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式是
資源稅如何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從價定率
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二)從量定額——粘土、砂石和部分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產品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代扣代繳應納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三)關於原礦銷售額與精礦銷售額的換算或折算
1.對同一種應稅產品,征稅對象為精礦的,納稅人銷售原礦時,應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2.征稅對象為原礦的,納稅人銷售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應將精礦銷售額折算為原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3.金礦以標准金錠為征稅對象,納稅人銷售金原礦、金精礦的,應比照上述規定將其銷售額換算為金錠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4.換算比或折算率由省級財稅部門確定,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已稅產品的稅務處理——一次課征制
1.納稅人用已納資源稅的應稅產品進一步加工應稅產品銷售的,不再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以未稅產品和已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應當准確核算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在計算加工後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時,准予扣減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未分別核算的,一並計算繳納資源稅。
② 資源稅計算公式
法律分析:資源稅的計算
從價定率:應納稅額售額×適用稅率
從量定額:應納稅額稅數量×單位稅額
銷售額的基本規定: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准予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自用於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應稅產品數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四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五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但是,自用於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
③ 資源稅計算公式是怎樣的
一、資嫌喚孫源稅計算公式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