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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研究方法

發布時間:2022-06-27 14:03:32

『壹』 為了促進司法審判更公正,國家採取了什麼措施

論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十大區別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政治、經濟結構和人們思想觀念的全方位的調整和變革,大量的民事、刑事和行政糾紛如潮水般不斷地湧向法院,司法在實現社會治理過程中的地位和功能日益增強。但不可否認的是,也正是在這個過程中,傳統的司法審判方式及司法體制愈來愈顯示出其不適應性,難以滿足當事人及廣大社會公眾對司法之公正性、效率性的善良期待和要求。因此,自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各級法院即掀起了審判方式改革的熱潮。但從整體上來講,審判方式改革仍然停留在淺層次的操作層面之上,並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和預期的成效。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結果,其原因雖然是多方面的,但我國現行的司法權運作機制的行政化傾向卻不能不說是其主要原因。這里所謂的司法權的行政化傾向,也可稱之為法院的行政化傾向,是指我國的司法體制(主要指法院體制)及司法權的運作過程是按照與行政機關和行政權基本相同的模式予以構建和運作的,表現為上下級法院之間關系的行政化、法院內部審判業務的行政化、法院與其他機關及其領導人之間關系的行政化、法官職務的行政化等諸多方面。(註:關於法院的行政化問題,近年來已有學者作過有益的探討。參見:賀衛方《中國司法管理制度的兩個問題》,載《中國社會科學》1997年第6期;張衛平《論我國法院體制的非行政化》,載《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沈楊《司法行政化問題研究》,載梁保儉主編《人民法院改革理論與實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等。)只要這種行政化傾向不被徹底矯正,所謂的審判方式改革與司法改革就只能是隔靴撓癢,不可避免地會遺留著致命病根。因此,深入探討司法權與行政權在性質、功能、運行特徵等方面的差異,並在此基礎上尋求矯治司法權之行政化傾向的對策和途徑,是審判方式改革和司法改革取得實質性進展的一個必要前提,也是實現法院體制現代化所不可逾越的一個階段。鑒於此,本文擬對司法權與行政權的一些主要區別予以探析,以求克服司法權的行政化傾向,促進司法改革的順利進行。 一、司法權所解決的事項在性質上不同於行政權所處理的事項 在現代社會中,法院和行政機關是兩種不同的國家機構,它們在性質、功能、活動的原則和程序等方面都有著顯著的不同,法院的活動一般稱為司法,行政機關的活動一般稱為行政或者行政執法,它們所行使的國家權力則分別稱為司法權和行政權。在現代法治國家中,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之間的分立(或分工)與制約被認為是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它們應當由不同的機關來行使。(註:值得注意的是,從各國的法治實踐來看,所謂三權分立(或分工)並不是絕對的,立法、司法、行政三種職能之間的界限是相對而言的。)司法活動與行政活動都是一種廣義的執法,都是對法律規范的執行,因而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行政機關的職能與法院的職能是一樣的。(註:(奧)凱爾森著,沈宗靈譯.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299頁;龔祥瑞.西方國家司法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4頁。)但它們執法的方式、過程和原則卻迥然不同,這一點從權力分立與制約的角度是無法得到合理的揭示的。那麼,法院之司法活動為什麼必須區別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呢?筆者認為,其主要原因就在於司法權所要解決的事項在性質上不同於行政權所要處理的事項,與這一主要原因相聯系,司法權在價值追求、功能定位、運作原則和方式等方面也明顯有別於行政權。故此筆者首先就司法權與行政權所要解決的事項之差異予以闡述,然後在後文中進一步分析二者的其他區別。 司法權所要解決的事項是他人之間所發生的糾紛。法院之司法權的行使和司法活動的進行,必須以雙方當事人發生了糾紛為前提(在某些情況下還可能是多方當事人發生了糾紛),即一方當事人認為或主張另一方當事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要求其對該違法行為負責;而另一方當事人對此卻予以否認或部分否認,從而形成了糾紛並要求法院予以解決。無論是哪種類型的爭端,法院所要解決的事項都是他人之間的糾紛,法院本身並不陷入當事人之間的權益之爭,而只是作為旁觀的、中立的第三者來對案件作出裁判。不難發現,法院行使司法權來解決爭議時,一般具有三方主體和兩層法律關系,三方主體即指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其中法院居於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兩層法律關系則分別是指當事人之間訟爭的實體法律關系以及法院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法律關系。 與司法權所要解決的事項不同,行政權所要解決的事項則是針對行政相對人的各種行政事務。也就是說,行政機關所處理的事項往往是行政機關直接根據行政法的規定對行政相對人實施某種行政管理,(註:本文中所謂的「行政管理」、「行政活動」等概念,指的是具體行政行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為。)例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加以行政處罰,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作出行政登記、行政許可、行政批准、行政徵收、行政發放等行政處理行為,等等。顯而易見,行政機關的管理行為並不以他人之間存在糾紛為前提,(註:由行政機關對某些民事糾紛加以處理的行政裁決行為應當是一個例外,但行政裁決只是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少數情況下適用。)事實上,在大多數情況下,行政機關恰恰是爭端的一方當事人。由此不難看出,在行政活動中,一般只有兩方主體,即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而且一般也只有一個實體法律關系,即行政法律關系。並且,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作為雙方主體的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其地位是不平等的,前者處於管理者的地位,後者則處於被管理者的地位;行政機關在進行管理時,作為政府利益的代表,往往還會帶有鮮明的傾向性。 由於所要解決事項的性質不同,法院與行政機關在進行活動時,其具體要求也就有所不同,例如要求法院必須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保持中立,而對於行政機關則一般沒有這一要求;為保持中立性,法院在處理案件時應當不受強迫和干擾,也即具有獨立性,而行政機關是代表政府在進行行政管理,因而應當受到上級政府的領導和指揮,而不必嚴格強調上下級之間的獨立性等等。 二、司法權與行政權之價值追求的差異 法具有公正、效率、效益、自由、秩序等價值,從整體上來

『貳』 法學的研究方法可以分為幾種

答: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包括:
(1)階級分析方法
階級分析方法就是用階級和階級斗爭的觀點去觀察和分析階級社會中各種社會現象的方法。階級之間的利益關系決定了階級分析方法在法學理論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價值。
(2)價值分析方法
價值分析方法就是通過認知和評價社會現象的價值屬性,揭示、批判或確證一定社會價值或理想的方法。價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學的基本方法,就在於法學的一個基本任務是揭示法的應然狀態或價值屬性;法作為調整社會利益關系的規范體系,其本身就是一定價值觀念的體現。法學中的價值分析包括價值認知和價值評價,它們是價值分析過程的兩個不同的階段或方面。
①價值認知是以法律這個被認知的客體所蘊涵的價值屬性與價值元素為對象的,它要探究特定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個階級、階層的利益標准與價值觀念來調整社會關系和在社會主體之間分配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價值認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實地觀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價值准則和價值排序。
②價值評價是從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發,按照一定的價值標准、價值准則對特定法律制度的總體或部分進行判斷與取捨。
(3)實證研究方法
①實證研究方法釋義
實證研究方法是在價值中立(或價值祛除)的條件下,以對經驗事實的觀察為基礎來建立和檢驗知識性命題的各種方法的總稱。
a.價值中立,指在研究的過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價值標准和主觀好惡來影響資料和結論的取捨,從而保證研究的客觀性。
b.經驗事實,指可以通過人們的直接觀察或間接觀察而發現的確定的事實因素。
②實證研究方法類型
a.社會調查方法。社會調查是法學進行實證研究的最基本的方法。其基本特點是研究者提出具體問題,擬訂出研究方案,通過觀察和實驗採集資料和數據,在此基礎上提出知識性的命題。
b.歷史研究方法。對法律進行歷史的實證考察,可以從總體上把握法律現象與經濟、政治、文化相互作用的歷史脈絡,從而深化對現實法律問題的認識。
c.比較研究方法。即對兩個或兩個以上事物進行比較研究的方法。它在學習和借鑒他國有益經驗以改進本國法律、推動國際法治發展、促進法律文化交流和法治文明互鑒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d.邏輯分析方法。邏輯分析方法在法學領域有特殊的重要意義,原因有三方面:一是法律規則本身就是一個由各種概念所構成並具有嚴謹邏輯結構的判斷和命題;二是由眾多規則所構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是一個具有邏輯一致性的有機整體;三是適用法律規則解決個案糾紛時,只有嚴格遵循法律本身的內在邏輯推導出裁判結論,才有可能說服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相信法律和司法公正。法學研究中的邏輯分析主要在四個層次上被使用。第一個層次是法律概念與法律事實之間的邏輯關系;第二個層次是法律規則之間的邏輯關系;第三個層次是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之間的邏輯關系;第四個層次是法律原則之間的邏輯聯系。
e.語義分析方法。即通過分析語言的要素、句法、結構、語源、語境來揭示詞和語句意義的研究方法。

