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勞動法年休假計算方法
勞動相關法律關於「年假」規定如下:
1.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2.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的計算方法如下:
1.非當年新入職職工按照工作年限核算年休假。
2.當年新入職職工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1)首次入職員工的帶薪年休假計算方法
如果入職員工為首次工作,在職第一年在年度計算周期內無論也不能期滿12個月,故在當年不享受帶薪年假問題。
2)入職前尚未滿足連續工作12個月的計算方法
假定入職前的工作時限累計為A(同為日歷期間經歷天數),入職後在年度內剩餘日歷天數為B,則計算公式=(A+B-365)÷365天×天數系數。
3)入職前已滿足連續工作12個月的計算方法
計算公式=(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1)工作休假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B. 年休假天數計算方法
法律分析:
辭職時年假沒休完,用人單位應折現支付。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計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當年度未享受年休假天數×3倍平均日工資。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C. 年假計算的方法是什麼
年休假,在入職和離職這兩種特殊情況下其計算往往比較復雜。其中,新入職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後,往往跨越年度,在計算其首次應享受帶薪年休假時應當進行折算,即(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一、年假計算的方法是什麼
對於帶薪年休假的天數,一般情況按照累計工齡即可推知,但由於年休假按公歷年度計算,因而在入職和離職這兩種特殊情況下其計算往往比較復雜。
新入職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後,往往跨越年度,在計算其首次應享受帶薪年休假時應當進行折算,即(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同樣,對於離職員工,其離職年度的年休假天數也應進行折算,即(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並且如果該職工在離職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折算後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計入,應當注意這里並不是四捨五入,而是只要不足一天即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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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帶薪年休假工資待遇如何計算
(一)帶薪休假工資
帶薪年休假,顧名思義,在帶薪年休假期間,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里比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實行績效工資制職工的正常工資。對於這些員工應當先計算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資,再除以計薪日天數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資。
(二)應休未休的處理
只有在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只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其他情況下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就意味著即便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對於職工離職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都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同時,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勞動行政部門可依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單位除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帶薪年休假原則上是在一個年度內安排,可以集中休,也可以分段休,如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假,但應支付300%年年休假工資報酬。只有在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況下,單位可以不用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沒有過期作廢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