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執法案例分析
1 筆錄 口頭證據 收據 賭資
2筆錄不能單獨一人記錄;幹警王中根據本案情節,當場填發了蓋好縣公安局公章的格式化行政處罰決定書;王中說,你態度不好,加處行政拘留3天
3向做出行政處罰的上級機關提出復議
4向做出復議的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以做出復議的機關為被告
2.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案例分析
違法
合理行政原則
第一,公平、公正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違反此子原則就表現為歧視對待,相同情況,差別對待;不同情況,相同對待。
第二,考慮相關因素原則,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時,只能考慮符合立法授權目的的各種因素,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違反此子原則就表現為該考慮的不考慮,考慮了不該考慮的因素。
第三,比例原則,行政機關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是必要、適當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行政相對人權益的方式,如果為達致行政目的必須對相對人的權益形成不利影響,那麼這種不利影響應當被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內,並且兩者應當處於適當的比例。違反此子原則就表現為行政機關採取的措施和手段與針對的對象不相稱,用「高射炮打小鳥」,「殺雞」用了「宰牛刀」。
3.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案例分析
一、建設部門核發的《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環保部門核發的《環境污染和影響評估書》並不矛盾,因此,不能撤銷《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居民在動物實驗室審批程序中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和提出意見的權利。
三、 80戶居民可否推選訴訟3至5名。
四、若訴訟中被告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以撤訴。
五、如果新建動物實驗室在建設過程中涉及到征地拆遷,有關部門對80戶居民做出的《限期搬遷通知書》是否不可進行訴訟,只能訴訟其具體的行政行為。
4. 行政訴訟案例分析
(1)可以。行政復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公民法人不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權利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請求保護合法權利,認為侵害其權益,向人民法院提出。本案中,B縣工商局,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本案的被告。
(2)本案應由B縣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本案應由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該具體行政行為缺乏法律依據,是否頒發營業執照和有沒有服刑二者之間毫無法律,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不應當考慮無關因素。
5. 行政訴訟法案例分析
行政答復的產生多數往往是由於當事人就某一個具體問題,向行政機關進行反映,希望得到解決。有些行政機關接到反映後,作出了一種書面形式的文字說明,即行政答復。其行政答復的內容又具有多樣性,有的行政答復只是對當事人的一般咨詢問題給予的告知,有的是針對當事人要求該行政機關履行某個行為作出的答復,這種行政答復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
可訴的行政答復應當具備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徵,其答復的理由和結果直接涉及到當事人的具體權利和義務,構成了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
1、本案中,體改辦的答復直接涉及了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應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屬於可訴的行政答復;
2、體改辦屬於政府辦事機構,應以政府為被告。
6. 行政訴訟法案例分析!!!!!
回答:
(1)法院撤銷公安局做出的行政處罰的行為正確。因為在胡某與王某、徐某的打架斗毆事件中,是胡某首先用筆記本砸王某的,而且根據衛生院的診斷,胡某與王某都有多出軟組織損傷,但是公安局卻做出了僅處罰王某和徐某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缺少必要證據,說明公安局沒有查清案件基本情況和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就做出了具體行政行為。法院可以依職權予以撤銷。
(2)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具備以下條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做出撤銷判決:
1、主要證據不足。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3、違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職權
5、濫用職權
(3)變更判決正確。因為事實情況中王某、徐某與地稅所工作人員胡某的爭執過程中造成了他人輕微傷,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過重,沒有體現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法院經審理認定行政處罰行為顯失公平,可以運用國家審判權直接改變行政處罰行為。
(4)不可以直接追加對胡某的處罰。因為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應該是被動的、中立的,不能超越職權而主動對沒有起訴的當事人作出處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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