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心理學主要研究人的心理與行為之間的聯系,犯罪心理學研究的對象和研究方法有什麼特徵
犯罪心理學(Criminal Psychology)是一門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圖及反應的學科,和犯罪人類學相關連。這一門學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於有關「是什麼導致人犯罪」的問題,但也包含人犯罪後的反應,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學家也可以做為證人,以幫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學亦有處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為。
廣義的犯罪心理學研究范圍頗廣,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加以確定:
⑴把什麼人的心理和行為作為研究對象。具體說來,有以下5種人的心理和行為:
①犯罪人,這是犯罪心理學研究的主要對象
②一般違法人,指實施了違反刑法,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和違反治安法規的行為而又為治安部門所處理的人
③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
④揭露與懲罰犯罪的有關人員,這主要是指司法部門人員,這方面的研究目的是為了提高辦案質量
⑤監管矯治罪犯的人員和監獄的工作人員,他們的心理素質如何,直接影響到罪犯犯罪心理矯治的成效。
⑵研究哪些課題。犯罪心理學(廣義的)研究課題十分廣泛,
①犯罪心理結構
②犯罪心理結構成因
③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為發生的機制
④犯罪心理結構的發展變化
⑤不同類型犯罪人的心理特點和行為特徵
⑥犯罪對策的心理學問題(如個體犯罪的心理預防,犯罪偵查心理和審訊、審判心理以及罪犯矯治等問題)以及其它有關課題。
基本方法
1.建立假設。通過觀察如果對未知現象及其相互間的關系發生了疑問,根據已知的科學事實和原理進行嘗試性或假設性的推測,也就是提出問題。
2.搜集資料。建立假設後,進一步的工作就是根據事實資料驗證假設。搜集資料的方法主要有觀察法、調查法、問卷法、個案追蹤法等。
3.分析資料。採用適當的方法將搜集到的原始資料加以整理、分類,是指系統化和簡約化。
4.做出結論。即驗證假設的過程,確定假設的正確與否。
2. 犯罪心理學的研究
1、生理基礎研究
包括研究體型-性格與犯罪的關系,染色體變異-性格異常與犯罪的關系,內分泌失調-情緒障礙與犯罪的關系,腦電圖紊亂-意識障礙與犯罪的關系,血型-人格類型與犯罪的關系等等。這方面的研究大量採用自然科學的方法和技術進行。美國犯罪心理學家提特斯說:「我們的犯罪心理學研究只有依靠生物學家、精神病學家、內分泌學家、腦電學家等的共同努力才能面目一新。」這位犯罪心理學家還指出:「社會應當承認,如果我們希望樹立這樣一種對待犯罪心理的態度,這種態度既有社會科學的根據,又運用自然科學的方法,與當代最新的生理學、醫學科學、心理學的成就相結合,那麼我們的犯罪心理學就能以嶄新的姿態,在20世紀末之前出現」。
2、人格和人格變化
許多犯罪心理學家致力於研究犯罪者特定的人格特徵和這種人格特徵的由來。他們將犯罪者人格的各個方面與未犯罪者進行系統比較,從而試圖確定犯罪者的人格特徵。他們所指的人格內容很廣泛,如雷蒙認為:「人格即是個人的全部,包括智慧、性格、本能內驅力、情緒穩定性、態度、興趣、氣質、社會性和個人的儀表,以及他的一般社會效能」。「它是一個對環境起調節作用的心理體系」。研究犯罪者人格問題的犯罪心理學家普遍認為:人的犯罪心理發展到人格的改變,表明這個人的犯罪心理已經定型。要矯正這種心理定型了的人格,需要做極其精細、復雜、長期的工作。所以,對罪犯的人格變化的研究,是犯罪心理學上一個十分細微與深入的課題。日本犯罪心理學家出根淳還指出:「過去的犯罪心理學研究只限於探討人的犯罪心理是如何產生的——即是基於生理原因還是社會原因。所以,過去都集中於對犯罪心理的個人因素一社會因素的探索與講座在犯罪人格論建立以後,犯罪心理學就出現了新的面貌。這樣,就在犯罪者的人格問題的討論中開闊了犯罪心理的具體研究途徑。」
3、行為社會學習機制
