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案例分析!!本案該如何處理!!
案例分析!!本案該如何處理?!!
一、《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1、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第71t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1、「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沒有直接包括標的物的「價格」內容;
2、「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可以包括標的物的「價格」內容;
3、「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較少損失不能視在重大誤解;
(一)較大可理解分為;較小、較大、重大、巨大損失四種;
(二) 沒有明確規定,可推定標的的25%較小、50%較大、75%重大、100%巨大。
4、「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可以「認定,而不是應當認定;
三、《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1、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2、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3、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4、變更或撤銷要具有法律規定,否則,無法保證依法成立合同的法律效力。
四、本案中內部定價定價3108元的產品,錯寫標簽為2108元出售他人;
1、出售人有過錯無疑,應承擔責任;
2、合同有效,屬於要約、承諾完成終了的合同;
3、構成「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中,沒有直接規定對「價格」的誤解,但可視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要約合同;
4、每件商品3108元,單件損失1000元,損失標的額不到30%,不視為「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規定;
5、購買人善意購買,沒有大批購買的行為。
綜上所述,出售人以「因重大誤解訂立的」的合同,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為葉赫那拉聞多以學者從法律專業角度,所做解釋,僅供參考。
B. 案例分析,說說你對本案的看法
法學的案例分析應該有以下幾個部分:第一:介紹你要具體講的案件情況,要說清楚時間、地點、人物以及事件的經過,造成了什麼後果,當事人的反應以及司法部門的反應。當然重要的是司法部門的認定和判決。第二:分析本案的爭議點或者焦點是什麼,這個就是按鍵的主要矛盾,這個案件要解決什麼問題,這里就要寫什麼問題。第三:寫上關於第二部分爭議焦點的法理分析,以及處理案件的法律依據。第四:那就是你的觀點了,結合上述的分析談談你的看法。
C. 民事案件常見的兩種分析方法是
有這樣一個案例:兒子自己掙錢買了一套房子,父親再婚又離婚後沒有地方住,便來投靠兒子。後因父子關系不睦,兒子便起訴讓父親搬走。一審法官從保護所有權的角度出發,認為兒子享有房屋產權,判決父親限期搬出。二審法官通過解釋「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的法律規定和對「公序良俗」原則的理解,保護了父親隨兒子居住的權利。
為什麼看似簡單的案件,一、二審判決結果卻完全相反?這是因為法官分析案件的方法和法律思維方式不同的結果。長期以來,無論在民事案件分析的理論上,還是在司法實務中,我們一直缺乏一種規范、系統、嚴謹並為同行所公認的分析方法。而每個人又都根據自身成長經歷形成的思維方式、學術背景甚至思維傾向來分析案例,導致在討論案件時思維方向上的對立、邏輯上的差異和溝通上的隔閡。
筆者認為,在分析民事案件時,不妨運用請求權與法律關系雙向分析法。它是指通過正向分析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的各種基礎法律關系,檢索、分析、判斷、選擇可以提出的請求權或訴訟請求,或者逆向考察請求權與訴訟請求所依據的基礎法律關系,進行法律適用的分析,從而確定請求權與訴訟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支持的一種案例分析方法。一般而言,律師在掌握案件事實以後,多基於正向分析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的各種基礎法律關系,站在當事人利益的角度,檢索、分析、判斷並選擇提出訴訟成本最低、敗訴風險最小、收益最大、對當事人最有利的訴訟請求及訴因。在這一過程中,律師主要是一種選擇性的分析和思維。而法官因其職業特性,思維具有中立性、判斷性、平衡性和保守性,面臨當事人已經選擇並提出訴訟請求和訴因的情況,法官多基於逆向考察請求權所依據的基礎法律關系,並作出支持與否的判斷。在這一過程中,法官主要是一種判斷性的分析和思維。
