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的綜合研究方法:
①當代西方綜合法學派首倡的一種研究方法,本世紀初開始,西方法學以自然法學;分析——規范法學、社會學法學為代表,形成三派鼎立之勢。他們之間進行無休止的論戰,各持法律的研究某一側面,對其意義無限擴大,試圖抹殺其他流派存在的意義。
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一些法學家紛紛指責上述三大法學派別的偏執和排他性,認為社會的、經濟的、心理的、歷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價值判斷等,都影響到法的制定和實施,法律應是「形式、價值和事實」的特殊結合。
因此,用任何單一的絕對因素或原因來解釋法律制度、法律現象都是不科學的,必須在法學方法論上進行一場變革,要把對法律的價值分析、形式分析和事實分析結合起來,採取全方位、多層面的研究勢態,於是,法學的綜合研究方法便應運而生。
提倡這種方法論的主要代表人物和著作有:美國的哈爾及其《綜合法學》,丁·斯通及其《法律制度和法學家推論》,博登海默及其《法理學》,以及前西德的費克納等。綜合研究的方法,目前在西方法學界已產生了相當的影響,因為以學科發展的內在規律看,流派和方法論的相互吸收、兼采博取,乃是學科發展的推動力之一。
然而,作為一種方法論,綜合研究的方法實質上是對三大流派研究方法的折衷,其涉及的內容龐雜而無邊際,仍然帶有較大的主觀隨意性。
②從多角度、多層次來研究法律現象的一種研究方法,這些方法具體包括哲學的、歷史學的、社會學的、比較法學的、注釋法學的、價值論的、語義分析學的方法等。綜合運用多學科的研究方法,可以對法律現象的各個方面、各個因素有更深刻的把握。
(1)法理學中價值分析方法擴展閱讀:
從法的形式角度說,包括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從法的體系角度說,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訴訟法、社會法、刑法、國際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種部門法;
從時間角度說,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現代法和當代法;
從空間角度說,包括該國法、外國法、本地法、外地法;
從一般分類角度說,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別法、實體法和程序法;
從表現形態角度說,包括動態法和靜態法、具體法和抽象法、紙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現實法(如實際生效的法)等等。
法學只有將所有這些不同意義上的法盡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實的法學。
2. 法理學中法的價值沖突解決機制是
1.定義排除原則。在法的價值沖突的解決中,我們常常可以通過對所涉價值形態的含義作出明確限定的方式,對相關的價值主張予以排除。
2.優先性原則。法的不同價值形態發生沖突時有可能藉助於優先性的那排對沖突加以解決。
3.比例平衡原則。法的不同價值形態都是法在整體上所追求的正義價值的有機組成部分,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當兩種或兩種以上法的價值形態發生沖突,或者當同一價值形態的不同方面的內容要求發生矛盾是,基於個案的情況作出適當的權衡。
應該指出的是,在法的價值沖突解決的實踐中,上述各種准則往往需要加以綜合運用。同時也要看到,相對於各種法的價值沖突解決原則的制定,建立健全的解決沖突的機制也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考慮到價值問題的特殊性,以及現代民主政治的要求,在沖突解決的程序上引入某種溝通、對話和整合的原理,就更為必要
3. 法理學簡答題:法的價值及其特徵
法的特徵:
1、 法是調整人的社會行為的規范
2 、法是調整社會利益關系的規范
3、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行為規范
4、法是以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的行為規范
5、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
法的價值:
1、確立掌握政權的階級的統治地位,為國家政權的存在、結構和活動提供法律依據
2、確認和維護國家政權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
3、確認和調整統治階級內部關系和與同盟者之間的關系
4、通過法的修正為社會變革提供法制保障
這些是我書上的 全部是手打的啊!!!希望對你有用!!分分~~~
4. 什麼是法理分析
「法理分析」,可以說,所謂法理分析就是運用法理學的一般原理、範式(或圖式)分析事實或理論命題問題。
法理分析不是簡單地在論及題目中貼標簽,它實際上涉及到法學的研究方法,涉及到法理學的功能,涉及法理學回應現實以及解釋其他理論問題的能力問題。
從法學的研究方法來看,有實證分析方法和價值分析方法等。其中,實證的方法又分為邏輯實證與經驗實證。研究者運用方法的不同,導致了分析實證法學、法律社會學和自然法學的分野。這些學派有時也被稱為法理學的三大流派。
1、法學又稱法律科學,是一切專門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學科的總稱。
2、法學體系,指法學是一個由各個互不相同、但有聯系的法律分支學科構成的知識系統。