有些犯罪心理學家在50年代流行的行為主義心理學觀點的基礎上提出,犯罪行為同其他一切社會行為一樣,也是由學習而獲得的。他們致力於提示或闡明個體產生犯罪行為社會學習機制,提出了多種犯罪行為的學習理論,如埃森克的條件性迴避反應理論,薩瑟蘭的不同接觸理論(亦稱為分化性聯結理論),伯傑斯等人所提出的犯罪行為操作性學習理論,A.班圖拉的社會學習理論,費爾德曼的完整學習理論等。
4、對產生犯罪心理的社會性缺陷的研究有些犯罪心理學家認為,犯罪心理的產生要源主要在於犯罪者的社會性缺陷。社會性缺陷不是個人所造成的,而是環境的產物。他們致力於研究造成社會性缺陷的環境因素,提出了種種形成犯罪者社會性缺陷的理論,例如美國的希利及其妻子提出了情緒障礙理論;雷克利斯提出遏制理論;米德等人提出社會標定理論;米勒等人提出亞文化理論;塔克和昆尼等人提出沖突理論;科恩提出對抗理論;克洛瓦德和奧林提出不同機會理論等。
犯罪心理學在我國的傳播比歐美國家晚。盡管我國歷史上早就有關於犯罪思想的探討,其歷史比歐洲早得多,內容也更為豐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門系統的獨立學科。本世紀30年代前後,西方的犯罪心理學開始傳入中國。當時我國有一些學者翻譯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學著作,也有學者撰寫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學著作。同其他心理學分支學科一樣,從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學在我國緩慢地發展著。建國以後,由於受前蘇聯的影響,一度曾將心理學視為偽科學,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學一直沒有得以重視,這方面的研究幾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學才與心理學的其他分支學科一樣開始復甦,且在較短的時間內獲得了迅猛的發展。我國許多心理學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學工作者、青少年工作者進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
3. 犯罪心理學常用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主要有5種方法:
1.觀察法
觀察法是犯罪心理學研究的一種最基本的方法。它是指研究者通過感官或藉助於一定的科學儀器,有目的、有計劃地考察和描述犯罪人的各種行為表現來收集資料的一種方法。觀察法的依據是人的心理活動必然與人的行為相聯系。犯罪人的心理盡管隱蔽,總要通過其言語、表情(面部表情、身段表情、言語表情等)以及行為動作表現出來,我們通過觀察可以收集到大量的行為材料,對這些材料進行分析,就可以了解犯罪人的心理特點。
當前,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觀察法吸取了情報學、控制論、系統論等現代科學思想,採用錄像、錄音、攝影、電子計算機等現代技術手段,觀察技術不斷提高,從而使觀察法收集的資料比較客觀、全面而准確。但是,由於觀察材料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受觀察者本人的能力水平、心理因素的影響,主觀性相對較強,並且應用觀察法只能了解某些心理活動的外部表現,所以,觀察法常常與其他研究方法綜合運用。
根據觀察地點的不同,可以將觀察法分為實驗觀察法和自然觀察法。前者是指在備有各種觀察設施的實驗室內,對被干預和控制的被試的觀察。後者是指在日常生活情境中對未加控制和干預的對象的觀察。如在日常的監管環境中對罪犯行為的觀察。
根據觀察中觀察者所採取的角色,可以分為非參與觀察和參考觀察。在非參與觀察中,觀察者處在被觀察群體之外,完全不參與其活動,盡可能不對群體或環境產生影響。在一項研究的初期,可以採用這種觀察方法了解最基本的情況,以幫助形成問題的焦點或者研究的假設。參與觀察就是研究者深入到所研究對象的生活背景中,實際參與研究對象的日常生活,在日常生活過程中進行的觀察。如研究者假扮罪犯進入監管環境中對罪犯人際互動的情況進行觀察。研究者帶著問題到實地去尋求資料和「理論性的解答」。
使用觀察法時應該注意以下幾點:第一,研究者在觀察前要有明確的目的和計劃;第二,觀察中的記錄要詳細、准確與客觀,盡量避免摻雜觀察者自己的希望與偏見;第三,對同一類行為,要盡可能做多次重復觀察,盡量減少偶然因素的影響。
