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深圳房產稅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深圳房產稅是按照房產的總價格來徵收的,房產的總價格一次性減除30%以後所剩的余值乘以1.2%,就是當時應該繳納的房產稅的稅額,我國的房產稅的徵收范圍只是針對城市的經營性住房的,公民在購買新房以後,從住到新房第二個月開始,就需要交房產稅。
在我國規定新房產稅如何計算:
根據稅法規定,房產稅的計算方法有以下兩種:
(1)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余值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稅額=房產賬面原值×(1-30%)×1.2%
(2)按租金收入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稅額=年租金收入×適用稅率(l2%)
以上方法是按年計征的,如分期繳納,比如按半年繳納,則以年應納稅額除以2;按季繳納,則以年應納稅額除以4;按月繳納,則以年應納稅額除以12。
房產稅的相關規定:
第一條.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第二條.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5、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徵房產稅。
第七條.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員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的1.2%; 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徵房產稅。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