3、法理學是中國法學體系中處於基礎理論地位的理論學科,它是系統闡述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從總體上來研究法和法律現實的一般規律,研究法的產生、本質、作用、發展等基本問題,研究法的創制和實施的一般理論,並著重研究中國社會主義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論問題的理論學科。
4、社會調整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權威,確定社會生活主體的行為方式,指明其發揮作用和發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將其納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會調整是實現社會秩序、維持社會正常運行的必須手段。
5、習慣是人們在長期的共同生產和生活中逐步形成並把它固定下來的,傳統、集體感和恐懼感是維護其有效的重要力量,並對違反習慣者嚴厲懲罰的原始時期的行為規范。習慣是原始社會主要的社會調整手段。
6、個別性調整是最早發展起來的社會調整。它是按照針對具體人、具體事所確定的行為方式,對人們的行為進行的一次性調整。
7、規范性調整就是針對某一類主體、某一類情況而使用一般行為規則進行的重復性的調整。
5. 法理學中價值取捨是實施價值分析方法的關鍵環節嗎
法的價值
就是法這種客體對於主體所具有的積極意義,是法對主體需要的滿足及其程度。換而言之,是法律的存在給人類社會帶來的美好的、正面的、積極的意義
法這樣一種社會規范有哪些為人所重視的性狀、屬性和作用。所謂價值是指客體能夠滿足主體的需要。
法的特徵
1.法是具有規范性、概括性和可預測性的社會規范
2.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范
3.法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范
4.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區別
1. 在內容上,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它著眼於主體行為及各種條件(情況)的共性;其明確具體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適用上的「自由裁量」。與此相比,法律原則的著眼點不僅限於行為及條件的共性,而且關注它們的個別性。
2.在適用范圍上,法律規則由於內容具體明確,它們只適用於某一類型的行為。而法律原則對人們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它們是對從社會生活或社會關系中概括出來的某一類行為、某一法律部門甚或全部法律體系均通用的價值准則,具有宏觀的指導性,其適用范圍比法律規則寬廣。
3.在適用方法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如果一條規則所規定的事實是既定的,或者這條規則是有效的,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接受該規則所提供的解決辦法。或者該規則是無效的,對裁決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則的適用則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因為不同的法律原則是具有不同的「強度」的,而且這些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沖突的原則都可能存在於一部法律之中。 「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它著眼於主體行為即各種條件的共性」可以從法律規則的普遍性角度來進行解釋,一是對象的普遍性:
6. 法學的研究方法可以分為幾種
答: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包括:
(1)階級分析方法
階級分析方法就是用階級和階級斗爭的觀點去觀察和分析階級社會中各種社會現象的方法。階級之間的利益關系決定了階級分析方法在法學理論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價值。
(2)價值分析方法
價值分析方法就是通過認知和評價社會現象的價值屬性,揭示、批判或確證一定社會價值或理想的方法。價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學的基本方法,就在於法學的一個基本任務是揭示法的應然狀態或價值屬性;法作為調整社會利益關系的規范體系,其本身就是一定價值觀念的體現。法學中的價值分析包括價值認知和價值評價,它們是價值分析過程的兩個不同的階段或方面。
①價值認知是以法律這個被認知的客體所蘊涵的價值屬性與價值元素為對象的,它要探究特定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個階級、階層的利益標准與價值觀念來調整社會關系和在社會主體之間分配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價值認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實地觀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價值准則和價值排序。
②價值評價是從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發,按照一定的價值標准、價值准則對特定法律制度的總體或部分進行判斷與取捨。
(3)實證研究方法
①實證研究方法釋義
實證研究方法是在價值中立(或價值祛除)的條件下,以對經驗事實的觀察為基礎來建立和檢驗知識性命題的各種方法的總稱。
a.價值中立,指在研究的過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價值標准和主觀好惡來影響資料和結論的取捨,從而保證研究的客觀性。