觀察法的優點是能對被觀察者在自然條件下的行為進行直接的了解,獲得的材料真實可靠。在研究對象不配合的情況下,訪談、問卷法等的實施有很大困難時,可採用觀察法收集資料。
觀察法的局限性在於:①研究者處於被動地位,只能被動地等待所需現象的出現,因此在觀察時可能出現不需要研究的現象,而要研究的現象卻沒有出現;②在自然情境中,影響某種心理活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用觀察法得到的結果,不易作量化處理,難以進行精確的分析;③觀察者本人的能力水平、知識經驗、興趣、願望以及觀察技能對觀察資料的質量有較大的影響。在同樣的條件下,不同的觀察者所收集到的資料可能差別很大。
2.調查法
調查法是通過各種途徑,廣泛收集有關犯罪人的資料,研究犯罪心理特點和規律的方法。在犯罪心理學的研究中,最常用的調查方法有問卷法、訪談法等,下面分別予以介紹。
(1)問卷法
問卷法是採用書面問答的形式來收集被試心理特徵和行為表現資料的方法。就問卷法整個研究過程來說,問卷的設計、問題的選擇、問卷法的實施以及問卷結果的處理和分析等都要按照一定的原則和要求來進行,以此來保證問卷法的科學性、准確性和有效性,避免研究的盲目性和主觀性。運用問卷法進行研究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指導語要簡潔誠懇,清晰明了;第二,問卷內容應生動有趣,題目用語要避免流露研究者的期待,題目不宜太多,回答方式應簡明扼要;第三,問卷一般應進行信度和效度的檢驗,以保證其科學性。
問卷法的優點在於簡便易行,可在較短時間內收集較多的資料,研究結果的處理分析方便,很適合進行大規模的研究。其局限性主要是問卷的回收率和填寫問卷的質量難以保證,很難對復雜問題進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靈活性較差,且對被試的文化水平有較高的要求。
(2)訪談法
訪談法是研究者通過與犯罪人,犯罪人的家長、親友,辦案人員等進行口頭交談的方式來收集研究資料的方法,可以分為結構訪談和非結構訪談。結構訪談是依據有一定結構的問卷而進行的比較正式的訪談。在結構訪談中,對選擇訪談對象的標准和方法、訪談中提出的問題、提問的方式和順序、被訪談者回答的方式、訪談記錄的方式等都有統一的要求。非結構訪談只按照一個粗線條式的訪談提綱進行訪談,對訪談對象的條件、所要詢問的問題等只有一個粗略的基本要求,只圍繞訪談的主題,靈活地詢問和交談。
在犯罪心理學的研究中,訪談法是很重要的一種研究手段。如果研究者有經驗,可以收集到很多用其他方法無法得到的資料,便於對犯罪人犯罪心理發展變化的情況做深入細致的分析。但是,這種方法時、費力、費財,所得資料也難以進行統計處理和定量分析,結果的准確可靠性很大程度上受研究者素質的影響。
3.測驗法
測驗法是指使用標准化測驗量表來測量犯罪人心理特點的方法。如運用「中國罪犯心理測試個性分測驗(COPA-PI)」對服刑罪犯的個性進行測量。
心理測驗必須具有信度和效度,這是標准化測驗的基本要求。信度(reliability)是判斷心理測驗是否可靠和穩定的指標。效度(validity)是反映測驗有效程度的指標,即測驗是否較好測到了所要測量的心理品質。有效度的測驗常常也有信度,但有信度的測驗不一定有效度。例如,通過測量頭的大小作為判斷智力高低的指標,有很高的信度,但沒有效度,頭的大小是帽子的大小既有信度又有效度的測量。
用標准化量表測量心理特徵時應注意以下方面:第一,選用的測量工具應適合於研究目的的需要。第二,主持測驗的人應具備使用測驗的基本條件;如口齒清楚、了解測驗的實驗程序、能夠嚴格按測驗手冊上規定的實施程序進行測驗等等。第三,嚴格按照測量手冊上規定的方法記分和處理結果。第四,對測驗分數的解釋應有一定的依據,不能隨意解釋。
觀察法、調查法和測驗法收集到的資料,可以用來發現兩個(或多個)變數之間的相關程度,但卻不能確定它們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要確定變數之間的因果關系,必須藉助於實驗法。
4.實驗法
實驗法是在控制的條件下對某種心理現象進行觀察,以了解心理現象因果關系的方法。
在實驗中,包含著一系列變化的因素,稱為變數。由實驗者操縱變化的變數稱為自變數。例如,在「人象辨認中反饋對目擊證人辨認信心的影響」的實驗中,實驗者對目擊證人辨認犯罪嫌疑人後,採用三種反饋的方式,即正反饋、負反饋和無反饋。在這個實驗中,「反饋」就是自變數;因變數是由自變數而引起的某種特定反應。在上述實驗中,由不同的反饋方式而導致目擊證人辨認信心的變化,目擊證人的辨認信心就是因變數。在實驗中,實驗者系統地操縱自變數,客觀地觀察和測量因變數,考察它們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實驗法不但能揭示問題「是什麼」,而且能進一步探求問題的根源,即「為什麼」。實驗中還有一類變數叫做無關變數,是實驗時要盡可能控制的變數。