『叄』 如何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論述

A 貫徹「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需要把握的幾個關系


人民法院是專司審判的中立裁判機關,是公平正義的判斷者、維護者。對於案件當事人而言,司法公正是具體的,人民法院能否實現司法公正,對當事人的權益影響是深遠的。有時一個當事人可能一輩子只打一次官司,那麼這個案件的審理能否實現公平正義,特別是讓當事人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不僅涉及當事人的權益保障,還會影響當事人甚至廣大人民群眾對司法公平正義的看法和信任。

一、貫徹落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需要正確把握幾個關系。

(一)司法公正與社會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保護屏障。社會公正是人類社會共同的嚮往和追求,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價值追求。司法公正不僅能夠維護社會公正,而且可以通過矯正、恢復、彌補等方式實現法律公平和正義。人民法院通過依法行使審判權,保障人民群眾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實現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司法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對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實現社會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司法不公必然會影響社會公正的實現。可以想像,一起具體個案的不公正處理必然是對社會公正的一次具體傷害。

(二)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

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審判過程堅持正當平等的原則,也要求法院的審判結果體現公平正義的精神。前者可以稱為程序公正,後者可以稱為實體公正。它們共同構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內容,實體公正的實現需要程序公正來保障,只有程序公正才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證辦案的質量,最終達到實體公正的目的。實踐中,「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首先應當從保障程序公正做起。程序公正要求法官必須站在中立的立場上審理案件,堅持司法公開,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不能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等等。程序公正是外在的形式上的公正,這種公正對於當事人以及廣大人民群眾而言是看得見、感受得到的公正。可以說,沒有程序公正就難有實體公正。

(三)個案公正與整體公正

公平正義是司法的生命和靈魂,在廣大人民群眾看來,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空泛概念,而是身邊每一起具體案件的處理。人民法院千分之一甚至萬分之一的錯案,在當事人眼裡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正是由於屢屢發生的不公個案,才造成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懷疑。這種個案不公不僅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也會損害司法機關的公正形象,並且實質上會影響到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和對法律的信仰。因此,無論對於人民法院還是廣大法官,應該把注意力和著力點放在如何提高每一起具體個案的審判質量上來,確保每一起具體個案都能得到公正裁判或者處理。唯有通過成千上萬個每一起具體個案的公正裁判或者處理,司法整體公正才能打下堅實的個案公正基礎。

(四)司法裁量與同案同判

同案同判是社會公眾評價司法公正的直接標准。由於法律所具有的概括性、原則性和抽象性特徵,司法自由裁量權是客觀存在的,有其存在的正當理由,但是司法自由裁量權並非任性裁量權,必須防止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當前,隨著各種新類型案件、重大疑難等案件不斷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在各地法院時有出現,社會輿論把矛頭指向了司法自由裁量權濫用、同案異判與裁判不公,似乎司法自由裁量權過大、司法權力濫用就是司法不公的最大原因。對於廣大人民群眾而言,同案同判是他們對司法公正最直觀和最樸素的判斷和感知,這也是人民法院切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有效途徑。

二、採取有效措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圍繞維護司法公正,積極穩妥辦理各類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判職責,嚴格依法辦案,是提升司法公信、讓人民群眾滿意的關鍵。要依法保護當事人訴權,切實解決告狀難問題;要採取多種措施,解決執法不嚴、辦案不公和訴訟難、執行難等群眾關心的問題,努力讓經濟有困難的群眾打得起官司,讓有理有據有法支持的當事人贏得了官司。要讓人民法院辦理每一起司法案件的過程成為讓人民群眾感受司法公正、感受法治進步的過程,努力使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法律、人民和歷史的檢驗。下工夫解決案件質量,提高案件服判息訴率。要強化司法民主,在辦案中注意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在立案、審判、執行、信訪各個環節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使群眾更方便地參與訴訟,更好地維護人民權益。

(二)圍繞保障司法廉潔,切實履行審判監督職責。

自古以來,權力必須受到制約,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是腐敗的權力。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法官自由裁量權如果不受到監督制約,難免會被濫用,就會造成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要強化監督和制約,堅決防止濫用司法自由裁量權,徇私枉法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等司法腐敗行為發生。司法公開是保證司法公正和防止司法腐敗的有效途徑。要進一步完善司法公開的各項制度,提高司法透明度,堅持陽光審判,及時公開應對司法方面的民意輿情。要變被動公開為主動公開,逐步擴大司法公開范圍,拓寬司法公開渠道,通過各種行之有效方式將司法工作有效地置於當事人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從根本上解決影響司法公正的問題。要實現公正,除了司法人員的優良素質和高度自律之外,還必須通過設立具有高度正當性的程序,通過賦予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充分的程序權利,通過科學、有效且符合司法規律的管理,通過有效而理性的層級監督和外部監督等等,以確保事實認定的客觀性、法律適用的正確性以及當事人的可接受性。

(三)圍繞加強司法權威,突出抓好重點工作改革。

司法有沒有權威不僅關繫到人民法院能否公平、公正地辦理案件、解決糾紛,而且關繫到當事人和廣大人民群眾對司法的認同。當前,迫切需要對制約司法權威的一些方面進行改革。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要按照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的部署,突出抓好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等改革,及時總結推廣各地法院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好做法、好經驗,因地制宜地加強分類指導。認真研究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的受理條件、審查程序、審查標准和處理方式,切實改變申訴期限無限制、申訴受理主體無限制、申訴次數無限制的狀況。凡符合再審法定條件的申訴復查案件,堅決依法提審或指令再審。對不符合法定再審條件的案件,要按法定程序進行終結。要繼續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努力形成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審判權運行機制。

(四)圍繞提升司法公信,不斷營造良好司法環境。

司法的性質、功能和使命,要求司法主體必須具有中立性。司法不中立便無法獲得當事人的信任和接受;而司法的中立必須以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有足夠的能力抗拒任何形式的干擾為條件。在中國,對司法的干擾不僅來自「金錢」和「權力」,而且來自「人情」和「關系」,這種國情和現實使中國的司法所面臨的干擾風險非常之大。因此,需要建立堅固的體制障礙和制度隔離,使任何干擾都無法對司法的公正性產生實質性的消極影響。要積極營造維護司法公正的社會文化環境,克服司法活動的阻礙和阻力,有針對性地進行程序設計、制度預防和機制阻隔,針對我國現階段的國情,有必要把排除「人情」、「關系」、「金錢」、「權力」對司法活動的干擾作為重點整治內容。正確處理新聞媒體監督和司法公正的關系,通過各種手段培育社會公眾對法治的信仰,使依法辦事成為社會公眾的內心認同,在日常生活中形成崇尚法治、依法辦事的習慣。人民法院要依法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同時要注意司法界限,把握尺度,守住底線。

(五)圍繞增強司法能力,努力打造過硬法官隊伍。

進一步加強法官的思想政治建設,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要把學習好、貫徹好黨的十八大精神作為首要政治任務,始終做到政治堅定、業務過硬、作風優良、公正廉潔。要按照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提出的著力提升「五個能力」的要求,加強法官職業化建設,努力培養一支專業化、職業化的法官隊伍,不斷提升司法能力。要堅持群眾路線,認真貫徹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的八項規定,積極參加以為民務實清廉為主要內容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堅持司法為民,改進司法作風,規范司法行為,嚴肅廉政紀律,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行政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努力促進法官清正、隊伍清廉、司法清明。

『肆』 司法公正的標準是什麼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活動盡可能地符合客觀事實,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能夠保護社會、國家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通俗地講,司法公正就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從司法實踐來看,司法公正分為實體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所謂實體的公正,也稱之為結果的公正,實質公正。這是指裁判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確的,對訴訟參與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關系作出的裁判或處理是公正的。所謂程序公正又稱形式公正,是相對於司法結果而言的,主要是指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過程對訴訟參與人來說是公正的,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所受到的對待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權利主張機會是公正的。這是我的朋友、法學家何家弘教授的觀點。

