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數罪並罰刑期怎麼加怎麼算
數罪並罰中涉及到死刑和無期徒刑的,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其餘情形的服刑期限應在最高刑期和總和刑期兩者之間。另外,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服刑年限最長應分別少於三年、一年和二十年。此外,定罪量刑應根據漏罪和新罪的不同,適用先並後減和先減後並兩種量刑模式。一、數罪並罰刑期怎麼加怎麼算?
犯罪者犯死刑和無期徒刑的,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其他情形判處服刑期限應在數罪中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最長期限分別不能超過三年、一年和二十年。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一般情形下,數罪的並罰直接以上述規則處理,關鍵的問題是對於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期間又發現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並罰方法,因此時本罪已經被依法判決並執行了一定時間(刑期),與另罪的並罰就涉及對該已經執行的刑期如何處理的問題。
二、計算數罪並罰的兩種方法怎麼算?
刑法規定,分別適用「先並(加)後減」與「先減後並(加)」的方法。
這兩種方法區別點在於看在刑罰執行期間所發現犯罪是漏罪還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前實施而未被判決的犯罪),應適用「先並後減」的並罰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期間所犯的罪行),應該適用「先減後並」的並罰方法。
三、有關數罪並罰的相關法律條文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兼采吸收、限制加重和合並的原則。當數罪中有一罪應判死刑或無期徒刑,則適用吸收原則,排除其他輕刑。對於判處其他刑罰的,適用限制加重原則,即在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同時規定了數罪並罰不得超越的最高期限,如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5年。至於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即適用合並原則。
數罪並罰,法律的規范已經趨於完備,採取吸收、合並、最高服刑期限等計量罪刑期限的模式,讓數罪並罰有法可依、有依據可以參考。對於罪名在兩個以上的犯罪者,實行數罪並罰的處理處罰思路和執行規范,酌情和依法定罪,依據原則和法律規范定罪,體現了依法治國的邏輯和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