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環保稅徵收標准
環保稅徵收標准具體如下:
1、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3.9元;
2、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8元;
3、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標准為每噸5元到1000元;
4、雜訊按超標分貝數,稅額標准為每月350元到11200元。
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具體如下:
1、應稅大氣污染物按其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應稅水污染物按其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應稅固體廢物按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應稅雜訊按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2、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依照環境保護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3、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徵收環境保護稅;
4、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環境保護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區分第一類水污染物和其他類水污染物,按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前五項徵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前三項徵收環境保護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
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Ⅱ 環境保護稅的計稅單位
環境保護稅,是依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直接向環境,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徵收繳納稅費。其中應稅污染物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
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
1、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2、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3、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綜上所述,環境保護稅指為實現一定生態保護目標而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污染及破壞程度進行徵收的一種稅收。環境保護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當日。納稅人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八條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依照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第九條
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徵收環境保護稅。
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區分第一類水污染物和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徵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徵收環境保護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徵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