實驗法可分為實驗室實驗和現場實驗。實驗室實驗是在實驗條件的嚴密控制下藉助專門的實驗儀器所進行的實驗,如用測謊儀研究犯罪嫌疑人供詞的可靠性。現場實驗是在實際生活情境中對實驗條件作適當控制所進行的實驗,如在正常的監管環境中進行「分類管教」對罪犯犯罪心理矯正的效果的實驗。實驗法的優點是研究者可以通過對變數的控制和操縱,引起被試心理行為的變化,主動地獲得所需要的研究資料,科學性較強,並且能揭示心理現象之間的因果關系。其局限性在於研究的外部效度差,難以將結論推廣到日常生活情境中去。
5.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就是選擇典型的各類案例進行分析,從中發現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發展和變化規律的方法。這是一種從具體到抽象、從分析到綜合、從特殊到一般的研究方法。運用這種方法時要注意兩點:第一,選擇的案例要典型,具有代表性;第二,要選擇一定數量的案例,才能做出有價值的推論或提出假說。
4. 犯罪心理學要研究什麼
犯罪心理學(Criminal Psychology)是一門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圖及反應的學科,和犯罪人類學相關聯。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於有關「是什麼導致人犯罪」的問題,也包含人犯罪後的反應,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學家也可以作為證人,以幫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學亦有處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為。
研究范圍:
1、生理基礎研究
包括研究體型-性格與犯罪的關系,染色體變異-性格異常與犯罪的關系,內分泌失調-情緒障礙與犯罪的關系,腦電圖紊亂-意識障礙與犯罪的關系,血型-人格類型與犯罪的關系等等。這方面的研究大量採用自然科學的方法和技術進行。
2、人格和人格變化
許多犯罪心理學家致力於研究犯罪者特定的人格特徵和這種人格特徵的由來。他們將犯罪者人格的各個方面與未犯罪者進行系統比較,從而試圖確定犯罪者的人格特徵。研究犯罪者人格問題的犯罪心理學家普遍認為:人的犯罪心理發展到人格的改變,表明這個人的犯罪心理已經定型。要矯正這種心理定型了的人格,需要做極其精細、復雜、長期的工作。所以,對罪犯的人格變化的研究,是犯罪心理學上一個十分細微與深入的課題。
3、行為社會學習機制
有些犯罪心理學家在50年代流行的行為主義心理學觀點的基礎上提出,犯罪行為同其他一切社會行為一樣,也是由學習而獲得的。他們致力於提示或闡明個體產生犯罪行為社會學習機制,提出了多種犯罪行為的學習理論,如埃森克的條件性迴避反應理論,薩瑟蘭的不同接觸理論(亦稱為分化性聯結理論),伯傑斯等人所提出的犯罪行為操作性學習理論,A.班圖拉的社會學習理論,費爾德曼的完整學習理論等。
4、對產生犯罪心理的社會性缺陷的研究
有些犯罪心理學家認為,犯罪心理的產生要源主要在於犯罪者的社會性缺陷。社會性缺陷不是個人所造成的,而是環境的產物。他們致力於研究造成社會性缺陷的環境因素,提出了種種形成犯罪者社會性缺陷的理論,例如美國的希利及其妻子提出了情緒障礙理論;雷克利斯提出遏制理論;米德等人提出社會標定理論;米勒等人提出亞文化理論;塔克和昆尼等人提出沖突理論;科恩提出對抗理論;克洛瓦德和奧林提出不同機會理論等。
5. 犯罪心理學的學科研究
1.建立假設。通過觀察如果對未知現象及其相互間的關系發生了疑問,根據已知的科學事實和原理進行嘗試性或假設性的推測,也就是提出問題。
2.搜集資料。建立假設後,進一步的工作就是根據事實資料驗證假設。搜集資料的方法主要有觀察法、調查法、問卷法、個案追蹤法等。
3.分析資料。採用適當的方法將搜集到的原始資料加以整理、分類,是指系統化和簡約化。
4.做出結論。即驗證假設的過程,確定假設的正確與否。 1.犯罪心理學既是一門交叉性學科,也是一門邊緣性學科
2.犯罪心理學也是一門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的綜合性學科
3.犯罪心理學是一門或然性學科 1.為研究犯罪科學和心理科學做出貢獻
2.為預防和懲治犯罪以及矯治罪犯的實踐服務。
