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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用什麼方法凍結別人賬戶

發布時間:2022-07-13 00:36:10

㈠ 法院什麼情況下可以凍結銀行賬戶

法院在當事人觸碰法律底線的情況下凍結銀行卡。一般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執法機關等執法機關的法律文書可以要求銀行凍結賬戶。實踐中一般是當事人不履行債務償還義務,拒不繳納罰款等情形下,法院採取強制執行的措施,就會凍結銀行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拓展資料
法院收到財產保全申請時,會凍結銀行卡
在訴訟開始前,訴訟開始後,法院都會依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需要申請人提交相同價值的財產作為擔保,特殊情況除外。只要法院認為有必要採取保全措施,那麼被申請人名下的財產就有被查封的可能,對不動產通常是進行進款,對銀行賬戶採取的就是查詢、凍結的措施。
所以,只要捲入訴訟糾紛,當事人的銀行賬號有可能隨時被法院所凍結,這是對申請人未來實現訴訟目的的提前保護。
判決生效後,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會凍結銀行卡。
當民事訴訟審判結束,判決文書生效後,就進行了執行階段;這時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法院便可以對被執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執行法官便會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首先查詢就是被執行人在全國金融系統的金融信息,以銀行卡為主,對發現有銀行賬號,且有財產的,法院會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立即前往開戶銀行,要求銀行立即協助執行,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卡進行凍結。
當然,對沒有錢在上面的銀行卡也會監控動態,如果發現有錢,或者對被執行人的主要常用賬戶,比如企業的基本戶,個人的工資卡等會有資金往來的也會凍結。
如果銀行賬戶被法院所凍結,必須到法院申請解除查封,這就需要有符合解除查封的條件。
比如,重新提供還款擔保取得申請執行人的和解,這時就可以由其申請撤回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銀行卡便可以恢復正常使用。

㈡ 司法部門什麼情況下會凍結個人賬戶

法律分析:
涉及財產糾紛案件中,為防止當事人一方轉移財產,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財產保全,經法院審核後符合的,可以凍結銀行賬戶。如離婚案。或非財產糾紛案件中,賬戶內的財產一起存在和數額可以作為證據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經法院審核後符合的,可以凍結銀行賬戶。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案件。
法院有權凍結他人個人賬戶的情況有以下三種:
1、在民事訴訟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凍結對方當事人的賬戶。
2、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法院可以依職權凍結被執行人的個人賬戶。
3、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前保全申請,可以凍結被申請人的賬戶。
法院凍結賬戶的期限是六個月,但在期滿之前,可以辦理繼行凍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衍生問題:
個人轉賬多少會被監控
根據大額支付的有關規定,個人當日單筆或累計轉賬5萬元或以上將會進入監控狀態,負責監控的機構有銀行、微信支付、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機構。通過監控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會通過系統來判斷此次交易是否屬於可疑交易,如果監測結果正常,那麼不影響用戶的正常轉賬。監測結果為可疑,則需要上報給監管部門。
除了個人轉賬會被監控,非自然人客戶與自然人客戶當日單筆交易同樣有監控限額,請大家不要在短時間內進行可以的資金轉入、轉出操作,以免資金受到監控而被凍結。

㈢ 法院申請凍結對方賬戶流程

法律分析:1.需要在法院立案,立案時同時申請訴訟財產保全。

2.法官會通知你交擔保費和保全費。

3.然後法院會在四十八小時之內作出是否同意進行訴訟保全的裁定,不過現實中時間可能會長一些。

4.法院會派法官和書記員(必須是兩個人)和你去銀行進行保全。

5.需要提供對方的銀行賬戶,身份證號碼,還要寫一個擔保書,保證對保全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㈣ 法院是怎樣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帳戶的

法律分析:凍結被告銀行卡,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告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法院依法應當向銀行送達協助執行通知的民事裁定書,銀行收到後,將不得向凍結了存款人支付或轉移錢款。否則將會受到法院的處理。凍結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法院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延期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可以續凍,凍結以後,賬戶可以進賬,支付的時候必須在查封數額范圍內支付。

1.銀行凍結系統是半年後自動解凍。一般如果沒結案,法院持相關文件會在「續凍」

2.若滿6個月後,銀行系統會自動解凍,若沒有相關文件銀行不會再凍結.

3. 法院繼續凍結肯定會未結案之類文件.如果未滿6個月結案,法院會持「解凍通知書」去銀行解凍。按照規定是應該通知當事人的.再次續凍要看案件進展情況,銀行系統最長是6個月。

4.如果解除法院的凍結賬戶,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帳戶是因何被凍結的,簡單點來說,只要凍結的原因消失(解決)後,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凍結的申請,法院核查後,屬實的,就會解除凍結賬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㈤ 法院在沒有通知對對方可以凍結賬戶嗎

法律分析:可以,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的申請,訴前保全就可以凍結。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㈥ 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才能凍結個人賬戶

法院有權凍結他人個人賬戶的情況有以下三種:

1、在民事訴訟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凍結對方當事人的賬戶。

2、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法院可以依職權凍結被執行人的個人賬戶。

3、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前保全申請,可以凍結被申請人的賬戶。

法院凍結賬戶的期限是六個月,但在期滿之前,可以辦理繼行凍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6)法院是用什麼方法凍結別人賬戶擴展閱讀:

司法凍結主要特徵

這次新證券法修改新增的執法權,最重要的執法手段之一就是凍結、查封權。作為執法程序的規定,《實施辦法》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解決誰申請、誰審查、誰決定、誰執行、誰監督的問題,嚴格規定證券監管機關凍結、查封和限制證券買賣的實施步驟,各環節相對獨立,各負其責,分工合作,保障執法過程的規范化。

二是統一申請書、決定書、通知書等執法文書的內容、格式,告知當事人及協助執行單位的權利、義務及配合責任,提高相關措施的實施效率。

依照法律規定,證監會在對證券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審理或者執行時,發現涉案當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實施凍結、查封措施:

一是已經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的;

二是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的;

三是已經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

四是可能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

五是其他需要及時凍結、查封的情形。

對於什麼是重要證據,哪些情形屬於可能轉移、隱匿、偽造、毀損,在辦法中都有詳細規定。

司法凍結主要對象

凍結、查封的對象主要有哪些?根據新證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六項的規定,證券監管機構有權凍結、查封涉案當事人的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及重要證據。

主要包括:涉案當事人資金賬戶和銀行賬戶的資金和存款;證券賬戶中的有價證券;動產(如辦公設備)、不動產(如房屋)、特定動產(如汽車)及其他財產權(如股權);對案件調查有重大影響、對案件定性有關鍵作用、不可替代或者具有惟一性的重要證據。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被凍結、查封的當事人也並不是完全無可作為。《實施辦法》設置了多渠道的救濟措施,比如實施時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執行人員應該聽取並記錄;

賬戶被凍結後,證券持有人提出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凍結證券的請求,經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將該部分或者全部被凍結證券解凍;

當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經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解除凍結、查封措施;涉案當事人對凍結、查封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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