均房價的計算方法為客房收入除以實際售出客房數量。
公式表達:ADR=客房收入/實際售出客房數量
*ADR替代指標:APR(Average Published Rate) ,即為平均牌價。當酒店普查報告或者年報中未提供ADR的相關信息時,牌價則可以作為參考計算出大概的ADR(平均房價)。
相關術語:
1、OCC
OCC,全稱為Occupancy,譯為入住率,是指某一特定時期實際售出的客房數與可售房數量的比率。
公式表達:OOC=實際售出客房數量/可售房數量
2、OTA
OTA,全稱是Online Travel Agency,譯為在線旅遊代理,是旅遊電子商務行業的專業詞語。它指旅遊消費者通過網路向旅遊服務提供商預定旅遊產品或服務,並通過網上支付或者線下付費,即各旅遊主體可以通過網路進行產品營銷或產品銷售。
⑺ ADR是什麼意思
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