正向或者逆向分析,在很多情況下並不是割裂和對立的,而是可以互為補充,交叉適用,相互驗證。如原告提出了請求,卻沒有明示基於何種法律關系和請求權的場合,就需要法官從正向分析,即所謂「原告提出事實,法官確認權利」。而律師在評估訴訟風險時,則以法官的視角作逆向分析。
一、檢索性或者選擇性分析路徑:基於典型律師視角的從法律關繫到請求權方向的分析法
第一,明確爭點,檢索與之相關的全部法律關系。從復雜的案件事實中透過現象看本質,過濾出不屬法律規范調整的其他社會關系;排除非法律因素的干擾,提煉出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意義的爭點,檢索與爭點直接或者間接關聯的全部法律關系。
第二,考察法律關系主體、內容、客體及其變動因素,判斷法律關系性質。基於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是考察法律關系內容,判斷法律關系性質的重要依據。確定法律關系涉及的人的范圍,是提起訴訟的前提。因為應當但實際沒有列為法律關系主體時,可能導致訴訟程序違法,使審判無效;也可能因為沒有被列為主體的當事人不受裁判拘束,達不到訴訟目的。
第三,檢索可以提出的請求權。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往往不是單純的一種法律關系;就是在某一種法律關系之下,也往往存在與之關聯的其他法律關系。基礎法律關系不同,可能存在多種請求權。請求權檢索的目的,在於全面搜尋當事人可以行使的各項請求權,避免請求權遺漏,以便進一步對各項請求權進行深入分析和比較。
第四,考察法律規范。首先需要按照從上位法到下位法的順序進行檢索,然後根據對具體法律關系性質的判斷、搜尋具體的法律規范,將搜尋的法律規范與具體法律事實聯結,考察是否適用於案件的處理。
第五,選擇並確定需要提出的訴訟請求及訴因。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基於不同法律關系產生不同的請求權可能存在請求權競合或聚合的情形。當請求權競合時,權利人只能擇一行使,選擇行使請求權主要應當考慮:①是否有利於近便的法院或者使與案件事實有最密切聯系因素的所在地法院獲得管轄權,降低訴訟成本。②是否有利於承擔較輕的舉證責任,降低訴訟風險。③是否有利於受損害的權利在責任形式、賠償范圍等方面獲得最大限度的救濟。④是否有利於實現最終的訴訟目的,即勝訴後便於執行。當請求權聚合時,由於同一個權利人可能因一次損害獲得多項救濟,應從兩個方面考慮:①從法律體系的角度分析:受不同部門法調整,產生不重合權利義務關系,侵害人因此須承擔多項責任,權利人可獲得多項救濟。②從同一部門法的角度分析:同一社會關系可能受同一部門法內不同法律規范的調整,具體法律規范對同一行為也可能規定了多種責任形式,在依據法律或合同約定排除請求權競合後,權利人可能對侵害人同時享有並行的多項請求權。
第六,訴訟風險評估。從法官判案角度,通過對請求權及其基礎法律關系的消極因素的檢索,發現可能抗辯或者消滅請求權成立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評估可能存在的訴訟風險,從而正確選擇請求權並做好相應的訴訟准備。
二、判斷性分析路徑:基於典型法官視角的從請求權到法律關系方向的分析法
當事人鎖定請求權或者提出具體的訴因後,法律不允許法官幫助當事人再選擇請求權或訴因,除非當事人只提出某項具體請求,沒有明確法律關系基礎和法律依據。面對請求權和法律關系已經確定的情況,法官應當沿著以下思路或者步驟進行案例分析。
第一,判斷請求權的性質。首先是以法律體系和請求權類別為標准,判斷屬於哪類請求權,然後在每一個大類請求權之下,以請求權產生的具體依據為標准,進一步判斷請求權的性質。
第二,考察請求權所依據的基礎法律關系。考察請求權所依據的基礎法律關系的過程,也是對法律關系主體、內容和客體及其變動情況進行全面分析的過程。對於一些例外情況,如當事人因訴訟能力有限,起訴時往往只提出訴訟請求,沒有明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基礎法律關系和法律依據時,法官除了行使釋明權要求當事人明確外,還可對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各種法律關系進行檢索,搜尋可以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法律關系基礎。
第三,對請求權消極因素的檢索和考察。對可以消滅或者抗辯請求權的法定事由、約定事由、抗辯權及其相關法律關系進行檢索和分析。在當事人沒有提出、客觀上又可以成立的抗辯權,特別是訴訟能力存在明顯缺陷、不知道如何行使抗辯權時,法官應當行使釋明權,告知被告可以行使的權利。
第四,考察法律適用。判斷請求權性質所依據的基礎法律關系,檢索、分析請求權的消極因素,是一個發現和確定案件事實的過程。在此基礎上,法官需要進一步搜尋相關法律規范,並著重考察案件事實與法律規范之間的聯結問題,即法律適用的問題。這是一個運用邏輯思維「歸入」的過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就是對這個過程的高度概括。
三、案例分析中的法律思維:價值判斷與平衡
