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死亡賠償金如何計算
死亡賠償金計算標准:死亡賠償金根據受理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二十倍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倍,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倍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⑵ 死亡賠償金標准如何計算
死亡賠償金計算: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⑶ 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賠償金計算公式是什麼
最新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是受理交通事故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按二十年計算。但如果被害人超過六十周歲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⑷ 死亡賠償金怎麼算
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60-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一、事故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理論上,死亡賠償金應由所有具有原告資格的親屬共同承擔。每個人的份額都是一樣的,分配的賠償金額也是一樣的。但考慮到被害人親屬和成員的不同情況,應當妥善照顧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利益。所有符合原告資格的親屬,即死者的近親屬。民事訴訟法中的「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配偶、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順序的原告。只有當死者沒有第一順序的親屬時,其他近親屬才能享有原告資格。死亡賠償金,受害人親屬不起訴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這是民事訴訟中「不訴」原則的落實。當事人未向法院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動剝奪或者授予當事人權利。
二、什麼是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賠償金,是患者人死亡後,加害人對其近親屬造成物質收入損失的一種賠償。死亡賠償金在受害人死亡時並不歸受害人所有,所以從時間上看,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103010第18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主體是死者的近親屬。
因為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造成人員死亡,作為事故的責任方、賠償義務人是需要對受害者家屬依法進行賠償的,賠償項目包括有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等。
⑸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准標准
死亡賠償金的法定數額標准如下:(1)死亡賠償金(六十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二十年;(2)死亡賠償金(六十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二十年—增加歲數)。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一千一百八十條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