換一個角度看,司法公正還可以分為一般公正和個別公正。據全國人大代表、著名民法學家王利明研究,一般公正是指從全社會的宏觀上看,司法所體現的公正性;個別公正是指由個案的裁判所體現出的公正。我認為,就立法和「兩高」司法解釋來講要注意一般的公正;就具體執法來講,檢察官、法官要注意個別的公正。當然,兩種公正是相輔相成、互為因果關系的。正如何家弘教授所指出:「如果從司法活動的總體上來看,一個法院辦了一百個案子,其中只有一個錯案,那麼錯案率是百分之一;但是,如果就那件錯案的當事人而言,他涉入的案件是一,錯案也是一,錯案率是百分之百。」從這個意義上說,一般公正和個別公正是缺一不可的,緊密相連的。在我看來,盡管個別案件的裁判不公正,不一定會對一般公正產生重大影響,但過多的個案裁判不公正,也會影響到整體的一般公正,大量的訴訟當事人和一般民眾往往是從個案的檢察、裁判結果中對司法公正作出評判的。

『伍』 如何才能做到司法公正

一、樹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識
「心不清則無以見道,志不確則無以立功。」 作為法官,樹立司法公正的意識不難,難的是把司法公正作為畢生的追求。為此,法官要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把司法公正作為信仰來追求,內化於心,化外於行。(1)法官要以奉法為魂。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線,也是法官最高的價值追求。對法官來說,司法不僅是一種職業,而是為之獻身的事業,只有信仰法治、堅守法治,對法律始終保持忠誠敬畏之心,才能做到恪守公平,秉持正義。(2)法官要以擔當為榮。法官承載著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使命,不可避免成為利益沖突的焦點,這就要求法官敢於啃硬骨頭,敢於涉險灘。只有樹立懲惡揚善、執法如山的浩然正氣,才能做到信念堅定、執法為民、勇於擔當、清正廉潔。(3)法官要以守正為本。「君子獨處守正,不橈眾枉。」法官只有堅守職業良知,才能在實現司法公正的追求中,不役於外物,不困於心。公平正義的形象需要優良作風來支撐,這要求法官把樹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識與司法作風建設統一起來,自覺加強司法職業精神的鍛造、司法禮儀的培訓、道德操守的養成和日常行為的規范。
二、了解社會公眾的司法需求
「公正自在人心。」衡量司法公正的標准,既要看裁判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更要看裁判是否符合公眾的司法需求。司法權的人民性源自馬克思主義的人民主權觀,司法只有體現人民群眾的意志和需求才是公正的,法官要在司法為民的實踐中實現司法公正。(1)貫徹為民宗旨。在社會主義中國,忠誠於法律與忠誠於人民具有高度一致性。公正司法必須以體現為民要求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法院要開門納諫,深入群眾搞好調查研究,積極回應群眾的期望和需求。司法工作要反映群眾聲音,做到對群眾深惡痛絕的事零容忍,對群眾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2)服務社會民生。「民為邦本,本固邦寧。」服務以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是司法工作的重要職責。隨著改革深入和社會發展,對民生領域的司法需求,法院要及時跟進,保障到位。(3)關注特定群體。增強裁判的社會可接受性,很重要的是契合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每起案件背後都反映了特定群體的司法需求,如農民工討薪糾紛、房屋拆遷糾紛等。司法尤其要關注弱勢群體的權益,實現實質公平正義。
三、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內核
公平正義是人類永恆的價值追求,也是法律的精神內核和立法的倫理基礎。法律不可能為所有社會關系量身定做,不可能預見可能發生的所有情形,這就要求法官要深刻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內核,正確適用法律。(1)准確理解法律精神。在馬克思看來,法是「人的行為本身的內在的生命規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覺反映」,人們服從法律「也就是服從他自己的理性即人類理性的自然規律」。法律精神是本質的、鮮活的、抽象的、前瞻的,但法條是表面的、刻板的、具體的、滯後的。法官要善於抓住本質,領悟立法本意,將法律精神活用到個案中,使裁判富有生命力。(2)體現主流道德觀念。法律的公平正義精神與人民群眾樸素的公平正義觀念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一定意義上講,廣泛的民意體現了社會主流價值觀念,反映了人民群眾的普遍道德訴求。司法裁判要堅持法律評價和道德評價相結合,尊重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普遍認知和共同感受。(3)自覺融入社會生活。法律規則來源於生活,高於生活。法官要從社會生活中探究法律規則的本源,了解社會關系和社會交往的主要方式與規則習慣,善於總結和運用群眾公認的常識與經驗,努力使司法過程和處理結果在法定范圍內貼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陸』 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