法官分析案件的過程包含了技術性,但又不僅僅是一個技術性的過程,在分析案例的過程中應當凸顯法律思維的作用。美國著名法學家博登海默曾經說過:「如果法官只是個法律工匠,只知道審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實在法的專門規則,那麼他還不能成為第一流的法官。」因此,法官必須是一個成熟的社會人,洞悉社會,在分析、處理個案時,不僅對法律懷有崇高的信仰,進行復雜的法律思維,恪守法官的良知,還需要考慮各種社會關系、群體利益,對適用不同法律規范所體現的不同價值進行恰當的判斷和利益的平衡,以最佳社會效果為切入點,作出適當的裁判。
D. 以前有舉報大案的功勞,現在有刑事案子,對當事人量刑能不能減輕
可以。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前款所稱「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E. 這樁簡單的土地違法案,為啥作出兩份處罰決定——對兩件同一當事人案例的評析
□蔣中暉
閱讀提示:1998年村民王劉夫婦非法佔地建房,2003年在非法佔地住房前繼續擅自佔用耕地建院牆。一樁看似簡單的土地違法案,因時效條件不同,必須做兩份《處罰決定書》處罰同一當事人。這樣不僅可以使國土資源局在未來行政復議與訴訟中處於不敗之地,也使當事人對不同時限非法佔地有兩次復議和訴訟的權利。
[案情]
江蘇省邳州市某村村民王劉夫婦,1998年在未經相關管理機關批準的情況下,佔用本村集體耕地63平方米建設住房。2003年年初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王劉夫婦在其前述非法佔地住房前繼續擅自佔用集體耕地144.4平方米圍建院牆。
經研究決定,邳州市國土資源局於2006年9月29日作出了邳國土資監(2003)10號、11號《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分別責令王劉夫婦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1998年非法佔地建設房屋,恢復土地原狀,退出非法佔用土地;自接到決定書十五日內自行拆除2003年非法佔地建設的住宅院牆。
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王劉夫婦對兩份處罰決定既未提出行政復議又不起訴,也未自覺履行。邳州市國土資源局2004年2月14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依法申請邳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邳州市人民法院經合議庭審查後做了兩份《行政裁定書》發送邳州市國土資源局裁定準予強制執行。
[分析]
該案情看似簡單,實則不易辦理。爭議焦點在於對案件時效條件的認定。
從表面上來看,自1998年發生時起至2003年時止,一直是王劉夫婦二人延續其未經批准非法佔地案件。但其中實則有兩個法律時間界限,一是時限在1999年1月1日前的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二是在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法律時限不同處罰的法律依據也會不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雖然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但關於農宅用地具體違反條款及法律責任條款已改為「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七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此外(1997)法行字第26號《最高人民法院函》對案件的時效條件認定也同樣非常重要,一是王劉夫婦非法佔地所建住房仍處於繼續狀態,但其所建院牆則是時隔五年後再次非法佔地行為,不能視為一次性連續非法佔地。原法法律責任中第四十五條規定可以拆除或沒收,新法第七十七條則規定只能拆除。根據施用法律從舊從輕原則,必須按照兩件土地違法案件辦理,即作兩份《處罰決定書》處罰同一當事人。這樣不僅保障了邳州市國土資源局能夠依法行政,在未來的行政復議與訴訟中立於不敗之地,同時也保障了當事人王劉夫婦對不同時限的非法佔地有兩次復議和訴訟權利。
F. 執法辦案中如何做好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審查判斷
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是指當事人就案件有關事實向辦案機關所作口頭或書面的敘述,平時人們常說的筆錄和提供的自述材料。 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包括以下內容:第一是當事人向辦案機關承認自己的違法事實,陳述違法的具體情況,叫當事人陳述;第二是當事人否認自己有違法行為或需要承認違法行為,但是說明依法不追究法律責任的情況或有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等有利自己的情況,這叫當事人的申辯。如當事人說明自己有無違法行為的申訴和解釋。第三是當事人在陳述中指出某一違法行為是別人實施的或者同別人共同實施的,這種叫舉報或檢舉他人違法行為。 