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遲延履行金計算
法律分析: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遲延履行利息計算的司法解釋》第1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貳』 法院判決被執行人遲延履行金怎樣計算
對於在法院執行中,怎樣計算遲延履行金的問題,牽涉到直個內容:計算標准和計算期限,這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規定。
1、計算標准:遲延履行金=欠款金額×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2、計算期限: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遲延履行金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2)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法範本擴展閱讀:
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訴期滿後,或終審判決作出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在法院對於一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勝訴後,被告在賠償問題上的法定時間內未完成判決書上所規定的賠償金額而被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則稱該被告為本次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
在一刑事訴訟案件判決被告死刑、徒刑或緩刑後,該被告就是這次刑事案件的判決的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