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指出,「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要自覺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至少三次提到了法律的權威問題,其中第二次更把司法權威確定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目標和特徵。年初以來在在開創我省法院工作新局面的活動中,張文顯院長曾多次指出,「要密切關注以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為目標的司法改革的進程,堅持『公正與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題,以公正和效率贏得權威,以權威保障公正和效率」深刻闡述了司法權威與法院工作的關系。司法權威與司法公信力是一對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在某些語言環境當中兩者的含義基本相同。針對現階段的法院工作而言,樹立司法權威的目標主要是通過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來實現的。結合目前法院工作的實際情況,我們所面臨的實現任務是如何在短時期內切實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從而為真正實現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夯實基礎、創造條件。
司法公信力這一概念具有兩個維度:「一是信用的維度,即司法機關獲得公眾信任的能力;另一個是信任的維度,即公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程度」,而在多數情況下我們主要是在「公眾信任程度」這一語義下使用司法公信力一詞的,即「公司公信力是指社會公眾對司法主體、司法程序、司法運作過程和司法裁判的尊重和認同,是司法在公眾心目中所建立的信服狀態」。是我們法院所面臨的一項緊迫任務,為此我們需要面對客觀現實,透視司法現狀與公眾需求存在差距的根本原因,從而找出快速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體方案。
一、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現實狀況
事實上無論我們從哪一個載體中獲得關於司法公信力的信息,最初都源自各種評價主體同法院打交道的經歷,從當事人而言他們是程序和實體的親歷者,從相關利益方而言他們是公平與否的感知者,從社會輿論方的角度他們是公信力評判的參與者,總之他們都是對於自己同法律、法院、法官的接觸交往中形成公信力判斷的。也就是說,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是於法院的日常工作分不開的,我們需要從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來重新審視公信力問題。目前我們法院的整體司法公信力不高,主要表現在這樣幾個方面:
(一)法官的職業形象受到質疑。以四川省為例,四川高院曾就法院公信力問題展開過社會調查,結果顯示,有三分之一的當事人受訪者對法官的職業形象評價一般,其中作出負面評價的接近兩成,超過七成的受訪者認為個別法官違法違紀對法官整體形象的影響最為惡劣。這個調查結果對於法院整體而言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應當看到,目前我們法官隊伍在整體結構上仍然是經驗型多於知識型,這同我們建立知識型與經驗型結合的法院隊伍的目標還有一定差距。法官這一職業社會地位還不高,法官自身的職業榮耀感還不強。
(二)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質疑。由於法官的司法能力水平還不能完全適應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司法需求,因而有些裁判還存著認定事實不準、說理論證不清、責任劃分不明的現象,困擾法官多年的執行難問題仍然很尖銳,信訪問題一直不容忽視。另外,社會上存在的一些不良風氣,如說情風、干預風也侵蝕著法官良知,直接導致了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不信任。
(三)程序的公信力受到質疑。突出表現在,各級法院中超審限案件仍然存在,嚴重影響法院的聲望;法官駕馭庭審能力不強,庭審功能還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發回重審案件過多,增加當事人訴累;「暗廂操作」依然存在,審判公開仍需進一步加強;法官與律師的交往還很普遍等,這些現象表明我們離程序公正的目標還有很大差距。
二、造成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
(一)法官素質不高是造成法官職業公信力偏低的根本原因。法官是法律的實施者,他的一言一行都關繫到法律的尊嚴,法官形象在很多場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體化。在西方有這樣一句法諺:「僅次於上帝完美的人就是法官」,生動地表明了社會公眾對於法官這一職業的崇高期待。「打鐵先要自身硬」,現階段造成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根本原因還是人的問題,因此解決法官素質問題始終成為我們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二)制度因素是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客觀原因。在各種現實制度當中,司法行政化傾向對於司法公信力的影響最大。這種行政化傾向既有來自法院外部的,如對於法院的行政化功能定位、對於法院人、財、物的行政化管理、以及法官職業的行政化傾向等,還有來自於法院內部的,如法官職能的行政化、幹部管理的行政科層制、以及各種內部行政審批制度等。目前,理論界與實務界都認識到司法獨立的重要性,從某種角度上看司法權的本質是一種由法官代表國家行使的判斷權,而缺乏體制獨立保障的判斷權是很難最終獲得公眾信服的。
(三)公眾認知不夠是影響司法公信力的社會主觀原因。漫長的封建社會留給我們的主要是一種以人治思想為基礎的法律文化,無論是「德主刑輔」,還是「禮法並用」,其中蘊含更多的是一種道德優位的法律觀。現實生活中,當人們出現糾紛後訴訟往往是其最後採取的不得以的手段,即使進入訴訟更多的人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托關系、找熟人,而一旦敗訴有的人便會四處告狀、長年上訪,有的則寄希望於找到「大官」為自己鳴不平,這種「清天情結」的背後隱藏著濃厚的官本位思維定式。目前公眾對於法院的了解主要是通過大眾媒體,很多人對於近幾年法院在司法改革中取得的成果以及法院各項工作的進展並不了解,他們只是憑借一些個案的報道或是傳聞便產生了對司法公信力的質疑,這一點對於我們省法院而言更為突出。
(一)建立高素質法官隊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礎。從長遠角度看,培養和造就一支高素質法官隊伍是建設現代法治國家的關鍵環節,也是司法回應民眾信任和期待從而提高司法共信力的核心內容。首先,通過嚴格的法官選任制度,讓優秀的法律人才充實到法官隊伍。目前許多基層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著法官老齡化、年齡斷層等現象,人才外流則是各個法院都要面對的問題。只有把法官隊伍塑造成一支高素質的團隊,法官職業的榮耀感才有可能隨之產生。其次,通過科學的法官管理制度,實現法官隊伍的健康有序發展。通過建立和完善各種符合法官職業特點的幹部人事管理制度,不僅要讓優秀的法官能夠脫穎而出,而且要激發法官團隊的整體合力。再次,要以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為重點,樹立公正廉潔的良好公眾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不僅是法院的工作目標,更是每個法官的職責所在。霍姆斯在《普通法》一書中的格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從某種意義上講他更是在強調由法官經驗積累而成的一個個判例對於整個普通法系的重要性。對當事人而言,「張法官」、「李法官」都代表著全體法官、代表著法院甚至是法律,因而我們每位法官都應樹立一種「一損俱損,一榮俱榮」的團隊意識,把提高司法公信力落實到日常工作當中。從這一點上看,法官的隊伍建設不僅應是自上而下的,也應當是自下而上的。我們目前正在開展的「創建學習型法院、培養研究型法官」活動,為每位法官實現「內增實力,外樹形象」的目標提供了良好的學習和研究的平台。
(二)提高司法能力水平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關鍵。目前我們主要是通過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來實現司法能力水平的提高的,其中這樣幾項制度建設直接關繫到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建設。第一,強化審判公開。在支撐司法權公正高效運行的各項制度中公開審判無疑具有核心的地位。「正義不但要伸張,而且必須以看得見的方式伸張。」事實上公開審判制度中的每一小步改革,往往都能成為推進法治進程的強大動力。我們在諸如提高開庭率、證據認證公開、審委會參與公開審理、案件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等許多方面還可以進行許多大膽的探索性工作。第二、提高審判質量與效率。「從權力運行的角度,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權在其運行的過程中以其主體、制度、組織、結構、功能、程序、公正結果承載的獲得公眾信任的資格和能力。」從這一點分析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取決於我們是否為公眾提供了優質高效的司法產品。評價審判質量效率的標准有很多,但有兩個標準是核心的:一個是結果公正標准,另一個是程序合法標准。為此我們應始終把公平正義作為法院工作的生命線,全面提高審判質量與效率,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化司法需求。第三、建立科學的審判管理機制。目前將法院的管理細分為審判管理與司法行政管理已基本成為共識,強化審判管理已成為各級法院提高審判質量的有力手段。藉助於審判質量與效率評估體系的管理功能,使我們能夠建立起法院內部的案件流程管理體系、上下級法院間質量評查體系,通過科學的管理促進司法能力的提高。
(三)把司法改革作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動力。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指出,目前我們民主法制建設中所面臨的主要矛盾是,「民主法制建設與擴大人民民主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還不完全適應,政治體制改革需要繼續深化」。司法活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宣示法律公正的過程,公眾主要是通過司法制度的整體設計和具體運作來感知和認識司法的,因此司法改革能夠起到提升司法權威、提高公司公信力的作用。首先,健全審判獨立制度,探索符合審判規律和法官思維規律的審判運行體制,既有利於充分發揮合議庭、庭長、主管院長、審委會的各項職能,調動全體法官工作和學習的積極性,又能實現權力行使與監督制約的統一,建立責權明晰的審判責任制度也能夠成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深層動力。其次,通過增強司法權威的相關改革,例如適當擴大法院對於行政行為審查的范圍、建立嚴格和庄嚴的法庭儀式、加強對法庭秩序的維護等,達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客觀效果。司法權威與司法公信力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一對概念。司法權威又稱為司法尊嚴,一般被理解為「司法機關應當享有的權威及公信力,它是司法能夠有效運行,並能發揮其應有作用的基礎和前提」。與司法公信力所強調的公眾信任和信用這兩個實然意義的維度不同,司法權威往往更強調司法機關在國家機構運行體制中的地位,它與司法公信力的最大區別是其所具有的應然意義的維度,我們更多是把司法權威作為一種目標指示性詞語來使用的。應當說,沒有司法公信力的實現就沒有司法權威的實現,司法公信力建設是實現司法權威的主要途徑,司法公信力的強弱是司法權威是否實現的主要參數。
(四)通過優化司法環境來保障司法公信力建設。從表面上看,個別司法不公現象無疑是我們法院面臨的司法公信力建設中的最大障礙。而從法院外部的司法環境來看,如何提高法院的政治地位和社會聲望就顯得尤為重要。首先,理順法院與黨委、人大、政府等的關系。無論從黨的先進性還是代議制的角度,黨委和人大的意見都屬於廣義的公眾信任的范疇,他們有權代表人民群眾對於司法公信力做出直接評價,因此「黨管司法」是我們必須始終堅持的一項基本原則。同時,我們也要盡量爭取各級黨委、人大、政府對於法院工作獨立性、專業性的理解,以贏得他們對於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尊重,共同維護法律的權威。其次,規范法院與新聞媒體的關系。在西方國家中,媒體一般被認為是繼國家、政府、法院之後的第四種權力。我們要在堅持客觀真實和維護法律權威的媒體監督原則的同時,暢通各種新聞監督渠道,防止不當報道造成法院工作的被動。我們還要充分利用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加強法制宣傳工作,把媒體作為外樹形象的窗口。再次,營造良好的社會基礎和氛圍。從增強公眾對司法的認知入手,使他們能夠了解訴訟程序的基本要求及風險、尊重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從而降低社會糾紛解決的成本,減少影響社會和諧的對抗性因素,最終讓盡可能多的社會成員信任司法,自覺維護司法權威,為司法公信力建設夯實群眾基礎。
總之,我們應始牢記我們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我們的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我們提高司法公信力就是為了贏得人民群眾的信任,也是為了實現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無論從樹立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角度,還是從樹立全社會對法律的共同信仰、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角度,我們法院、法官與社會公眾的法治理想和目標都是一致的。從權力到權威、從信任到信仰,為此我們都任重而道遠。(作者單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第1頁共1頁

