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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胡德勝先生的法學研究方法論

發布時間:2022-07-20 10:26:29

❶ 法學研究方法的核心和基礎是什麼

馬克思主義的哲學方法,即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方法,是法學研究方法論的核心和基礎。

❷ 簡述法學方法論的特點

簡述法學方法論的特點:
一、法學方法論是關於法學方法的理論和基本原理。
如唯物辯證法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研究的總的方法論。
二、法學方法論是一個關於方法的體系。
這些方法包括哲學、社會學、經濟學的方法。建立法學方法論,要求在各類法學方法之間,建立起足夠穩定、足夠嚴謹的聯系,納入到一個統一的理論框架中加以解釋和說明。
三、法學方法論用以保證研究結果的正確、妥當、令人信服。
分析方法以形式邏輯和類比為核心,圍繞規范問題展開;經驗方法以資料的研究和歸納為核心,圍繞事實問題展開;歷史方法以歷史背景和發展為核心,圍繞淵源問題展開;價值方法以目的為核心,圍繞理念問題展開。各種方法應綜合應用。
四、唯物辯證法應用於法學研究的特點,就是要在法學研究中,堅持以下方法論原則:
1、實事求是原則;
2、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原則;
3、堅持社會現象普遍聯系原則;
4、堅持歷史發展原則;
5、堅持對法律特別是階級對立社會的法律進行階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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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法治及其本土資源

作者:蘇力

豆瓣評分:8.6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4-11

頁數:356

內容簡介:

本書內容以交叉學科為背景,從淺近的社會法律問題入手,集中討論了中國當代法律和法學一系列重要理論問題。例如:法律規避和法律多元、法律本土化、法律專業化、市場與法律的替代問題,以及法學研究方法論等。其學術背景涉及經濟學、人類學、社會學、闡釋學、語言哲學等。以力求從平易中展現法學與其他學科的不可分割的關系,創造性地把交叉學科的知識引入到中國的法學研究中來,並融合進中國法學。

作者簡介:

蘇力,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祖籍江蘇,1955年愚人節出生於安徽合肥。少年從軍,再當工人;1978年恢復高考後,復轉軍人進了北大法學院。1985年讀研期間赴美留學,先後獲碩士、博士。1992年回北大法學院執教至今。先後發表論文、書評100餘篇,出版過個人專著、文集和譯著20餘部,包括:《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訂版,2007)《法官如何思考》(譯著,2009)《並非自殺契約》(譯著,2010)《送法下鄉: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修訂版,2011)《走不出的風景》(2012)《波斯納法官司法反思錄》(譯著,2014)。