一、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作用 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是任何案件都有的,而且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有真有假,不能輕信,只有通過其他證據的輔助證明,才能認定。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於客觀全面的分析研究案情,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處理案件,具有一定作用。 1、當事人真實地坦白了自己的違法事實和具體違法情節,為辦案人員進一步收集證據,查清違法事實提供線索。 2、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或是檢舉他人違法,都會談到一些直接或間接涉及案件中有關人和事的情況,有利於辦案人員發現一些違法事實和違法行為人,從而擴大調查范圍,徹底查清案情,查處違法行為人。 3、當事人的申辯可以使辦案人員做到「兼聽則明」,違法案件往往是錯綜復雜,真相和假相混雜在一起,此種違法行為和彼種違法行為的界限相互混淆不清,有的案件輕重情節並存,為了查清案情,辦案人員不僅要聽取證人提出的根據和理由,也要聽取當事人反駁申辯,檢舉方面提出的根據和理由,將正反兩方面的材料和意見對照分析研究,是有利於全面了解案情,避免發生片面性的錯誤。 4、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可以和案件的其它證據相互印證、對照,便於更好地審查和核實其他證據,有利於對案件作出正確結論。 5、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可以衡量當事人認錯和悔改的程度,通過對當事人供述的分析,可以判明當事人認錯的程度,有利於正確執行自由裁量權的政策,作出減輕或加重處罰的決定。 二、審查判斷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由於當事人在查處案件活動中所處的特殊關系和地位,以及案件查處的結果與他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因而當事人的陳述存在兩個方面的可能性,一是當事人在政策和法律的教育下,或在事實證據面前無法隱瞞與抵賴的情況下,可能供出全部或者部分真實的違法事實,另一方面,當事人出於各種思想動機,怕供述後要加重對自己的處罰,有的存在僥幸心理,自認為行為詭密,手段高明,不易被人發現等心理,根據當事人供述的兩種可能性,在判斷陳述材料時,既不能完全相信,也不能盲目輕信,供述材料必須得到其它物證或者人證的證實後才能採用。因此,應注意以下的幾個問題 1、審查當事人陳述與其他人證、物證是否一致,有無矛盾,注意哪些問題是陳述與證據俱全,而哪些問題是有其他證據無筆錄和自述材料或者是有筆錄和自述材料無其他證據,有陳述無其他證據的材料,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如查處制假案件中,雖然有當事人的陳述承認有制假行為,但沒有鑒定結論證明當事人所製造的商品是假冒偽劣,就不能定案處理。 4、注意當事人前後的陳述,以及同案當事人相互之間的陳述有無矛盾,如有矛盾,應當進一步查證,並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全面分析,去偽存真。 總之,審查判斷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注意當事人陳述的特點外,還應將當事人陳述與同案的其他證據相聯系起來加以對比,綜合分析,找出異同點,進行逐一核實後,才能作為定案處理的依據。
G. 發回重審的一審剌決、上訴二審中提出遺漏本案重要當事人、程序違法、法院會怎麼處理
摘要 您好,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H. 請你分析:案中當事人行為有何不當本案應如何處理依據是什麼
本案保險公司的做法是正當的,保險公司應把保險金支付給受益人鄭婕的父母。因為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也就是說被保險人有權變更受益人,且保險公司也沒有負通知投保人的義務。
縱橫法律網 魏瑞彪律師
I. 民事糾紛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解決請對各種解決方式的利弊進行分析。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一)和解 (二)調解(三)仲裁(四)訴訟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習慣、道德、法律等規范),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沖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著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五)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