『柒』 如何實現司法的公開公正

您好,
一、樹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識
「心不清則無以見道,志不確則無以立功。」 作為法官,樹立司法公正的意識不難,難的是把司法公正作為畢生的追求。為此,法官要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把司法公正作為信仰來追求,內化於心,化外於行。(1)法官要以奉法為魂。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線,也是法官最高的價值追求。對法官來說,司法不僅是一種職業,而是為之獻身的事業,只有信仰法治、堅守法治,對法律始終保持忠誠敬畏之心,才能做到恪守公平,秉持正義。(2)法官要以擔當為榮。法官承載著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使命,不可避免成為利益沖突的焦點,這就要求法官敢於啃硬骨頭,敢於涉險灘。只有樹立懲惡揚善、執法如山的浩然正氣,才能做到信念堅定、執法為民、勇於擔當、清正廉潔。(3)法官要以守正為本。「君子獨處守正,不橈眾枉。」法官只有堅守職業良知,才能在實現司法公正的追求中,不役於外物,不困於心。公平正義的形象需要優良作風來支撐,這要求法官把樹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識與司法作風建設統一起來,自覺加強司法職業精神的鍛造、司法禮儀的培訓、道德操守的養成和日常行為的規范。
二、了解社會公眾的司法需求
「公正自在人心。」衡量司法公正的標准,既要看裁判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更要看裁判是否符合公眾的司法需求。司法權的人民性源自馬克思主義的人民主權觀,司法只有體現人民群眾的意志和需求才是公正的,法官要在司法為民的實踐中實現司法公正。(1)貫徹為民宗旨。在社會主義中國,忠誠於法律與忠誠於人民具有高度一致性。公正司法必須以體現為民要求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法院要開門納諫,深入群眾搞好調查研究,積極回應群眾的期望和需求。司法工作要反映群眾聲音,做到對群眾深惡痛絕的事零容忍,對群眾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2)服務社會民生。「民為邦本,本固邦寧。」服務以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是司法工作的重要職責。隨著改革深入和社會發展,對民生領域的司法需求,法院要及時跟進,保障到位。(3)關注特定群體。增強裁判的社會可接受性,很重要的是契合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每起案件背後都反映了特定群體的司法需求,如農民工討薪糾紛、房屋拆遷糾紛等。司法尤其要關注弱勢群體的權益,實現實質公平正義。
三、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內核
公平正義是人類永恆的價值追求,也是法律的精神內核和立法的倫理基礎。法律不可能為所有社會關系量身定做,不可能預見可能發生的所有情形,這就要求法官要深刻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內核,正確適用法律。(1)准確理解法律精神。在馬克思看來,法是「人的行為本身的內在的生命規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覺反映」,人們服從法律「也就是服從他自己的理性即人類理性的自然規律」。法律精神是本質的、鮮活的、抽象的、前瞻的,但法條是表面的、刻板的、具體的、滯後的。法官要善於抓住本質,領悟立法本意,將法律精神活用到個案中,使裁判富有生命力。(2)體現主流道德觀念。法律的公平正義精神與人民群眾樸素的公平正義觀念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一定意義上講,廣泛的民意體現了社會主流價值觀念,反映了人民群眾的普遍道德訴求。司法裁判要堅持法律評價和道德評價相結合,尊重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普遍認知和共同感受。(3)自覺融入社會生活。法律規則來源於生活,高於生活。法官要從社會生活中探究法律規則的本源,了解社會關系和社會交往的主要方式與規則習慣,善於總結和運用群眾公認的常識與經驗,努力使司法過程和處理結果在法定范圍內貼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四、具備卓越的司法操作能力
司法的本質是經驗,正如美國法學家霍姆斯所說:「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司法作為重要的社會實踐活動,要求法官具備卓越的司法能力,司法能力的形成離不開經驗的積累。(1)司法實踐經驗。對規律的認識,要經歷從特殊到一般、從現象到本質的過程,經歷越多,對規律的理解才越深刻,運用才越自覺。只有經過司法實踐錘煉,才能准確把握審判規律,更好指導辦案實踐。(2)社會生活經驗。法官首先是社會人,其次才是法律人,只有具備豐富的生活閱歷,才能感同身受作出公正裁判。社會生活經驗的積累不可逾越,不可復制,法官的成長背景、情感認知、個人偏好,都會影響對法律關系的判斷,甚至同一法官在不同時期處理近似案件,結果也不盡相同。(3)專門工作經驗。隨著審判專業化要求的提升,法官的專門工作經驗已成為司法能力的重要來源。比如,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有必要從政府相關部門法律專家、長期從事知識產權研究的學者、具有豐富辦案經驗的律師中遴選法官,提高案件審理的公信力。
五、科學的程序制度設計
訴訟程序是司法活動的基本載體和外在表現,是人們感受司法公正的主要途徑。構建科學的程序制度,包含三個關鍵詞:(1)公開。司法活動要讓群眾看得見、聽得懂、信得過。雖然結果公正,但程序公開不夠,群眾也會認為存在「暗箱操作」,產生合理懷疑。抓鬮是群眾議事決斷的常用方式,因操作簡單,公開透明,人們對結果信服接受。司法活動具有高度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不可能像抓鬮那樣隨意,但公開透明的程序設計理念是相同的。(2)民主。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體現,是人民行使司法權的有效途徑。當前,發揮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優越性,就是要貫徹黨的司法群眾路線,通過程序安排拓寬群眾參與司法的渠道,保證群眾在司法活動中的話語權,進而提升司法公信力。(3)對等。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舉證責任分配要堅持對等原則,確保法官恪守中立,裁判不偏不倚。
六、嚴格有效的監督機制
加強法院內部監督,要重點完善三項制度:(1)合議庭、審委會制度。要充分保證審委會委員、合議庭成員能夠獨立發表意見,敢講真話、講實話,真正發揮集體把關作用。完善審委會討論案件工作機制,讓審委會委員走到前台,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組成大合議庭直接審理。(2)審級制度。要強化審級獨立負責,提高一審、二審質量。進一步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上級法院要履行監督指導職責,改進監督指導方式,通過訴訟程序和案例指導,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3)迴避制度。個別法官與當事人、律師不正當交往,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對此,除依照訴訟法實行訴訟迴避外,要嚴格落實法官任職迴避和交流制度,規范接待制度,保持法官與律師、當事人的正當關系,消除一切可能影響公正司法的情形,維護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
七、健全的糾錯問責機制
執法司法中萬分之一的失誤,對當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傷害。健全的糾錯問責機制可以最大限度減少冤假錯案,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高效的糾錯機制。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案件,被告人上訴或檢察院抗訴,二審法院不得再發回重審。嚴格落實法律規定,能夠有效防止案件多次發回重審「翻燒餅」。要充分發揮審判監督的價值,提高再審效率和質量。(2)科學的防範機制。建立風險評估機制,將訴訟各環節納入風險管控,及時預警。落實證據裁判制度,提高收集、採信證據的質量,堅決排除非法證據,切實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准。(3)嚴格的問責機制。當前,權責不明是司法問責落空的主要原因。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最根本的就是按照權責一致原則,使裁判權回歸主審法官、合議庭,在此基礎上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形成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權運行機制。
八、完善的職業保障機制
法官不是「官」,但需要像「官」一樣,建立完善的職業保障機制,保障法官依法履職。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法官職業保障機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身份保障。法官是奉獻的職業,在法治環境尚不成熟的情況下,也是有風險的職業,這種風險更多表現為法官身份的不確定性。身份保障機制不完善,造成法官辦案畏首畏尾,考慮法外因素超過法律因素,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我們應積極推進法官管理分類改革,法官身份的取得、職級晉升、社會地位都應以法律的形式明確,特別是法無明文規定不得調離法官崗位。(2)經濟保障。要建立起薪酬與付出相適應的經濟保障機制,提高法官的收入水平,調動法官積極性,從而更好地保留骨幹,預防腐敗。(3)安全保障。近些年,因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滿,報復殺害、毆打法官的案件時有發生。要加大對法官人身、家庭安全的保護力度,為他們公正司法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
九、先進的審判管理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指出:「審判管理事關審判質效、公平正義和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三大管理』的核心,是一項具有基礎性、關鍵性和長期性的重要工作。」構建先進的審判管理機制,重點包括三個方面內容:(1)淡化行政管理色彩。明確院庭長等行政領導審判管理職責,主要集中在程序事項審批、審判宏觀指導、審判質效監督以及保證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等方面,不幹預具體案件處理,防止審判管理權的濫用。(2)堅持科學民主管理。服務審判是審判管理的基本定位。構建科學的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質量評查、法官技能考評、審判運行態勢分析的審判管理體系。探索建立審判管理委員會,讓一線法官參與進來,注重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將審判與管理銜接起來。(3)增加信息技術含量。審判管理,最重要最基礎的手段是信息化。只有把審判管理建立在信息化基礎上,才能提高管理的精細化水平和效率。此外,要重視加強司法統計、質效考核、基礎理論研究等管理工作,為司法改革提供准確翔實的基礎數據。
十、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
司法公正建設不能閉門進行,必須與國家法治建設其他環節相銜接,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我國法治建設起步比較晚,法律文化傳統中還存在許多與法治不相融的成分。構建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體制環境。構建現代司法體制,核心是保證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要加強和改善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消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人民法院要建立違反法定程序干預司法的登記備案通報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審判機關與其他司法機關依照憲法法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開展工作。(2)社會環境。受幾千年「人治」傳統影響,人民群眾對司法的認同度不高,「信訪不信法」、「信權不信法」的現象仍然突出。要改變這一狀況,必須加強法治社會、法治政府建設,提高公民的法律素養,推動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

