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
上海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的標准如下:
1、月營業額在2萬元以下的,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2、月營業額在2萬至5萬元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的部分按0.6%的稅率征稅;
3、月營業額在5萬至10萬元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的部分按1%的稅率征稅;
4、月營業額在10萬元以上的,對超過2萬元的部分按1.8%的稅率征稅。
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1、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稅法規定的收入項目和扣除項目計算得出;
2、適用稅率的確定:根據稅法規定的稅率表確定適用的稅率;
3、速算扣除數的應用:根據適用稅率對應的速算扣除數進行計算;
4、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再減去速算扣除數得出。
綜上所述,上海個人所得稅的核定徵收標準是分階梯設定的,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免稅,2萬至5萬元的部分適用0.6%的稅率,5萬至10萬元的部分適用1%的稅率,而超過10萬元的部分則按1.8%的稅率徵收,確保了稅收的合理性與進步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第一款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