b.經驗事實,指可以通過人們的直接觀察或間接觀察而發現的確定的事實因素。
②實證研究方法類型
a.社會調查方法。社會調查是法學進行實證研究的最基本的方法。其基本特點是研究者提出具體問題,擬訂出研究方案,通過觀察和實驗採集資料和數據,在此基礎上提出知識性的命題。
b.歷史研究方法。對法律進行歷史的實證考察,可以從總體上把握法律現象與經濟、政治、文化相互作用的歷史脈絡,從而深化對現實法律問題的認識。
c.比較研究方法。即對兩個或兩個以上事物進行比較研究的方法。它在學習和借鑒他國有益經驗以改進本國法律、推動國際法治發展、促進法律文化交流和法治文明互鑒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d.邏輯分析方法。邏輯分析方法在法學領域有特殊的重要意義,原因有三方面:一是法律規則本身就是一個由各種概念所構成並具有嚴謹邏輯結構的判斷和命題;二是由眾多規則所構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是一個具有邏輯一致性的有機整體;三是適用法律規則解決個案糾紛時,只有嚴格遵循法律本身的內在邏輯推導出裁判結論,才有可能說服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相信法律和司法公正。法學研究中的邏輯分析主要在四個層次上被使用。第一個層次是法律概念與法律事實之間的邏輯關系;第二個層次是法律規則之間的邏輯關系;第三個層次是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之間的邏輯關系;第四個層次是法律原則之間的邏輯聯系。
e.語義分析方法。即通過分析語言的要素、句法、結構、語源、語境來揭示詞和語句意義的研究方法。
7. 試述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研究方法
哲學的方法,即通過把哲學適用於法律問題來研究,唯物辯證法是我國法學研究的總的方法論。
階級分析的方法,即從行政法是階級統治的工具這一角度入手。
價值分析法,即從人權、正義、秩序、自由等法的價值的角度分析。
規范分析的方法,即分析現行的行政法規范,推導出法的基本原則。
比較分析的方法,即在主要西方國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則中做比較分析。
案例分析的方法,如可從案例中推導出信賴保護、平等對待等原則。
實證分析的方法
參考資料:《行政法基本原則研究》 周佑勇著 武漢大學出版社
《法理學》 李龍主編 人民法院出版社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8. 價值分析方法與語義分析方法的區分對法理學研究的意義
首先,為什麼將這兩者並列呢?
價值分析是分析法律的價值,平衡法律調整的主體之間的利益,從而保證法律正義和善。這是法律的根基。這也可以說是對法律的「應然性」分析。
而語義分析,則是指法律概念的體系,法律的實證分析,此種分析將法律的研究建立真實的基礎之上,避免了法律的空中樓閣。這是對法律的「實然性」分析。
9. 司考法理學中法的價值的含義如何理解
不好意思,那我重新表達一下我的理解吧原文是這樣吧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區別 1. 在內容上,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它著眼於主體行為及各種條件(情況)的共性;其明確具體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適用上的「自由裁量」。與此相比,法律原則的著眼點不僅限於行為及條件的共性,而且關注它們的個別性。 2.在適用范圍上,法律規則由於內容具體明確,它們只適用於某一類型的行為。而法律原則對人們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它們是對從社會生活或社會關系中概括出來的某一類行為、某一法律部門甚或全部法律體系均通用的價值准則,具有宏觀的指導性,其適用范圍比法律規則寬廣。 3.在適用方法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如果一條規則所規定的事實是既定的,或者這條規則是有效的,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接受該規則所提供的解決辦法。或者該規則是無效的,對裁決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則的適用則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因為不同的法律原則是具有不同的「強度」的,而且這些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沖突的原則都可能存在於一部法律之中。 「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它著眼於主體行為即各種條件的共性」可以從法律規則的普遍性角度來進行解釋,一是對象的普遍性:法律規則不是針對特定的人(如張三、李四),而是針對抽象的,一般的人。二是適用的普遍性:主要是指法律規則可以反復適用。如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這里的適用主體「男」和「女」就是抽象的,一般的;並且,只要該條法律在有效期內,對於結婚的法定年齡,該條可對不同主體反復適用而「法律原則著眼點不僅限於行為即條件的共性,而且關注它們的個別性」這句話有很強的相對性,或許可以理解為法律原則的內容是從條件的個別性出發,往往由於一些個案的衍生發展,而逐漸成為法律原則。以上只是我的一些拙見,希望給你一些幫助,我也是學法律的,期望以後可以多交流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