『捌』 如何才能更好的實現公正司法的目標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最高理念。通常意義上,「公正」( impartiality)一詞含有平、正義、平等之義, 20世紀英國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聲譽的法學家———阿爾弗雷德·湯普森·丹寧(Alfred Thompson Denning)(1899-1999年)以自己的親身實踐和著作理對「公正」作了經典的詮釋。他從1923年當律師,到1982年在上訴法院院長(Master oRolls)崗位退休,一共從事法律職業60年。令人感動的是,他在80歲以後通過著書說〔1〕繼續思考英國的法律事業,闡發自己對法律職業的追求及感悟。在這些著作中,寧勛爵以他親身經歷的案件的辯護和審判的實踐為內容,結合法學理論闡發了他對英法律及司法制度的觀點和看法。通覽這些著作,不難發現,丹寧勛爵是司法公正思想的極倡導者和踐行者。在幾十年的法律職業生涯中,丹寧勛爵面對時代的挑戰,始終以追文明和進步,實現公平和正義為目的,在當代世界司法制度史上留下了難以磨滅的印象,他的司法公正思想值得追思,更值得當下的法律職業者學習和借鑒。

一、成長閱歷———公正思想的源泉

一個人的某種思想的形成通常與他的成長經歷有著密切的關系,丹寧勛爵的公正想之所以形成,正是由他的家庭背景和成長經歷所決定的。1899年丹寧出生於維多利時期受人尊敬的富裕之家,他的祖先是丹麥人,而丹麥人與法律有著天然的關聯,據考證,「法律」(law)這個詞本身就是丹麥語中的一個詞。平時,丹麥人喜愛爭論,他們喜歡聚在一起進行法律辯論。這種傳統對丹寧產生了較大影響,他在自傳《家庭故事》里曾寫到:「也許這就是我現在在判決之前為什麼喜歡聽法律辯論,而不願意將它們都寫下來的原因吧。」〔2〕丹寧出生後,父母給他取教名為阿爾弗雷德,也與法律有關系。因為1899年正好是英國盎格魯-撒克遜時期著名的統治者阿爾弗雷德去世後一千年。阿爾弗雷德在位期間非常重視法律,關注法律的良善和公正,當時的百姓都很尊敬他。正好一千年以後,丹寧出生,因此,他的父母取「阿爾弗雷德」為他作教名,希望丹寧長大以後也能像那位國王一樣關注法律,富有公正思想。

丹寧的父母都是非常正派的人,「父親善良,有思想,受到大家的熱愛。媽媽堅強,做事有決心,從不講廢話。」〔3〕這些品格對幼小的丹寧思想品格的形成起到了潛移默化的作用。特別是他的父親擔任陪審員的經歷對丹寧的影響更大。丹寧的父親主要職業是經營綢布店,但是曾被政府應召在巡迴法庭當陪審員,幾乎每天都去法院。陪審制度是英國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之一,它原本為法國的制度, 1066年隨著諾曼入侵被帶入英國,給英國的法律打上了深深的印記。丹寧的父親在擔任陪審員期間,工作認真,為人公正,據說當時的紅衣法官約翰·勞倫斯對他印象很好。丹寧也深感受父親思想熏陶較多,他說:「早在我參加陪審團時,我就知道有關陪審團的一些事情。他是戶主,而且完全有資格擔任陪審員。陪審是這樣一種工作,它為一般人上了有關公民權的最有用的一課。它是一門在以前八百年間代代相傳的課程。被任命為陪審員的英國人在主持正義方面確實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4〕因為當時的陪審員必須具備這樣的品質:他們必須能將自己一般的判斷力用在需要作出判斷的工作上;必須具有關於世界和人的知識;具有個人從屬於社會這種概念,做到公平合理這種願望是他們行動的動力;尤為重要的是,他們都願意努力爭取對他們要解決的爭端作出公平的決斷。〔5〕因此,英國民眾將陪審團參與法庭審判作為實現司法公正和社會公正的重要手段。那麼,生活於這種社會環境和家庭氛圍當中的丹寧,其思想自然也受到這種公正價值觀念的影響,以致年僅10歲的丹寧就萌生了長大當一名公正的使者———律師的念頭。「有一次———當時我大概10歲———我抬著頭對媽媽說:『我想,我應該當律師』。」〔6〕盡管當時他還不明白律師是干什麼的,但是他已知道律師與陪審員一樣是正直的人,是維護社會公正的人。

而求學期間是丹寧公正思想形成的重要階段。自上小學起,丹寧就非常喜歡讀書,他說,「我讀了很多書,而且讀得很快。」〔7〕一戰爆發後,老師前去打仗,丹寧就自學,他自學了微積分、動力學、統計學等課程,讀了很多英國文學經典。這些課程及經典對丹寧後來理解社會及法律問題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英國文學經典中所塑造的正面人物形象對丹寧的思想產生了的極大的震撼。據丹寧回憶:「從青年時起我就熟悉英國詩人丁尼生的詩,後來一直鞭策著我:騎士的圓桌多麼公正/光榮的團體,男人的精英/它是那非凡世界的象徵/謠言,我們不講;誹謗,我們不聽/走遍天涯海角,去把人間的邪惡踏平。」〔8〕

就這樣,丹寧通過自己的勤奮自學於1916年10月考上了牛津大學的馬格德林學院,學習數學專業。也就在牛津大學學習數學的同時,丹寧開始大量閱讀法律經典,包括拉丁文的《查士丁尼皇帝法典》(Institutes of the Emperor Justinian )以及《聖經》的經文。他將所讀到的著作中有關「公正」的格言都一一摘錄背誦下來,這些法律經典對丹寧公正思想的形成產生了巨大影響。《查士丁尼皇帝法典》的開頭幾句是:「公正是公平待人的永恆目的。」/「法律是關於神和人的學問———是關於公正和不公正的科學。」/「法律的格言是:為人正直,勿傷鄰居,公平待人。」這幾句已經廣泛流傳了數百年,對丹寧影響深遠,他認為這幾句表達了所有時代的法律的道德和哲學基礎。當時的牛津大學馬格德林學院每個人都會說: Ius suum cuique(公平待人)。〔9〕可見,《查士丁尼皇帝法典》對人們公正思想的形成影響之深遠。而《聖經》上的幾句格言:「世人那!神已經指示你們他喜悅的事,那就是要你們行公義,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神同行。」也對求學期間的丹寧影響很大,使他在後來的法律實踐中「行公義」。直到80多歲後,丹寧仍清晰地記住《聖經》上的這幾句格言。

在成長的過程中,丹寧受英國著名法官公正思想的影響也是非常明顯的。在《法律的未來》一書中,丹寧專門提到了一些他所崇拜的法官。英國是一個具有公正傳統的國家,而對司法公正思想作出有力闡發的是那些不朽的法官們。例如,亨利·布雷克頓提出了「國王不受制於人,但受制於上帝和法律」的要求,以確保法律公正。弗朗西斯·培根對法官的警示:一次不公的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猶烈。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愛德華·科克「作為首席法官,他是聰明的、公正的。」〔10〕特別是科克大法官在任王座法院首席法官期間,為了司法公正,敢於與國王抗爭。在1617年的薪俸代領權案件〔11〕中,國王派人送信給科克,讓科克同國王商議之後再審理此案,被科克斷然拒絕。科克認為,「如果服從陛下的命令,停止審案,那麼就會拖延實施公正。這是違反法律的,也是違反法官的誓詞的。」〔12〕科克的這一行動遭到國王的報復,很快被國王免去了法官職務。但是,在英國民眾的心目中,科克永遠是公正的化身。丹寧所崇拜的另一名法官兼法學家———曼斯菲爾德,也是因為曼斯菲爾德具有把公平和良心的原則輸入到我們法律的固定公式之中的品格,「他使法律擺脫了陳規舊套,細枝末節和一些狹隘的想法。他把廣泛的公平與合理的原則帶進了法律之中。」〔13〕丹寧盛贊曼斯菲爾代寫論文德對司法的態度:實現公正,即使天塌下來(Fiat justitia, ruat coelum)。著名法官沃爾西也是丹寧所尊敬的前輩,丹寧曾指出,「《亨利八世》中沃爾西的勸告———『做人要公正,不要怕』等等符合我的哲學,也是我追求的目標。」〔14〕顯見,英國歷史上的上述著名法官和法學家關於公正的各種註解,對丹寧司法公正思想的生成起到了關鍵性作用。