3 為讓社會認識犯罪發生的機制,並使之配合有關人員幫助犯人走上正途。 1.觀察法
2.調查法
3.實驗法
4.心理測驗法
5.案例分析法
6.經驗總結法
7.數量統計分析法
6. 犯罪心理學研究設計有哪些類型
犯罪心理以犯罪心理為研究對象。但關於犯罪心理學的定義有狹義和廣義兩種說法,至今仍莫衷一是。狹義的犯罪心理學,是指運用心理學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體的心理和行為的一門學科。廣義的犯罪心理學,是指運用心理學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體的心理和行為以及犯罪對策中的心理學問題但一門學科
7. 關於犯罪心理學的分析方法
犯罪心理學分為七種分析方法
觀察法、.調查法、.實驗法、.心理測驗法
案例分析法、.經驗總結法、.數量統計分析法
一般犯罪心理學是用來分析大的走私案件
或者是離奇死亡案件之類的懸疑案的
犯罪心理學對案情的幫助很大
它可以給案情提供一套模擬的作案人員的心理活躍動態
甚至犯罪心理學專家可以根據你的言行
初步斷定你是不是作案人員
可以把嫌疑犯縮小的最低這樣審案的時候也對案情有很大的幫助
目前在中國「心理學科目」都是比較冷的專業
跟歐洲國家相比中國的「心理學科」目前不被重視
但是中國的經濟和地位都在飛速的發展
不過「心理學科」在中國早晚也會成為一大熱門行業
8. 犯罪心理學是什麼有什麼作用
犯罪心理學是一門運用心理學理論、方法,研究與犯罪有關的心理活動及其客觀規律的科學,即從心理活動方面,探索犯罪原因的學科。犯罪心理學可以解決司法實踐中產生的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問題。具體如下:
1、通過對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和發展變化規律的研究,為司法實踐部門發現、打擊、揭露、預防犯罪提供了科學的依據和方法,增強了司法實務人員的業務能力,提高了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及矯治等環節的辦案質量和工作效率。
2、犯罪心理學研究成果的廣泛宣傳和普及,為家庭、學校和社會提供了一些科學知識,能夠更加及時發現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使上述教育更具備人文關懷的精神,為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創造了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3、通過對犯罪的預測與預防的研究,可以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提高整個社會的防範意識,有效減少和控制犯罪發生率,達到了社會秩序穩定和安寧。
研究對象
1、狹義的犯罪心理學,只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即犯罪主體的心理,其中包括犯罪人犯罪心理結構形成的原因和過程,犯罪過程中的心理活動,以及怎樣對犯罪心理結構施加影響和加以教育等等。
2、廣義的犯罪心理學則不僅研究犯罪主體的心理,而且研究有犯罪傾向的人的心理和刑滿釋放人員的心理,以及被害者、證人、訴訟過程中司法人員的心理和罪犯改造過程中的心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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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犯罪心理學常用的方法
不同領域用不同方法啊
若是審判心理學-----不只是實際的審判,還有對與法庭有關的人員的研究,以及對搜查、取證等方面的研究。
若是矯正心理學-----從心理學方面研究如何促使罪犯重新做人。對矯正設施的研究外
還有對監外執行也有研究。
若是受害者學------研究在什麼情況下的人會成為受害者。
10. 簡述西方犯罪心理學研究方法的特點
七班犯罪心理學研究方法的特點他們是很多人都喜歡找一個替罪羔羊然後擺脫自己的犯罪做真但是我覺得不穩什麼情況下都西巴犯罪心理學研究方法的特點,它們是很多人都喜歡找一個替罪羔羊,然後擺脫自己的犯罪坐針,但是我覺得不管什麼情況下,都要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