❹ 談談對「法學方法論」一詞的理解

法學方法論,是指對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學理論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後者又包括: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思維方法。 方法,在古希臘語中,即「通向正確的道路」之意。 一、法學的性質及其方法 (一)學科的性質決定學科的研究方法,而學科的對象及領域決定了學科的性質。法學主要研究三個基本問題:1)應然法:回答法律應當是什麼樣子?關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價值。2)實然法:法律實際上是什麼樣子?關注的是律令和技術。換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麼。如民法中的不當得利,揭示該制度的要件和技術問題。3)社會事實:應然法要解決的是法律的道義基礎和正當性,實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變得明確,如果法律在道義上是正當的,在意思上是明確的,那麼,這種法律就果真能夠發生作用么?我國的破產法運行的實施失敗,即是一個反例。因此,法學還要研究法律的作用與功能。 圖表1: 應然法——理想、價值——價值判斷分析方法 實然法——律令、技術——邏輯和語義分析 社會事實——作用、功能——社會實證分析方法 相應地,法學的方法也就有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價值判斷。法學成為關於正義和善的藝術,而不能成為科學。因為,科學有定式,藝術無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藝,不是藝術。 第二層次是邏輯和語義分析,有點科學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條的語言,類似於形式化的學科研究。 第三層次是法律社會學,這是科學的研究領域。 當然,這些方法不是截然分開的,在針對某一話題時,存在著運用方法的交叉。 法律與法學的生成,存在時間差。先產生法律,後產生法學研究。 古希臘的哲學家最先關注法律。由於法律是剝奪一個群體而保護另一個群體的利益,這種強制性就需要正當性的論證。人們關心是什麼正當性支撐著法律在規則上保護某一群體和損害或扼制另一群體的行為和利益,此部分是自然法的關懷。 後來實然法在理論上進行總結,則是分析法律派的功績,它標志著法律作為一種獨立學科的最終形成。因為,它標識了一種獨特的方法,聲稱要價值祛除,只是了解法律的意思。 而社會法學派,則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法律正當且明確,就果真能夠改變社會么?他們的研究結論是:法律能夠改變社會,但社會更能改變法律,換言之,社會改變法律的力量更強大。他們的方法是通過法律研究社會,也通過社會研究法律。法律不僅僅當作一個道德規范或實然規范來研究,而更應當作為社會事實來研究。只有才能這樣實現法律的功效。 由此,法學方法歸結為三種:1)價值評判方法;2)邏輯分析和語義分析方法;3)社會實證研究方法。 (二)法學的學科性質:即法學到底是科學,還是藝術?這里涉及到兩個問題:即1、法學是不是科學,是何種意義上的科學?2、理性與情感的關系是什麼? 1、科學是研究事實的,事實就是「是什麼」,法學相當大的領域並不具有科學性,而是一門研究正義的藝術,是善與公正之學。 什麼是科學,並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我們關注的是科學內含的幾種分析方法。哲學的任務是研究如何用詞。因此我們就需了解「科學」有幾種使用方法。下面介紹三種科學觀。 第一種觀點認為「科學」指稱對自然界的實證研究,如歷史上積累起來的有關自然界事務的知識經驗和知識。在這個意義上,社會科學是不存在的。此說在十九世紀之前佔主導地位,二十世紀也相當有影響。如英國曾認為科學具備四個特徵:1)科學是「描述對象」的理論,而不是「規定對象」的理論。如物理學和化學,僅僅是描述所觀察到的現象。比較而言,社會科學規范研究的多為規定性的東西,研究對象與研究者本身息息相關,兩者合為一體。所以,完全要求社會科學按照自然科學來進行精確,是不可能的。如美國總統選舉,就不可能象物理那樣進行計算而得出結果。因為作為社會科學動物的人,是自己可以採取對策的,社會科學的研究結果可能誘發相關者採取對策改變行為。因此,社會科學永遠不可能高度精確化。相比較而言,經濟學較接近於科學,它是從數字化角度來觀察。 第二種觀點認為,科學是以經驗方法為標志的實證研究。其代表人物是馬克思。這種觀點認為科學就是用理性的方法來整理經驗的材料。這在二十世紀的西方社會是主流觀念。所謂經驗的方法,實證的研究,其基本的形式包括:觀察法、實驗法、統計分析法、數學模型法、問卷調查法等,其中最基礎的方法是:觀察法和實驗法。如培根說科學是建立在觀察和實驗的基礎之上的。觀察方法,就是指在不改變研究對象的基礎上,收集經驗材料的方法。如達爾文的進化論,即是運用觀察方法得出的結論。所謂實驗,是指在人為控制的條件下進行觀察,研究兩個以上的變數之間的關系。如這樣兩項研究就是科學研究:1)為了小區的安全,研究這樣幾種方法的選擇,是增加警察的數量或進行巡邏的次數,還是增加小區路燈的量度,研究結果是後者。2)研究偷竊啤酒中的證人作證的幾率,發現在場的人數與作證的可能性之間存在比率關系。在這種意義上,倫理學、數學、邏輯學等都不是科學。因為邏輯學和數學並非實證研究,無須進行實驗,它們研究的不是事實或經驗,而是純形式,是符號之間的邏輯關系。當然,辨明一個學科不是科學,決非意味該學科不重要。 在這個意義上,存在社會科學,而沒有人文科學。人文由「Humanity」而來,是和神學相對立的知識體系,產生於文藝復興時期。社會科學始於19世紀,由孔德創立,他論述了靜態的社會靜力學和動態的社會動力學。