總之,丹寧勛爵的司法公正思想是在英國的社會環境、家庭及教育影響之下形成的,對他後來在律師和法官職業生涯中,堅持公正司法、忠於職守奠定了牢固的思想基礎。丹寧在他的一生中,始終不渝並卓有成效地貫徹司法公正的原則,為實現司法公正作出了不懈的努力。1981年,丹寧在《家庭故事》一書中將自己的人生哲學概括為三條,其中第一條就是「實現公正」。的確,他為實現司法公正奮鬥了一輩子,實在可敬可佩。

二、法律公正———司法公正的基礎

公正(Justice)是人類社會的永恆話題,它是法律的根本出發點。早在古希臘時期,一些思想家就洞察出:在所有實現公正的手段中,法律是最有希望的。人們通常將公正視為法律制度應當具備的優良品質,法律只有在公平正義中才凸顯其良善性,理想的法律往往成為公平正義的化身。而公正是法的首要價值,通常認為,「良法」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作為良法必須內蘊公正的精神,它要反映客觀規律,符合時代潮流,代表人民意志等,稱其為法律公正或者公正的法律。也就是說,法律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基礎,司法公正實為法律公正的現實化。鑒於此,丹寧勛爵在自己的著作中多處闡述了法律公正問題。

丹寧極力主張法律自身的公正性,他認為「法律是涉及公正的,什麼是公正」?「我要提出的只是,公正不是你們能看到的什麼東西。它不是一時的,而是永恆的。一個人怎樣才能知道公正是什麼呢?法律是在我們日常事務中運用公正———盡管還不是完全正確地運用。」〔15〕他還指出,人民服從法律的重要原因在於法律是公正的,「人民尊重那些真正正確和公正的法律規則,並希望他們的鄰居也服從它們,當然,他們自己也服從它們;但他們對那些不公正的法律的感覺是不一樣的。如果要人們感到對法律有一種義務感,那麼法律就必須盡可能地與公正保持一致。」〔16〕也就是說,只有「良法」才能獲得普遍的服從,這與亞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論一脈相承。丹寧所主張的公正法律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符合自然公正的原則。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是西方社會的一條最基本的法則,〔17〕也是英國法院採行的一條最基本的憲法原則,在法律上它適合於一切案件的審理。它包括法官在審案時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必須給予被告以充分的辯護、申訴的權利等。在丹寧那裡,「無疑,倘若一個裁判未遵守自然公正法或者偏袒,其判決是無效的;而且可以以調卷令撤銷,或以宣告無效來達到這種效果。」〔18〕例如在《坎達訴馬來亞政府案》中,丹寧指出,防止偏袒的法則和申訴的權利經常被稱為自然公正的基本特徵,它們是支撐自然公正的一對柱石。羅馬人曾用Nemo judex in causa sua, andAudi alteram par-tem表示「任何審案法官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如今經常用這樣兩個詞表達無偏和公正。丹寧指出,「在每一個案件中,不管你是採用由執政官掌握的羅馬衡平法還是採用由大法官掌握的英國衡平法,衡平法都會提出自然公正的原則。衡平法主張這些原則高於當時存在的所有法律,因此,應該求助於這些原則去減輕法律的嚴厲性,軟化法律的僵硬性。」〔19〕在法律思想史上,普通的公平正義觀念往往都是和自然法聯系在一起的,特別是在人類發展的早期,「自然法往往被理解為一個符合正義要求的、完整的和現成的規則制度,而不管它們在一國的實定法中是否得到了正式表達。」〔20〕並且,「自然正義規則是為了確保法律秩序得到公平的和有規則的維持。」〔21〕當然,英國的衡平法(Equity)最能體現公正的精神,它遵循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則,對普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進行審理。衡平法與自然公正原則是一致的。

其次,在丹寧看來,「公正」是憲法的精神內核。這種精神「它首先植根於人生來就有的追求正義的本能,這種本能引導我們相信什麼是正確的,什麼是不正確的,這是社會的真正基礎。」〔22〕它是由我們長期的經歷和傳統而形成的一種氛圍,感覺得到,卻看不見;體會得到,卻不能學。例如在威廉·盧夫斯大廳曾進行過對培根的公正判決和對薩默斯的公正赦免,在這座大廳,查理曾平靜地面對高等法庭,挽回了自己的聲譽……它不是他的智力產品,而是他的精神產品。宗教關心的是人的精神,人憑著這種精神就能認識到什麼是公正。〔23〕不難判斷,丹寧強調「公正」是法律的核心品質,是立法、司法的指導思想。正如羅爾斯的正義首先適用於制度正義一樣,公平正義是制度尤其應該具有的美德。

復次,丹寧認為,英國的普通法律應該內蘊公正的精神,體現公正的理念。早年,科克大法官曾說過:「如果國會的法令與正義和公理是相矛盾的,或者是不協調的,或者是不可能執行的,那麼普通法就要加以控制並裁決該法令無效。」〔24〕也即是說,如果法律違背了正義和公理的精神就得加以廢除。一方面,「英國的普通法被描繪成『理智的男人』,他關心他人的安全就跟關心自己的安全一樣,這種優秀的但也是討厭的人物像一座豐碑樹立在我們的公正的法庭上,他徒勞地要求他的同胞照著他的榜樣去規定自己的生活……」〔25〕英國「普通法有很多表明公正和美好感覺的原則,這些原則有利於全世界各民族和各種膚色的人民。」〔26〕誠如英國學者理查德·克萊頓和休·湯姆森所言,在普通法中,「nemo judex in causa sua (nobody can be a judge in his own cause)———任何人都不能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和「audi alteram partem(hear the other side)———應當聽取另一方當事人的陳述和意見。」〔27〕長期以來,這兩者被視為公正審判的最低限度原則。

再次,丹寧所認為的公正法律必須不斷更新。丹寧指出:「法律應該得到修正,以保證實現公正,或者盡可能地接近公正。」〔28〕法律應不斷更新才符合公正的精神,以滿足公正司法的需求。「那些由19世紀的法官們確立的法律原則———盡管適合當時的社會狀況———但是不適合20世紀的社會需要和社會見解……」;「必須記住,無論哪一項法律什麼時候被提出來考慮,人們都沒有能力預見到在實際生活中可能出現的多種多樣的情況。」〔29〕當然,這一任務多半由法官來完成。丹寧認為,法官在審案和判案的過程中,應該隨著社會的變化和時代的發展創造出與生活的步調相一致的公正判案原則。他常常在上議院發言指出,要實現法律的公正就需要對法律進行創造性的解釋。〔30〕社會生活的變遷,法律必須更新,否則難以體現公正。

最後,法律條文在適用過程中必須結合公正理念,按照英國歷史上的著名法官托馬斯·沃爾西的觀點:在某些案件中有必要離開法律文字去追求理智和公正所要求的內容,追求公正本來的意圖。也就是說,去減輕和軟化法律的殘酷性。沃爾西在大法官法院主持了14年,出庭審判總是守規守時,在實現司法公正方面成就卓著,他的判決被認為是公平合理的,他的司法工作聲譽很高。丹寧認為這些主要歸功於沃爾西堅持法律公正的原則,丹寧在自己的司法生涯中也以沃爾西為榜樣,堅持法律公正,為實現司法公正不懈努力。在長期的法律工作中,丹寧勛爵親身見證了英國法律的發展歷程, 1984年他在《法律的界碑》一書里提到:「可以說,在我任職的時間內法院已經重新發現了新的衡平法。它是公平的、合理的、也是靈活的,但『不像大法官的腳』,是變化無常的,這是一個偉大的成就。」〔31〕事實上,在任何一個法律制度中,社會公眾對司法過程中那個扮演著「主持正義角色」的裁判者都有一種最基本的預期,這就是當他藉助於公共權力來平衡那些相互沖突的利益時,應當使爭議的各方所得到的利益或不利既不比他們「應得的一份」多,也不比他們「應得的一份」少,否則就會被認為背離了司法公正的要求。〔32〕有如學者所言,「司法公正是一種法律之內的正義,這意味著它是以合法性的形態存在著的正義,同時,也意味著它是具有法律性質的制度倫理意義上的正義。」〔33〕

