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招投標三種評標辦法
招投標三種評標辦法如下:
1、綜合評分法,政府采購招標: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不得低於30%,不得高於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不得低於10%,不得高於30%;價格分採用低價優先,計算公式: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x價格權值x100;中央投資項目招標:稱為綜合評估法;折算為貨幣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稱為綜合評價法;經商務部批准方可使用綜合評價法。
2、最低評標價法,政府采購招標:最低評標價法,是指在全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最低報價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最低評標價法適用於標準定製商品及通用服務項目;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最低評標價法,是指在商務、技術條款均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時,評標價格最低者為推薦中標人;對投標報價及投標資料表中選定的評標因素(內陸運保費和伴隨服務費;交貨期;付款條件偏差;零部件、備品備件和伴隨服務;售後服務;運營費和維護費;性能和生產率;備選方案及其它等內容),按規定的量化方法,計算得出的價格為最終評標價。
3、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中央投資:以投標報價以及商務部分作必要的價格調整,無需對投標文件的技術部分進行價格折算;工程: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人中,評審出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但投標價格低於其企業成本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