❺ 什麼是法學方法論

以拉倫茨為代表的德系法學方法論將法律論證分為三個層次,分別是法律法律規則的解釋、基於規則的漏洞填補和超越規則的法的續造。




前面的分類是根據方法的分類,此部分根據解釋的結果來進行分類。有些書籍將方法和結果混淆在一起,造成了人們對法學方法論學習的困難。

法律以文字為載體進行體現,文字必有其含義,含義必有其范圍。一個法律概念有其核心,有其兩可的模糊邊緣,邊緣之外還有無論如何夠不到的文義之外。

就是說法律規則白字黑字寫的明明白白,但是教條地依照文義會產生不公正的結果,從而應該對核心文義進行限縮,再挖一個例外的小洞。

比如,禁止自己代理的規定,父親贈與5歲兒子房產,明明白白在規則的文義之內,但依據該條規制的目的和整個法的精神,將這種情形作為例外。

學者和法官沒有立場,比較中立,持某種觀點應該一以貫之,以實現同等對待。而作為當事人和律師,在法律之限度內為當事人利益爭取,自沒有觀點一致的要求,只要言之成理即可,需要根據立場的不同而留意觀點的不同。

❻ 在法學的研究方法中,法學方法論的意思是什麼

❼ 法學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法學的綜合研究方法:

①當代西方綜合法學派首倡的一種研究方法,本世紀初開始,西方法學以自然法學;分析——規范法學、社會學法學為代表,形成三派鼎立之勢。他們之間進行無休止的論戰,各持法律的研究某一側面,對其意義無限擴大,試圖抹殺其他流派存在的意義。

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一些法學家紛紛指責上述三大法學派別的偏執和排他性,認為社會的、經濟的、心理的、歷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價值判斷等,都影響到法的制定和實施,法律應是「形式、價值和事實」的特殊結合。

因此,用任何單一的絕對因素或原因來解釋法律制度、法律現象都是不科學的,必須在法學方法論上進行一場變革,要把對法律的價值分析、形式分析和事實分析結合起來,採取全方位、多層面的研究勢態,於是,法學的綜合研究方法便應運而生。

提倡這種方法論的主要代表人物和著作有:美國的哈爾及其《綜合法學》,丁·斯通及其《法律制度和法學家推論》,博登海默及其《法理學》,以及前西德的費克納等。綜合研究的方法,目前在西方法學界已產生了相當的影響,因為以學科發展的內在規律看,流派和方法論的相互吸收、兼采博取,乃是學科發展的推動力之一。

然而,作為一種方法論,綜合研究的方法實質上是對三大流派研究方法的折衷,其涉及的內容龐雜而無邊際,仍然帶有較大的主觀隨意性。

②從多角度、多層次來研究法律現象的一種研究方法,這些方法具體包括哲學的、歷史學的、社會學的、比較法學的、注釋法學的、價值論的、語義分析學的方法等。綜合運用多學科的研究方法,可以對法律現象的各個方面、各個因素有更深刻的把握。

(7)讀胡德勝先生的法學研究方法論擴展閱讀:

從法的形式角度說,包括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從法的體系角度說,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訴訟法、社會法、刑法、國際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種部門法;

從時間角度說,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現代法和當代法;

從空間角度說,包括該國法、外國法、本地法、外地法;

從一般分類角度說,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別法、實體法和程序法;

從表現形態角度說,包括動態法和靜態法、具體法和抽象法、紙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現實法(如實際生效的法)等等。

法學只有將所有這些不同意義上的法盡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實的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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