總之,在漫長的職業生涯中,丹寧勛爵為英國法律的公正作出了傑出的貢獻。司法是一種適用法律的過程,其公正與否,首先取決於所適用之法是否公正。如果法律本身就不具有公正的性質,司法適用法律的方式再准確、再科學、再高明,也只能得出一個不公正的結果。〔34〕因此,作為法律職業只有在追求法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實現職業自身的公正性,無論律師或是法官在追求和實現公正的道路上,應該堅持從法律公正做起。

三、律師公正———司法公正的力量

在英國,律師與法官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主體,依靠各自的知識,既各自忠實地履行著法律賦予的不同職責,又共同追求著司法公平與正義目標的實現,保證著司法的公正和社會的秩序,在司法系統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因此在英國,律師是一個「精英的職業階層,有較高的社會地位,豐厚的薪酬待遇,並且在適用法律上處於核心地位。」〔35〕可以說,英國律師是司法公正的追隨者。在丹寧的心目中,追求和實現公正是律師的天職。無疑,律師公正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由於自小對法律的熱愛和嚮往,〔36〕使丹寧在1920年大學畢業選擇職業時,再次將目光轉向了法律領域———當一名律師。1921年10月,他再次回到馬格德林學院,拿起法律課本,開始學習法律。後來,丹寧又進了林肯律師學院, 1922年10月開始直接在律師事務所實習,開始了自己的法律職業生涯。在這里,丹寧進一步接受專業訓練,思想也更加成熟。就在林肯律師學院圖書館的中央,有一尊雕像,那是當時最偉大的辯護律師———托馬斯·厄斯金。托馬斯·厄斯金從事律師工作期間,始終將公正作為自己追求的目標,他有一名言:「我將永遠不遺餘力地維護英格蘭律師的尊嚴、獨立和正直,沒有這些無私的公正———英格蘭法最有價值的部分———就不能存在。」〔37〕托馬斯·厄斯金的這一名言,丹寧銘記在心,並常常對他的學生們重復這段名言。可見,托馬斯·厄斯金作為一名律師的公正思想對丹寧有很深的觸動,丹寧在自己20餘年的律師職業〔38〕中,也一直堅持公正原則,為實現司法公正而奮斗著。

首先,丹寧主張律師自身在思想觀念上應追求公正,不懈努力,「正像科學家尋求真理一樣,律師應該尋求公正;正像科學家通過很多實例自己得出一般命題一樣,律師也應該通過很多判例自己建立一般的原則;正像科學家發現自己的命題不適於所有實例時就修改,或者發現自己的命題是錯誤的時候就得完全拋棄一樣,律師發現自己的原則不適於所有情況時就應該進行修改,或者發現它們會產生不公正的結論的時候就應該拋棄。」〔39〕在丹寧看來,只有通過這種辦法,律師才能為實現司法公正和社會公正作出貢獻。觀念決定行動,一個人只有在思想觀念中樹立起公平正義的意識,才能在行動中切實表現出來。為此,丹寧還批評了某些律師片面依賴法規忽視公正的思想,指出,對一些律師來說,法規就是一切,正確與否沒有關系。他們經常咬文嚼字而忽視法律條文的實質,他們反復推敲文字,然後在使用上不敢越雷池一步。詞義對他們來說是法律上的事而不是平民百姓的事。那些對社會有責任感的律師,應該盡自己的力量去探索,使法律的原則和公正保持一致。如果他做不到這一點,他將失去人民的信任,法律也會名譽掃地,國家的穩定將會因此而動搖。〔40〕他把一些「只關心法律事實上是怎樣,而不是它應該怎樣」的律師比做「只知砌磚而不對自己所建築的房子負責的泥瓦匠」。〔41〕這個比喻很恰當地批評那些只知道處理案件本身,而不顧及案件處理公正性的問題,強調律師應該關注所處理案件背後的公正精神。

其次,丹寧認為律師應不斷學習,只有專業過硬,才能公正執業。律師是依靠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識和技能,服務於社會公眾的一種自由職業。在普通法系國家,律師與法官一樣,在參與司法審判實踐時,要利用自己的經驗和技能,解釋成文法,尋找與案件最相類似的判例來適用,需要通過自己的知識、訴訟經驗以及長期所養成的判斷力進行仔細的推敲和認定,才能公正處理案件。丹寧深切地理解這一點,他指出:「毫無疑問,律師的任務———也是法官的任務———(解釋成文法)是找出國會的意圖(符合公正精神)。當然,在尋找國會的意圖時,你必須從成文法所使用的詞句開始。」〔42〕對於參與訴訟的律師來說,他必須在訴訟的整體意義上,遵循法官的判例,來把握法律適用的真諦,即通過認真研究法官對判例的適用,努力找出與本案事實、性質最相似的判例,引證對本案最有利的適用,說服法官作出有利於本案當事人、符合公正精神的判決。所以,「我在學習律師時,我在圖書館花了很多很多時間———就像現在的學生一樣。我當上律師以後,我仍在那裡花很多時間,查找案例。」〔43〕以致丹寧認為律師是所有專業人員當中最勤勉的,只有不斷學習,才能具備公正執業的條件。

在當律師初期,丹寧一邊從事律師工作,一邊參與編輯《史密斯判例集》,定期去溫切斯特和埃克賽特的巡迴法庭,聽取並決定「與實現公正有關的訴因」。就這樣,丹寧在當了15年的新進律師之後不久,由於出色的表現被授予「王室法律顧問」的稱號, 1938年4月7日他穿上了絲袍,開始從事王室法律顧問的工作。此時的丹寧工作更加認真,成績卓著,贏得了贊譽:「有一位律師,是一位傑出的人,審慎、聰明……由於他的學識和名望,他領受過許多酬金和贈予的衣物,再也沒有比他還忙碌的人,而近來他越來越忙了。自從威廉一世以來,每一件法案判例他都記得清楚,每一條法令,他也能逐字背得出。」〔44〕可以說,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精湛為丹寧律師職業地位的提升、名譽的確立提供了保障,更重要的是為其公正執業、實現司法公正掃清了障礙。

復次,丹寧主張律師在為當事人服務的過程中應堅持法律公正,不應無原則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在英國的法庭上,律師對於自己所知曉的與其所受理案件相關的判例即使不利於當事人,原則上也應在法庭上陳述。有學者認為,這種做法主要源於這樣一種理念:出庭律師除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外,更重要的還是應該根據公正原則幫助法院發現案件事實真相,從而實現司法公正。〔45〕從這個意義上,不難推斷:律師公正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值得一提的是,律師還通過法律援助的形式保障司法對弱勢群體的公正。丹寧指出,「我常說,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法律方面最重要的革命就是法律援助。」〔46〕律師法律援助在英國早期是出於一種慈善動機,是對貧窮的當事人提供無償的法律幫助,屬於律師良心和道德上的義務。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發展及人權觀念的傳播,法律援助轉化為一種國家的政治責任。「二戰」後,資本主義的經濟發展和政治變化使社會本位思想成為主流,法律援助成為國家保障當事人之間真正平等的義務,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面實現公正司法的理想和目標。丹寧所提倡的法律援助正好與這種潮流相適應,也是律師實現司法公正的途徑之一。

再次,「公正是與制度性因素相關的正義。」〔47〕在丹寧等法學家的倡導下,英國逐步建立了律師的相關制度,使得律師公正有制度做保障,具體說來,英國律師負有以下義務:其一,維護職業獨立性的義務,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干涉,並須單獨開業;其二,維護職業聲譽的義務,不得作廣告或招徠業務;其三,忠於委託人不得欺騙委託人;其四,忠於法院,若委託人的具體要求與辯護律師對法院的義務有抵觸,「辯護律師必須對此不予理睬,否則將要為此承擔責任。」〔48〕這些義務為律師公正執業,實現公正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使得律師「正如廣大公民所了解的律師的命名———正直和高尚的楷模」。〔49〕並且,在英國律師的職業意識中,任何對經濟利益的追逐,或因追逐利益被當事人所支配,犧牲自己的獨立地位或原則,都是對自己神聖職責的玷污。出庭律師聲稱他們出庭時不代表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是履行獨立辯護的「高貴職務」。〔50〕可見,律師公正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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