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入職第一個月社保繳費基數
法律分析:根據社保相關規定,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根據本人上年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但是新單位無法統計員工的上年度平均繳費工資,所以會按照入職首月的本人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到第二年再根據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
社保繳費基數每年調整一次,確定之後,一年時間內不會變動。每個地區的社保繳費基數調整時間不同,大部分是在每年的4月到7月之間調整。一般是在當地公布新的社會平均工資數額後,從調整月開始多退少補。
社保繳費分為兩部分: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 社保繳納基數一般是指當月的工資,社保繳費基數是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為繳納基數,比如社會平均工資是1000元,繳納的基數可以是600元--3000元。比如以北京為例,2020年北京社保繳費基數上限是26541元,下限是3613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第三項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